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关键词: 农产品 质量 责任 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精选8篇)

篇1: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

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委纪检监察室依法定程序进行追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上级纪检机关责令纠正,并由上级纪检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

篇2: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镇人民政府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签订本责任状。

一、安全目标

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农产品生产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二、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效落实生产经营第一责任制度人, 生产经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4、全面规范农产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

5、依法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档案记录应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

6、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三、责任追究

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农产品质量 安全事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将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本责任状一式三份,镇级人民政府一份、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一份,县农业局一份存档;责任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镇级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盖章)

主要负责人:

篇3: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近年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农产品是食品原料的主要来源, 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归根结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 食品质量安全更是无从谈说。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政府采取了诸如建立可追溯体系、加强立法等治理措施, 但是收效甚微。显然, 政府的种种治理措施体现的是“治标”的思路, 而非“治本”的途径。要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产业外部的督促, 即宏观层面压力的存在固然重要, 但更为重要的是微观层面上农业企业的意识和行为的调整。只有调整和消除了农业企业内部不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

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视角, 采用不同的理论与分析方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但通过对近年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吸引了大量学术力量进行研究, 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研究总体仍偏少。 (2) 从生产技术、质量标准等角度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成果较多, 如农业标准化问题研究、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研究等方面;而从企业认知和行为等角度解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还不足。 (3) 大量的研究都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解决的驱动力来自于外部的监督压力, 而对其内部的动力机制却缺乏足够的挖掘和拓展。

因此, 有必要重新认识并厘清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 方能为缓解我国令人堪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有益参考。鉴于此, 笔者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 首先分析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并进一步构建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均衡模型, 从微观层面分析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激励和约束条件, 以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 这或许能为缓解我国令人堪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有益参考。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在逻辑关系

从逻辑上看, 由于农产品初始的品质和安全同农产品的产量一起获得于农业生产过程, 而后续的流通、交易过程理论上并不具有生产功能, 故农产品的品质水平在不掺杂使假等情况下至少不会再增加。[1]因此,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生产者源头抓起。[2]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 形成了“公司+农户”、“公司+农户+基地”等产业化组织模式, 农业企业和农户共同构成了农产品的生产者。相较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散农户而言, 农业企业在产业链上处于核心地位, 其在话语权以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更为明显, 是安全可靠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事实上, 提供安全合格的农产品, 是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企业除了对股东承担责任外, 还需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 企业需要平衡其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包括消费者、股东、员工和社区。如果企业只看重某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而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那么, 企业将最终遭受风险。[3]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实际上是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相应的责任, 平衡主要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过程。在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安全责任的过程中, 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政府、农户。企业社会责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对于农业企业而言, 与一般企业没有区别,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标, 消费者对农业企业及农产品的认可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关键。只有当农产品足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时, 农产品的价值才得以实现, 农业企业才得以生存和持续发展。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消费者的消费结构逐渐从注重数量消费向注重质量消费转变, 这意味着消费者对农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质量安全是消费者尤为关注的。显然, 农业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农产品, 是农业企业对消费者履行的最基本的责任, 同时也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如果农业企业为了牟取暴利, 肆意提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 其行为一旦被曝光, 不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经过长期积累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也将毁于一旦。因此, 农业企业应对消费者履行相应的责任, 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谋求企业自身的更大发展。反过来, 为了保持企业的良好声誉, 农业企业亦应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动及时调整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农业企业通过关系治理或是契约治理的方式与农户建立各种合作模式, 是一种收益分享、状态依存和成本分担的关系。农户作为农业企业经营活动的上游供应商, 能够为其提供初级农产品或是原料, 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 由于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生产空间分散,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往往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 因而在与农业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缺乏利益保护机制。受短期利益的驱动, 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投机行为, 如滥用化学品、使用违禁农药等, 片面追求农产品产量增加和成本节约, 这种策略性选择的后果使得农产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农户是农业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处于农产品生产链条的第一个环节,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源头。因此, 农业企业在与农户合作的过程中, 应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 以促进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在市场上的优势, 对农户的行为进行干预和约束, 为农户提供各种生产技能的培训和技术的指导。农业企业对农户履行应有的责任, 不但从源头上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而且还可能降低与农户合作的交易成本。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 农业企业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监督与约束的对象。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的制定, 对农业企业进行引导和监督, 以期通过农业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规范。为鼓励和扶持农业企业, 政府对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 如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等。因此, 农业企业应积极履行对政府的责任, 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按照相关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农产品, 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源。政治资源的获得不仅可为农业企业提供各种物质资本 (无息信贷、税收优惠等) , 更为重要的是为企业提供了稀缺的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本, 这就有助于农业企业关系网络的拓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总之, 农业企业对政府履行相应的责任, 既实现了企业的经济目标, 也间接地促进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反过来, 政府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农业企业提供各种政策福利, 亦有助于农业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壮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 农业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履行相应的责任, 提供质量安全的农产品, 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支持进而形成良好的企业声誉。良好的企业声誉能够减少农业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 获得各种竞争优势, 实现企业更大的盈利。反过来, 未来可预期的经济效益则成为农业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持续动力。

