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条例(通用6篇)
篇1:水资源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适用本条例。城市地表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地表水资源保护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等水域拟定水功能区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功能区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原拟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系统,维护水体自净能力。
对淤积严重或者富营养化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淤疏浚,采取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工程、生物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港口、码头、桥梁、船台、输变电工程、隧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作业、弃置施工废弃物的位置和方式应当在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中明确。需要改变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四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等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布。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码头、砂场、船厂、水上加油站等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矿、采石(砂)、取土以及爆破等活动;
(二)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四)从事运动、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水上经营活动;
(五)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整治方案,限期清除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以及陆域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控制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开发利用活动。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和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经批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取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厂取水口应当设置在饮用水源地范围内。已设置的集中式饮用水水厂取水口因河床发生变化影响取水或者水质长期未能达标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取水口,经批准后对取水口位置予以调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厂调整取水口还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保护,加快推进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科学安排对农村河道、湖泊等水域的综合整治,畅通水流,改善水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农村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源地制定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提高节水水平。在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工业用水应当推广循环用水,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
利用率;农业用水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方法,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
鼓励各行业使用中水,推广雨水收集和利用装置。第三章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地表水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除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且对水温、水质有特殊需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外,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的水文地质单元和自然分层规律,做好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等不同类型地下水的止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混采,不得将矿泉水、地热水与普通地下水混采。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
需要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要求取水。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与其相关的普通地下水资源。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地下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地下控制水位时,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计划核减意见,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划进行核减。在地下水位未恢复到正常水位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井实施封、填的监督。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能影响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或者农业灌溉水环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申请提出意见。建设单位未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经审查许可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设置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并采取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排污量削减计划下达到排污单位,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监督单位达标排放。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发现该水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八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污水管网等配套建设,逐步将污水引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废除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
船舶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和船舶污染物。
禁止船舶向旅游风景区、取水口水域、水库等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
第三十条 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免费组织培训、发放期刊等方式指导农业生产者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的综合治理和利用,逐步实现农村垃圾的集中处置,减少农村水体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水质保护情况等有关水资源保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入河排污口设置前置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四)监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五)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水位的动态情况,并进行水质评价;
(六)掌握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执行情况,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做好相关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水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二)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排水和节水的监督管理,对城市供水水质以及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定期监测;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开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对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水资源监测档案,共享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统一公布。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水资源的监督性监测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现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水资源公报,定期公告上一水资源水质水量、开发利用和废水、污水排放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严格监管,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破坏或者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水量、水位监测的,或者对监督性监测收取费用的;
(三)发现破坏或者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隐患,未依法履行报告、通报或者通知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依法对开发利用单位的取水计划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进行混采,或者将矿泉水、地热水与普通地下水混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许可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
