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共8篇)
篇1: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总结是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或其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为此要我们写一份总结。你想知道总结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1XX年,市工商局工商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和常态工作来抓,由所长亲自抓,分管副所长具体抓,全所职工履职尽责,常抓不懈,力求实效。
首先从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着手,全所上下牢固树立起“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第一要务”观念,并将作风建设融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
其次是实行食品网格化监管,干部分乡镇包干,做到定员、定岗、定职、定责。每个乡镇或乡场确定一名工商干部全面、专职负责该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片包干,从食品经营户证照办理、日常经营、票证索娶台帐建立、食品质量等情况对该局域所有食品经营户进行全方位监管,将职责落实到人,做到登记、监管、规范、清理、负责一体化。
第三是坚决落实“六查六看”和四制两查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和完善工商食品监管台帐,做到监管有记录、有专人、有专职;二是发放特别印制的(食品安全监管宣传资料)和(规范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公告),进一步宣传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的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检查和督促经营户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填写粘贴式台帐,并装订成册;三是逐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四是对综合市场食品经营摊点逐户登记造册,监管和督促并行,做到监管有痕迹;五是普查和快速检测重点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饮料、儿童食品、豆干和腌腊制品等食品有无过期、变质、三无和含吊白块、亚硝酸盐、瘦肉精等问题,要求经营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六是查验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到期情况,敦促经营户在期限内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七是认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工作,要求蛋糕店、卤肉店等涉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类添加剂,不得违法违规乱添加。
第四是因地制宜,五个统一,标准化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店”。目前,xx工商所已按照市局要求标准化、规范化打造了2户监管栏(含工商徽记、监制单位)、店招墙柱、亮证亮照、经营者承诺书、监督投诉电话等“五统一”的食品安全示范店。
XX年,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运行良好,辖区内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明显的管理漏洞,得到了当地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认可和好评。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2[]XX年,市工商局工商所高度重视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和常态工作来抓,由所长亲自抓,分管副所长具体抓,全所职工履职尽责,常抓不懈,力求实效。首先从统一职工着手,全所上下牢固树立起“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第一要务”观念,并将建设融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其次是实行食品网格化监管,干部分乡镇包干,做到定员、定岗、定职、定责。每个乡镇或乡场确定一名工商干部全面、专职负责该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片包干,从食品经营户证照办理、日常经营、票证索取、台帐建立、食品质量等对该局域所有食品经营户进行全方位监管,将职责落实到人,做到登记、监管、规范、清理、负责一体化。第三是坚决落实“六查六看”和四制两查工作机制。
三是逐户签订《食品安全书》,明确食品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四是对综合食品经营摊点逐户登记造册,监管和督促并行,做到监管有痕迹;五是普查和快速检测重点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饮料、食品、豆干和腌腊制品等食品有无过期、变质、三无和含吊白块、亚硝酸盐、瘦肉精等问题,要求经营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六是查验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到期情况,敦促经营户在期限内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七是认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工作,要求蛋糕店、卤肉店等涉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类添加剂,不得违法违规乱添加。
第四是因地制宜,五个统一,标准化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店”。目前,xx工商所已按照市局要求标准化、规范化打造了2户监管栏(含工商徽记、监制)、店招墙柱、亮证亮照、经营者书、监督投诉电话等“五统一”的食品安全示范店。XX年,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运行良好,辖区内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明显的漏洞,得到了当地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认可和好评。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3XX年,市工商局工商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和常态工作来抓,由所长亲自抓,分管副所长具体抓,全所职工履职尽责,常抓不懈,力求实效。
首先从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着手,全所上下牢固树立起“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第一要务”观念,并将作风建设融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
其次是实行食品网格化监管,干部分乡镇包干,做到定员、定岗、定职、定责。每个乡镇或乡场确定一名工商干部全面、专职负责该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片包干,从食品经营户证照办理、日常经营、票证索取、台帐建立、食品质量等情况对该局域所有食品经营户进行全方位监管,将职责落实到人,做到登记、监管、规范、清理、负责一体化。
第三是坚决落实“六查六看”和四制两查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和完善工商食品监管台帐,做到监管有记录、有专人、有专职;二是发放特别印制的.《食品安全监管宣传资料》和《规范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公告》,进一步宣传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的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检查和督促经营户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填写粘贴式台帐,并装订成册;三是逐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四是对综合市场食品经营摊点逐户登记造册,监管和督促并行,做到监管有痕迹;五是普查和快速检测重点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饮料、儿童食品、豆干和腌腊制品等食品有无过期、变质、三无和含吊白块、亚硝酸盐、瘦肉精等问题,要求经营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六是查验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到期情况,敦促经营户在期限内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七是认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工作,要求蛋糕店、卤肉店等涉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类添加剂,不得违法违规乱添加。
第四是因地制宜,五个统一,标准化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店”。目前,xx工商所已按照市局要求标准化、规范化打造了2户监管栏、店招墙柱、亮证亮照、经营者承诺书、监督投诉电话等“五统一”的食品安全示范店。
XX年,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运行良好,辖区内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明显的管理漏洞,得到了当地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认可和好评。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4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们:
