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关键词: 信用 监管 科学 分类

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共5篇)

篇1: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加入时间:2009-8-9 9:59:47来源:tcgs 访问量:29

3达州市通川区工商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把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统一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食品流通市场信用环境作为学习实践的具体内容来抓,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达州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并实施了《通川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的工作模式

——分类细化,制定信用标准。根据主体准入、违法记录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把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具体划分为守信、一般守信、失信3大类,分别用绿色标牌、黄色标牌、红色标牌标示在食品经营分类监管示意图上。一是绿牌为守信经营者。指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按时通过验照合格者评定为守信经营者,以绿色标牌进行公示。二是黄牌为一般守信经营者。指近两年内有特别轻微、轻微或一般违法行为记录者评定为一般守信经营者,以黄色标牌进行公示。三是红牌为失信经营者。指近两年内有严重或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记录者评定为失信经营者,以红色标牌进行公示。同时,对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作了以下具体的界定: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经营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且在被工商部门处以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变更等处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纠正违章违法行为,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监督检查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是指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总代理、超市及食品连锁店,被工商部门罚款1000元以下,或者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食品零售经营者被工商部门罚款500元以下,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生产企业、区域总代理、超市及食品连锁店,被工商部门罚款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者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食品零售经营者被工商部门罚款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是指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总代理、超市及食品连锁店,被工商部门罚款30000元以下,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违法行为;食品零售经营者被工商部门罚款10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并责令经营者停止营业的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是指食品经营者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分类监管,强化市场巡查。对评出的不同信用等级的食品经营主体,以不同的监管频率和措施进行分类监管。一是对绿牌经营主体除专项市场巡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外,4个月至少巡查一次,予以重点扶持。同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鼓励食品经营者做大做强,优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二是对黄牌经营主体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进行案后回查,有特别轻微或轻微违法行为的提出警示、限期整改。三是对红牌经营主体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以上,在一定范围内曝光,重点跟踪巡查,密切监控其是否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因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发布营业执照吊销公告,曝光其违法行为。

——加强领导,纳入目标考核。完善健全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实现食品安全分类监管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首先,区局成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将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列为区局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形成局所上下联动、合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其次,辖区工商所成立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机构,食品分类监管示意图上墙,建立食品经营者一户一档资料,将食品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实行微机录入管理。再次,食品经营主体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者,工商所应在处罚决定书下发

之日起10日内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检查频率,可视情况增加但不能减少次数;并把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与片区监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划分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责任区域,实行片长负责制,确保监管效能的不断提升。

篇2: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2005年5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从2005年起开始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并制定了《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见附件)。

但是,这几年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很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此项工作认识存在误区。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二是信用分类评定标准制定不科学。在信用评定工作中有结果,无过程,缺少严肃性;三是监管工作还不实,不能按照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实行相应频次的分类监管,作用发挥不明显;四是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停滞不前,没有创新和总结推广。五是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面信息录入不够或没有录入。

二、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应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电子信息平台为依托、以动态监管为手段、以信用体系为载体,按照经营户主体资格、经营行为、自律、被投诉和被处罚等方面进行量化,综合评价,根据食品经营单位的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程度的监管方式和巡查频率,在日常监管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中,应以注册登记口工作人员、监管口工作人员和市场巡查工作人员承担工作任务。具体是:

(一)制定评定标准(此项工作是基础)。总体要求是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监管责任区不同时期、不同监管难点、重点以及上级局相关考评制度为依据,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具体要体现八方面:

1、依法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热照》等合法、有效证件,按时参加年检,并悬挂于明显位置。

2、考评期无投诉举报记录以及因违章违法行为而接受处理的案件。

3、上市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规定,无“三无”、假冒伪劣、腐烂变质、过期失效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4、商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污染,有防蝇、防尘设备,环境良好,卫生合格。

5、熟知经营者自律制度。

6、经营者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做到按供货厂商、时间顺序进行登记;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能依法建立相应台帐和档案,做到整齐、真实、有效。

7、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主动组织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召回。

8、其它应规范的内容。

(二)市场巡查依据标准进行月份初评,并按等级巡查。具体把握:

1、按条件予以评格,记录在《市场巡查记录》中,符合总体条件的可评定为良好;有下列之一者,一项评为一般,两项以上为差:

