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关键词: 审查 监理 单位 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通用8篇)

篇1: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一审:审查的内容:一是按照《条例》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二是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七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三是审查根据《条例》明确的施工企业应有的七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齐全和落实。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③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审查的重点:(1)、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和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等。(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有漏缺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补充和完善。

■二查:监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由业主和监理适时共同组织安全大检查。日常巡视:

(1)、检查现场实际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如模板支撑、垂直运输、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等,如发现有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的地方,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报批补充方案。

(2)、组织安全大检查可以有效发现事故隐患,是一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有力措施。也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大检查应认真组织,并有详细专业分工,检查内容依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大部分。每一部分均有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每次检查后均签发安全检查简报。并在监理例会上进行讲评。要求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结果。不要走过场。

■三停:通过巡视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总监应按监理规范规定果断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以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报:如果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后,拒不整改或继续进行施工,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监理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责任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错,如违章指挥,错误同意施工单位的不合理方案,不合格品当作合格品放行,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二是监理人员不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也就是没有做到“一审二查三停四报”。该审核的未审核,该阻止的不阻止,该停工的不发停工令,该报告不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责任确实很大,但监理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条例》,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产生畏惧心理,大胆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作为,才能规避和消除安全风险。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③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④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规避

规避法律责任是指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防范和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行为。

一、工程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1)学习掌握有关建设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充实安全监理的技术准备。

(2)加强对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管理,对以下有故意情节的要给予重罚:

1)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签字认可的;

2)迁就建设单位(或业主)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说成一般性安全问题的;

3)迁就建设单位(业主)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暂停工指令改为整改指令的; 4)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私下处理而贻误时机的; 5)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拖延报告、拖延处理而贻误时机的;

6)对进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无上岗证的作业人员知情不报或拖延报告而贻误时机的;

7)对擅自变更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知情不报或拖延不报告而贻误时机的;

8)越权指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等。

施工现场的发生上述问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不得延误,并及时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处理。

二、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

(1)如工程监理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已选定施工单位,经考察若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监理单位亦应明确表明立场。

(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应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注意见,各方协商制定措施时,工程监理单位应明确观点并留下凭证。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业主)出于某种需要压缩工期实行抢工时,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同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完善相应施工安全措施,使“抢工”具有实施可行性。若其措施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建设单位(或业主)又不愿为“抢工”支付安全措施费时,工程监理单位应表明态度,竭力规劝不要蛮干并留下凭证,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故意违法违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规劝,表明制止态度。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仍得寸进尺,一意妄为,工程监理单位应提高警惕,情况严重时,应在有理(及时提出意见并收集和留下凭证)、有利的原则下,及时向安全监督站汇报,以防陷入更大的风险;

(5)对于由施工单位垫资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也要受施工单位的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也更得不到建设单位(或业主)的支持,因此,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会置之不理,此时,工程监理单位更应在有理、有利的原则下,利用相关条款适时中止监理合同。有时,作为一项选择甚至放弃余下的监理费也应退出合同,以防落入更深的陷阱。

三、学会并应用法律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正当权益(1)规避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根本性措施: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职业道德及行为准则,尽心尽力履行监理职责;时时、处处、事事,讲依据,重数据,留凭证。

(2)被不当追究法律责任时要做好申诉和举证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当工程监理单位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被扩大追究法律责任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为自身无过错或轻微过错的主张进行申诉和举证。举证的一般内容包括: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履行职责是严硌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的合法性及规范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手段既合法又符合规范,特别是对施工安全风险事前就有预见,并有对策建议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中又及时督促施工单位;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的后果具有合理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效果是合理的,能为各方接受的,因而为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推动工程进展是有益的;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得出有可信证据支持的事故原因申诉报告。在该报告中要有以充分反映监理的行为合法、合理、及时的论据的证据,要有反映事故责任方(或主要责任方)行为不当或不力的论据和证据。比如,责任方对监理意见、指令不接受,拖延处理,甚至阳奉阴违的证据等。

总之,监理工程师的申诉或举证要科学、客观、公正,既表明监理自身的责任是有或没有、大或小,同时也要为事故责任的处理提供佐证,所谓可信证据是指能否为法律认可的包括不同载体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象等信息。因此,从项目监理工作一开始就做好相关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建设是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法保护自己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篇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西安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继锋710061

