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链接 专利 药品 制度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精选6篇)

篇1: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现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具有过渡性质。它一定程度脱离了普通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不仅摈弃主权范畴,而且逐步丧失了货币政策决策权;但德意志联邦银行又是某种程度的中央银行。其基本内容如下:(一)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的关系

按照1991年12月10日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通过的《欧洲同盟条约》,欧共体在1999年1月1日起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在此同盟内,将实现统一货币“欧元”、统一的中央银行和统一的货币政策。为符合《欧洲同盟条约》关于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有关规定,《德国联邦银行法》进行了历史上的第六次修改。

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其首要职责是以稳定货币为目的,并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在欧洲货币联盟的三年过渡期内,即从1999年1月1日起规定成员国固定汇率到2000年1月1日发行“欧元”纸币和辅币这段时期内,德国联邦银行虽然仍有权发行德国马克,但必须经过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批准。三年过渡期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将丧失货币发行权。原《联邦银行法》第15条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第16条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规定被删除,预示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势力的壮大,当它切实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德意志联邦银行稳定货币的职责将移交给欧洲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保留参加国际货币组织的权利,如国际清算银行,但必须报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只有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它才可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另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资本金和法定储备都增至50亿马克。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会计报表上的资本金、法定储备数额将在1998年12月31日变更,其会计制度和报表制定也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

这表明,在欧洲货币联盟实行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不仅丧失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且丧失货币发行权。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掌握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政策、信贷政策、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并拥有欧元发行权。但德国联邦银行能参与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因为德国联邦银行行长是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成员,他在这个决策机构中有发言权。由于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参照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建立,并且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更重要的是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领头羊,德国联邦银行行长的作用不可低估。虽然德国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不再决定货币和信贷政策,而仅决定业务政策,它的职责是按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和方针办事,但德国联邦银行仍有很多任务,如银行的再贷款、在欧洲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管辖下的债券回购业务、现金和非现金结算业务、银行监管、外汇储备管理、人事问题等等。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类似于分支机构,但在人事任命、机构设置等方面并不听命于欧洲中央银行。此外,欧洲中央银行规定各国中央银行不得在一级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以防止各国政府干涉欧洲中央银行运作。

(二)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的关系《德意志联邦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政府持有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只是其享有货币主权的基础,且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董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州中央银行及分行也享有联邦政府职能机构的地位。由此可见,《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了联邦银行在职能、经济、人事等方面独立于联邦政府。另外,虽然联邦银行是按联邦议院制订的法律组建的,但它不受联邦议院管辖;而且,联邦财政部不得任意向联邦银行无限透支或任意决定扩大铸币的发行,且铸币也不是无条件支付手段。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联邦政府成员虽然仍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他对中央银行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推迟两周做出的规定被取消,因为《欧洲同盟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参加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机构。

在资本配备方面,原《联邦银行法》规定为2.9亿马克,但根据《欧洲同盟条约》规定必须增加到50亿马克,仍由联邦政府持有。关于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其他成员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仍规定为8年,但例外情况下的最短任期由原来的2年修改为5年,进一步在人事上保证了对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三)关于稳定货币问题

如前所述,1999年起,德意志联邦银行开始丧失自己的货币政策。德意志联邦银行现在发行德国马克需要授权,而2002年1月1日起不再发行德国马克,且从2003年起,欧洲货币发行权统一后,德国马克将被收回而退出历史舞台,欧元成为唯一合法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义务配合欧洲中央银行维持货币稳定。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影响的逐步扩大,德意志联邦银行将进一步移交其货币政策职责,有可能与联邦金融监管局合并而专司监管职责;并且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在德国将从法律上消失而更多地成为一种非正式规则,而欧洲中央银行这种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进将受到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的深刻影响

二、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变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般性和同步性,笔者认为,近年来它又领先于世界,这不仅仅在于其独立模式和稳定文化影响了一大批国家,而且还在于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已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国家主权的范畴。对我国而言,由于中央银行制度仍不够成熟,故可借鉴之处甚多。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模式不仅仅是人们的共识,而且应用法律予以保障。由于经历了两次因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导致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灾难性后果,德国公众意识到一个健全的货币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对中央银行必须享有独立性这一点人们不再有任何怀疑,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从制度上保证联邦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拥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但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总理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的独立性。虽然技术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不足,但在双重货币政策目标间取舍时,有可能舍弃币值稳定而就经济增长,从而引发通货膨胀,这在中国有过先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主席任命,任期五年,与政府任期相同,容易影响金融政策的长期稳定。故有必要从法律上逐步完善制度漏洞,使中央银行发挥充分的独立性。

(二)稳定货币是中央银行的制度精髓。

中央银行这种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亦是提供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货币。列宁曾说过:“毁灭一个社会,最有效的方法是毁灭其货币”。凯恩斯则说:“没有比使通货堕落更能够巧妙、有效地破坏社会基础的手段了”。因此,艾哈德在其《来自竞争的繁荣》一书中宣称,“货币稳定是平衡经济发展和确立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稳定货币”的涵义应含有德国货币对内对外价值的稳定,且通过执行该法所赋予的货币政策权力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发行纸币的唯一权力。而纸币占德国货币的80%强,且具无限清偿特点。德国货币的20%是铸币,由联邦政府经联邦银行同意后发行,其发行量按全国人口计算,每人不得超过20马克。联邦政府不得用大量铸币代替纸币,侵犯联邦银行的权力,且铸币不是无限清偿手段。故在货币发行方面,联邦银行可控制其发行量。其次,联邦银行主要通过银行支付能力的变化和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机制,间接地调节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过程对货币和信贷的需要。为此,联邦银行经常使用再融资、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最低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扮演货币守护神角色。1974年12月起联邦银行还创造性地向全社会公布了其“货币量目标”,即中央银行1975年货币量增长8%;而1979年起,联邦银行公布的货币量目标,由于总体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而改用区间值。但货币量目标每年底都提前公布,且一经确定,公布于众,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随意调整,而当年年底也应向公众通报当年货币量目标的执行情况;如果实施结果与公布的目标出现较大偏差,则要详细阐述当年总体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以及出现偏差的原因,以求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联邦银行通过每年向社会公布货币量目标并坚持不懈地实施它的办法,来严格控制货币量,这也意味着联邦银行稳定货币在外部的监督机制下进行,使中央银行制度更趋完善和具有公信力。