综上可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内容和结果, 而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诉求和保障。从长远看, 农业企业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能够有效地促进农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但从短期上看, 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实施成本。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农业企业则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间进行利益与风险的权衡。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构建

农业企业是否对利益相关者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一个动态选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 同时也能从中获得各种短期抑或长期的收益。

农业企业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 假设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率为p;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过程中, 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实施成本为C;由于行为主体都是理性的, 当农业企业对消费者和农户履行相应责任时, 消费者和农户能够从中获利, 因而消费者和农户会对农业企业的行为进行积极响应。其中, 理性的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产品。可见, 农业企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会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并获得收益Rc;对农户履行相应责任, 农业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利益分配格局,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Cp。由于受我国制度建设和政府组织架构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偶有失效。因此, 假设政府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概率为q;农业企业对政府履行责任, 当政府监管得力的情况下, 农业企业从中获得一定的政策福利Rg, 如果不履行责任, 则会受到政府的惩罚, 记为Cg。那么, 当农业企业选择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时, 不仅能获得经济收益, 同时也能获得良好的声誉, 但通过声誉效应带来的收益具有滞后性, 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和传播才能实现。故假设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需要经过T (t=1, 2, 3, ……, T) 个时期才能增加收益, T期的收益为R, 并设未来收益的折现率为i。

第一, 当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时, 农业企业获得的预期收益r1为:

第二, 当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时, 农业企业获得的预期收益r2为:

农业企业是否选择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关键在于其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不履行之间的预期收益之差, 即当p=1时r1+r2与p=0时r1+r2两者的差值Δr为:

根据成本———收益法, 当Δr≥0时, 农业企业选择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将 (1) 式和 (2) 式带入 (3) 式, 得到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均衡点为:

在 (4) 式中, 左边是农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成本函数, 与政府有效监督的概率q有关。这就要求C值尽可能小, q值则尽可能大。这说明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是实施成本必须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 企业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概率越高, 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能性更高, 因此, 政府的有效监督是影响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 (4) 式中的右边是在政府有效监督下, 激励的收益和惩罚的损失以及声誉效应所产生的经济收益的折现值之和。这说明政府的有效监督及激励和惩罚机制对于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此外, 因声誉效应而带来的经济收益具有滞后性, 在折现率i给定的情况下, 如果T所滞后的时间越短, 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几率和动力就越大。

根据 (4) 式可知, 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均衡点是:在政府的有效监督下,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小于或等于政府激励收益、惩罚损失与期望收益的总和。该均衡点蕴含着农业企业有可能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3个条件: (1) 政府的有效监督下, 且对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企业的惩罚力度较大, 远超过其履行的成本时, 农业企业愿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2) 当农业企业能够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获得收益, 无论是政府的政策性福利还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响应抑或是提高声誉等获得的直接或间接收益, 且相应的回报高于履行的成本时, 农业企业就有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动力。 (3) 当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成本较小时, 即使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获得的收益不多, 农业企业也倾向于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综上可知, 要实现农业企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均衡条件, 则需构建以农业企业为核心, 消费者、农户以及政府多方联动的相互制衡机制, 即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网。尽管农业企业相对于农户具有话语权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 但是, 由于农业企业在农村投资的资产专用性, 经常面临农户违约和“敲竹杠”的风险, 农业企业要实现对农户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识别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因此, 农业企业需调整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利益机制的引导下, 减低农户的违约行为, 同时为农户提供各种生产技能的培训以及新技术的指导。另外, 通过合作方式的微调, 实现商品契约向要素契约的过渡, 与农户之间形成互补的专用性资产投资, 在生产经营上相互依赖, 构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制衡机制, 从而有利于农业企业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在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后, 在后续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下, 农业企业需严格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规定, 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力争塑造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品牌, 提升企业声誉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可通过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对提供优质安全农产品的企业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如税收优惠等) 或荣誉称号等奖励;相反地, 对生产和销售伪劣农产品的农业企业, 则应通过立法增加严惩条例 (如罚款、“摘牌”停止营业等) , 以增加农业企业进行逆向选择的机会成本和风险。同时, 作为管理部门的政府, 则需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 改变相关部门管理的激励结构,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在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 农业企业和政府有可能出现“行贿”、“寻租”等行为。为保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需要第三方组织对其予以保护, 第三方组织可以按一定比例由消费者和相关专业技术协会的成员构成。一方面, 当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可以通过第三方组织中的消费公益诉讼集团对农业企业提起诉讼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 当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失灵”时, 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团体可以对其进行干预和监督。

