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通用8篇)
篇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
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学院(每个学院原则上只建一个);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规模在100人以上(每个研究机构原则上只建一个)。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在该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人员超过30人。
(三)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曾经承担、完成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创新绩效显著。
(五)组织体系完善,有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能够提供开放服务。
(六)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并确保对工程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
(七)拥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八)具备工程技术试验设备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成熟一个,确认一个”的原则,组织确认。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并且具备招标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招投标。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价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80~89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9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绩效考评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1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其所在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进展及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
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市财政按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以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根据预算安排,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具体项目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字„2007‟02号)同时废止。
篇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程序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能引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院系,在编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上;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编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生产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8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200万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开展所必需的检测、分析等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确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续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组织体系完善,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必须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六)近两年内曾经承担至少1项国家项目,至少4项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创新绩效显著。
(七)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
(八)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应有3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且研发人员数量超过30人;拥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15名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七条 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4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滚动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以无偿资助的形式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通过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或评审,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市财政按厦委发〔20xx〕5号文件规定,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无偿资助,着重提高平台能力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8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滚动资助经费另计。同一家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予以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3: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前期的准备
1.1 把好“印务中心”审图纸会审关
设计院提交设计图纸后, 建设单位电气主管工程师对电气设计指标、设备布置、强电、弱电电路布线等进行审核。第一阶段的审图应着眼于报纸印刷的工艺要求、报纸物流和总体方案的合理等重大原则问题。没有把好这一关将造成边建设边修改或建成后马上改, 造成浪费。在完成第一阶段的自审图后, 第二阶段的审图是开工前的技术交底, 在建设单位的召集下,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图纸进行全面的交底说明, 电气部分的审图主要包括:管线走向是否合理和可行;线槽、母线槽、消防管喷淋、给水管、风管、气管、灯具之间布置位置是否有矛盾;各设备的进出线的位置与预留孔洞是否合理;施工图大样、做法和施工图说明是否齐全;配线管的大小是否合理;设备型号规格和电工材料说明是否清楚等等, 最后由设计单位说明形成会议纪要。
1.2 做好“印务中心”用电设备和材料的选型