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到我所检查指导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所一直都予以高度重视。今年以来,我所根据区、市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在辖区切实有效地加强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采取有力措施,紧紧围绕实现“十率”的工作目标,力促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前一阶段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所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一季一考评”工作专班,并多次召开了所务工作会议,就如何开展落实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同网格监管员签定了食品安全责书,确定了食品监管员、协管员,明确了各级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同时,我所还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切实争取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从而形成合力整治的良好局面。同时,我所还将所辖区划分成了4个责任区,由考核组组长带领4个执法小组分别负责4个片区,明确了管辖区小组每位成员和管辖区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每月18日,我所考核小组根据《咸安区工商局官埠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评分细则》,对辖区内
四个网格进行实地交叉检查,每个网格随机抽查5户经营户,并将检查结果填入《食品经营户实地检查表》中,每月20日前,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自查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对每名责任人进行点评、计分,将检查结果反馈每名责任人,要求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并填写《咸安区工商局官埠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员考评汇总表》,努力实现责任到岗到人,形成组长亲自抓、监管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每月工作汇报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把食品安全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工作目标,我所各网格监管员利用巡查间隙,对经营业户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宣传,引导群众合理消费、安全消费,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同时我们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咸宁日报、南鄂晚报及省、市、区局红盾网刊登监管工作内容信息和报道三十余篇。针对不同季节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食源性疾患及时向社会发布了预警公告。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是认真落实巡查制,加强日常监管。每月制订巡查计划,规定工商所乳制品、前点后场、经营户每月巡查不得少于4次,农资、重点行业、重点商品检查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并把检查、巡查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特别是儿童、老年食品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巡查情况及对有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及时在食品市场巡查记录上登记,便于统一掌握经营户的经营情况。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今年我所先后集中开展了多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工作。首先从验照、换照着手,对食品经营户的前置条件、营业执照依法进行查验、审核、规范和登记;另一方面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网格监管员对本网格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逐户进行摸底排查,清户登记,对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逐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办理登记手续,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一份。其次是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到来,我所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我辖区内食品市场实际情况,先后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校园食品市场、农村食品市场、粮油市场的专项整治。通过以上专项整治,较好地整治和规范了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有效地净化了食品市场环境。
三是延伸监管触角,拓展监管领域。各网格监管员主动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乡、村及学校、周边地区的各个角落。随着食品流通的日趋活跃、呈多样化、复杂化发展的态势,一些边远地方出现了一批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地下食品加工的“黑窝点”、藏匿“三无”食品的“黑仓库”。这些手工作坊人员利用时间差送货上门,廉价推销食品。而一些
个体商店、小商小贩,图便宜、图省事、图暴利,经常销售这类食品。这就给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学生,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所以我所力争把监管的范围扩大到宾馆、饭店、学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食品生产、批发的源头。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者借“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的名义兜售假冒伪劣、霉烂变质的食品,坑害农村消费者的行为。
四、建立户口,突出效能
今年以来,我所加强了《食品经营经济户口》监管,我所按照一户一卡一档的要求,对辖区内已受理的经营户全部建起了经济户口档案,只要打开档案,经营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行政许可情况、主要经营情况等静态信息资料一目了然,为保障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奠定了基础。
五、做好检测、监控到位
一是按照区局消保分局要求,制订我所20xx年食品监测计划,实施快速监测。二是加大检测力度,改进监测手段。今年以来,我所利用快速检测箱等设备和专用检测室,开展快速检测48余次,合格率为100%。通过现场运用科技手段对食品开展快速检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防范,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菜”、“放心果”、“放心肉”。充分发挥快速检测在食品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有效为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督促经营者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自律守法意识。
我所在食品安全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区、市局要求和先进所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因辖区经营户有许多处于农村地区,整治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在偏远乡村,城乡结合部等地方还存在整治死角;二是与相关职能部门相互交流沟通机制仍需健全完善;三是食品案件查办还不够积极主动;四是长效机制、应急机制等建设滞后,对整治工作治本之策的探索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我们决心以这次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为契机,虚心学习借鉴其他所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把我所的食品安全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5XX年,市工商局工商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和常态工作来抓,由所长亲自抓,分管副所长具体抓,全所职工履职尽责,常抓不懈,力求实效。
首先从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着手,全所上下牢固树立起“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第一要务”观念,并将作风建设融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
其次是实行食品网格化监管,干部分乡镇包干,做到定员、定岗、定职、定责。每个乡镇或乡场确定一名工商干部全面、专职负责该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片包干,从食品经营户证照办理、日常经营、票证索取、台帐建立、食品质量等情况对该局域所有食品经营户进行全方位监管,将职责落实到人,做到登记、监管、规范、清理、负责一体化。
第三是坚决落实“六查六看”和四制两查工作机制。
七是认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工作,要求蛋糕店、卤肉店等涉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类添加剂,不得违法违规乱添加。
第四是因地制宜,五个统一,标准化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店”。目前,xx工商所已按照市局要求标准化、规范化打造了2户监管栏(含工商徽记、监制单位)、店招墙柱、亮证亮照、经营者承诺书、监督投诉电话等“五统一”的.食品安全示范店。
