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共6篇)
篇1:2008-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2008-2009年度临沧市政策性甘蔗保
险试点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农惠农和服务“三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积极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2008年,省财政厅、农业厅、保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市云县和凤庆县开办云南省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我市根据上级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了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08年甘蔗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08‟217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临政复„2008‟19号)文件精神,2008年12月9日,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领导的共同见证下,签订了《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保险单》。此次政策性甘蔗保险共承保云县、凤庆两县所有种植的甘蔗28万亩,承保面涉及两县9个乡镇1个农场(爱华监狱),涉及农户19856户,包括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盘、甘化、幸福三座糖厂,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总保险金额21000万元,每亩保险金额750元;总保险费714万元,每亩保险费25.5元,保费资金714万元由省、市、县财政,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农户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5%(322万元);市级财政承担5%(35.6万元);县级财政承担10%(71.4万元);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合计142.8万元),种植户承担20%(142.8万元)。每亩保险费25.5元,由省级财政补贴11.48元/亩,市级财政补贴1.27元/亩,县级财政补贴2.55元/亩,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元/亩,种植户承担5.1元/亩。这是云南省政策性甘蔗保险第一单,也是结合我省实际推出的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产品。该单的正式签订,标志着云南省地方性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启动,也标志着临沧市政府和人保财险公司的政企合作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2008--2009年榨季,两县3座糖厂的榨季结束,共承保种植户19856户,承保面积28万亩。据统计2008/2009年榨季共入榨甘蔗92.8万吨,比上个榨季增产3.86万吨,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受灾户7632户,其中,风灾倒伏6406户,倒伏蔗224586吨,受灾损失约528 万元,占受灾总损失的81.23%(正常年景,无“土黄雨”年份,倒伏蔗数量一般在15万吨左右,2008年10月份,云县、凤庆蔗区集中持续降雨过程长、风大,且种植的部分品种易倒伏等,致使倒伏蔗数量大);火灾1068户,火灾甘蔗4877吨;霜冻灾害100户,霜冻蔗372吨;旱灾58户,干旱不出苗290亩;2008/2009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区域共应支付赔款总额为650万元。综合费用率为11%,综合费用支出78.54万元(包括支付县农业局、乡镇、村委会和糖厂农务科工作经费28万元),所有成本支出已超出总保费714万元。
保费汇交上,省财政安排322万元,市财政配套35.6万元,县财政配套71.4万元已足额到位,种植户承担142.8万元已委托糖厂在支付蔗款时代收,目前已基本了解完毕。
二、我们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积极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2007年省财政厅、农业厅和保监局深入临沧的云县和耿马进行政策性甘蔗保险的可行性调研,听取了当地相关部门的汇报,并深入到种植户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2008年在我市的云县和凤庆县开办政策性甘蔗种植保险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厅和农业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农函„2008‟3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征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意见的通知》(云财农„2008‟131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08年甘蔗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08‟217号)等相关文件,对我市开办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为加强对甘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气象局和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甘蔗保险试点工作,同时,在云县和凤庆县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召开甘蔗保险试点工作专题会议4次,召开协调会议5次。
为确保蔗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后,灾害损失得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并及时得到保险赔偿,及时成立了由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甘蔗技术推广站和凤糖集团有关领导为成员的临沧市甘蔗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由7人组成,具体为:市财政局1人,市农业局2人,凤糖集团2人,市保险公司2人,负责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在100亩以上甘蔗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工作,要求在3个工作 日内到达现场开展查勘和定损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并要求涉及甘蔗保险的两县也成立相应的县级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负责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在100亩以下面积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开展查勘和定损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负有及时处理和解决在查勘定损理赔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职责。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操作办法 为确保临沧市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们深入到甘蔗种植区进行风险情况调查,认真调查了解甘蔗在生长期和成熟期所存在的风险,分析形成的原因,以及面对这些风险糖业企业和农户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了《关于临沧市开办政策性甘蔗保险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好前期的一些准备工作。经过省市相关部门的努力争取,省财政厅、农业厅和保监局最终确定在我市辖内的云县、凤庆县开办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为此,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及时草拟了《临沧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初稿,市政府牵头召开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糖业集团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参加的《试点方案》专题讨论会议,并征求各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并以市财政局临财农发„2008‟66号文件《临沧市财政局关于上 报临沧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的请示》上报临沧市政府,临沧市政府以临政复„2008‟1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同意所上报的临沧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同时要求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尽快将试点方案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积极争取省上批准实施。