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精选6篇)
篇1: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喝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含销名,不同)和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自然村、地(区)片、城镇的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等名称;
(三)人工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主楼(含地下室)10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商住大楼和大型商场以及公共设施(含广场、绿地)等名称
(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含火车站,长途,公交汽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水闸、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峰、山洞、丘陵、江河、湖、涧、沙洲、滩涂等名称;
(七)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名称。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江市地名委员会是本市地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镇江市民政局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名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地名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报批,公布标准地名,颁发《地名使用标准书》;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审定、出版有关地名图、书、录(册)等资料,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工商、土地、房管、市政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规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所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报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地名命名和建设规划。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时代要求;
(三)原则上不得使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和带有封建迷信、崇洋媚外的名称命名地名;
(五)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地名用词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
(六)本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市区(含镇江新区,下同)、县(市)内的广场、桥梁、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名称以及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
(七)行政区划专名,以地名命名的街道办事处、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土地等派出机构名称,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车站、码头、商店、学校名称等,其专名应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第九条 城镇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使用的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巷弄
1.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2.路(大街):指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道路;
3.街:指宽度在30米以下10米以上,商贸较繁华的道路; 4.巷弄:指宽度在10米以下的路段。
道路长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标准的,分别按后一目的名称确定通名。
(二)居民住宅区: 1.新村:用以命名建筑物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2.花园、苑: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
3.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建筑楼群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
4.别墅: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相当的绿地面积、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的住宅区;
5.公寓、新寓:用于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三)人工建筑物:
1.大楼、大厦:用以命名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2.商厦:用以命名以经销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
3.城:指具有商业经营、娱乐、餐饮、商住等综合性多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
4.广场:主要用于城市中占地面积较大的公共场所、绿地,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必须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性,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带有侮辱人民和极端庸俗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地名命名规定的;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旧城区改造街巷连成一片的。
虽然属于上述更名范围,但是群众长期使用已习惯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以保持地名相对稳定。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以及人工建筑物(包括高层建筑)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和宝勘的同时,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或使用地名申报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报手续之日起20日内,发给《使用地名批准书》。
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名称的来历、含义,以及拟废止的旧名,并附立项、报勘批准文本和平面图。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理。
(二)凡涉及与外市、县共同使用的地名名称变更,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与相关省辖市地名管理部门双方协商一致,单独或联合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地名管理部门批准:
(三)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1.市内主要干道,长度1500米以上,宽度30米以上; 2.市区内大型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附属配套设施的新村,花苑,花园等;
3.市区内公用设施建筑物,如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娱乐设施的名称;
4.市区内大型广场,面积3公顷以上,并建有绿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5.市区内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区)、码头的名称; 6.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等名称; 7.涉及到本市两个县(市)以上共同使用的地名,需要变更的;
8.其他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
(四)市区内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长1500米以下,宽30米以下的道路、巷弄的名称; 2.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村、花园、花苑、公寓、新寓、山庄等名称;
3.旧城区改造需要更新命名、更名的道路、住宅区; 4.道路交会处中央广场或绿地,以及占地面积3公顷以下的广场名称;
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以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商住楼、办公楼、营业楼名称;
6.道路、桥梁名称以及其他人工建筑物名称;
7.镇江新区内乡镇内道路、巷弄、居民点、自然村,区属场圃、水库、抽排水站、一般桥梁、水渠等以及乡镇内其他需要命名、更名的地名。
(五)下列地名更名(命名)报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呈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1.县(市)内各类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
