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共6篇)
篇1: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
农业是弱质产业,其风险可分为四种:
一是自然风险。即由自然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等)造成的欠产歉收,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难以预见性的特点。
二是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民收入的减少。
三是社会风险。有时又称为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不当所造成的风险。
四是制度风险。即制度在变革过程中,由于其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使制度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主要是保前两种风险,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最为普遍和重要。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的目的,对其实行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农业保险险种。它与商业性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1)从保险目的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实施贯彻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着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而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保险公司的个体行为。
(2)从保险形式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3)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编辑] 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有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不足以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导致业务萎缩,承包面积下降。
1994年1月1日实行了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保险业取消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兜底政策。出于对自身的经济效益及生存和发展的考虑,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对农业保险的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至此农业保险的险种、机构、从业人员及保费收入不断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低谷。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首先,农业保险固有的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致使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无利可图,难以为继。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家庭经营为主,农业风险又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其结果必然加大保险业务机构或保险人的经营和管理成本。而个体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力量又大多比较薄弱,无力承担高额的保费。这就出现了一面想保而无力保,一面愿保而不敢保的尴尬局面。这就说明,农业保险原本就不适应完全的以赢利为目标的市场化运作。
其次,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多年来我国主要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而再保险市场却发展滞后。特别是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尚无有效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
2.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缺少稳定性和风险共担机制。
在农业保险萎缩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包括气候风险和生产风险),主要采取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的形式。这些形式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财政救助主要解决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很难解决受灾农民再生产资金的需要问题。第二,财政救助与紧急贷款基本上是现收现支,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没有一个预警机制,财政预留的资金的多少也缺乏科学依据,当大灾发生时,容易引起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调度困难。第三,对我国这样灾害频繁、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依靠财政救济拨款,会增加财政压力,不利于宏观调控,也不利于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第四,单纯的财政救助缺少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会加大依赖性。不利于发挥农户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共防风险的积极性,致使资金使用的效率不高。
3.其他与农业有关的风险保障制度发育不足,作用微弱。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能力有限。例如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不大,农民难以加入操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不完善;投资兴建农田水利、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的新品种等受到地方财力的限制,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风险保障的有效程度。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能单纯只靠财政救济和银行贷款,必须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依靠“三驾”马车,一是农业科技的进步和运用,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加速器”;二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它是农业发展的“润滑剂”;三是农业保险机制,它是农业发展的“稳定器”,此三者缺一不可。而“稳定器”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稳定器”。
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靠商业方式运作的,从理论上来说,它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其原生的弱势基础地位、多功能特点以及它的高风险性,必须要依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专一的、分担的政策保险机制做保障,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化解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困境,纠正商业性农业保险供给的不充分状况。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分散化的险种,经营主体难以自行消化其经营的亏损,所以不适宜完全的商业化运营。再加上农业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其保险制度具有寄生性,作为一种诱致性保险制度,只能通过社会的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低保费下的保险供给,这就是政策性保险,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状况。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助于减轻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指大多高风险地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高,而低风险地区的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其结果是使风险高度集中,原来测算的费率被扭曲,保险人为避免超赔而被迫提高费率,致使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不善或不积极,而给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是普遍存在,难以控制的,它将造成农业保险定损困难,加上保险公司在出险以后又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及农民道德意识的影响,定损偏高,这更将加大保险公司运作的难度和成本。政府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可以对保险制度加强规范,还可以采取一些政府特有的手段,如实行强制保险、严格监管等,来减轻农业保险中难度大,成本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3.我国加入 WTO以后迫切要求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农业来讲,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机遇方面看,世贸的有关规则对农业生产的国内补贴有明确的条款支持。按照有关世贸组织的规定,我国今后农业的投入可达460多亿,这与我国近3年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等国内补贴方面平均每年投入只有27 0多亿元相比,存在多达190亿的缺口。这个缺口正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宽松的运作空间,也给财政补贴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政府资金支持。从挑战方面来看,政府必须积极介入,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中所提供的绿箱政策,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编辑]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第三轮试验开始。此后从2004年到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其中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目前,农业保险的承保险种明显增多,业务规模不断增大,覆盖领域逐步拓宽,保险主体日益多元,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各项试点逐步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
2008年,中央财政在2007年基础上大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保费补贴经费预算由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60.5亿元,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由2007的25%提高到35%,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2007年的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2008年底,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同比增长 112.5%,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三项指标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113%。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农业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基本涵盖了种养两业的各个领域。种植业方面,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涵盖的主要农作物,在2007年初期的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5个品种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7个品种;养殖业方面,2008年在巩固发展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家禽、淡水养殖和地方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截至2008年8月22日,能繁母猪保险第一个承保周期结束,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4355万头,提供风险保障4373亿元,承保覆盖面超过90%。另外,除主要农作物外,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林木、烟叶、葡萄、西瓜、青稞等特色险种,进一步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例如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新增了豆类、柿子、大桃等险种,承保险种已达到16个,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495亿元,惠及农户16.4万户,已覆盖全市主要农业资源的30%。
在鼓励人保、中华联合等全国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自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专业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此外,浙江等地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的指导下。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也在积极开展渔业保险经营的探索。目前,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的商业保险公司形式、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向多元化发展的态势,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迈进。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2004-2008年,农业保险赔付共计117.26亿元,仅2008年农业保险为1400余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 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赔款17.5亿元。奶牛保险赔款1.5亿元)。在应对2008年初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和“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仅能繁母猪保险赔款一项就近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灾区重建工作。同时,保险公司发挥在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大大提升了农业防灾救灾的能力。例如,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投入5000多万元购买相关设备及实施防灾作业,极大提高了农户在防损救灾方面的能力。