临沧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按照市政府的批复要求,又以临财农联发„2008‟71号文将《关于上报临沧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的请示》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同时,临沧市政府又以临政发„2008‟71号文《临沧市人民政府请求在临沧市开展甘蔗保险试点工作的请示》上报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以云财农„2008‟217号联合发文,同意我市上报的甘蔗保险试点方案,并下达省级财政承担的甘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22万元。为我市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为使《临沧市2008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又将批准实施的方案进行细化,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即《云县、凤庆县甘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承保方式、保费的汇交、工作经费的分配、赔偿的处理等相关事项,具体指导实施工作,从而进一步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为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密切配合,我们细化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定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市、县财政配套的保费资金,督促糖业企业和农户按时缴纳保费资金,监督检查保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核算。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和沟通工作。
——市农业局牵头负责拟定甘蔗灾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甘蔗保险操作管理规章制度、甘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县级农业部门核实保险标的,并督促县级农业部门作为投保人办理投保事项。
——人保财险临沧分公司负责牵头拟定甘蔗保险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严格界定保险责任。按要求做好保费资金管理使用,办理保险手续,按商定的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牵头召集查勘定损工作组及时定损理赔,对测算到户的理赔金额必须在村委会公告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分批次兑现到种植户,接受群众监督。并负责甘蔗保险业务经营成果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根据种植户的损失报告,进行实地初查,并书面报告县级理赔领导小组;开榨后,负责对火灾、霜冻蔗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组织优先入榨;负责丈量核实种植户的甘蔗种植面积;按时交纳糖业企业应承担的保费,并受委托代扣种植户应交纳的保费。
(四)广泛宣传,为开展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为认真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支农惠农政策,使所有参保的蔗农充分认识和了解此次政策性甘蔗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做好蔗农的思想工作。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2008年12月9日,我们邀请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省保监局、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出席了《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保险单签字仪式》,并邀请临沧市电视台、临沧日报、云南日报驻临记者站等多家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结合临沧的实际,我们还通过凤糖集团在各村委会、行政村聘请的甘蔗辅导员进行到户宣传,印制政策性甘蔗保险种植保险宣传材料2万余份,送到蔗农家中,做到户均1份。同时,通过公司的营业场所、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95518专线服务平台等,积极做好保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受到了蔗农的一致好评。
(五)实行统一投保,着力于快捷方便的理赔服务 云县人民政府指定云县农业局,凤庆县人民政府指定凤庆县糖办作为全县政策性甘蔗保险统保投保人。负责收集、整理种植户分户清单后,按照保险投保手续要求,填具投保单并加盖公章后交县支公司,县支公司为全县甘蔗投保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种植户 分户清单,从而使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减少。人保财险临沧分公司及云县支公司、凤庆支公司按制定的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牵头召集查勘定损工作组及时查勘定损和理赔,对理算到户的理赔金额均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公示7天以后无异议的,分批次兑现到种植户。
(六)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化解巨灾风险能力 农业保险最核心的是如何化解巨灾风险。按照多方筹集、滚动发展、逐年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建立“甘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大灾之年的巨灾赔款。巨灾风险准备金正常年份,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出现非正常年景的特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巨灾风险准备金支付巨灾赔款。
三、取得的成效
2008年度,开展试点工作的两县共承保种植户19856户,承保面积28万亩,参保率为100%,支付保险赔款650万元,使受灾的蔗农及时得到了保险赔款,受灾蔗农也从保险中尝到了甜头,同时,进一步稳固了我市支柱产业糖业的原料生产基地,实施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是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降低蔗农损失的具体体现。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让我们摸索出了政企合作、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新路子,发挥了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变了单
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完善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 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实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发展。
(一)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农民参保意识增强 县、乡和保险公司及糖业集团公司,将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使广大农民群众明白保险范围、内容、责任及赔偿办法,并通过快捷的理赔服务,让农民切实感受到保险机制带来的好处,达到既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农民的保险意识。
(二)政策性甘蔗保险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各职能部门配合得力
通过2008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对实施方案进行不断的总结完善,运作机制更为成熟,形成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机制,为扩大政策性甘蔗保险奠定了基础。
(三)减轻了灾害损失,稳定了农民收入
2008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农民获得保险赔款近650万元,减轻了灾害损失。农民算了一笔账:现在新种一亩甘蔗物化成本约700--850元,要是因灾绝收了,每亩可得到保险赔偿600元,自己承担的损失只是少部分。增强了农业抗风险能力,解除了农民发展种植甘蔗的后顾之忧,农民敢于投入发展甘蔗生产。有了保险,农民种地才踏实。交费少、赔偿快,广大农民真心实意地欢迎政策性甘蔗保险。
