人口均衡

关键词: 广东省 人口 年龄结构 发展

人口均衡(精选四篇)

人口均衡 篇1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教育公平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结合人口基数大的基本国情, 想要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改善民生, 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将人口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是亟待重视的社会基础问题。

21世纪以来, 九年义务制教育基本已经得到普及, 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在不断深化, 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亦逐渐成为我国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然而受到历史因素及地域因素等的限制, 我国城乡教育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失衡现象。

对于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 国际上相关的研究进行的更早且全面, 但是受到政策、语言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以及我国自身教育水平的固有进程制约, 以往这一概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执行投入。

就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而论,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城乡教育二元化现象, 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相比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城乡教育分化现象更加严重。而城乡教育的分化, 自然源于城乡之间的分化。

在城乡均衡发展的理论形成过程中, 最初指出“城乡一体化”这个基本概念的是英国的城市学家埃比尼泽?霍德华。1898年其所著的《明日:一条真正同享改革的和平道路》一书中提出:城乡对立的形态结构将被新的“城乡一体化”的形态所取代, “城乡一体化”这个概念便由此而生。而后更多学者对它做了更深入的解释。

不同国家在寻求实现城乡教育均衡,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分析东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以期从中归纳总结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有关教育均衡发展问题的解决之道。

二、美英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作为率先一批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 其城市化进程一般相对较早。作为代表, 在此选取英美国西方发达国经验做法进行介绍。

(一) 英国的经验做法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城市化的国家, 英国早在20世纪初时即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 城镇人口的比重接近80%。然而其城市化过程中为了尽快完成工业化, 城市化的目标, 通过政策干预的手段极大的压榨了农村以及农业机构 (圈地运动) , 导致城市与农村在20世纪初期教育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促进城乡教育均衡, 决策部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在立法方面, 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教育的第一部法律《初等教育法》 (又称《福斯特法案》) , 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限;1880年《芒代拉法》标志着英国义务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延长到15岁, 而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进一步将义务教育延长到16岁。英国通过教育立法, 不仅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限, 而且规定了政府与监护人在举办义务教育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中的责任, 从而不仅有利于保障城市与农村地区各类小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而且有利于义务教育各利益相关者明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有利于教育城乡均衡化发展。

除此之外, 英国为了帮助地区贫困薄弱学校, 提升农村教育发展水平, 制订了“教育行动区”计划。所谓“教育行动区计划”, 就是指通过广泛吸纳社会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 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的学校及成绩不佳的学习者摆脱困境。教育行动区一般规划于教育发展落后、学生成绩低下的城镇和乡村地区, 每个教育行动区由数十所中学、小学和特殊学校组成。在进行教育行动区建设的过程中, 这些学校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资助以及更多的教育资源。

(二) 美国的经验做法

美国作为另外一个城市化水平极高的西方发达国家, 历经百余年的城市化进程, 也在20世纪的中后期实现了基本的城市化。然而在美国传统的教育财政体制之中, 一般以州财政为主, 州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与管理责任。然而各州之间, 尤其是各州内部城市农村之问财政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无疑异致各州之问、州内部城市与农村之问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农村的贫困使得农村的教育非常落后, 这种教育与个人发展的落后使得农村人力资源存量与增量都非常有限。随着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农村会因为教育的落后重新陷入贫困之中, 进入一种“贫困———教育落后———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美国政府意识到, 在义务教育城乡不均衡存在的客观事实面前, 仅仅只给农村义务教育“一视同仁”的对待远远不够, 应该根据“不同的人应该给予不同的待遇”正义论第二条原则, 采取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的“补偿性原则”, 才能有效地缩小城市与农村义务教育非均衡差距。正是由于这样的考虑, 美国的教育财政投入和管理的权利被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管辖, 而不再由各州政府单独支配。

正是由于西方各国早在工业革命时期就开始逐步将对教育的垄断权收归国家政府, 从而才能够源源不断的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管理、金融以及专业技术人才, 进而推动整个国家的发展。其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相应对策值得我们注意学习。

三、亚洲国家的经验

(一) 日本的经验做法

作为亚洲综合经济水平最高的发达国家, 二战后日本在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对教育极为重视, 对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的投入为其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国宪法》第26条规定:所有国民根据法律规定, 享有与之能力相应的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1947年, 经过长期的酝酿, 日本国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教育基本法》, 这是有关日本教育的基本大法, 也被称为“日本教育的宪法”。此后, 日本以《教育基本法》为准绳, 相继颁布了《学校教育法》、《教育委员会法》、《义务教育标准法》和《社会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无不强调教育公平的理念, 注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小学和初中的办学标准, 对每所学校的选址、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师资水平、实验器材等办学设施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明确的法律条文使日本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有了基本的标准, 和合法的依据, 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奠定了法理基础。