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水质现状、功能要求及保护目标等。
中水,是指废水、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退水,是指各种污水、雨水和废水等向江河、湖库、渠道等水体排放的行为。止水,是指为了确保地下水分层开采,所采取的防止各种不同类型地下水之间混合开采、串通开采的成井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乡总体规划和长江、汉江等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易旱区、水资源污染严重区的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因上一层次水资源保护规划修改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事由确需修改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水域范围、水质管理目标调整的,修改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水域功能使用要求。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并征求市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在易旱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耐旱作物。
第十一条 水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水生态系统。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生产用水,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
第十三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工程调度制度,制定区域水工程调蓄计划、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区的水工程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调蓄、调水任务的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权调度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蓄水放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优化洪水调度,增加洪水的蓄泄空间,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和储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调节、以丰补欠的原则,加强易旱区雨水集流工程建设,提高易旱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兼顾,科学制定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
第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的,方可办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水权交易。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高于核定取水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并对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除对其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核减其取水量;连续二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除对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责令其停止取水。
第二十条 工业取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积极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与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取用水单位使用和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灌溉企业和其他组织,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灌溉设备的应用,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灌溉产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水务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利用地下水,避免浪费和污染水源,防止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
因疏干排水、施工降水影响他人生活或者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采取科学、经济、安全的处理方法进行再生水回用。再生水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
再生水可用于绿化、景观、道路清洗等,不得用于饮用、养殖、灌溉食用作物。
第四章 水污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管辖权限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等水域水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功能区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
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许可以及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从事涉水工程建设以及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水上运输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制定整治方案,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不达标的,责令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排污量削减计划下达到排污单位,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监督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发现水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该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九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的综合治理和利用,逐步实现农村垃圾的集中处置,减少农村水体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含畜禽养殖场、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单位产生的废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论证通过的,依法办理排污口设置许可手续。
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口的日常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处理措施;禁止向渗井、渗坑、废井、裂隙和溶洞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
第三十二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加快组织城乡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将污水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建设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的地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
在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运行费用,应当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规划、土地、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的整治方案,限期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饮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水量。
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应当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已设置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因河床发生变化影响取水或者水质长期未能达标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单位调整取水口。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应当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取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源工程建设,加大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对农村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整治,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加强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卫生、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城乡一体的原则,通过采取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治理、水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第三十九条 河流生态修复应当综合采用科学、安全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改善河流水质并调节水量,修复河流水生态系统。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泊整治规划,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方式,实施湖泊保护和水环境治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设立湖泊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湖泊整治工作,并建立稳定的专项资金增长机制。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渠综合整治,通过生态清淤、生态补水、水土保持、生态护岸建设等,形成滨渠绿化带,提高港渠排水能力和改善生态环境。
港渠配套建筑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形成水生态景观。