(三)重视人本管理是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又一启示

“制度至关重要”,但一旦制度被确立,实际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而其对制度施加的影响相对地变得重要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对任何重大事件实行集体决策;最高执行机构为董事会,且要求董事会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简单多数原则行动,而在赞成反对意见持平时,则负责人的观点起决定性作用。较有特色的是,德国州一级咨询委员会还需有工薪阶层人士参与,符合其社会市场经济原则。联邦银行工作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内部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中有较多条文规定。这对保证实施机制行之有效非常重要。(四)中央银行制度的变迁对经济影响重大,有时甚至是扭转乾坤之举。1924年、1948年货币改革使德国免于通货膨胀之苦,尤其是1948年货币改革配合物价和工资冻结取消以及税率调整等措施,使联邦德国的经济迅速由统制经济转入社会市场经济的轨道,货币改革从起初的“冒险行动”变成了德国经济史上扭转乾坤的创举。而希特勒对帝国银行的把持造成经济的崩溃。因此,对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需要慎重,它往往由政府予以担保;而且,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中央银行制度应该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是其他制度的基础。▲参考文献

1、[美]P·金德尔伯格:《西欧金融史》,徐子健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

2、宫著铭、刘小林:《联邦德国金融管理制度与法规》,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

3、何广文:《德国金融制度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4、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 5、麦国平:德国统一以来中央银行体系的变化及其借鉴意义,载《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4期

篇2: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孙发政

(深圳市大自然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518131)

【关键词】美国;加拿大;考察;水土生态;启示

【摘要】作者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发达国家的水土生态考察,认为水土生态保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发达国家对水土生态呵护有加,他们尊重和利用自然规律的理念和认知,对我国水土生态保持事业很有启发。

从美国首都华盛顿飞往西雅图的飞机上,笔者不停地用手中的照相机和摄像机“侦察”着美国的国土,晴空万里,地面上的山川、河流、植被、农田、公路一览无遗,清晰可见。2010年6月22日至7月2日笔者作为中国企业家代表团成员在中国贸促会于平副会长为团长的带领下,前往加拿大、美国分别参加“中加经贸合作论坛”、“中美商务理事会圆桌会议”等外事活动,国家主席胡锦涛、加拿大总理哈珀出席了6月24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举行的第四届“中加经贸合作论坛”晚宴并发表重要讲话。笔者作为生态环境工作者,利用外事活动之余时间对美国、加拿大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较为细心的观察和探究,先后走访考察了美国的华盛顿、西雅图、旧金山及加拿大的温哥华、渥太华、多伦多等城市。发达国家优美和谐的水土生态,感召着笔者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和理念迅速介绍、引人到国内来,为我国正在如火如荼的经济建设及时提供有益的参考。美国的水土生态规划有致,尊重和利用自然规律科学有序

笔者乘飞机从美国华盛顿直飞西雅图,历时7个小时,横穿了美国国土的东西部。晴朗万里,从飞机上朝下望去,地面上的山川、河流、农田清晰可见。美国首都华盛顿及其周边地区为丘陵山地,森林茂密,建筑物镶嵌在绿树丛林中。飞机不断前行,进入一览无遗的平原地带,大平原上有像地球经纬线那样的“井”字形路网,建筑物、林地、农田等如同在“井”字路网的坐标纸上所进行的布局,十分有序。住宅、建筑都掩映在丛林中,有高楼大厦的地方建筑物非常集中,没有“摊大饼”式地占用大量土地。“井”字形格内的每一块农地,在其一角有10~30%的林地。飞机继续飞往西雅图,从大平原进入了草原地带,河道宽阔、自然,有一些草地丘陵有植被剥离现象。到达西雅图,又是茂密的山林。在数千公里的 1

空中飞行中,笔者看到了美国的国土整体规划有序,尤其是林地布局及林地功能的发挥应用的十分到位,无能城市、乡村,特别是有人居住的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森林覆盖,农耕地同样配有林地;河道自然、弯曲,有的弯曲得像舞龙灯一样,两旁绿树丛林。河道、湖泊、湿地、林地对一个地区的水土生态起到了决定性的保障作用。天空下的高速公路并不是笔直的,经过山体的路段绕行较多,公路两旁多空旷,没有国内常有的行道树,华盛顿全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为美国首都,位于美国的东北部,临近大西洋,市区面积178平方公里,其中有10.16%的水域面积,特区总面积6094平方公里,现有人口约90多万。海拔最高点125米,流经河流有3条。气候温和,四季分明,8月份平均气温30℃;春秋两季温和,平均气温20℃。华盛顿是美国的政治中心,白宫、国会、最高法院及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均设在这里。华盛顿于1790年定为首都,由法国工程师皮尔·郎方主持总体规划和设计,当时的规划是基于马车作为基本交通工具。华盛顿没有污染性重工业,青山绿水,天空湛蓝。1792年由爱尔兰工程师詹姆斯·霍本根据18世纪末英国乡间别墅设计的白宫,小巧玲珑,是美国历任总统办公和生活的地方,但白宫还没有我们有的村委办公楼大。华盛顿城区园林配置以草地和乔木为主线,层次分明,通透性好,视野开阔,供游人活动的功能性强。由于园林通透性好,草坪多为混生草种,植物的抗逆性强,无需喷打农药,既环保又生态。华盛顿城区草坪没有见到自动喷灌和水车淋水养护,有些草坪因干旱枯黄也不足为奇,只有白宫前面的南草坪,有几个临时放置的支架喷头在给草坪淋水。在华盛顿凡是有花的地方就种有观赏草本植物,草和花的地位平等,甚至有的重要景点将一丛草种在一个硕大的花盆里供养、观赏,比花的地位还高,在美国的自然博物馆里,也陈列着人类史前的禾本科草本植物,草本植物与人类密不可分的关系及其对人类的贡献,在这里得到充分展现,这些也反映了发达国家对自然规律的认知和尊重。