(四)承保理赔程序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强化
首先是强化承保环节和合规性监管,按照实施方案,在承保面积、保费结算、承保政策执行情况、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定期不定期对保险公司理赔资料完整性、案卷整理、台帐装订、理赔金额和理赔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赔付的合理性、科学性、充足性以及惠农政策的落实;其次是严格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科室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四、总结经验积极扩大试点面积。2009--2010年度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保监局批复同意实施,在巩固云县和凤庆县原有面积28万亩的基础上,又新增了永德县永德糖业集团榨区24万亩,2009年度临沧市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面积扩大到52万亩,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组织实施。2008-2009年度临沧市政策性能繁母猪
保险工作总结
我市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扣“三个核心指标”,以抓畜牧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以保护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稳定市场肉食品供应;以抓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边疆繁荣稳定。围绕生猪产业发展,用足用好国家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巩固长效机制,稳步推进“保险机构+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养殖户”的能繁母猪保险模式,促进全市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8-2009年度,我市参保能繁母猪31.854万头,签单保费1639.536万元(国家和省补贴1113.948万元、地方补贴143.34万元、农户交费382.248万元),参保率100%。
2008-2009年度保期内,截止目前全市辖内共死亡能繁母猪12080头,死亡率为4%,养殖户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1208万元,对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增强农民群众发展养殖的信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执行的标准(一)能繁母猪饲养补贴
我市的能繁母猪补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2007年,按50 元/头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2008年按100元/头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2008年,我市共补贴能繁母猪31.854万头,资金2338.38万元,(国家及省补助资金 2019.44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18.54万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补贴
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为60元/头。我市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分级承担的原则,分别由中央、省、地方政府和养殖户共同承担,即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2.5%、地方财政补贴7.5%、养殖场(户)交纳20%,具体保险费执行的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省财政补贴13.5元/头、地方财政补贴4.5元/头,养殖户交纳12元/头。
二、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实施情况
我市2008-2009年度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做到了部门协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管理科学规范,服务到位,能繁母猪补贴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养殖农户手中,普遍受到群众的好评。
(一)制度建设情况
由市级起草,通过征求各县(区)农业、财政和保险各单位意见并经市农业、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多次讨论,制定出台了《临沧市2008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临农发[2009]174号),各县(区)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县级保险实施方案;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协作、基层人员培训、总结报表报送等制度完善、规范、科学。
(二)日常管理情况
实行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月报管理,由专人负责收集并按时将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参保母猪死亡数量、理赔金额等进行统计,并准确、及时的上报市农业、财政部 13 门和保险公司;由市农业、财政和保险三家组织人员,不定期的进村入户进行督促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参保能繁母猪死亡数量,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有效防范了风险。
(三)资金及保单管理情况
市、县(区)设立了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拨付的方式。2008-2009年度,国家、省、市配套的能繁母猪补贴经费分三次下达各县(区),有条件的地方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养殖农户,没有条件的地方,由县级财政下拨给乡镇财政所,由乡镇组织人员到各村办发放给养殖农户。养殖农户承担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代为收取后,上缴县(区)保险支公司,由保险支公司统一将保费上缴市级保险分公司,同时以养殖大户、村或养殖协会为单位出具保单;县(区)财政承担的保险补贴由当地财政一次性划拨到专项账户,再由市级保险公司一次性将地方配套和农户上缴的保费统一上缴到省级专户中。经自检自查,我市不存在挪用、乱用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专项经费的情况。
三、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的经验及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有效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市市、县(区)政府高度重视生猪产业发展,并把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能繁母猪补贴和能繁母猪保险等工作措施落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和保险公司积极汇报,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召开会议,就 14 各项政策措施进行讨论和研究并作出部署,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同时,为做好能繁殖母猪补贴和保险工作,市、县(区)分别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由办公室定期用“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通报工作进度、经验、问题,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和保险公司信息互通,紧密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创新机制,促进了工作取得实效 我市创新性的提出“保险机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养殖户”的保险模式。为积极探索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和保险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市财政、农业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各县(区)认真组织开展能繁母猪养殖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县、乡、村能繁母猪存栏底数清楚、户主明确、档案完整,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由各县(区)严格按调查数据将能繁母猪补贴及时准确的发放到农户手中,并通过宣传动员,向广大养殖户收取12元/头的保费,确保了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率双双达到100%,为农户养猪树立了信心,推动了全市生猪产业的稳定发展。
