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精选9篇)
篇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2016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永兴县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市县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严控各类事故。2016年,继续保持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 “零死亡”,继续严格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行政许可。严格准入门槛,认真做好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升矿山安全条件。
(三)严把制度落实。2016年,对于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时限,强制一一落实,企业要规范建档,无法按时落实的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
(四)严抓任务完成。①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②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建设;③加强日常监管基础的整治,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监管、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 1 — ④开展打非治违等专项整治工作;⑤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班组长建设;⑥认真做好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工作;⑦落实领导跟班制度。⑧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⑨加强非煤矿山“五化建设”。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全县页岩砖厂全部达到三级标准。
(二)生产系统建设。露天采石场从开采规模上要求不小于10万吨;从安全距离上要求应达到要求;从规范平台开采上要求台阶高度、最终边坡角符合设计及规程要求,2016年露天采石场要全面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实现在平台上采掘、装载、运输作业。
(三)继续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承揽工程的施工队伍相应的资质的审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建设的地下非煤矿山和使用火工产品的露天非煤矿山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四)切实加强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的整治。督促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石场安全监管把好五个环节,做到:一是把好节后复工。在春节后矿山复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 — 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隐患整改和复产验收,严肃查处未经复产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二是把控好两会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监管,适时开展督查、暗访、互查活动。三是把控好汛期安全生产。汛期时段为非煤矿山与尾矿库事故多发时段,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安排汛前检查、除险加固、汛期监控、停产撤人等一系列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防排水措施、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开展汛期应急救援演练等规定。四是把控好爆破作业环节。会同公安、民爆公司等部门开展爆破作业单位、矿山爆破环节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爆破程序,严格爆破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五是把控好矿山技术图纸资料更新上报。从今年开始,露天矿山需每年更新向我局提供一次技术图纸资料:(含年末矿山开采现状平面图及剖面图),未能按时提供的,我局将指定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技术图纸资料的绘制(相应的费用由企业支付)。计划4月份、7月份、10月份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对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每季度至少集中对非煤矿山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加强对停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雨季“三防” 工
— 3 — 作。
(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督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加强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创建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活动。
(七)认真做好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员、特种工种和全员培训工作。
(八)落实领导跟班制度。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全年落实矿领导跟班制度。
(九)继续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巩固和扩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采取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201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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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划
一、目的为强化煤矿安全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切实开展好重点、专项、定期三项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促进煤矿安全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我县煤矿实际,根据我局煤矿安全监察力量编制本计划。
二、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上饶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6、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和监察执法工作力量;
