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共6篇)
篇1:税收制度
第十一章 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
第一节 工商税制改革
1.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理论
近几十年来,对于什么是良好税制的构成要素,经济学家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论有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复兴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这三大理论对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方案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
(1)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税率档次,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以所得为主体的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的普遍做法。
(2)一般消费税:普遍开征增值税、提高标准税率、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
(3)开征“绿色税收”,重视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3.我国工商税制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这决定了我国目前的税制仍然需要有步骤地进一步完善和改革。1994年我国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全面性改革。通过这次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但随着经济形势和环境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同经济社会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大,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做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部署。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政府分配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目标,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第二节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1.中国的现行农(牧)业税收制度
(1)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课征对象、调节领域都有较大的特殊性,因而农业税具有不同于工商税收的一些特点:即,农业税以总收益为征税对象;征收入库具有季节性;在征收制度上,地方
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税负稳定。
(2)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牧养牧畜,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农业税中还有一个特殊品种,即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2.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在农村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的又一次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该项改革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以“三个确保”作为改革的目标,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而且不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受影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经过几年的试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重要进展。
3.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问题
(1)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问题:当前取消各种统筹和收费,提高农业税率,要防止出现加重负担和负担不公问题;税费改革有可能使乡镇收入减少,有可能导致乡镇财政困难或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短缺;乡镇政权机构的“精兵简政”有待进一步落实。
(2)总结经验,完善当前农村税费试点的步骤: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高标准、高质量;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管好用好财政转移资金;以黄宗羲定理为戒,防止反弹。
第三节 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改革
1.税收管理的概念、分类及功能
(1)“税收管理”一词来源于英文“tax administration”,鉴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学术界对于“tax administration”的解释分为三类:即狭义的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管理,它们从不同角度说明了“tax administration”的含义,并构成了广义的税收管理概念。
狭义的税收管理是指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为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税务管理是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高频词之一,但为法律所认可的是我国新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的“税务管理”,即自我税收征管的一个环节,其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三个方面,也称基础管理。
(2)税收管理的职能取决于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管理的目标,就是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
2.多角度的税收管理理论
税收管理是一门充满实践性和综合性的艺术,必须从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其进行剖析,才能实现税收管理的功能最大化。本书从管理学、法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对税收管理理论做出一定分析,它们都是现代税收管理理论的有机组成。
3.中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实践
(1)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得益于税收理论的发展和税收法制体系的完善,而作为一项制度,税收管理更多的来源于对税收征管实践的法制建设。因此,我国税收征管的实践过程,特别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历程,演绎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更新轨迹,而这条轨迹恰恰反映了我国在税收管理理念上的进步。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经历了一个由分到合,从不统一到统一的历史进程。
(2)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第二次大规模的修改,与1995年的第一次修改相比,这次修改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力度上,都有重大突破。可以说,新征管法是对原征管法的一次全面修订。
(3)新征管法的修订,并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从全局着眼,全盘规划,整合进新。突出了税法的统一性、公平性,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依法治税的立法思想;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突出地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
篇2:税收制度
会计与税收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但是会计与税收有着天然的联系。不论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还是在纳税人方面,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的。在长期的人发展演变过程中,税收与会计逐渐形成分离、趋同、协作3个层面的稅会关系模式。税务会计是专门研究企业税款支出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及纳税资金筹划管理的边缘性学科。它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特定关系,税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都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着税务会计。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和税务会计本身的特点,税务会计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收入原则、配比原则。
税务会计模式有很多种,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税务会计模式主要有3种,即英美会计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我国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运行模式是最佳选择。
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将是一片混乱的;同样会计也必然会涉及税收,并总是和税收密切相。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思想和会计技术而日趋成熟,可以说,现代税收制度是借助于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税务会计是有税制要素构成的,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
纳税人享有权利和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税法知悉权、申请减免退税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等。纳税人享有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等。