2.市辖区乡镇内道路、巷弄、居民点、自然村,区属场圃、水库、抽排水站、一般桥梁、水渠等以及乡镇内其他需要命名、更名的地名。
第十四条 确因需要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称或用其他名称作地名的,可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申请有偿使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名有偿使用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地名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应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该专业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专业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经地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方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机关、团队、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和个人,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均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一)公文、法律文书;
(二)经营活动、社会交往;
(三)各种出版物(包括书刊、报刊教材、地图、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广播、电视、新闻报道等);
(四)各类地名标志牌及公共交通站牌;
(五)户籍、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产登记及各类证照等;
(六)规划立项、报勘建筑、住宅区、开发区;
(七)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章、证件、信封、信笺等。第十八条 各类地名均应按照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以及同音字书写地名。各类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地名。
第十九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报勘、房产核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时,凡涉及使用地名或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向规划、国土、物价、房管、公安部门提交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文件或签章。不得以工程名称或擅自命名的名称替代标准地名。无地名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签章的,均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命名、更名的道路、街巷名、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以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名称等,均为非标准地名,一律无效。凡属非标准地名,不得在办理户籍、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权证中使用,也不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公开宣传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具书、图或地名专辑,向社会提供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公开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交通、旅游图(册)、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等内容涉及地名的出版物,均应报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出版后30日内将正式出版物报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好各类地名档案资料,提供地名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监督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位、乡镇、自然村、城镇道路、街巷、楼幢、居民住宅区、公路、桥梁、车站、港区、码头、交通要道口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方,都应设置地名标志。所设地名标志使用的地名,应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应按GB17733.1-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下列各类地名标志,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
(一)行政区域界位牌、城市内道路、街巷牌,市区居民住宅区、楼幢、村牌、门室牌等地名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交通要道口的地名指示牌,各县(市)及以下的居民住宅区、楼幢、村牌、门室牌等地名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公路(含公路桥、隧道)的地名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
(四)乡镇内各类地名标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专业部门需要设置的地名标志,由其自行负责。第二十八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等,建设单位在立项、规划和报勘的同时,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呈报道路、街巷、楼幢、门室号牌设置申请,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编排门室号码、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经费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办公大楼、综合性商住楼、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居民住宅区等)的地名标志设置,是该项工程的配套项目,所需设牌经费列入该项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在报勘时,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地名管理部门交纳。设牌经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的城市道路、巷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地名管理部门按编制设置、更新计划和编造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户管理的设牌经费中拨付;
(三)其他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经费由设置单位或专业部门负责。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属于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的义务,不得涂改、玷污、遮挡、损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迁移地名标志时,应事先向地名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报告,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负责恢复原状,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地名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盗窃或故意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的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民政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4日镇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镇政发„1995‟第312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程序和统一地名标志设置的意见》(镇政办发„1999‟115号)同时废止。
篇2: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逐步实现我市地名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市区及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水道、港湾、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大型人工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市辖区、县(市)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任务;检查、监督标准 地名的使用;
(三)组织、检查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臵、管理和更新;