为了使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 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财政制度, 义务教育发展所需经费由中央、都道府县、町村三级财政拨款共同分担, 三级政府必须根据各自比例投入资金, 且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都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国会或各级议会批准再予以执行。三级政府共同分担的教育财政体制, 有力地保障了农村教育经费的来源。日本是世界上人均教育经费最高的国家, 达到了1203美元。除正常的财政拨款以外, 为扶持贫困地区, 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中央政府还大力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向这类地区加强财政拨款。充足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有利于落后地区缩小与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其严格的制度与中央充足的资金支持值得中国借鉴。

(二) 印度的经验做法

曾经作为英属殖民地的印度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 因此在独立以后, 印度政府深刻意识到, 要像英国这类西方国家一样成为教育大国与教育强国, 就必须加强教育立法, 明确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清晰界定各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之中的政府职能。1945年11月颁布的《印度宪法》规定, 印度政府有义务大力发展教育, 为所有14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这是一条上升到国家政策的指令的原则, 各级政府都必须照行。2002年, 印度为了适应时代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 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宪法第八十六次修正案》第21条规定, 所有6~14岁儿童都享有免费的义务教育, 这一项基本权利应给予切实保障。为保障6-14岁儿童免费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1968年教育政策》、《1986年教育政策》及1992年修正案、《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等重大教育政策和相关教育法律的条款都对这一权利加以体现和贯彻。

印度政府在加强教育财政投入的同时也注重对农村地区与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旨在促进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印度政府面对城乡分割、种族歧视等多原因导致的教育城乡不均衡, 秉着教育公平的理想, 坚持补偿性和积极的反歧视 (affirm ative action) 相结合原则, 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保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配备。印度的一系列措施对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东方与西方国家、发展中与发达国家之间同时存在的城乡教育二元化问题在很多国家已经得到了解决, 而在中国, 九亿农村人口中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城乡教育失衡问题, 所接受教育的软硬件与城市人口相比都存在一定差距。随我国对城乡教育失衡问题的逐渐重视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有选择地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不失为解决该问题的一条捷径。但城乡教育失衡问题与中国城乡二元化现象息息相关, 因此, 该问题的全面解决与中国城乡一体化应是同步的。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当下, 中国在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亟需大量的人才, 而教育对人才的培养和造就作用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为将中国的“人口红利”转变为更加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人才红利”, 对各个年龄阶层与水平层次的教育都应受到高度重视。尽管中国在这一领域依然路漫漫其修远, 但在各方面、各部门的配合努力下, 中国的教育建设和人才培养必有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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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国源, 刘力.和谐教育: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使命决策管理[J].2009, 15:4-5.

广东省区域人口均衡发展的对策 篇2

摘要:近年来,人口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广东省人口在数量、年龄结构、城乡结构、分布状况、受教育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口发展形势的转变给广东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多方面的挑战。因而,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有序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对于促进广东省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人口发展 形势 挑战 广东省

前言

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实现了新跨越,珠三角地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他地区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口总量保持惯性增长,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高峰相继到来,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一些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滑坡等,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为“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把适度的人口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优化的人口结构、合理的人口分布作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推动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11亿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50‰以下;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深化人口文化建设,群众依法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5岁;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完善城乡一体化、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推进人口服务管理现代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三、突出重点任务

(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把任务分解、动态跟踪、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坚持因地制

宜,分类指导,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工作滑坡和困难大、问题多的重点地区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加强对工作后进地区的帮扶,引导基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重点工作,推动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年度人口计划。

(二)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抓好优孕优生工作,提高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作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切实提高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的覆盖水平。总结推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试点经验,稳步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与诊治,逐步为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重大疾病免费筛查和防治,定期为65岁以上老人免费开展健康检查。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试点工作。加强安全避孕节育、出生缺陷预防、不孕不育防治、老年人口生殖健康等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提高劳动人口文化、技能、道德素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卫生、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经济、法律、文化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标本兼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和定期(每季度)通报制度。建立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B超购置使用和终止妊娠药物的监管。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

(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把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建设内容,深化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等均等化服务。完善区域协作机制,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整合人口计生、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资源,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大力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和异地查询,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五)深入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广泛开展幸福家庭建设。加强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性与生殖健康、家庭致富等研究。继续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青春健康教育”等活动,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倡导负责任的婚育行为。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服务网络作用,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强化省、市级避孕药具管理职能,努力提高药具管理服务水平和育龄群众满意度。建立健全生育关怀制度,全面推行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制度和免费定点对症治疗,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再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点发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等社会公益项目,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持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培育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培训示范项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探索计