税务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目的,检查是管理和征收的补充和保证。
篇3:税收制度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所申报缴纳税款等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后,发现存在税务问题和疑点的,主动约请相关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和说明,给予其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
税务约谈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其成本从税收征纳双方角度分别来看主要是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确定约谈对象、约谈过程本身的成本,而纳税人进行约谈的遵从成本包括准备举证资料、约谈花费的时间以及少量费用。与此相比,其收益的改善却是十分显著的。通过税务约谈,征税机关不仅节省了税务稽查所需消耗的大量人力、时间和费用,还收回了欠缴的税款,而纳税人经自查自纠补缴税款,避免和减少了企业由于受处罚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因此,这种改进是一种双赢的促成,应该得到充分的运用和推广。
当前,实施税务约谈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香港,而其中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是最完善的。在香港,税务局通过抽查调查对象,与其进行约谈,如发现偷税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但是,税法赋予税务局长酌情权。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程度的处分,比如提出检控、以罚款代替监控或评定补加税款。香港自从1991年实行以约谈为基础的税务审查以来,税务局追回了大量的透漏税款,成效显著。
二、税务约谈的意义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税收征管制度创新,它通过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服务新体制,推动税收征管效能的大幅提升,从以往“重检查、轻管理”的模式向“以征为主,以查为辅,征、管、查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实现从粗放型管理走向集约化管理,也体现出新型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具体说来,实行税务约谈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务约谈体现了税收管理从强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成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以及良好税收环境的有效的润滑剂。税务约谈制度在征纳双方之间引入了对话局面,充分尊重和保证了纳税人的税收地位,征税机关对待纳税人的态度也从过去的“事后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管理服务型”转变,这实际上是将以人为本作为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
第二,税务约谈有助于实现征、管、查的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当前税收征管三大环节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弥补了原有体制的不足,为征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三大分工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约谈制度的引进能够使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和约谈过程中加深对税源信息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税务约谈向纳税人提供了一个主动解释、说明的机会,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降低或节约纳税成本,提高了纳税人的经济效益。纳税人因对税法、税收政策缺乏了解或者了解不及时以及理解不全面而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的漏报、错报、少报在约谈过程中可以及时改正,补缴税款,免除处罚,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这不仅使纳税人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税务约谈推动了纳税人逐步走向自主管理,由过去全面调账检查转为在实施检查前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估,使得税收征收管理的成本和稽查工作的压力大大降低。税务机关也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有效配置稽查资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税收能最大限度的足额入库。
第五,税务约谈充分体现了税收征管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为依法治税、倡导诚信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也折射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理念,对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三、完善税务约谈制度的若干建议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适应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定的检查方法之外而采取的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税务系统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但由于税务约谈制度形成的时日不长,加之应用实践的范围有所局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笔者为税务约谈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从立法角度出发,给予税务约谈制度明确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于税务约谈工作刚刚起步,有关税务约谈的法律依据很少,仅有四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但是这四个文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要以此作为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法律位阶太低,效力不足的缺陷,一旦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将会使税务约谈制度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应当制定颁布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约谈制度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在税收实践中,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把握好标准,对那些依法纳税意识差,有明显违法意图或行为的纳税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坚持依法征税,维护税法尊严。
2、制定合理的约谈程序,保证税务约谈工作顺利开展
税务约谈工作的参与者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约谈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约谈工作能不能顺利开展以及能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只有公平、合理的程序才能促成征纳双方进行约谈,积极达成协议,自觉履行义务。
首先,税务约谈的前提条件,即什么情况下能够进行税务约谈,应予以规范化、统一化。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已实行税务约谈的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实际上也是由于税务约谈制度缺乏法律依据造成的。
其次,税务约谈在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事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允许纳税人准备相关材料、凭证等,对于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根据其申请考虑批准延期约谈。
最后,经过约谈,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应规定什么情形下税源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什么情形下直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什么情形转入税务稽查程序。
3、重视日常管理与稽查,提高税务约谈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在我国现行的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足额申报的重要手段。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在对税源的征管上,征管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不佳,从而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受到很大限制,而纳税评估恰恰是税务约谈实施的前提,因此,税务机关要重视日常管理与稽查,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的、准确的、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约谈工作有的放矢,准确有效。
4、明确界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约谈制度应赋予纳税人必要的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通知;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接受约谈的可申请延期;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变成变相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正。
