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为

关键词: 参与度 管理工具 提升 行为

食品安全行为(精选十篇)

食品安全行为 篇1

和所有流行的理论一样, 不同的人对行为安全的定义和如何实施有不同理解。但不可否认的是, 只有采用恰当的方法, 才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行为安全的实施如能得到现场领导的支持, 结合同步改善的作业环境、工程设计和管理系统, 就会成为推动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强有力工具。如创立于1979年的BST公司 (Behavioral Science Technology Inc.) 注册的BAPP技术, 即行为事故预防流程, 其通过灵活、系统和综合的方法, 针对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和隐患进行防范, 鼓励全员参与, 从而提高工作现场安全, 取得良好的安全绩效, 同时也能提升员工的责任心、敬业度和整个企业的安全氛围。

工作界面

无论在工作现场还是公司总部, 最基本的目的是主动发现并减少工作场所风险和隐患。所有的安全行动、制度、计划和措施将以此基本任务为基础。事实上, 很多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和措施, 工伤事故仍然不断发生, 令人费解。造成这种局面的部分原因是企业误解了造成风险的根本原因, 以及如何有效、持续地去改善和提升安全绩效。

有人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要么是员工不当的行为, 要么是设备和设施的缺陷。其实, 这样理解是有偏差的。在工作中, 员工需要与工作流程、设备设施互动, 这种互动就是一种系统, 我们称之为工作界面。该系统包含诸多变量因素, 包括设施设备的设计质量、员工培训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现场领导力的水平, 以及工作现场的安全氛围等。

行为安全的重点是以员工的行为为基准, 评估和改善整个作业系统。观察工作不是把矛头指向员工, 而是通过了解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 真正提高安全。关注工作界面的状况可以让企业确定所需的资源, 以便在事故发生之前对症下药, 防患于未然。

关键步骤

行为安全是一种了解、影响并改变工作界面的机制。真正的行为安全系统包含4个关键步骤:识别关键行为、收集数据、提供反馈和利用数据清除安全工作障碍。

识别关键行为 在该步骤中, 将成立一个执行委员会, 分析现场的事故报告和代表性案例, 以查找对安全绩效至关重要的行为。通常会选取熟悉现场运作的员工加入该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成员将从场地运作的角度来给予每个行为贴切的定义, 并且分类列入观察数据表。关键行为的正确定义不仅可以客观地衡量安全绩效, 还有助于形成新的安全常用词汇。

收集数据 经过培训的观察员使用数据表通过观察, 衡量工作场所员工风险暴露的程度。虽然许多现场主管都参加行为安全的培训, 但大部分现场的观察员团队是由操作工组成。

提供反馈 采集数据后, 观察员针对他们所观察的安全与带风险行为与同事进行讨论。观察员指出员工的安全行为, 并尝试找出带风险行为的根本原因。观察员还将记录同事对安全行为障碍的建议和想法, 之后利用行为安全专用数据分析系统分析观察记录的数据。

利用数据清除障碍障碍 清除是改进工作界面安全最重要的一环, 利用观察数据找出员工面临的风险。跨部门组成的清障小组根据观察员的书面评语来确定所需的补救措施数量和类型。必须谨记的是, 可行、不可行和困难行为这3种基本类型的个人行为可导致风险或隐患的产生, 障碍清障小组可相应调整干预措施。

各级人员的职责

工作界面不是孤立的。组织的安全保障体系、组织支持系统、文化和领导力都会影响工作界面的安全或危险程度。因此, 成功的BBS活动要求各层级均参与安全与障碍清除事务。

一线员工 在许多企业, 行为事故预防流程的实施可以调动及鼓励一线员工率先积极参与, 从执行观察到召开会议、数据分析及在必要时支持行动计划。成功的组织确保关键人员受到其岗位职责所要求的适当培训。

主管和团队领导 主管对安全绩效的日常活动具有最大的影响力。一些场所允许主管观察, 但大部分只让主管起到辅助作用, 督导工作, 这样员工能进行观察并协助清障行动计划。

高层管理者 研究显示, 成功的安全活动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领导力。领导的一言一行, 会明确地把重要信息传达给组织所有成员。即便不参与实地观察或障碍清除, 高层管理者仍可通过促进健康的企业文化来为行为安全成功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场经理可直接参与其中, 有效掌控流程或协助行动计划以清除安全行为障碍。

7个要点

第一, 行为安全是一种管理工作界面风险和隐患的方法。在工作面上, 员工的行为离不开现场的工作环境和管理体系, 卓越安全与组织如何有效管控工作面危害和风险隐患有直接关系。研究表明, 行为安全活动可促进组织从安全文化到生产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二, 行为安全不会出现在真空里, 他们通常是组织管理体系、文化、领导力和员工多重关系的反射。通过对5个现场内带风险行为的研究正好体现了这一结论。2年间, 工作现场共有13 000次带风险行为, 其中17%是由于个人原因, 即我们所说的可行行为, 而绝大多数 (83%) 是由于工作有难度 (需要很大努力) 或不可行 (超出员工控制能力) 。

第三, 安全管理体系, 虽然必要, 但还不足够让组织达到卓越。实施观察要看组织内部是如何看待观察的。提供反馈是我们做事的常态, 还是信心不足, 准备退出?组织是否不遗余力地支持清除现场危害和风险?培训时间是否有保证, 还是取决于组织是否有更重要或优先事宜?如果希望实施结果富有成效,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配合并获得组织其他要素的支持。

第四, 文化预测结果。行为安全成功实施的一个强大指标是组织文化的提升, 主要体现在组织安全价值观、上行沟通、团队合作和关心他人安全等方面。近期的研究表明, 那些安全文化得分比较高的公司事故率比较低, 而安全文化得分相对较低的公司事故率则比较高。

第五, 领导的言行对营造“安全是公司重要价值观”的文化至关重要。最近研究表明, 那些实施行为安全的同时, 也在提升其安全领导力的公司, 其事故率的改善远远好于那些仅实施行为安全的公司。

第六, 行为安全可帮助减少重伤和致命事故。公司可以利用基层员工聚焦生产现场, 扩大关键行为清单, 通过采集的数据评估潜在的重伤和致命事故风险。如果员工清楚并能够查找各种预兆, 那么通过采用必要步骤就可以预防事故和避免悲剧的发生。

第七, 通过收集数据, 制定安全行动计划和战略可以让组织从行为安全系统最大获益。如果数据不准确、不全面、不可行则没有利用价值。更重要的是, 要认真分析数据从而了解这些数据到底反映了什么。数据能够帮助组织发现事故主要原因和模式, 识别高风险行为以制定干预策略, 了解潜在严重事故隐患以便更容易和相关方沟通这些问题。