⑴主体资格合法,但在市场巡查被发现未亮照经营或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

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一般,地面有杂物,商品摆放不规范,散装食品无防蝇、防尘设备,裸露食品未进行包装而直接销售;

⑶经营者不熟知经营者自律制度;

⑷已接到工商部门的通知,属不合格食品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退市、下架;

⑸不能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购销货登记台帐或进销货发票未按要求认真粘贴或粘贴票据不全,又不能提供商品来源有效证明;

⑹食品经营单位在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并存档备案。

⑺出售的食品有两种以上不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 ⑻在工商部门食品抽样监测中,有20%以上食品品种被判定为不合格。⑼在工商部门巡查时被发现有销售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等行为。

⑽在相关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消费者投诉举报经查实有过错记录的。

⑾明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不主动组织食品下架、停止销售。

2、按等级进行巡查:即:对D级巡查对象予以重点监管和查处,并开展重点检测;对C级巡查对象予以“特别关注”与管理;对B级巡查对象予以一般监管与指导;对A级巡查对象予以一般管理。

(三)工商所依据巡查员的初评意见每季定格评定。评定过程要有记载、要按要求对分类情况汇总,并对低等级经营者进行分析,研究措施和办法,监督指导低等级经营者加强自律。

(四)季度评定和否决。

1、每季度根据月份检查评格进行等级评定,其具体方法:A级:三次良好或两次良好、一次一般;B级:一次良好,两次一般或一次差;C级:三次一般或两次差;D级:三次差。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列入C级: ①私自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予2万元以上罚款或停业整顿记录;③有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其违法行为或案例曾被媒体或相关部门进行披露和曝光。④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一是实行动态管理。高级别食品经营单位违反监督项目的,可降低其级别;低级别食品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中一直保持良好记录的,可提高其级别

二是分类情况汇总分析要务实。要重点对辖区低等级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共性和特殊性问题,然后,要拿出具体的检查方法。

三是注意记录收集巡查监管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控系统。

四是重视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指导。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为推进我县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强化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的信用程度进行分类监管,使经营者不断增强自律意识,从而提高诚实信用经营效能。

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不同的信用状况,将食品经营者划分为A、B、C、D四种类型进行监管。

二、A类为守信用食品安全信得过经营者;B类为基本守信用食品安全基本信得过经营者;C类为食品安全无保障的失信经营者;D类为食品安全不合格无安全保障、严重失信经营者。

三、对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按“经济户口”档案的记录为依据并用颜色分类标示:A类经营者用绿色标志;B类经营者用蓝色标示;C类经营者用黄色标示;D类经营者用黑色标示。

根据上述分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对A类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对B类食品经营者建立预警机制,可提出警示并督促提高食品质量;对C类食品经营者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监管部门可依据记录和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D类食品经营者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监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关闭取缔并吊销该经营者营业执照。

四、对食品经营者的评定标准按“经济户口”记录界定: 1、A类食品经营户:自成立之日起无违法行为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连续三年信用记录良好;

2、B类食品经营户:累计轻微违法记录不超过二次,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

3、C类食品经营户:累计轻微记录三次以上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一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行为情节介于轻微和严重之间;

4、D类食品经营户:有严重违法行为二次以上或经营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

篇3: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

改革开放以来, 食品工业得到极大发展, 食品流通也更为迅速和广泛, 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消费需求、极大地丰富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 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更容易发生和扩散。为此, 作为肩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重任的工商行政部门, 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实行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我国市场频现的“毒大米”、“注水肉”、“苏丹红食品”, “三聚氰胺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 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健康安全, 也不断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性、法制性、机制性等深层次问题。勿庸置疑, 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 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角度出发, 提出构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及监管的调查分析

1、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调查区域为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该区是能代表柳州市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典型区域。调查对象包括柳州市的食品经销户和工商行政人员。随机抽取31个食品经销户, 其中有效返回问卷22份。在柳南分局及其下辖的红光、南站、鹅山、柳邕、太阳村5个工商所共发放了30份问卷, 其中有效返回问卷30份。