四、结论

要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产业外部压力的存在固然重要, 但更为重要的是农业企业内部意识和行为的调整。只有调整和消除农业企业内部不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方能从根本上缓解频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基于此, 笔者先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在逻辑关系, 并利用成本———收益法构建了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均衡模型, 研究结果表明,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 农业企业才有可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1) 政府有效监督且惩罚力度较大, 农业企业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成本较高时, 农业企业倾向于履行相应责任。 (2) 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声誉效应等带来的经济预期越大, 且实现收益的时效越短时, 企业越愿意提供质量安全的农产品。 (3) 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成本越小, 企业提供安全可靠农产品的可能性越大。因此, 要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 促进农业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关键在于:以农业企业为核心, 政府、农户以及消费者多方联动的相互制衡机制的构建。

摘要:本文以企业社会责任为视角, 分析了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并利用成本——收益法, 构建了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均衡模型, 从微观层面探索了农业企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条件。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关键在于:以农业企业为核心, 政府、农户以及消费者多方联动的相互制衡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钟真, 孔祥智.产业组织模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来自奶业的例证[J].管理世界, 2012, (01) .

[2]Starbird S.A.Designing Food Safety Regulations:The Effect of Inspection Policy and Penalties for Non-Compliance on Food Processor Behavior[J].Journal of Agriculture and Resource Economics, 2000, (02) .

篇4: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三、建立单位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产地准出销前检验,凡交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或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产地准出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对进入市场流通的不合格农产品实行召回或销毁制度。

四、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渔药及兽药。

五、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讲诚信、守承诺,做到相关制度和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因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监管单位:

篇6: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编号:

市场开办者(甲方):

场内经营者(乙方):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方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标准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及其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甲方实行主体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主体信息或者身份信息。

第三条

乙方应当如实记录入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并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生产单位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1年内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4.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前款1、2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必须主动向甲方申请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交易;不能提供前款3、4项证明材料的,不得入场交易。

第四条

乙方交易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一票通,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主动向供货方和购货方出具一票通,存根留存备查,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乙方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经营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公示检测信息,并根据下列情形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若抽检合格的,准予入场交易;

2.若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和转移,先行封存,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若复检结果确认不合格,由甲方负责实施销毁或作退市处理,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防止流向其他市场;

4.对1年内累计3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半年内停止入场交易。

第八条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认证证书、检疫合格证、一票通等,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乙方无农产品产地证明或检测报告,且拒绝抽样检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并作退场处理。

第十条

本责任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双方已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本责任书即为入场经营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入场经营合同条款与本责任书条款相抵触,以本责任书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方: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篇7: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全过程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人民群众农产品的消费安全。特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组织培训和学习。

二、保证按相应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按照相应农产品产地标准对基地进行管理;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三、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或者销毁制度。

四、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渔药及兽药,合理使用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

五、建立全过程生产管理完整档案,且按要求保存二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六、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七、讲诚信、守承诺,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郑重承诺:对因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签章):承诺单位(签章):

篇8:关注轻纺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

一、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

产品安全分析需要分析出产品任何潜在的危害, 包括危害分析和风险分析两方面。所谓危害, 即一个潜在的伤害源, 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的严重度。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法律责任, 指购买者和使用者甚至是旁观者由于购买了带缺陷的产品受到了损失和伤害, 制造商和销售商要对其进行补偿。在欧洲, 产品责任法指:“生产者对于其产品中的缺陷所造成的伤害负有责任”。在中国, 产品质量法中术语“缺陷”意味着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 分销链中的销售商都有责任。产品安全分析和责任防范在当前进出口商品的监管中有着极端重要性。

