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

关键词: 国弱 弱则 国强 强则

扬州市区(精选三篇)

扬州市区 篇1

1.1 选题依据

我国近代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教育家梁启超在其著名的、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少年中国说》中曾写道:“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华民族的强盛与否取决于青少年的强弱,而青少年强弱的基础则在于体质的优劣。青少年强健体魄的形成需要平时积极地参加体育锻炼。所以,体育运动对于青少年的体质乃至整个国家都有着重要而又长远的意义。作为青少年的主要群体之一,初中生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仅可以增强他们的体质,而且可以有益于他们的心理健康,进而培养其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在参加运动的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积极、乐观的性格有很大的作用,同时对于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运动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各方面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1]。

然而,由于每个学生性格等种种原因,花在体育锻炼上的时间越来越少。缺乏适当的体育运动,导致学生们的体质越来越差,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身体健康,同时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性格,学习效率,产生各种疾病。研究表明,经过体育锻炼,可以提高青少年学生心理素质。经常运动的学生比不常运动的学生表现出较高的心理健康水平。

希波克拉底根据人体内的这4种体液的不同配合比例,将人的气质划分为4种不同类型:(1)多血质:体液中以血液为主;(2)黏液质:体液中以黏液为主;(3)胆汁质:体液中以黄胆汁为主;(4)抑郁质:体液中以黑胆汁为主。这里的气质和人的性格是相近或可以替代的意思[2]。而已有研究发现,不同性格的人,对体育运动体现出不同的喜好程度;反之,体育运动也对一个人性格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和塑造功能[3,4,5]。

1.2 目的和意义

文章在通过综合的文献调研基础之后,结合现有对中学生运动与身心健康研究的传统而又有效的方法,以问卷调查为主,拟对影响扬州市区各中学学生性格及运动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并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以此希望能够改善扬州市区中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情况,助其培养良好的性格。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以扬州市区的新华中学、教育学院附注中学、扬州中学、田家炳中学和扬大附中东校区的学生为调查对象,以中学生性格与运动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法

首先笔者借助于扬州大学学校图书馆,查阅了关于中学生性格与运动方面的论文、期刊、杂志等教材,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仔细的整理分析。

2.2.2 访谈法

就“中学生性格与运动的关系”,对扬州市区中学学校的部分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学生性格与运动之间的看法。

2.2.3 问卷调查法

此研究结合已有的他人研究,选用《艾弗森个性测试量表》调查学生的性格类型,并根据评分把学生的性格分为多血质、胆汁质、抑郁质和粘液质4种类型。选用《学生运动量等级量表》调查学生的运动锻炼情况。

2.2.4 数理统计法

对调查所得的数据与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2.2.5 逻辑分析法

以上述的统计分析结果为主,并结合先期的文献调研的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用以解释扬州市市区中学生体育运动与性格之间的关系,并试着做理论的探讨,以期总结出对未来中学生体育教育有指导意义的结论和建议。

3 结果与分析

3.1 多血质性格与运动的关系

扬州市区多血质中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喜欢程度,时间,次数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其中80%的多血质学生喜欢运动,仅有1%的多血质学生不喜欢运动,62.5%的多血质学生每次参与体育运动锻炼的时候在30 min以上,且大都集中在0.5~1 h之间。仅有40%的多血质学生能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以上。

3.2 胆汁质性格与运动的关系

调查发现,37名胆汁质的学生其中喜欢运动的有25人(67.6%),32人每次运动锻炼能在30 min以上(86.5%),31人在每周2次以上(83.8%)。与多血质的学生相比,喜欢运动的人数比例有所下降,运动时间每次超过半小时的人数比例有所增加。

3.3 抑郁质性格与运动的关系

抑郁质中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人数最少,其中仅有2个学生喜欢运动,参加运动锻炼的时间在120 min以上一个学生都没有,60 min以上的仅一人,每周锻炼超过3次的学生仅1人。与前两种性格的人数比例相比,喜欢体育运动与每次参加运动时间半小时以上的人数比例都有减小,这表明抑郁质学生对参与体育锻炼的热爱程度及参与的强度都比前两种性格的学生有减弱的趋势。

3.4 粘液质性格与运动的关系

粘液质的学生中喜欢运动的有28.6%,20~30 min的占35.7%,5个人每周参加1~2次体育运动。虽然粘液质的学生都参加了运动,但是运动兴趣很低,运动强度普遍都很小。

