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升级以及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且多样复杂。结合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分析实践中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面临的困境,探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完善路径,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房产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对策建议
摘要:成都市温江区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以及管理过程中,因开发企业资金问题、经营和销售问题、物业管理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给政府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通过对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矛盾纠纷;对策建议
近年来,成都市温江区已进入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期,房地产作为城市发展的物质载体和城市建设资金重要来源的产业,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个个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成销售并交付使用,不仅满足了群众日益提高的居住要求,而且提升了区域的城市形象。但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以及管理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因开发企业资金问题、经营和销售问题、物业管理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且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给政府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
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区从业门槛过低
成都市温江区与其他地方一样,对进入区域实施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没有设定准入机制。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目前,先后有19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温江区开展过房地产开发业务,其中一级和二级资质仅20家,占10%,三四级资质69家,占34%,其余均为暂定资质甚至是兼营商,而其中本地企业仅10家,占5%。这种过低的入市门槛导致从业企业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仅是凑够拍卖土地的资金便“匆忙”进区开建,往往缺经验、缺管理、缺技术、缺资金,这种“先天不足”的开发企业和项目,往往抵御风险能力很弱,一有异常就会引发停工、“烂尾”。
1.2建设单位过度融资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实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能大量依靠信贷,往往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计划、民间借贷等方式多渠道过度融资;通过股东借款、其他应付款、挪用信贷资金等方式充当资本金;通过项目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内部员工按揭套贷等方式筹集资金,甚至通过这种大大超过项目本身需求规模的融资方式腾挪资金开发新的项目或转投其他产业,一旦遇到行业、市场、政策出现波动时就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烂尾”。
1.3银行对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
按照现行的《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定的银行履行监管职责,但由于监管银行多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合作和利益关系,一些银行并未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盲目扩大追求规模效应,在银行监管较松的情况下甚至在银行的协助下挪用预售资金开发新项目或做他用,一旦遇到项目进度延后或回款问题,资金紧张或断裂的危机便迅速反映到项目上,给购房业主带来极大风险。
1.4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
房地产经营管理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告法》《合同法》等多项法规和规章制度,实际经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为了追求利益和影响面,“打擦边球”甚至铤而走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发和销售。而房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中处于管理的末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仅能从其办理预售时方介入管理、服务,话语权不高,且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往往需要相关部门同时发力方能见效。
1.5车位租售定价机制不健全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了住宅小区车位租售价格。至此,住宅小区车位租售由政府指导下的半市场行为转变为纯市场行为。从长远看,放开车位租售价格,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与此相关的服务行业发展,而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前提条件是保障市场公平。由于放开价格后,市场没有适应期和过渡期,加之与此相关的部门没有及时跟进配套措施,导致车位及其服务的提供方和消费方市场地位不平等、市场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在车位租售定价方面没有成熟、规范和双方认可的机制,往往形成尖锐矛盾。
1.6物业管理中权责不明晰
理顺权责是搞好管理减少矛盾的基础。从以往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权责不明晰: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对谁负责”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权责不清,业主对物业服务企業应该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错误地把一些应由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应由政府行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治安职能,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质量与保修责任,应由水、电、气以及公交等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等都误以为是物业管理的事情,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究责任,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1.7社会动员不到位,法律意识不深入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专业性比较强,其中的一些法律术语老百姓一般不容易接触到,理解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在业内进行,较少组织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造成群众宣传缺失,购房者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因而不能对开发销售进行有效监督,等到事后发现问题,往往已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形成很难化解的矛盾纠纷。
2对策与建议
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尖锐性,要求房管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疏防并重的原则,综合施策、系统推进,针对涉房矛盾纠纷的症结形成“组合拳”,方能有效化解存量矛盾,防止新增矛盾。
2.1把好“准售”门槛
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方式是参与国土部门组织的公开“招拍挂”。而参与“招拍挂”没有太多的资质条件和资产条件要求,只要在熔断机制内,即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因此没有严格的准入条件限制。由于准入条件低,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实力小、资金薄的“冒险淘金”企业涌入。管理部门虽然不能硬性提高准入条件,但可以通过前期宣传、洽谈等让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知晓和参与,同时可以提高“准售”条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2强化开发企业融资监管