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原则
1、强化自身队伍,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强化监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安全监察;通过强化自身队伍进
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排查、整治煤矿重大隐患。
2、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肃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保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的可操作性。
4、坚持计划监察,定期考核。全局统筹安排,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严格组织实施执法工作计划。
四、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全县9家煤矿企业,目前能直接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煤矿4人。
(一)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人员数量=251×4=1004天说明:全年法规节期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
(二)监管工作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许可)的受理与年审查等安排60个工作日;
(2)协助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培训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安排120个工作日;
(3)煤矿扩建、改建“三同时”验收安排64个工作日;
(4)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安排50个工作日;
(5)做好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安排295个工作日;
(6)迎接国家、省、市、上级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安排50个工作日;
(7)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文件转发等,安排80个工作日;
(8)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组,安排50个工作日;
(9)机动监管工作日安排70天;
(10)其他任务等安排20个工作日。
综合以上方面工作,需要安排60+120+64+50+295+50+80+50+70+20=859个工作日。
(三)非监管工作日(145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安排2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40个工作日。
(3)病、事假,安排40个工作日。
(4)年休假,按实际计算需安排45个工作日。
五、“三项”监管
1、重点监管
①监管周期,对社后乡国庆煤矿、枧底镇大洋坞煤矿、排山镇礼堂煤矿、洋口镇溪边煤矿、其强煤矿重点检查占全年工作计划40%共365天,具体监管时间根据工作进度安排。
②监管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管煤矿排查治理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
③每次每矿监管时间为1天。
2、专项监管
①监管周期:对全县9家煤矿监管每月一次,共350天。②监管内容:主要开展防治水,“一通三防”、“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农民工从业人员培训、对矿用产品检测检验、职业危害等内容的专项监察。
③每次每矿监管时间为1天。
3、定期监管
①监管周期:全县煤矿每季安排监管1次,全年共144天,重点安排在春节、两会、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②监管内容:主要开展瓦斯督导,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对重点时段即“两会”及重要节日期间的定期监察。
篇3:强化鲜奶吧执法监管确保乳品安全
客观来讲, 奶吧优势明显, 但缺点也突出。优势有:一是质量安全有保障。这是因为没有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商业保鲜措施, 也无需添加香精和增稠剂来实现商业利益;同时, 鲜奶吧减少了中间环节, 能实现质量可追溯, 有效防止人为添加等行为的发生。二是绿色无污染。由于采用巴氏消毒, 产品的原有风味和理化指标几乎没有变化, 营养全面, 口感好, 真正实现了原汁、原味、原生态。缺点:保质期短。这是因为没有添加防腐剂, 乳品必须尽快食用完, 否则就会腐败变质, 不能食用。
目前鲜奶吧的经营方式有3种。一种是自产直营模式。奶牛场业主自己开办了许多鲜奶吧, 采用一条龙服务模式, 实现奶牛饲养、收集生鲜乳、现场制作、销售整个过程。二种是他产直营模式。奶吧经营者收购奶牛场的生鲜乳作为若干自己经营的鲜奶吧的原料。三种是加盟模式。鲜奶吧经营者采用加盟店的方式, 实现数量的快速增加。
1鲜奶吧产生是我国乳业发展从传统发展方式向现代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这是因为进入21世纪后, 我国乳业迈入快速发展时期, 但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状况与民众的需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一方面, 随着饮食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中国需要一个健康发达的乳品行业。另一方面, 频频出现的乳品质量安全事故, 国民对乳制品的消费信心降到了极点, 乳品加工企业受到打击, 后在产业链中的强势地位下降。奶牛场业主承担起市场带来的风险责任越来越大。为了摆脱亏损和生鲜乳销售受制于人的现状, 找到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 抓住广大市民需要新鲜、营养、安全的乳制品的需求, 就促成了奶农与消费者的直接对接, 应运而生了奶吧。
2执法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虽然鲜奶吧的产生有符合乳业发展内在规律的必然性, 发展势头也很强劲, 但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的不足与弊端。如:无证经营、无序建店、无序竞争;鲜奶吧生鲜乳来源不明、质量不稳定;假冒品牌、虚假宣传;个别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和专业制作基本知识。特别是执法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目前对待鲜奶吧的合法性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鲜奶吧生产行为违背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鲜奶的收购、乳制品企业的设立等相关规定, 从食品安全监管出发, 应予取缔;另一种则认为鲜奶吧探索出了一条即满足了广大市民饮用健康、安全、美味奶牛的需求, 又推动奶业健康发展之路, 属于另一种形式的“农超对接”是值得肯定的, 政府应该纳入监管, 并为鲜奶吧发展提供保障。对于如何监管, 因为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鲜奶吧的政策, 全国各地也不统一。多数纳入食品监管范畴, 也有的地方寻找不到监管依据,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任其自生自灭。现在鲜奶吧监管乱象已经有苗头, 质量安全保障前景堪忧, 已经出现无证经营, 无序建店, 没有自有奶源就建鲜奶吧, 政府部门失去有效监管等现象。加强执法监管刻不容缓。