西雅图是美国太平洋西北部最大的港口城市,为美国西北重镇,是商业、文化和高科技的中心,城市建在7座小山上,被原始森林包围和覆盖,青山绿水环绕,四季如春,景色秀美。这里不但拥有古老的冰川,活跃的火山和终年积雪的山峰,还拥有海洋、湖泊、港湾和运河。著名的波音航空公司工厂总部,美国首富比尔·盖茨就在这里,是水土生态优越,人杰地灵的地方。水清岸绿、草木葱茏、自然和谐的加拿大水土生态

加拿大位于北美大陆北端,国土面积约998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二位,人口3100万,是地广人稀的国家。有安大略湖等5大淡水湖,大大小小的湖泊有3000多万个,几乎人均一个淡水湖,淡水面积资源占世界淡水面积的45%,大片的森林、大片的沃土和漫长的海岸线,生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占国土面积的45%,一望无际的树林,栖息着各种鸟类。加拿大是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

位于太平洋西岸的温哥华,三面环山,一面傍海,终年气候温和、湿润,环境宜人,森林苍翠,公园星罗棋布,处处绿树草地。在公园、广场、海边到处都能看到人鸟共处的景象。温哥华分布着成片的原始森林,半个世纪以来城市面积增加了好几倍,但森林面积没有减少。城市与原始森林交相辉映,人文景观点缀在森林和山水之间。

多伦多是加拿大最大城市,到处是树木和草地,草地几乎都是混生草坪,有

些草坪就是将野草修剪而已,不是挖掉原有的野草再铺种人工草坪。整个城市像郁郁葱葱的森林公园,处处有田园风光。美丽迷人的安大略湖,延绵数里的湖滨走廊,沿河的森林为天然次生林,有枫树、松树和杨树等。举世闻名的尼亚加拉瀑布位于加拿大和美国交界的尼亚加拉河上,丰沛浩瀚的水汽,震撼了所有前来观赏的游人。为了保护河流生态,尼亚加拉河等河流上虽然建有多个水电站,但没有一座是横跨河床拦截河流、抬高水位势能来发电的,没有影响沿河流域的生态。

笔者从加拿大的首都渥太华驱车前往多伦多,行程6个多小时,高速公路两旁丛林、农田交错,只见高速公路两旁约10多米宽的保护带都是草地,没有行道树,视野开阔。高速公路与两侧地面无明显高差,几乎都没有铁护栏设施,更没有浆砌石排水沟、浆砌石护坡,两旁低洼的地形,既排水又起行车安全保护作用,设计得巧妙,生态,环保。发达国家优美和谐的水土生态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与发达国家虽然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也不一样,特别是人口相差悬殊,显然在水土生态及其保持方面不可以照搬照抄,但是发达国家不少好的理念和做法值得我们探究和学习,为我国当前如火如荼的经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3.1 美国城市的园林特别通透,园林植物粗放、生命力强。园林具有名副其实的游憩功能。我国深圳等地的园林,有的建设时植物种植得就很密,已建成的园林有的还在不断加密,以为园林植物越稠密就越生态。其实,过于密集的园林植物,不仅耗水耗肥,不通风易生病虫害,加大养护成本,还遮挡道路两旁视线,甚至走在滨海大道上看不到大海。川流的汽车,尾气不易散发,影响人的呼吸。此外,密集的园林游人无法踏入休闲,失去了园林的游憩功能。

3.2 美国、加拿大的城市草坪粗放养护,即使在干旱季节也不用水车、高级喷灌设施淋水养护,旱季草坪有些枯黄也属自然现象。加拿大的草坪多为混生草种,有的只是将野草修剪而已,这样的草坪很耐用,养护成本低。我国南方大多数城市,普遍铺种大面积马尼拉草(台湾草)草皮,虽然细腻好看,但草结皮厚,透水透气性能差。本来生长的野草被挖除铺种这种草皮后,连小鸟也不来觅食了。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本土混生草坪,注重本土草种的研究和应用。

3.3 美国城市西雅图,布局在7座小山上,基本维系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是有其道理的。我国在城市发展中,常搞一马平川,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水系和生态。城市“摊大饼” 式的发展,使原有的水土生态,变成了一马平川的人工水泥戈壁滩。这对城市的小气候和宜居环境的改变是非常不利的。依山傍水的建设才是符合水土生态规律的。

3.4 美国白宫已建有200多年了,甚至没有我们的村委办公楼大,但历届总统仍在使用。我国有些地方为了搞形象,办公楼嫌小弃旧,盖得富丽堂皇。美国首都华盛顿,已定都200多年,其道路系统当时的设计显然不适宜现代化的交通,但他们没有大动干戈进行改造。而我国有的城市为了道路、街道的改建扩建,大量拆除原有建筑,遇到一大片工业区时同样拆除,连道路的水泥砖路牙,也要换成天然大理石的,造成弃渣成堆,浪费极大。

3.5 美国、加拿大的河道自然、弯曲,河道两旁林地茂密,有利于保持一个区域的水土生态。森林对自然环境的维护和改善是一个基本道理,然而,这一道理只有在美国和加拿大运用得非常好。我国有的河流采用浆砌石护坡,甚至河岸上围有大理石护栏,既不生态,又是浪费。有河有林,自然和谐,是水土生态保持的基本要求。

3.6美国、加拿大高速公路两旁没有行道树,只有草坪,视野开阔,有利于行车安全。公路两旁没有安全防护栅栏,依靠的是两旁低洼的排水地形,既能排水,又能起到对行车安全的保护作用;公路很少劈山填水和抬高路基,无大挖大填;公路两旁没有浆砌石排水沟和浆砌石护坡,减少了炸山采石,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青山绿水。