4 讨论与分析

4.1 多血质学生与运动之间的关系

多血质学生是属于神经活动强而均衡的灵活型。行动具有很高的反应性,情感和行为动作发生得很快,变化得也很快,但较为温和;易于产生情感,但体验不深;善于结交朋友,容易适应新的环境;语言具有表达力和感染力,姿态活泼,表情生动,有明显的外倾性特点;机智灵敏,思维灵活,但注意与兴趣易于转移,不稳定,在意志力方面缺乏忍耐性,毅力不强;办事重兴趣,富于幻想,不愿做耐心细致的工作。40名多血质的学生中,有32人喜欢运动,占80%;62.5%的多血质学生每次参与体育运动锻炼的时候在30 min以上,40%的多血质学生能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以上。由此可见,多血质的学生对参加体育运动有着浓厚的兴趣。

作为多血质学生,如果不喜欢运动,就很难让其参入进来,所以让其对运动产生兴趣就成为比较关键的一环,应该提高对学生心理疏导的重视程度,喜欢运动的学生参加正确运动项目,在运动中注意合作,锻炼中应注重细节,提高自己的忍耐力和耐心。

4.2 胆汁质学生与运动之间的关系

胆汁质类的学生具有较高的反应性与主动性,兴奋性很高,精力旺盛,但有时缺乏耐心;思维活跃,但对问题的理解具有不求甚解、粗枝大叶的倾向;注意力稳定而集中但不易转移。这类学生神经活动强而不均衡型。37名胆汁质的学生中,喜欢运动的有25人,占总数的67.6%;有32人每次运动锻炼能在30 min以上,占总人数的86.5%,有31人每周参加2次以上的体育运动,占总数的83.8%。参与体育锻炼的学生对体育活动展现出高涨而持久的热情,学生对体育锻炼的喜爱程度高。

针对胆汁质类型的学生,主要是引导其进行科学、有规律的锻炼。坚持以“健康第一”为基础,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锻炼,每周锻炼的次数、时间、强度和运动项目都应因材施教。对于不喜欢运动的学生也是同样提高其对参加运动的兴趣,在不降低国家规定的统一体育教育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个体采用不同措施,使学生在运动中找到快乐。

4.3 抑郁质学生与运动之间的关系

抑郁质的学生神经活动弱型,兴奋和抑郁过程都弱。有较高的感受性,这类人情感和行为动作都相当缓慢,柔弱,孤僻、疲劳不容易恢复。往往富于想象,聪明且观察力敏锐,善于观察别人观察不到的细微事物,在意志方面表现出胆小怕事,优柔寡断,受到挫败后常心神不安,但对力所能及的工作表现为坚韧的精神,不善交往,比较孤僻。9名抑郁质学生中,只有2名学生喜欢运动,占22.2%, 参加运动锻炼的时间在120 min以上一个学生都没有,60 min以上的仅有一人,每周锻炼超过3次的学生仅有1人,这和抑郁质类型学生的性格比较符合。

对于不喜欢参加运动的学生,应采取友情结伴让其参入运动,在运动中体会快乐,找到自信。体育教师在课堂管理上要始终贯彻启发诱导思想,激发这类学生体育课参与的主动性,以活泼的教学形式,营造和谐、民主的体育课堂气氛。多组织具有集体性,低难度、低规格要求的项目,例如拔河、跳大绳等项目,使多数学生都能参加,吸引更多的学生加入。

4.4 粘液质学生与运动之间的关系

粘液质类型学生神经活动强而均衡的安静型。这种气质的人平静,善于克制忍让,生活有规律,注意力不易转移,因循守旧,对事情缺乏热情。思维灵活性较差,但比较细致,喜欢沉思,在意志力方面具有耐性,对自己的行为有较大的自制力,沉默寡言,办事谨慎细致,不鲁莽,但对新的工作较难适应,行为和情绪都表现出内倾性,可塑性差。通过调查看出,粘液质喜欢运动和不喜欢和一般的人数几乎一样,11人运动时间在1 h以内,占78.7%。1人在一周内运动3次以上,仅占7%。没有热爱,也没有讨厌,总体来说比较均衡。

针对粘液质类型的学生,最主要的是提高他们对运动的热情,让其充分认识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多给学生表现的机会,增强他们的运动兴趣,诱发学生参与机制。同时要多调查学生的运动爱好,不断开发完善运动项目,使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