实施预警管理,对前期已经暴露出不稳定因素的开发企业,可以制定一套特殊的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明确特殊监管启动条件,如发现企业资金明显紧张、工程进度滞缓的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可要求企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由建设管理部门跟踪督促;对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缩小选择范围,要求其必须选择区内的银行作为其监管银行,强化银行的监管意识和责任,最大可能限制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同时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防止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及时解除抵押而造成购房人无法网签备案等情况。
2.3强化资金监管
一是加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防范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矛盾;二是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或“卷款跑路”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三是加强备案资料审查,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窗口审查备案制度开始,在受理开发企业的备案申请时,除交易事实、购房资格审查方面的资料外,对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提供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严格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按程序将预售款足额纳入监管范围,降低后续风险。
2.4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规范商品房销售宣传行为,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宣传及开盘销售前,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宣传广告内容、项目销售现场沙盘、宣传资料、宣传片及广告语进行审查,宣传内容要如实反映项目情况;二是规范销售行为,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违法开发、炒作制造假象、捂盘惜售、违规涨价、违规收取手续费、恶意欺骗消费者、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小区配套设施和公用场所用途等扰乱房产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四是规范销售合同。
2.5优化验收程序
一是对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理清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按法律法规规定排好规划、消防、建设、环保、绿化等方面的验收顺序,作好法律法规的衔接;二是梳理已发生过的涉房矛盾纠纷,分析哪些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严格验收手续得到有效避免,从而丰富完善验收内容;三是建立联合验收机制。
2.6加强价格指导
一是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指导,严格执行限价政策,按政策规定核定预售价范围,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涨价、变相涨价行为;二是加强车位租售价格指导;三是加强物业价格指导。
2.7健全物业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权责,应该对物业管理的权责进行再明晰,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管理、社区管理权责进一步理清,推进物业服务阳光化;二是厘清关系,特别要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的关系,解决物业“对谁负责”问题;三是完善制度,在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问题和对矛盾纠纷的研判,细化制定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与社区管理的联动,全方位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价行为,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2.8建立联调联处联检制度
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领域涉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为相关部门就相关问题协调沟通和全面掌握开发建设情况提供平台,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二是构建联动工作格局,强化部门联动,着力提升工作实效,与公安、法院、发改、工商、建设、税务等部门联动,抓好市场纠纷、拖欠民工工資、欠缴税款、停车费涨价等问题的预防、调处工作;三是强化矛盾纠纷联处,制定联处预案;四是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范围、多角度发现和分析问题,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9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建立诚信监督机制,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诚信评级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矛盾纠纷责任负面清单,对故意侵害消费者全法者权益的企业,及时向社会披露,通过影响企业的社会信用促进企业自律。
2.10深化普法宣传扩大社会监督
通过法治宣传周、举办展览和业主讲座、涉房法律法规进社区等形式,借助网络、电视、新媒体、手机等载体,切实加强房地产法律犯规宣传,对涉及权重切身利益、矛盾多发事项所涉的法律术语,耐心解释,创新方式采取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宣传,使群众真正知晓法律规定、了解法律要以,既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自己的诉求合理或是不合理,又能够依据法律有效监督,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尹华群
第二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思考
摘 要:随着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升级以及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且多样复杂。结合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分析实践中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面临的困境,探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完善路径,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2020年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经济体制转型升级、利益格局重大调整、价值观念深刻变化、权利诉求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类型多样且频发的背景之下,完善社会共治、功能互补、有序衔接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基层社会治理高效、便利、公正的多重价值期待,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基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在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通过对近几年司法统计数据予以梳理分析,基层矛盾纠纷涵盖了城乡建设规划、征地拆迁、劳资关系、融资借贷、环境保护、城镇管理、交通医疗事故、商品质量和服务、涉军和涉教群体、三峡移民搬迁等各种类型。
现阶段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从主体上看,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由个体向群体化转变。矛盾纠纷既存在于公民之间,也扩展到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在大规模的经济政策变动和利益结构调整过程中,因利益诉求和维权意图的一致性,部分主体极易集中化、群体化和规模化,譬如复转军人、三峡库区移民、征地拆遷群体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等;从诱因上看,由简单传统型向复合多样型过渡。矛盾纠纷不仅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而且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从处置上看,预防调处化解的难度增大,部门、行业、地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相互关联,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中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部分人的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呈现出成本高、善后难、多反复等特点。加上数字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与各类自媒体的出现,公权力行使不规范造成官民、干群矛盾成为网络舆情密切关注的焦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新的问题和冲突,导致政府信任危机。
二、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思想认识陷入误区