XX年,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运行良好,辖区内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明显的管理漏洞,得到了当地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认可和好评。
篇2: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首先从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着手,全所上下牢固树立起“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第一要务”观念,并将作风建设融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
其次是实行食品网格化监管,干部分乡镇包干,做到定员、定岗、定职、定责。每个乡镇或乡场确定一名工商干部全面、专职负责该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片包干,从食品经营户证照办理、日常经营、票证索取、台帐建立、食品质量等情况对该局域所有食品经营户进行全方位监管,将职责落实到人,做到登记、监管、规范、清理、负责一体化。
第三是坚决落实“六查六看”和四制两查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和完善工商食品监管台帐,做到监管有记录、有专人、有专职;二是发放特别印制的《食品安全监管宣传资料》和《规范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公告》,进一步宣传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的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检查和督促经营户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填写粘贴式台帐,并装订成册;三是逐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四是对综合市场食品经营摊点逐户登记造册,监管和督促并行,做到监管有痕迹;五是普查和快速检测重点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饮料、儿童食品、豆干和腌腊制品等食品有无过期、变质、三无和含吊白块、亚硝酸盐、瘦肉精等问题,要求经营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六是查验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到期情况,敦促经营户在期限内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七是认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工作,要求蛋糕店、卤肉店等涉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类添加剂,不得违法违规乱添加。
第四是因地制宜,五个统一,标准化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店”。目前,xx工商所已按照市局要求标准化、规范化打造了2户监管栏(含工商徽记、监制单位)、店招墙柱、亮证亮照、经营者承诺书、监督投诉电话等“五统一”的食品安全示范店。
篇3: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
改革开放以来, 食品工业得到极大发展, 食品流通也更为迅速和广泛, 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消费需求、极大地丰富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 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更容易发生和扩散。为此, 作为肩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重任的工商行政部门, 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实行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我国市场频现的“毒大米”、“注水肉”、“苏丹红食品”, “三聚氰胺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 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健康安全, 也不断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性、法制性、机制性等深层次问题。勿庸置疑, 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 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角度出发, 提出构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及监管的调查分析
1、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调查区域为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该区是能代表柳州市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典型区域。调查对象包括柳州市的食品经销户和工商行政人员。随机抽取31个食品经销户, 其中有效返回问卷22份。在柳南分局及其下辖的红光、南站、鹅山、柳邕、太阳村5个工商所共发放了30份问卷, 其中有效返回问卷30份。
2、调查方法。
在调查方法上, 把文献资料、问卷调查结合起来。其中对食品经营户和工商行政人员的调查采用自填式问卷的形式, 对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对于地区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调查主要采用查阅统计年鉴的方式。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 把问卷设计成两种, 食品经营户调查问卷和工商行政人员调查问卷, 问题答案由被调查对象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单选和多选。
二、调查研究的结果及分析
1、食品经销户的调查分析
(1) 被调查食品经销户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和了解情况。调查商家和商贩是否知道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且认识QS标志时, 54.5%的商家回答知道, 近半数的商家竟不知道也不认识;调查商家所经销的食品中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是否都贴 (印) 有QS标志时, 只有36.4%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全部有, 其余63.6%的经营户回答其所经销的食品中部分有;调查经营户是否知道怎样识别假冒伪劣食品时, 31.8%的商家回答基本上懂, 40.9%的商家回答懂一点, 27.3%的商家回答根本不懂。如果他们回答知道或知道一些, 则调查其是如何得知的, 41.4%的商家回答是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学习的, 34.5%的商家回答是工商部门宣传的, 24.1%的商家选择是别人传授的, 没有商家选择是质监部门宣传的。
(2) 被调查食品经销户的食品经营状况。在调查商家经销的食品是否都有合格证时, 63.60%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部分有合格证, 36.40%的商家回答其经销的食品都有合格证;调查商家在进货时是否碰到过假冒伪劣等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18.2%的商家回答经常碰到, 68.2%的商家回答有时碰到, 13.6%的商家回答从来没有碰到;调查商家在其销售的食品中是否有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的食品 (如过期变质食品) 时, 9.1%的商家回答有很大一部分, 50.0%的商家回答有一小部分, 40.9%的商家回答没有。对于销售过假冒伪劣食品的商家, 则进一步调查他们销售的是哪种食品, 选择酒及饮料的占52.6%, 选择各种糕点、糖果等零食的占31.6%, 选择奶粉及乳制品的占15.8%;在调查商家对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态度时, 90.9%的商家表示痛恨, 9.1%的商家表示无所谓;调查商家在发现购进了假冒伪劣食品会选择怎么做时, 77.3%的商家选择与供货商协调解决, 13.6%的商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投诉, 9.1%的商家选择不理会, 继续销售。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情况。在调查中发现, 许多食品消费者和经营户不了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 40.9%的商家选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选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各占到9.1%, 4.5%的经营户认为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只有36.4%的商家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工商执法人员是否经常到商店或摊点来检查食品安全质量时, 有22.7%的商家选择经常来, 有31.8%的商家选择从来没来过, 有45.5%的商家选择偶尔来;调查工商执法人员对食品的日常检查方式时, 选择通过看、闻、尝等直观方式的商家占72.7%, 选择用仪器检测的占9.1%, 有18.2%的商家不清楚;调查工商执法人员来检查时, 是否依法按章办事, 有59.1%的商家选择能够依法按章办事, 有40.9%的商家认为没能依法按章办事。
2、工商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
(1)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政府监管食品市场的手段。我国近期以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但在调查工商局 (所) 最近是否重视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时, 只有7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是”;在调查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的看法时, 有超过80%的选择了“有一定的缺陷”, 并有10%选择非常不完善, 而85%则表示必须尽快颁布新的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以期实现对不合格商品的围堵态势。准入制度从始至终贯穿流通领域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 就是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法规制度和工作制度[1]。但超过80%的被调查者认为推行食品准入制度工作中存在困难。