2、调查方法。

在调查方法上, 把文献资料、问卷调查结合起来。其中对食品经营户和工商行政人员的调查采用自填式问卷的形式, 对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对于地区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调查主要采用查阅统计年鉴的方式。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 把问卷设计成两种, 食品经营户调查问卷和工商行政人员调查问卷, 问题答案由被调查对象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单选和多选。

二、调查研究的结果及分析

1、食品经销户的调查分析

(1) 被调查食品经销户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和了解情况。调查商家和商贩是否知道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且认识QS标志时, 54.5%的商家回答知道, 近半数的商家竟不知道也不认识;调查商家所经销的食品中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是否都贴 (印) 有QS标志时, 只有36.4%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全部有, 其余63.6%的经营户回答其所经销的食品中部分有;调查经营户是否知道怎样识别假冒伪劣食品时, 31.8%的商家回答基本上懂, 40.9%的商家回答懂一点, 27.3%的商家回答根本不懂。如果他们回答知道或知道一些, 则调查其是如何得知的, 41.4%的商家回答是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学习的, 34.5%的商家回答是工商部门宣传的, 24.1%的商家选择是别人传授的, 没有商家选择是质监部门宣传的。

(2) 被调查食品经销户的食品经营状况。在调查商家经销的食品是否都有合格证时, 63.60%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部分有合格证, 36.40%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都有合格证;调查商家在进货时是否碰到过假冒伪劣等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18.2%的商家回答经常碰到, 68.2%的商家回答有时碰到, 13.6%的商家回答从来没有碰到;调查商家在其销售的食品中是否有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的食品 (如过期变质食品) 时, 9.1%的商家回答有很大一部分, 50.0%的商家回答有一小部分, 40.9%的商家回答没有。对于销售过假冒伪劣食品的商家, 则进一步调查他们销售的是哪种食品, 选择酒及饮料的占52.6%, 选择各种糕点、糖果等零食的占31.6%, 选择奶粉及乳制品的占15.8%;在调查商家对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态度时, 90.9%的商家表示痛恨, 9.1%的商家表示无所谓;调查商家在发现购进了假冒伪劣食品会选择怎么做时, 77.3%的商家选择与供货商协调解决, 13.6%的商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投诉, 9.1%的商家选择不理会, 继续销售。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情况。在调查中发现, 许多食品消费者和经营户不了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 40.9%的商家选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选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各占到9.1%, 4.5%的经营户认为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只有36.4%的商家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工商执法人员是否经常到商店或摊点来检查食品安全质量时, 有22.7%的商家选择经常来, 有31.8%的商家选择从来没来过, 有45.5%的商家选择偶尔来;调查工商执法人员对食品的日常检查方式时, 选择通过看、闻、尝等直观方式的商家占72.7%, 选择用仪器检测的占9.1%, 有18.2%的商家不清楚;调查工商执法人员来检查时, 是否依法按章办事, 有59.1%的商家选择能够依法按章办事, 有40.9%的商家认为没能依法按章办事。

2、工商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

(1)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政府监管食品市场的手段。我国近期以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但在调查工商局 (所) 最近是否重视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时, 只有7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是”;在调查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的看法时, 有超过80%的选择了“有一定的缺陷”, 并有10%选择非常不完善, 而85%则表示必须尽快颁布新的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以期实现对不合格商品的围堵态势。准入制度从始至终贯穿流通领域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 就是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法规制度和工作制度[1]。但超过80%的被调查者认为推行食品准入制度工作中存在困难。

(2) 工商行政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是基础性工作, 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监管工作都离不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在调查工商局 (所) 对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是否完备中, 只有65%选择了“是”;在回答工商局 (所) 建立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情况时, 80%受访者表示还不完善。这说明本市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机制还不健全。

(3) 实施食品检验检测状况的情况。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在调查工商局 (所) 是否重视食品快速检测, 有超过80%的问卷表示重视。但有70%表示其所在的工商局 (所) 没有配备快速检测装备。经常性开展食品的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调查中发现工商局 (所)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的频率并不高, 选择半个月一次占60%, 一个星期一次的只有20%, 选择2、3天一次仅占5%。