(三)落实责任,奖罚分明,保障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我市的能繁母猪补贴发放、保险费收取、保险死亡鉴定和理赔工作主要是依托乡镇、村级畜牧兽医单位和人员来开展,为此,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密切配合,由市农业局与中国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签订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协议,由各县(区)畜牧兽医站与县(区)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照参保能繁母猪6.6元/ 15 头,将防疫工作经费统一划拔给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同时,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努力把辖区内能繁母猪的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且每降低0.1个百分点,由保险公司给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参保母猪总保费0.5%的奖励,参保能繁母猪死亡率超过3%的,由保险公司按超出比例的实际头数的100%(6.6元/头)扣回防疫工作经费,工作责任明确,奖罚分明,有效地调动了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我市在开展能繁母猪补贴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遇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资金缺口大。由于国家把上一年度的统计数字作为全市能繁母猪补贴和能繁母猪保险补助资金的核算依据,我市能繁母猪从2006年起,统计数字就与实际存在很大偏差,即2007年省级核定我市的能繁母猪数为20.5739万头,与实际存栏29.071万头相差8.4971万头,2008年省级核定我市的能繁母猪数为25.6080万头,与实际存栏31.854万头相差6.246万头,由于统计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距较大,上级补助经费不足,缺口金额达1000多万元,给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补贴资金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实施能繁母猪补贴与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支农惠农政策的体现,是为了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但补贴资金发到养殖农户手中后,由于养殖农户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部份农户并没有把资金真正用到生猪生产发展中,使补贴资金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效应。三是死亡鉴定工作量大。我市地处边疆,相当部份地方 16 交通不便,加之能繁母猪散布于千家万户之中,入户鉴定、核查、张榜公布、补贴和保险费的发放、收取等工作量相当大。
在我市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请求省级帮助我市解决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缺口资金1118.721万元,以确保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保护养猪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边疆繁荣稳定。
五、2009-2010年度能繁母猪保险情况
2009-2010年度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于改变了以往“自上而下”的模式,实行“自下而上”新的承保模式,以往养殖户交纳的12元保险费,可以采取一边发放补贴,一边收取保险费,比较集中。今年采取新的承保模式后,需要畜牧兽医防疫员逐户上门收取,加大了防疫员的工作量,且收取的情况各县(区)参差不齐。但我们正在积极的组织实施。
2010年1月
篇2:2008-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市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 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 市21 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 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 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 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 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 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 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市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 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篇3:2008-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现状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2007年, 泸州市政府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有关精神, 下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县 (区) 、乡镇均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确定市人保财险公司承办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在全市142个乡镇和街道办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站, 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县 (区) 、乡镇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市、县 (区) 财政筹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资金, 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两大因素的共同推动下,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使长期徘徊不前的农业保险得到了空前发展。2007年,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2295.19万元, 为泸州市提供了5.7亿元的农业保险保障;2008年, 各级财政加大了保费补贴力度, 增加了保险品种, 扩大了承保范围, 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765.89万元, 比上年增长了151.22%。
3.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 各级政府和承办机构始终把理赔服务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理赔服务质量, 设立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报案电话、聘请农业、畜牧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损失评估、开通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绿色服务通道、通过农户粮食直补“一卡通”支付赔款等, 收到了良好效果, 真正让农民得到了实惠。2007年, 泸州市共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案5796件, 为6637户受灾农户支付赔款441.48万元;2008年, 共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案18547件, 有41711户农户得到灾害赔偿, 赔款支出2340.58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加1995.16万元, 比上年增长了677.92%;2009年1月至3月底, 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出895.35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加351.83万元, 增幅为56.65%。这些赔案的处理, 深受农民的好评。笔者在农村调查中得知许多农民得实惠的典型事例, 如古蔺县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二社养猪大户李晓红饲养的159头育肥猪因一场疾病死亡130头, 人保财险古蔺县支公司及时查勘理赔, 将31590元赔款送到了李晓红手中。李晓红感慨地说:“我仅交了477元保费, 就获得3万多元的赔偿, 政府养猪保险政策的确好!”