行为可靠性

目前, 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都在日益完善, 而发生的事故大多被视为员工违章行为导致。由此引发我们一个思考:我们根据国际先进管理标准建立体系, 各种程序、文件一应俱全, 为什么还在频繁发生事故?其实, 纸面上再好的程序文件, 如果无法实施或者难以实施, 那它就是无效的。而我们的目标是让员工在正确的时间, 以正确的方式, 做正确的事, 并且持续如此, 我们称之为“行为可靠性”。

行为可靠性包含2方面, 即员工遵守规章、安全作业的能力, 以及他们是否会这样做的能力和动力。

关于“能力” 很重要的一点是, 确保每个员工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者都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维修工必须知道如何锁定设备, 明白公司的锁定/挂牌流程;维修主管、经理和安全检查员也必须了解这些步骤。此外, 实现行为可靠性还取决于员工对“做什么”“什么时候做”这两个问题的良好判断。系统几乎不可能对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 最终总会出现需要员工进行判断的情况。一线员工和主管通过对各种危险暴露场景进行分析, 非常有助于他们的安全判断。同时, 我们还要警惕认知偏差的陷阱。比如, 我们刚刚用某种方法完成了一项工作而没有意外发生, 可能会倾向于相信再次用这种方法也是安全的, 即便它与流程要求不一致。认知偏差会导致人们作出错误判断, 从而增加风险暴露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关于“动力” 即使当员工具备执行的能力, 如果没有执行的动力, 也无法确保其行为可靠性。如果企业文化鼓励、默认不同的行为, 即便有能力按照安全体系要求执行的人也无法坚持下去。当采用其他做法或者走捷径在现场已经成为习惯, 几乎所有人都会按照惯例作业, 而对他们所受过的培训置之不理。公司管理者有责任建立一套企业文化, 使得行为与安全流程和安全管理体系相辅相成。管理者的安全领导力如何, 以及怎样提升各级管理者的安全领导力, 使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也很重要。另外, 通过领导和员工全员参与, 看到他人不安全行为能够主动提醒, 也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其组织安全文化。

结语

行为安全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包括:高层管理者的支持与承诺;执行委员会积极推动;流程与有关事宜得到全员的支持;障碍清除的数目与频率能促使员工认同流程的有效性;从“减少风险、隐患”下手, 按部就班, 不要操之过急;经理与主管的重要作用 (如参与观察, 识别并解决问题,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有效的沟通、反馈) 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篇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安全法与公民饮食行为 篇3

中国公众盼望的食品安全法无疑为今后公众的食品消费撑起一把保护伞,但是,这把保护伞毕竟还只是一个框架,而真正要确保食品的安全还需要公民把自己的饮食行为与食品安全法中的种种条款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得到保护,并让自身的食品消费慢慢变得安全起来。本文将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中与公民饮食行为密切相关的几个亮点一一呈现,并做深度点评,以飨读者。

安全行为一:自我保护

新法新说: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举例说明:糖尿病患者需要注意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肾病患者需要注意食品中的蛋白含量和种类,为婴幼儿购买食品要注意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普通消费者也可以知道所购买食品的几种基本营养物质糖(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盐、膳食纤维等的含量,以便做到合理选择。

专家点评:如果从消费者本身来看,食品安全的重点是自己的消费行为首先要有预防性或警觉性。而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只是提醒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如果消费者有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意识,则食品安全法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反之,如果消费者没有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法也很可能帮不上大忙。

食品消费的第一种安全行为是,遵循食品安全法的提醒,购买食物时要仔细阅读食品标签。以上9项内容(加上婴幼儿食品内容实际上是10项)就是一种提醒,要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注意。例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不仔细看,可能会买到过期食品或保质期将过的食品,会造成损失。即使是食品质量好,如果不注意贮存条件,也有可能因贮存不当而使买回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变质,例如,鲜奶放在常温下很可能一两天就变质。而且,如果注意食品标签,还可以知道食品的各种成分、添加剂名称和含量,有利于消费者的合理选购。

安全行为二:多重信誉

新法新说:与仔细阅读食品标签相关的第二种食品消费安全行为是,注重食品销售的正规渠道和品牌。消费者购买食品,应当首先选择声誉较好的大超市、商场,同时选择那些具有品牌的食品。

举例说明:很多老年人喜欢去农贸市场、早市夜市买东西,因为他们觉得,市场上买东西可以讨价还价,一样的食品比超市还便宜,少则几毛多则数元,认为价格便宜才是硬道理。

专家点评:其实,大的超市、商场一般都积累了长期的食品选择、配送和销售经验,而且有正规的企业管理和丰富的销售经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食品。而出现问题食品也就是在拿声誉冒险,甚至自毁前程和“钱途”。综观国内外的大型超市,很少出现问题食品,原因也在于此。而且,即使消费者买到了问题食品,也可以通过生产者的名称向超市进行索赔。而正规超市或商场能让消费者放心的原因也在于他们能按上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填写各种完整的信息,以便消费者和食品监管部门追踪。

另一方面,进正规超市和商场的好处是,可以购买品牌食品,而且消费者应当养成购买品牌食品的习惯。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消费者还缺少应有的意识,反而在衣服、化妆品、汽车等上面注重品牌。其实,消费者最应当养成的安全消费习惯便是买品牌食品,其原理与其他品牌商品一样,其质量能得到保证,而且索赔较为容易。

安全行为三:积极索赔

新法新说: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举例说明:如果你在超市或商场买了一瓶腐乳,吃了后拉肚子,你怀疑是腐乳的问题。这时,千万不能把腐乳一扔了事,而是要保存腐乳和购买发票,通过消协或请求食品监管部门对腐乳进行化验。如果腐乳不符合国家的种种食品卫生标准,哪怕是包装不合格、贮存时间过期、腐乳中有过量添加剂或不允许的添加物以及细菌超标,你都可以申请要求商家和厂家赔付食品价格10倍的赔偿金。

专家点评:尽管也有消费者认为“假一罚十”的规定罚得太轻,没有对制假贩假的人罚他个倾家荡产,但这种法规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是一大进步。而未来,还要靠公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来完善这一法律。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安全系主任何计国也强调,消费者对伪劣食品的举报和索赔,就是最好的支持行业发展的举动。

安全行为四:不跟名人走

新法新说: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说明:明星、名人为食品广告代言早已屡见不鲜,蒋雯丽、陈小艺、蒋勤勤、濮存昕……这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明星、名人,将来若再想为食品广告代言,可要慎重了。

