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建筑施工 生产 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精选6篇)

篇1: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3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则进行扣分。同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按照第四章规定给予加分奖励。对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奖扣分相抵后,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1.4 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 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 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章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1.6 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1.7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主要对分包企业扣分。对总包单位的扣分根据责任大小,按对分包企业扣分值的10%——50%扣分。

1.8 各市、州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扣分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于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施工企业随时上报,以便发证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罚。

1.9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达到6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天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并及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资料将同时传送省招投标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1.10 每年1月31日以前,由在川施工企业自行汇总本企业本安全扣分值,填入本企业《四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并连同安全生产总结材料报送当地《四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登记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登记部门审核。市、州《四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登记部门将登记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规则

2.1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1.1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有附录所列2.1.1.1---2.1.1.12行为之一的,令限期改正并每项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1.2 企业业绩手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一次扣20分。

2.1.3 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一次扣60分。

2.1.4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次扣60分。

2.1.5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1.6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除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2.1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1.1---2.2.1.9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2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3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3.1---2.2.3.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4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4.1---2.2.4.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5 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每个项目扣20分。2.2.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3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7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发现一起(人)扣10分。2.3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行为

2.3.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扣分。2.3.1.1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扣除50分; 2.3.1.2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扣分值=50+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5

2.3.2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3.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新的施工活动,在建项目全部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完成施工。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4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0分;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违章扣分的执行

3.1 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 行政执法证》。

3.2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3.3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3.4 违章扣分与对施工企业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责任同步执行

3.5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达到8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厅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未达到80分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15天 处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并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备案。

3.6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录)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企业负责人或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

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并实行留置送达。

3.7 被扣分的企业,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励记分规则

4.1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奖励记分,该分值可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相抵。

4.1.1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每个项目奖励10分;

4.1.2 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分和30分;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施工标准化工地按照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1.3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工程项目接受国家、省级和市(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受到各级通报表彰的,分别给予40分、30分和20分的奖励。同一次检查,按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2 奖励记分的执行,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附 则

5.1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5.2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

建质[2008]121号

颁布时间:2008-6-30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

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

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

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

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

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

日起20日内复核完毕。

颁发管理机关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可以直接复核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被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并及时向颁发管理机关反馈复

核结果。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

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

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中,涉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依照

有关职责分工实施。

篇3:强化职能动态考核

1强化职能管理

职能科室的编制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管理框架及功能发挥。科室太少,不便于科学管理,科室太多,不仅人员太多, 而且会增加协调的难度。除了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等常规科室外,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工作的需要适当设置一些科室以增加管理功能,如随着医保制度的建立,为规范医保与农保病人的管理,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医保管理科在许多医院开始设置;如为落实分级诊疗优质医疗资源“双下沉、两提升”任务,对于三甲医院来讲,基层医疗指导科的设置又显得非常必要。因此,医院要及时根据医院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推动职能科室的发展。

合理配置科室设置仅仅是基础,加强管理才是关键。在日常管理中,明确职能科室的管理职责是前提,领导班子要对各个科室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要强调既要按照职能区分职责,又要站在医院管理的全局高度相互支持,搞好协作。合理授权是发挥职能科室管理作用的重要内容,既要明确职责,又要适度授权,做到有责有权、责任一体。不仅要授建议权,而且要给予决断权、处置权,以提高职能科室的监管力度,提高管理职能

2重视效能考核

笔者认为考核是个指挥棒,只有实行绩效考核才能改变职能科室拿平均奖,吃“大锅饭”状况。医院的发展既要依靠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又要依靠管理干部队伍,科学实施绩效考评。

在考核方案的设计上,领导班子要重视提高职能科室的待遇。首先要根据职能科室工作性质、内容的不同,拉开职能科室间、职能干部岗位间的奖励系数,如突出医务科、护理部的管理风险,将这些部门的系数设置为最高,其他职能科室次之。在科室内部,要求进行与考核挂钩的二次分配,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调整晋升、培训等环节相结合

其次要进行科学考核,尽可能少设评价的“软”指标,多设客观评价的“硬”指标。 我院职能科室的考核分为院领导考评、职能科室互评、临床医技科室评价3个层次,并设置不同的百分比。在考核时间上又分为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做到日常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考核内容充分反映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绩效水平,着重要对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进行综合考核。

最后要强调管理的持续改进。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定期讨论并完成分析和整改, 对发现的问题做好归类,涉及到医院层面上的,院领导要从流程上进行更改,涉及到科室层面的,要把它作为下月重要的考核内容, 以推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实施奖励,对不称职者予以淘汰,形成 “能者上、庸者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篇4: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