[编辑] 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自2004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实质性进展。在政府各种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机遇期。但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诸多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前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在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下。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健全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仍然不够明确,这表现在两方面:
1,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些都是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仍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政府把举办农业保险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把征缴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一种“滥收费”。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灾“吃不完兜着走”。使得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目前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甚至还想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例如个别地方政府存在的“钓鱼”问题),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2,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一直没有突破“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框架,“以险养险”加政府补贴的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样,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没有明确的核算界限。政府在提供补贴时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逐渐铺展的进程中,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仍掣肘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过渡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4454元,不到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而且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差距很大,农民在较低的收入水平并且扣除了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开销之后,其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所以即便是在现阶段政府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的前提下,1%-7.5%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支出也大大超过了其消费能力。
2,依赖思想严重和保险意识淡薄是制约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制度,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积极性,严重地制约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在岁末年初北方主要冬麦区遭遇了几十年不遇的特大旱灾之后,笔者曾在山东农村老家(山东日照,不属于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做过一项问卷调查,调查的结果着实令笔者震惊。笔者抽样调查的问卷结果显示,有近73%的被调查农户准备自己承担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风险,另有20%的被调查者对待上述风险的态度是听天由命;在所抽样调查的农户中听说过农业保险的占85%。知道农业保险是如何运作的只占听说过的52%,而有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为 7%;在有保费补贴的前提下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也仅仅占到所调查户数的18%左右。
3,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益低,难以承担额外保险成本。在政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今天,上述结果和反应出的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三是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使得农业生产分散化经营,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在不断的下降,客观上造成了农户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去化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集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缓慢。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技术水平落后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别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事先难以准确确定的预期利益。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而且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而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匮乏,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
1,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
2_农业保险定价技术落后。农业保险定价要以风险区划前提、以精算理论为基础,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农业风险区划几近空白,精算技术甚为薄弱,叉缺乏完备的统计数据资料支持,费率的厘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未能准确反应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导致严重的逆选择。
3,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质量低、针对性差,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四是定损理赔技术落后,我国不仅农业灾害损失的测定技术落后,而且没有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我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志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现行的2002年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其中只有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刚刚修订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仅有一处提及到“农业保险”,即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且原本计划在2007年底出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也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搁置。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五)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2005年以来。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支出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的力量有限。使得“保费补得起,但来了大灾却赔不起”。因此,尽管中央要求积极扶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没有政策上的支持,大多数地区不敢贸然行事,大多是等待观望。这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六)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的缺失
农业生产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例如在1997-2006年间,旱灾对农业的影响占所有灾害影响的 54%,因此,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此。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的农业保险实例给我国提供了很好的教材,该省从1959年开始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起初的26年里,大部分年份保险费支付赔款后略有结余,但是由于1986和1988两年大旱,不仅将26年的积累花光而且举债,这些债务在此后多年才偿还完。而2009年初我国北方主要冬麦区所遭受的罕见的旱灾再次暴露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体制的“缺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月5日,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1.55亿亩,其中冬麦主产区受旱面积1.43亿亩,重旱4635万亩、干枯116万亩,在特大旱灾面前,农民们并没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雨露。在十多个遭受旱灾的省(市、区)中,只有安徽省明确将旱灾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其产生的旱灾赔付款目前也只有区区2.4万元。而目前,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无疑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各级地方政府身上,这也是目前地方政府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隐忧所在。
(七)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存在诸多隐患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经营+农户自愿参保”的制度安排。为使得这一制度安排更好的发挥效力,有关部门要求,必须在农民缴足保费、基层财政补贴到位之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才会随之落实的一种“补贴联动”的补贴方式,这种补贴方式虽然有避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和“钓鱼”问题的设计意图,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这种方式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来源陷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博弈之中,不利于建立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任机制;二是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存在滞后性,例如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 10.48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这不仅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到位率,也会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层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补偿方案时过于保守;三是这种“补贴联动”方式将产生不公平现象,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一步和过多享受上级政府财政的补贴,而那些粮食主产区或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虽然更需要政策性农业保险,但限于财力可能会导致上级财政补贴的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产生明显的补贴累退效应。同时,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往往农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较高,自身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也相应较强,从而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效力。
[编辑] 加快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都是立法先行,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等,都在各自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中国农业保险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这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原本计划在2007年底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也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搁置。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以及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农民的参与方式、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内容,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扶持,世界上40多个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根据本国实际都相应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扶持方式。政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是世界各国支持保护农业的普遍做法。也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逐渐铺开,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以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持续的推进。