篇3:加拿大绩效审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986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的第十二届国际会议,讨论并发表《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绩效审计这一新概念在该声明首次权威地正式地在理论界被赋予定义,加拿大作为第一个开展绩效审计的国家,自1978年起就开始推行各项绩效审计措施,审计公署把传统的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相结合,用综合审计的工作方法进行绩效审计,要求审计人员更为系统的对受托责任者和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特定职责过程中的活动和控制行为进行审查。鉴于这种工作方式所涵盖审计内容的全面性,将该种由加拿大审计公署首次开辟的现代绩效审计方法称之为综合审计。二、加拿大绩效审计制度

(一)审计体系

加拿大在其政府审计机关体系设置当中,将联邦审计长公署作为其最高审计机关。加拿大的联邦政府和议会有意识的维护审计长公署的公信力,拥有天然制度保障独立性的加拿大审计长就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公信力。审计长公署这一机构的运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其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受权利方限制的监督机构,使其在行使监督审查职能方面,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审计长是审计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是议会成员,对议会负责并直接报告,保持了较高的独立性,这个职位人选的确定要经过多重程序审定。审计公署在执行得出审计报告的各项职责的过程中并没有直接处理权,只享有对于联邦政府财政资源运用状况和财务数据的充分调查权。所以审计报告直接报送公共账务委员会后,将分别召开有关部门听证会,以促进审计意见的真正落实,随后,公共账务委员再就审计长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听证会结果向众议院提出报告,政府需在规定的一百五十天内做出相关回应。

(二)审计立法

加拿大通过审计法的形式,对各项审计工作做了清晰具体的规范,形成了针对各级权力机构和企业等不同单位的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由加拿大注册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各项具体标准,也需要要得到各级权力机构、各级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取得一定的公众认可程度,这一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所有从业人员统一遵守。

二、加拿大绩效审计措施

加拿大的绩效审计工作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审计政府年度账目和财务报表,即为传统意义上的报表审计,主要侧重于合规性,审查各级权力机构年度账目是否符合联邦议会所制定会计政策的要求。二是综合审计,即为货币价值审计,这方面关注各项资源配置和资金运用的实际功效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工作侧重点主要包括检查各级单位对资金的利用是否达到3E指标的要求。三是皇家公司审计,分为侧重于合规性审计的年度常规财务审计和侧重于货币价值审计的专项检查。在加拿大,业已形成的综合审计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计划阶段

作为这项审计工作开展的初始阶段,要求审计人员在工作开展初期制定适宜的审计计划,并且要求该工作计划应当以对被审单位的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基础,在制定过程中特别要求审计人员在识别风险因素进行风险测评时考虑社会公众关注度、政治敏感度、业务复杂程度、审计人员对内控结构的理解程度、资金流动程度等问题。以渥太华市审计公署为例,审计计划三年为一个周期,与市议会相同,具体程序为首先了解审计实体,对审计对象进行确认,审计人员查阅大量资料对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工作环境和财务统计资料进行了解和研究。其次调查被审计单位人员情况,约谈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通过谈话了解人员构成和单位背景,补充对被审单位的认识。其三是识别潜在重大事项,确定审计重点,例如渥太华市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行政区域合并工作,由十二个行政区合并为六个,这个情况直接导致审计重点侧重于对政府机构合并标准和合并后的内部控制审计。最后一步为拟定工作大纲,要求该纲要能够有效指导下一阶段的工作,准确反映被审单位整体情况。

(二)执行阶段

首先在前期通过的审计计划大纲的基础上再制定出详细的审计方案,其次执行实质性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所搜集到的第一手审计证据所反映出的被审单位的各项财务现象进行归纳分析,提出适当的改进意见。

(三)报告阶段

加拿大审计机关所出具报告的编制内容与我国审计机关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基本相同。以渥太华市为例,其内容主要包括背景介绍、总体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纠正措施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反馈意见。这就要求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于审计工作范畴内的改进建议的一致意见,期间需进行多次沟通交流,以保证审计工作有效进行。

(四)复查阶段

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主体进程完成之后,继续对被审单位进行跟踪与关注,执行后续工作。主要是关注综合审计之后,被审单位对于审计人员给出的改进意见的采纳和贯彻情况,以确保综合审计的效果,落实审计发现。

三、加拿大绩效审计监督现状

加拿大每年的政府财政预、决算以及审计报告都在网上公布,民众可以看到,媒体也会报道,这对政府工作形成了有力的舆论压力。

在加拿大,政府要求设立审计顾问委员会,每一项正在开展的综合审计项目都必须设置这一组织机构,该委员会是由审计长、副审计长等负责建立的一个高级顾问组织,委员会由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经验的审计专业人员构成,职责是为审计公署在发现潜在事实、得出审计建议等方面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主要协助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不参与日常具体审计工作。同时,加拿大也设立全面审计基金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国内外公共审计工作方法、交流各国审计工作经验,同时培训优秀审计人员。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审查作用并不仅局限于打击腐败这一方面,其绩效审计工作的关键之处在于加强和改善权力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绩效审计工作将推动政府工作朝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有力措施。

四、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综合比较,加拿大的绩效审计制度及其工作方法对我国的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很多可借鉴学习之处。相比于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环境,加拿大的审计环境略有优势,得益于其审计机关的设置,设立独立于政府的审计长公署,这就赋予了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相对较高的独立性,同时也有力提升了审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改进。

(一)提高审计技术

我国应运用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技术,科学选择审计范围和重点,提高审计项目的科学化水平。加拿大绩效审计覆盖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不应只局限于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审计,应当拓展审计领域,加强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力度。

(二)建立听证制度

借鉴加拿大联邦议会每年组织召开审计报告公共听证会以监督审计工作的这一制度,我国也应完善年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报告向广大公众公开展示和解读,利用群众的眼睛和公众的评论来促进被审单位改进工作。同时将审计机关工作结果公之于众,也有助于审计人员更加清楚明确自身所担当的监督责任。

(三)扩展5E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机关目前的工作范畴仍旧主要侧重于经济资源运用合法性和合规性审计,还未能有效的监测政府对于财政资源使用的有效性,今后应从不同的绩效维度,比如社会公平性、环境友好性、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开展更为全面的综合审计工作,在3E的基础上实现向5E的拓展,将公平性和环境性的定量与定性分析纳入绩效考核方式,同时注重向现场审计发展,将动态资料审查纳入当前单一的静态资料检查工作办法当中,实现经常、连续、有效的5E审计监督。