会上各基层商会分别汇报交流了2013年商会重点、特色工作以及2014年的初步工作思路和打算。同时按照基层商会百分考核制度的工作要求,区工商联在会上组织各基层商会进行了认真的自评和互评。

举行十三届四次执委会暨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二次理事会

1月17日上午,静安区工商联(商会)举行十三届四次执委会暨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吴文娟应邀出席并作讲话。

吴文娟部长在讲话中通报了区“两会”有关情况,要求区工商联结合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届市委五次全会和九届区委七次会议精神做好2014年度各项工作。

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市工商联副主席、区政协副主席、区工商联(商会)主席沃伟东所作的工作报告。区光彩会理事听取并通过了沃伟东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徐宝安当选为区工商联十三届副主席(副会长)。杨宗浩、朱胜国、许刚等当选为区工商联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委员。

召开五届六次执委会对非公经济发展提出要求

1月9日,闵行区工商联召开五届六次执委会。会上,区工商联主席辛春华作工作报告。之后,区工商联党组书记许延岭做总结,他对闵行非公经济发展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把握政策的敏锐度,抓住机遇实现转型发展;二是要创新发展,实现转型,努力加快技术创新、加快商业模式创新、注重品牌创新、推进市场创新;三是要增强意识、履行责任,引导非公经济人士具体在勇于担当、争做表率、反哺社会这三方面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篇5: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

试卷70个选择和填空每个1分,5个问答题每题6分,满分100分,75分(含)以上合格

姓名: 职务: 分数: 考核结论:

考核评定人签名:、1、为什么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A生命财产安全 B 劳动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国家对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A 公共安全 B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2、哪些工业产品可以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A 投诉反映 B 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A 3C B 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3、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办理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A 生产、销售 B 使用、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应当办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4、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如何遵守许可证制度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A 营业执照 B 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

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A 销售 B 生产)或者在经营活动(A 家庭生活 B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5、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A 质量管理 B 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A 生产 B 研发)条件和检验(A 经营 B 检验)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A 工艺 B 管理)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A 工艺 B 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A 企业 B 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6、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

申请和受理、企业实地核查(A 实地核查 B 型式检验)、产品抽样与检验(A 现场检验 B 抽样与检验)、审定与发证

7、企业向哪个管理部位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A 所在地 B 销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8、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A 营业执照 B 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换证、迁址和增加单元、品种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9、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如何受理:

对申请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A 受理 B 不予受理)决定书》。

10、企业申请后、取得生产许可证前是否可以生产产品:

自省级质量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A 生产 B 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批批检验(A 抽样检验 B 批批检验)合格,企业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A 试制品 B 半成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11、企业实地核查的程序是: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核查计划,通知企业并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

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实地核查报告》和《轻微缺陷项(A 不符合项 B 轻微缺陷项)汇总表》交企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A 整改 B 生产)。

企业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以实地核查不合格(A 延期 B 不合格)论。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产品抽样与检验的程序是: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抽封(A 检验 B 抽封)样品,填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A 7 B 10)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寄达审查部。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企业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以产品检验不合格(A 延期 B 不合格)伦。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3、审定与发证的程序是:

审查部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A 不准予 B 准予)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将获证企业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向社会公布。

14、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变更、补领规定是: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A 4 B 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A 1 B 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应当重新(A 重新 B 不需)申请并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A 1 B 半年)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15、许可证的标志管理规定是: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A 1 B 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的缩写“QS(A CCC B QS)”和“生产许可(A 质量安全 B 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A 行业 B 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A 行业 B 产品)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A 行业 B 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A 行业 B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16、委托加工备案的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A 备案 B 公正),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17、委托加工备案的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A 营业执照 B 生产许可证);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18、委托加工备案时: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A 被委托方 B 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19、企业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A 符合 B 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A 维护保养 B 检定、校准)。

3企业生产过程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A 记录 B 票据)。

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A QS标志 B 标志和编号)。

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

是否健全。

6企业生产过程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A 更名 B 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A 整改 B 确认)。20、企业获证后的自查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A 设备 B 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21、无证生产的法律责任: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A 暂停 B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A 行政 B 刑事)责任。

22、企业未及时申报生产条件变化的法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A 立即 B 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企业名称变化而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A 暂缓 B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企业未及时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法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A 10% B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5、销售、使用无证产品的法律责任: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A 10万元 B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企业转借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A 2 B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企业伪造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A 等值 B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企业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A 10万元 B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9、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A 5000元 B 1万元)以下的罚款。30、企业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A 收回 B 吊销)生产许可证。