受制于“无限责任政府”观念的影响,基层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有时会呈现出非法治化倾向,处理问题偏信行政方法,表达诉求也偏向信访渠道。然而,基层政府因事务多、压力大,在职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发展、轻公共服务”的偏差,在目标导向上由“稳控”向“治理”模式的观念转变也不及时,忽视“治未病”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量矛盾纠纷的处理既浪费了公共行政资源,也偏离了基层治理的现代化轨道。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基层群众将法律视为“万能”,觉得打官司是“维权的最好途径”,相关部门也一味地将法治与诉讼简单挂钩,过分强调司法的定纷止争与救济功能,导致众多不必要进入法院的矛盾纠纷引发“诉讼爆炸”或“恶意诉讼”,不仅影响司法效率、增加群众诉累,也不利于及时实现社会矛盾的自我消化和自我修复。
(二)机制运行缺乏依据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必须通过顶层制度设计予以明确和规范。当前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立法少而零散,诸如和解、行政裁决、社会裁决等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预防调处化解路径未能及时入法。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程序设置、运用规则、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等方面,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尽管我国早已明确要建立“大调解”格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意见,但不少操作规范多为法院内部自行制定,配套程序没有跟进,未能体现引导(约束)作用。一些地区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方面依然困难重重。
(三)结构发展不够平衡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途径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其中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又包括调解、公证、仲裁、复议等。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在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设过程中,仅局限于铺摊子、搭架子,对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物资投入和制度建设重视不够,大多数基础设置简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时,宣传工作不到位,加上非终局性和非权威性等特点,相较于诉讼,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度较低,综合发展实力与实际效果欠佳。
(四)统筹衔接后劲不足
目前各地一般成立了矛盾纠纷联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但因人、财、物的部门主导,以及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影响,未能全面发挥总揽全局、统筹协调、资源配置的功能。不同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方式受制于不同的制度约束和程序规定,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特点突出。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相互之间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信息沟通少、配合意识不强,衔接互动不顺畅。各种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未形成良性互补,甚至因主体权责和衔接标准不明晰而导致推诿搁置、被动应付的局面。
三、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 坚持多元化解思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1、切实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首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既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更要坚持在发展中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矛盾,由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警分析。其次,要下放相应的权力和资源,大力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力求实现法治与德治融合,培育群众“大事法律解决,小事人民调解”的认知模式。同时,支持和培育各种社会解纷力量,以多元主体参与为基础,运用多元化解方式,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过程中实现政府治理、群众自治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法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并强调其诉讼功能,另一方面,必须倡导和贯彻“协商调解为先、法律解决为本”的基本思路。法院要主动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尤其在参与立法、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补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短板
1、加快国家立法进程。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整合国内现有零散的法律规范,从地方实践中提炼出带有理念性、普遍性的经验做法,完善与修改相关的前置程序、特殊程序和简易程序等制度设计,尽快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合理界定与科学配置多元主体预防调节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定位、权力资源,并在制度导向、层次架构等方面予以科学性、系统性地规范与指导。
2、尽早起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地方立法高度的提升,推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不断统一和完善。要建立完善地方决策、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突出法院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核心领导与权威地位,体现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健全落实制度保障,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1、重视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硬件设施和软环境建设。既要增加人、财、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坚实有力的外在发展条件,同时要重视完善组织流程、激励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其创造有章可循的内部运行环境。
2、加大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在传统普法教育基础之上,借助新媒介、运用新方式,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方面的独特优势,突出其成本低、效率高的显著效果。
3、加强对各种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个案指导、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查。法院要通过落实司法确认制度等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监督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4、积极发展与培育行政调解、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劳动、环保、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内容,改进和优化步骤,制定权利义务清单,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斡旋引导协商解决纠纷。同时要大力推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地产交易、保险索赔等第三方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发挥中立性和专业化优势。
(四)加强联动衔接配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协同治理
1、重视组织领导和源头预防机制建设。应将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矛盾纠纷联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及其工作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着力抓好预防分流,从源头入手构建矛盾纠纷防控体系,包括: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公开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动向,及时汇总梳理、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处置反应;建立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例如宜昌市推行的矛盾纠纷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四级联动每日排查研判制度、市县两级每月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销号制度等。