1、关注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的迫切性。 (1) 产品责任诉讼正成为全球制造业的一个主要威胁, 对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伤害和补偿, 各个国家一直在调整解决途径, 国外律师代表公民权利在改变法律法规; (2) ISO9000及全面质量管理中没有提出产品安全和责任的防范; (3) 我国出口最大的贸易国———美国是全球最好诉讼的一个国家, 每年超过400种消费品被召回, 欧洲正朝着美国的方向发展, 2009年RAPEX-CHINA通报中国制造召回的商品由2007年的62.11%上升到2009年的69.16%, 玩具和轻纺类产品高居第一、第二。

2、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不力的影响。 (1) 索赔影响利润, 直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2) 索赔和诉讼能轻易地打垮一个公司; (3) 对产业经营链的代价非常昂贵, 供应商和制造商声誉受损。

二、常州地区出口服装企业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现状

2010年上半年常州局共接受进出口服装21, 585批, 货值6.12亿美元, 与2009年同期相比, 批次增加26.6%, 金额增加24.5%, 出口份额占据常州轻纺的半壁江山。目前本地区的服装企业规模基本以中小型企业为主, 产品档次不高, 无一自主品牌出口, 外贸依存度依旧很高, 主要输往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地。从半年的不合格统计数据来分析, 一半以上的不合格原因基本是绳带不符合国外技术法规造成的, 普遍存在出口企业对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的意识薄弱。具体表现在:一是样衣不评审。盲目听从客户要求, 不做设计、款式风险分析;二是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生产过程不受控, 质量要求不明确, 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外技术法规明显掌握不够, 有的企业明知有要求, 却怀着侥幸心理, 安全性和防范意识淡薄;三是降低成本忽视质量。许多轻纺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 附加值不高,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企业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原辅材料, 忽视了对其质量的要求;四是“游击队”扰乱服装行业秩序。由于服装企业用工紧张的矛盾日益突显, 工厂大量雇佣“游击队”, 行业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极大地增加了产品的质量隐患。

三、检验监管过程中积极引导企业关注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

目前, 检验机构实施的分类管理中的监管措施是五种差别化的模式, 针对企业的信用、生产条件、检测能力、人员素质、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企业追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九大方面, 细化七十个关注要素进行检查、审核、验证、抽查, 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导企业关注:

1、设计评审。大部分企业属OEM加工型的企业, 服装设计的三要素面料、款式、颜色基本以满足客户要求为目标, 一些企业如有设计能力, 基本的目标市场也在国内, 国内消费者对服装产品安全意识的普遍淡漠, 导致设计对流行潮亦步亦趋, 综观一些国内童装, 绳索和束带的设计完全不符合GB/T22704-2008的标准, 机械安全隐患极大, 因此企业在缺乏安全性意识的前期下, 盲目加工客户的订单, 设计评审环节的缺失将在无形中增加被安全问责的风险。

设计评审的目的是防范设计缺陷和生产缺陷, 是产品安全周期中最重要的第一个阶段, 可以花最少的资金和时间来改变, 明确不符合国内外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将有可能在责任诉讼中被指过失, 同时要评估企业的设备性能、人员技术能力的准备及材料、检测能力等综合信息。服装企业普遍存在外贸人员或企业老总一人接单洽谈拍板, 往往忽视团队集体策划。有些产品可能有缺陷, 只要设计中有缺陷, 整个生产都是有缺陷的。

加强对客户样品的设计评审是检验机构监督企业的重要一环。目前, 在对产品的各道检验环节都设立了监管关注点, 未延伸到产品的样品评审前期技术工作的检查, 特别是对儿童服装的设计控制, 可参照提高机械安全性的儿童服装设计和生产实施规范BS7907:2007中的第6部分:服装设计、材料及结构要求, 服装设计师应向生产商提供完整的生产技术规范, 检验部门应在提醒企业对产品的面料性能选择、填充物、装饰附件、缝纫线、服装洗水处理手段等方面加以评估, 并加强检查。对接受企业儿童服装报检时, 建议要求企业携带规格、颜色、款式齐全的大货样衣作为监督验证的一种形式。

2、产品风险分析。服装企业在对产品安全性普遍认识不足, 一些三类企业从加工婴幼儿服装到成人服装, 从内衣到羽绒服, 从梭织服装到针织服装, 几乎没有进行过意识风险分析, 只要有微薄的利润就投产, 如果企业能对不同类别服装与输入国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技术壁垒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 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担当。