当然,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尤为重要。应当规定纳税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不能无故拒绝或推迟税务机关发出的约谈通知;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进行说明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不得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
5、切实规范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约谈凸显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职责,通过税务约谈,纳税人因对政策误解,对法规认识不正确等犯的错误能被允许及时改正,从而免去受处罚的成本,这也是公法私法化的体现之一。那么,在税务约谈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被授予适当的权力,接受必要的监督。
从程序本位主义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在税收征管程序上的体现为对程序理性和程序自治的要求。在税务约谈制度实现的程序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税务机关应在约谈前向纳税人发出通知,约谈时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保证纳税人的人格尊严;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相分离;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证明,告知身份;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须经纳税人确认签字,税务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并进行举证等等。
然而,要有效发挥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功能,还必须应当考虑给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
首先,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导致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醒纳税人自行改正,作为自查补税,不作处罚;对于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在税务约谈过程中无法举证说明,但主动承认错误,申请补缴所欠税款可以减轻处罚;发现纳税人有明显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立即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其次,在约谈中,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和纳税人达成税收协议。虽然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来看,其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但这一做法无疑是有益于征税成本的减少和征税效率的提高的。所以,如何尽快完善税务约谈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放权”给税务机关是税务约谈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包括征纳双方签订延期偿还税收的协议、减免税收的协议以及将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交待已构成犯罪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在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等。这些建议对于有效实施税务约谈,构建新型税收征管制度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然,对于税务机关所拥有的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督:一方面提高裁量权实施批准权的审查级别,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另一方面,要形成在稽查机关内部同级稽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实现分工制衡,保证裁量权有效公平合理的运用。
“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查找证据,同时引入约谈机制,整个检查过程在和风细雨中进行,不仅让纳税人口服心服,而且达到了检查一户规范一户的目的。”一位税务机关的干部这样评价约谈制度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的好处。税务约谈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我们希望将其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激励约束、效果评价各个环节不断完善,实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征纳双方的共赢。
摘要:作为一种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 税务约谈制度不仅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 还实现了税收征管的帕累托改进, 体现出税收工作正朝着管理服务型转变的趋势, 对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 税务约谈工作刚刚起步, 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文章重点对此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税务约谈,意义,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杨斌:中国税改论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2]林文生: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思考[J].当代财经, 2005 (6) .
篇4:税收制度
【关键词】 税务约谈 意义 完善 建议
一、引言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所申报缴纳税款等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后,发现存在税务问题和疑点的,主动约请相关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和说明,给予其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
税务约谈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其成本从税收征纳双方角度分别来看主要是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确定约谈对象、约谈过程本身的成本,而纳税人进行约谈的遵从成本包括准备举证资料、约谈花费的时间以及少量费用。与此相比,其收益的改善却是十分显著的。通过税务约谈,征税机关不仅节省了税务稽查所需消耗的大量人力、时间和费用,还收回了欠缴的税款,而纳税人经自查自纠补缴税款,避免和减少了企业由于受处罚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因此,这种改进是一种双赢的促成,应该得到充分的运用和推广。
当前,实施税务约谈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香港,而其中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是最完善的。在香港,税务局通过抽查调查对象,与其进行约谈,如发现偷税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但是,税法赋予税务局长酌情权。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程度的处分,比如提出检控、以罚款代替监控或评定补加税款。香港自从1991年实行以约谈为基础的税务审查以来,税务局追回了大量的透漏税款,成效显著。
二、税务约谈的意义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税收征管制度创新,它通过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服务新体制,推动税收征管效能的大幅提升,从以往“重检查、轻管理”的模式向“以征为主,以查为辅,征、管、查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实现从粗放型管理走向集约化管理,也体现出新型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具体说来,实行税务约谈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务约谈体现了税收管理从强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成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以及良好税收环境的有效的润滑剂。税务约谈制度在征纳双方之间引入了对话局面,充分尊重和保证了纳税人的税收地位,征税机关对待纳税人的态度也从过去的“事后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管理服务型”转变,这实际上是将以人为本作为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
第二,税务约谈有助于实现征、管、查的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当前税收征管三大环节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弥补了原有体制的不足,为征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三大分工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约谈制度的引进能够使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和约谈过程中加深对税源信息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税务约谈向纳税人提供了一个主动解释、说明的机会,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降低或节约纳税成本,提高了纳税人的经济效益。纳税人因对税法、税收政策缺乏了解或者了解不及时以及理解不全面而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的漏报、错报、少报在约谈过程中可以及时改正,补缴税款,免除处罚,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这不仅使纳税人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税务约谈推动了纳税人逐步走向自主管理,由过去全面调账检查转为在实施检查前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估,使得税收征收管理的成本和稽查工作的压力大大降低。税务机关也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有效配置稽查资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税收能最大限度的足额入库。