摘要:本文重点讨论了业界对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争论和如何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究竟应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国家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意见,并介绍了监理单位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

一、关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争论

多年来,关于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承担安全责任,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是由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而获得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建筑法》也在第45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目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大多在工程实施阶段。因此,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应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更不能把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也就是说,既然授权主体都不承担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更不应承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建筑法》没有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直接责任或主体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没有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该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建设单位。因此,建设单位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权委托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全文明施工情况等等进行监督管理。同样,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受建设单位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安全理所当然也要负责监督管理,而且由于监理单位最了解现场情况,应当并有条件实施安全监理。此外,从市场需求和实践看,从94年推行监理制以来,一直将监理工作内容明确为“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以及工程协调)。各电力监理公司也始终是将安全控制工作列入工程项目监理全过程,并在监理项目中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控制。实践证明,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顺应市场需求的。

上述两种观点的产生反映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协调及监理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的现状。

二、《条例》首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393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并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建设

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的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章规定了各有关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到目前为止,界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最为明确的法规文件,也是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至此,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争论可以告一段落。

此外,2003年10月27日,李铁映副委员长向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报告《建筑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时,提出了《建筑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包括监管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衔接不够等。并正式建议修订该法。可以预见,随着《建筑法》的修订,法律、法规的不协调问题将得到完善,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也将在法律上予以进一步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发布前后,上海市建委,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先后发布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从03年12月1日起新签的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12月1日前已签定的合同应办理补签手续。同时,对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表式、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要求、监理酬金等做了规定。这是国内第一个出台的关于实施安全监理的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我们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条例》,澄清模糊认识,认清形势,准备和配备相应资源,以便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按监理合同的委托授权,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如何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究竟应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呢?

《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只有一个条款与监理有关,其内容如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的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可以看出,第二十六条界定的监理审查范围非常广,责任也很大。按此要求,如果该审查的不审查或不按规定审查,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其次,《条例》要求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采取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停施工、向主管部门报告等形式进行处理。这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12和6.1.2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同时这也是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如果发现安全隐患不制止,也不采取措施,就是失职;或者虽然采取措施,但未留下书面记录等有关证据资料,不能证明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已有作为,只要出了安全事故,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且责任的大小要由事故的性质及造成的直接损失大小来决定。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那些方面易出现安全隐患呢?仔细研究《条例》,不难发现,《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从第20条到第37条共18个条款规定的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应做的工作,正是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例如: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应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投入;项目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洞口、临边、危险处所设臵安全警示装臵;临建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应加强现场消防管理;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及提升设施组装后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等等。以上工作哪一条未做好,都可能出现安全隐患。因此,如果业主在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的安全责任就不仅仅限于《条例》第14条和第26条的规定,还应包括对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安全责任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针对以上方面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下达暂停令、向主管部门报告等等处理措施。否则,就是监理失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目前我国对安全监理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依据范围有:①安全监理委托合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⑤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的法规与标准,⑥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等,⑦设计的施工说明书,⑧经过审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其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是要承担安全责任的。

参考文献:

[1] 武明霞.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胡东.建设监理概论.沈阳:沈阳大学出版社,2008.[3] 郭阳明.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4] 潘全祥,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

篇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1 人员因素

对于整个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是人员的因素, 这里的人员不不仅仅指的是建设的农民工人员更多的是关于领导层和基层的建设问题。领导层作为一个公司的大脑管着决策运营, 他们的一言一行足以改变整个公司的方向也可以决定整个公司的兴衰成败。因此领导层应该做出表率, 严格制定并且遵守各项安全的规章制度。基层员工作为整个建筑期间的执行者, 不仅仅要具备专业的技能素养更重要的是能够对所领导的农民工人员做出表率, 严格遵守高层领导所制定的安全方面的规章, 不能存在特殊案例, 一旦发现将要严肃处理。对于建筑工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 只是按领导人员或者基层人员的安排, 对于他们应该加强安全教育, 并且设立奖罚制度, 在工程建设之中应该按照相关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不能省工偷懒, 如果发现要进行大力度处罚。在人员因素中主要应该是对于规章的制定,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明确各个层面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让他们严格遵守, 不允许出现特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安全管理。另外在工程开始之前应该进行动员教育大会, 下发安全责任书, 做到责任明确到人, 有功必奖, 有过必罚。