“印务中心”印刷设备和附属工艺设备由使用单位提供。保障系统由施工单位按图纸要求定货。严格按招标书的品牌和规格供货。电气设备及材料的质量和性能优劣是施工质量好坏的关键, 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 要始终把设备、材料的质量监控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由建设单位组成四方的核验小组 (建设方、使用方、施工方、监理方) , 对进场的合格材料和设备认定合格后, 电气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及时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并附加材料清单、材质证明 (检验报告) , 方可用于“印务中心”工程。使用国家强制管理的电工产品, 必须符合国家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 其电气设备上应带有安全认证标志, 其生产厂家必须持有“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凡未经认证的此类产品均不准使用, 建筑、电气工程安装的高低压开关柜, 变压器, 母线及各类箱、屏, 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 必要时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到生产厂家做实地考察, 以确定最佳的供货单位, 如若在电气安装施工中发现所用材料有质量问题, 是不合格产品时, 由监理发出停工书, 查明情况, 依具标书和合同的相关条款, 进行处理。
2 印务中心”电气工程施工、安装及调试阶段
2.1“印务中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电气施工需要与土建、给排水、采暖通风、消防、动施等专业工种的密切配合。如果各专业、各工种、只考虑自身施工的方便, 誓必影响其他专业、工种的施工进度, 也造成本专业或工种的工作难以做好, 造成返工和浪费。所以, 每周工程例会由建设方协调开会, 把本周和下周各专业进度协调好, 保证工程的质量。从工程开工起, 电气施工管理工程师必须常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 尤其是未经验收及签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 切实协助监理把握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关。电气管理工程师在日常检查检验的关键部位有:结构施工中建筑电气, 主要是跟进结构施工进度, 做好预留、预埋作业。 (1) 接地工程:基础底板钢筋的贯通, 柱与底板主筋的焊接, 检查焊接质量, 做接地电阻阻值测试, 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及有关规范。 (2) 防雷引下线:设计采用立柱主筋做引下线时, 必须将作为引下线的主筋自上而下都做号标记, 当设计采用专用引下线时, 应注意上下贯通成一体, 并做好焊接、防腐处理。 (3) 配管与箱盒的预埋、预留、位置、标高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管线用SC管时, 内外壁应按规定做除锈和防腐处理, 剔除管口毛刺, 入箱入盒时需加护口, 弯曲半径须符合规范要求, 采用PVC管的预埋须根据埋入的墙体种类进行可靠的保护等。当施工完成结构封顶后, 建筑电气工程将进入装饰、装修工程的安装期, 关键工序有: (1) 吊顶配管, 重点是跨接地线的焊接与防腐。消防报警系统、通讯电话系统等所用的电线管种类须符合规范要求; (2) 管内穿线时要根据要求按色标分色以区分零、地、相线;管内穿线不得有接头; (3) 金属线槽安装要求横平、竖直、支点间距符合规定, 并连成整体妥善接地; (4) 印刷设备安装的重点是定位、接地、接线相序; (5) 屋顶避雷网与接地引下线焊接要可靠, 上下已构成一个贯通的接地体。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是: (1) 系统测试与试运行工作, 电气管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认真查看并检查各测试结果, 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一切试运行工作应服从指定的电气工程师指挥。无论送电和停电均应严格按高低压规程执行操作, 参加试运行的操作人员, 应持证上岗, 严格按试运方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使整个试运行工作有条不紊, 紧张而有序地进行。 (2) 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竣工资料是记录体现内在质量的文件, 是贯穿于电气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档案, 是竣工阶段必须重点抓的一项工作。务必达到客观、准确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内在质量。电气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统一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经收集、审查和整理, 作为对工程进行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特别是竣工图) ,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 并做到各项文件材料内容完整, 数据准确、真实、签证齐全。
2.2“印务中心”电气工程安装及调试阶段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要求先对配电箱、线盒内压线做样板, 布线整齐、压接牢固, 多股线搪锡, 然后再全面展开, 防止做了大量工作后才发现存在的问题, 返工困难, 而且影响进度。接地线的连接, 接地端子的预留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墙的金属门窗、栏杆及屋面的金属大件部分防雷作为关键, 搞好工序衔接, 防止遗漏;设备外壳接地应完善。要求工作按程序进行。设备运行调试要按先空载后带负荷、先单体后联动进行;并应先对可调元件如空开整定电流的检查和热继电器调整至设计规定值, 调试运行还要持续运行规定的时间, 验证电气及机械性能的可靠性。重点检查吊顶内的线路, 导线穿管敷设必须符合要求。发电机自启动、与市电切换, 双电源末端切换的调试, 尽管实施时比较简单, 但往往因为太简单、不重视或各工种之间协调不好而出现问题。消防泵的控制, 消防泵的启动和巡检功能、现场手动、消防控制室手动、自动起动、备用互投等控制, 且往往涉及几家安装调试 (供货) 单位, 很容易发生技术上、协调配合上的问题, 加上个别设计存在一些小缺陷, 影响调试和验收, 电气工程师必须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及厂家提供的二次线路图、控制原理图, 及早发现或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 并做出处理。设备调试过程是电气专业工程师和各专业管理及使用单位密切配合对本项工程进行最后检验的关键性工作, 决不能仅由调试单位进行, 要请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调试一方面可以监督检查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设备的内在质量, 另一方面通过参加调试为今后的使用管理打下基础, 调试完成后还要经过时效考验, 稳定可靠后, 才能交付使用单位。
3 结语
总之, 在厦门“印务中心”工程的质量管理中, 认识到一项工程如电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 印刷设备不能正常稳定运行, 不能保证报纸的时效, 且可能造成重大政治事故, 这个分项工程就是不合格工程。所以, 重视电气工程的质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电气质量管理工程师与施工方、监理方之间要密切配合, 严格要求, 互相促进, 互帮互助, 赶工期时更要严把质量控制, 充分发挥把“关”作用。一个合格的工程离不开各管理工程师之间的技术与管理经验的密切配合。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S].