专家点评:这一规定为今后的明星代言食品广告上了一道紧箍咒,对于中国的消费者意义尤为重大。原因在于,很多消费者都是看了明星的广告,由明星的晕轮效应而带动消费某种食品的。有了做虚假广告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就可以有效遏制明星不负责任的广告,从而减少很多消费者的盲目跟随行动。

但是,食品消费的广告引导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即消费者和广告代言人、广告主的两面关系。就公众而言存在着盲从明星名人的行为方式。原因在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不同阶层,不同阶层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很大的差异。社会地位高的人,包括拥有权力者、有话语权者以及有广泛知名度的人(如影视和体育明星),都会对公众的思维、言语和行为方式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其中也包括饮食消费行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众自身不应具有判断力,也不意味着公众要全盘相信名人和明星代言的广告。做一个独立思考的人不仅对于其工作和生活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食品消费也有重要意义。而不盲从名人和明星广告的基础在于,需要懂得一些生活常识和基本的科学知识,以及怀疑和批判精神,这一切都可以概括为科学素养。如果具备基本的科学素养,公众自己就会判断一些食品是否安全,食品广告是否属实,名人明星的代言是否靠谱等等,从而避免盲目跟风,提高自己食品消费的安全度。

不过,在广告影响公众的食品消费方面,还需严格制约名人和明星广告的作用。而新法规定个人(包括明星、名人)代理食品广告要负连带责任就是一种制约。尽管对此规定有许多明星愤愤不平,但其对保护广大消费者并保证公众的食品安全是有重要意义的。

明星、名人,也即公民做广告有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明星、名人当然有权利做广告,但是做广告还得承担责任。新法关于明星代言广告的权利和责任最初的规定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后来,修改后通过的法律文本则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认定已经大大减少了明星和其他人代言广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担责的范围大大缩小,从“食品安全标准责任”降低和缩小到“虚假广告责任”。做出这样的改动是考虑了一个充分的理由,明星或其他代言者不可能担负起产品质量检查和认定的责任。所以,明星和其他代言人只需为“虚假广告”负连带责任,而虚假广告的认定则应当由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和法院来认定。

做广告的权利和责任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不可能只要一面而剔除另一面。要求明星和名人对其所做的广告负责就既可以约束明星、名人的代言广告,也可以减少公众盲目跟着明星的广告引导来消费食品,从而确保公众的食品消费更为安全。

安全行为五:正确认识添加剂

新法新说:新法增加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举例说明:以面粉为例,中国在普通面粉中使用增白剂已有二十多年,而这是一种极具争议的面粉添加剂。反对使用方认为该添加剂对人体有害,并以欧盟早已禁用为根据。支持使用方认为该添加剂被国际组织认可是无害的,且以美国可不限量使用为据反驳。两派之争旷日持久,裹挟了从民间到中央各部委,从企业到各路专家各个层面的意见。

专家点评: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安全的一个最有争议的话题,而新法对此有了一些规则上的改进。本着不用、慎用、少用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允许使用;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瘦肉精”猪肉、敌敌畏泡火腿、三聚氰胺牛奶、苏丹红辣椒酱等事件,让不少人“谈剂色变”。但是,一些食品专家认为,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而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可带给人们益处,也可能带来危害。

但是,是否是添加剂目录以内的物质就是安全的呢?理论上讲,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内的物质是安全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人们吃下的是纯天然的食品,也远比那些添加了尽管是安全的添加剂的食品要好得多。所以,有人提议,最好不要给食品加入添加剂,即使要加,也不要使用化学合成的添加剂,应该使用生物提取的添加剂,以及使用最少量的添加剂。

如果跳出利益之争,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上其实正如人们在生活中欣赏美人一样,是喜欢并爱恋经过整容的美女,还是真心迷恋和热爱天生丽质的美女。其实,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很多人被整过容的食品迷住了,而来不及厌恶甚至痛恨整过容的食品,正如绝大多数人都爱天然去雕饰的美女,而容不得整过容的美女躺在自己的身边一样。因为,除了痛恨虚假并因此而恶心,那种纯粹的人类情感是难以装出来的。

安全行为六:本色饮食

新法新说:新法中提到,提倡健康的饮食方式,虽只是短短一句,却有着非同一般的力量。“本色饮食”就是一种健康饮食方式。

举例说明:现代人尤其是都市里的人,很少有人会做馒头,烹饪面食一窍不通的也比比皆是,好在想吃馒头也容易,可以随意买到。问题是,现代人贪图色香味的感官享受,和味道淡淡颜色平平的馒头相比,蛋糕点心更让人称心。

专家点评:正如今天人们在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和对事物的评价一样,本色、原色和自然才是最好,对食品的要求也应当是原色原味和自然营养。这个道理放之四海而皆准,只有符合进化的自然本色,在外观上才是最美的,在功能上才是最好的,在本质上才是最优的,在营养上(就食品而言)才是上乘的。这也是为什么营养学家总是鼓励人们吃新鲜的、原色原味的食品的原因,甚至有的营养学家提倡连烹调能避免就避免。因为一加热,食品中绝大多数有益于人体(营养和抗病)的酶就会被破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当然,很多食品卫生专家会告诉公众,凡是经过合法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都不会有害人体,因为经过风险评估。例如,所有添加剂都要经过卫生学调查、毒理学试验、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确定、每日实际摄入量、执行生产和使用新食品添加剂审批手续等一系列过程。而在国际上,食品添加剂的审批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添加剂法规委员会(CCFA)在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

尽管法定的食品添加剂无害,但是它们会不会对食品的自然属性造成影响,从而改变食品的营养本质呢?许多研究结果早就给出肯定的答案了。而且,有些食品加入了添加剂,也并不能让食品的色香味好到哪里去,甚至造成味道更不好。例如,面粉中加入增白剂会产生漂白剂味儿,因而让人们更怀念原色原味的和营养更好的粗面粉。

面对大量的化学添加剂进入人们的食品时,就连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也在担忧难以控制难以计数的添加剂。加拿大麦克迈斯特大学生化系荣誉退休教授罗斯·休姆·霍尔说,食品添加剂是否安全不是个人就能检查的。这需要精密的实验仪器和深厚的知识功底……然而,联邦政府却允许成千上万的化学添加剂未经检测就出现在你的食品里,当你对这些东西咬上一口时,未知的化学成分就已经进入了体内。政府之所以认为是安全的,是因为他们用20世纪30年代的标准来检验

意识到这一点,过去把给宇航员的人工合成食品吹嘘成完美食品榜样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也以尊重科学和事实的态度改口说,人工制造的食品无论从色、香、味还是质来看,都让人无法接受。

所以,当我们能吃上新鲜和自然的食品时,为何要容忍那么多的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进入我们的食品中呢?