4.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初步形成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 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 政策扶持, 市场运作, 风险共担, 自主自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第一, 政府推动。各级政府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列入农村的主要工作, 在宣传动员和组织投保等方面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推动, 并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第二, 政策扶持。各级财政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给予参保70%~80%的保费补贴。同时, 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第三, 市场运作。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 保险机构的选择、保险风险的化解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在政府的主导下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交给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承办, 实行“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农业保险营运费用由市政府核定 (2007年为保费收入的20%, 2008年为保费收入的17%) , 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本中列支。保险经营机构按保费收入的40%安排再保险。第四, 风险共担。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业保险风险责任以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为限封顶并承担在此限额内的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的2倍以内, 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第五, 自主自愿。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各级政府等有关各方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5.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水平仍较低
从泸州市农业保险发展的情况看, 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765.89万元, 在保险业务总收入中的占比仅为2.7%, 仅占全市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2.27%, 而当年全市农业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却为20.81%。这说明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称。2008年, 泸州市农业人口人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14.17元,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54%, 这说明无论从保险的密度还是深度考量, 农业保险发展的水平都还很低下。2008年, 泸州市承保水稻93.56万亩, 仅占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的29.6%;承保玉米72.92万亩, 仅占玉米种植面积的26.74%;承保育肥猪121.03万头, 仅占生猪出栏数的22.83%;承保奶牛456头, 仅占奶牛总数的8.1%。这说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也比较窄。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主导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政府主导作用认识不够统一。个别县 (区) 和部分乡镇政府没有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农村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 而是片面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事情, 政府是帮保险公司办事, 因而主动性不强, 甚至有抵触的现象。二是政府主导方式不够科学。在实际工作中, 少数政府部门要么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经营客观规律于不顾,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采取强制命令的方式进行干预;要么任其自然发展, 主导力量不够强, 没有把握好主导行为的尺度。三是政府主导作用不够制度化。为了工作的推动, 市、县 (区) 和乡镇政府都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但这一农险工作领导机构履行职责没有常务化和正规化, 个别地方甚至形同虚设, 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财政补贴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的力度还需加大
目前, 财政补贴仅限于保费补贴,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没有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没有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甚至个别县 (区) 由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和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 加之财政资金安排压力大, 不愿意出钱承担县 (区) 应分担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资金, 因此除开展能繁母猪和少量的生猪保险外, 水稻、玉米、奶牛等险种尚未开展。
同时, 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 其他涉农部门配合, 但由于工作机制尚未完善, 其他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参与度还比较有限。税收问题也是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新难题。国家除了对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外, 对企业所得税、农村保险代办员的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负减免还没有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和其他惠农政策如何有机结合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贴息贷款等与农业保险挂钩和配套) , 形成相得益彰的效果, 也是农业保险系统工程中的重要课题。从保险监管方面来看, 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的认定、农险代办员的资格审查、手续费的相关规定等, 也需要逐步解决。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专业保险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支持。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很笼统, 其中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7年, 《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成立了由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立法小组, 由保监会负责起草。保监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 听取农民和农民协会的意见, 并考察了国外农业保险立法情况, 先后召开了六次论证会, 并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 《农业保险条例》的制定和出台被搁浅。
4.对农民的宣传动员不够
由于县 (区) 、乡镇政府和承办机构对农民的宣传动员力度不够, 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试点险种、保险责任、保费标准等缺乏了解, 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根据2009年4月对泸州市7个县 (区) 752户农户问卷调查, 被调查的农户中听说过水稻、玉米、奶牛保险的分别为439户、495户、226户, 占总户数的58.38%、65.82%、30.05%。而知道水稻、奶牛保险农户中, 仅有336户、88户参加了相应保险, 分别占被调查总户数的44.68%、1.6%。以泸州市古蔺县为例, 该县自1992年开始开办烤烟保险, 并于2004年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从2009年4月对该县3个镇农户的调查得知, 农民除了知道每单位承保标的应交多少保费、保额是多少之外, 对财政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几乎一无所知。
5.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显现
在农业保险中, 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其他保险更为突出, 更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 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和风险高的农户愿意投保, 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和风险低的农户则不愿意投保, 且这种逆向选择难以消除。从2007年~2008年泸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情况看, 自然灾害严重的古蔺县和叙永县, 政府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 投保的品种多, 覆盖面也大, 而自然灾害较少的泸县、江阳区和龙马潭区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不高, 特别是泸县仅开展了能繁母猪和少量的生猪保险, 水稻、玉米等险种至今未开展。