[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
篇4:荆门市蔬菜市场管理问题研究
【关键词】荆门市;蔬菜市场;农产品贸易化
1.蔬菜市场建设现状
近几年,市、县区按照把蔬菜产业做大做强的总体要求,对市场体系建设给予高度重视,采取依托项目、招商引资、政府贴息、自筹集资等多种途径,坚持多元化投资、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先后共建成多个大小蔬菜专业市场。基本形成了以城区定点批发市场为中心,乡镇集贸市场为基础,主产区产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建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1市场的覆盖面逐步拓宽
市场建设已由过去的注重城区市场开始向农村延伸。一些农村集镇市场、产地市场纷纷兴起,既方便了农民交易,又促进了当地农产品的流通。
1.2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经纪人、协会、中介组织发展迅猛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一大批从事农产品运销、加工的经纪人、协会、中介组织不断发展起来。
1.3市场的企业化运作机制初步形成
几个大型批发市场,如武山洛门蔬菜批发市场,对原市场进行企业化改制,政企分开,从而使批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产权组织,经营中能将责、权、利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管理主体的经营管理积极性。一些股份制市场、集资市场和乡镇农贸市场的主体管理与经营地位明确,以市养市的经营机制形成。
2.蔬菜市场建设模式及管理形式
蔬菜市场的建设及管理形式主要有5种:一是由市县区市场管理部门建市场。这主要是各县区的市场建设管理中心(处),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和自有滚动资金自己建设的市场,其管理形式主要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我发展。二是招商引资建市场。各县区市场管理部门通过招商引资兴建市场,其管理形式主要由招商企业建成后自主经营或租赁,管理形式多为企业化管理。三是乡镇办市场。主要由各乡镇自筹资金,以当地区域特色产业建立的批发市场,其管理形式主要是由乡镇直接管理。四是村办产地市场。主要是由村委会依托本村蔬菜产业而建立的蔬菜产地批发市场,由村委会管理。五是合作组织、经纪人集资或联合建立的市场。主要是由合作组织、经纪人集体入股集资或发起人通过承包地兑换并由个人出资建立的蔬菜批发市场,其市场管理形式是根据合作组织的章程规定或经纪人合伙经营规定管理。
3.蔬菜市场的营销方式、外销品种及去向
蔬菜营销的主要方式有3种:一是代办式。为产地蔬菜市场的主要营销形式,由代办人、经纪人、协会组织货源收取代办费,向外地客商就地供货。这种方式占75%;二是自销式,由运销大户或经纪人自行收购,自找终端市场销售。这种方式约占10%;三是窗口式,由当地运销大户与稳定的外地客户电话预约或自行开设销售窗口进行运销。这种形式约占5%~10%。从运输方式上看,耐挤耐压易保存的蔬菜通过火车运输销往较远市场的占15%,通过汽车快速运销的占80%左右。
4.蔬菜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市场缺乏统一规划,管理水平较低
因缺乏整体规划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不少市场实际处于“大场小市”、“有场无市”的状态中,造成国有资产、集体投资的闲置。目前,绝大多数农产品交易市场仍处于摊位式交易的初级、简单、低档的市场形态,市场建设仍处在以外延扩大、数量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型发展阶段。
4.2市场调控功能不够强,组织化程度较低
大部分蔬菜市场入市基本都是以贩销户和蔬菜种植户为主,大业主、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几乎很少,至今还没有建立起能够起到规范生产与流通的行业产销协会或经纪人协会,参与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难以主控市场行情,难以形成农产品的规模效益,市场不能有效地为生产和经营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农民的利益无法顺利或全部实现,因此市场在维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上作用不高。
4.3市场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有些法规存在滞后现象
目前,农产品交易市场缺乏市场法规的约束,致使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如蔬菜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退市蔬菜销毁管理办法和蔬菜溯源制度等都没有建立,造成市场不符合标准、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果菜等商品不断涌入市场,严重危害和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利益。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5.对蔬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几点建议
5.1明确市场发展思路,加强市场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对消费需求的提高,如何进一步拓展专业市场、提升市场功能水平、更好地促进生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发展专业市场要坚持满足消费与促进生产相并重,尤其在当前多数农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应把更多注意力集中在带动生产、引导产品结构调优上。
5.2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行业协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经营者自律四位一体、相互衔接、相互融合的市场管理体系
市场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要管好市场必须建立多方互动体系。政府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指导市场宏观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行业协会应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导,发挥市场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市场行业管理;市场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为中心,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市场内的经营者要成立经营者自律组织,发挥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必须切实使四者有机结合,形成互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四位一体的市场管理体系。
5.3推行市场电子结算管理,提升蔬菜批发市场档次
从全国蔬菜市场管理比较好的寿光、大连等城市看,在批发市场实行批发交易电子结算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值得借鉴。荆门市的批发市场要逐步实行电子结算管理,这样既能从交易结算环节上卡住不合格蔬菜上市,又能实现上市蔬菜溯源,从而提高蔬菜上市质量。
5.4加强市场蔬菜检测管理,制定蔬菜市场准入和退市蔬菜销毁管理办法
当前,要以强化执法手段、理顺蔬菜经销渠道、引导蔬菜生产、规范蔬菜经营、提高监管效率为目的,尽快制定蔬菜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退市蔬菜销毁管理办法,建立蔬菜溯源制度,坚决打击不合格蔬菜的生产经销行为,净化流通市场环境。
5.5发展营销体系建设,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篇5: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 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 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二)8%调剂用于为社保费金支出不足的施工企业提供补贴;