食品安全行为 篇4

中国蔬菜小规模种植比重较大, 种植地分散。以广东省为例, 其蔬菜种植面积达1769.69万亩, 蔬菜年总产量达2718.59万吨, 而蔬菜种植户约有1863万户, 平均每户种植面积只有0.95亩, 每户年均蔬菜产量为1459千克[1]。广东省是中国经济强省, 蔬菜产业伴随着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在迅猛发展, 成为种植业的主导产业[2]。由于蔬菜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中, 蔬菜安全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以及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对广东省蔬菜农户进行调查, 从生产行为与信息行为的角度, 分析安全蔬菜生产过程、安全知识与法规供给以及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蔬菜农户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其信息行为, 了解农户的蔬菜安全意识和知识, 分析生产过程中各种行为的规范程度, 探究农户的信息利用途径、政府有效的信息供给模式以及质量监管手段, 为安全蔬菜生产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数据参考与决策依据。

二、调查数据

项目组选取了广州、佛山、中山、肇庆、湛江、江门、潮州、汕头、汕尾和河源等十个较为典型的城市 (地区) , 随机调查其蔬菜农户, 分发360问卷, 获得321份有效问卷。问卷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内容, 一是农户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蔬菜年收入、种植面积;二是农户的生产行为与信息行为;三是农户对于蔬菜安全和监管制度的观点与看法。

被调查者包括164位男性和157名女性农户, 其中58.3%处于21岁到50岁之间, 其余农户均大于50岁, 蔬菜农户相对来说总体年龄偏大。受访者七成以上均为初中或以下学历, 农户教育水平总体偏低。绝大多数 (90.7%) 农户为小规模种植 (5亩以下) , 多数农户 (67.3%) 的年均蔬菜收入低于1万元。超过一半 (55.8%) 的农户对于绿色蔬菜的概念解释不清或不知道, 总体上安全意识不高。

三、行为分析

1. 农户生产行为

蔬菜农户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播种、养护和采摘三个环节。播种之前通常要对种植环境的安全性进行检测, 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并选择质量好的蔬菜种子。种植过程中需要进行合理施肥、病虫害防治、记录和管理生产过程等。蔬菜采摘上市前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源头上容易导致安全问题的生产行为较多, 本文重点考察环境安全检测、农业物资购买地点选择、农药品牌选择、农药用量决定、肥料选择、生产过程记录和蔬菜质量检测等行为。

种植环境安全较为重要, 但调查中仅13.1%的农户在种植前会进行土壤安全检测。对于农业生产物资, 有38.6%的农户在较为规范的农业物资公司 (商店) 进行选购, 而多数农户在不够规范的菜市场、地摊、网店等地方选购。在选择农药时, 33%的农户选择著名品牌农药, 其他农户依靠农业技术人员推荐 (20.2%) 、销售人员推荐 (38%) 以及自己主观想法购买 (8.7%) 。农户与销售人员并非专业人士, 难以避免利益驱动的购买行为。使用农药时有43%的农户会根据农药规格说明确定其用量, 21.5%会在农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农户指导下使用, 其余农户凭经验去使用农药, 这会存在一定的农药过量风险。化肥过量使用也会对蔬菜和土壤质量造成影响, 而调查中65.4%的农户使用了化肥, 需要对其合理监管并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性。但生产过程记录得较详细的农户仅有12.1%, 其记录的信息包括农业物资使用种类、次数和用量等, 其余农户只记录了部分信息 (33.6%) 或者没做任何生产记录 (54.2%) , 这对于追溯生产环节存在一定的困难。蔬菜采摘并进入流通环节前的安全检测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仅16.2%的农户做到所有批次蔬菜的安全检测, 30.8%的农户会配合检查人进行部分批次的抽样检测, 其余53%农户的蔬菜会在没有任何安全检测的情况下进入销售市场, 这存在较为明显的安全风险。

2. 农户信息行为

威尔逊的信息行为模型[3]认为, 用户的信息需求来自于生理需求、情感需求或认知需求, 这驱使用户去进行信息搜索, 并可能产生信息交流与传递行为。对于蔬菜农户, 其生理需求为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购买需求。情感需求为实现生产目标或盈利目的而产生的信息需求, 如销售需求。认知需求为学习蔬菜生产技能、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监管法规所产生的信息需求。本文重点分析农户的生理需求、认知需求、信息搜索、信息交流与传递等信息需求与行为。

48.3%的农户有利用电脑、手机或电视等工具上网的经历, 其余农户没有过上网行为。学习安全蔬菜种植技术的途径有多种, 受访者主要依靠农业技术人员 (29.6%) 和电视 (29.3%) , 部分农户利用网站 (9%) 和书籍 (9.3%) , 其余22.7%的人没有技术学习行为。当遇到病虫害等问题时, 多数农户会向其他农户 (66.4%) 和农业技术人员 (17.1%) 寻求帮助, 部分农户则会依靠网络检索 (8.1%) 或书籍 (8.4%) 来探寻解决办法。在需要了解蔬菜质量安全标准与管理法规时, 大多数农户 (89.1%) 会依靠农业技术人员或技术推广站, 少数人则选择互联网 (1.2%) 或其它方式 (9.7%) 。可见新的信息手段并非农户首选, 农户解决问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惯性依赖。农户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有利于促进生产的良性循环, 调查中发现多数人 (60.4%) 会与其他农户分享种植的经验和知识, 但有少部分人 (13.4%) 不与他人分享。原因可能是部分农户住得较为分散, 较少有机会与他人交流。在进行信息分享时, 85%的农户采用的是面对面的沟通方式, 少部分人采用电话 (11.2%) 或互联网 (2.8%) 在线交流。此外, 在接受安全蔬菜种植的教育培训方面, 较大比例 (60.7%) 的农户在过去的一年没有机会接受培训活动, 少数农户 (14.6%) 有培训机会但没有参与过, 其余农户或多或少均参与了培训活动。

四、讨论与建议

1. 讨论

分析农户行为并调查各地区监管实情悉知, 监管系统在农药购买与肥料选择环节对农户均有一定的引导, 在安全知识与法规获取与分享方面也提供了多种途径。然而在生产记录管理、产前环境安全检测、蔬菜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 主因是安全检测力量不够、生产过程管理不规范。在安全监管体系中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 虽然存在较多农户生产问题求助的方式以及信息获取手段, 但农户总体年龄偏大且受教育水平偏低, 信息技术利用率低, 技术人员依然是农户最信任且被求助最多的“人工信息平台”。安全蔬菜生产培训是提高农户安全意识, 规范农户生产行为的有效途径, 而部分地区的培训工作还执行不到位, 这与小规模种植的分散性导致执行难相关。