(2) 工商行政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是基础性工作, 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监管工作都离不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在调查工商局 (所) 对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是否完备中, 只有65%选择了“是”;在回答工商局 (所) 建立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情况时, 80%受访者表示还不完善。这说明本市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机制还不健全。
(3) 实施食品检验检测状况的情况。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在调查工商局 (所) 是否重视食品快速检测, 有超过80%的问卷表示重视。但有70%表示其所在的工商局 (所) 没有配备快速检测装备。经常性开展食品的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调查中发现工商局 (所)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的频率并不高, 选择半个月一次占60%, 一个星期一次的只有20%, 选择2、3天一次仅占5%。
(4) 工商部门巡查情况。工商部门对学校附近、农贸市场、偏远小店等监管重点必须经常、反复地巡查。巡查是基层工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调查中发现, 只有56%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工商局 (所) 对辖区内学校附近经常进行巡查;而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经常进行巡查只占65%。市、区工商部门检查为不定期检查, 一年仅一两次。平时主要依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巡查。由于地广人多, 食品日常检查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所) 经费不足、人员有限, 监管区域大 (一乡一镇六个街道办事处49个社区) 等原因, 检查人员较少深入到偏远地区。
三、工商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以上对柳州市柳南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调查, 得出的结论对柳州市具有普遍性。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监管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工商部门推行食品准入制度, 困难重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进入制度的核心, 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发票、合格证档案及购销台帐。调查发现柳州工商部门在实施推行过程中存在相当的难度。
调查问卷显示, 柳州市处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 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 经营方式多样, 市场主体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 这些个体户文化素质不高, 法制观念淡薄, 存在着较大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调查问卷还反映, 他们对食品安全知识严重缺乏了解, 不愿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加大投入, 所以在食品的采购、检验、贮存等方面未建立完善的规范和制度。因此, 存在相当一部分不提供索票索证档案、不设立购销台帐的经营户。但工商部门没有处罚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要求经营对商品质量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并没有强制经营者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商品质量的核查与管理, 所以无法保障这套体系的长期、规范运作。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
受“三鹿奶粉”等全国性恶性事件的影响, 食品行业信用形象急剧下降, 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公众信任危机。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个非常主要的原因是柳州工商行政管理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
(1) 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不完备。调查中将近半数的工商行政人员表示食品经营户的信用记录不完备, 大多数只是建立了经济户口, 对其守信、失信的全过程缺乏记录, 不能全面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一些基层工商所的数据缺项、漏项、错项多, 数据不准确, 不完整, 更新不及时, 严重影响工商登记信息作用的发挥, 严重影响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建立。同级工商部门内部之间各个业务管理系统缺乏互动, 各区之间的信息平台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 已有的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 缺乏信用激励和信用惩罚机制。调查中这个问题反映突出。这也是食品问题违法成本低, 违法者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是工商部门没有很好的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包括公示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提高企业知名度。以及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参加年检、验换照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没有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其次是柳州市工商部门没有建立较好的企业奖惩制度, 就是要让讲信用的受到尊重, 得到实惠;让不讲信用的无立足之地, 使不良行为付出代价, 名誉扫地, 直至绳之以法[3]。
3、工商部门对食品的快速检测机制不健全。
快速检测具有检测周期短、成本小、易操作等特点, 特别适合对保质期短、易腐败变质且价值低的食品的检测。但调查显示,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快速检测不重视, 同时发现工商局 (所)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的频率不高。他们认为检测结果既无法定效力, 又占用了一部分工商力量, 购买检测试剂、试纸还要花费不少的费用, 充其量是做给老百姓看看的, 这就造成了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闲置。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将样品直接送检至法定检测部门, 但定量检测所需时间较长, 有时使工商部门很被动。经常性开展食品的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4]。调查还显示,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商所大多数还未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在检查时依然还是用“眼睛看、鼻闻、手工摸”的传统方式检查食品, 所以在对问题食品的监管及检测过程中, 只能通过先确定监测对象, 怀疑可能存在问题食品, 最后送法定鉴定部门检验, 但事后存在隐患, 食品有问题可以处罚, 如果没有问题, 还要支付大量的检验费用,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没有达到惩治问题食品的预防效果[5]。
四、优化工商行政监管的对策
从调查的结果看, 不管每一件假冒伪劣食品案的发生有多少原因, 最根本的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缺位和失职。加强监管, 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就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的责任。政府监管效率直接影响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状况, 监管效率越高, 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越好;反之, 监管效率越低, 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越差。针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 必须构建符合柳州市特点 (消费特点和经营特点) 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即在完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 形成在工商监管为主、经营者自律为辅、居民积极参与全民监督的基础上, 强化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市场准入、信用监管、中间检验检测、缺陷产品退市和食品安全评价的全方位长效监管。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2) :9-13
[2]刘华楠, 宋春祥.食品安全信用缺失原因的系统分析与治理模式[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6, (07) .