(三)滚存积累费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生产技能培训鉴定、节假日慰问(防暑降温、防寒保护)等费用开支。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劳保费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应用于:
(一)为本企业的职工缴付社保费金;
(二)为本企业的正式职工缴付住房公积金;
(三)为本企业不适合办理社会保险统筹的其他临时性用工的工人办理能够在异地转移接续的商业性医疗和养老保险。
第九条 劳保费原则上予以一次性缴纳。但对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如需分次缴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首次缴纳的劳保费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完成工程造价的50%后缴清。
第十条 市造价站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后,应于当日向施工企业发出劳保费返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根据施工企业提交的劳保费返拨通知书,并经核实其填报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劳保费的92%拨付到该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
开立的《建安企业职工劳保费》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缴纳了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得再计取劳保费。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下列程序使用和支取其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
(一)企业根据临时合同工的考勤记录、劳保费累计记录情况,并经核实确认后,通过市造价站按月指令劳保费开立银行,为其临时合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或商业性保险。
当月考勤记录所计取的劳保费不足规定或约定的投保金额的,则当月不予办理投保;经累计到足够的月投保金额后,在相应月份继续投保。
临时合同工的商业性保险的缴交金额按上一厦门市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测算。
(二)施工企业申报支取当季为其正式职工实际缴付的社保费金的,应于每年3、6、9、12月下旬之前向市造价站提交《划转劳保费办理凭证》、上季度本企业职工社保费金缴纳凭证(应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经市造价站受理并核实,确认该企业劳保费专用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下季度社保费金后,施工企业可在其劳保费开立银行办理劳保费支取、划转手续。
施工企业正式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付计取基数超过上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市造价站在审查其补贴金额时应当扣除住房公积金支出的超出部分。
(三)企业改制、破产,拍卖以及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被撤销企业资质备案的,经报请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从企业劳保费专用帐户支取。
第十四条 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施工企业当年有承建工程的,截至当年12月31日其劳保费不足以支付社保费金的,可以申请劳保费补贴。施工企业的劳保费补贴,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从劳保费调剂部分支出。施工企业劳保费经调剂补贴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劳保费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造价站于每年3月1日至20日期间接受施工企业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劳保费补贴申请表、劳保费收支账册、银行对账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凭证资料;
(三)市造价站审查确认符合劳保费补贴条件的,根据规定提出补贴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
(四)市造价站根据劳保费补贴核准方案将具体费用划转到申请企业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劳保费在建设工程交易报价中单列出来,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第十八条 市造价站应对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的,应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劳保费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公路、桥梁等大型交通、水利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保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6: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期:2003-07-07)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和反馈相关问题,努力促进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建设单位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力量,选用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精通业务、善长管理的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尽早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和认真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及时指派公正廉洁、兢业负责的甲方代表或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工程建设。
第三条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实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在施工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
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工程结构质量保险协议,经监理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应于设计变更实施前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及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和预算报价提交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方可实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条件,为参建各方提供良好的合同约定条件,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积极支持、配合监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取费标准给付足额监理费。建设单位应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信息化管理工作,向监理机构提供电子实时监控管理设备,由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实施电子实时监控。必要时应把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实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传输,接受监督部门的远程监控。