1,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是我国应予以重视的。目前,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的范围仅限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三农”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订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现行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进一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的营业税和印花税采取先征缴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的方式;二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三是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2,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一是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这两项补贴实际上在2006年的《国十条》里已经明确提出,而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在条件成熟时付诸实践。二是对参保农民实行的保费补贴方式,建立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铺开,结合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要求,中央财政应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补贴力度,并通过差异化补贴政策,调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并逐步建立鼓励和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和巨大的不确定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空间上很难分散,结合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如果在农险设计上没有一个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旦农业巨灾损失发生,单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与消化。而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与经营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分散风险的能力更差,2008年初雪灾造成的巨大损失和2009年初北方主要冬麦区的罕见旱灾,充分体现出了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迫切性。笔者认为我国可通过以下三条途径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提高试点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在不断增加试点地区的同时,努力提高试点地区内农户的参保率。通过农业保险单位的增加,在直接保险层面上通过大数法则在更广空间上实现风险分散。国外实践证明,单纯提高保费补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非常严重,不仅不能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例如美国作为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从 1939~1995年的50多年间。在政府大量补贴的情况下,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却很低,直到1994年美国政府采取有条件的强制措施后,才使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提高到80%左右。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结合发达国家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农村实情,笔者建议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和养殖业(猪、牛、羊等)实行适度的强制性保险,可将各种支农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起来,例如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享受信贷优先、利率优惠等政策,这样既能规避农户的逆向选择行为,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充分分散风险,又能降低农户贷款的违约风险,保证农村信贷更好的发挥服务“三农”的作用。
2,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建议由中央政府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事实上目前中再公司部份地承担了这部分业务)(见图1)。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这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相对较低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充分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3,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巨灾风险的融资机制。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难以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筹集渠道应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从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从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的资金里抽取一部分;每年从国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一部分。另外,还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此种方法应慎用。
(四)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教育
通过笔者上述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在大部分地区还远未被农村居民所接受。农民的保险意识非常浅薄,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心存疑惑,农民不信任又不适应交钱让社会来保护自己。为此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农业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培育农民保险意识,加强农业人口对保险职能的认识,使其认识到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而自觉地参加保险,从而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发展。
(五)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性质、监管内容、监管规则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农业保险业务管理比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复杂得多,它不仅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管理层面上复杂,还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若干领域,更主要地体现在其政策性本质所要求的跨部际协调上。为了避免出现因各自为政、分割管理、资源分散配置而导致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考虑在适当的时机,以目前的中国保监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人员为基础,联合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如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局或农业风险管理协会(见图1),以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应该包括:一是根据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授权,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二是组织全国或全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分和费率分区工作;三是研究农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精算费率,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准(或示范)条款:四是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灾准备基金:五是协调各地、各个参与农业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六是根据中央政府或省政府的授权,代表中央政府或者省政府管理、审核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编辑] 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成因分析[2]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案》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2009年10月施行的新《保险法》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原因
1.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认识不足。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质的认识是影响其立法进程的关键因素,很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没什么不同,有规范商业性保险的《保险法》即可,从而否认制定单行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和价值,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是农业保险从一般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的重要根据。
2.农村法制建设落后的影响。法律是法治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有关“三农”的立法虽然也在逐步完善,但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滞后,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农业立法极其薄弱,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在整个“三农”立法滞后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是大势所趋。3.对农业保险立法先行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在实践中还有太多现实问题未解决,现在为其立法尚早,但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的缺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及时明确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将很难得到发展,在实践中摸索解决更无从谈起。从国外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考察,农业保险立法的意义比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的意义更为深远。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立法先行是其发展的关键。
通过以上几方面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我们进行立法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和正确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农业保险立法奠定初步的基础。
[编辑]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2]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初步设计了农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在确定农业保险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具体从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根据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状况及实际生产水平, 农业保险立法目的宜确定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农业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归纳出如下三点:1.政府扶持原则。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主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对农业保险在经济与行政上给予适度支持。2.多种保险机制相结合原则。在立法中,需建立和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国有保险机制和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并使其相互配合,协同发展。3.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兼顾原则。农业保险计划承载着农业保险组织、农业生产者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三者利益在根本上一致,但又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制定和推行农业保险计划必须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二)建构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体系。