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料的新模式。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增加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不断完善“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综合运用社会经济资源,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奖励、救助和优待,加快推进“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覆盖面,适时将配偶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扶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提高的定期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着力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将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八)全面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发展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报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立健全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全体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全员人口数据库。

(九)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人口发展现状,合理预测人口发展态势,为完善生育政策、实现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人口规划的研究、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开展人口发展对产业布局、公共资源配置、社会保障等方面影响的综合评估。切实加强人口限制区、疏散区、稳定区和聚集区建设研究,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有序流动政策,统筹兼顾人口分布和经济布局、城乡规划、国土利用的关系,以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人口分布的优化。

(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力度,构建“省以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地级以上市创建综合改革示范市,县(市、区)推进优质服务全覆盖,镇(街)开展文明执法,村(居)实行村民自治”的“五级联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努力形成“村(居)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按照“分线考核、分区考评、分类指导、综合评估、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年度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不低于50元。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

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基本稳定。市、县(市、区)、镇(街)应科学配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及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强大合力。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结论

人口问题是我国最大的国情。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参考文献:

均衡,未来人口发展的目标 篇3

人口、资源、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三大要素,人口均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在充分强调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人口发展的目标要求,要把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提到战略高度予以认识。

人口均衡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人口作为一个整体,应该与外部各方面因素的发展相平衡。人口发展既不能落后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发展,也不能超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因素所能承受的范围。第二,在人口内部,各要素之间要维持平衡,各要素自身也要保持理想状态。比如,人口规模的理想状态是适度,人口素质的理想状态是不断提高,人口结构的理想状态是各部分比例适当等等。总之人口均衡就是指人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且人口总量适度、素质全面提升、结构优化、分布合理,以及人口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协调平衡发展。

壓力下的人口政策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口迅速增加,与土地、粮食、就业岗位等资源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并且这种状况愈演愈烈。1959年至1961年,由于粮食减产,人均消费量大幅减少,其中粮食消费减少19.4%,猪肉消费减少69.9%,粮食、农副产品供应严重短缺,人民生活陷入困境。人口出生率从1958年的29‰降至1960年的20‰。1962年至1965年,随着经济状况有所好转,补偿性生育使人口出生率很快回升至38‰左右。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人口严重失控,高速增长。1949年至1971年期间,除了三年自然灾害期以外,人口增长率一直处于迅猛上升过程中。其中,1949年至1965年从16‰上升到28‰。1960年至1969年,每年平均净增人数高达1600万,最高的1963年竟达到2270万。此时,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发展的矛盾空前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从1965年的2.14亩下降到1970年的1.48亩,1970年的人均粮食比1955年降低了10斤;消费水平的提高也因为部分消费资金用于新增加的人口而受到限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已经对人口自身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发展造成了破坏性影响

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努力通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改变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发展失衡的现象,使人口的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有效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跨越。1971年至1998年间,计划生育因素使我国少出生人口3.38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417.7元增至6490.1元,居民消费水平从227元增至3094元;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同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消费水平只能分别从363元增至4099.5元,从197.3元增至1954.4元。1970年至1997年,我国人均粮食产量从293.2公斤增至401.7公斤,基本实现了粮食自给;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将使我国陷入严重的粮食短缺。1997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森林面积、水资源分别为1.15亩、0.11公顷、2275立方米;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将分别降至0.93亩、0.09公顷、1836立方米。这些数据充分印证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质就是改变人口失衡状况,引导人口均衡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人口的性别结构出现失衡现象,特别是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日益严重。大量统计数据证实,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值为103-107。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自上世纪80年代起一直偏高且持续攀升,2000年以来一直维持在118-120左右的高水平上,2008年高达121,2010年仍然高达118。造成这种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男孩偏好,直接原因是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这种不均衡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进入2000年,我国人口又开始出现年龄结构失衡状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老龄化水平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年社会,2000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0.2%,65岁及以上的为7.1%。2000年至201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平均增速远远快于总人口增速。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约为4.3亿。本来,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及其占人口比例的增加是人类生育率下降、寿命延长、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从人口均衡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则应该看到老龄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巨大的压力,老龄化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是我国是在经济和社会还不发达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形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二是人口年龄结构与人口规模不均衡。人口规模控制越严格,人口老龄化速度越快,老龄化状况越严重;但如果放弃人口规模控制,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会减慢,生育率却会反弹上升,人口总量必然以更快的速度增加。所以我们必须全面考虑人口总量增长与老龄化加快两个方面的问题,力求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使总负面影响达到最小值。