同时, 农户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标的管理不善或放任不管, 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道德风险。在过去两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 造假骗赔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有迅速蔓延之势, 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如2008年叙永县有1800多件赔案现场照片雷同, 甚至有个别乡镇兽医站人员把同一张假现场照片以10~20元的价格卖给农户造假索赔。同时, 水稻、玉米出现灾情, 乡村干部一般都从农民角度出发, 夸大受灾程度, 千方百计让保险公司多赔。道德风险的显现严重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使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严峻挑战。
6.承办机构价值取向存在冲突
目前,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办机构是商业性保险公司, 其自身的价值取向是追逐利润, 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惠民性、非盈利性, 其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于一身, 从价值取向上就存在冲突。特别是目前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的是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模式, 以市州为单位如果当年有盈利则作为大灾准备金全额提取, 如果亏损赔付在当年保费收入200%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赔付在当年保费收入200%~300%的部分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各承担50%。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上是“包亏不盈”, 只赚了一个“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总之, 由于价值取向的冲突, 保险公司对经营风险大、效益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力不足, 积极性不高。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保护措施之一, 必须依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扶持。否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既不能走远也不能走好。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权和作用、财政补贴制度、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的权益、再保险机制等, 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在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或在有条件的省、市、区, 制定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 确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性, 明确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 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创造应有的法律环境。
2.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应设立农业保险管理的专门机构。鉴于前几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 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宜在各级财政部门下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局 (财政部门直属管理的二级局) , 主要职能是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开发保险险种、厘定保险费率、审查和监督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再保险支持、大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等。
3.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目前,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体制宜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为主, 地方性、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待农业保险发展到一定业务规模 (主要农作物和大牲畜承保面达到60%以上) , 以及国家财力、农民保险意识、农业保险技术等条件基本成熟以后, 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 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管理。该经营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统一由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运作实施;建立国家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大灾准备专项基金制度和农业再保险制度;国家运用差额补贴方式弥补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参与方式,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和牲畜实行强制保险;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结合起来, 凡有各项补贴政策的农业保险标的, 予以强制保险, 凡没有参加的农户, 不给予各项政策补贴。
4.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当前,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保费的补贴。有条件的地方, 要增加财政对保费补贴的品种和比例。当前要重点解决个别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其应负担的那部分保费补贴, 导致这些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搁浅的问题。二是给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补贴。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用率, 实行差别费用率补贴 (一般应在20%左右) 。三是对农业保险提供巨灾补贴和再保险补贴, 对因巨灾造成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亏损的, 由政府巨灾基金兜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补贴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以保证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次, 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我国除应对种、养业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外, 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种、养业以外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返还税金部分全额计入保险公司大灾准备金, 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用于反哺农业, 保护农民利益, 提高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最后, 加大行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行政支持的力度, 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农村工作来抓, 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 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组织投保、理赔监督等工作。各级政府财政、税务、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 共同解决好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税收减免政策落实、灾害损失核定以及灾害预防预报等问题。
5.实行适度“强制保险”制度
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及农业的小规模经营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突出, 必然使实际损失率和赔付率升高。实践表明, 财政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的作用其实是有限的, 提高参与率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是实行强制性投保。我国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和积极性受到农业产出效益、农民收入水平、收入来源多样化以及农民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和保险意识等的影响, 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参与率很低。因此, 我国政府在实行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计划的同时, 也应该采取强制性、区域性的投保措施, 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林木等由国家指定的专门保险公司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承保, 保证必要的参与率。通过强制投保, 可以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 避免逆向选择, 降低农业保险费率。但是, 在适度强制投保的制度设计上, 应注意避免强制投保演变成乱摊派。