第五,税务约谈充分体现了税收征管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为依法治税、倡导诚信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也折射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理念,对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三、完善税务约谈制度的若干建议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适应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定的检查方法之外而采取的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税务系统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但由于税务约谈制度形成的时日不长,加之应用实践的范围有所局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笔者为税务约谈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从立法角度出发,给予税务约谈制度明确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于税务约谈工作刚刚起步,有关税务约谈的法律依据很少,仅有四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但是这四个文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要以此作为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法律位阶太低,效力不足的缺陷,一旦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将会使税务约谈制度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应当制定颁布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约谈制度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在税收实践中,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把握好标准,对那些依法纳税意识差,有明显违法意图或行为的纳税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坚持依法征税,维护税法尊严。
2、制定合理的约谈程序,保证税务约谈工作顺利开展
税务约谈工作的参与者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约谈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约谈工作能不能顺利开展以及能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只有公平、合理的程序才能促成征纳双方进行约谈,积极达成协议,自觉履行义务。
首先,税务约谈的前提条件,即什么情况下能够进行税务约谈,应予以规范化、统一化。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已实行税务约谈的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实际上也是由于税务约谈制度缺乏法律依据造成的。
其次,税务约谈在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事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允许纳税人准备相关材料、凭证等,对于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根据其申请考虑批准延期约谈。
最后,经过约谈,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应规定什么情形下税源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什么情形下直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什么情形转入税务稽查程序。
3、重视日常管理与稽查,提高税务约谈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在我国现行的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足额申报的重要手段。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在对税源的征管上,征管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不佳,从而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受到很大限制,而纳税评估恰恰是税务约谈实施的前提,因此,税务机关要重视日常管理与稽查,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的、准确的、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约谈工作有的放矢,准确有效。
4、明确界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约谈制度应赋予纳税人必要的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通知;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接受约谈的可申请延期;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变成变相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正。
当然,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尤为重要。应当规定纳税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不能无故拒绝或推迟税务机关发出的约谈通知;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进行说明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不得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
5、切实规范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约谈凸显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职责,通过税务约谈,纳税人因对政策误解,对法规认识不正确等犯的错误能被允许及时改正,从而免去受处罚的成本,这也是公法私法化的体现之一。那么,在税务约谈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被授予适当的权力,接受必要的监督。
从程序本位主义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在税收征管程序上的体现为对程序理性和程序自治的要求。在税务约谈制度实现的程序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税务机关应在约谈前向纳税人发出通知,约谈时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保证纳税人的人格尊严;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相分离;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证明,告知身份;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须经纳税人确认签字,税务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并进行举证等等。
然而,要有效发挥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功能,还必须应当考虑给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
首先,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导致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醒纳税人自行改正,作为自查补税,不作处罚;对于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在税务约谈过程中无法举证说明,但主动承认错误,申请补缴所欠税款可以减轻处罚;发现纳税人有明显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立即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其次,在约谈中,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和纳税人达成税收协议。虽然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来看,其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但这一做法无疑是有益于征税成本的减少和征税效率的提高的。所以,如何尽快完善税务约谈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放权”给税务机关是税务约谈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包括征纳双方签订延期偿还税收的协议、减免税收的协议以及将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交待已构成犯罪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在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等。这些建议对于有效实施税务约谈,构建新型税收征管制度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然,对于税务机关所拥有的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督:一方面提高裁量权实施批准权的审查级别,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另一方面,要形成在稽查机关内部同级稽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实现分工制衡,保证裁量权有效公平合理的运用。
“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查找证据,同时引入约谈机制,整个检查过程在和风细雨中进行,不仅让纳税人口服心服,而且达到了检查一户规范一户的目的。”一位税务机关的干部这样评价约谈制度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的好处。税务约谈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我们希望将其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激励约束、效果评价各个环节不断完善,实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征纳双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 杨斌:中国税改论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 林文生: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思考[J].当代财经,2005(6).