(四)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并管理地名档案;
(五)组织地名学术研究,编辑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地名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尊重当地群众的习惯和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住宅区、街、路、巷等名称,一个县(市)、郊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街道、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一般要与其政府驻地自然村名称相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地名命名、更名后,凡以当地主地名命名的各级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名称,都要与新命名、更名的主地名相一致。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单纯序数命名。
(六)地名的汉语拼音拼写,一律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拼写规则》为统一规范。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利经济建设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经与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协商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规范的名称和用字。
第六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更名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村、片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经同级民政局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三)市区街、路、巷、居民住宅区、工业区和大型人工建 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更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郊县(市)城镇由主办单位或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四)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道路、桥梁及大型人工建筑物的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造建筑计划、送审设计蓝图的同时,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开发建设单位无证当理由的,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协同执行本条规定。郊县(市)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方案,征得所在地民政局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所在县(市)、区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六)海域、岛礁等名称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我市与郊地、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邻地、市地名机构协商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送省地名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市)、区内的自然实体名称,经所在县(市)、区的,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市内跨县(市)区的,经有关县(市)、区协商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
(七)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填写《福州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四至图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一律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和市、县(市)、区地名机构汇集出版的地名工具书为准。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为各单位提供地名咨询服务。凡公开出版的地图上的地名,应经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凡使用非标准地名印制的福州市地图、导游图等,不得发行销售。
第九条
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命名更名,拒不使用标准地名,或不经咨询滥用地名而造成地名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民政局有权责成其检查改正,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告其命名、更名无效。
第十条
在城镇街路巷、集镇、村庄、交通要道路口、车站、码头、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其它必要设臵地名标志的地方,应设臵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监督。
市区街、路、巷标志牌、门牌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安装、更新,市城建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郊县(市)城镇街路巷标志牌与门牌的制作设臵,可参照办理。
新建楼房门牌号码,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申报编码。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统一编排公布的门牌号码,不得自行编造或更改。
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和民政局责令其复原、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应建立地名档案资料室,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篇3:宁波市鄞州区地名的演进与发展
鄞州区,地处中国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东部沿海,东接北仑港、宁波保税区,西临绍兴、杭州,北与上海隔海相望,是计划单列市宁波市最大的市辖区域。现辖6个街道、17个镇、1个乡。
据资料显示,约在原始社会末期,至迟在夏朝初,“鄞”已成为确定的地名,鄞由“堇”和“邑”(阝)两字合成。顾祖禹《读史方舆论纪要》称:“夏时有堇子国,以赤堇山为名……加邑为鄞。”鄞县春秋时属越国,战国时属楚。秦灭楚后,于公元前222年置鄞、鄮、句章三县。其后历经时代演变,直至2002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区于同年4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
鄞县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在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除去政治上的独特地位外,也是我国最早对外开埠的通商口岸之一,更是我国佛教文化的重要传播地。鄞州山水秀丽,人才辈出,素有“诗书之乡”的美誉。贺知章、王安石等在这片土地上留下了深深的足迹,宋代大儒王应麟,清代史学家全祖望,著名生物学家童第周,书法大家沙孟海,昆虫学家周尧等都是鄞州人的骄傲。区内有誉为“西子风韵、太湖气魄”的浙江第一大淡水湖东钱湖,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山堰、天童禅寺、阿育王寺、横省与庙沟后石牌坊和东钱湖石刻群,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梁祝传说发源地象征的梁山伯庙,也有诞生76名进士的“中国进士第一村”走马塘村和我国第一所中外合作高等学校宁波诺丁汉大学。
因鄞州区在历史上以及现当代的重要地位,对于鄞州区的地名的研究就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本文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对鄞州地名的演进与发展进行分析。
二、语言文字对地名的影响
地名是地域文化的载体之一,是特殊的文化符号,它蕴含了当地人民对于家的浓烈情感。地名随着时间的推进在不断演变,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语言文字的发展对地
3. 在城市发展和影响力方面。
南宁继续保持着稳定快速的发展。2010年南宁全年GDP1800亿,连续7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一方面随着区域合作的纵深发展,南宁已成功举办了几届东盟博览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交流,使南宁成为中国对外开放最前沿的城市之一,既提高了南宁城市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又带动了南宁城市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在南宁营建一个“东盟之窗”的主题公园,把东盟十国的著名景点集中在一起,成为吸引国内游客的一个品牌。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影响力,而且可以把南宁城市的城市环境与少数民族风情、人文特色融于一体。