(四)健全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在绩效审计方面,我国现有的评价指标也仅仅适用于某一行业或某以领域,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完整适用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衡量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工作绩效仍缺乏适当的工作标准和工作守则,需要建立起一套合适的审计评价标准,以改善我国目前主要依赖于审计人员从业经验和职业判断来进行绩效审计的现状。我国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资料数据基础相对薄弱,会计数据不够真实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削弱了绩效审计在实际监督审查工作中的意义。

(五)建立问责制度

我国在建立健全绩效审计工作制度的过程中,也应注重问责,通过问责制度的建立来发挥绩效审计的免疫作用,建立各部门责任追究制有利于形成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有效监督和有效制约,维持经济权力和经济责任的对等。

总之,通过对加拿大绩效审计体系、相关立法、绩效审计监督现状、措施等方面的分析学习,为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行的经验参考。通过提高审计技术、拓展审计范围、建立健全制度和评价体系,将进一步改善我国绩效审计的各项工作成果,充分发挥绩效审计对经济发展的免疫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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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彦.加拿大:审计利于善治[J].中国经济周刊,2004(37).

篇4: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环境会计作为企业开展环境经营的风向标,近年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环境会计的实施和发展。通过对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分析,揭示其在环境成本与负债、环境绩效报告方面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阐述对我国构建环境会计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启示

0 引言

环境会计的研究以F.A.Beams(1971)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J.T.Marlin(1973)的《污染的会计问题》为起点。1983年,世界银行在进一步修正了现行的会计体系,增加了环境相关要素,并建议各国建立一套与联合国国民会计体系相配套的环境辅助账户,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实践,处于领先地位。然而,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会计制度不够完善,借鉴他国环境会计制度的先进经验,实施环境会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分析,阐述对我国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启示

1 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内容及其实践

加拿大作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在会计制度上保留着英国传统的特点,又受到美国的影响,制定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环境会计制度。

1.1 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1.1 环境成本的分类与核算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CICA)于1993年将环境成本分为两大类:环境对策成本(也称环境措施成本)和环境损失成本。前者指与企业环境经营活动对策的相关成本,后者指企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而支付给受害者或第三方的赔偿、进行恢复等的相关费用,包括由于受害所支付的赔偿金与罚金等。其分类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明确了环境成本的概念。该国的环境成本具有差额的并非完全成本,即为执行环保对策而追加的一种完全独立于传统企业成本之外的环境成本。②以企业收益的增减变动为标准。环境对策成本是与企业的收益直接配比性质相关的费用支出。环境损失成本是与营业外支出性质相符的,与企业经营联系较少的一种损失。

该国环境成本的核算,如研究开发费用可作为递延费用,可进行摊销,但在每个会计期间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其余的应记入专属费用。如企业未达到环保指标应付的罚款、环境事故的赔偿金等作为环境专属费用直接列支。

1.1.2 环境负债的分类与核算 环境负债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承担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进行支付的,包括环境负债和或有环境负债两方面。通常与环境成本共同体现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耗费,属于对未来环境成本的一种损失估计。

环境负债通常以一定金额表示,用现值估计法、现值法、现行成本法等计量方法进行估计,其进行核算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潜在的责任方及其财务状况、应用技术及通胀率等因素,合理估计其价值以合理披露相关信息。

1.1.3 环境绩效报告

加拿大的《环境绩效报告》,是在对美国及欧洲大陆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环境会计制度的特点,为企业编制单独的环境绩效报告提供的一个概念框架。该框架从识别环境信息用户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合企业的环境绩效指标,结合企业与会计报告中的要素,来制定公司的总体战略、环境效益目标,在建立环境管理系统、进行环境绩效分析、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最终进行环境信息的列示。其内容包括:能源利用率、人力资源管理、土地资源、废弃物填埋处理成本、采购行为、搬运、废弃物管理、水资源保护、材料或能源消耗、环境负荷影响,以及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成本等。

1.2 加拿大环境会计制度的实践

1.2.1 社会各界间的合作 ①建立了环境保护的一系列行之有效法律法规。所有企业成立之初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规,无论是废水、废气的排放,都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安装过滤装置,且要经过严格审查才能发放经营许可。②所有参选政党的执政纲领都应有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承诺。使其在政党竞选活动中,不管是联邦、省政府选举,还是市政府选举,都有着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和承诺。③舆论媒体的保证监督。为迎合民意,对任何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媒体及时曝光,对政府及企业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④民众强烈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若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就有民众将其告上法庭,使其承担责任。

1.2.2 落实“绿色计划”活动 “绿色计划”是该国联邦政府经过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于1990年12月发布实施的一项环境行动计划。其目的是强调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该计划反映了政府解决国内、全球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2.3 CICA及其他各界团体的积极配合 CIC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缩写)于1994年与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国际可持续发展协会(IISD)、加拿大财务经理协会(FEDC)共同完成了《环境绩效报告》。该协会负责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的出版物,如《环境成本与负债》、《环境绩效报告》等。

2 对我国的启示

2.1 提高对环境会计制度的认识 加拿大统计局在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础上,采用与SNA相符的原则,并结合环境核算相关内容,利用经济核算数据,通过实物量、价值量两种方法,建立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我国已经确立“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目标,因此需要将环境会计制度贯彻到企业内部,出台与此制度相匹配的核算程序,先让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有步骤地开展环境会计核算,继而带动其他企业的开展。

2.2 明确我国环境成本与环境负债的会计科目 据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务调查显示,与企业生产相关的环境支出55%列入了管理费用;15%进行了产品成本的核算。事实上,我国大多数企业基本上没有将发生的环境费用或支出列入专门的科目,而计入了与产品相关的成本之中。我国应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在对生产成本与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基础上,对环境成本与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2.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绩效报告制度 加拿大的《环境绩效报告》针对其会计信息提出了可供参考的选择模式,并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来达到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的。针对我国企业的实际,借鉴加拿大的经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环境报告信息,在现有的企业环境报告、环境计划、环境绩效的报告之外,还应增加企业的总体战略、环境管理系统、环境绩效分析、第三方意见、资源能源生产与排放指标的对比分析、绿色采购、废弃物管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遵守环境相关法规等信息。