通过调查还得到农户对于蔬菜安全监管体系的一些意见和想法。对于已经开展的生产培训活动, 仅27.8%的农户认为其内容良好且实用, 而46.8%的农户觉得培训内容不足必须改进, 其余25.4%的农户则直接否认了培训内容的实用性。这表明目前的培训活动多数没有达到农户的预期和要求, 这可能是农户参与度不够的原因之一。对于蔬菜安全监管体系需要改进的方向, 农户呼声最高的分别是提高农户的安全意识与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蔬菜安全检测、落实蔬菜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制。

2. 建议

目前蔬菜安全监管问题更多体现在小规模蔬菜种植领域, 现基于分析结果提出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1) 加强小规模蔬菜种植的环境安全检测以及蔬菜售前质量安全检测。安全检测部门要增加检测的频率和强度, 并对检测制度规范化。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将抽样、送检、信息发布、问题跟踪处理等工作系统地落实到乡镇农业管理部门或村委等基层单位, 并在县级农业部门下对各基层监管单位实施扁平管理, 提高监管的效率。

(2) 加强小规模蔬菜生产的过程管理, 完善农户种植记录制度, 在产前、产中、售前各阶段系统记录施肥、用药等生产行为, 提高安全问题可追溯性。

(3) 加大违规使用农药和销售不安全蔬菜的处罚力度, 提高违规成本。

(4) 对蔬菜种植业实行多元化信息供给策略, 完善安全知识与法规的网站平台, 增加电视、电话平台应用, 同时构建合理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 应对农户的人工信息需求。

(5) 完善安全蔬菜生产知识与安全管理法规的培训工作, 增加培训信息的获取手段, 改进培训内容的实用性。

(6) 加大财政投入对蔬菜安全性与种植补贴合理挂钩, 提高培训的参与度、实效性以及农户生产操作的规范性

五、结论

本文从蔬菜农户生产行为与信息行为的视角, 分析了蔬菜生产过程与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农户在确定农药品牌时依赖销售人员或自身经验, 确定农药用量时也依靠自身经验, 会存在选择不适宜农药和用量过大的潜在风险。蔬菜生产过程记录工作存在不足, 许多农户的生产资料种类、使用时间、用量、生产操作等无法追溯。过半农户的蔬菜在没有进行安全检测的情况下进入了市场, 表明小规模分散种植的蔬菜产品的检测与监管力度不够。超过半数的农户没有上网的经历, 他们对于生产技术的学习与生产操作问题的解决会较多依赖于农业技术人员、其他农户甚至自身经验, 对于互联网等新途经利用率较低。在安全知识与法规的获取与分享方面, 依靠和信赖互联网的农户比例更小, 绝大多数还是通过传统的农业技术人员或其它方式实现。总体上, 被调查农户的行为呈现出安全意识和知识不足、生产操作不够规范、信息技术利用率低等特征, 而监管方面存在蔬菜安全检测力量不足、农户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蔬菜生产过程管理力度不够、信息供给模式有待完善等问题。要系统完善蔬菜安全监管体系, 需要从检测力量、生产过程管理、生产违规处罚、多元化信息供给策略、安全知识培训、财政投入等多方面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年鉴 (2011) [EB/OL].http://www.gdstats.gov.cn/, 2012.

[2]黄斌民.广东蔬菜产业及优势区域布局[J].中国蔬菜, 2007, (11) :5-7.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篇5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食品安全行为 篇6

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共治 政府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22-0044-02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永恒关注的话题。全国各地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丑闻,让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又引发了思考。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主体,其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影响着食品安全问题能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从政府独任监管到构建社会共治模式的转型,政府的行为模式应如何转变至关重要。

1 市场监管

1.1 明确监管主体分工

在食品安全法框架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性。建立集中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权限,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分散趋于集中。通过立法等手段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权限。中央、省、市、县级行政部门分别监管相应地区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强调中央与地方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协调配合。现有监管模式是农业、质检、工商、药监四部门共同监管,可以转变为针对不同种类、品种的食品分别监管,使监管机制从多头管理向高效统一转变。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推进政府制度改革、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将政府监管职责一部分分配给其他主体,充分发挥其他主体的监管作用,采用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以行业协会群众监督为辅的监管制度。

1.2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

总体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应从事后应急向事前预警转变,避免在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后才采取补救措施,在事故发生前取缔不合格产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证将损害降至最低。建立完善透明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及披露机制,通过创新技术手段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充分利用科学技术,采取信息化、风险评估等手段克服市场固有弊端,保障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和传递,让群众及时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1.2.1 完善食品全过程监管控制,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

政府严格检查每一个生产环节,全面监测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抓起,防范有害物质进入食品。借鉴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式监管”。加强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各环节监管能力。生产、加工、销售每一环节都在食品上保留记录,为食品建立“身份证”制度,并加强食品标签制度的管理,严格控制制假、造假。百姓在购买食品时通过食品标签全面了解食品信息,让百姓即买即测。一旦发现食品在某一环节存在问题,通过完善的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迅速确定相关责任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健康。

1.2.2 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政府积极构建和完善市场诚信价值体系,加强诚信约束监管,奖励诚信企业。发展良心企业,鼓励企业注重品牌信誉,不以牺牲群众生命安全为代价谋取私利。企业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应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让百姓了解。在公示期内或之后一段时间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允许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生产,但可以对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经严格审核后重新达标的企业可继续生产。

1.2.3 建立科学的食品召回制度

完善并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强制检查,建立及时召回制度。对于进入销售领域和消费者手中的食品,一旦检测出质量问题,企业应及时通报,并对相关问题产品予以召回。及时地食品召回制度能避免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才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止损害扩大有重要意义。召回制度应涉及生产、加工、销售每一个环节,一旦在某一环节发生问题都能迅速启动召回机制。

1.3 完善风险分析与预防机制

我国应借鉴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注重食品的风险分析与控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有效结合促进科学监管。例如学习日本采取HACCP体系,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生产过程之中,按照科学分析设定若干重要的临界点,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处理。企业从厚生劳动省获得HACCP认证,形成自检和监督的良性结合。

1.4 鼓励建立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

政府应将部分检测内容交由独立第三方检测主体进行检测,扩大原有第三方检测主体检测种类、范围。鼓励民营、外资等检测机构分担政府检测压力,独立承担检测任务。为增强第三方检测主体的专业性和准确性,机构可利用各高校平台,引入专家、人才或检测器材,提高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每一种食品强制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在检测环节就严格退回,禁止进入流通领域危害群众生命安全。