五、结语
南宁与“东盟”国家地理上的关系,就是南宁城市的最具竞争力的资源,也是南宁在旅游业中树立品牌效应的核名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语言文字对地名变化的影响一般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由繁到简的转变,二是由俗到雅的转变。实际上,在地名变更中,这两方面会有矛盾,因为简单易读的字往往也是“俗”字。但地名变化的总体存在从俗或繁向雅或简转变的趋势,用谐音为主要方法,最终以符合易读、易写、易记三原则的雅化地名为目标。
鄞州区内地名的简化方式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在原有地名上去字,使字数减少;另一类是用简易的字替换原有地名中较繁琐的字;还有一类是由俗到雅变化的地名。还有几处地名变化既由繁到简又由俗到雅,则单独列出。
三、鄞州地名演变的种类
1. 在原有地名上去字,使字数减少,这一类较少。
【车何】村以车、何二姓和水边高地得名,原为车何。《康熙字典》的解释是“地之區處”。一般理解为高低不平的地方。鄞西平原河流交错,古时湖泊密布。后由于淤塞、垦殖等原因,许多湖泊消失,形成一片高低不平的地。人们在地的高处聚居发族,所以村名中多有“(土耷)”字。“(土耷)”字较生僻,故“车何?(土耷)”简称“车何”。
【俞山】据《俞氏家谱》记,明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迁至此山边。山以姓命名,原为俞家山,简称俞山。
【杏村】建村时村中有银杏树一颗,高大茂盛。故村名为银杏树下,简化为杏村。
2. 用简易的字替换原有地名中较繁琐的字。
直接去掉原字偏旁的,有:
【青墩村】处奉化江南侧,水源清洁,水流冲出块状高地,故名清墩,简化为“青墩”。
【沙罗坊】村落呈圆形,形似“纱箩”,简写为“沙罗”。
替换为易认的谐音字的,有:
【江六(lù)】曾名虹(Jiàng)麓。村民主姓陆,又初建村时有彩虹出现,象征吉祥,且地处太白山脉,故名虹麓。“六”,古汉语通假“陆”,所以简化为江六。
【瞻岐镇的毛洋、毛岗墩】毛洋,原名望洋,村庄位于旺角楼大山脚下,前有汪洋一片,故名。毛岗墩,原名望江墩,村庄在高山上,从东南西方向均能眺望到海,故名。“望”字在当地方言中与“毛”读音相近,“江”与“岗”相近。所以,“望洋”被简化为“毛洋”,“望江墩”简化为“毛岗墩”,也可从中看出方言对地名变化具有一定影响。
【竹头】据传南宋时高宗被金兵追击,逃难至此,见到前方心;“南国风情”,是帮助人们建立对南宁在旅游业中的品牌及其定位的认知、情感和记忆的基础,易引起人们的共鸣,让人们联想到“绿城”、“民歌之都”,是南宁在旅游业中品牌定位的外包装。正是这个定位,使南宁形成了一个立体、充满风情的“东盟之窗”与“风情之都”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城市形象。
参考文献:
[1]蒋神州.南宁城市品牌定位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
[2]如何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几点思考.http://jy.nan-
[3]2010年南宁市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报告.http://www.gxtj
考察日语中的年糕文化
郑新刚
(武汉大学外语学院,湖北武汉
摘要:年糕在日本民俗中的神圣性源自日本民族对稻米的原始崇拜,具体表现在神话传说、俗语谚语、和歌俳句等文学领域中。传统节日里年糕更是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制作方法、颜色形状也因地域的差别显示出巨大的不同。镜饼、力饼和年糕汤是日本年糕的特色吃法,具有独特内涵。除了在婚庆之际使用年糕表达喜悦之情外,丧葬仪式上也会使用年糕寄托哀思。
关键词:日语年糕文化
年糕与日本人的生活联系紧密,具有鲜明的传统文化特一片海洋,哀叹路已“到头”。后“到头”谐化为“笃窦”,又有“笃头”、“竹窦”等名,简化为“竹头”。
【平窑】村西有旧时窑址,该窑以烧瓶为主,村以窑名,为“瓶窑”,简化为“平窑”。
【石仓岙】因地处山岙,又朝东向,当旭日升起,全村都被阳光所普照,所以名“日昌岙”,也叫“日窗岙”。“日窗”、“日昌”方言中都与“石仓”发音相近,故名。
【芝山】村庄地处山谷中,竹林苍翠,山峰间云雾缭绕,在阳光照射下若紫气腾腾,故称紫山,“紫”、“芝”方言中都作平舌音,所以谐化为芝山。
【九房】村民主姓周,故原名周房。“周”、“九”方言中读音相近,为方便书写,村名改为“九房”。
【上兆、下兆坑】两村都位于横街镇。下兆村祖先以烧窑为业,因地处窑坑岭下,故名下窑坑,后谐化为下兆坑。上兆因地处窑形山的上方,故名上窑,谐化为上兆。
【古林镇】镇域内有黄公林庙,相传是为纪念夏黄公而建。夏黄公即黄石公,史传为鄞地之人。黄石公才高八斗,学富五车,曾指点张良兵法,为考验张良品行,让张良在圯桥上替他三次拾履,最后才授以《太公兵法》,成就张良一番伟业。这段逸事被司马迁记载在他的《史记》里。黄石老人作为当时著名的“商山四皓”之一,晚年隐居故里,在鄞西一带行医,传说最终逝世于黄古林,享年九十余岁。故称其地为黄公林,后谐化为黄古林,简称古林。
【龙观乡】由龙谷乡和鹳岭乡合并,从两乡名中各取一字,名龙鹳乡。因“鹳”较为复杂,故谐化为“观”字,便于读写。类似的,属龙观乡的观丁村,村名因鹳顶寺而得,故原名鹳顶,为书写方便,用“观丁”替代。
【上、下古山】这两村有馒头山、蛤蟆山和乌龟山,各自成峰,称孤山。长期以山名作为村名,故处在山上方的村称上孤山,处在上下方的村称下孤山。1962年以后,为了书写方便,用“古山”代替“孤山”。
【年泥墩】该村地势平坦,多黄泥,分布在几个大小不等的坡坪上,故村名碾泥墩。为了书写方便,后人将“碾”替换为“年”。
3. 由俗到雅变化的地名。
【岐化】附近有池塘,塘形状弯曲似袋,聚落形如一只大虾向袋口爬去,故原名虾爬袋。这一村名十分形象,但是过俗。因地属瞻岐镇,故取瞻岐的“岐”字,并将虾爬袋的“虾”字改为与方言读音相近的“化”,变为如今的岐化村。
【咸祥镇】地处滨海平原,南宋时建村,村民多以煮盐为业,故称之为盐场。随着村的发展,其名雅化为咸祥,这依然与方言发音密切相关,也蕴含了村民希望吉祥的美好心愿。
【华塘】村前原有海塘名爬塘,以塘名为村名。因“爬”不
色。阪本宁男(1989)对秋田县仙北郡中仙町一户农家的调查显示,该农家一年内捣年糕37次,平均每月3次,都与传统节日有密切关系。但是,年糕具有较强的粘力和附着力,对咀嚼能力下降的老年人来说是一种高危险性的食物。因年糕堵塞呼吸道窒息的事件屡见不鲜,厚生劳动省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因食品窒息被送往急救中心事例共计803件,其中,因年糕窒息的案例共计168件。另外,死亡综合研究所(死の総合研究所)的统计显示,仅仅1996年1月就有208人因食用年糕窒息而死。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调查显示,每1亿人食用年糕,就有7.6人会因年糕窒息死亡,事件发生频率远远高于糖果(2.7雅,后更名为华塘。
【淡湖漕】村民主姓王,在西王村与漕嘴间建祠堂。村在祠堂以东,故以位置与姓得名东王。后因其漕嘴形如弹涂鱼,名弹涂漕,取谐音雅化为淡湖漕。
【旺家汶】建村时田野上有古坟一座,后来人丁逐渐兴旺,人们认为该坟墓风水好,能旺家,故取名旺家坟,村名同坟名。又“坟”不吉利,所以雅化为旺家汶。
【集士港】因中塘河在该镇有十字交叉之港,故原名“十字港”,后人雅化为“集士港”,寄寓了招贤纳士的美好意愿。
【宝丰】宋时村内建有官坟,为保坟而建庄,故名为保坟庄,后谐化为宝丰庄。
【里、外湖】里湖村四周环山,中间凹进,此类地形俗称坞。村落位置在坞内侧,故名里坞。“坞”、“湖”方言发音相同,后人于是将“里坞”雅化为“里湖”。外湖村在里湖外侧,原名外坞,雅化为外湖。
4. 既由繁到简又由俗到雅的地名。
【明堂岙村】据传宋时,李氏祖先因触犯朝廷逃到此地山岙避难,以采药材为生。一日将一株小竹插入水中,几天后,竹叶萌发,他认为此是活地,在此定居今后必子孙满堂,而称此山岙为萌堂岙,后为书写方便变“萌”为“明”,也蕴含了让山岙光明、幸福的意愿。村名同山岙名。
【竹丝岚】据传,该村曾蜘蛛为患,竹梢、树枝结满蛛丝,远看山头似雾,山间的雾气称岚,故村名为蛛丝岚,因“蛛”字不雅且为书写方便,故改名为竹丝岚。
【年岙】曾名泥夹岙。村落居岙中,多泥土,故名泥岙。“泥”与“年”谐音,又“泥”字过俗,所以村名谐化为“年岙”,即常年在山岙,表达了热爱山岙之情。
四、结语
从以上例子中足以看出语言文字对地名的影响———地名变更是一个由繁变简,由俗变雅的过程,新旧地名大多互为谐音字,谐音字中又有极大一部分受方言影响。要了解一个地域,不妨先从地名入手,因为地名中蕴藏着浓厚的地域特色。要了解一个地域中的地名文化,不妨从文字着手,因为文字有着独特的魅力。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语言也在不断的演进发展中,相信鄞州区的地名仍有发展的空间,会与时代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体现出鄞州区的新风貌,从而使得鄞州区的地名文化成为鄞州区域文化的一大特色。
摘要:地名是地域文化的载体之一,是特殊的文化符号,它蕴含了当地人民对于家的浓烈情感。地名随着时间的推进在不断演变,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对鄞州地名的演进与发展进行分析,从而展现鄞州区地名的文字魅力。
关键词:鄞州地名,语言文字,演进与发展
参考文献
篇4:新西兰海底地名管理工作初探
摘要:作为开展海底地名工作相对较晚的国家,新西兰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缔结多边协议等一系列措施,为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确立了原则和工作程序,确保海底地名工作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本国特色。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新西兰海底地名工作的进步。
关键词:新西兰,海底地名,标准,协议,提案,程序
中图分类号:K901;P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5)01-0019-05
Abstract:As a relative late comer to the area of undersea feature names, New Zealand developed standards and signed protocols with relevant parties, and established rules and process for the naming work of undersea feature. These help undersea feature names of New Zealand conform to comm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with national features.
