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精选6篇)
篇1: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第(八)、(十一)项等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依法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证件、凭证原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属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需再审查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申请表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外省进冀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同级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抄告的从事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查验,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外省进冀建筑施工企业,应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进冀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建议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从事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并每年向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及时报告和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报告、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报告,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抄告的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日至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工程建设死亡事故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发生一起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45日的处罚。
(二)发生一起3人至9人死亡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至60日。
(三)发生一起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人至9人死亡事故、或三起及以上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决定。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闽建建[2005]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机关。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向省级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采用建设部统一样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相关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九)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十)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按规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三)材料应编写目录,用A4纸打印、统一装订成册。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四)、(八)、(九)、(十)项材料。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的原件。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受理机关或发证机关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转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收到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通知后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可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厅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由于企业资质升级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声明作废后,持书面报告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适当增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向省建设厅报告。对同级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抄告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以上报告(抄告)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省外进闽施工的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建议报告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抄告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实施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定期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事故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转让、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省建设厅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3: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根据安全系统论的观点,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点:人———人的不安全行为,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物———物 (设备) 的不安全状态, 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环境———不良的操作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不良的影响;管理———管理的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有时甚至是直接原因, 因为管理对人、物和环境都会产生直接的作用和重要的影响。
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 文化素质和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 人员流动频繁, 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都是导致建筑企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除了工人的主观因素以外,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也有不合理的方面。目前, 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是通过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来实施的, 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属于不同的岗位, 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地割裂开来, 施工进度安排、人员调配、工序穿插、物 (设备) 的状态管理等与安全有直接关联的要素, 因为安全与施工管理人员岗位的不同而被人为的割裂, 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安全指标、安全状况挂钩较少, 甚至不挂钩。安全管理人员由于管理职位与其他人员级别等同或较低, 造成了安全管理指令执行不畅通,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安全管理资源严重浪费, 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项目总工、专业工程师或施工员、设备管理员等, 他们都具有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同时, 也都具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目前的安全管理模式条件下, 这些安全管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还有, 有些项目经过分包、转包以后, 总承包单位或者“以包代管”, 甚至“已包不管”, 很多施工现场根本就没有专业的安全管理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挥安全监督作用自然也更无从谈起了。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对策
1. 加强领导。
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安全生产当做大事要事来抓, 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党政工团组织必须切实做到居安思危, 警钟长鸣, 严格、认真贯彻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例、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2. 健全体系。
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管理网络,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 通力合作抓安全。公司安全部门在分管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工程处设安全股, 上从公司机关、下至每个专业施工班组均设由一把手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并由安全实践经验丰富、安全责任心强, 有较高威信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要针对特定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施工工艺可能产生的危险相应增加安全保护装置、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规则、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
3. 注重安全检查和行业监察, 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必须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性、野外施工作业的特点, 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突击性或专业性的检查。受建筑工程施工的开放性、变化性等影响,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作业环境也在不断变化。施工环境, 包括地理环境和大气环境, 也随建设过程的逐步进展而发生改变, 比如场所不断变化, 如临边、洞口、高处作业等增多;现场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的产生等。随着施工作业的延续, 工人的劳动强度大, 安全意识有时淡薄或者下降, 会产生不安全行为。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是造成事故的隐患, 而且这些事故隐患是随着建设工程施工的进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些危险因素, 将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成重要甚至致命威胁。为此, 只有通过经常性的、突击性的、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不断地、及时地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及时予以消除, 才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做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实践证明, 安全检查制度化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4. 认真做好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处理, 是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从认识常识来看, 一般事故都是违反自己的意志而发生的。事故的发生, 将证实自己行为的错误, 由此而带来一种惩罚, 同时给自己一个反省改进的机会。通过事故的处理, 必将使自己从教训中增强安全意识、改变安全态度、提高安全能力, 同时通过安全事故的调查, 能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特点, 进行事故规律和事故起因的科学分析, 其结论将是企业领导进行安全决策的重要基础。实事求是, 及时、如实、准确地上报事故情况, 才是明智之举。若是弄虚作假, 掩盖事实, 瞒报或谎报, 必将继续种上再次发生事故的根苗。
5. 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
安全教育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一项重要要求, 是企业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与安全知识水平的一种手段, 也是减少与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途径。
6. 加强对危险性高、事故频发点和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项目工程进行专项治理。
抓高危险部位, 做到标本兼治, 应从以下几点进行重点的治理和关注:规范脚手架搭设;规范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高度重视基坑支护;规范临边洞口及出入口的防护;规范现场施工用电;规范现场施工机具的防护;规范井字架的搭设;规范塔吊和外用电梯的搭、拆和使用。
7.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根据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结果适当地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有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和约束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更有助于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根据目前的资料显示, 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处罚制度是比较完善的, 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执行也是比较彻底, 但对安全生产的奖励比较少。
三、结语
篇4: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关键词:作业许可;施工安全管理;应用
一、作业许可的概念及在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大约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壳牌、杜邦等国际知名的石油化工企业在总结自身多年的安全管理经验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并最终形成了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通行的管理体系。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HSE管理体系先后在国内被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引用为企业标准并不断完善,为提高国内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从中石油、中石化重组以来,两大石油公司不断加快油库、加油站的布局调整,抢滩终端销售市场,中海油也大力实施上岸战略,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和道达尔等外资企业也加入进来,在大陆地区形成了数千座油库和近十万座加油站的巨大规模。这些不断发展变化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其在建设以及运行维护中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很有必要加以关注。而作业许可在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应用程度,与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是密切相关的。