2、发挥综治部门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职能。重视和推动综合性指挥平台的发展建设,分类明确诸如人社、卫计、国土、农业、工商、教育、民政、住建、移民、环保、妇联和金融等部门,在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具体负责人、调处化解时限等内容。完善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通过开展流程再造,以及日常监管和全过程监督,适时提醒、督办、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将其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情况与综治考核、目标管理相挂钩。
3、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首先,健全规范并推动落实矛盾纠纷告知引导制度与移交委托制度,在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将分别适合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的矛盾纠纷分离出来,合理分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其次,在继续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诉调、警调、行调、访调、援调“五调联动”机制,使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公安民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实现矛盾纠纷应调尽调。再次,借力科技手段,建立“线上+线下”矛盾化解机制。在推进案件分流、在线调解、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的过程中,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引入其中,增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连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唐明.政府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宂[J]桂海论丛.2017
[2]朱力.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
[3]黄燕翔.施美萍.基层社会矛盾及预防化解机制的实证研究一一基于Q市的调査比较[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8
作者简介:
李方芳(1980-)女,中共宜昌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民商法。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 湖北 宜昌 443009)
作者:李方芳
第三篇: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思考
[摘 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由于执法主体能力的强弱、执法态度的好坏、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因素影响,在执法工作过程中往往可能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思考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包括交通管理在内的公安工作的基本准则。公安交通管理各项工作,电警违法行为拍摄、违法行为现场纠正、交通事故处理、车管业务办理等,都与群众直接打交道,面对面接触,故涉及的交通管理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只有积极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容易诱发矛盾纠纷的几个环节
1.执法态度环节上,少数民警执法方式简单、态度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少数窗口民警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办理业务,往往要跑二、三趟,容易产生急躁情绪,与民警发生冲突。
2.执法程序环节上,表现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重处罚轻教育,执法表面化,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具体为:
(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部分民警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对部分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不确凿充分、不符合法定要求,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直接影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法履行程序不到位。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超过法定期限做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在执勤执法活动中,有的民警存在重证据轻程序的思想,只重视适用法律正确,对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告知、听证权利;对交通违章暂扣机动车、滞留证件等不及时开暂扣凭证,不按规定移交;有的为方便处理,不符合扣车扣证却扣车扣证,甚至超期扣车扣证。执法主观随意性较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个别民警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3.工作效率环节上,表现为交通事故、车管业务、违法行为处理拖拉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如部分窗口民警业务不熟练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办事群众厚此薄彼、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高等,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从而造成矛盾纠纷。
4.执法方式环节上,部分民警执法方式有误,直接影响到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比如过去有些民警躲在群众看不到的地方进行电子拍摄,群众很反感,认为这是“钓鱼执法”。
二、诱发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原因
产生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机制体制不适应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素质不高、观念陈旧等主观原因:既有内部管理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因素。
1.民警素质不高,执法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工作程序不够完善,公正性、程序性不够规范,部分民警对严格的执法规范缺乏正确认识。
3.执法环境日益恶劣,民警履行职责举步维艰。在媒体报道经常有失公允,执法过错追究严厉的现实情况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畏难情绪,思想上有包袱,工作中放不开手脚。又如当事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存在的潜在威胁,认为交警只会开罚单,追求经济效益,对交警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4.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执法环境复杂,人情关系网、说情风严重,民警执法办案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办案。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愿作证,不肯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取证难,打击处理难。
5.缺乏监督力度。一是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监督不到位,屡禁不止,屡抓屡犯。二是监督滞后,许多问题发生后,再去查处通报,监督缺乏前瞻性和预防性。三是执法过错追究不力,往往从维护单位集体荣誉方面考虑得多,避重就轻,遮遮掩掩。
三、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思考