(4) 工商部门巡查情况。工商部门对学校附近、农贸市场、偏远小店等监管重点必须经常、反复地巡查。巡查是基层工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调查中发现, 只有56%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工商局 (所) 对辖区内学校附近经常进行巡查;而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经常进行巡查只占65%。市、区工商部门检查为不定期检查, 一年仅一两次。平时主要依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巡查。由于地广人多, 食品日常检查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所) 经费不足、人员有限, 监管区域大 (一乡一镇六个街道办事处49个社区) 等原因, 检查人员较少深入到偏远地区。

三、工商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以上对柳州市柳南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调查, 得出的结论对柳州市具有普遍性。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监管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工商部门推行食品准入制度, 困难重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进入制度的核心, 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发票、合格证档案及购销台帐。调查发现柳州工商部门在实施推行过程中存在相当的难度。

调查问卷显示, 柳州市处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 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 经营方式多样, 市场主体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 这些个体户文化素质不高, 法制观念淡薄, 存在着较大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调查问卷还反映, 他们对食品安全知识严重缺乏了解, 不愿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加大投入, 所以在食品的采购、检验、贮存等方面未建立完善的规范和制度。因此, 存在相当一部分不提供索票索证档案、不设立购销台帐的经营户。但工商部门没有处罚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要求经营对商品质量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并没有强制经营者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商品质量的核查与管理, 所以无法保障这套体系的长期、规范运作。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

受“三鹿奶粉”等全国性恶性事件的影响, 食品行业信用形象急剧下降, 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公众信任危机。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个非常主要的原因是柳州工商行政管理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

(1) 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不完备。调查中将近半数的工商行政人员表示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不完备, 大多数只是建立了经济户口, 对其守信、失信的全过程缺乏记录, 不能全面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一些基层工商所的数据缺项、漏项、错项多, 数据不准确, 不完整, 更新不及时, 严重影响工商登记信息作用的发挥, 严重影响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建立。同级工商部门内部之间各个业务管理系统缺乏互动, 各区之间的信息平台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 已有的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 缺乏信用激励和信用惩罚机制。调查中这个问题反映突出。这也是食品问题违法成本低, 违法者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是工商部门没有很好的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包括公示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提高企业知名度。以及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参加年检、验换照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没有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其次是柳州市工商部门没有建立较好的企业奖惩制度, 就是要让讲信用的受到尊重, 得到实惠;让不讲信用的无立足之地, 使不良行为付出代价, 名誉扫地, 直至绳之以法[3]。

3、工商部门对食品的快速检测机制不健全。

快速检测具有检测周期短、成本小、易操作等特点, 特别适合对保质期短、易腐败变质且价值低的食品的检测。但调查显示,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快速检测不重视, 同时发现工商局 (所)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的频率不高。他们认为检测结果既无法定效力, 又占用了一部分工商力量, 购买检测试剂、试纸还要花费不少的费用, 充其量是做给老百姓看看的, 这就造成了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闲置。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将样品直接送检至法定检测部门, 但定量检测所需时间较长, 有时使工商部门很被动。经常性开展食品的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4]。调查还显示,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商所大多数还未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在检查时依然还是用“眼睛看、鼻闻、手工摸”的传统方式检查食品, 所以在对问题食品的监管及检测过程中, 只能通过先确定监测对象, 怀疑可能存在问题食品, 最后送法定鉴定部门检验, 但事后存在隐患, 食品有问题可以处罚, 如果没有问题, 还要支付大量的检验费用,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没有达到惩治问题食品的预防效果[5]。

四、优化工商行政监管的对策

从调查的结果看, 不管每一件假冒伪劣食品案的发生有多少原因, 最根本的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缺位和失职。加强监管, 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就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的责任。政府监管效率直接影响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状况, 监管效率越高, 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越好;反之, 监管效率越低, 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越差。针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 必须构建符合柳州市特点 (消费特点和经营特点) 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即在完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 形成在工商监管为主、经营者自律为辅、居民积极参与全民监督的基础上, 强化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市场准入、信用监管、中间检验检测、缺陷产品退市和食品安全评价的全方位长效监管。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2) :9-13

[2]刘华楠, 宋春祥.食品安全信用缺失原因的系统分析与治理模式[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6, (07) .

[3]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由快速检测到市场监管[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5) :62-64.

[4]吕东裕.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四位一体食品检测体系[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5) :58-59.