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部应各司其职,并相互支持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内在的统一于组织管理体系之中。农业保险要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主辅结合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将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经营者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法制化,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农业保险立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1.政府的权利和责任。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战略性政策工具,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责任,如制定保费补贴的标准、制定法定强制保险的标准、特大灾害发生时的特别救助措施等。同时政府作为股东,在农业保险中由国资管理或经营部门承担出资人职能,及作为给付补贴者审核保单的职能,包括审核补贴标准和补贴使用情况等。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义务:在总体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必须达到相当的比例;专业保险公司要在贯彻微利或基本弥补经营费用的原则下设计农业保险产品;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险人权利: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有权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有权得到特别救助。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责任:农民依法购买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责任。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享受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政府补贴贷款时须购买农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在因保险风险受损时可获得相应保险金补偿;投保人在购买农业保险时,根据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可享受政府补贴。
(四)规范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负责有关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五)法律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法责任和援用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资格罚、精神罚、财产罚和行为责任,援用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刑法的个人和单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亟需建立,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很强,其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完善。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多为立法先行,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立法思路上可以采用渐进的方式,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孙访竹,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及对策微探,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18期 ↑ 2.0 2.1 张凯慧,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完善,现代交际,2010年3期
篇2: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定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府补贴力度大、惠及人口多的特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培育农民市场意识与风险意见,促进“三农”和农村金融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什么?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篇3: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
1.1 农业保护理论
广义上讲的大农业是以动物、植物的生长与繁殖而生产的产品来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生产种类。利用植物和动物的特殊生存方式和生理构造, 通过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将生物的生命生长过程进行控制, 协调各种自然环境与生物物种之间的联系, 使其能够再生产并且获取食物和其他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资料。
1.2 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生活中, 社会福利分配方式的1种经济学理论体系, 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霍布斯于20世纪20年代创立。是以社会经济资源中福利资源的配置情况为研究方向, 主张国家在国民收入调节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出现了使国民收入呈现均等化趋势。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论证、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指导。
1.3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 最新的研究成果是把“需求—供给理论”延伸到经济政策制度的制定领域, 认为经济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生活起重要的作用, 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社会科技的进步,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 着力点在于制度改革。经济制度就是经济生活一整套规则, 是社会生产过程中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人们对生产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刺激了经济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健全, 为制度创新提供了环境, 在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 利益的需求就会驱动社会关系也就是经济制度创新, 产生对经济更加有益的经济制度。
2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
2.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最早提出政策性保险概念的, 是来自台湾大学的经济学者袁宗蔚教授, 在保险学研究过程中, 他把保险行为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2类。其中, 政策性保险的推广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某种经济或政治目的, 这种保险由政府参加或扶持。同时, 袁宗蔚教授把政策性保险领域中再次进行细分, 分为经济政策性保险和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政策性保险的统筹范围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经济政策性保险则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上。
2.2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实施收入转移政策的1种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农业设施规模化、集团化农业的发展, 农业生产投入逐渐增大, 农业风险也随之提高。但是农业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 以及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 加大了农业投资者或者农民对农业风险的警惕性, 为了分散农业生产风险而确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是政府财政手段对农业产业的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核心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 对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提高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3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
政府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进行法律、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利用农业保险这一金融产品对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推进农业产业化、制度化进程, 让农业保险作为政策工具支持和保护农业生产。这种农业风险的转嫁和损失补助, 使得农业再生产过程中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让农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农业灾害受灾者和非受灾者之间进行重新配置。
3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它表现在农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低自然灾害风险
作为保险险种中将农业风险转移和应对的经济机制,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威胁, 减少农业自然灾害损失, 增强农业经济生产的稳定性。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将面对来自多方面的风险, 其中, 市场价格风险主要将依靠农业产业化组织本身, 在政府指导下对行业生产的调控来化解, 而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则需要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来降低。
3.2 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科技进步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 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提高农业生产产量、质量、效率提供强大的动力。但是由于农业生产传统延续数千年, 加之农业生产本身的不可逆转性和自然影响性, 新科技的运用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这样的风险会影响到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 特别是新技术的追求。
3.3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作用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是当前社会主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目前我国推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防赔结合”的风险为管理方针, 通过实施防灾技术、安全宣传、灾害预警等各项措施, 来降低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发生后, 又通过理赔与救助等方式, 快速恢复农民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水平, 控制农业自然灾害损失, 消除农业生产中, 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恐慌心理。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主要依托, 政府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进行扶持, 对养殖业、种植业受到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的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竞争机制相对接, 创新政府农业补助方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分散农业风险, 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和农业生产积极性。
篇4:政策性农业保险
[关键词] 政策性 农业保险
一、特大冰雪灾害凸显出农业保险亟待完善
(一)雨雪冰冻受害对我国农业造成巨大冲击
民政部统计数字显示,雪灾波及21个省(区、市、兵团),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绝收2530万亩,森林受损面积近2.79亿亩,全国1581万头(只)以上畜禽因灾死亡,其中生猪死亡87.4万头,牛死亡 8.5万头。恶劣天气使近3亿亩森林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73亿元,三峡等退耕还林区柑橘四分之三都受灾害。仅湖南一地就有受灾林农近千万人。特别是茶叶、油菜、蔬菜、柑橘和小麦等作物受冻程度比较严重,大量果树及夏季蔬菜秧苗被冻死冻伤,许多大棚倒塌,灾区恢复生产困难重重。
(二)现行农业保险只救助了损失的千分之一
据估计,农业经济损失达250-500亿元,然而在这场灾害中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额仅为4014万元;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仅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68亿元,但难觅相应的保险踪迹。农业保险理赔额仅占农业损失额的千分之一,占社会总的因灾保险赔付额不足4%。农业保险无处可投、保险公司无钱可赚、农业灾区无法获赔的问题在这次灾害面前暴露无遗。
(三)灾区重建不应全部依赖政府救灾资金
中央财政已拨付27亿元支付灾区重建,同时各地捐赠约12亿元,但也仅占整个灾害损失的3%左右,其中林业恢复重建资金约7亿元,但整个林业直接经济损失达573亿元。如果农业保险能够达到50%-70%的覆盖范围,农民就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充足的灾后发展基金,大大减轻重建负担。