31、请分别写出燃气具所使用的燃气的种类、代码和使用压力:

A、种类: 代码: 使用压力: kPa B、种类: 代码: 使用压力: kPa C、种类: 代码: 使用压力: kPa

32、请写出你单位所申请许可证的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能效标准:

33、你单位所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在哪些方面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

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 放出氢气。遇氰化物能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与碱发生中和反应,并放出大量的热。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34、企业负责人在申请办理许可证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1).组织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一起学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使他们意识到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并将此精神由各部门下达到公司全体员工

2).根据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充分的资源(厂房,生产、检测设备等),以满足取证的基本条件

3).合理安排分工,使各部门共同参与取证准备工作,并主动积极地掌控整个过程。4).待整个准备工作完成差不多的时候,最好能根据细则中的实地核查办法,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内审(预审),解决一些未完成或未发现的纰漏,以达到有备无患的目的。

篇6: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总结四川省更新

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经自查考核,我公司第一季度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990分,行业安全监管动态考核结果为600分,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明确了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安全第二责任人,安全科长为安全第三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制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各科室、客运站和部门一岗双责安全职责。

2、在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科室、部门、客运站和从业岗位,共签订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307余份。

3、在第一季度召开安全领导组会议3次,安全例会6次,参会人员1200余人次。

4、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2次,行车安全知识的专项教育培训1次,并进行书面测试,要求平均成绩在90分上才能参加运输工作,合格率100%。

5、认真开展“春运”和“百日安全生产”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5个客运站分别制作横幅标语9幅,张贴小标 1

15副,制定客运票价及安全生产告知110份,下发本公司各车台,做好宣传警示工作。第一季度共开办“安全板报”14期,开办“春运倒计时”主题宣传栏,共出墙报12期。

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在安全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下,分公司全体员工深入安全一线,路检路查43次,检查车台474余辆/次,内部安全检查3次,查处隐患1次,整改1次。

7、在年初更新各项安全应急预案7份,制定《年度安全工作部署计划》、《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安排》、《“春运、元旦”安全工作安排》、《“春运”安全工作总结》、《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工作总结》、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8、落实安全经费,在一季度共投入安全经费1.5万元。

二、驾驶员管理情况

1、制定、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分公司260名驾驶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做到档案内容的齐全和更新的及时。

3、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的上岗考核管理,分别召开安全会议6次,春运前组织“春运专项教育培训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同意参加我司营运工作。

4、制定驾驶员统一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了驾驶员奖惩

台帐和违规台帐。

三、车辆营运管理情况

1、从新逐一清理安全基础资料,做到内容必须齐全,做到及时更新。

2、按《市GPS管理制度》要求,我司共安装GPS车辆136台,按规定完善了GPS安装、使用、处罚等各项资料。

3、每月初制定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和完成情况,由委托修理厂建立的单车维修及主要零配件的修理、更换记录,将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进行了统一装订和存档。

4、安排专人对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进行落实和归档。

5、建立了独立的车台保险档案盒,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投保,并在当月制定次月保险计划,做到不漏保、不脱保。

四、营运线路安全管理情况

1、针对车辆运行线路的不同、分公司制定了所属车辆经营各条线路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运行方案,制订了重要节假日、安全活动安全防范措施。

2、一季度共查处违章超速行为27起,处罚款1350元。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控要求,配备专人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准确的对动态监控平台的违章进行处理。

3、对客运车辆进行了“三包”管理,制定了三包管理

责任通知和每月责任考核表。

五、行车事故管理情况

1、安全指标情况,责任事故率:0次/百车;责任死亡率:0人/百车;责任受伤率:0人/百车;经济损失率:0万元/百车;期间火灾事故为0,工伤事故为0,治安案件为0。

2、制定了《行车事故处理制度》,发生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3、按照分公司行车事故操作流程,对事故进行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由专人对事故进行了统一登记、上报和备案。

六、行车安全监督情况

1、在一季度接受了交管、安监等各级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检查,未发生安全隐患情况。

2、在一季度优质安全服务工作中未收到对车辆的不安全状态、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的投诉,未发生因安全管理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事件。

七、关于扣分情况的说明

在本次自查考评中,我司扣分主要在驾驶员“五统一”上。五统一中,前三统一即“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完全能做到,但是“统一工资发放、统一劳动保险”与现有经营模式不相符合。要做到“五统一”今后应研究既与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相符合,又与经营模式不矛盾的形式和办

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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