[3]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由快速检测到市场监管[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5) :62-64.
[4]吕东裕.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四位一体食品检测体系[J].工商行政管理, 2006, (5) :58-59.
篇4: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一、《特别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但其法律地位有其特殊性。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特别规定在适用上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同位法,也排除下位法。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大凡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法规的都冠于“特别规定”。例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这体现了民本立法的理念。
然而《特别规定》对具体法的设定范围、内涵上有延伸性规定,作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转致适用,如第3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因此,工商部门在适用《特别规定》时,必须同时兼顾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的对象与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管的关系
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为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凡所有涉及到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除法律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均适用《特别规定》处理。
(一)市场主体监管
市场主体监管是对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性的监管,主要是市场主体资格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法的取得与消亡。《特别规定》第3条第二、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
(二)经营行为的监管
《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义务的;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工商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执法关系
《特别规定》是一个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等多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为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该规定从制度机制上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如《特别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明确“各自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各自查处无许可证经营,弥补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二款“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中因法律、法规不配套,造成对违法行为的执法“空隙”。这样,工商部门的职责是否减轻了呢?
事实并非如此。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当年12月1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因此,就《特别规定》规定而言,工商部门承担对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外,还承担了其他领域的协管功能,凡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其中“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会同是主动的行为,配合是被动的行为。换言之,只有“后置审批”的才由工商去“配合”,除此之外工商部门都是一个主动行为。《意见》很明确指出,只要属工商部门职责管辖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这既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又可以充分体现执法力度和执法手段。所以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是任重道远的。
四、加大执法力度与犯罪移送的关系
《特别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与其他同类行政法规比较,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其一,设定罚款起
点高且自由裁量余地小,融严惩与威慑于一体。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其二,填补其他法律、法规处罚之空白,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有效解决立法不完善而对违法行为无奈之惑:其三,行政执法操作性强;《特别规定》赋予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等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第四项的设定“查封生产经营场所”,前提是“存在重大隐患”。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的:“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前提是“有证据表明”。立法措词上的变化,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执法途径。这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决心。
加大打击力度不等于可以以罚代刑,《特别规定》有多处提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因此,作为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违法大要案件中更要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日常行政指导与法规禁止的关系
以前工商在流通领域的日常行政指导、引导性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因此工商部门对经营者只能进行教育、引导和规范,而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而《特别规定》已将对经营者的日常行政指导和引导性行为,通过行政法规层面加以确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从监管角度而言,工商执法人员要在执法理念上有一种“更新换代”的思路,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贯彻《特别规定》。
六、依法行政与行政不作为的关系
《特别规定》不仅是对市场主体
篇5: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如:解决了之前食品监管执法依据不足问题,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地方人民政府、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实施以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仍存在薄弱环节,监管工作还仍需继续加强。
一、当前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高。部分同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抓食品安全工作不会“弹钢琴”,把它等同于一般性工作来抓;二是把食品安全工作当成阶段性工作来抓,应付上级督查,缺乏建立长效机制的谋划;三是对食品进货台帐检查不够,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对违法案件查处不痛不痒。
(二)指导不够。一是培训指导不够。近年来出台了不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一般都转发至区县工商局,工商所具体承担监管工作的人员,却很难看到文件,导致“看文件的人不直接从事一线监管,从事一线监管的人却看不到文件”尴尬局面。二是工作指导不够。区县工商局具体科室,指导工商所时仅仅是转发文件或是开展督查,缺乏“手把手”指导。对台帐建立和规范指导过于笼统,使得工商所人员在从事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三)责任不明。一是“大锅饭”监管笼统化。食品监管工作没有划片到人,或把划片到人仅仅停留在公示栏上、文件上、汇报上,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一窝蜂”上,食品安全工作出了问题集体承担,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二是“网格化”监管绝对化。食品经营户划片到人,但却因工作中的绝对化造成了食品监管工作人为阻隔,各自为政,造成工作标准不一,无法提高整体监管工作水平。