二、商业保险无法有效应对农业风险转移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12日,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6.5亿元,而保险业理赔仅为10.4亿元,不及损失的1%,而农业理赔占保险已赔付总额不足4%,对损失巨大的农业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一)法律政策的缺失,农业保险难副其实
尽管我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至今我国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制度运行很不规范,比如在这次冰雪灾害中,湖南省有1300万亩油菜绝收,而农民得不到保险赔偿,原因就是没有这个保险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缺失,导致道德风险给农业保险机构造成很大损失,监督控制成本居高不下。
(二)保不起、赔不起,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地
我国的农业保险,90%还是按商业制度运行,农民自己保自己。一方面农业风险性大,受灾面广,且保费难以厘定,损失不易评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费或减少农业保险种类。同时若按纯市场化原则厘定费率,大多数农民根本无法承担;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格提供保险,由于缺乏分保机制,风险过于集中至保险公司,因而保险公司会选择退出。
同时,我国保险经营技术有限,农业保险发展时间短暂,农民保险意识有待加强,以及政府财政支持缺乏等原因也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证明,纯商业保险并非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三、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农业风险基金和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当农业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损失时,给与农民一定经济补偿从而有效支持农业发展的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全体农民,具有法律强制性、对象特殊性、政策优惠性等特点。
(一)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积极应对极端气候灾害的需要
中国农科院在发布的2007年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报告中指出:“由于人类活动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双重作用……农业生产对环境变化的敏感性与自身的脆弱性不断增加,极端旱灾、冻雪、霜冻、冷害、寒害、高温热害、大风、冰雹、超强台风等灾害性极端事件的不确定性增加,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稳定发展。”。2008年的大雪并非个案,可以预见,全球变暖将引发更多的极端气候。因此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雪灾之后亡羊补牢、防患未然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构建农村社保体系的重要环节
长期以来,农业“靠天吃饭”的情况严重制约着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2007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而雪灾使每个农民平均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更关键的是大量茶、橘、稻、麦、蔬菜、家禽家畜的死亡使农民失去了当年甚至今后3-5年的经济来源。广大农牧民因灾致贫、因灾反贫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农民稳定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三)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外部性要求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既是帮助农民抵御风险、稳定增收的需要,另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度维护国家粮食供应的安全稳定,维护粮食消费者的利益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面对全球性的粮食危机,维护我国农业安全稳定更为重要。鉴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单一的商业保险会由于市场失灵而无法有效运行,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
四、关于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
农业风险兼具个人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属性,当风险来临时,不仅个人会蒙受巨大损失,同时国家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会陷入困境。农业是国家发展的经济基础,鉴于农业生产面临着密集的风险,单靠个人或保险公司均无力有效抵御风险。所以面对农业保险,政府介入是必然选择。
(一)基本原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应着眼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和灾后重建能力。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由国家、地方、承办机构和农民共担风险,其中国家占主导地位。
(二)加快农业保险立法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一方面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研究制订,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现行《保险法》中断与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具体规定。
强化对农业保险的法律政策保障,应根据我国保险法、农业法,结合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凸显政府的政策扶持性、公益性原则,按照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例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实行强制保险,同时对各地重要的经济作物,如东北的大豆、新疆的棉花、山东的花生等也可实施强制保险,其他种类保险,实行自愿投保,政府同样给予支持。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立模式。
政府主办,政策性保险公司具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同时,国家鼓励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它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共同作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同时政府还可以委把保险公司代理农业保险具体业务,每年将保险费扣除运营成本和理赔节余后,全部留作地方农业保险的风险基金。
(四)国家应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补贴
国外保险发达国家中,大多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美国补贴为30%,日本补贴60%左右,例如日本对义务加入制范围内的渔船保险费,补贴最高额度为30%,其他渔船和养殖保险也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5.13万亿元,2008年安排“三农”支出5625亿元,同比增加1307亿元。中央财政有能力对参保农户给予补贴支持。
2、通过农业再保险支持农业保险
美国的巨灾再保险是一个可资借鉴的模式,美国联邦政府同保险公司签订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巨灾后再保险每次损失超过250亿美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但不能超过500亿美元。除此部分则由保险业承担,这种模式明确了政府在面对自然灾害面前不可推却的责任,同时也使得政府不至于陷入“无限责任”,并且保险业也能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积极运行。
3 将农业保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将农业保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顶的资金来源。在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如北京、海南、广东、福建上东等地都将数目不小的支持农业保险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海南把橡胶、香蕉的台风风险纳入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广东、福建、浙江则把小型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如财政补贴范围。
4其他实施措施
包括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统一赔付制度,或按一定比例补贴农业保费,或直接给某些特定类型的生产者投保。
参考文献:
[1] 李朝锋,当保险遇上雪灾, 2008年2月28日《法制日报》
[2] 徐伟,国家应吹响农业保险法的“集结号”2008年3月5日《法制日报》
[3] 康松,李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现阶段农业发展之路,商业研究,2008/2
篇5: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
时间:2015-08-07 10:44来源:未知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一:
为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江苏省政府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务规程(试行),请各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经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承保实务
一、承保实务流程示意图
二、展业前期宣传和准备工作
(一)展业宣传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并由财政给予投保农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是一项惠农措施和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障农民遭灾受损后得到经济补偿。在“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密切配合,采取电视、广播、宣传单、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针对农业保险特点和农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宣传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积极宣传省、市、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部署,各级财政的补贴政策;宣传经办公司的网点、人才、经验、服务规程;宣传当地发生的农业保险重大理赔案例;详细介绍保险产品及相关条款的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赔偿方式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
(二)展业准备
1、组织准备: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业务指导工作组,由农工办、农林、财政和经办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并在农户个人交费等具体工作中发挥组织保证作用;经办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2、人员培训:经办公司应对相关展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各级政府补贴规定、农业保险条款、条款说明及实务操作规程,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财务、防灾和其他相关知识。
3、承保准备:
1)相关展业人员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农作物的数量、品种、种植面积、生长期、种植习惯、上年度种植单位物化成本、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调查和了解本地近3-5年内的暴雨、洪水、内涝、暴风、冰雹、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发生的频率、损失情况和有关气象资料。
2)相关展业人员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养殖业的数量和养殖规模、品种、动物标识使用、生理成本、养殖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调查和了解本地近3—5年内的暴雨、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及疾病发生的频率、损失情况。
3)相关展业人员应准备有关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宣传资料。
三、组织投保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积极参保。政府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支持和配合经办公司动员农户投保。
(一)投保方式及范围
1、投保方式
1)农业保险投保原则上以相对集中投保为主。
2)种养业大户既可参加集中投保也可直接到经办公司投保。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组织农民集中投保。
2、投保范围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1、按照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不得误导投保人。经办公司要按照投保清单为每个参保农户发放“农业保险提示说明材料”,重点提示上述说明内容。
2、对条款中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应通过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3、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应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对投保人不清楚的地方,业务人员应根据保险条款、实务规程的规定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使投保人掌握保险期限、单位物化(生理)成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财政补贴等栏目内容。
投保单填写要符合下列规范:
1、投保单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在投保人客观上没有能力自己填写时,可授权他人帮助填写投保单。
2、填写投保单应字迹清楚、数字准确、项目齐全。
3、投保单各要素填写要求:
1)投保人:指与经办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投保人名称应写全称,个人投保的应与其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一致。