基金项目:本研究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L14DJY057);辽宁省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编号:20121-1);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JG14DB209);辽宁科技大学2014年考试方式试点改革课程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欢迎(1992-)女,新疆石河子人,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

篇5: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评级通常包括证券评级、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等不同种类,其中证券评级的评估对象又可分为债券、优先股、基金、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证等。债券评级作为评级制度的起源,不仅是证券评级的核心业务,其做法也是其他评级的重要参考,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主要围绕债券评级展开。

证券评级是指运用评估体系,通过对与该种证券有关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对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方面的质量作一综合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予以列示的评估活动。作为降低资本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重要工具,证券评级已成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级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

然而,证券评级制度并非是作为一个制度体系中超然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它与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出发,对西方国家的评级制度加以研究,并与我国评级业现状及具体国情进行对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义的结论。

西方国家的证券评级制度

证券评级始于本世纪初的美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其积极作用也逐步为其他国家所认识。目前,在日本、英国、法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评级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不同,这里将选取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作为三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一、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19美国的约翰·穆迪(John Moody)在《铁路投资的分析》中,首次运用评级的方法对当时的各种铁路债券进行了分析。其后,普尔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标准统计公司(1941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开始对工业证券进行评级。由于证券评级在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引入评级的分类方法。进入70年代以后,企业财务状况的持续恶化,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的加大,也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需求,从而推动了证券评级制度的发展。

根据美国商法的规定,评级机构属于一般股份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立场是“评级机构的地位应由投资者予以确定,政府不得进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为了保证评级的公正,坚持“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评级机构极为重视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样做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利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发行者来说,有利于按照优惠条件迅速实现发行,并为在更大范围内筹资提供了可能;对于监管当局来说,有助于有甄别地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而对于社会来说,则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上述美国证券评级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来看,美国评级制度的发展更多地受到投资者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企业对直接融资的依存度远大于间接融资。首先,美国法律对银行发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35年银行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自由银行制度的终结。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合法分离,同时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对利率和银行买卖证券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赢利状况。另外,美国法律也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经营,分支机构在其他州的经营必须得到州一级政府的批准。1984年,平均每个美国银行只有2.6个分支机构。与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大公司甚至跨国公司相比,区域性银行的实力往往相对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资时就必须在金融市场上寻找多家区域性银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而根据企业公开信息进行的评级,就为多家银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情报,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重复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

另一方面,则是证券市场的充分发展。在美国,资本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的长期债券和股票,政府公债仅占10%左右。在这个市场上,企业提供关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类投资者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选择效益好的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并通过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保证这种契约关系的实现。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迫切需求,促进了评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筹措长期资金时,往往通过投资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进行。但1933年的证券法禁止证券承购业者对有价证券进行评级,从而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对评级的需求。因此,与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和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相适应,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德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德国没有专门的评级机构,这一现象的成因同样是与经济体制内部的制度性安排密切相关的。出于对本文目的的考虑,下面将只对二战后至90年代初的原联邦德国进行考察。

1.全能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指导思想是建立有法律保证的经济自由和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的综合体。这里,银行和企业同样是作为独立自主的参与方进入市场,联邦银行和各级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间接干预。但与美国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不同,德国历史上的综合银行制度使银行通过股权操作和人事安排,实现了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其具体的机制安排如下:

投资者融资形成投资基金,并由投资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者与投资公司之间是一种契约式的合同关系。该公司一般由若干家银行持股,其中的控股银行是投资者的真正受托人。根据投资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利用投资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表权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与美国银企之间在市场基础上建立的信贷关系相比,这种银行参与企业内部管理的监控方式,更有利于银行准确把握企业的内部信息,并且成本更低,从而使评级制度丧失了其经济上的可行性。

德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超越通常的银行储蓄、信贷、汇兑和结算的职权范围,从事证券市场等所有的投资、融资业务。而企业也十分愿意将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交由有关银行做主承销,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购买企业所发行的债券,保证资金迅速到位;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企业在二级市场上的有关证券,可以使公司股票有较好的市场形象。银行在债券市场上同时作为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以“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为宗旨的评级机构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2.私人企业发行债券受到限制

原则上进入证券市场筹资是不受限制的,但直到1990年底,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局、联邦邮政局和“负担平衡基金”之外,其他借款人如欲发行境内不记名债券和记名债券均需获得官方批准。自70年代以来,德国工业债券的发行总额下降了很多。公司债规模的逐年减少也是造成评级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愿公开信息的企业传统

欧洲企业不同于美国企业,一般不愿公开其信息,对于那些要求企业公开其信息的筹资手段,往往不予选择。在德国,大企业中有许多是同族公司,它们更不愿将秘密的企业信息暴露给外部。因此依赖于公开信息原则的美国式评级在这里无法进行。

三、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

日本评级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发债会进行的评级。1947年日本建立了发债调整协议会,统一决定各种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利率。1959年以后,发债会开始对债券进行评级,最初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主要考察资本金、纯资产额、发债余额等反映规模状况的指标。进入60年代中后期,日本评级制度由注重规模向注重质量转变,指标设置日趋完善,级别分类也参照美国的评级制度作了一些调整。第二阶段,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专门的评级机构。1979年,日本经济新闻社附设的日本公社债研究所率先开展评级业务,并在1981年成立了御国信用评级社。1985~1986年间,日本信用评级公司和日本投资者服务公司也相继成立。下面将仍然从经济体制内部寻找日本评级制度安排的原因。

1. 战后至70年代日本的经济体制与相应的金融制度的安排。

战后日本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技术立国,以获得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好处。为此政府制定了扶持具有出口竞争力产业的政策,以推动经济结构的改善和产业升级。而金融支持又是扶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并由此建立起了以主办银行制度为基础的银企关系。由于产业资本对借贷资本的高度依赖,推动了银行垄断资本与工商业资本的相互融合,并进一步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在这些集团中,工商企业相互持股,同时也对银行持股,但只能是银行的小股东。另一方面,战后日本的金融市场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政府不允许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参与票据贴现市场和活期放款市场,严格规定债券发行总量、利息支付、每种债券的最低限额以及有效期限等。因此金融市场的规模较小,虽然初级市场较活跃,次级市场却相对呆滞。