(四)工作不实。一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建立科学长效监管机制,随意性强,为应付上级检查,突击性开展工作多。二是指导食品经营户建立台帐,仅停留在口头上,没有通过示范引导把工作做活、做细。三是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台帐的经营户责令改正多、处罚少。四是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没有做检查记录,相关信息没有输入数据库,对食品台帐监管很少开展溯查工作,食品经营户分类监管仅停留在表面。
(五)奖惩不严。虽然已经推行了包保责任机,建立了奖惩制度,但当食品监管出了问题时,处理部门却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对涉案责任人给予象征性的批评,让广大监管执法人员产生了错误认识,缺乏了对食品监管工作责任的应有认识。基层工商所对个人考核往往流于形式,使得该项工作没有做到奖勤罚懒,难以提高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主观上,基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认识不足,监管理念没有转变,存有“厌战”思想,工作开展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辖区基本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致使执法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存在的风险点未引起足够重视。
客观上,基层工作繁重,而人员少,致使被动管理,缺乏创新。责任包保制度推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落实,但执行力度不够,履职尽责还未完全到人。出现问题时只是要求整改,责任落实也就打了折扣。
三、强化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以学习宣传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工商所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
重点学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执法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对食品监管风险点的认识,进而更好地推动食品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以提高工商所执法人员素质为目标,全方位打造高素质的监管执法队伍。
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主线,结合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传销等法律法规,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强化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解决工商所执法人员的严重“断奶”问题,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为食品监管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三)以加大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
篇6: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资源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0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为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监管水平,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特制定我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在2011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大创建《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示范单位力度
工作要求:
全面执行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八项制度的要求,提高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责任目标:
创建食品安全规范工商所。
二、巩固、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成果,完善监督机制。工作要求:
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在2009年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成果基础上,深入围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努力实现“三落实”——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制度、落实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度。
责任目标:
在有经营食品的行政村100%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
三、继续充分发挥食品快速检测箱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工作要求:
按照《广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坚持定性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质量检测与市场检查、案件查处、质量准入、消费指导箱结合,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检测后处理力度,严厉打击经销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责任目标:
利用食品快速检测箱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检测不少于10个批次食品检测,并按规定做好监测记录和电脑信息录入工作。检测由执法监管岗位负责,信息录入由内勤综合岗位负责。
四、加强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继续巩固两个100%
工作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督促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从进货、储存和销售等环节把好食品质量关,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
责任目标:
辖区内经营食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食品经营者店铺100%建立进货台帐制度。督促工作由执法监管岗位负责。
五、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工作要求:
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
责任目标:
执法监管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内勤综合岗位工作人员要把好许可相关材料初审关,辖区内发放食品经营执照特别标注率要达到100%。
六、按照上级局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系列专项执法检查
工作要求:
一是针对节日、季节性及重大时间消费特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二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三是加大对乡镇各类食品市场及食杂店的监管力度;四是继续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食品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机制;五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共同负责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责任目标:
专项整治的开展,执法监管岗位工作人员要有部署、有措施、有总结,内勤综合岗位工作人员按时报送专项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全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事故。
本责任书一经签字,不受人事变动影响,各岗位责任不变。
所长:执法监管岗位:
副所长:内勤综合岗位:
篇7:工商局食品监管工作总结