Keywords:New Zealand,undersea feature names,standards,protocols,proposal,process
引言
海底地理实体是海面以下的地球表面可识别的部分。海底地名管理是海洋测绘与地名工作相结合的交叉领域,是随着海底探测技术的进步和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日益引起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新兴事业。新西兰作为南太平洋上的一个岛国,其在海底地名管理方面的经验很值得我们了解、研究。新西兰开展地名工作相对较晚,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缔结多边协议等一系列措施,为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确立了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机构与涉及海域
新西兰负责海底地名工作的部门是新西兰地理委员会(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简称NZGB)。该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是新西兰地名工作的主管机构。新西兰科学家很早就参与了国际海底地名研究工作——据笔者所知,新西兰海洋研究所(New Zealand Oceangraphic Institute,简称NZOI)等部门出版的海图中,就命名了很多海底地名,如巴勒尼海山群[Balleny Seamounts。65°40′S,161°45′E。1995年5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f Undersea Feature Names,简称SCUFN)根据新西兰海洋研究所海图的标注将这一地名收入国际海底地名词典]、邦蒂深海水道(Bounty Seachannel。45°15′S,172°00′E;46°15′S,174°00′E;46°15′S,179°00′W。1995年5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根据新西兰海洋研究所海图的标注将这一地名收入国际海底地名词典)等;另外,21世纪初,新西兰国家水与大气研究所的罗伯特·福尔克纳(Robert Falconer)博士就已经是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并提交过南太平洋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建议[1]。但长期以来,新西兰政府并未对海底地名工作进行过集中统一的系统化管理。直到2008年5月颁布《2008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法案》,海底地名工作才被正式纳入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并下设了海底地名委员会作为海底地名工作的咨询机构[2] 。
新西兰目前对新西兰大陆架以内,以及南极洲的罗斯属地(Ross Dependency)大陆架上的海底地名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新西兰地理委员会认为,自己对于本国领海范围之内的海底地名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领海以外新西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以及罗斯属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新西兰享有优先命名权[3]。罗斯属地是从南极点沿着160°E和150°W经线向北延伸至60°S的地区,包括南极洲维多利亚地和罗斯冰架的部分地区,以及南大洋上的罗斯岛、巴勒尼群岛和小斯科特岛等岛屿。新西兰对罗斯属地的领土要求始于1923年。当时英国议会做出决定,任命新西兰总督兼任罗斯属地的总督。虽然1961年生效的国际《南极条约》冻结了世界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但新西兰一直将罗斯属地视为自己的海外直辖领地。
二国际协调机制
由于自己开展海底地名工作较晚,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意识到其他国家曾就新西兰相关海域内的地名向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提出过命名建议。如2005年俄罗斯向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建议,将位于巴勒尼群岛以东的海山群(66°55′S,170°45′E;67°55′S,172°40′W)命名为“阿科波夫海山群”(Akopov Seamounts),将该海域的一座海山(66°48′S,173°05.0′E)命名为“纳赛尔海山”(Nasyr Seamount)[1]。很多此类建议已经得到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批准,成为国际通行的海底地名。如“阿代尔海槽”(AdareTrough。69°00′S,171°30′E;69°30′S,172°00′E;70°45′S,173°00′E)是由美国提出命名建议, 1997年6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的。“艾斯林海槽”(Iselin Trough。71°30′S,171°30′W;71°00′S,169°00′W )是1996年美国提出命名建议,以美国海洋学家的名字命名,1997年获得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的[4]。更有一些海底地理实体,虽然新西兰进行了命名,但最终没有被国际社会接受。如“奥克兰兹海崖”(Aucklands Escarpment。55°00′S, 164°00′E;49°00′S,166°00′E),其专名在新西兰海图中标注为“麦夸里”(Macquarie),在美国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ACUF)地名词典中记录为“奥克兰兹”。1995年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使用“奥克兰兹海崖”这一名字,理由是该地理实体临近奥克兰群岛。“海鹰海山”(Umitaka Seamount。67°25′S,167°00′E)其专名在新西兰海图中标注为“巴勒尼”(Balleny),在美国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地名词典中记录为“海鹰”(Umitaka)。1995年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使用“海鹰海山”一名,而“海鹰”这一专名来源于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的一艘船名[4]。endprint
作为海底地名工作领域的后来者,对于那些已经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别国命名的海底地名,新西兰很难推翻,但又不愿意被迫全部承认。更重要的是,新西兰认识到,应向其他国家宣传新西兰在海底地名问题上的立场,尽力保证新西兰在海底地名问题上的发言权。为了既不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又尽力争取自己的海底地名权益,新西兰采取与相关各方缔结国际协议的办法,逐步增强自己的话语权。1986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与美国地名委员会南极地名咨询委员会(USACAN)达成协议,分享两国对南极洲罗斯海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5]。经过进一步努力,2012年,新西兰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国际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简称SCAR)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签署了《新西兰海底地名命名议定书》。在这份文件中,新西兰声明自己对其他国家就新西兰相关海域内的海底地理实体提出命名建议不表示反对,但强调:尽管新西兰尊重其他国家的命名原则,承认有观点分歧之处并努力解决分歧,但协商需要时间。这或许会导致某一方正式确定的新地名无法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如果其他国家不就其命名提案与新西兰协商,技术上的风险难以避免。例如,可能会重复命名,可能不符合毛利语地名拼写规则等。因此,新西兰要求其他国家在命名前,与自己进行协商[3]。这份国际协议对于确保新西兰的海底地名管辖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一份为了保护本国的海底地名权益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签署的多边国际协议。另外,新西兰明确允许采用双重地名,这应该也与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新西兰都拥有对相关海域命名权的目的有关。因为一旦其他国家抢先对新西兰主张海域内的海底地理实体进行了命名,新西兰方面通过采用双重地名的形式,可以继续保有命名权力。
三命名基本原则与通名选取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对于哪些地理实体可以被命名,以及它们可以使用哪些事物或者人物的名称命名,都在NZGBS 6000《海底地名临时标准》中进行了规定。另外,还设计了海底地名专用的提案表。为了保证新西兰主张海域内的海底地名稳定并符合国际标准,在NZGBS 6000中,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强调指出:“本标准中确定的准则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准则尽量吻合,以确保海底地名在国际层面的一致性。”[6]并认为这样有利于在航海、救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海底地名对顺畅交流的重要作用。从标准中的内容分析,新西兰基本采用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制定的海底地名标准化原则,例如:全部或主体(大于50%)位于领海之内的海底地理实体,新西兰可独立进行命名;已使用多年的海底地名,即使不符合命名法的通常原则也应被接受;一国的地名权威机构遵循国际通行原则命名的超出其领海范围的海底地名,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应该接受;对于各国领海内的海底地名,其他国家应当承认;当两个地理实体具有相同名称时,先命名的地名应该予以保留[6]等。由于采用这些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保证了新西兰海底地名管理工作与国际海底地名工作的节拍基本一致。