篇5:三。税收征管制度
1税收管理概念:是国家的主管税收工作的部门,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2目的与原则:
目的: 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二、统一管理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
三、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效率原则
3.特点:
4税收管理制度:
1.)“三证合一”:2015年10月1日
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其他要求:
第一,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到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3)办理申报缴销手续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报》,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上注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后,返给纳税人。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5.)停业、复业登记(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停业登记 停业前,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停业申请登记表》
复业登记 复业前,《停、复业报告书》
1.)账簿设置的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财务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收、代扣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2.)账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4.)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篇6:法国税收制度简介
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个人房产税、营业执照税等。
(一)主要税种概况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在法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公司注册地在法国的法人实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股份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只是中央政府征收公司所得税,城镇和地方不征公司所得税。
(2)征税对象、税率
公司所得为在法国境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法国对居民公司从法国境外取得的利润不予征税,但是对于居民公司从其国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予以征税。
法国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分为标准税率、低税率和特殊税率。
标准税率:为33.33%。另外,年营业额超过7,630,000欧元, 年缴纳所得税税款超过763000欧元的公司,还应就所得税税款超过763000欧元的部分,缴纳附加税,税率为3.3%。
低税率:适用于低税率的所得主要包括一是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8%至15%。二是中小企业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为15%,年利润超过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仍为33.33%;特殊税率主要适用于租赁收入、林业收入、农业收入,税率为24%;来自免税公司的红利所得,税率为10%。
此外,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法律实体还要按年缴纳最小税,如下表
年营业额(欧元)
300000
300000---750000
750000---1500000
1500000---7500000
7500000---15000000
15000000---75000000
75000000---500000000
超过500000000
收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年最小税额(欧元)0 1300 2000 3750 16250 20500 32750 110000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常设机构比照居民公司纳税。长期资本利得之外的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征
法国公司税的纳税人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①免税所得::从其他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
②折旧扣除:折旧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种设备的折旧可以采取直线法或者余额递减法折旧法。直线法的规定如下表:
分类项目
商业建筑 折旧率% 2-5
办公设备
工具和机械设备
汽车或者卡车
飞机
使用余额递减法: 5-20 10-20 20-25 12.5采取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机器设备,下列固定资产允许
一是受酸碱腐蚀的设备;二是常年处于震颤的厂房和建筑物;三是常年处于高温情况下的设备;四是用于科学研究的设备;五是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物。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2003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用于净化工业用水的设备,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允许100%计提折旧;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有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资源再利用、保护环境的设备,电动汽车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可以100%计提折旧;软件设备,在使用的前12个月100%计提折旧。
③关联公司扣除:公司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合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如果支付费用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第57条予以调整。在法国关联公司包括母子公司、姊妹公司。
法**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红利,红利的95%可以免除公司所得税,但是5%部分必须加回到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④亏损结转:净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由于折旧而出现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⑤税收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和罚款外,大多数税款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增值税、营业税、注册税。
⑥ 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扣除,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额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办法:第一,对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红利,给予免税处理;第二,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有关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处理;第三,对与法国尚未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国家,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在境外纳税部分,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⑦研究费用扣除: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研究费用,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费用扣除标准为当年研究费用额减去前两年该项费用平均额的50%。但是每年的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200万欧元。