在政府的强力扶持下形成的日本银企关系,造成了日本经济中银行作用显著,而证券市场的作用则相对微弱。因而日本银行同样可以发挥德国银行在银企关系中的作用,虽然如前所述,德国密切的银企关系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这也就同样解释了为什么在这一阶段日本没有美国意义上的评级机构,虽然存在发债会,但其评级的目的也不过是为了调整发债规模和决定发行条件,实质仍是为政府的金融政策服务。

2. 8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体制与相应的评级制度的安排。

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自有资金的增加,大企业开始大幅度降低对主办银行的借款依赖,更多地通过对外发行证券融资。而日本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加快,则为日本企业的国际化和外国资本进入日本创造了条件。随着日本企业进入欧美市场融资以及外国公司进入日本市场融资的增多,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专门的评级机构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并最终导致了日本目前的评级机构的出现。

从上述对各国证券评级制度的比较来看,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更进一步说,是由该国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的资源配置状况决定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

另外,对制度变迁路径最初的选择也影响到现今的制度安排,关于这一点已有不少论述(青木昌彦、奥野正宽,)。

我国评级业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的证券评级始于80年代,当时许多省市级人民银行在内部设立了评级委员会,它们在业务上接受省级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在行政上挂靠人民银行。1987年,我国第一家独立于银行系统的地方性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成立。1992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全国性的证券评估机构--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立。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已发展到40多家,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依照其独立程度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行系统的评级机构,包括挂靠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的评级机构、专业银行自身成立的评级机构及直接开展评级业务的地方专业分行等。第二类是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评级机构。

我国评级业虽然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现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评级市场需求不足,评级机构缺乏权威性,其设立及评级程序的行政色彩太浓等。这些问题同样是与我国现阶段特有的经济体制密不可分的。其原因如下:

1.特殊的银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资产向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但主体仍然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1995年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83%。因此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更多地只能是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银行贷款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然而这种密切的银企关系并不能使我国的银行像日本和德国的银行那样,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其一,我国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对银行的过度负债,使企业在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强势代理的地位,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很难对企业作出准确的评价,从而使银行贷款的质量大打折扣。其二,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更多地是作为物质生产部门的附属部门而存在,为生产单位完成会计和结算等方面的工作。这种传统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对企业经营管理应有的影响力。

2.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计划管制。各类证券的发行从总体发行额度的确定到具体上市公司的选定,都是在计划框架内通过行政分配的方式进行的。而可交易公司债、CP(商业票据)和ABS(资产担保债券)均未形成一个稳定和公开的交易市场,即使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也在品种或数量上受到了严格限制。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被人为地限制了,虽已起步但远未达到美国评级所要求的完善程度。另外,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最大问题是很多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由于这些公司债券发行时是由银行担保的,所以银行不得不替企业先垫付还债资金。这也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制约了我国评级业的发展。

3.政府对银行系统的严格控制。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在此之前,中央银行一直通过指令性的信贷额度计划控制银行系统的借贷行为,极大地限制了商业银行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法律关于分业管理和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及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条块分割,也大大削弱了商业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使得银行虽然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却无法对其实行类似于德国和日本严格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鉴于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和银企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简单照搬其他国家评级制度的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评级制度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金融体系整体的制度性安排和政策选择。我国目前正处于过渡经济时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对银行业日益严格的监管和对直接融资渠道的积极开拓,都使我国在政策选择上更倾向于建立一种近乎美国模式的金融体制。由此可见,我国评级业发展的取向应该是既能满足现阶段市场对评级的需求,又要在将来随体制变迁的过程中成本最低,并最终在高度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中稳定下来的良性机制。

篇6: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文献号】1535

【原文出处】知识经济

【原刊地名】重庆

【原刊期号】20087上

【原刊页号】72~73

【分 类 号】MF1

【分 类 名】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0809

【标 题】浅议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

【作 者】王瑾

【作者简介】王瑾,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723000)

【内容提要】行政公开制度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它已经成为衡量各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美国是世界上行政公开制度最为完善和系统的国家,它在行政公开制度领域中的研究和探索,成为许多国家学习和参照的蓝本和典范。本文从简述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入手,分析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重点讨论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题】住房保障

【关 键 词】行政公开/启示/制度

【正 文】

一、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简述

行政公开,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和过程,说明所做决定的理由,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增强行政的透明度,体现行政的民主。行政公开原则的确立,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抑制腐败、监督权利等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往往都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行政公开制度最早起源于北欧的瑞典,却成熟和完善于美国。

传统上,行政保密是一项原则。二战之前,美国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公开由行政机关自由裁定,公民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唯一的例外就是在诉讼中公民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也就是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二战之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美国有关行政公开的制度开始发展起来。

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版权法》是美国信息立法体系中的两个原则性法案。前者规定了政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使用。后者规定版权保护不适用于政府的任何文件、报告等文本,排除了政府机构享有版权持有人权利的任何可能性,是对前者的补充。当代美国关于政务公开的最重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也译为情报自由法)、1976年的《政府会议公开法》(The Federalment in the sunshine Act,也译为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和1974年的《公民隐私保护法》。其中,《政府文件公开法》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被美国人誉为国家的荣誉、民主的典范和开放社会的象征。正如当时美国的司法部长在《政府文件公开法》正式实施的说明中强调的:“如果一个政府是真正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在当前群众时代的社会中,当政府在很多方面影响每个人的时候,保障人民了解政府活动的权利,比任何时代更为重要。”《政府文件公开法》奉行的指导思想是对政府文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常,不公开的范围仅仅限于该法所规定的九种例外信息,分别是:国防和外交机密文件、纯属机