篇4: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然而,食品安全的形势却不容乐观。2008年9月被公开披露的三鹿事件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冲击波堪称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 “大地震”;2010 年3 月17 日,《中国青年报》一则关于“地沟油”的报道又可谓是给人们餐桌的又一次震撼;接下来的小龙虾事件、婴幼儿性早熟事件让食品安全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这充分说明,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十分完善的条件下,食品监管体制和机制还有待调整健全。但现实情况是食品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生活的一大支柱产业,80%的人口生活在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薄弱的农村,这些群众的生命健康时刻都受着严重的威胁,这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基层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环,面对严峻的形势,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承担何种角色和如何研究并制定好对策显得尤其重要。下面本文将在借鉴国内外最新理论成果,结合工商职能的基础上,就以上所提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层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工商所或基层工商分局是工商部门的派出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直接担负着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责,它工作成效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流通食品安全监管的成与败。

因此,我们基层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不仅是流通流域监管职责的直接承担者,而且还是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守护者。我们要以守护食品安全为己任,恪尽职守,不断研究和制定监管对策,确保人民群众食安全。

二、新形势下基层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对策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全国上下正在打造从田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监控体系,作为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直接监管职责的基层工商部门要做好自己这一“管”,就必须从为民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出发,从自身工作情况的实际出发,研究并制定好对策,严把流通环节监管关。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监管理念

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就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监管理念,既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利益和需要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

这个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基层工商部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市场进行监管时,要确实做好一下两点:

1、以人为本,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目前群众所担忧的不再是温饱问题,而是食品的健康安全问题。因次,基层工商部门应该把完全问题作为食品监管的重点,重点抓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2、把握好规范与发展的辨证关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要完整、科学、准确地把规范贯穿于食品行业发展的全过程,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追求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必须强调边发展、边规范。要彻底扭转“重发展、轻规范”, “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的错误理念和做法。

(二)把好市场准入关

基层工商部门对涉及食品领域的企业、个体的登记认真审核,依法从严把好市场准入关,这无疑是从源头上对食品安全形成了监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于食品供销主体,比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不是很明确,在具体责任规定上也有漏洞。由于主体责任的不明确,使得食品供应者在现实中往往也缺乏责任意识, 以被监管者的姿态应付检查,而不是主动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的自我控制。因而,我们把好相关食品主体的市场准入关,这有利于弥补法律在企业安全责任的空白,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三)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核心

食品安全监管并非一劳永逸,而是功在平时。基层工商部门要把安全食品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核心工作,坚持全方位的常态化监管,使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无孔可入。

基层工商部门要把食品安全监管放在日常监管的核心位置,一把手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管干部日常抓,把食品安全监管带到日常监管、走访企业工作中去,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基层工商部门在监管的同时,还要对食品市场主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的检测、召回、销毁等机制,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 建立与其它监管部门的互动沟通机制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这样虽然明确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克服了重复管理的弊病,但是又造成了各个监管部门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与衔接的现象,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盲点和灰色地带。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工商部门也不例外。基层工商部门除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外,还要注重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特别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上,建立起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是一项涉及每个人的公共事业,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次序,基层工商机关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信息的及时传递,为群众所悉知,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有效的国家,其中作为食品安全体系重要一环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工商分局或工商所是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会掌握很多的信息源,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这些信息及时披露,为公众所悉知,间接性的引导公众的消费行为,保护其生命健康权。同时,还有利于基层工商部门与上级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信息的沟通和交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基层工商分局在进行信息公示时要对群众负责,对相关市场主体负责,充分利用公示牌、网络、电视媒体等平台,及时、准确的对食品安全消息进行公示和披露。

篇5:区工商局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2005)1号和(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营造农资市场诚信经营环境、营造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现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建立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与其信用相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应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登记的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认定工作,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布信用等级整体情况。

第七条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二章建立经济户口

第八条经济户口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载体,全市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都要逐户建立经济户口(包括书式和电子)。

第九条经济户口的内容:

(一)、书式经济户口包括:企业概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记录,许可证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荣誉表彰记录、广告监管记录,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二)、电子经济户口包括:信息提示模块(包括企业年检企业期限、许可证期限、营业期限、限期整改期限等情况),信息查询模块(包括“公开查询”和“审批查询”),企业概貌,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及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荣誉表彰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广告监管记录,许可证情况记录和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经济户口的录入以工商分局(所)为主,机关职能科室为辅。录入内容要及时、准确、真实,重点突出与信用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内容及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是依据企业信誉分数和失信分数按照一定比例或分值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等和AA、A、B、C、D五级。AA为优良守信企业,A为守信企业,B为警示企业,C为失信企业,D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起始基准从零分起计。

第十三条企业信誉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主体资格:最高得分为10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必需的前置审批手续,得10分。

(二)、经营行为: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按规定建立台帐得2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亮证照经营得2分;明码标价得2分;签订责任状得2分;有承诺书和信誉卡得2分;农资商品按要求抽样留存得6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

(八)、农资商品未作抽样留存的;

(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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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级企业指其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信用,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其中AA级企业必须有信誉得分且在两年内无失信分值(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数量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确定。

(二)、B级企业指有一定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失信分数在10 分以下(不含10分)的企业。

(三)、C级企业是指信用差,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上的企业。

(四)、D级企业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五)、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会计内所获得的企业信誉分值与失信分值不得冲减;企业有失信分值的,不计荣誉分值;没有失信分值的,计荣誉分值;D级企业不计分值,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认定。

(六)、AA级企业依据守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评价体系与管理

为保证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成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涉农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个私、商广、合同、市管、经济检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等职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对辖区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认定,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审查、确认。对拟定的AA级企业,可证求农业、质监、辖区地方政府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新设企业未满一个会计的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企业信用认定工作,并将AA级企业及本级企业信用整体状况报上博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认定的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纳入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认定报告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一)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有未申报的荣誉信息的;

(三)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监管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第三年应确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对辖区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AA级企业的荣誉记录和D级企业的违法事实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两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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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三十二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六章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第四十一条全面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实施以“五制两查一打击”为重点内容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年检换照(验照贴花)和建立经济户口等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把关,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同时结合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关

口前移工作,对所有农资经营者的相关文证件进行提存备案,建立全州专项的农资市场诚信分类监管档案(包括电子、书式两种),明确其前置审批事项和经营种类、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以保证所有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把好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

第四十二条实行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及库存明细表,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销售流向及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并要求两帐一表统一相符。

第四十三条实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经营单位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类商品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为维护经营者自身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可只要求其备案发票的号码、供货单位名称及时间等);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都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便工商部门查验。对证件不全或不能确认真伪的农资商品要拒绝进货或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所有索票、索证资料都要登记、保存并报辖区工商分局、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实行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应分别保存在经营单位和工商部门,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要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四十六条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公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资类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即对经营单位每一批次的进货商品进行抽检(对同一进货渠道、同一品牌农资商品只抽检进货源头);不定期抽检即对举报或嫌疑农资商品进行突出抽检(对种子类商品的抽检只定位于自治区政府及农委确定的粮补推广品种),并及时通过各种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及乡村政务公示栏等)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警示广大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同时,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必须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七条相关监管备案制。对经营单位的广告、商标、合同(无书式合同的,电报、传真及电话记录等也纳入合同管理)等行为的相关情况也应该进行监管备案,同时通过12315投诉网络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经检队等部门对经营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实行嫌疑农资商品不合格报告制。农资经营者对其农资商品质量有怀疑的,应立即采取封存措施,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到质量部门申请质检,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实行使用效果回访制。由工商部门牵头,结合开展市场巡查督查,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人员、质监、消协和经营单位等部门定期深入农户走访,征求意见,实地查看,了解和掌握农资的使用效果。

第五十条实行先期赔付制。遇有涉嫌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会同农技专家、经营单位、消协等部门对涉嫌假劣农资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因农资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协调经销单位先行赔付,让农民及时采取补种等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第五十一条实行毗邻地区协作办案制。加强与周边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走访,了解农资市场情况,遇有跨区域经济案件(特别是假劣农资坑农),与友邻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体系。以12315、经检队、市管科为重点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各工商分局、所设立投诉站,乡镇、村设立投诉点,各投诉站点统一制作悬挂牌匾,形成遍布全州城乡的投诉网络,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投诉。

第五十三条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乡镇分管领导或农技站负责人、村主任等为农资市场监管联络员,制定联络员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反馈市场信息,全面掌握农资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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