第六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时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等违约行为时,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后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配合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严重违规违约的施工单位采取停止参加投标,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促其快速清退出场。
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 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指派设计代表进驻一、二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指导、配合,并按时参加工地组织的相关工程验收签认工作,保证施工及时顺利实施,并对因设计单位因素造成施工的影响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建筑师签字和盖注册专用章,并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所有设计变更文件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查备案。
第十条 在地基与基础和上部结构施工期间,设计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结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洁、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和及时验收准确核查签证。所有监理事项均实行即签、日核、周清、月结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完善所有监理资料,并妥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结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设备安装建设项目,其总监理工程师应由相应设备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一、二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除死亡、辞职、伤病失去履约能力及刑事犯罪等原因确需更换的,新更换人员需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报相关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主动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及时将其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科学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实施监理,对有条件的一、二等建设工程项目,推行电子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理水平及其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监理制度,发现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制止、签发工程施工暂停令以及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认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见证取样和材料检验验收制度;严格实行履约保函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入场,入场材料、设备均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
第十九条 推行预拌砼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和不合格砼现场报废制度。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可试行砼预拌、运输、泵送、浇筑、养护“一条龙”专业化作业。用于工程建设的商品砼必须坚持严格的预拌检验和施工作业现场验收、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砼应按预拌砼单位制定的报废办法对其废弃进行验证,有条件时可利用施工现场硬化范围场地予以报废。应采取措施杜绝使用不合理的、影响砼质量的长距离运输、长时间待卸的商品砼。
施工中应重点控制模板、支撑、钢筋、砼、水电管线设备的施工质量,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验收及签认。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为及时工程量核定、工程款支付和清、决算结帐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材料。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竣工验收移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标办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项目经理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主动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经理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其保险手续,及时缴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应视情为从事高危作业和抢险排险人员适当提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费、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
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增补,使之充足地落实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上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于每月月底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完整具有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的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的调集待用资金投入),该方案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及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装饰工程实行样板制。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各子分部均应先做样板间、样板件、样板块,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方可展开施工。建设各方应将样板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应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施工现场必须实现硬地坪施工,项目管理办公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厨房、洗浴室、厕所必须满足基本卫生条件。工地各出入口应建立严格的门卫检查制度,在办公室内显著位置应张贴急救车和有关医院电话号码,对相关场所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消毒、杀菌、灭害措施。