同时,根据新西兰的具体情况,很多海底地名标准化原则也体现了新西兰特色。例如,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对于纪念性地名规定:“依据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UNCSGN) VIII/2决议的意见,一般不接受用在世人的名字命名。特殊情况下,采用在世人的名字命名时(最好是姓氏),仅限于为海洋科学做出重大杰出贡献的人。”[1]对此,新西兰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对使用地名建议者本人、亲戚、朋友的名字命名海底地理实体[5]。又如,针对一地多名的情况,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规定:“当一个地理实体有两个不同名称时,较老的地名应该予以接受。”[1]而新西兰则规定“也可以使用双重地名”[5],为保护本国的命名留下了余地。
在地名通名方面,新西兰规定了71条海底地理实体通名。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确定的54条通名相比,新西兰使用的通名多出17条。
表1的统计表明,新西兰在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使用的通名以外,增加了部分通名。当然,世界很多国家在开展海底地名工作时,都有一些独具特色的通名。那么,作为这一领域的后来者,新西兰新增的通名是否沿袭了其他国家的做法?为此,我们将新西兰使用的通名与美国地名委员会目前定义的55条海底地理实体通名(美国地名委员会《海底地理实体地名标准化政策和准则》规定了69条通名,但其中14条是将复数形式单列的。而新西兰都是将单复数视为一条,为便于对比,将美国地名委员会规定的通名中单复数形式合并计算,视为55条)进行对比,发现新西兰使用的通名比美国使用的多出15条。
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是海底地名领域的国际专业组织,其确定的通名是世界各国专家协商一致的结果。美国是海底地名工作领域最先进的国家,已经命名了近5000条海底地名。美国确定的通名多数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通名一致,也有一部分并不一致。例如,对于“隘口”,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使用Passage和Gap两个通名,美国则仅使用Gap。新西兰在确定海底地理实体通名时,首先是遵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做法。如果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确定的通名与其他国家的通名不一致时,采纳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通名。因此表1和表2的通名没有出现交叉。例如,在表2中“隘口”这个通名的Passage就显示为新西兰使用而美国未使用的海底地名通名。
另外,新西兰增加了部分通名。这一部分全部采纳了美国使用的通名,如“海底阶地”(Bench)、“海底山脉”(Cordillera)、“海底平台”(Flat)等。新增通名包括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增加了部分群组性通名,第二种是对某些地理实体类型进一步细分。第一种情况,如将包括海岭、内部海底高原及海盆的群组地理实体统称为“海底山脉”(Cordillera),将一系列相连的海脊或海山统称为“海岭”(Range)。第二种情况占的比例更大,如将小型海底峡谷称为“沟谷”(Ravine),将海底峡谷(群)或海底谷(群)的分支(群)称为“海底峡谷分支(群)”[Fork(s)],将陆架上的海底谷称为“陆架谷”(ShelfValley)等。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用Guyot、Tablemount两个通名表示比顶部相对平坦光滑的海底平顶山,新西兰又增加了Mesa,定义为“大陆架上孤立、广阔的平顶高地,边缘相对陡峭”(an isolated, extensive, flattopped elevation on the shelf, with relatively steep sides)。按照笔者的理解,Mesa应该是指发育在大陆架上的孤立的海底平顶山。又如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用hill、knoll两个通名表示比海山矮的海底凸起地形,新西兰又增加了Mound,定义为“低矮、孤立的圆形小山”(a low, isolated, rounded hill)。这样一来,地名通名多样化了,但命名时如何选择通名会费些脑筋。也许正是这个原因,这些通名的使用率好像不太高。在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批准的官方海底地名中,并没有看到有上述这些新增的通名[7] 。这些通名能否在海底地名命名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观察。endprint
四审批流程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在海底地名审批方面的流程如下:
第一,提出提案的个人(或组织)需要首先检索新西兰官方地名录中的现有地名,以避免重复命名,还应开展其他必要的研究和协商。新西兰地理委员会鼓励开展地名协商,建议提案者尽量与国家水与大气研究所、外交与贸易部、环境保护部、地方议会等部门进行协商。开展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资料是审核地名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所有的地名提案必须填写新西兰地理委员会规定的提案表并发送给新西兰地理委员会。为了充分解释命名原因,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地图、海图,能说明地名提案适用于某一地理实体的书面材料等相关资料、信息。
第三,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命名提案后,会开展研究、调查、证实,如果需要的话还会进行研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非常重视保护土著毛利人在地名方面的权益,因此在审查海底地名提案前,会依据新西兰《毛利地名协议》的规定听取毛利人的建议、意见。
第四,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首先审查提案,并向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开展提案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新西兰的地名命名原则。
第五,地名批准后,通过新西兰公报的形式向公众宣布,并收入新西兰官方地名录、数据库中。对于超出新西兰12海里领海范围的海底地名,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研究后提交给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讨论[8] 。
五结语
截至2012年11月,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海底地名有186条,其中除了少量沿袭的老地名外,2008年以后新增的地名有175条,占94%[6] 。由此可见,新西兰的海底地名管理工作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通过采取理顺管理机构、研制技术标准、与相关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有利于保障本国海底地名命名权益的协议等措施,新西兰的海底地名工作近年来得到较快发展。新西兰在海底地名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很值得其他国家研究、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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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 (Ngā Pou Taunaha o Aotearoa) Act 2008[EB/OL].(2008-05-22)[2014-12-01].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0030/latest/DLM1065412.html?search=ts_act_new+zealand+geographic+board+act&sr=1.
[3]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Protocol for Undersea Feature Naming[EB/OL].(2012-08-31)[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placenames/proposegeographicname/proposingunderseafeaturen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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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New Zealand Gazetteer of Official Geographic Names[DB/OL].[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placenames/findname/newzealandgazetteerofficialgeographicnames/newzealandgazetteersearchplacenames#zoom=0&lat=-41.14127&lon=172.5&layers=BTT.
篇5: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林、盐、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里、弄、坊)及与其相连的楼(院)、门牌号,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六)台、站、港、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七)海堤、江堤、河堤、水库、渠、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设施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规划、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测绘、旅游、市政、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