目前, 纺织服装生态安全性监控项目基本来自欧盟指令76/769/EECDE及各次的修订, 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生态安全性能监控体系, 在全球纺织品生产和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 这些被限制使用的物质主要涉及致癌、致突变、对生殖系统有害及致敏等危险物质。日本法规112《含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控制法》, 至2005年已达20种, 与纺织服装有关的涉及阻燃剂、甲醛、抗菌防霉剂, 其中包括有机贡化合物等;欧盟指令94/27/EC和2004/96/EC-镍释放的限制为<0.2/平方厘米/周, 适用在服装的拉链、纽扣和金属标记物及服饰用品上;欧盟指令2004/21/EC在对各成员国检测方法标准统一的情况下, 再次重申以30PPM作为检出限, 适用在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等;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中儿童产品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到2011年8月14日限定为100PPM等等, 以上列举的各国技术法规已成为产品的绿色壁垒, 防控尤为重要。

大部分服装企业的原辅料都由客户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检验, 但仍有部分安全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被退回, 因此加强检验部门的抽查检测是防范风险的另一堵屏障, 新分类管理办法中根据轻纺产品的风险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设立了风险等级评价表, 根据企业类别, 在实施的监管措施中, 细化了内在检测的抽查频次, 同时对企业实验室无法满足检测要求的情况下, 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检验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自测、自验, 并主动配合检验部门的抽查, 在日常监管中, 重点加强企业对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的监督, 督促企业及时收集各类国外技术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意识。

3、产品警示标识。产品责任纠纷的原因, 国外保险公司研究了以下问题:2008年消费品问题中产品缺陷9%, 设计缺陷21%, 防护不够26%, 警示不足或没有警示44%。由此可见产品警示标识对于产品安全性的重要程度。产品警示的目的是要告诉人们安全地使用或消费产品, 指出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 指出如何避免危险, 引导人们采取谨慎的操作。产品的警示必须影响到可预测的产品使用, 使用危及的事宜, 贯穿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

日本的消防法对不特定多人数进出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幕、帘、毯等防火性作出了规定, 对人数大量聚集场所使用的地毯、窗帘必须具备一定的阻燃性, 规定2平方米或以上的地毯必须经过日本阻燃协会的测试认证, 并要有防火签。日本《药事法》第68条规定, 不能进行有关疾病治疗的效果、增强身体机能为目的的、暗示有医疗效果的表述。对有关药品、外用品、化妆品等产品的制造、销售、效能效果以及表示等进行了规定, 以确保品质和安全性使用。一般的纺织服装类, 多数的场合下没有得到医药用具的认可。美国警示的标贴采用ANSIZ535.4, 欧洲和国际上引用的ISO3864-2, 美国警示标贴指示语或图标。

监管过程中, 可在前期对产品的使用目的、产品性能与标识进行符合性核查, 并建立和完善企业追溯管理制度。例如,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Georgia Boot公司的自愿合作下召回的金属护头皮靴, 共10, 000双。主要缺陷是该款皮靴上错误地标识了具有防电流性能, 存在导致消费者被电击的危险;远红外线陶瓷纤维内衣, 标识中表示远红外线能消除疲劳, 治疗寒症, 存在没有科学证明, 对治疗表达不予认可, 服装中违反药事法的规定。

4、产品责任预防合同与协议。中国制造召回事件大部分由于本身缺乏产品安全评审体系, 在签订合同与协议时, 必须注意规避各类外部风险, 在合同里包括补偿或者免责条款, 供应商应该补偿和免除买方的下列责任, 包括由于产品缺陷而造成的亏损、成本、破坏、责任和其他不可预料的相关费用;分销商可以补偿和免除制造商的下列责任, 包括亏损、成本、破坏和其他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合同的制定要有助于避免公司的疏忽以及外部不受控制的风险。

在监管工作中, 督促企业对各类合同、协议中注重一些免责条款的控制, 也可建议企业聘请律师对风险把关。国外律师已经开始对制造商怠于承担责任进行攻击, 在有美国CPSC, NHTSA机构。在欧洲, 每个国家都成立了警报告知机构, 如欧洲的RAPEX-欧盟快速报警系统。由此可见, 关注轻纺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的迫切性。