2)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他人。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人不是本人时,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集中投保的,必须填写“投保分户清单”。
3)种植、养殖地点:指投保标的的详细座落地点。
4)畜龄和标识: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要在投保清单中注明畜龄和标识。
5)保险标的项目:指保险标的的具体项目。保险标的项目较多的,可在“保险标的清单”中填写,并在“农业保险单”中注明“标的项目见标的清单”字样。
6)计量单位:
种植业:以亩、株、棵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
养殖业:以亩、头、只、羽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
7)保险数量:指按计量单位计算的承保标的的数量。
8)单位保险金额:由县(市、区)以上(含)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
9)保险金额:指保险数量和单位保险金额的乘积。
10)保险费率:按照报批、报备的条款执行,不得浮动。
11)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确定。
12)保险费交付方式及日期:政府补贴部分保险费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农民个人负担保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13)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日的当天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14)特别约定:保险当事人双方除保险条款规定事项之外约定的特别事项。
15)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确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
16)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或签名:投保人对投保单核对无误并理解责任免除后,须在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盖章或签名,并写上填单日期。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则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四、承保受理
(一)验险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风险查验工作。
验险的主要内容:
1、查验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1)种植业:
(1)标的农作物种植品种和密度是否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品种和耕作方式,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2)投保时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正常,是否已经发生了灾害事故。
(3)投保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
2)养殖业:
(1)管理、设施、养殖规模和饲养年限等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2)卫生防疫是否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3)投保标的是否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
2、查验保险标的实际种养面积(数量)、座落地点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投保单填写内容相符。
3、验险后,对于不符合承保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承保意见和整改措施;对于符合承保条件和要求的,由验标人员签字或加盖印章后,交出单人员。
(二)录入投保信息
经办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将农业保险投保单、清单的有关信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和公司管理规定,在经办公司业务处理程序中录入。农业保险的信息管理、签发保单、业务统计必须实行电脑微型机系统管理,不得手工操作。
五、核保
(一)本级核保
经办公司出单人员接受审验后的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后,要再次进行全面复核,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并提交经办公司核保。
经办公司核保人员应根据核保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规定,认真履行核保职责。核保的主要内容是:
1、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2、上述单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座落地址、保险标的项目和保险金额是否清楚。
3、分项保额、保费与总金额是否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保险费率确定和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
5、保险起讫日期是否符合条款规定,续保日期是否衔接,签章是否齐全。
6、投保人及检验标的的业务人员签章是否完备,其它有关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7、核保完毕后,属于本经办公司核保权限的,核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署是否同意承保的意见。对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应填写“承保审批表”,报上级经办公司核保。
(二)上级核保
经办公司的上级公司核保的主要内容是:接受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率、免赔额等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核保后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返回下级经办公司。
六、保费收取与划拨
(一)农业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推动,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政府负责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进帐工作。
(二)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户自缴保费时,根据经办公司印制的清单,分险种进行登记造册。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所辖农业保险投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户参保档案。
(三)县(市、区)经办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乡(镇)分险种上报的投保清单与农户分险种实缴保费的核对工作,确保分险种汇总清单与农户分险种自缴保费中的实缴保费相一致。
(四)保费会齐后汇总上缴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专户。根据联办共保协议,政府和经办公司按比例分配已收缴的保费;双方要保证足够的保险赔偿准备金。
(五)政府与经办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账户要建立定期核对制度。
七、缮制和签发保单
(一)缮制保险单
经办公司出单员接到核保意见后,可缮制保险单,并将保单号码填写在投保单上。保单正本一联副本二联,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出单完毕后,复核员进行复核,同时提交收付员开具保险费发票一式三联。
(二)复核签章
经办公司复核人员接到缮制完成的保险单,应认真核对,并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农业保险联办共保业务专用章”及复核人私章。复核内容包括:
1、缮写项目是否齐全,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数字是否相符。
2、所有数字的计算和缮写是否正确无误。
八、单证流转、装订
(一)保险单、保险费专用发票加盖“××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农业保险联办共保财务专用章”后,由经办公司业务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交投保人。被保险人自付部分的保费未缴清的,不得出具保险单。
(二)每天营业终了,经营公司应将当天已填具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清理归类。投保单的附件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保险单的附件要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业务部门留存的保险费发票应附贴在保单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流转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一份交投保人留存。
2、送计财部门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保险费发票(会计留存联)。
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附件、投保单及附件、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
(三)业务单证必须做到统一装订和归档保管,装订顺序依次为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保险单副本、批单及附件、投保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每季终了,经办公司应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呈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批改
保险单签发后,若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等保险事项有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司出单人员再依据批单申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经核保后出具批单。批单文字应力求简练,一式二份,正本交投保人,副本连同保单(副本)、投保单一同装订归档。
第二部分 理赔实务
一、理赔实务流程示意图
二、接受报案
(一)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出险险别、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及估损金额等情况,并及时录入报案登记表,同时要求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
如果被保险人到经办公司报案,可要求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
(二)凡接到出险案件都必须及时核查保单,并安排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处理案件。
(三)对出险原因明显与承保内容不符的,必须经过核实后,才能做出“注销”或“拒赔”案处理,并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
(四)重大案件、预计超出核赔权限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出险情况。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具体情况授权或派人查勘现场,积极施救,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三、理赔组织
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农业保险防灾理赔工作组,由农林、畜牧、气象和经办公司相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各类灾害预防,事故处理制度、标准、预案的制定以及具体工作的落实,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各类赔案。
农林部门要及时提供损失程度鉴定报告;畜牧部门要及时提供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气象部门要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
乡(镇)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小组由乡(镇)农经、农技、畜牧兽医站等部门以及经办公司在乡(镇)的三农保险服务机构人员参加组成,接受县(市、区)经办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调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农业保险的查勘工作。
四、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大小,并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重要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现场查勘的准备工作
1、为了使查勘工作高效、获取资料准确,查勘人员必须在查勘前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要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保单批改内容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2、根据出险时灾害事故的类别和报案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及救护用具。
3、必要时,可先走访有关气象、农业等部门,索取有关保险标的的专业技术资料。
(二)现场查勘的要求
1、在赴现场时,首先与保户取得联系,经办公司必须会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查勘现场。必要时,聘请有关技术部门协助查勘。
2、现场查勘要讲求工作方法,既要保证查勘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证查勘工作的准确性,及时发现赔案中的道德风险和不实成份。
3、对当事人、证人做好调查询问工作,做好笔录,请被调查人签字。
4、如果灾害尚未控制继续蔓延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5、查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完成现场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事故的真实性、标的受损情况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提出初步意见。查勘报告还需附有现场查勘的照片或录像以反映损失的真实状况,必要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反映损失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共同查勘人要核对查勘报告和相关记录并签字留存。