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加盖审图章后提供一份给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招标办应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备员、试验员、资料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以及中标工程投标文件中明显低于最低控制价部分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供一份给相关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检测报告或监督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备案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情况,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及其实施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利用电子远程实时监控设施和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加强重大施工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管理较差的施工项目管理和监理机构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建立最低价中标项目施工合同的跟踪监管制度,监督建设资金投入和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主管门报告。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成本分析体系,注意搜集和分析最低投标价项目的成本资料,对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模式应加以推广。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最低价中标单位的实施预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重点监控意见,为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监督机构对重点监控内容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市招标办应对招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督导组,视情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出项目建设督导员,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认真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信用公示、纳入资质资格年审、限制其参加建设活动、直至市场清出等行政处罚。
篇7: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
2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
上一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上一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末净资产的8倍以内;其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末净资产的5倍以内。
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末净资产的25%,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末净资产的10%。
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保函受益人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二条 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限额的,可以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实行共同担保,并在保函中约定各自的担保金额,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担保可以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担保方式应由被保证人自主选择,但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担保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30天前,被保证人主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续保提示情况应同时抄送交易中心。
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十八条 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6之日后60天至90天止。具体期限应当在保函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也可相应地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与该段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相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政府投融资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将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的季度或资金安排计划所安排的资金额度视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资金额度,不需另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承接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应当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
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按工程建设合同额的10%执行。
第三十条 业主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按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时,由保证人按照保函的承诺,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业主违约情况。业主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范围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后,应当在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承诺该专户只能用于工程担保保证金的解付,所收取的所有工程担保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该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核查。
前款所称工程担保保证金,是指专业担保公司为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证人提供工程担保时,要求被保证人交纳的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包括按规定需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建设工程的低价风险保函,下同)提交交易中心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提交交易中心保管。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2份给提交人。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交易中心保管。
业主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盖交易中心“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篇8: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⑴工程概况。