提要本文尝试构建作业基础业绩评价体系, 建立标准作业成本并实施作业预算, 将作业成本系统中获取的实际运行数据与标准进行差异分析, 并制定改进计划, 从而达到成本控制、业绩持续改进的目标。

关键词:作业中心;作业成本;业绩评价中图分类号:F272.5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企业业绩评价产生的起始阶段, 成本控制便是评价的主要内容, 随着时代的发展, 业绩评价的内容越来越丰富, 成本控制却始终未脱离企业经营者与理论研究者的视线;同时, 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 业绩评价方法不断创新, 成本控制的评价方法也需要改进创新。作业成本法 (ABC) 、作业成本管理 (ABM) 的发展为成本控制创新提供了基础, 本文尝试在ABC、ABM理论框架下建立作业基础业绩评价体系。

二、作业成本法的过程分析观

作业是指组织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耗费资源的活动 (王平心, 2001) , 是投入产出因果连动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它既需要投入资源、耗费资源, 又产生一定的效果, 实现活动目的。

将耗费的资源费用先通过资源动因归集到作业, 再通过作业动因归集到作业的产出, 得到相对准确的产出成本信息, 这就是作业成本法的“成本分配观”, 如图1所示。 (图1) 成本分配观是一种以财务为导向的方法 (王平心, 2001) , 关注成本费用的分摊核算, 相较于传统成本分配方

四、结束语

新的检验监管模式, 其内涵重在对产品质量风险的有效控制。我国国家标准GB/T19000:2000对质量控制的定义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质量控制的目标就是确保产品的质量能满足顾客、法律法规等方面所提出的质量要求, 如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质量控制的范围涉及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如设计过程、采购过程、生产过程、安装过程等。因此, 在检验监管中引

作业基础业绩评价体系研究

□文/王益甲

法可以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度。

作业概念的提出及相关理论的发展为准确核算成本提供了新方法, 同时也为企业业务流程的完善提供了新思路。作业成本法的“过程分析观”, 如图1所示。把企业的经营活动视为一条为了最终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活动实体组合而成的作业链, 以“什么引起作业, 业绩如何改善”为分析思路, 关注于作业发生的合理性、作业过程的效率及作业产出的满意度, 为作业业绩计量与评价提供依据, 是作业基础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的基石。

三、作业基础业绩评价体系

(一) 评价主体。

一个有效的业绩评价系统是由下列因素有机组成的: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指标、评价

导企业关注轻纺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 重在落到实处。检验机构在国家113号令的执行上, 纷纷在探索研究, 如苏州局率先探索了红黄绿黑风险预警系统, 可以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商品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实施企业档案库管理,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及时风险预警;风险预警机制将检、地、企三方结合在一个监管服务平台上, 有利于形成联合监管的合力, 共同筑起产品质量安全的铜墙铁壁。在监管工作中引导企业关注质量安全的同时, 采用外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报告 (王化成、刘俊勇, 2004) 。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 业绩评价可分为内部业绩评价和外部业绩评价。内部业绩评价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对其自身、企业内部各分部、责任中心、下属各层机构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做出评价, 它主要利用企业内部的信息资料以及内部制定的指标等进行 (陈共荣、万平, 2007) 。作业基础业绩评价的评价主体是企业经营者或企业管理者, 因此作业基础业绩评价属于内部业绩评价。

(二) 评价客体。

作业是作业成本法的基本单元, 资源的耗费、产品的产出都是经由作业而完成的, 作业执行是否合理、作业执行的效率、作业产出是否满足需求及作业流程安排是否恰当都是影响作业效果乃至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 因此关注这些因素的评价并显得合情合理。在实施作业成本法过程中, 出于实施成本等方面的考虑, 往往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作业组合成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作业中心, 并将资源费用归集到作业中心形成作业成本库。因此, 作业基础业绩评价的评价客体设置为作业中心, 每一个作业中心都是一个责任中心。

部预警和内部预警相结合的方法将大大降低质量风险, 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 检验部门人力资源匮乏的现实情况下, 积极尝试控制产品质量风险延伸到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举措上, 逐步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 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将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摘要:检验监管是检验机构在对企业实施管理时, 发挥检验机构服务与监管双重职能的行为。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监管时不仅要体现常规的监督检查、证明文件与产品符合性审查、监督检查等形式, 更要注重引导企业关注产品安全和责任防范意识, 使检验监管工作由企业被动接受型转变为主动接受型, 从而真正从源头降低产品风险发生的几率, 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关键词:分类管理,产品安全,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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