(4)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法国公司与其外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由于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第57条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将被加回到原应纳税所得额中。
法国公司纳税人支付给本国股东或者外国股东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法国金融机构正常利率平均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调整。
(5)征收管理:法国公司和其控股达95%的本地子公司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子公司有盈有亏,可以盈亏相抵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公司集团,只要拥有其子公司50%的股份,并且事先得到财政部的许可,也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国企业所得税按会计缴纳,实行分季预缴,预缴数为上一会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在下一个会计的前3个月内实行年终汇算清缴,补齐少缴的所得税税额。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另有规定除外)。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法国的个人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个人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可以被认定是法国居民。
个人的习惯住所或者家庭在法国;②法国是其基本的逗留地区(在一个日历中超过183天);③职业活动在法国进行;
④法国是其经济活动的主要地区。
(2)征税对象、税率
法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本年实际收到的年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现金津贴(搬家津贴)资本利得和其他投资收入。
在与法国签订了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国家中,除非缔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有特殊规定,法国对本国居民来自法国境外的,在收入来源国属于免税项目的收入也不给予免税。
关于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对居民取得的来自公开上市证券和不公开上市证券的资本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6%。法国对居民从与法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红利,征收资本利得税时,对协定中给予居民的税收优惠予以承认;居民从非税收协定国家取得的红利,只就现金红利缴税,但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2001年起,法国还就居民、非居民取得的红利收入征收10%的附加费,2005年前对居民销售基本不动产给予免税。2005年1月1日后,对居民销售基本不动产的税收政策将有所变动。
法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从 0至48.09%。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0、15%、和25%。2006年法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距
6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4412欧元的部分 超过4412欧元至8677欧元的部分 超过8677欧元至15274欧元的部分 超过15274欧元至24731欧元的部分 超过24731欧元至40241欧元的部分 超过40241欧元至49624欧元的部分 超过49624欧元的部分 税率(%)0 6.83 19.14 28.26 37.38 42.62 48.09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法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年收入总额减除国家允许扣除的费用。扣除项目如下:
①工作费用扣除:法国对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雇员可以选择按照工资、薪金的10%作为工作费用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可以选择工作费用据实列支的方法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5年最高扣除额为12648欧元。一些自由职业者(如新闻记者)在他们本取得第一笔收入时可以享受扣除额为7650欧元的附加扣除。
②标准扣除:社会保障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保险费用也在扣除范围中,外国居民在国籍所在国缴纳的非强制性的养老金不允许扣除。除此之外,雇员还可以享受标准扣除,扣除比例为工资、薪金的20%,2005年最多不得超过23180欧元。
③受抚养人扣除:18岁以下的儿童、残疾孩子(不论年龄大小)属于受抚养人。18岁至21岁的儿童、21至25岁的专职学生,可以申请为被抚养人,拥有被抚养人的家庭每年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7欧元,而超过两个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034欧元的税收优惠。④其他扣除:包括用于维护、修理其基本住所的费用,保险费收入、居民对慈善机构的捐款、家庭雇佣服务员所发生的费用、学生教育费用、照料孩子的费用、艰苦地区补偿、搬家补贴。
(4)征收管理:法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夫妻必须联合申报,除非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不允
许单独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采取日历申报,建立在年收入的基础上,申报必须在下一个3月1日之前完成。申报表分成几部分,包括纳税人婚姻状况和受抚养人情况。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非居民从法国的雇主或者职业活动中取得的所得必须源泉扣缴。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分三次缴纳,前两次预缴,最后一次汇算清缴.;另一种方法是按月预缴,最后汇算清缴。
3.其他主要税种
(1)增值税:在法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有三种: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和2.1%以及零税率。低税率5.5%,主要对生活必需品征收如食品、饮料、客运、书籍等;低税率2.1%,主要对日报、药品、严肃的音乐演出(包括音乐剧、音乐会、芭蕾舞、马戏团)、销售家畜给非纳税人等征收;出口货物和劳务适用零税率。在法国东南部的科西嘉省,虽然与全国执行同一部税收法律,但对进口货物和提供劳务服务征税,税率更为优惠。法属圭亚那不实行增值税,法属马提尼克岛、瓜德罗普岛(南美洲小安的列斯群岛中部)实行增值税,税目与法国基本相同,税率更为优惠,标准税率为8.5%,低税率为2.1%。
(2)个人房地产税:在法国私人拥有房地产需要缴纳地方税,即个人房地产税。该税税收收入主要归属地方财政,税率由于房地产面积、地理位置的不同递减,税基建立在房地产的上一年的价值上。
(3)营业执照税。进行工商活动的所有法人或者实体都要缴纳此税。该税为地方税,各地地方政府制定了不同的税率。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以所用有形固定资产的租金值(增加值)为计税依据,二是以支付给雇员的薪金为计税依据。
(4)社会保障税:从2002年起,雇员应当以其工资、薪金为计税依据,缴纳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至23%。
(5)财产税:按照财产净值征税。在1999年1月1日以前,财产净值超过720000欧元开始征收财产税。财产净值在720000欧元至1160000欧元之间的,适用税率为0.55% ;财产净值超过1500万欧元的,适用税率为1.8%。法国居民就其全世界拥有的财产缴税,非居民仅就其在法国的财产纳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
1.公司所得税:法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税收优惠,对投资于工业建筑和商业建筑的资本允许加速折旧,对外资投资于不发达地区给予提供补助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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