1.2 建筑材料因素

建筑材料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管理。因此在建筑工程时必须采购合格的建筑材料, 对于建筑材料不能一家独大。因为如果是一家独大很有可能采购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没有后备厂商进行替换从而影响了工期影响。最主要的是建筑材料的品质将会影响到整个建筑的质量, 一旦发生危险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人员和财产损害。对于建筑采购团队一般都会涉及各种腐败现象, 如何保证采购团队在采购过程中把握价格和质量因素是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因素。

1.3 建筑设计因素

对于建筑设计方面应该是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整个建筑的设计, 很多建筑设计的资质有欺骗嫌疑, 这样的团队整体规划出来的建筑将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按照图纸建造出来的房屋也会存在缺陷, 很有可能会造成人员的伤亡。

1.4 监督因素

监督因素是整个建筑工程的额外因素, 它独立在整个建筑工程之外却又关乎整个工程的建设, 在每一个环节做好监督工作是工程进展的保证。

2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

2.1 对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必须对所要进行的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 明确所开工的区域的地理地貌, 周围的环境及此处的居民住户的情况。在建设前期要进行统一的论证, 让所有居民对工程有所了解并保证居民的搬迁, 不能和居民有任何的冲突, 如果遇见钉子户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要申请法律的援助, 切不可强拆, 扰乱地方的治安。以此来保证后续建设当中避免人员报复产生安全问题进而造成损失。

2.2 对于建筑工程的设计选择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要想进行整栋建筑的建造首先是选择图纸。在进行招标时不仅仅要看重的是资质证书更重要的是检查投标单位对于设计的理念或者设计单位对于本次设计的看法还有就是设计单位以前的设计作品。作为招标方, 要本着对建筑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态度, 要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设计作品出现不能让许多虚假的单位参与到建筑工程的建设之中。只有这样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才能够完全实现图纸的立体化, 真正做到建筑物符合设计, 避免浪费的出现。

2.3 对于建筑工程人员选拔的责任和义务

(1) 对于项目总负责人的选拔。项目总负责人是一个项目的基础, 只有总负责人选择到位才能对整个工程负责。总负责人不仅仅是对于工程建设的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于整个工程的安全负责, 所以说项目总负责人身上责任重大。

(2) 对于项目施工建设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对于项目建设的人员是整个工程的灵魂一旦发生失误这个工程的安全将会受到威胁, 建设施工人员应该牢记培训时强调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步骤, 坚决按照规定规章制度进行。整个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领导的指示进行建设, 杜绝偷工减料, 将建筑工程的质量放在第一位。

(3) 对于项目施工监督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监督人员是整个项目的监察团队, 主要负责整个进程中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的监督。对于整个监察团队而言, 首要的责任是对于所有的不当之处进行监督, 包括收受贿赂, 违规作业等。其次是对于团队自身的廉洁建设, 一旦监察团队被社会不良因素所沾染那么在行事上必然会受到影响, 不能秉公办理。

(4) 对于项目施工检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施工的检验人员是施工过程中质量保证的最后一道保证, 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检验工程质量的成果,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部分应当及时指出并命令相关人员进行及时改正这样才能更加及时的改正工程中的漏洞, 才能防范不必要的安全损失的产生。在检验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检验的标准, 将标准化落到实处, 不能听信他人的谗言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放水检验。只有这样造出来的工程在最后的验收过程中才能够合格通过。使以后使用者得到安全保证。

3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保证各部门责任与义务的措施

3.1 认真研读法律法规

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要认真研读, 真正做到牢记心中并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 对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要严格执行, 对于禁止的必须杜绝发生。

3.2 对于施工前的接洽事宜和合同制定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对周围的天然气电气通讯行业进行接洽, 了解周围的管道和电缆设施并想办法规避这些区域, 以免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这些设施的损坏造成更大的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在建设前应该制定合同避免损坏设施推卸责任, 对于该承担的责任应该予以承担对于不该承担的责任应该诉诸法律的保护。