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要结合创建“和谐交通”新战略,努力打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实现“四个转变”,即执法手段上由“单纯处罚型”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型”转变;在执法态度上,由“居高临下型”向“平等互重型”转变:在执法方式上由“粗放随意型”向“严格规范型”转变;在执法目标上由“有限目标型”向“综合满意型”转变。同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素质现代化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民警的教育,提高依法严管意识。进一步明确做好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依法严格纠正、处罚交通违法的重要性,使民警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严格管理,才能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意识,养成文明的交通习惯。其次,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民警既能坚持依法严格管理,又能做到公正、文明执法,避免社会不良反映。再次,在坚持依法严格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的同时,要善于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动向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管理方法,把依法严管与科学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提高警务效率:比如,针对交通流量不断增长,交通拥阻经常发生等问题,要在下大力量研究调整交通流量、流向,合理渠化交通的基础上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并加大对主干道路、重点路口管控力度,对管理薄弱的路口、路段,加大机动巡查力度。扩大管控的覆盖面。在解决违章占路等难点问题上,紧紧依靠各辖区政府,与各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并以点带面,促进辖区交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从而真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信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公信力,减少执法冲突。
(二)执法人性化
1.以人为本、人性管理。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我们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理念,一切交通管理措施都要适应整个社会对公民权益和生命安全的关注和重视,把思想、立场调整到保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树立队伍形象上来。
2.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在路面执勤纠正和处罚违法者时,应严于律己,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在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罚幅度适当,不能乱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对内对外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城里农村一个样,消除执法不公现象,让违法者无机可乘。另外,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案,杜绝违反程序办案现象,对拒绝检查驾车闯卡车辆不予追赶,可采取记下车号,下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罚教并重,方法灵活。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以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为契机,把宣传工作带上路,做到在对违法驾驶员进行处罚时不忘交通法规宣传。首先指出驾驶员违反法规的条款及处罚依据;其次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再次语言要简练,切忌哕嗦;最后要区别不同对象进行宣传,对性格爆躁,脾气倔犟的人不气不激,避其锋芒,缓而软治;对死缠软磨的人不发脾气亮出底牌,绝其妄想;对明知故犯,投机取巧的人不讽刺,不挖苦,多做工作;对性格内向爱面子的人要因势利导;对知错改错的人要灵活处理,予以方便。
4.文明办案、礼貌待人。执勤民警在路面执勤查纠违法行为时应把自己摆在与驾驶员平等的位置,尊重对方的人格,礼貌待人,以理服人,尤其是当违法者为自己申辩时,要耐心倾听,让对方把话说完,然后针对其辩解的理由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指出其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这样做既可使违法者受到交通法规的教育又能避免伤害违法者的自尊心,减少对抗心理。
5.果断处置,化解矛盾。当执勤民警与违法者发生矛盾时,要学会沉着冷静,果断应对,妥善处理。首先转移处理空间,把违法者带离现场到办公室处理;其次转移处理时间,可约定另外一个时间来处理;最后将违法转交其他同事或上级领导来处理。路面执勤民警要打牢为民服务的思想根基,放下架子,端正执法态度。创新执法理念,以理性、平和、文明、高效、公正的执法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加强现场调解力度,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
公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同时又是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和技巧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控制现场,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民警到达现场,如双方正在激烈争吵,民警首先要将双方情绪稳定下来,控制纠纷进一步恶化,然后及时将双方当事人劝开或劝离现场,先让一方当事人上车,另一方当事人在车外稍等,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二是耐心聆听,找出纠纷的起因。向双方了解情况时,民警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一边听,一边进行梳理,判断是非,最终确定引起纠纷的准确起因。
三是寻找共同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民警了解有关情况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尽可能缩小分歧,寻找共同点。
四是找出切入点,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民警要趁热打铁找出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讲政策讲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同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直至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止。
民警在现场调解处置时,还要掌握以下三个技巧:一是在路面执法时,开始就应指出对方违法所在,避免矛盾指向民警。二是对交通事故等纠纷现场要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进而能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三是联系当事人的家属或知情群众帮助调解。如遇到非常复杂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情况,则可以移送拥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妥善处理。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彰显突出人性理念。由于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群众遵守交通意识淡薄,如现在的电单车到处横冲直撞,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因此基层交警大队要结合“五进”宣传工作,立足实际,多动脑筋,多想办法。首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各社区、群众活动广场中心区域开展大型宣传造势活动,深入学校、企业、单位、农村、家庭,通过上交通安全课、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典型交通事故展板、播放宣传光碟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做一个文明礼貌出行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频发,群众普遍反映理赔难、救济难的社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道路交通法庭、道路交通及事故处理法庭。如2009年7月31号南宁市武鸣县交警大队在大队专门成立“法院驻交警大队调节处”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保险、交警、法院三方既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提高了效率,又能互相监督,实现事半功倍,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这种模式不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走出一条创新的交通管理工作事故处理新路子,充分整合有效利用保险、交警、法院等社会资源,实现了法院、交警、群众“三赢”的良好效果。
总之,完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化调节处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交通管理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警民和谐,任重道远。只要我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新改革,以人为本,执法规范化,就能在促进警民关系大和谐的工作中走出一条新路子。
[作者简介]罗玉兰,女,广西横县人,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疏导大队民警,副主任科员,交通管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道路交通管理。
作者:罗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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