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共7篇)
篇1: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1-05-24
宜市安监发〔2011〕7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临港区经贸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加强非煤矿山职业病预防工作,改善非煤矿山作业环境和条件,防范和减少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建立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职业健康方针,以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为中心,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以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健康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整治违反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全市所有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自查行动,排查治理隐患。
(二)区县排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各区县、临港开发区对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2010年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特别是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予以处罚,甚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局抽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市安全监管局职安科、矿山科和执法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临港开发区非煤矿山粉尘等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非煤矿山企业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存在粉尘等职业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委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完善职业危害预评价,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定期开展测尘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粉尘检测仪表,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定期进行监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具体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小型矿山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粉尘检测工作。
(四)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设置地面防尘供水池,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至采场、料石加工、砖瓦破碎车间和装卸料场。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
(五)强化粉尘源头捕尘、除尘工作。非煤矿山的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粉尘产生。破碎车间、料仓转运车间等产尘车间要采取相对封闭措施;粉碎机、破碎机、分选筛主要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除尘。
(六)加强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要切实加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自觉正确佩戴防尘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七)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有粉尘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九)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载明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间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职业危害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十)充分尊重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知情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当将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应当将职业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十一)严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危害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职业危害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粉尘是非煤矿山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尘肺病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要吸取江西省修水县498人开采金矿感染尘肺病,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矿多名工人患尘肺病的深刻教训,各区县,临港开发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建立非煤矿山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全力抓好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职业病防治良好氛围。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形成“保障职工健康,优化生产环境,防范职业危害”的浓厚氛围。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
(四)自觉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身需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要求,逐条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结合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结合今年省安全监管局开展的全省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组织、督促和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篇2: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苏安监〔2008〕18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8月1日,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损失十分惨重。为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江苏省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
我省非煤矿山排土场的安全专项整治,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主线,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通过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排土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坚决关闭整改无望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排土场,防范排土场跨塌、泥石流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排土场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
1、建立非煤矿山排土场基础数据库。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非煤矿山排土场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排土场基础数据库,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排土场实施有效监管打下基础。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排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和检查,规范排土作业行为,确保排土场的运行安全。
3、开展排土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对排土场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治理,防止排土场跨塌以及因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泥石流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实行排土场安全分类指导和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督促企业对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度分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排土场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排土场周边重要设施、居民区的安全。
5、强化排土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各地要针对排土场事故发生的特点,督促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应急管理责任,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实施科学、快速、有效的施救,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工作措施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查清本地区非煤矿山排土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排土场的现场安全监督,督促相关企业加大排土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在企业自查和进行安全度分级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组织督查。对排土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排土场,应坚决予以关闭,并按规定进行复垦。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的要求,强化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对现有的排土场,要督促企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简称《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简称《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度分级;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顿;对病级排土场,要按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限期达标。对近期已进行安全评价但未进行安全度分级的排土场,应督促相关企业补做相应工作。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规程》和《规则》的要求,对所属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容易引发排土场事故情况下的检查,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度分级。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和治理,防止排土场滚石、跨塌等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因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泥石流影响周边地区安全。
4、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排土场的运行管理,确保排土作业的安全。要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加大安全投入。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立即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排土场安全运行。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格禁止在排土场可能影响安全的范围内进行与排土作业无关的建设和其他作业活动,杜绝在排土场内捡拾废弃矿石等违规活动。同时,各相关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强废弃岩土的综合利用工作,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废弃岩土的排放量,从源头上减少排土场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
四、工作安排 1、2008年12月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到各相关企业。2、2009年4月底前,各相关企业依照《规程》和《规则》和本方案的要求,开展排土场自查,完成安全评价和安全度分级,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治理,并将《江苏省非煤矿山排土场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上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3、2009年5月底前,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和安全度,对辖区内排土场安全状况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查,并将《江苏省非煤矿山排土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二)逐级汇总上报省局。经过调查,本地区没有排土场的地区,也应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4、根据各地的工作开展进度,省局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篇3: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书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业权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情况、无证照生产经营情况、采矿行为管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xx年6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开采和无证照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对违法开采粘土资源,专门组织班子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粘土资源行为持续升温。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下旬至20xx年8月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违法开采情节严重的企业,明确是否予以关停并转,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小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处。各乡镇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落实情况,由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尽其责,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有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对非法开采的,及时制止并暂扣相关机械设备;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关闭无证无照生产和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做好稳控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局:检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内等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破坏开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资源开采项目。配合属地乡镇查处无证无照非煤矿山企业,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信委:负责引导、扶持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产业集聚发展,依法处置无证无照和列入关闭计划但逾期未关的非煤矿山企业。
供电公司:根据上级的停电通知,负责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计划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断电。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执法力度,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推诿塞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干扰或阻挠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认真总结,确保整治实效。总结推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
★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
★ 非煤矿山安全矿长竞聘演讲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三季度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 矿山宣传稿范文
★ 合同书范本
★ 矿山股份制合同
★ 矿山承包合同范本
篇4: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 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3.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三个原则”: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二)注意“四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做到“五个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全部落实。
二、重点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检查内容。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4)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资源整合矿山、新(改、扩)建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或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1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16)未对井下采空区实施治理或采取监测监控措施的;
(17)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18)露天矿山未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9)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及值班值守制度不完善的;
(20)尾矿库防汛措施不落实的;
(21)尾矿库防汛救援队伍、设备、资金和物资配备不到位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上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时,如果发现无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等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打击。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4月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2)各地互查。5月至6月,结合防洪度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由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异地互查。