3.3 建立安全应急体系

施工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 但是要把意外的发生可能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做好防范策划, 一旦发生意外应该启动应急机动体系。如果有人员伤亡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送医院救治, 如果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 并做出合理的解释, 对于有责任的员工进行问责和处罚, 并对目前的状况作出进一步的改善。

3.4 加大查处通报制度的建设

建设单位应该设置宣传栏并且有专门的监察团队对于每天的进展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于优秀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人员予以物质或者精神的奖励;对于工作懈怠不按标准执行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物质处罚。

4 结语

篇4: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一、前言

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是涉及到众多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工程质量的管理有着众多的因素。在这些因素中,作为建设单位的一方理所当然的应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人,应该是起着主导作用的,作为第一受益人就应当是第一责任人。

二、工程质量办理理论基础

1、工程质量的特色

建造工程施工项目质量办理即是树立质量方针的悉数职能及工作内容,并对其工作作用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也即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满意工程合同、方案文件、规范规范所采纳的一系列办法、方法和手法。因为工程项目商品受时刻、资本、质量的束缚,具有一次性、单一性和流动性、出资风险大、商品方位固定和施工出产流动性等特色,因而决议了工程质量具有如下的特色:

影响要素多。因为工程项目建造周期越长、出产技能杂乱,因而工程项目建造影响要素多。影响要素触及工程建造各期间,不只受项目决议方案、资料、机械、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施工人员本质等人为要素的直接以及直接影响,还遭到地舆、区域资本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这些都直接或直接地影响工程项目的建造质量。

质量动摇大。因为工程项目建造周期长,工程质量影响要素对比多,工程项目无法根据固定的出产流水线进行批量出产,而且通常在露天环境下出产,无安稳的出产环境,所以在施工进程中质量动摇大。

工程质量受出资、进展的束缚。工程建造项目受时刻、资本和质量的束缚。工程项目的质量受出资、进展的制约较大。工程建造进程中有必要正确处理好质量、出资、进展三者之间的联系。

2、工程质量办理意义

工程质量是指满意业主需要的,契合国家法律、法规、技能规范规范、方案文件及合同规则的工程的特性归纳。

工程质量包含了工程项目的功用、使用价值和工程实体质量。从工程项目的功用和使用价值来看,工程质量首要表现在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漂亮性及与环境协调性六个方面;从工程实体质量看,工程项目质量包含查验批质量、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等。

三、当时中国建造单位工程办理存在的误区

1、办理制度不行健全

工程办理是一个动态系统的进程,应当贯穿工程建造项目办理的各个期间和细节,如出资、方案、施工投标、保修等期间。但是,在实际运转中,办理制度通常浮在表面,只在施工期间施行,而其他期间通常被疏忽,局部性的办理制度的施行既不能表现办理制度的全体价值,更不能构成一体化的办理。尤其是关于一些方案相对较大,技能杂乱的项目而言,办理制度的遵循和束缚就显的至关重要,而当时建造单位的这种不健全的办理制度严重影响工程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造工程单位职责不明,行动失范

建造单位工程办理行动是不是规范,职责是不是清楚,联系到工程建造项目是不是能顺利进行以及建造方针是不是达到。假如建造单位之间职责不明,则简单形成施工单位与业主第三者之间的胶葛和对立。当时中国建造单位普遍存在业主行动不行规范等问题,通常而言,业主首要担任对监理的办理,而非直接对工程项目建造的办理。因而,作为建造单位,就有必要了解各个详细的流程和环节,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各方的联系,只要这样才干使工程办理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业主的行动,使业主改变方案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造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3、工程质量职责执行不到位

在全部工程建造的进程中,对质量问题的职责应当有一个明晰的方案和执行。建造单位,监理公司以及业主,第三方之间在工程开端的时分就应当划清职责,规则规范,并将其写在合同中,这样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直接进行职责追查。如此做法一方面可以防止因为工程质量致使的不必要的对立和胶葛,另一反面也有利于工程质量和效益的进步。