(三)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
(二)乡、镇名称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名称,街道名称与所在街巷名称应当相一致;
(三)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四)地名的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反映其功能和类别;
(五)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
(六)新建或者改建的城镇街、路、巷(里、弄、坊)、住宅区名称应当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七)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八)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九)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侮辱性、庸俗性文字;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和第九条第(一)、(三)、(七)、(九)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更名。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二)、(四)、(五)、(六)、(八)项规定的,可以更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的。第十三条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四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和规模说明、位置图;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规范用字、汉语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说明材料。第十五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国内著名或者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区市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六条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林、盐、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的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的城市(城镇)内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辖区的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名称以及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时,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为准。
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名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予以销名。
第二十二条 楼(院)、门牌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放相应的门牌证。
门牌证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批准命名、更名或者销名的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该地名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入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名图籍等标准地名出版物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六条 汉语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二)按照规范汉字书写,采用普通话读音。门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使用外文拼写;
(三)在规定范围内与同类地名不重名。
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照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为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公告、文件等;
(二)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商标、广告、牌匾等;
(四)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
(五)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六)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以及申报户籍落户门牌号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政区图等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纂。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的各类地图中,涉及使用标准地名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
(三)所使用的标准地名资料来源说明。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路、巷(里、弄、坊)、楼(院)、门,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胜地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路、巷(里、弄、坊)、楼(院)、门牌号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胜地的地名标志,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部门承担。
农村的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新命名的地名,应当在公布后60日内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的造型、规格及质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地名标志应当清晰、完整,禁止玷污、遮挡、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地名标志。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予以更换: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样式、书写、拼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原则或者规定,应当予以更名的;
(二)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三)公开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该地名标志,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篇6:xx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xx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河、湖等地形实体名称,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六)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
(七)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地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民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的指导。
发展计划、公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机构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服务。
第三章地名命名和更名
第六条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新建、改建的城镇街巷、居住区的命名要实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一地一名,名地相符;地名通名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
(三)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四)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在办理命名、更名工作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五)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命名地名;
(七)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相统一。
第七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号)并避免同音:
(一)本市范围内的镇(乡)、街道、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码头(轮渡站)、渡口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列地名;
(二)本市任何一个社区(居民区)、村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列地名;
(三)本市任何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农、林、畜、渔点等名称;