厦门市快速公交系统 (BRT) 2号线 (同安线) 设计起点接滨海大道地面BRT, 沿滨海大道建设高架桥绕西柯枢纽站西侧, 再沿海翔大道东侧, 接入同集路, 高架桥沿同集路中分带向北至同安城区, 上跨旧国道324后, 进入城南大街, 左转经同莲路, 至环城西路交叉东北角止 (终点站同安枢纽站) , 路线总长约11.98km。其中同集路段长6.68km预留轻轨, 全线新建7个高架站。
⑵工程特点。
BRT2号线 (同安线) 主要特点是: (1) 工期紧、任务重, 含高架桥建设、BRT站厅、公交智能系统及附属工程等, 工期仅9个月。 (2) 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难度大。 (3) 交通组织困难, 全线大部分段落均建在已通车道路上, 交通无法中断, 交通组织困难, 干扰大。 (4) 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
2 业主项目管理的组织与方法
2.1 成立指挥部、业主项目部
根据本工程特点, 面对工程工期紧、协调难度大、交叉施工多、交通干扰大等因素, 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接到本工程建设任务初, 就加大了对该项目的管理力度, 专门成立了BRT指挥部及BRT现场项目部。
由公司总经理亲自担任总指挥, 总经理助理担任副总指挥, 抽调公司各部门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现场项目部, 精密部署, 分工协调, 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2 前期管理
(1) 工程设计。
本工程设计起点接滨海大道地面BRT, 在设计上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影响因素及周边地块情况, 通过分析、比选、优化、专家论证, 最终确定该项目的设计方案。
(2) 建设准备。
待方案确定后, 根据用地图, 在未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之前, 先着手组织现场放样, 涉及征地、拆迁问题, 积极与沿线各镇街联系, 在没有用地红线的条件下, 努力推进区政府启动征地拆迁的准备工作, 为后期的征拆节省时间, 并根据现场与各镇街联系反映的征拆难易及时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为后续施工的可操作性及缩短工期创下了很好的条件。
在施工场地及交通组织方面, 本项目全线大部分段落均建在已通车的同集路中分带上, 同集路断面组成如图1。
在施工期间需占用同集路中分带及两侧各一个车道, 交通组织需在整个路网进行全面考虑, 并做好各交叉口的交通改善。因此, 在主体项目开工前, 先行委托一家施工单位, 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同集路的路面改造, 针对施工期间对同集路交通的影响, 实施同集路辅道以及各交叉口的改造, 并对周边路网交通进行研究, 设置交通指引标志, 引导车辆绕行, 从而减少同集路的交通压力。同时, 通过现场工作人员认真勘察, 对比分析, 并提前与相关镇街沟通, 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在现状地块紧张的条件下, 施工单位进场前已基本解决施工场地的用地问题。这样, 就同步地利用了从施工图设计到招、投标再到施工、监理单位进场的时间, 最大限度地缩短了施工进场准备工作的时间。
在施工用电、用水方面。施工、监理单位未确定之前, 由部分施工经验丰富的业主工作人员编制初步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期要求、桩基数量确定钻机进场数量, 从而确定了施工用电量、用水量, 并在施工进场前向电力、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电、用水, 确定方案, 办理手续, 为临时用电、用水投入使用争取了时间。
2.3 进度控制措施
业主在施工过程中, 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从而有效的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确保了工期。
(1) 制定进度计划, 对进度计划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进场后, 结合建设现场的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 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总体进度及控制管理的具体计划。其中进度计划包括前期准备、施工方案的选择、组织施工流水作业、协调工种、处理劳动力及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确定分项工程的目标及整个工程的进度与工期等内容。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制定后报监理、业主审批。而且制定计划除了制定了总控制进度计划, 还包括二级计划即阶段工期计划或者分部工程计划, 三级计划即周计划等三种计划。
除此之外, 在桩基施工阶段, 业主项目部还要求施工单位将周计划分解为日计划, 并对照进行进度控制。
(2) 进度计划实施的控制。
通过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与落实, 施工方按照计划的要求调配人力物力, 协调工种及机械, 保证资金流转顺通。根据实际进展可适当地修正技术和组织管理中的各项措施, 适当调整施工的进度计划, 保证进度计划有效按时执行。业主主要通过以下措施确保进度计划到位:
(1) 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的监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项目管理的思想、管理的方法、管理的手段, 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控制的措施。因此, 业主在招标时, 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要求, 施工合同中配套相应的约束条款。在进场初期, 严控施工单位按投标承诺人员到位,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考勤, 保证了项目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水平。
对于桥梁工程, 桩基完成了就等于工程完成了一半, 桩基的施工进度又取决于钻机的数量。那么, 对于进场钻机数量的要求就更加重要。本项目高架桥每个墩有2根桩基、4根桩基两种形式, 因此在合同谈判时, 要求施工单位确保2根桩基的墩位有1台钻机, 4根桩基的墩位有2台钻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除一些墩柱受征地拆迁影响外, 基本上能够从钻机的数量上保证桩基按时完工, 从而确保了上部结构的顺利实施。
(2) 及时跟踪进度情况, 做到进度动态管理。
进度计划的管理是动态的, 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配备专业施工计划员, 通过网络及时将进度情况报送监理、业主, 并通过日常巡查对进度计划进行每日一跟踪、每日一调整的实时动态管理, 及时收集施工进展信息。并坚持每周按期召开工地例会, 以奖罚制度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调整人、料、机资源配备。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由于受施工临时用电送电时间的影响, 钻机进场后无法开钻, 通过分析及时调整资源分配, 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 工程进度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3) 确保工程进度款准确及时地拨付。
工程进度款是施工单位展开不间断施工的唯一财政来源。要想施工单位能够根据预先制订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施工, 工程进度款必须要跟上。没有合理的工程进度款按期支付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就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原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 施工进度很可能就会受到影响。因此, 业主在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上做到及时、准确, 在审批流程上加强跟踪, 确保工程进度款准确及时地拨付。