四、加强改善建造单位工程办理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1、规范各项办理程序,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一项工程从开端的立项到最终的竣工,有必要通过严厉的调查,方案,监督,操控等进程。只要规范各项办理程序,使之走向制度化,程序化,才干确保工程建造的顺利进行,建造单位在施工前就应当做好前期调查和资料搜集工作,确保建造项目的可行和可靠,然后削减不必要的过后糟蹋,除此,还有必要严厉操控施工的进程,确保其进展和质量可以按照预期的建造。无论是方案还是投标工作,都应当公开化,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为过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埋下各种危险。

2、协调各方联系和利益,积极合作支撑有关部分的工作,进步工程质量建造

调集和进步建造单位的施工质量,严厉操控建造单位的执行规范是建造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方针。建造施工办理是各个部分和单位相互合作的进程,因而,协调好各方利益与联系就变成重中之重。建造单位要随时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做好查看,自动承受质量监督单位的查看和催促,进步工程质量建造。

3、做好建造项目的前期考查和调研,严厉方案操控各个环节

一个项目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调查。因而,一个项目在开端之前,应当搞好项目的构造剖析,操控方案和出资方案,并施行严厉的项目操控,使每一个环节都在操控当中,事前操控,事中操控,过后操控确保全体建造的一致。

4、施行动态的工程造价系统

工程造价的建造包含很多不确定要素的影响,因而,对工程造价应施行动态办理。一是加强以方案为要点的动态出资办理。二是齐备以工程合同為中心的动态办理系统。三是树立完善的造价信息系统。工程造价在工程办理建造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人物,它是施行工程造价动态办理的重要根据。只要掌握和了解了这些信息,才干将这些不确定要素操控在最小的风险和范围内,才干削减因人为要素形成的丢失。除此之外,还应当搜集各种有用信息,为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供给必要的根据。

5、进步工程施工办理人员的本质

建造单位施工办理大体上分为决议方案层、办理层和工作层。因而要进步全体建造办理的本质和水平,就有必要针对建造单位的各个不一样岗位,进行不一样的本质培育。要培育不一样层次的工作人员的决议方案才能、办理才能、运营才能、操控才能、工作才能及道德品质等诸多方面的才能。凡从业人员皆需求其具有有关的“资历”需求。当时,中国建造单位从事施工办理的人员,本质普遍对比低下,实践有余,但理论不足,不能很好地从高度上掌握和辅导施工办理。但是,现代建造单位的竞赛,归结到最终是人才的竞赛,关于建造单位来说,人是决议一个公司胜败的要害。一切的工程项目均是通过人将资料安排而发明的。只要具有一支赋有发明力、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才干完结一项质量优秀的工程项目。因而,建造工程单位要在剧烈的竞赛中立于不败之地,就有必要进步从业人员的本质,把培育人才作为一项长时间的使命来抓。树立完善施工队伍的办理体制,各岗位职责,权利明确,做到令出必行。让人真正的为公司发明价值,愿意为公司发明价值,可以为公司发明价值。

五、结束语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实行者,在工程项目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工程的质量安全的前提。建设单位要有着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起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方燕,白明,杨向杰.对当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的几点思考[J],陕西综合经济,2010,9.

[2]刘勇,张目强.对工程管理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分析[J],工作研究,2010,6.

[3]冯好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之我见.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9.

篇5: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几点体会

安徽省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关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争论

多年来,关于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承担安全责任,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是由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而获得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建筑法》也在第45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目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大多在工程实施阶段。因此,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应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更不能把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也就是说,既然授权主体都不承担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更不应承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建筑法》没有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直接责任或主体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没有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该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建设单位。因此,建设单位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权委托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全文明施工情况等等进行监督管理。同样,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受建设单位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安全理所当然也要负责监督管理,而且由于监理单位最了解现场情况,应当并有条件实施安全监理。此外,从市场需求和实践看,电力行业从94年推行监理制以来,一直将监理工作内容明确为“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以及工程协调)。各电力监理公司也始终是将安全控制工作列入工程项目监理全过程,并在监理项目中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控制。实践证明,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顺应市场需求的。

上述两种观点的产生反映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协调及监理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的现状。