工商局食品监管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努力更新监管理念,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多管齐下,通过实施五到位落实《**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季一考评”工作方案》全面提升食品监管水平,促进**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的好转。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强化领导职能。该局实行分管局长亲自抓,工商所长具体抓,各巡查队长分头抓的工作态势。并结合《**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季一考评”工作方案》抽调专人组织督办专班,每周督办每月现场督察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针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再组织、再动员、再改进措施,全面安排部署后一期的整治工作,形成了整体联动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政策宣传到位强化氛围营造。一是对食品经营户开展行政指导,要求各工商所向食品经营户下发《食品经营户规范经营行政指导告知书》、《食品安全法》、《现场制售监管手册》等食品类法律法规宣传;为每户食品经营户制作发放食品安全监管公示牌并上墙,督促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公开向消费者承诺,并公布监管人员信息,公布举报电话。二是开展《食品购假工商先行赔付》,利用“三下乡”等活动向**市民、农村村民发放《食品购假工商先行赔付》宣传单、并在市局及各工商所张贴《食品购假工商先行赔付》提示牌,引导群众合理消费、安全消费,强化经营户自律意识,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
三是重点巡查到位,强化监管责任。今年以来**市局要求各工商所按照片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绘制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图,明确所长、分管副所长、片区监管人员、食品流通许可人员、食品快速检测人员职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工商所与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网格监管员与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做到明确职责、相互配合、高效监管实现市场监管无盲区,明确网格责任人履行职责及市场巡查内容,通过检查证照、五合一公示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有无销售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散装食品标签的规范性、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性以及对散装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对食品案件进行查办等巡查措施,落实了各网格人员谁分管谁负责谁查办原则,有效强化了监管人员责任。
四是目标考核到位,强化绩效管理。今年以来**市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制定了《关于食品安全“一季一整治”考评方案》,提出相关要求:市局由分管局长牵头,消保分局及督察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每月对工商所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10个食品经营户;()工商所以所为单位每月20-30日对所内网格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暗访、检查、督办。分别从巡查到位率、巡查问题发现率、检查问题转办率三方面对监管人员、工商所进行考评,看是否落实到位。先由工商所开展自评,再由局考评组开展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核,有效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绩效。
篇8: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关键词:农村工商所,升格分局,监管,服务经济,对策
2011年4月, 辽宁省工商局将全省农村工商所升格为分局。运行半年来, 农村工商所分局基本情况如何?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各方面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带着这一课题, 阜新市工商局组成调研组, 深入到阜蒙县局、彰武县局等六个分局进行实地调研, 认真探讨研究农村工商所升格分局后如何充分发挥工商职能, 如何进一步强化监管, 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 从而也探索出了一条农村工商分局基层建设的新路子。
一、阜新农村基层工商所升格分局的“五大好处”
这次升格分局的农村工商所在阜新市局共有18个, 其中细河区局1个, 太平区局1个, 阜蒙县局8个, 彰武县局8个, 占阜新市局基层工商所总数的49%。升格分局的工商所实有干部职工187人, 占基层工商所干部职工总数的57%。
1. 提升了农村工商所地位。
升格后, 农村工商所由原来的行政级别———股级跃升为科级。所长由股级升格到实职副科级, 提高了农村工商所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中的政治地位, 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2. 调动了农村工商所干部职工积极性。
随着政治地位提高, 行政级别提升, 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执法办案的力度加大, 威慑力增强, 调动了工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集体荣誉感。
3. 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增强。
升格后, 农村工商分局不再停留于原来工商所监管范畴, 责任心更强, 大局意识更浓, 主动融入地区经济发展, 在招商引资, 食品安全监管, 红盾护农, 培育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工作中涉农服务意识更强, 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和认可。
4. 学习氛围更加浓厚。
升格后, 农村工商所出现了“三多三少”, 即主动学习法律法规、执法办案技巧的人多了, 庸、懒、散, 不思进取的人少了;主动学习电脑, 达到“四会” (会打字、上网、查询、发邮件) 的人多了, 只会收费不会办案的人少了;工作积极主动, 学习各项监管业务的人多了, 不会干、不想干、不愿干的人少了。
5. 促进工作跃上新台阶。
农村工商分局积极主动拓宽新的监管领域, 探索新的监管手段, 无论是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平安市场创建, 还是在培育农村专业村屯、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监管、服务工作中, 处处起到表率作用。
二、农村工商分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农村工商所升格分局, 对地方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但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不足之处。
1. 年龄结构老化。
阜新市局涉及农村工商所升格分局的干部共有187人, 其中40岁以下10人, 占总数的5%;41岁-50岁的有113人, 占总数的60%;51岁以上的有64人, 占总数的35%。严重缺乏新鲜血液。
2. 平均文化水平偏低。
升格分局的18个农村工商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仅有62人, 本科以下学历所占比重较大, 分局没有一名研究生或博士生学历的干部。精通法律、计算机、财务、审计、经济、工商管理、网络监管等专业知识的人才, 特别是复合型人才十分匮乏。
3. 执法手段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市场一体化进程步伐的加快, 各类违章违法行为花样翻新, 高科技、高尖端的网络传销增多, 制假售假办法日益增多, 手段更加隐蔽。然而, 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手段显得十分滞后, 市场巡查、市场检测机制不完善, 尤其是在农村基层工商分局严重缺乏高、新、特办案和监测仪器及通讯设备。
4. 执法车辆老旧。
由于每个农村工商分局负责管辖3-4个乡镇, 点多、面广、居住分散, 执法车辆配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 阜新18个农村工商分局每个单位仅有1台“佳宝”面包车, 其中有半数以上分局的执法车辆老旧, 行车里程都在5万公里以上, 属于超期“服役”, 加之维修、保养、燃油等费用严重不足, 制约监管执法。
5. 思想观念陈旧。
受综合素质的影响, 有些工商干部在思想上仍停留在工商所监管层面, 没有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格局, 存在着等、靠、要思想, 满足现状, 因循守旧, 缺乏危机感和紧迫感, 思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把工商工作置于服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 还仍然存在“收费就是管理”、“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观念。
6. 实现科学监管的体制机制滞后。