第四十二条 城乡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其他污染物以及破坏植被。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水生态修复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产业。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的水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日常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跨区的水生态修复工程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划定日常维护管理区域。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水资源保护监测评估体系。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监测评估工作,并定期统筹发布本地区上一水资源水质水量、开发利用等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水资源保护问责制。对不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不实施水资源保护整治计划或者涉水工程严重影响水生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改正;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水务、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三)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的;
(二)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排污口设置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的;
(三)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破坏植被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四条 水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水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和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管理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篇3:浅谈水资源的保护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珍惜用水
地球的储水量是很丰富的, 共有14.5亿立方千米之多。地球上的水, 尽管数量巨大, 而能直接被人们生产和生活利用的, 却少得可怜。首先, 海水又咸又苦, 不能饮用, 不能浇地, 也难以用于工业。其次, 地球的淡水资源仅占其总水量的2.5%, 而在这极少的淡水资源中, 又有70%以上被冻结在南极和北极的冰盖中, 加上难以利用的高山冰川和永冻积雪, 有87%的淡水资源难以利用。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淡水资源是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中的一部分, 约占地球总水量的0.26%。许多人把地球想象为一个蔚蓝色的星球, 其71%的表面积覆盖水。其实, 地球上97.5%的水中只有2.5%是淡水。而在淡水中, 将近70%冻结在南极和格陵兰的冰盖中, 其余的大部分是土壤中的水分或是深层地下水, 难以开采供人类使用。江河、水库及浅层等来源的水较易于开采供人类直接使用, 但其数量不足世界淡水的1%, 约占地球上全部水的0.007%。全球每年水资料降落在大陆上的约为110万亿立方米, 扣除大气蒸发和被植物吸收的水量, 世界上江河径流量约为42.7万亿立方米, 按1995年的世界人口计算, 每人每年可获得的平均水量为7300立方米。由于世界人口不断增加, 这一平均数已较1970年下降了37%。
二怎样节约水资源
面临这严峻的水资源形势, 我们是该做些什么了:
1、要有惜水意识, 只有意识到“节约水光荣, 浪费水可耻”, 才能时时处处注意节水。
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例如在家里, 淘米水可以用来浇花;刷锅洗碗时不用一直开着水龙头冲洗, 减少用水量, 尽量不用洗洁精, 这样用过的水可以减少对自然界的污染;老式马桶中放一瓶装满水的矿泉水瓶子, 可以节约不少用水;洗衣服一定要用无磷的洗衣粉, 漂洗过衣服的水可以用来擦桌子、拖地等。
2、养成好习惯, 在洗澡时, 尽量使用淋浴, 且避免长时间淋浴, 应该间断放水淋浴, 搓洗的时候要及时关水。
家里可以准备一只大水桶, 用来收集日常生活中的废水, 用收集的废水冲马桶, 可以一水多用, 节约清水。
3、使用节水器具, 水龙头要安装上喷头, 用少量的水就可以刷干净。
尽量选购节水马桶, 从而达到节水目的。如果马桶的水箱过大, 可以尝试在水箱中竖放一块砖头或是一支装满水的瓶子, 以减少每次的充水量。
4、查漏塞流, 经常检修水路, 哪里有跑、冒、滴、漏现象, 及时修理和更换。
对用水量大的行业, 例如:洗车、理发、洗澡等, 怎样循环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的利用率, 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切实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三水污染问题
如果还不珍惜, 最后一滴水将与血液等价。
海河、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和珠江7大江河水系, 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万里海疆形势也不容乐观, 赤潮年年如期而至。在美丽的渤海湾, 浊流迸溅, 海面上漂浮的油污像一柄黑色火炬要烧毁海洋里的生命。
随着科学事业的逐渐发展, 厂房高楼的逐渐增多, 水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随着人类的破坏, 原来的那个蔚蓝色的“水晶球”已经不再明澈, 不再蔚蓝了, 即将干枯。
虽然地球71%表面覆盖的是水, 但是其实淡水资源只占了地球总水量的2%左右, 而可被人类利用的淡水总量只占地球上总水量的十万分之三, 占淡水总蓄量的0。34%。由此可见, 地球上可被利用的水并没有人类想象的那么多, 如果让它们继续遭到人类的摧残, 早晚有一天, 它会消失的。
首先, 要树立珍惜水资源的意识, 大力广泛宣传水资源的现状, 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使人们认识到水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的, 我国人均水资源只比全球平均数字的1/4多一点, 并且全国范围内水资源的分布非常不均。
其次, 一定要合理开发水资源, 不能破坏水资源。根据地下水超采造成危害程度的预测评估, 综合考虑地下水资源的恢复、补给能力, 将地下水开采管理划分为禁采区、限采区和控采区或不同的保护区, 进行分区开采;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地面沉降的检测, 改进监测手段, 如采用GPS技术, 实现CPS监测与分层监测标组监测自动化, 提高监测成果的时效性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加强水循环利用等方法, 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 改善水文地质环境。建立统一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 实行规划开发, 统一合理调度, 如在市区内逐步停止自采井, 统一调度使用城市供水。培养一批地下水资源监测、科研队伍, 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水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和严格的监管制度, 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 高效利用水资源, 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很重要的一点是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能够有效地调配和管理地表水、地下水, 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社会各部门的用水。要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系, 确保流域内各行业的用水, 合理配置水资源, 同时促进各行业的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 避免由于流域内各部门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异, 造成抢占水资源, 滥采地下水, 导致水多浪费多, 水少发展受制约, 生态环境被破坏。在促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方面, 要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 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系, 确保有限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建立节水新技术促进机制。在农业节水方面要建立节水新技术的促进机制, 创造有利于新技术推广普及的环境。因此, 要加大农业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力度, 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加快新技术成果转化。通过水利现代化和节水新技术促进农业生产集约化。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 要努力从政策上、体制上和机制上创造条件, 推进水利现代化和推广节水新技术。
篇4: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我很好奇为什么会把3月22日确定为世界水日,妈妈告诉我,1977年召开的“联合国水事会议”,向全世界发出严肃警告:水不久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199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
妈妈说:“水是宝贵的资源,要节约用水。”节约用水?我心想我们国家有长江、黄河,还有四大淡水湖,大量的地下水,这么多水可谓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还需要节约用水吗?妈妈看出我一脸困惑,就帮我网上搜索了一些关于“我国水资源现状”的信息给我看。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原来,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資源总量居然居世界第六位,但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在全世界排名为110位,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目前,我国668个大中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缺水。据科学家研究发现,如果把一个苹果看做是全球的总水量,而真正可饮用的水只相当于十六分之一苹果上一层薄薄的苹果皮,可见,淡水资源短缺,已是全球的严峻难题。
看了这些资料,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不久前在电视上看到的一幕幕缺水场景又浮现在我脑海里:严重缺水,地球沙化日益严重,绿洲减少,沙进人退;干旱让老柳树蜷缩着叶子,垂头丧气,禾苗干枯,地面开裂,人们只能去很远的地方挑水,有的还排着长长的队伍,在运水车旁边焦急等待着那一小桶救命的水……我不敢想象,如果有一天,地球的淡水资源真的枯竭了,那么地球上的人类和各种动植物该如何生存呢?