3建议
3.1应根据我国乳业发展实际情况, 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鲜奶吧监管政策, 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任务、监管职责, 作为基层加强鲜奶吧执法监管的依据。
3.2建立最严格的准入制度, 明确鲜奶吧生鲜乳只能来自标准化规模化奶牛场, 严厉打击没有自有奶源就建鲜奶吧, 无照经营等行为。
3.3加大执法监管经费投入, 配备执法装备、交通、通讯工具。切实解决无监管经费支持, 造成执法过程中监管不到位, 出现监管漏洞、死角的问题。
3.4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加强理论学习, 提高执法素质, 使执法监管人员理论素质等软实力的提高, 能够适应鲜奶吧快速发展的执法监管变化。
3.5强化联合执法和责任追究。由于鲜奶吧监管涉及多个部门, 联合执法必不可少, 各相关执法单位应加强联系, 联合执法, 拓宽执法手段。确保鲜奶吧食品安全。对执法监管不到位, 造成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严厉追责。
篇4: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一、六个务必、六个到位
根据近期全国、全省大力整治煤矿安全生产,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精神,永春县认真分析了当前全县煤矿形势和存在问题,全面部署,加大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维护煤炭生产秩序。
县委书记陈庆宗主持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举头组织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专题研究了永春县煤矿安全生产和乡镇煤矿整顿治理工作,成立了永春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会议提出把乡镇煤矿整顿治理作为县委 “夯实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求整顿治理工作做到“六个务必、六个到位”:即务必要高度警醒,认识到位;务必要落实政策,整改到位;务必要健全机制,责任到位;务必要加强宣传,培训到位;务必要抓好当前,措施到位;务必要严格执法,监管到位。
永春县陈泽荣县长做了具体部署:从8月25日起,全县乡镇煤矿所有生产矿井全部实行停产整顿,县财政首期拨出200万元补助矿井改造,要求矿井对照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逐一整改;同时彻底关闭无证矿井,严厉打击非法矿井开采行为;同时组织举办矿长培训班,提高安全意识。
二、以许可证申办条件为标准,逐项抓整改落实
针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该县对12家管理型的煤矿企业和54个生产矿井,利用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逐项进行分析,逐项制定方案,逐项抓紧整改,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
1、逐步理顺矿井管理体制。以分清等级、兼并矿井、淘汰落后、提高效益为原则,出台措施鼓励兼并矿井,将矿井分成三等,尽量减少矿井业主数量,扶大扶强效益安全双高效的矿井,提高中等矿井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淘汰减少效益安全低下的矿井。
2、增强矿井技术力量。每个矿井选派1名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到龙岩煤炭学院培训半年,这些人员学成归来将作为各矿井技术人员参与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将增强各矿井的技术力量。同时出台奖励措施鼓励矿井聘请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国有煤矿工人,以加强乡镇煤矿的技术管理力量。
3、改造矿井通风系统。主要做好井下漏风地点的密闭、风井风门的设置与管理、进风井风量和风流的调节、主要通风机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切实做好井下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4、县财政拨款补助改造矿井提升绞车系统。改造大部分提升矿井的绞车道,使提升弯度、坡度均符合要求;购置符合要求的保险装置、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的矿用提升绞车、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新建或改造上、下部车场以及其他有关提升系统等配套措施。
5、改善矿井巷道断面。各矿井加大投入资金对矿井主要巷道进行拓高、拓宽改造,使矿井主要巷道净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并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6、完善矿用设备。督促矿井逐步更换符合要求的矿用设备,对矿用设备购置,县财政拨出部分资金予补助,预计更换设备投入500万元。
7、改善防尘供水系统。全县在矿区合适地点建设容量为200m3集中供水水池25处,各矿井再从布设管道从水池引水至井下用水点。
8、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组织供电部门改造完成后矿井向井上、井下供电变电器达到100%分开,并要求矿井所装备的小型发电机作为主要通风机的备用电源,解决矿井双回路供电问题,县财政予以补助。
9、建设样板矿井。在矿区选择资源条件较好、矿井负责人素质较高、矿井基础较好的矿井,给予重点扶持和整改,为其他矿井整改提供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
1、明确打击重点。将属于无证非法开采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矿井,列为打击重点,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闭取缔。为把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该县采取送达通知、停止供电、封存收缴剩余火工产品,以及拆除设备、摧毁井筒、填平场地、水泥硬化井口等有力措施,制止违法违规生产活动。
2、增加执法力量。该县招聘6名大学生选送到煤炭院校进修,充实县煤行办技术骨干力量。为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井打击力度,做好“五整顿、四关闭”工作,在原有矿山巡查队的基础上,公开招聘30名退伍军人组建永春县矿区巡查队,分成三个中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专门负责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仅8月份执法中,共就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拆除无证非法矿井工棚18座,拆除生产器械30件,实现了停产整顿的煤矿真正停止采煤,无证矿井一律关闭。
3、开展联合执法。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县安监部门对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开的矿井,采取有力的监察执法措施,依法予以处罚。从8月25日停产整顿以来,已依法对2个不按规定停产整顿的矿井予以处罚。