6.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深入了解农民的现实需求和最需要转嫁的风险, 设定不同档次的险种供农户选择, 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当前, 要优化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保险产品, 把病虫害、旱灾作为附加险列入保险责任, 开发一年期育肥猪保险产品, 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散养育肥猪保险期限短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与制度, 适当调整服务时间, 优化流程, 简化手续, 竭尽全力为农民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承保理赔服务;要坚持“快查勘, 快定损, 快赔付”的理赔原则, 及时将赔款送到受灾农户手中;要加强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建设, 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 将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延伸到乡镇和村社, 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在农业灾害数据收集整理、农业风险识别、预测、区划、预警、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 有计划地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专业人才队伍, 努力提高产品开发、费率精算、承保管控、损失核定等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
7.加强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
篇4:2008-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就广大农民关心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安徽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此次调整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实现风险程度与产品定价相匹配,大豆保险维持现有费率不变,油菜保险费率提高296,小麦提高0.5%,其他品种各提高1%。调整后的各险种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4.5%、油菜6%;同时,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费率从8%下调到6%,激发农户参保意愿,稳固全省奶业生产。
根据近年农产品价格上涨趋势,2012年,玉米、大豆、小麦、油菜每667平方米(1亩)保险金额在原基础上各提高10元,水稻、棉花分别提高30元、40元。调整后667平方米保额分别为:水稻330元、玉米250元、棉花340元、大豆170元、小麦270元、油菜270元。
此外,新的调整方案还下调了绝对免赔率标准,提高农户赔偿标准。2012年安徽省种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从15%下调到10%,农户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因灾减产损失,可得到保险金额90%的赔偿,发生绝收损失可获得100%保额的赔偿。
(安徽柳书节)
篇5:2008-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减灾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我区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0„259‟号)和《凉州区创建全国百强“农村保险示范县(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凉政办发2010„16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完善和补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区自2009年启动农业保险以来,参保农户数量逐年增加,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明显增强,8月14日左右的连续暴雨,就导致凉州区沿山9个乡镇25个村116个村民小组的2649户1.5万人受灾。对灾害易发沿山乡镇农户财产进行保险,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对稳定农民生活,改变农业救灾模式,放
大救灾资金效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领导,狠抓落实,扎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二、做好今年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障体系为目标,在继续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并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
(二)遵循原则
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
三、农业保险的工作任务及内容
按照省、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近期我区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日光温室保险、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一)、目标任务
2011年日光温室保险任务8750座;沿山乡镇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参保农户数不低于90%,其他乡镇应保尽保。全区日光温室和农户家庭财产保险工作在12月20日前结束。
(二)、保额、费率和补贴比例
日光温室:每座日光温室保险金额为13000元(其中:
温室财产10000元,室内作物3000元);保险费200元,省财政补贴40%、80元,区财政补贴10%、20元,农户承担50%、100元。
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每户保险金额为40000元(其中:房屋及财产30000元,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费10000元);保险费50元,区财政补贴60%、30元,农户承担40%、20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区委农办、农牧、财政部门及保险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为推行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促进农民增收。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墙报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保险模式、业务流程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工 3
作合力。农办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预算,积极做好补贴资金与省(市)的衔接工作,保证农民参保补贴及时划拨到位;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充实农业保险力量,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农口部门要加强农业知识培训,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和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篇6:2008-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关于做好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保障体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完善创新机制,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整体效能。
政府引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协调财政、农业、畜牧、水务、气象、宣传等部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市场运作。引导和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保险业务要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县市支公司负责经营和具体运作,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各有关部门和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既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县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实要与农业信贷、其他强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务、气象、宣传、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作方案
(一)农业保险总体政策基本不变。
2011年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风险管理、保费分担结构以及承保控制规模等,基本维持2010年政策不变。
(二)部分政策适当调整。
1.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为简化投保手续,适当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将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保险责任调整为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以及病虫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统一为每亩300元,保险费率为7%。全省统一执行调整后的保险条款。
2.调整育肥猪投保方式和费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96号)的要求,将育肥猪保险的投保方式调整为按批次投保和按投保,同时对“规模化养殖户”和“散养户”进行区别对待。
(1)规模化养殖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保险期为4个月,保险费率为4%;选择“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保险费率为4%。
(2)散养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投保4个月的保险费率为4%,投保6个月的费率为5%;选择“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倍),保险费率为5%。