我们可以把成品油销售企业的作业管理分成常规作业、应急处置作业和非常规作业三大类。进行常规作业,员工只要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就能确保安全,应急处置作业需要按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或应急预案执行。那么,在进行非常规作业时,就必需按作业许可的相关程序执行才能确保安全。这样,我们对整个作业管理在流程管理上才能实现全覆盖。如果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来对非常规作业进行规范的话,要想保证施工安全,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200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了《作业许可管理规范》,把作业许可纳入HSE管理体系当中,作为HSE体系的重要要素和重要方法之一,在系统内开始全面推行。作业许可指的是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或操作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包括承包商作业),事前开展作业危害辨识,提出作业申请,验证作业安全措施,并最终获得作业批准的一个过程。它需要通过作业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批准人签批后按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相关作业。
一个完整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了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四个阶段。当一个作业许可涉及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挖掘作业、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时,还需要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通过相应的专项作业许可证来强化对这些专门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进行作业申请时,应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具有批准权限的批准人在签批作业许可之前,应当审查确认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工作是否完备,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与作业性质相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有效。作业实施之前,所有现场参加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交底,熟知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作业完成后,申请人和批准人共同确认作业现场没有安全隐患,方可签字对许可证予以关闭。
二、作业许可在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应用现状
推行HSE体系和作业许可制度以来,作业许可的意识和观念在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施工管理部门得到了普遍的树立和强化,作业许可的制度在绝大部分入围承包商中也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执行,对提高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通过近年来对HSE体系的内部审核发现,在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作业许可的申请环节,施工单位派出的作业组织者对面临的风险辨识不齐全,防控措施准备不充分,或者对待作业许可证的填写态度不严谨,敷衍了事。体现在作业许可证上面,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如在审核某施工单位油库清罐进行动火作业时填的许可证时,应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但在许可证中没有看到气体检测的数据,对风险因素的辨识也很不齐全。
二是在作业批准环节,批准人存在未取得规定权限审批或不认真审核申请人填写的作业许可证,以及不到作业现场认真核查施工单位的作业准备、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全部满足安全要求的问题。比如,审核某加油站的作业许可证时,发现该许可证的批准人为该公司加油站管理科科长,而该公司的HSE体系文件中对作业许可的批准人表述为该公司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并且没有发现授权文件,属于无权审批。再比如,在审核某加油站2012年3月开工的某项施工资料时,发现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电工李某的电工操作证已经于2012年1月到期,不具有从事电工作业的资格,不能批准该员工从事临时用电作业,但批准人对此未加认真审核,仍然批准了该作业。
三是在作业实施环节,存在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不按批准的作业许可程序和安全要求作业,建设单位现场监督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及复核的问题。在审核某油库进行清罐所涉及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发现施工单位只用了一台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气体检测(许可证中只有一个检测数据,而规范要求同时使用两台检测仪进行检测),并且仅有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该作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复核并签字确认)。
三、加强作业许可管理,提高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持续改进是HSE体系的一个重要思想。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而言,以推行好、贯彻好作业许可制度为重点,持续改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是要在各个层级的工程管理部门中加强对作业许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要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各层级的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部门的工程管理人员都能清楚掌握作业许可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能够主动识别作业风险,研究和落实防控措施,并据此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近年来,中国石油的销售企业经常安排地市分公司一级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班子成员接受有关作业许可的专题培训,并每年安排3—4批进行集中考试,公开考试成绩。通过对分管领导的培训,自上而下地督促工程管理部门不断提高作业许可管理水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要加强对施工承包商的管理。中国石油的各销售企业高度重视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全面坚持了中国石油对承包商进行“五关”(资质关、 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现场管理关)管理的传统,对承包商制定了严格的入围政策、过程监督政策、定期考核和淘汰政策。其中,承包商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已经成为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河北销售所属的保定分公司每年都在年初项目开工前由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所有入围的施工承包商开展一次专项作业许可培训,并要求承包商根据甲方的制度要求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培训。
三是通过定期检查或专项审核等形式,加大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监督力度。好的制度要想得到好的执行,必然需要好的监管。从HSE体系推进的角度来说,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直线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对工程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有督导责任。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尤其是涉及作业许可的作业,审批前要严格按要求认真审核,作业实施过程中要按要求做好现场监督和复核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通过作业许可专项审核等形式,及时发现作业许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工程部门把好施工安全管理的关口。二者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合理分工,共同配合。
篇5: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鲁建管发〔2004〕12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04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省内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
以上建设(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臵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二至第十三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申请办证时无施工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资。承接工程后,企业应立即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第九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三章 受理和颁发
第十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交通、水利、消防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交通、水利、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时,经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书式样、编码方法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省内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公章有效。
第十七条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应当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报告。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建设(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未延期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立即
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格式见附件)
2、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宜(格式见附件)
主题词:建筑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建设部 省建设厅 省政府法制办 省安监局
抄送:有关市装饰处(办)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篇6: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4]148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6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生产许可证。
与行业发展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九)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
(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五)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十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二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五)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附则
(二十七)由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号)进行,使用规范许可文书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规范许可程序和各项许可文书。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规定》和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附件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附件一: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6.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7.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8.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10.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3.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14.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附件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 ] 延期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或者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本表第一至第五部分由企业填写。表中“证书有效期”一栏,请填写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六、本表所需附件材料请按第七项所列目录顺序用A4型纸单独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时,需要交验附件材料中涉及的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本表可在建设部网站()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 ┃ ┃明,本企业填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 ┃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 ┃本人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
┃ ┃企业法人代表:
┃ ┃(签名)
(企业公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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