5 结论

(1)多血质学生参加运动兴趣浓厚;(2)胆汁质学生运动比较持久;(3)抑郁质学生运动兴趣低下;(4)粘液质学生对运动兴趣一般。

摘要:研究目的 为了研究中学生的性格与运动之间的关系,为在体育教学或锻炼过程中根据学生性格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提高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研究方法 选用《艾弗森个性测试量表》调查学生的性格类型,选用《学生运动量等级量表》调查学生的运动锻炼情况,通过数理统计法分析学生的性格与运动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和结论 (1)多血质学生参加运动兴趣浓厚;(2)胆汁质学生运动比较持久;(3)抑郁质学生运动兴趣低下;(4)粘液质学生对运动兴趣一般。

关键词:中学生,性格,体育运动,扬州市

参考文献

[1]曲毅.体育运动与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1):141-143.

[2]张天舒.辽宁省队游泳运动员气质类型与人格特征的研究[D].沈阳:沈阳体育学院,2013.

[3]周丽君.中学生体育活动与其耐挫能力的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6,42(2):114-127.

[4]王进,赵臣,高乃春.中学生体育活动参与兴趣影响因素的探索——以杭州市高中学生为被试[J].体育科学,2008,28(7):37-44.

[5]左从现,王树明.运动锻炼、人格特征与中学生心理健康的关系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1,3(7):36-41.

[6]毛晋平,何炎芬.大学生大五人格与学习适应性的关系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8,16(2):200-201.

[7]韩凤芝,孟庆富,李咸英.大学生人格特征与体育运动参与程度的关系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5):624-625.

[8]赵燕.大学生身体成分特征与运动能力及体质健康关系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4,23(3):437-439.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2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物业服务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并公布《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均另文下达)。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计收面积按房屋所有权中核定的面积为准。

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告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备案或核准的物业收费标准抄送所在辖区的价格部门。

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没有实行招标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申请,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服务的内容,逐项量化指标;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费的测算资料等。

第七条实行招标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招标结束后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招标价格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申请,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招标结束后的中标通知书;物业招标的标书原件。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中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核定指导价范围内,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租赁)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及物业服务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租赁)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九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在公布的《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并须经本小区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后,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硬件环境设施、设备条件,以满足正常的运行、维护的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成本或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因素为: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经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其它费用;

(九)合理利润;

(十)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第十二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房改房维修费用在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时,列支比例不得超过维修费用的50%,其余部分由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均摊。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由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均摊。

第十三条 新建的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不超过一年的前期物业服务费。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建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等所收取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可以进入物业服务费帐目,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仍有节余的,应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费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住宅带有地下车库、有电梯到达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规定标准优惠20%交纳;住宅虽然带有地下车库、但没有电梯到达的或没有地下车库的一楼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先期入住业主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人在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装修押金。业主装修完毕无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如数退还装修押金。

物业服务企业在新房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或重新装潢时,收取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标准另文下达。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固定停车车主签定停车服务协议,方可收取停车服务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执行公务的党、政、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接送业主的出租车收费;不得在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大门时收取临时停车费。

经业主大会批准,确需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设施租赁、代收代付实行公摊的费用和其它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和房管部门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但业主承担最终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市级物价、房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未到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移交至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退还业主。

第二十二条 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报批或备案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的服务等级标准向业主提供服务的;

(四)没有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收费标准;

(五)不按规定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物业公司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原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房管局扬价服[2005]41号文同时废止。

扬州市区 篇3

时间:2010-03-24 15:22:15来源:扬州市新城西区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扬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编制拆迁项目所需的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拆迁申请人出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核定的通知》。

第四条 拆迁预算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及拆迁涉及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拆迁申请人应将拆迁预算资金扣除安置用房作价款后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备案,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申请人、金融机构三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资金监管的协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申请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监管资金数额;

(三)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五)追加资金程序;

(六)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七)违约责任;

(八)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资金监管协议订立后,拆迁申请人按确定的资

金数额专户储存,金融机构应向拆迁申请人出具资金监管书面证明。

第八条 拆迁过程中,需要追加补偿安置资金的,拆迁人应及时补存资金;确需减少补偿安置资金的,应由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减少手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需调整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金融机构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因依法查封、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条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验收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Ag纳米颗粒 下一篇:2024驻马店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学区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