(四)本市任何一个城镇范围内的居住区、广场、街(路)、巷(弄)、区片、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名称;
(五)本市任何一个居住区、一条街(路)、巷(弄)范围内的门牌号。
第八条下列地名应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为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地名。
第九条地名冠名可以有偿使用,但须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第四章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
(一)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名称;
(二)嘉兴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纪念地、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三)铁路(线、站)、高速公路和县级以上公路、航道、码头、河堤等名称;
(四)重要的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确需以人名命名的地名;
(六)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十一条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一)社区(居民区)、村名称,自然镇、自然村、片村等名称,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振东新区)上报;
(二)城镇内的街(路)、巷(弄)、居住区、区片等名称,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振东新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上报;
(三)辖区内的住宅区、广场、公园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上报。
第十二条门牌号码由地名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设置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住(驻)户,都应当为建筑物申领门牌号码。门牌用户原则上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申领。
第五章地名标准化与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条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的汉字书写应当按照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
第十四条标准地名和必须向社会发布的地名信息,应及时公告。
标准地名的图和书,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编辑,并及时向社会提供。
第十五条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报纸和书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地图、地理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印有地名的印鉴、票据、商标、牌匾、包装等;
(四)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地图指路、广告、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
第十六条国土管理登记、新闻媒介、房地产管理与交易、广告发布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在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时,登记申请人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第十七条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区的名称,必须为标准地名。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事项时,必须查验有关地名批准文件和建筑物门(幢)牌设置,无批准地名命名文件和建筑物门(幢)牌设置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
(二)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项目的综合验收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证。
第六章地名档案
第十八条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档案管理:
(一)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完成上级档案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做好编目、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时对地名资料进行修订、补充和更新,保持标准地名的完整性和现势性,保证地名信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三)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七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九条行政区域界位、城(集)镇、街(路)、巷(弄)、居住区、自然村、门牌(楼幢、单元、户室号)、公园、大型游乐场所、风景名胜区、纪念地、文物保护单位、交通要道、台、站、港、场、水闸、桥梁、立交工程、高层(大型)建筑物、专业园区和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街(路)牌、巷(弄)牌等地名标志,以及乡村中的碑(牌)、指路牌、示意图牌和门牌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新建住宅区的平面分布示意图牌、门(楼幢、单元、户室)牌由开发商按国家标准负责设置;
(三)市区、城(集)镇内的桥梁、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高层(大型)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公路站、道路交岔口、公路桥梁、码头、渡口、街(路)交通指示等地名标志,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五)公园、大型游乐场所、风景名胜区、纪念地、文物保护单位、专业园区等地名标志,由其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六)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界位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振东新区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街(路)、巷(弄)、门(楼幢、单元、户室)牌的质地、式样、规格、布局、书写等按照GB17733.1《地名标牌城乡》执行;其他地名标志的用材、书写等内容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
(二)、(三)、(四)、(五)、(六)项地名标志经有关单位和部门设置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地名标志上可依法附设广告。
第二十一条下列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
(一)街(路)、巷(弄)地名标志,除了在街、巷两端必须设置起讫牌外,凡与其它路的交叉处、岔路口都应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其中间还要增设街(路)、巷(弄)地名标志牌;
(二)居住区平面分布图的地名标志,设置在居民区与街(路)、巷(弄)连接的主要出入口;
(三)集镇、自然村的地名标志,要设置在主要出入口;远离公路的,要在通往该道路的岔路口设置地名标志牌;
(四)门牌一般安装在大门中央上方处,特殊情况可设在门靠街(路)、巷(弄)起点一侧的上方。
除本条规定以外的地名标志,根据实际情况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
未按本条第(三)、(四)项规定地方设置地名标志,或者地名标志已损坏,或者地名标志的书写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维修经费采取“合理负担、分级落实”的原则:
(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经费、地名整治专项经费、县道以上道路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二)镇(乡)、街道所在地的街(路)、巷(弄)地名标志和村、自然村地名标志的费用,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承担;因地名更名、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而更换门牌号码的,其费用由批准地名的政府或道路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三)门(楼幢、单元、户室)牌的地名标志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负责;门牌地名标志缺损、补换的费用,由门牌号码受益人负责;
(四)新建或改建的住宅楼(区)、建筑物所设地名标志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建设工程同步完成,并列入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使用非标准地名,拒不改正的,处每日100元的罚款;
(四)擅自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市地名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款应当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地名管理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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