二、《条例》首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393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并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的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章规定了各有关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到目前为止,界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最为明确的法规文件,也是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至此,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争论可以告一段落。此外,2003年10月27日,李铁映副委员长向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报告《建筑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时,提出了《建筑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包括监管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衔接不够等。并正式建议修订该法。可以预见,随着《建筑法》的修订,法律、法规的不协调问题将得到完善,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也将在法律上予以进一步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发布前后,上海市建委,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先后发布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从03年12月1日起新签的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12月1日前已签定的合同应办理补签手续。同时,对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表式、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要求、监理酬金等做了规定。这是国内第一个出台的关于实施安全监理的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我们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条例》,澄清模糊认识,认清形势,准备和配备相应资源,以便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按监理合同的委托授权,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如何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究竟应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呢?

《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只有一个条款与监理有关,其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归纳起来,第十四条包含了对监理单位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二是要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乍一看,文字不多,理解不难,仔细研究,内容不少,责任重大。如何深入理解《条例》的要求呢?

首先,《条例》要求监理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这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3的要求是一致的,不难理解。具体审查范围、内容和程序在《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的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可以看出,第二十六条界定的监理审查范围非常广,责任也很大。按此要求,如果该审查的不审查或不按规定审查,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事实上,2003年7月1日发生的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重大工程事故的监理单位就是因为“未有效履行监理单位的职责,未对调整的施工方案组织审定;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现场监理失职;未对监理的工程实施有效的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和制止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而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这是血的教训。

其次,《条例》要求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采取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停施工、向主管部门报告等形式进行处理。这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12和6.1.2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同时这也是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如果发现安全隐患不制止,也不采取措施,就是失职;或者虽然采取措施,但未留下书面记录等有关证据资料,不能证明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已有作为,只要出了安全事故,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且责任的大小要由事故的性质及造成的直接损失大小来决定。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那些方面易出现安全隐患呢?仔细研究《条例》,不难发现,《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从第20条到第37条共18个条款规定的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应做的工作,正是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例如: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应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投入;项目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洞口、临边、危险处所设置安全警示装置;临建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应加强现场消防管理;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及提升设施组装后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等等。以上工作哪一条未做好,都可能出现安全隐患。因此,如果业主在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的安全责任就不仅仅限于《条例》第14条和第26条的规定,还应包括对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安全责任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针对以上方面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下达暂停令、向主管部门报告等等处理措施。否则,就是监理失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安全隐患与质量事故往往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如果由于工程质量事故而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因此,监理在承担安全责任的同时,应加大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力度,防止引发安全事故,加大监理责任。

第三、《条例》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监理工作四大依据之首,必须据此进行监理,这是毫无疑问的。特别是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安全监理业务,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条例》,都是监理对工程参建各方是否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依据。因此,监理必须掌握和熟悉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才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要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四、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责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下面就发生安全事故时(包括因质量事故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如何界定监理的安全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1、关于刑事责任

在与监理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监理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综上述,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二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二是因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关于民事责任

监理的民事责任是指在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时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到这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此外,《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关于因监理过错承担民事赔款责任的具体约定,也是界定监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从上述条款可知,监理承担民事责任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监理确有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不作为、失职或渎职行为(该检查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将不合格按合格签字),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等;二是上述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

3、关于行政责任

监理的行政责任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理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上述监理的三种责任,可以看出,凡是涉及至刑事责任的,则肯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反之则不一定。

根据以上探讨,可以看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由于监理人员与他方(建设、施工)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所致(故意),还是因疏忽或不作为未履行职责所致,都造成了降低工程质量的后果,监理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未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应按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

纵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但负有安全责任,而且责任重大。除了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会涉及到监理的安全责任外,监理人员对现场的任何部分都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行为,否则,如果因监理不作为和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必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既然要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就必须考虑加大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才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和现场人力资源的配备,增加现场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为此,势必要加大监理投入,增加成本支出。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确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取费标准,以利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正常开展规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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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制

建立本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在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并明确考核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为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理工作只有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真正将目标分解到人、细化到人,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

一、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理责任

(一)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监理责任

(1)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研究、解决在监理工作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3)负责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和领导惯彻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及各项活动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二)项目安全监理部门安全监理责任

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安全监理责任:

(1)负责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并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

(2)工程公司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决定,承担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有关情况。(3)组织拟定、编写和修改公司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监理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对各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核,掌握安全监理情况,调查研究监理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安全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6)负责各项目监理部与公司之间的协助与沟通;负责接受相关方的意见及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回复。

(7)指导各项目监理部开展对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性评价工作,制定公司的《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名录》,并出台《管理方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组织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二、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责任

(一)项目总监安全监理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落实项目安全总监责任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2)明确各管理岗位、各职能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和考核标 准,领导并支持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本项目的《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风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严格对进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对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审查安全管理组织结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

(6)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各种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对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手续。

(8)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9)审查施工单位的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10)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实施的设置以及施工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审查对危险源项目如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塔吊、脚手架、拆除和爆破等专项方案及审批情况和需要提供的专家论证、审查的书面资料。(12)审查总包与建设方、总、分包单位的安全、消防、临时安全协议。

(13)加强安全巡视,及时下发《安全监理通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项目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

(1)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以及上级单位关于安全奖励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和要求。

(2)制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3)根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实施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巡视过程中检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化执行情况,配合对脚手架搭设与各项防护措施方案的审定。

(5)实施安全跟踪管理,组织定期安全巡视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

(6)抽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合格情况,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证明、政府颁发的相应证书。

(7)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8)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

(三)项目土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

(1)在土建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监理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艺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监理工作。

(3)对所监理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负安全巡视责任。对重点部位和特殊部位要跟踪到位,保证安全措施的实施。

(4)在进行验收签字过程中,对四口、五临边、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等重点工程和部位加强巡视和监督力度。

(四)项目电气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

(1)在机电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监理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暂时用电的电闸箱、电缆和其他用电设备等完好性否则,加强临时用电的安全巡视。

(3)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合格的临时用电管理人员和电工,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临时安全。

(4)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加强安全监理。从租赁、安装、设备自身资质把关,加强对全场协议签订、现场安全较低、产权单位的自检、设备完好性等方面做好监理。

(五)项目消防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1)在消防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监理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的消防泵、消防水箱、消防管线和竖管、水龙带等消防设备等完好性、有效性要加强安全巡视。

(3)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本专业现场动火的安全监理工作,对电气焊工持上岗证、用火证和看火措施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消防安全。

(六)项目资料员安全监理责任

(1)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及时转给相关责任人并在处理完后及时归档。

(2)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发的会议纪要及时转给相关责任人并在处理完后及时归档。

(3)及时对其他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进行存档。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应做好以下几点:

(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设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6)在具体程序上,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篇7: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 全 生 产

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名称: 荆州市国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制

荆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单位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建委与辖区内在施工程的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主管负责人,项目总监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施工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案进行审批、监督实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监督,会议要有文字记录。

六、监理单位要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的旁站监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单,并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人员又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监理单位将负相关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八、对不贯彻执行市、区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并出现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九、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劳务费,掌握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防止发生不稳定冲突事件,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区建委汇报。

荆州市建委安全监督站

工程监理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200

****年**月**日

200

篇8: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我们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全年的果菜等农产品及食品交易量达近80亿公斤,交易额达280多亿元,是食品安全的“航空母舰”和“北京市著名商标”。同时,新发地还被誉为北京和全国的“菜篮子”,是首都绿色食品和优质农产品的品牌和代名词。新发地市场之所以能实现超常规跨越式的发展,得益于党和政府的好政策,得益于坚持科学发展和不断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得益于狠抓食品安全监管,得益于狠抓党团员建设,形成了坚强的政治堡垒。

为了落实《条例》的规定,我们新发地市场将更加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及《条例》赋予市场开办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我们作为市场的开办单位将督促新发地市场的商户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责任,引导商户围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和货源渠道证明建立管理台账制度,做到食品经营的相关证件、资料齐全有效。此外,新发地将继续加强配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健全完善食品质量自检或送检制度,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关,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继续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继续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检、食品药品、农业等执法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质量水平,努力把新发地建设成为京城老百姓食品安全的“摇篮”。

我们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建立以批发记录制度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内部监控体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

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者的资格证件,查验证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监督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查验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包含上述内容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包含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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