关内部人事制度的文件、其他法律增加的免于公开的文件、商业秘密、诉讼资料、特殊的档案、执法文件关于金融管理的情报、地质情报。需要强调的是就这九种不于公开的例外性规定,也只是许可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也就是说政府对于这九类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除了上述九类不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的记录或者档案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公开。《政府文件公开法》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于公开对象的广泛性,体现在公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并且不要求他们说明理由,只要能够指明所要求的文件,按照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手续和费用,就能够得到政府文件,而不是把公开的对象限定在和文件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正如,人们享受阳光是当然的权利一样。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在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相应的文件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公开当事人所要求的文件。当然政府依法可以拒绝公民的请求,但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步骤:“第一,政府人员向机构负责人提出信息公开的豁免申请,并声明拒绝公众使用的理由;第二,由机构负责人向法庭提出申诉申请获准信息公开的豁免权。如果法庭拒绝政府机构的申请,那么该机构必须无条件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该法还对政府机构的信息收费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允许政府向信息用户收费,但是严格限定在信息查询和复制的成本范围内,从而排除了政府机构利用信息资源从事商业性开发的可能性。

1974年的《公民隐私保护法》规定行政机关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1976年的《政府会议公开法》规定合议制会议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鉴于《政府文件公开法》不再与现代突飞猛进的现代信息技术相适应,1995年,美国政府又通过了新的信息扩散政策,即《精简公文法》,其所树立的立法目标有两个:“一是防止政府机构垄断、独占政府信息资源,消除政府机构的任何限制性做法,及时、公正地干预政府机构对信息资源的垄断行为;二是通过实行免版税原则,禁止政府机构从事商业性开发。”可见,美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很完善的,它对于美国推行民主政治、遏制行政腐败和保障公民的私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实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版本和蓝图。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所在行政公开制度在我国愈来愈受到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在经济改革,反对腐败,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这些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从立法现状上来看,问题表现在:“

1、没有统一的公开行政法典;

2、涉及公开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单行法中;

3、有关行政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立法公布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性公开两个方面。”

从观念上来看,问题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本位、官本位的法律传统,在这种法律法律传统下,我国奉行的是“权威行政”。在权威行政中,“官”与“民”始终保持着明确的界限。并且沟通不畅,政府视公民为被管理者和被统治者,行政服务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和恩赐性。要营造这种神秘的色彩,当然就不可能做到公开,暴露在阳光底下就不再神秘。具体来讲,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第一,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普遍制度。在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有关的具体规定只是散见于《保密法》、《统计法》、《档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中。这使得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第二,政务公开往往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表现在只公开一些无关痛痒的办事规章制度和用以表明政绩的的数字数据,而对于涉及人权物等权力核心内容以及办事的结果和依据等实质性公开不到位,甚至不公开,这种状况使得信息公开成为应付上级,糊弄群众,自

欺欺人的花架子。第三,行政公开的广度不够。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仅仅限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共组织和国有企业,而它们的信息公开很有限,存在很多的死角和盲区。第四,我国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是否全面、属实,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都无法受到监督和约束,即便是确定不准确、不全面、不属实、不到位,也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所以,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只是一只好看而不中用的花瓶。

三、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确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启示

应该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制度尚不存在,有待确立和完善,结合美国相关制度的经验,提出如下看法:

第一,要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和权威行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形态,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理念。早在二百多年以前,启蒙思想家就告诉我们,行政权力的受任人绝对不是人民的主人,而仅仅是人民的官吏,人民可以委任他们,自然也就可以撤换他们。在服务行政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在这种大的理念下,行政服务带有契约性,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信条。我们可以从美国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所有的公民,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都有权利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如果政府拒绝公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可以看出公民在行政关系中绝对不是被当作被管理者和被统治者来对待的,他们是真正的权利者,美国的这种以公民权利为核心,政府服务于公民的行政理念是值得并且必须借鉴的。我国目前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有了相应的提法,但是,离真正的服务行政还很远。

第二,在公平和效率中要以前者为核心价值,树立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的观念。公平和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两大价值,二者在一定情况下是统一的,过于延迟的正义在某种情况下等于不正义。但是,二者又是矛盾的,在二者产生冲突的时候,是牺牲正义来保证效率,还是让效率让位于公平?现代法治要求我们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丧失公正性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得不以牺牲效率来保证实现公正。而公正又以公开为前提,诚如英国上议院休厄大法官在著名的1924年国王诉苏塞克斯法官案所作的评论那样:“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民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她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包括在宪法中写明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我们看到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完善的法律保障,《宪法》、《版权法》到《公民隐私保护法》、《政府会议公开法》、《精简公文法》等都有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尤其是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更是美国政务信息公开的核心法律。我国在宪法中应该加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前提条件。美国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这一规定美国制定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政府文件公开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公民隐私保护法》等法律的灵魂所在。另外,应该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其地位应该相当于美国的《政府文件公开法》,对有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公开的施行机关,公开的实施程序,公开的收费标准等等尽可能地做详尽的规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得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第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美国的这一监督机制包含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表现在,美国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合法的公开申请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查阅的决定。公民对其决定有意见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控告。美国文官惩戒保护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给拒绝提供应公开文件的责任人员法律处分。司

法监督是指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封锁行政文件的行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有权阻止封锁行为,有权直接命令行政机关解除其封锁行为。立法监督表现为根据《美国法典》规定,每个行政机关每年都必须向参众两院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该行政机关决定拒绝或满足提供文件的要求的次数和每次拒绝的理由;公民和法人提出申诉的次数,申诉的结果以及驳回申诉的理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等,从而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我国也应该建立起从不同监督主体入手的全方位立体监督结构。具体的讲,应该建立起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主要监督途径,结合立法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另外,有的学者还提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充当专门机关进行监督,同时负责责任的追究,要对追究的范围、对象、责任的确定与追究、处分措施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专门机关应该具有建议或处分未遵守公开制度人员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 杨曙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奠定美国政务公开制度的三部法律[M].中国改革,2001(3),63页

[3] 杨曙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奠定美国政务公开制度的三部法律[M].中国改革,2001(3),64页

[4] 王欢喜.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M].四川档案,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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