四、抓培训、抓投入、抓日常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县安办通过有线电视播放安全生产宣传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发放煤矿知识扑克1000副、《安全生产法》壁挂50套,县煤行办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录》8000份,组织乡镇、部门和企业征订《安全与健康》等报刊杂志,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宣传,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县安办组织278人参加煤矿矿长安全资格、175人参加煤矿矿长资格证、180人参加煤矿矿井长资格培训。
3、拓宽渠道,加大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该县建立煤炭安全生产基金,补助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煤矿安全补欠工程和灾害防治等。投入400多万元,硬化矿区主干公路水泥路面,建设岩刀坑片区自来水工程;投入700多万元进行矿区电网改造,提高矿区供电的可靠性,杜绝了向无证非法开采矿井供电或转供电。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和要求各煤矿业主增加投入,乡镇煤矿按规定每吨煤提取6元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安全生产。
4、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至2005年8月,已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40多万元,由县煤行办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事故的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和医疗事故救助等。
5、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完善了《永春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了《永春县小煤矿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导煤矿行业的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能力。
6、做好事故查处和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五、加强监管,健全制度建设
该县不断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
1、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县建立了县政府-煤行办-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六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生产单位,落实到作业班组,落实到作业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2、建立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吕刚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林强分管煤炭生产工作,并联系挂钩天湖山矿区所在地、煤炭产量占70%以上的重点产煤乡镇下洋镇等。县直主管职能部门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分别挂钩联系下洋、坑仔口等乡镇,作为牵头单位,便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落实日常监管制度。为加强日常监管,实行派驻整顿关闭工作监督员制度,由县煤行办向11个有限责任公司派驻监督员,督促指导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县安委会向永春煤矿派驻监督员
篇5: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县(市)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认真编制各局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按制订的执法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煤矿安全监管,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州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编制201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全州煤矿基本情况
全州目前共有矿井数109处,其中生产矿井25处,基建技改矿井84处,2009年生产原煤232万吨。按瓦斯等级分:高瓦斯矿井11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处,低瓦斯矿井94处。所辖煤矿煤层以薄煤层为主,平均厚度0.4至0.6米,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监管任务繁重。
2009年全州煤矿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18人,受伤1人,其中发生一起死亡5人的车辆伤害较大事故,与2008年同期比较,事故起数减少18起,死亡人数减少14人,同比分别下降60%和43%。
二、执法工作任务分解
(一)执法工作目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严格把好煤矿安全第一道关口;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监督责任,通过联合监管执法,指导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大力整治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二)任务分解
1、县(市)执法(共120个工作日)
(1)巴东县(20个工作日)
对9处高瓦斯矿井进行重点检查:金富矿业一号井(生产矿)、金富矿业二号井、金富矿业三号井、银华煤矿、龙潭河煤矿、黄秋树湾煤矿、黑湾煤矿、五三沟煤矿、金竹园煤矿(生产矿)。
对1处煤矿不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宝塔河煤矿。
对7处“三同时”技改矿进行专项检查:麂子岩煤矿、核桃树煤矿、东坡二号矿、边连坪煤矿、青树沟煤矿、十槽水煤矿、溪丘湾煤矿。
(2)建始县(25个工作日)
对2处高瓦斯矿进行重点检查:银智煤矿、学堂包煤矿。
对4处煤与瓦斯突出矿进行重点检查:葛麻包煤矿、磺厂坪煤矿、红星二号井、阴湾煤矿。
对3处生产矿井进行日常检查:李家湾煤矿、孙家湾煤矿、草坝坪煤矿。
对10处“三同时”技改矿进行专项检查:五宝树煤矿、茂源煤矿、鄂渝煤矿、建阳煤矿、安琳煤矿、齐跃湾煤矿、金辉煤矿、柳林煤矿、金源煤矿、先进煤矿。
(3)利川市(20个工作日)
对2处有水患的煤矿进行重点检查:石坝煤矿(生产矿)、水井湾煤矿。
对2处矿井进行日常检查:兴隆煤矿、金宝煤矿。
对8处“三同时”技改煤矿进行专项检查:大干子煤矿、青山煤矿、安山煤矿、大树坡煤矿、磨朝湾煤矿、马鹿池煤矿、石洞子煤矿、石家湾煤矿。
(4)恩施市(12个工作日)
对2处生产矿进行日常检查:恩施市大树林煤矿、长槽湾煤矿。