1.5 监管主体从政府单方监管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

原有政府独任监管模式存在众多弊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群众饮食安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实质上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将一部分监管权力下放给其他主体,并充分调动消费者、媒体等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企业加强自身监管,诚信生产。行业协会作为连接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并对相关食品安全问题严厉监管。媒体扩大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宣传,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只有社会每一个主体都参与进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1.6 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处罚力度

1.6.1 监管主体问责

首先应制定统一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明确问责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等方面,使各地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现有问责主要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由上级对下级问责。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包括人大、政协、民众等其他主体向行政机关问责,或者下级向上级问责。扩大问责范围,避免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后才进行行政问责。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体系,形成监督与合作的双层行政责任机制。在问责中坚持引咎辞职与行政追究并行、主动从优,被动从严、慎重任职三大原则的有机统一。塑造行政问责文化,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追责意识,

1.6.2 违法企业问责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的奖惩和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惩处机制。提高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重罚食品造假。将相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降低处罚门槛,提高处罚标准,对所有相关企业予以警戒。

2 宏观调控

2.1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在完善现有基本法律基础上,制定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操作细则,确保监管者、执法者能严格依照详细的规则执法。法律法规制定的越完善,存在的漏洞越少,才能减少企业、执法者在不同环节钻法律的空子,危害百姓健康。创新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融入新制度、新理念。例如,由法律严格规制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企业黑名单制度等等。监管工具从单一行政工具向综合政策工具转变,充分利用法律法规作为操作标准严格执法,逐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2.2 加快制定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容纳包括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检验检疫、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通用基础标准、综合管理标准,食品安全控制标准、食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等等标准在内的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学习国外先进标准理念,引进国际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全国各地区严格依照标准认证、认可,并统一颁发证书。

2.3 引导相关主体科学行为

2.3.1 消费者

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论的宣传力度,指导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宣传和对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基础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3.2 企业

政府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引导企业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责任,表彰诚信企业,严惩违法生产有害食品的企业。增强企业生产技能,提升技术水平,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

2.3.3 其他监管主体

政府通过立法、媒体宣传等手段引导行业协会、媒体、专家学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等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调动全社会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积极性。

食品安全行为 篇7

该书内容由行为安全管理实践指南和三个实施工具 (即:人人说“我要安全”、安全5分钟和HSE观察) 组成。前者主要阐述我要安全的内涵、原理、构成、特征以及实施原则, 为我要安全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后者则为安全生产的实践提供指导和实施措施。

该书采用口袋书的形式, 便于携带, 彩色印刷, 图文并茂, 语言简练, 可以使员工在轻松的阅读环境下增长安全知识;为企业员工“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施工具;对增强企业员工安全理念的塑造和良好安全行为习惯的养成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出版:中国石化出版社

定价:15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8号 100011

利民煤矿狠抓行为安全 篇8

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

每年开展全员危险源辨识

由每位员工辨识本岗位各项生产活动、操作中存在的危险源, 由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辨识各生产系统中存在的系统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前, 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确保其掌握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方法和要求;辨识中, 充分发挥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主动性, 由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和指导, 并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及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辨识后, 进行危险源评估, 补充完善管理标准和措施。以2011年为例, 全矿共梳理工作任务179项, 重大风险任务39项, 中等风险任务123项, 一般风险任务17项, 对照工作任务分解出具体工序775道, 辨识危险源1 511条, 其中采煤作业方面364条, 掘进作业方面256条, 机电运输方面614条, “一通三防”管理方面277条。通过持续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 大大提高了员工的风险意识, 危险源管理标准和措施已趋于完善, 为实现风险预控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月度安全风险评估预控重点作业环节风险

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 每月下旬组织各区队、科室针对次月安全生产任务和人员组织情况, 就计划开展的大型物料运输、过断层等风险较高的作业项目, 从人、机、环、管4个方面辨识系统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并制定管控措施予以落实, 使安全管理有的放矢, 实现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

强化变更管理控制新增危险源

针对井下作业任务、环境、工种频繁变化的情况, 制定了《工作任务变更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责任单位作业前, 针对变更内容辨识危险源, 制定管控措施, 填写现场风险预控表送交矿调度室, 调度室通知安检科指派安检员进行现场盯防。2012年1〜4月份, 累计管理变更作业项目43项, 涉及变更作业工种的人员120人次, 变更作业过程均得到了有效管控。

狠抓人的不安全行为

分层次开展风险预控培训 使员工掌握本岗位危险源

利民煤矿成立了风险管理督查组, 要求每班入井必须抽查3名以上操作人员的危险源掌握情况。对督察组成员的督查情况、被抽查人员的危险源辨识掌握情况, 每月进行汇总和考核兑现。对个别不识字、不会写字的员工, 由家属或工友帮着念出来, 他边听边记, 或者将危险源及相关信息录入录音机中, 反复去听去记。通过危险源培训工作的扎实开展, 使所有员工都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危险源及其管控要求, 让员工不仅知道作业过程中有哪些危险, 更知道如何去预防, 具备了“想安全, 能安全”的本领, 提高了员工风险意识和预控能力。

强化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 建立不安全行为分析纠正机制

利民煤矿每年组织对员工生产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辨识。2011年共辨识出454种不安全行为, 按照行为痕迹、频次、风险等级等指标进行了分类, 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将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作为重点来抓, 每月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查找发生“不安全行为”的深层次原因, 及时采取强化培训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增加监督监控手段等措施, 并不断完善不安全行为纠正、奖罚考核机制, 使员工从被动遵守管理规定, 逐渐转变为自觉预控不安全行为。2011年不安全行为较2010年减少了23%。

推行员工安全状态预控管理 把好员工上岗作业准入关

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要求, 结合利民煤矿的实际制定了《员工安全状态预控温馨卡》, 内容有睡眠状况、身体状况、情绪变化等10个方面, 每个方面后面都有“好、良好、一般、较差”的具体评价, 每人每月一册共31页, 每天填写一页, 该卡只有烟盒大小, 携带方便。员工每天的饮食、睡眠、心理状态等10个方面的情况由家属逐项预控评价, 家不在当地的由同宿舍工友逐项预控评价, 预控合格签字后方可上班, 职工家属也可在该卡上填写对区队以及煤矿的意见和建议。职工在参加班前会前由当班队长对其家属评估签字情况和职工当前状态进行审核, 预控合格的可以参加班前会并上岗工作, 预控不合格的根据其状态调整到地面工作或回家休息。