我国人口发展的目标

纵观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人口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人口发展一直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人口规模过大、人口增长过快、老龄化态势严峻、性别结构失衡、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紧张等。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人口发展不均衡。其实,无论人口规模的大小还是增长的快慢,本身并不是问题,只有当它们超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所能承受的范围,出现不均衡的时候,才真正成为问题。我们通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而后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尽管这些政策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不尽相同,在不同时期侧重点也有所转变,手段更是多种多样,但是归结起来有一个共同目标:纠正人口不均衡发展态势,引导人口向均衡方向发展。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将实现“人口均衡”作为我国人口发展的目标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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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虽然人口均衡发展是我們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现实中人口自身往往不能自动实现均衡,更多的是人口不均衡的现象。所以,我们有必要将“人口均衡”作为一种人口发展的总体性目标提出,并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

第二,人口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很重要,必须始终注重均衡发展,不应该也不可能先发展其中一方面,再发展另一方面。人口发展不同于经济发展,优先战略是行不通的。人口发展的各个方面,例如规模、素质、结构等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暂缓发展或落后于其他方面发展。此外,人口变量有自身的特殊性,它的变化具有长期性、周期性的特点,所产生的影响十分深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如果我们优先发展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等到日后再来纠正时,就会付出巨大的时间、经济和社会代价。

均衡,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人口问题是社会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要把“人口均衡”作为人口发展的目标,就必须站在社会建设的高度,致力于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

第一,引导人口均衡发展,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是对我国多年来人口调控理论思考与政策实践的精准概括。我们搞计划生育,是为了实现人口数量的均衡;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是为了实现人口性别结构的均衡;积极应对老龄化进程,是为了实现人口年龄结构的均衡。可以说,“均衡”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题词,40多年来人口调控的实践就是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实践。

第二,实现人口均衡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人口是社会生产行为的主体,马克思曾经阐明人口的社会属性以及人口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人口是“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如果构成社会主体的人口发展不均衡,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是和谐的、可持续的。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讲,只有把人口均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人口均衡发展的思想早有人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可,现在提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只是将这些思想和主张更加明确化、系统化。马克思早就提出人口生产必须同物质资料生产相协调的思想。恩格斯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生产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这两种生产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人口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一切社会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理论的实质就是追求人口均衡发展。20世纪初的适度人口理论研究中的最优人口规模或增长率,其实就是在追求人口规模或增长率与经济、军事实力等要素的最优均衡点。20世纪50年代后,西方学者意识到人口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涌现出一大批有关这方面的理论,最终促成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的形成,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纳入统一的考虑范畴和行动纲领之中。提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目标,主张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发展相协调,正是继承了这些人类思想的精华,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尤其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第四,人口、资源、环境的均衡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人口、资源与环境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有机统一体,无法割裂,缺一不可。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继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后,我们应该尽快弥补人口发展目标的缺位,将“两型社会”调整为“三型社会”。也就是说,与人口、资源、环境均衡发展相适应,我们要大力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

责任编辑 李娜

人口均衡 篇4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实现了新跨越,珠三角地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他地区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口总量保持惯性增长,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高峰相继到来,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为“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把适度的人口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优化的人口结构、合理的人口分布作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推动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11亿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50‰以下;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深化人口文化建设,群众依法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完善城乡一体化、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推进人口服务管理现代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三、突出重点任务

(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深入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推动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工作后进地区的帮扶,引导基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重点工作,确保完成人口计划。

(二)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作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逐步为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重大疾病免费筛查和防治,定期为65岁以上老

人免费开展健康检查。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试点工作。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人口文化、技能、道德素质。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卫生、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标本兼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和定期(每季度)通报制度。建立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B超购置使用和终止妊娠药物的监管。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

(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深化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等均等化服务。完善区域协作机制,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整合人口计生、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资源,大力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和异地查询,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五)深入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广泛开展幸福家庭建设。继续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

孩”、“青春健康教育”等活动,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倡导负责任的婚育行为。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服务网络作用,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培训示范项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探索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料的新模式

(七)不断完善“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时将配偶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扶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提高的定期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着力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

(八)全面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发展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报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立健全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全体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全员人口数据库。

(九)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人口发展现状,合理预测人口发展态势,为完善生育政策、实现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加强人口规划的研究、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开展人口发展影响的综合评估。切实加强人口限制区、疏散区、稳定区和聚集区建设研究,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人口分布的优化。

(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力度,构建“省以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地级以上市创建综合改革示范市,县(市、区)推进优质服务全覆盖,镇(街)开展文明执法,村(居)实行村民自治”的“五级联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按照“分线考核、分区考评、分类指导、综合评估、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实现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不低于50元。实施人口和计划生

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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