对5处“三同时”技改矿进行专项检查:漂水岩煤矿、平锦煤矿、前龙煤矿、谭家湾煤矿、偏南煤矿。
(5)来凤县(12个工作日)
对5处有水患的煤矿进行重点检查:五台煤矿、大顺发煤矿、黑洞塘煤矿、宝龙煤矿、张家湾煤矿。
对4处“三同时”技改矿进行专项检查:沙坪煤矿、楠木垭煤矿、滑石板煤矿、贵帽山煤矿。
(6)咸丰县(20个工作日)
对3处有水患的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坪上世纪通煤矿、咸田煤矿、永昌煤矿。
对5处生产矿进行日常检查:小场坡煤矿、咸田煤矿、郭家槽煤矿、大湾煤矿、蒋勇煤矿。
对6处“三同时”技改矿进行安全检查:青林湾煤矿、世纪通菱角塘煤矿、五丘田煤矿、喇叭槽煤矿、狗耳山煤矿、中坝坨煤矿。
(7)宣恩县(3个工作日)
对2处“三同时”技改煤矿进行专项检查:沙山煤矿、王家垭煤矿。
(8)鹤峰县(8个工作日)
对5处“三同时”技改矿进行专项检查:蔡坡煤矿、金竹园煤矿、朝阳煤矿、桃山煤矿、枫树坪煤矿。
2、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工作部署,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等安排30个工作日。
3、检查煤矿关闭工作安排15个工作日。
篇6:严格安全监管规范行政执法
——市涉嫌犯罪专项监督组莅临煤炭局检查行政案件工作 4月25日,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太林为组长的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组一行三人,深入我局检查指导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晚畴,纪检组长薛志景向检查组进行了汇报。
专项活动以来,我局对照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了办案人员自查、科室内部交叉查、局分管领导集中查等一系列工作,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执法自查。通过自查发现,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检查组在听取我局行政案件自查情况报告后,对我局2008年以来办理的所有行政案件逐案进行检查和登记,并对我局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篇7: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总分:100 分 限时:90 分钟
【答题须知】
1.请按照要求在试卷上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个人职务;
2.所有试题均在试卷上直接作答,要求字迹清晰,应使用蓝色、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作答,铅笔作答无效;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对错,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 在括号内打“×”。每题 1 分,共 10 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继续实施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被许可人。()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由本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在15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 答案的选项填入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10 分。)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A、公正 B、公开
C、公正、公开 D、公正、公平、公开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6 个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签字。
A、执法人员 C、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现场有关人员
B、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D、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对()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A、适用一般程序 C、较大数额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D、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A、3 B、5 C、7 D、10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7.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有关行政许可。
A、注销 B、吊销 C、撤销 D、撤回
8.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是()。
A、查封作业场所 C、扣押危险物品
B、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 D、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设施、设备
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A、1 B、2 C、3 D、6
10.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A、补偿 B、赔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项是正确的,请将所有正确答案的选 项填入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每题 2 分,共 20 分。)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A、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C、建设廉洁政治
B、忠于职守 D、秉公执法
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来源包括()。
A、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B、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C、上级机关交办、下级部门报请、相关部门移送 D、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执法活动
3.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依据合法 B、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处罚公正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有关许可证
C、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D、较大数额罚款
6.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有()。
A、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B、当事人申请