跟踪实施安全监察及隐患治理

利用科技手段 提高隐患跟踪整治力度

利民煤矿委托大连交通大学开发了SPC岗位精细化信息系统及风险预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了信息站, 专人负责安全隐患提报、整改、复查及升降级闭环管理工作, 提高了隐患闭环管理效率。

严格隐患整改制度 提高隐患整改质量

利民煤矿出台了《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对各级隐患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复查不认真的情况以及重复出现的隐患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提高了隐患整改的质量, 减少了隐患的重复出现。

落实区队、班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开展自检自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利民煤矿编制了《开工前风险评估记录本》《交接班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和《队领导跟班记录本》, 并在井下每个工作面设置了一个记录箱, 要求每个班开工前, 由跟班副队长、班长、安检员对工作面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符合开工要求的, 在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工作业。带班副队长、班长每班要填写《交接班记录本》和《隐患排查记录本》, 安检员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人员进行处罚, 规范了班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管理。

重点盯住薄弱环节 强化中夜班监督和区队跟班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中夜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员工劳动纪律, 利民煤矿制定下发了《安全督察管理办法》, 安健环部、党群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4个部门作为督察单位, 每周进行一次中夜班安全督察, 并于次日早调度会通报督查结果, 提出处理意见。强化中夜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对控制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强化井下跟班管理, 利民煤矿还制定了《区队领导跟班制度》, 对煤矿基层区队的正职、副职及技术员的入井次数和跟班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各区队建立了《跟班人员交接班记录本》, 对当班生产、安全、工程质量、机电管理、文明生产进行现场交接;区队主管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填写《安全检查卡》, 并抽查3名作业人员风险预控情况。

风险预控工作“扎根”在现场

开展体系达标考核 严格实施奖惩兑现

制定了《利民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达标建设考核及奖惩办法》, 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 组建了采掘、机运、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风险预控管理综合5个专业工作小组, 按照各区队工作任务将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元素分解细化到每个区队, 各区队成立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达标管理小组, 逐级明确责任, 落实体系考核指标。为确保预控质量, 建立了安检员、班组长、区队管理人员、矿督察组四级考核机制, 每旬由专业工作小组对各区队开展一次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达标检查, 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月底汇总后实施奖罚。2011年进行风险预控考核2万5200人次。通过现场考核, 杜绝了作业过程不进行危险源辨识或者只辨识危险源不进行预控的情况, 将风险预控工作落到了实处。

开展员工安全结构工资考核

制定了《员工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将员工工资总额的50%作为安全结构工资, 每天按照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标准对员工考核评分, 并将风险预控管理工作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月底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兑现安全结构工资, 提高了员工做好风险预控工作的积极性。

推行全员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及购买行为分析 篇9

1 大学生食品安全现状及购买行为

1.1 大学生食品购买的主要来源

(1) 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是在校大学生摄取食品的主要来源。食堂的食品安全情况相对较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食品原料来源可靠,厨房工作人员有健康证。在受调查的学生中,大部分学生认为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高校后勤目前普遍采取“集团化”和“外包化”,存在着严重的垄断性。这就造成了食堂在自身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高校食堂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目前有些食堂为了达到更好的盈利目的,采取了“零散包租制”,即将食堂分割成若干个零散区块,由不同的承包商进行承包,其承包后可根据学生口味设立特色小吃,如小笼包、煎饼、沙县小吃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品种和特色的需求,但是问题也应运而生,由于涉及到多个承包商,对于食堂整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不能贯彻得很到位,出现一些学生关于其食品卫生安全的投诉和反映,而且学校也未能做出迅速的反馈和整改。 (2) 校外小吃店及流动摊贩。学校食堂的垄断性导致食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尤其是下课高峰期,食堂拥堵现象十分严重,学生常会抱怨去晚了就吃不到饭菜,这就给学校外的小店和流动摊贩以可乘之机。这点可以在高校附近普遍存在的“小吃一条街”的繁华程度就能看的出来这些小吃店在大学生中的受欢迎程度。这些店分流了一部分的学生,能提供学校食堂没有的花色和品种,尤其是流动摊贩,出售的都是一些特色小吃,烹调时间短,种类丰富,价格优惠受到了学生的青睐。但是它们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令人堪忧。小吃店虽然有营业执照,但是店主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管意识欠缺,对菜品原料采购、饭店人员的监管、饭店卫生管理等方面均容易出现漏洞。而流动摊贩暴露出的问题则更多,没有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来源不明,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明等,由于其流动性大,相应的政府监管也较为薄弱。

1.2 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现状通过对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90%以上的学生认为食品安全非常重要。

但对于食品安全的知识比较缺乏,对于如何辨别食品安全与否,如何选购正规安全的食品以及购买了不安全的食品后该如何正确处理和维权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比较缺乏。可以说大学生有很高的食品安全意识,但是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却少之又少。

2 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大学生食品安全及购买行为现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2.1 加大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学校食堂是大学生获得食品的主要来源,一旦出了问题,波及面广,社会影响差,因此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应从严从紧。食堂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若一旦出了食品安全问题,能追根溯源环环追查到具体负责人和出问题环节;同时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在食品采购、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注意各项卫生环节。

2.2 加强对校外小吃店和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校外小吃店和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应定期对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对食品原料、加工、厨房和餐厅环境、从业人员等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于出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并在社会尤其是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让学生知晓其食品安全情况。对于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可设法开辟出经营专区,并要求其在相关部门备案,经营时需悬挂备案经营执照,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

2.3 提高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大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主要来源于网络和媒体,学校在食品安全宣传中地位并不突出,学校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传播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知识。可以开设相关课程供学生选修;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在学校宣传栏辟出一块专栏,每周介绍些食品安全的小知识以及目前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同时可以利用微博宣传面广,信息传播迅速的特点,设立学校食堂卫生监督官方微博,一来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向学生通报食堂每天运行的情况,二来每个学生都可以是监督员,遇到食堂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直接在微博上进行投诉和反映,能得到迅速的反馈和解决,其影响力也是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有效约束

3 总结

食品安全问题是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提高大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食品购买环境,需要通过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努力。让学生形成正确积极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健康的购买行为,有助于改进学校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构建良好的社会食品安全环境。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情, 在现今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情况下, 提高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有效引导其购买行为不仅影响其自身消费, 同时也影响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推动, 本文分析了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及购买行为的现状, 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购买行为

参考文献

[1]包敏.武汉市学校食品安全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 2011 (5) .

[2]陈淑丽.秦皇岛市高校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调查与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2 (08) .