一方面, 升格分局后, 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模式, 受登记注册事权的制约, 工商分局没有登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授权, 致使乡镇政府、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招商引资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法人 (营业) 执照时, 工商分局无能为力。另一方面, 上级机关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加油站、加气站、旅店、歌厅等高危行业监管任务交给工商分局, 造成看到的不一定管得到, 管得到的不一定能管到位, 从而出现监管缺位现象。
三、解决农村工商分局存在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基层工商分局是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前沿, 是工商机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窗口”, 也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因此, 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调研组认为应采取以下八项措施, 解决目前农村工商分局存在的问题。
1. 构建特色鲜明的干部培训新模式。
农村工商所升格分局, 对分局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是一件全新的事物, 对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又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 干部培训应实现“四个转变”, 即由传统课堂教学向现代网络教学转变, 由集中办班教学向分散教学转变, 由关注到课率向注重自主学习转变, 由强调完成培训计划向强化学习效果转变。采取军事训练、素质拓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理论学习、党性锻炼等方式进行;培训套路向低成本、高效益、全员化目标推进;培训形式向重实战、重体验的方向拓展。组织挑选业务骨干开展“双向双促”挂职锻炼, 分期分批安排分局干部到县、区、市局机关挂职学习, 县、区、市局机关干部定期到分局指导工作, 并形成一种“常态化”培训机制。对于分局局长、副局长, 还可以选送到省工商局或省内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工商局学习锻炼。经常组织分局业务骨干参加省、国家局组织的“高端培训”, 从而培养地方工商的“领军人才”。
2. 构建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
基层稳则全局稳, 基层兴则全局兴, 基层强则全局强。分局局长既要业务能力强, 又要具有很高的领导才能。因此, 要牢牢把握“凭党性干工作, 靠团结打胜仗, 看政绩用干部, 用监督正党风”的原则, 引入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 选拨任用基层领导干部, 注重年轻化、专业化、高学历配备分局局长、副局长, 特别是将德才兼备的新考录公务员, 分配到农村基层分局执法一线, 委以领导重任, 给位子、指路子、加担子, 使这些年轻有为的大学生公务员尽快成才, 成为工商事业的中流砥柱。
3. 构建客观公正的干部考核新体系。
农村工商分局是一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安全的守护者。运用现代绩效考核理论, 创造性地建立分局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是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所在。因此, 建议采用“双百分考核”制度, 即请地方党政、服务对象和县 (区) 局领导对分局长履职情况进行两个百分考核评价。将市场主体发展、经纪活农、招商引资等纳入量化考核指标, 实现组织考评、社会评价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结合,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检验分局长领导能力、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4. 建立纪检监察员制度,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升格后, 每个分局都有3-5名共产党员, 设一个基层党支部。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建议在分局建立纪检监察员制度, 设置书记或副书记领导职务, 主抓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商文化、新闻宣传等项工作。
5. 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 甘当主力, 甘为苦力。
“两费”停征, 职能转型是各级工商部门当前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也是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消费转型的现实需要, 更是工商机关服务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履职需要。农村工商所升格分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然, 是一个全新的监管模式。因此, 无论是县、区局还是分局的全体工商干部, 都要做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监管手段上的新谋划。工商所升格分局决不是行政职务上的变化, 而是一个“理念”、“观念”上的升华。分局干部要树立大市场、大执法、大监管、大服务的意识, 有关食品安全、商标兴农、经纪活农、市场惠农、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等项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取得各级领导的支持, 特别是在服务“三农”、招商引资,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 要按照“城内大商场、城郊大市场、城外大物流”的思路, 加强与地方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提前介入, 主动融入, 真心实意地为当地乡镇经济发展动真情、办实事, 充分体现工商分局在推动辖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扩大知名度, 提升“话语权”。
6. 加强工商分局内部执法办案资源整合。
国家停征“两费”后, 要求基层工商分局改变原有“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 经济检查”的运行机制, 按照“综合监管执法”新的目标取向, 在基层工商分局实行“监管执法于一体, 重大案件归经检”的运行机制, 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 将工商分局辖区划分成若干个“基本格”, 按照“力量对称, 素质互补, 依法管理”的原则, 明确“基本格”监管责任, 赋予“网格”执法办案职责, 对网格责任区内出现的重大案件移送县 (区) 局经检中队办理, 从而形成“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责任到人, 左右配合, 监管到位, 执法有力”的良好工作状态。
7. 工商分局经费保障合理化。
工商分局监管、巡查、执法、办案、食品检测、专项整治, 经费保障是关键。一是科学核定, 分项预算。改变过去以人头计算经费的方式, 实施对工商分局的基本公用经费、监管经费、执法办案经费、食品检测经费、专项整治经费和临时用工经费支出进行分项预算。二是按月拨付。县 (区) 工商局在核定的经费总额中, 依据比例按月拨付, 防止分局无序开支。三是统筹安排。经过合理确定核拨到工商分局的经费, 原则上由各分局自行统筹安排, 但务必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到岗到位, 尽职尽责。四是年终考核时, 根据各分局重点目标完成情况和单项工作创新情况, 适度增减下年度办公经费。
8. 适度下放登记注册事权, 服务镇 (乡) 域经济发展。
农村工商所升格分局后是代表县 (区) 工商局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 在“网格”内是第一监管人和第一责任人, 在其“网格”内所有市场主体都应是监管管理主体。因此, 在市、县、区工商部门下放个体工商户办 (验) 照事权的基础上, 应适当下放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审权和监督权, 避免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脱节, 出现监管不到位和监管“死角”现象, 使农村工商分局在企业监管工作中, 有的放矢, 游刃有余, 从而更好地发挥职能, 服务辖区招商引资、“三大产业”基地、“六大产业”集群和玉龙新城、沈彰新城、温泉新城建设, 引导广大农民脱贫致富, 彰显工商部门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信心与决心。
(执笔人:王宝祥王晓辉赵志宇李宪忠田玲玲)
相关文章:
工商局2014年下半年工作计划02-10
2007年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思路02-10
2007年上半年研训部化学组工作计划02-10
个人师德问题查摆02-10
工商所2012年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02-10
区委组织部200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02-10
镇镇武装部200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02-10
劳动就业管理局200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