C、人民法院同意 D、作出罚款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7.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的外,应当公开。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国家利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 可的注销手续。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C、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 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B、未造成严重结果 D、未侵害公共利益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权依法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A、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B、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C、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D、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四、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予以结案的情形有哪些?
4.请简要回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 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五、论述题(20 分)
篇8: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根据省农业厅晋农质监发[2010]6号文件关于《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精神, 忻州市农委决定在去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基础上, 今年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着力强化责任抓落实, 完善法规打基础, 规范主体促发展, 创新机制强监管, 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畜产品整治中, 检查饲料生产企业16个, 抽检产品100种, 饲料产品合格率84%, 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饲料中三聚氰氨、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添加成分合格率继续保持100%。不达标的饲料产品, 主要是产品标签不规范, 如产品标准编号与标签标准不一致, 名称分类不清晰, 成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没列出标准项目等。
检查奶站72个, 主要分布在忻府区52个, 定襄县4个, 五台县2个, 原平市7个, 繁峙县4个, 河曲县1个, 偏关县2个, 日收奶量300 t。2010年政府投资320万元, 改扩奶站32个, 截至目前奶站全部实现机械化挤奶。对68个符合条件的奶站依法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占到94%。对47批次鲜乳奶样品检测, 三聚氰氨、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等进行检查, 合格率继续保持100%。
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一) 行业自律意识不强。
我国畜牧养殖主体十分庞大, 生产方式落后, 规模化程度低。虽然近十年来, 形成了规模化养殖场和众多的小规模个体养殖并存的格局, 但分散的小规模养殖仍占主要部分, 传统养殖方式仍占主导地位。规模小, 品种杂, 结构不合理, 产业层次低, 生产方式落后, 综合竞争力较弱。经营主体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较差, 整体行业自律水平较低, 迫切需要强化企业自律,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把握产品质量, 夯实质量基础, 以质量求生存, 靠质量促发展, 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
(二) 产业水平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畜牧业稳步发展, 无论是畜禽饲养量还是畜牧业产品产量都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但我国畜牧业专业化生产水平, 产业化经营程度很低。有养殖缺规模, 有规模缺规范, 有产业缺龙头。众多的规模养殖场体现在养殖数量的增加, 而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现代化却远远不足。舍施建筑多数是结构不合理, 环境控制能力差, 综合生产能力弱, 大量的个体家庭养殖依然停留在“养鸡为换盐, 养猪为过年”的传统思维方式上。防疫不规范, 饲养方式不恰当, 药物残害超标, 必然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分子, 在利益的驱使下, 采用不正当手段, 故意生产劣质甚至有毒有害产品。如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 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氨, 生鲜肉中注水等。利益追逐和法律道德冲突, 致使畜禽产品质量问题屡屡发生。
(三) 监管体系不完善。
随着《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 食品安全越来被全社会所关注。围绕粮、油、果、菜、肉、蛋、奶等重点种植养殖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投入品和产出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随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很不完善, 面对大量的分散的养殖户, 生产经营单位, 仅靠现有的少数基层防疫员, 很难有效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如何在畜牧体制转型发展中, 营造一个监督管理网络和疫病防控体系, 在行业标准上出台系统的行之有效的行业标准和简便易行的操作规程, 是摆在我们面前值的思考的一个重要议题。
三、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应对措施
(一) 加强教育培训和法律宣传。