食品安全行为 篇10

1.1 对象

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 对青岛市崂山、李沧、即墨、黄岛四区共1 200名居民开展问卷调查, 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面对面进行现场调查, 问卷当场回收, 不配合者不予调查。调查对象纳入标准:年龄在15~80岁之间的当地常住居民, 且精神状态良好, 无沟通障碍, 便于取得联系, 并获得知情同意者。

1.2 内容

自行设计问卷并经过专家评估, 调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 (性别、民族、年龄、学历、家庭人均月收入) , 食品安全知识知晓情况, 食品安全态度、消费及卫生习惯, 获得食品安全知识途径等。

1.3 方法

数据采用excel建立数据库并录入数据, 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经过逻辑查错, 整理数据后进行相关统计描述与推断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1 200份问卷, 回收有效问卷1 193份, 有效率为99.41%。调查对象中男性501人 (占42.0%) , 女性692人 (占58.0%) 。年龄为15~80岁, 平均年龄为 (40.49±12.12) 岁。≤18岁的有20人 (占1.7%) ;19~35岁的有395人 (占33.1%) ;36~59岁的有541人 (占45.3%) ;≥60岁的有237人 (占19.9%) 。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为78人 (占6.5%) ;初中为367人 (占30.8%) ;高中及同等学力337人 (占28.2%) ;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及以上文化程度为411人 (占34.5%) 。

2.2 食品安全知识知晓情况

调查对象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平均得分为 (11.24±3.83) 分, 换算成百分制为 (62.44±21.28) 分。说明青岛市居民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总体水平较差。从调查结果看, 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愈高, 其食品安全知晓情况就愈好, 不同文化程度调查对象的食品安全知识知晓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对不同年龄段的调查对象的食品安全知识知晓情况进行比较, 36~59岁年龄组的知识知晓得分最高, 各年龄组间无统计学意义 (F=1.36, P>0.05) (表1) 。

2.3 食品安全态度

83.7%的居民认为了解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很有好处, 94.7%的人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92.6%的人认为有必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并有61.2%的调查对象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对于现阶段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调查对象主要关注的是:添加剂的滥用, 占85.7%;食品的农 (兽) 药残留, 占80.6%;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 占79.7%;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占73.9%;饭店等餐饮场所卫生状况堪忧, 占68.3% (多选) 。

2.4 食品安全行为方式

2.4.1 购买食品的场所选择和考虑因素

大部分调查对象首选超市, 其次是菜市场或农贸市场, 仅有9.8%选择路边摊。有739名 (占61.99%) 表示他们日常购买食品的主要来源为超市, 文化程度愈高的调查对象愈趋向于以超市作为主要选购食品场所 (P<0.01) 。结果显示, 对调查对象选择购物场所的主要考虑因素为所售食品的质量和场所环境卫生。91.6%的调查对象首先会关注质量, 选择价格和品牌的分别占67.2%和61.1%, 而关注包装的只有29.3%。

2.4.2 关于食品安全的行为习惯

调查对象关于食品安全的正确行为得分为 (5.25±1.33) 分。结果显示:904名 (占75.8%) 的调查对象从不生食、半生食海鲜及肉类;942名 (占79.0%) 调查对象从不喝生水;996名 (占83.5%) 调查对象分开加工处理、保存生食和熟食;1 139名 (占95.5%) 调查对象生食瓜果时, 洗净剥皮;961名 (占80.6%) 调查对象选购食品时经常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982名 (占82.3%) 调查对象在食品在保质期过后或变质后选择直接扔掉;340名 (占28.5%) 调查对象会直接扔掉隔夜的剩菜剩饭, 813名 (占68.1%) 会加热后再食用。

结果显示, 调查对象的食品安全行为形成率在文化程度及年龄存在着差别, 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愈高, 其正确行为的形成率也愈高。不同文化程度之间的良好行为形成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从年龄上来看, ≥60岁的调查对象其正确行为的形成率最高, 与其他年龄段相比, 其正确行为形成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F=12.25, P<0.0, 1) , (表2) 。

2.5 获得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途径

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构成比为:电视新闻85.5%, 报纸杂志73.6%, 网络43.9%, 书籍29.5%, 科普宣传24.8%, 其他6.6%。

3 讨论

此次调查显示食品卫生问题受到居民的广泛关注, 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强, 但在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实施上还有一定的欠缺。调查发现, 居民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与食品安全行为在文化程度上均存在着差异, 文化程度愈高, 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行为得分越高。这与高歌等[1]、张丽兰等[2]的结果一致。

从年龄上看, 36~59岁之间的居民对于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最好, 19~35岁之间的居民次之。分析其原因, 前者是家庭中做饭的主要人群, 较其他年龄段更多的关注这方面信息, 而后者绝大多数是高中及以上学历, 文化程度较高的调查对象较其他各年龄组集中[3]。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组居民食品安全知识得分相对较低, 说明未成年人群和老年人群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状况较差, 应加强对这部分人群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

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态度调查显示, 超过半数 (61.2%) 的居民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 对目前国内的食品安全状况感到担忧, 这可能与近几年国内连续发生多起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引起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焦虑有关。不同年龄组食品安全态度比较, 食品安全态度得分及格率18岁以下、60岁以上组优于35岁以下组、60岁以下组, 提示18~60岁居民食品安全态度得分总体较差, 这与史根生等人的研究结果一致[4]。此外, 文化程度越高其态度越好, 因此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群体、文化程度较低群体的食品安全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5]。

因此, 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 组织制定和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宣教, 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水平, 使人们养成健康成熟的消费心理。主动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掌握必要的食品风险知识和防护技能, 以尽早发现食品隐患的苗头避免严重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让居民充分了解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 积极参与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摘要:目的 了解青岛市居民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 (KAP) 现状, 为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采用自制的居民食品安全KAP调查问卷, 对随机抽取的1200名居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调查对象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平均得分为 (11.24±3.83) 分, 食品安全正确行为的得分为 (5.25±1.33) 分, 年长、文化程度高者得分越高, 61.2%的居民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表示担忧, 并有92.6%认为很有必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电视和报纸杂志是获取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结论 青岛市居民食品安全知识整体水平较低, 获取相关知识的态度较为积极。应大力开展居民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使居民获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 改变不良的食品安全行为习惯。

关键词: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

参考文献

[1]高歌.上海市居民食品卫生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1998, 18 (3) :31-33.

[2]张丽兰.大理市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志度和行为调查[J].中国健康教育, 2002, 18 (5) :273-27.

[3]陈国威.南京市消费者食品安全KAP状况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 2006, 22 (5) :603-60.

[4]史根生.广东、吉林、四川、湖北四省居民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调查[J].中国健康教育, 2004, 20 (8) :67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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