(4) 技术创新, 克服现场作业工作面受限的困难, 加快进度。
如在桥梁承台、墩柱施工时, 钢筋采用厂内加工绑扎, 整体吊装安装, 将原有要4~5d的墩身钢筋绑扎工期缩短到1d左右, 同时也保证了墩身钢筋的绑扎质量, 而且变高空作业为地面作业, 使作业人员更安全, 大大缩短了下部结构施工时间, 为上部结构施工争得了充足时间。
⑶积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确保工程进度。
道路工程建设的特点是线路长, 征地范围广, 拆迁面积大, 协调部门较多, 征地拆迁的进度是影响工程工期的重要因素。因此, 如何协调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是业主项目管理工作的重点, 也是业主进行进度控制的前提。
征地拆迁工作主要执行者是当地政府。业主要做好征地拆迁协调工作, 为保证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通过多了解、多接触、多汇报、多跟踪的方式, 做到遇到问题自己先了解基本情况, 并分析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再与区、镇相关领导多接触, 详细汇报出现的问题、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在领导确定解决方案后, 随时跟踪办理人员的进展情况, 及时反馈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情。同时, 业主也要通过以下方面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1) 抓紧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做好征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 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征地工作。充分利用施工单位测量技术, 为各征地单位提供帮助。积极配合相关镇街, 帮助村委会计算各小组征地面积, 加快征地款的下发, 以便更快提交工程建设用地。
(3) 密切跟踪征地进度, 主动协调出现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 要密切跟踪进度, 随时掌握出现的问题, 深入到村民中具体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同时对村民出现的实际问题, 及时向镇、区一级领导汇报, 争取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于征地拆迁或管线迁改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 从经济、进度方面方面对优化工程方案或征拆方案进行比选, 选择更优方案;已造成进度影响的, 采用加大投入或调整施工组织进行补救。
经过前期的精细准备, 过程中严格控制, 克服种种困难, 通过短短几个月的高强度施工, 如期地完成了工程任务, 为顺利通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4 质量控制与效果
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灵魂所在。作为业主的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之一, 就是要以质量控制为纽带, 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三者关系, 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控制, 保证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最有效方法, 并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为确保工程质量, 我司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 通过招投标, 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技术力量强、且承担过BRT一号线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签订合同。
(2) 借鉴BRT一号线建设经验, 预测建造期和使用期对质量影响的全部因素, 在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
(3) 组织专家做好对重大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组织设计单位做好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组织设计单位做好施工配合, 及时解决施工单位、监理提出的质量问题。
(4) 做好对监理的监督控制、对施工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周例会制度和进行现场监督。组织设计代表、施工、监理单位每周召开工作例会, 通过监理周例会汇报材料反映的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和现场质量检查情况, 来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共同搞好质量控制, 达到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
(5) 严格按照中标单位承诺条件进行监管, 检查过程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以及投入的设备是否到位, 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投入减少导致过程质量失控。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做到防患于未然, 保证了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 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 高架桥线形直顺, 混凝土密实, 涂装均匀美观, 行车平整舒适。
2.5 投资控制
工程投资控制是业主的工作重点、难点之一。在费用控制上, 力争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不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花, 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清清楚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工程费用进行控制:
(1) 严格变更审批程序。
在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上严格按规定执行, 按权限审批变更。对施工单位经监理转报的变更报告, 业主工作人员都先到现场核实变更原因, 对变更工程量、单价进行严格审核后, 再报上级有关领导审批。
(2) 严把工程计量、支付关。
业主对计量和支付工作严格要求, 认真审核每一期计量、支付及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 发现的问题在本期计量内解决。
3 结语
BRT2号线 (同安线) 是厦门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项目自开工以来, 面对工程工期紧, 协调难度大, 交叉施工多, 交通干扰大, 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业主通过系统的项目管理, 周密部署, 分工协调, 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短短几个月的高强度施工, 又好又快地完成预定目标, 顺利建成通车。
摘要:业主对项目的控制应该是主动地、协调全面地去执行目标控制。本文对厦门市快速公交系统 (BRT) 2号线 (同安线) 工程施工过程业主方项目管理进行归纳, 深入分析了项目管理中业主方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控制的措施与效果。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姚玲森.桥梁工程.人民交通出版社, 1985
[2]杨文渊, 徐犇.桥梁施工工程师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7
[3]李世蓉.业主工程项目管理实用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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