人员素质决定现代畜牧业的成败。我国目前畜牧业从业人员, 特别是广大农村从业人员, 文化程度较低, 业务能力差, 这样的队伍是无法胜任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因此, 教育培训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根本保障。通过培训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畜牧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药, 饲料安全知识, 宣传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 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畜牧业投入品, 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二) 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关键在加强领导。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 做好种畜禽无主要疫病, 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 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逐步实行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 做到无死角全覆盖。要对本地疫情形势有准确的判断, 对做好防控工作的难度有充分的估计。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到思想认识到位, 工作措施到位, 协调配合到位, 政策保障到位。坚持预防为主, 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强化监管检查, 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加强宣传, 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的氛围。
(三) 强化执法检查。
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 强化对畜禽市场和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业务培训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 在业务培训中不仅要教育养殖户规范生产经营, 提高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同时要结合培训, 大力宣讲农业法律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二是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和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坑农害农不法行为, 对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氨等违禁添加物要严查狠打,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尤其是大案要案, 要一查到底, 提高执法监管的执行力、威慑力和有效性。要加强对养殖企业的日常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畜禽产品和企业进行检验检查, 促进产业化进程和发展。三是检查结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档案,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备案可查, 限期整改。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 要建立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强化溯源管理, 媒体上予以曝光。检查结果要与国家政策性扶持相结构, 凡产品不合格, 不达标者, 取消国家资金扶持资格。同时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 举报人保护机制和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四) 加强饲料企业的监督管理。
饲料安全即食品安全。按照预防为主, 关口前移的要求, 积极推行健康养殖方式。要转变养殖观念, 调整养殖模式, 学习探索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因为基本的动物福利措施都有助于改善动物的健康状况, 而动物的健康同动物生产性能有着直接的密切联系, 而且动物福利措施有助于提高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 实施动物福利, 对动物、对人类健康都有好处。把好饲料监管, 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饲料在生产中加强对原料质量, 添加剂的种类和剂量, 储运和使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限制饲料原料中微生毒素、致病菌、重金属, 化学制剂及药物的污染。坚持按标准组织生产, 严厉查处违禁药品生产, 加大对饲料中使用违禁药品的查处力度, 确保饲料安全。按照全程监管的原则, 突出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 变被动随机随意监管为主动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监管。在完善畜禽产品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基础上, 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的监管体系, 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畜牧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 教育和指导养殖户科学用料, 科学用药。加强饲料安全管理, 从源头上把好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关。
(五) 加强原料乳生产质量监管。
原料乳的质量是影响乳制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乳业产业链长,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到乳制品的质量安全。而加强原料乳的质量管理重点是原料乳收购站, 把住奶站的质量监管就从源头上把住了原料乳的质量关。要加强原料乳收购站的监管力度, 科学合理抽查监测比例和批次, 建立抽样监测管理制度。在加强奶业安全监管的同时, 积极倡导奶业产业一体化的培养建立。充分运用国家政策扶持资金, 向奶产业一体化倾斜, 从根本上规范奶业的生产秩序, 实现整个奶业的健康发展, 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篇9: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发布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送达回执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受送达人,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难达目的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符合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没有在规定的七日之内送达。(2)为图省事,不是把直接送达作为首选。(3)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4)送达回执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二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5)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或虽发布送达公告却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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