(3)重点抽查。7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二)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对石油天然气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检查内容。
(1)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新(改、扩)建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未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审核的;(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
(9)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平台拖航移位、受限空间作业等未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或程序,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
(10)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未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11)井场布置未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未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进行试压、使用和管理的;
(12)防喷器组合、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未满足压力要求,未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观察制度的;
(13)未按照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未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点火程序的;(14)含硫油气井未选用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未按规定安装硫化氢监测装置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
(15)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未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站场内设施没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的;
(16)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未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的;
(17)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未及时修订各项应急预案的。存在联合作业的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的各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程序未有效衔接的;
(18)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和装备未配套到位并维护良好的。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4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石油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组织检查。6月中旬至7月中旬,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结合实际,组织对辖区内石油企业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7月下旬至8月中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石油企业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分析总结。要及时对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典型案件和典型事故进行分析、小结,对存在的重点问题着力研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二)加强督促指导。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地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指导地方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事故查处。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督办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严肃事故查处。
(四)强化举报核查。及时组织力量对有关非煤矿山事故或安全隐患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促进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
(五)注重统筹兼顾。要将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9月10日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 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
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
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11.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烟花爆竹行业。
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
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0.生产工艺、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三、方法措施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自查和整改档案,对查出的普遍和重大问题,要研究制定防范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明查暗访,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定期公布合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建立社会监督举报的奖励机制,公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热线,动员全社会参与“打非治违”工作。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行政许可时予以限制,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提高“打非治违”工作效果。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15日)。一是印发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二是指导督促各地区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督促企业建立自查与整改档案,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7月底)。
1.危险化学品领域。
一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二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近两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非法建设、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开展联合调查,重点整治。
2.烟花爆竹行业。
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二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三是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问题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并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四是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联席会议的名义,组织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一是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执法文书、记录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督促检查。二是及时跟踪、分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一是各地区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二是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5月15日前和9月1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3
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冶金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情况,特别要检查企业在涉及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及对外承包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和责任划分情况,关闭非法生产冶金企业,解决突出问题,规范冶金企业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煤气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建立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
2.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以及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要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检维修等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一是企业要切实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二是要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要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可实施作业。
(4)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报警仪,使用防爆工(器)具,禁止用铁质器具敲打管线、法兰等。带煤气作业时,如抽堵盲板、开闭眼睛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扳眼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要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一是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二是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可与其他物体碰撞;三是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
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一是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的设施要有防水措施,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应存在滴、漏水隐患。二是要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三是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一是在停炉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二是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放残铁前,必须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三)有限空间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并在其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5月,冶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级检查。6月至7月,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要组织辖区内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督促整改,注重源头治理。
(三)重点督查。8月,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
篇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安监总管一〔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一要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三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一要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二要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要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2017年底前要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四要加大保护生命工程实施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三、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一要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要针对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五要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六要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一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二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四要推动扩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五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一是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二是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六、着力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一要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的矿山,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矿山,以及将煤矿企业改头换面为非煤矿山企业逃避煤矿整顿关闭的矿山,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要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上限处罚,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要严格与煤共(伴)生矿山的准入门槛,对开采矿种中有煤炭资源,但达不到当地煤矿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检查和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为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水平,持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作出新的贡献。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及时开展专项督查并每半年进行总结通报。
篇6: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工 作 总 结
为认真贯彻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分局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祥分局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后,立即开展行动,组织人员检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 加强领导
大祥分局成立了以局长林森为组长,其他党总支成员为副组长,城南工商所全体干部为成员的行动小组,采取“政府负责,部门实施,村居协作,集中整治”的工作方针,全面负责辖区内的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整治工作。
二、划分职责 明确责任
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大祥分局严格执行区政府的行动方案,于3月31日前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发动工作,3月16日—4月30日对辖区的非煤矿山进行摸底,检查,5月1日—8月15日对非煤矿山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三、认真排查、严格执行
在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队,组织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单位人员,对板桥,蔡锷三个非法炼油厂进行了爆破、拆除的措施,大祥分局共出动执法车辆10台次,执法人员25人次。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一个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有力打击了非煤矿山的非法经营活动,促进了我分局辖区的 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篇7: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措施,现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制订20××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这一主线,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要正确认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20××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突出工作重点。
各镇要针对本镇非煤矿山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以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促进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3、严格安全准入。
各镇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条件,对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不规范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并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源头上减少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4、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防范事故发生和抵御灾害的能力,努力消除生产过程的“三违”行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通过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5、加大执法力度。
各镇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从严执法,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操作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达到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四、工作安排
1、部署落实阶段。3月至4月底各镇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20××年工作方案,明确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并部署落实到各非煤矿山企业。
2、整治阶段。5月至11月底各镇要按照所制定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并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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