种植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初次查勘时,应根据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应先行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2)查勘时,要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损失程度、承保率、重复保险等情况,严格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
(3)估计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生长期等因素估计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记载。
(4)在初步查勘现场后、开展定损工作前,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乡、村组织提供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填写到村到户到座落地点、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
养殖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勘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承保信息,及时查抄保单,明确出险地点,事故原因,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养殖场的环境,应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
(2)要及时查勘。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勘。
(3)仔细观察畜禽(动物)的外观和体形特征,辨认尸体表面有无外伤、淤血等异常情况,通过体温、尸体僵硬程度和臭味大致判断发生事故的时间。尸体有外伤和淤血等情况,说明是外力所致。推测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事故发生在观察期过后不久的日期,必须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准确的出险时间,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4)查勘过程中,要注意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包括查阅畜禽(动物)等舍(栏)的养殖档案、兽医巡视日志、免疫档案、编号记录簿等材料,必要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进行封存或予以复印,以便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于查勘所形成的书面记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锁定受损范围,以避免在定损过程中陷入被动。发生事故后,查勘人员不能轻易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5)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畜禽、特种动物和水生生物死亡时,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大批量死亡,有个时间过程。查勘中要注意辨认畜禽(动物)标识,查勘后,应将死亡畜禽(动物)做上记号,或在现场监督深埋(根据需要),以免下次查勘时重复核损。
(6)所有因疾病死亡的畜禽(动物)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立案
(一)经办公司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查勘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综合人员立案。综合人员应立即核对立案要素,并及时编号立案,录入立案信息,形成赔案卷宗。
(二)落实案件、报告案情。经办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接到交来的案卷,应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
1、对出险原因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作“注销、拒赔”处理。
在做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并签发“拒赔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批准后方能拒赔。
2、对一般案件,应及时安排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并处理案件。
3、对重大灾害(损失面积大、损失金额高)的案件、预计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
凡骗赔案一经查实,保险人有权拒赔,并将案例报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
4、经办公司对于案件较复杂、须上报的案件以及可能有异议的“拒赔”案件,应召集有关业务人员协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分析、研究制定理赔方案,落实查勘定损人员,将方案记录在案。对于发生原因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时,要从近因角度认真分析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和性质,正确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要盲目表态和处理。对个别情况复杂、难以判定的案件,要本着不诱发道德危险和无副作用的原则,权衡利弊,慎重掌握,提出初步意见,逐级报上级经办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从严掌握预付赔款。对保险责任范围已经明确、损失金额初步核定、数额较大且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被保险人急需资金恢复生产经营,可在估损金额的50%范围内,按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预付赔款,并在结案时予以冲减。
六、核定损失
(一)种植业险:
1、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方法核定损失。
鉴于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应设立不同的观察期,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种植业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后,农作物等一般都还具有再生能力,不宜一次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生长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待作物在条款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特性后,对作物的恢复生长情况定期予以查勘,并记录在案。在作物收获前,再进行查勘测产、评估收获产量,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物已无再生能力的,应根据条款及时予以结案。
2、统一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于涉及的受灾农作物较多,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经办公司应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统一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
3、借鉴专家经验科学定损。发生性质复杂、损失严重的赔案,可聘请有关的农业专家进行科学定损。
(二)养殖业险:
1、核定死亡禽畜标识,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2、对死亡的畜禽分类清点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
3、要认真查看饲养记录,询问饲养情况,检查尸体外貌特征,确定死亡时间。
4、如果动物因意外死亡尸体能够利用的,则要与被保险人协商扣除相应的残值。
5、对于突发性大面积发生的传染病等情况,根据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扑杀令,需要集体扑杀、焚烧或深埋的,要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七、理算与核赔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损失金额与赔偿金额不同,理算与核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不属于保险标的或非保险责任损失的金额;
2、对不足额保险或重复保险进行比例分摊;
3、保单中约定的免赔率一般为绝对免赔率,应根据“损失金额”先计算出免赔额的绝对数值,然后再在最终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种植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农作物损毁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在此基础上,理算、核赔环节主要是结合保单内容和保险原理,对保单责任认定、定损原则、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定损金额按照一定顺序计算保险人的最终赔款金额。
(二)养殖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赔款计算方面,需考虑的因素有:
1、赔付比例;
2、残值处理;
3、政府补贴。
八、张榜公布
1、公示
经办公司在查勘、定损、理算、核赔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公示(支付赔款前至少公示一次),经办保险公司将受灾农户公示材料下发至各三农保险服务机构,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2、反馈
公示结束后,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收集反馈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尽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意见。
3、核实
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在接到反馈意见后,及时上报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经办公司,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核实调查。确属偏差,应及时纠正;如无偏差,应做好解释工作。
九、制作案卷
(一)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理赔人员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索取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出险证明和有关单证,以便及时、准确处理赔案。
1、出险证明由政府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出具,内容要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有关技术性数据及损失鉴定或裁决意见等。其中,自然灾害事故证明应由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提供。
抄录、复制件必须加盖被抄录、复制单位的公章和抄录、复制人签字或签章。
2、被保险人提供的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和各种原始单据,凡属集体投保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章,属个人投保的必须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或手印)。
3、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确保真实可靠。对重要证明或有疑点的证明材料,应及时核实和鉴定。如发现有涂改、伪造单证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撰写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要如实反映整个案件受损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
(三)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作会计支付凭证,一份交保户。
十、审批结案和支付赔款
(一)赔案材料的缮制和收集整理工作完成以后,经办公司理算核赔人员应对全案进行详细检查,经审核无误并签注经办人意见后,送负责人进行审批或报批。
(二)经办公司赔案的核批应根据上级经办公司授权权限进行,不可越权批案。赔案一经审批,理赔人员应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赔案迅速送财会部门支付赔款。
(三)赔款兑现前,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将各自承担的赔款资金划至指定赔款账户。正常情况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该在指定赔款账户中留足赔款周转金。
(四)保户领取赔款时,尽量使用“一卡通”或“一折通”。被保险农户直接领取赔款的要在赔款收据上签字盖章。如集中投保的,可由投保人代领赔款,但赔款收据上要由投保人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经办公司要督促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分发到户,并将有被保险人领款签字的清单收回存档。
(五)支付赔款后,经办公司理算人员应缮制理赔批单,并交承保部门批注赔款后保险单上的有效保额。
(六)赔付结案后,经办公司应将所有单证、材料按要求整理,一案一卷装订、登记、保存,以备参考和查证。同时严格履行档案的调借手续。
十一、大灾大案理赔工作
(一)上述理赔实务是对农业保险一般赔案和正常理赔工作的要求和规范。如果出现大灾大案,即发生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当地政府和经办公司要本着公开、透明、快速、准确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作用、农业部门的技术优势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力量,启动《紧急预案》处理:
1、发生大面积种植业、林业气象灾害(如暴风、暴雨、暴雪、冰雹等)、生物灾害(如病虫害等)或火灾等意外事故。受损面积达到当地10%以上,病虫害面积占该作物的20%以上。
2、突发性养殖业大面积疫情或大范围火灾等意外事故,当地10%以上的养殖农户出险。
3、一案一次灾害估损种植业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养殖业在50万元以上(含)。
(二)《紧急预案》主要流程如下:
1、组织报案
1)通知
以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通过县(市、区)电台、电视台通知受灾农户向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报案。
2)汇总
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协保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按村民小组根据报案情况,制作承保出险损失清单,并进行汇总。
3)初核
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组织村农经、农技、乡(镇)畜牧兽医站等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后出险报损种植业险农户受灾地块、受灾程度、估计减产成数、亩数或养殖业险的受灾农户/养殖户名称、损失头/只数等进行初步查勘。对受损面积占比较高、受损程度较重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抽样查勘复验。经受灾农户签字确认后,对偏差的数据进行修正。