3.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从2011年起,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具体政策是:对本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保险责任期满后,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给予部分或全额返还,或用于抵缴该农户次年续保时自缴部分的保费。
(三)保险品种。
2011年,我州确定的补贴险种是:种植业为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仅限木里县承保);养殖业为能繁母猪、育肥生猪、奶牛、藏系牦牛(仅限木里县承保)、藏系羊(仅限木里县承保)。鼓励各县市开展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
(四)投保方式、保险金额及费率。
水稻、玉米综合险保险金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均为7%,保险费为21元/亩。
油菜保险金额为280元/亩,保险费率为5.5%,保险费为15.4元/亩。
马铃薯保险金额为350元/亩,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21元/亩。
青稞保险金额为200元/亩,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12元/亩。
育肥生猪保险金额为500元/头,规模化养殖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和“投保”方式投保的,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为20元/头。散养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投保的,投保4个月的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为20元/头;投保6个月的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5元/头;选择“投保”方式投保的,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5元/头。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60元/头。
奶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50元/头。
藏系牦牛保险金额为2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120元/头。
藏系羊保险金额为5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30元/头。
(五)保险期限。
种植业保险期限自投保农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牦牛、藏系羊保险期限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4个月或6个月。
(六)保险责任。
水稻、玉米种植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水稻、玉米种植综合保险条款(2011版)》;油菜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马铃薯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青稞种植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青稞种植保险条款》;育肥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四川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奶牛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08版)》;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藏系牦牛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藏系牦牛养殖保险条款》;藏系羊保险责任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
(七)承保规模。
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按当地该品种种植面积100%承保;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牦牛、藏系羊按存栏数的100%承保;育肥猪按当地存栏数的30%承保。
(八)保费补贴政策。
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青稞)保险费分担比例为:中央40%、省21%、地方财政14%、农民自筹25%。养殖业保险费分担比例为:育肥猪,中央10%、省25%、地方财政35%、农民自筹30%;能繁母猪,中央50%、省13%、地方财政17%、农民自筹20%;奶牛,中央30%、省14%、地方财政16%、农民自筹40%;藏系牦牛和藏系羊,中央40%、省25%、地方财政15%、农民自筹20%。鼓励各县市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保险费中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各县市自行承担,并纳入2011年财政预算。
(九)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各县市财政应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测算数,将本级承担的保险费列支后,于5月31日前拨付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
2.每月终了后8日内(12月除外),各县市人保财险公司按实际办理的保险业务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表》、《保单签定明细表》、《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配套资金划拨表》到县市财政部门核定县市级保费补助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审核保险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农户保费是否全额收取,严禁签订比例保单。审核后,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签字盖章,由各县市人保财险公司将资料报送州人保财险公司,经州人保财险公司审核后,统一汇总报送州财政局核定中央、省保费补助资金,并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报表》,审批保险费收入。
3.州人保财险公司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州财政局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匹配报表》汇总表,年终根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算。
(十)保险承保时间要求。
2011年种植业中水稻、玉米、马铃薯、青稞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油菜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养殖业保险在去年承保到期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续保,新增的养殖业保险应在5月底前完成新增保险手续。
(十一)公示参保农户名单。
承保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要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后,详细承保情况要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十二)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
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理赔资金要通过“一折(卡)通”免费拨付给受灾农户,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赔付到位时间。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对暂时不能通过“一折(卡)通”支付的,可转账至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代为支付给被保险人。金融机构对保险机构转账支付保险赔款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参照粮食直补等政策性补贴的手续费标准执行。
(十三)巨灾风险准备资金管理。
各县市财政年初安排的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在终了后如有结余,由州人保财险公司退回财政,转作本级财政巨灾准备金,不得抵减下预算安排。当历年滚存的财政巨灾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当年预算资金结余可抵减下预算安排。财政巨灾准备金规模由各县市根据财力和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四、加快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农村保险覆盖率
各县市要重视加快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在乡镇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明确政府分管领导,明确专(兼)职农业保险经办人员,由乡镇政府调剂解决办公用房,由人保财险公司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行政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从村干部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选择一名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的人作为村级代办员,负责本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保险覆盖率,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情况综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并对保险费、赔款、工作经费等资金实施流程管控;畜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防灾对策建议和灾害天气实况证明等;保险机构负责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向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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