我下定决心要从节约每一滴水开始,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我也呼吁全世界的小朋友都要珍惜淡水资源。也请那些爱随意把垃圾扔进河道排放废水的人们停止你们的陋习,让我们一起节约用水,保护环境,让地球上的草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指导老师:仲 燕
篇5:保护地球保护水资源
保护我们的家园,是我们每个人应出的一份力量,现在的地球失去了生态平衡,许多地方遭到了破坏。以前的地球,天蓝蓝的,草绿绿的,海清清的。动物们在这里快乐的生活。这是多么幸福和美满啊!但是我们却破坏了它,到处污染,使许多动物失去了家园,遭到了灭绝。
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现在有许多国家严重缺水,比如:巴西、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印度尼西亚、印度、哥伦比亚、刚果等等。据统计一个人一生大约要喝51000升水,这是多么庞大的数字啊!而地球上的淡水资源仅占地球总水量的2%左右,可被人类利用的淡水总量只占地球上总水量的十万分之三,占淡水总蓄量的0.34%。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一半的陆地面积、遍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二十亿人饮水困难。而人类正以每15年增加 1倍的淡水需求消耗着水资源。到目前为止,人类淡水消费量已占全世界可用淡水的54%。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世界上70%的人喝不到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现在,每年有150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死亡原因大多与饮用水有关。据联合国统计,世界上每天有25万人由于饮用水而得病或由于缺水而死亡。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啊!
水污染不但危机人类,也给渔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使鱼虾死亡,还干扰鱼类繁殖,渔产量和质量大大下降。污水还污染农田和农作物,使农业减产。水污染还造成其他环境的下降,影响人们的游览,娱乐和休养。
水不仅是生命之源,对人类极其重要,而污染又是这样厉害。因此我们更应该预防和保护好水资源,合理并利用好水。政府为此也展开了一些保护水源的措施,例如:通过兴修大中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南水北调和区域调控,水库蓄放季节时空调控等水利工程措施,对水资源进行跨区域和跨时空的科学调配,并高效利用;北方沿海城市大力发展海水利用,积极利用海水替代淡水资源;推广节水的耕作技术,如流灌溉为滴灌、喷灌,并种植耐旱农作物以减少灌溉;工业污水治理,循环利用“第二水资源”;大力推广节水措施和宣传力度,制定合理水价以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建立节水型社会等等。
篇6: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
我,是一滴水。从小到大经历了许多欢乐与痛苦。我的小伙伴们也和我一样,经历了许多事情。
我从天空中的雨水里挣脱出来,来到了一个城市里的家庭中。刚一到,我就听到了哗哗的流水声。走近一看,只见一个小朋友正在大开着水龙头玩水呢!我心里一沉,心想:难道你就不能节约点水吗?难道你就不知道现在地球很缺水吗?我急忙写了一个字条“节约用水”,就匆匆地去其它房间了。一进另一个房间,又把我吓了一跳,一个人正在为装着两条金龙鱼的鱼缸换水,倒出来的水足足有一吨左右。只见他拿起一盆盆换出来的水往窗外倒,“哗”一吨多的水就这样白白地被浪费了。我越看越生气,真恨不得变成棍棒打他一下。我气呼呼的变成水蒸气飞出这家门外,向远方飞去。
我来到了一个农村,地里的庄稼在阳光下无力低着头,河沟也露出了干裂的肌肉。水滴伙伴们告诉我,这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地方,已经很久没有雨水了。我小心翼翼地来到了一个农夫家中。我先走进厨房,凑近一瞧,我的心抽动了一下,“这里的人生活得太苦了!”只见一个老爷爷正在淘米,等把米淘完,就用淘米水洗菜。洗完菜后就把沉淀物捞了出来。他要干什么啊?我心里充满了疑惑。老爷爷端着淘米水
进了卫生间,只见他把淘米水倒进盆里,然后把脸伸进盆里,原来他是要用来洗脸啊。我不由对老爷爷升起了崇敬之心。等他洗完脸,我跳到水盆上,对他说:“我是小水滴,我最喜欢节约水资源的人,看到你这么节约用水,我想和你交个朋友”。那人先是惊讶地看了看我,随后又笑着点头同意了。就这样,我们成了好朋友。我们相互说了许多水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节约用水带来的好处等等。他说:“这里的人都很节约,不像其他城市里的人那么浪费。”我也从很多事情中发现他们这里的人很节约,过了十几天,我要回到天空中去了,于是便向我的朋友告辞。他对我说他一定会倡议大家节约水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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