4)上报
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在初步抽样查勘复验后,将受灾农户按村民小组进行汇总。向所属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报告受灾情况初步查勘损失情况报告,并提供汇总表及损失清单。
2、调查灾情
经办公司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道,在安排受灾农户报案的同时,组织防灾理赔工作组按照保险条款赔偿计算方法,分赴有关乡(镇)受灾现场,了解损失情况,掌握一手资料。
3、组织查勘
1)汇总数据
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在接到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受灾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后,应立即上报经办公司和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方案
县(市、区)经办公司应在向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受灾情况的同时,提交下一阶段如何查勘定损的方案。
3)分组查勘
经办公司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防灾理赔工作组一道,根据灾情以及研究确定后的查勘定损方案,进行分工、分组,开展估损工作。估损工作完成后,各防灾理赔工作组要提交按乡(镇)受损情况汇总表。
4)准确定责
在大面积自然灾害或特大事故、疫情发生后,各出险地经办公司要根据现场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片面性和盲目性,及时核定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承保形式,初步确定保险责任。以农户为单位,种植业险生长期内发生绝产需要改种、重播以及收获期受灾的,按保险条款定责赔偿;其他情况,需组织二次定损。
5)二次定损
根据种植业险特点,二次定损工作由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防灾理赔工作组负责。在农作物收割前10天进行抽样二次定损工作,分别可按轻、中、重三级损失程度进行抽样核损,每个乡(镇)分别抽取三个行政村、三个行政村抽取三个村民小组、三个村民小组抽取三个受灾农户,再将三个受灾农户的受灾农田选定五个点进行核损。防灾理赔工作组分别汇总损失程度的抽样核损数据,求出的平均值为当地最终的损失程度。如二次定损与初次定损偏差率超过10%时,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再次抽样定损,并形成最终平均损失程度书面报告。
4、大案审批
经办公司权限内的赔案,应报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办公司超权限的赔案,应报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经办公司审批。
5、落实资金
1)组织资金
省、市、县大面积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启动后,各级经办公司要及时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道根据查勘估损情况,立即安排所需的理赔资金,确保及时兑现。
2)超赔处理
县(市、区)发生巨灾超赔时,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赔案复查
要建立赔案复查制度。赔案复查每季不少于一次,每次复查不得低于当期赔案总数的5%。
复查工作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和经办公司自查相结合。对已经结案的赔案随机抽取,或对举报、投诉等特定案件进行核查,以保证案件的理赔质量。每案复查后,要有相应的评价和意见,并由复查者签章。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二:
江苏是全国6个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之一,其“联办共保”的模式在全国具有极大影响力。几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如何?有哪些好的举措?又面临哪些困难?围绕这些问题,记者日前对江苏南通市如皋、海门、通州等个市(区)进行了调查。
统一模式
“联办共保、风险共担”
南通市“联办共保”模式遵循“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共保、风险共担。具体来说,当年收取的保费在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保险公司与政府按照5∶5分成纳入各自专户存储,保险业务由政府和保险公司人员共同参与,双方同样按照5∶5的比例支付赔款。保费农户自缴一部分,其余由中央、省级和县(市、区)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
“联办共保”模式好在哪儿?通州区农工办吴东立科长说:“我们尝试过将农业保险完全进行商业化运作,但未能持久。江苏自然灾害并不多,如果让农户全额出钱参保,他们没有积极性,如果有大的灾害发生,即使参保,保险公司也根本无力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而‘联办共保’的模式又将政府引导作用与市场运行机制进行了对接,起到规范保险业务、分散农业风险的作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农民认可
农业保险撑起“保护伞”
2008年,如皋市柴湾镇天河桥村的400多亩水稻田患上了条纹叶枯病,水稻到了抽穗期却不抽穗,农民颗粒无收。正因为有农业保险,当年每亩7元钱的保费,为农民换来了每亩400元的赔偿款。
通州区西亭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张主任说:“几年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态度正在一点点改变。一开始,他们不了解农业保险,动员参保有困难。有的虽然参了保,但却不懂农业保险是做什么用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偿,往往受了灾也没去报险。现在不同了,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农业保险的好处。许多养殖户都是亲自跑到站里来主动要求参保。”
在如皋、海门和通州,目前水稻、小麦、油菜等种植业险种的参保率都在90%以上,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也都实现了应保尽保。
据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44亿元,为全省农业生产提供了约950亿元的风险保障,支付各类农业保险赔款15.5亿元,受惠农户达730万户次。农业保险为农民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创新险种
拖拉机也可上保险
“农民开着拖拉机上地里干活,总免不了会有意外发生。农忙的时候,几乎每年都有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而不同于轿车,拖拉机没有保险,出了事全得农民自己承担。”如皋市柴湾镇天河桥村党委副书记刘培璋说。
如今,刘培璋的担忧有了解决办法。就在今年,拖拉机交强险被纳入了如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农民只需交纳少量保费,便可参保。
据人保财险如皋支公司副总经理张宏明介绍,如皋市拖拉机交强险保费为每年700元/台,最高可享受12万元的赔偿。今年拖拉机交强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后,拖拉机主只要缴纳350元,剩下的一半保费将由市财政进行补贴,今年,共有1900多台拖拉机上了保险。
细化标准
棚内作物受灾分级赔偿
长期以来,由于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棚内作物种类繁多、鉴定困难等原因,缺少相关险种。
海门市制定了蔬菜大棚保险附加险——棚内作物险。该市农办主任梁振中介绍说,棚内作物不分种类,保额均为2000元/亩,保费为120元,其中,农户仅需交纳15%,其余由政府补贴。作物受灾后的赔偿金额,将参照细化的标准。标准将棚内作物分为苗床期、定植期、始花期、始收期、盛产期和收获期等6个生长期,每个生长期都有不同的赔偿比例。梁振中说:由于棚内作物险是蔬菜大棚的附加险,因此,农户只有在投了大棚险(包括棚架与薄膜)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棚内作物险。以钢架大棚为例,大棚及棚内作物险的保费共计318元/亩,保额达到5600元。不过,保费的大头由政府财政补贴,农户每亩地仅需交纳48元。
海门余东镇东圩村党支部书记戴美英对记者说,长圩村有一个占地1000多亩的大棚蔬菜种植基地,去年,受台风影响,70%的蔬菜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幸好我们有30%的蔬菜上了保险,挽回了一些损失。今年,我们的蔬菜全部都要参保!”
人性化服务
从宽理赔受好评
保险行业作为第三产业,理赔服务尤为重要。在农业保险开办之初,通州区便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时依托政府部门,在各乡镇建立了由农技员、兽医等5~7人组成的“三农保险服务站”,并在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协保员。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则为各镇“三农保险服务站”配备了电脑、数码相机、资料柜、办公桌等相关办公设施,并对站点人员进行三农保险专业知识培训。接到农民报险后,理赔工作人员将在24小时之内上门查看,在定损并进行公示后,次月,财政部门便通过“理赔一折通”直接将赔款拨到受损农户手中。
“只要是基本符合理赔条件的,我们就尽量给予农民最大赔偿。”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包建国经理说,“有的农民担心水稻长不好,拼命上氮肥,到收获时,由于颗粒大,水稻出现倒伏。这原本不在农业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但考虑到农民种地艰辛,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或多或少给予一些赔偿。”
“非常负责任!”这是通州区东社镇养殖户冀雪峰对该区农业保险工作的评价。“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只要一个电话,工作人员就会马上上门。”冀雪峰说。
农户声音
保额只够保成本
无疑,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但如何实现普惠于民,这才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落脚点。
如皋市柴湾镇天河桥村于生明说:“对农民而言,我们目前的农业保险只能是保成本。拿水稻来说,如果受灾,最高补偿是400元。而正常情况下,水稻亩产都在1000斤左右,按照每斤1元多的收购价,每亩稻田的最低收入也在1100元以上。”
保额低同样体现在生猪保险上。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包经理说:“生猪保险与能繁母猪保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每头能繁母猪,养殖户仅需交12元的保费,出现死亡,无论大小,每头赔偿1000元。而生猪保险的赔偿标准是按照猪的重量来计算的,而且每头生猪的最高赔偿为400元。去年,通州的能繁母猪参保率特别高,而生猪险则鲜有问津。”
对于农民提高保额的期望,政府和保险公司表示,这背后涉及一系列因素。以水稻保险为例,按照省里的政策,保额分为三个标准:400元、500元和600元,提高保额,就意味着无法享受省级财政的补贴。适当增加创新空间,是他们的共同期待。
保险公司
投入资金有顾虑
对联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江苏省规定,各县级政府可自由选择,这种不稳定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顾虑。
人保财险如皋支公司副总经理张宏明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需要投入人员、场地、设备、宣传、培训等大量费用,一旦政府停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那么前期的投入就打了水漂。因此,如果不增加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将限制保险公司的投入积极性。”
工作困难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据了解,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对三农的一种扶持政策,并没有配备专人负责,目前大部分的工作只能依靠镇农技工作人员及各村组的干部。这些人员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兼顾农业保险,往往精力不足。据反映,由于人手少、负责范围大,遇到忙的时候,每个工作人员每天要跑上300多公里,为农户查验险情。
篇6: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汇报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对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农惠农和服务“三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县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能力,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发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2011]113号)文件要求,就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和2012年工作思路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中央出台的又一项惠农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农民负担保险保费的20%。2007年,作为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之一,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立足实际,加强宣传,积极扩大区域覆盖范围,为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一定成绩。
保险品种包括玉米、小麦、油菜、棉花等农作物和养殖业的能繁母猪、奶牛。立足我县实际,主要开展了小麦、玉米、
致大面积倒伏现象几乎每年都要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巨大损失尤为突出。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新鲜事物,还有待加强宣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墙体标语、明白纸、上门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投保方式、理赔流程等。组织人员深入乡村与农民面对面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做到村不漏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2、强化服务,简化程序。由于农业保险服务的对象是农民,在服务方式上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简化手续,迅速理赔,公正定损,做到查勘快、定损快、赔付快;在赔付金额上还应考虑农民综合成本,适当提高保险理赔金额,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取信于民。
3、加强领导,协同推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政府推动、部门配合、保险公司经营、农民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成立以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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