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光明 新区 建筑 示范区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7篇)

篇1: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分管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为新区创客实践室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资助申请表》、《光明新区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个人及单位需填写《光明新区创客获奖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篇2: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数据来源单一, 缺乏全面性

目前, 财政部门只能通过国库支付管理系统, 得到“指标”预算支付进度的实时数据, 因此无法全面监管单位自有账户资金等使用流向、资金结余状况等财务数据。就预算单位领导而言, 单位自有资金银行存款历年结余是其重点关心之一。因为零余额账户对于基层预算单位而言, 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预算资金支付清算的账户, 其日终、月终、年终余额在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结零, 它只是办理预算资金支付清算的一个过渡性账户。财政部门要获得单位自有资金银行存款历年结余这一数据, 则必须对单位账务进行手动分析。另外, 国库支付管理系统未将财政部门与核算单位及审计部门衔接, 导致财务数据来源单一, 无法全面实时有效地分析预算单位财务数据, 更无法全面反映各预算单位的总体收支情况。这样极大地影响了财政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 不利于财政进行“全口径”数据分析, 不利于财政相关工作展开, 更不利于对财政资金的全面监管。

二、数据反馈滞后, 缺乏实时性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财务内控意识薄弱, 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相对落后, 功能不够完善, 信息化水平较低, 不具备实时出具各类财务报表的功能。财务数据均由财务人员根据相关“静态”数据加工整理而成, 财政部门只能事后“静态”分析核算。同时, “静态”数据也导致预算单位支付进度慢, 预算单位领导不能及时了解单位财务情况, 无法根据各指标结余情况, 实时准确地安排项目进度, 存在项目指标超支及年底突击花钱等不合理现象。财务数据滞后性的窘况, 极易误导财政政策的导向, 无法保证数据的实时性, 不利于对财政资金的实时监管。

三、数据人工制成, 缺乏真实性

国库支付管理系统集中支付采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只反映该领域的收支情况, 因此, 财政要想了解预算单位自有账户资金、三公经费、固定资产、人员工资福利发放、整体收支状况等财务数据则需通过各单位财务手工计算汇总, 层层上报获取。这样一方面将加大会计工作的繁杂程度和工作量, 极大地影响工作效率。做年终部门决算报表时更是如此, 财务人员根据“静态”财务报表手动做部门决算, 耗时费力, 劳民伤财;另一方面, 财务数据统计口径在传达过程中容易被误解, 也可能存在个别单位人为“美化”数据, 无法保证上交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不利于对财政资金的准确监管。

显然, 仅靠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已不能全面反映单位资金的来龙去脉, 亦不便于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对账。因此, 为深化财政改革,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 提高财政管理精细化水准和预算透明度, 财政部门资金监管体系亟需改革, 以深圳市光明新区为例, 剖析财政资金分配后, 通过搭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信息化管理平台, 实现创建全方位实时监管体系的成效, 使光明财政可以全口径数据分析核算。从而深化财政改革, 突破传统会计分期制约, 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实时性, 明确单位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为财政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有力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库支付中心以服务优化财政管理, 提升财政工作水平为目标,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 推动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于国内首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信息化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 该平台整合3大系统、7个模块, 外接两大平台, 包括指纹登录、短信通知、前台报账等创新功能, 图1为该平台的架构示意图: (见图1)

该平台兼具高效性、专业性、保密性、多功能性等特点, 平台现已正式上线使用, 得到使用单位及其他兄弟单位的广泛好评。

光明新区财政通过创建该平台, 促进发展成果——创建三“全”实时监管体系, 即实现财政资金分配后“全”方位实时监管;实现财政“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实现财政在大数据下“全”口径实时分析核算。三“全”实时监管体系对财政数据统计乃至日常指标管理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对全深圳市财政工作乃至全国财政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具体成效如下:

一、实时出具报表, 突破分期制约

实现财政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对资金流向的实时监管, 平台可提供“实时数据”反馈, 突破了传统会计分期理论的制约, 将“先支付, 后记账”流程改为“先记账, 后支付”管理模式。平台可实时出具各类动态财务报表, 一键生成决算报表会计数据, 改变以往财务数据无可比性、非真实性、滞后性的窘况。推进财政管理精细化、全面化、真实化。同时, 直接从平台收集整理数据, 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为财政决策提供正确的参考依据, 实现财政部门对被监管单位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

二、深化财政改革, 细化财政管理

实现财政在大数据下“全”口径实时分析, 深化财政改革,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 严格依法理财, 实现数据一次录入, 全程共享, 一条线审核支付。同时, “全”方位实时监管体系下财政大数据涵盖全部会计信息, 包括会计科目、项目分类、预算项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往来科目、预算单位、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支出类型、数量单位、单位账户、支付银行、收款账户、结算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年度、待摊投资明细、资产大类、账户等数据, 甚至包括经办人、证明人、收款单位等信息, 真正做到财政部门可以在大数据下全口径实时分析, 实现财政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现代化的目标。

三、健全内控制度, 完善监督机制

光明新区财政建立“上下联动、部门互通”的信息沟通机制, 平台将开通多个端口将新区财政、财务人员、审计部门三方紧密相连, 环环相扣, 形成“全”闭环管理模式, 实时完成各部门各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 不断完善财政部门内控机制, 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工作, 提高内部监督的覆盖面, 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将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相结合, 以外促内, 通过督促整改, 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 从而加强单位内控意识, 优化财政财务内控信息化管理。实现财政管理透明化, 规范权力运行, 防控廉政风险。图2为“全”闭环管理模式示意图: (见图2)

四、创新指标管理, 强化资金监管

该平台新创“母表”指标管理, 将国库指标和自有账户资金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通过设置指标冻结、平台指标数据相互制约等功能, 有效解决超项目支出和“在途资金”超预算开展的核算难题, 实时监管各方面资金流向, 涵盖在途资金、往来资金等方面。

五、简化工作流程, 提高办事效率

平台纳入“全”部财政资金分配后的使用单位及人员, 该平台实时联接国库支付管理系统, 将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国库支付中心、审计部门四方紧密相连, 极大地简化了财政工作流程, 极大地提高了财政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 光明新区国库支付中心注重多环节细节设置, 开发短信通知等人性化功能,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变过去因信息不对称经常被报账单位抱怨、投诉的被动局面, 转变被动投诉为积极主动提供服务。确保支付信息能够准确及时传达, 杜绝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矛盾。

另外, 光明新区国库支付中心通过平台创建强大报表查询、分析功能, 可以自由组合生成满足各会计和预算单位需求的各种报表, 部门决算报表会计数据也可以一键自动生成。极大地节省了会计工作时间, 极大地提升了会计工作效率, 极大地节约了相关经费开支。并且自动生成的决算报表数据与实时会计报表数据完全一致, 保证账表一致, 账实一致, 账账一致。同时, 平台设置简易操作方式, 使各预算单位负责人轻松全面掌握本单位财务情况。创建平台, 建立“全”方位实时监管体系, 优化了工作流程, 加强了沟通协调, 提高了办事效率, 减少了矛盾和舞弊现象。

六、实现信息共享, 保障资金安全

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 采取“统一受理、分类管理、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 实现一站式管理, 一次录入, 全区指标相关单位共享信息。操作流程全程记录和监控, 提高了财务的内控管理水平。同时, 配备现代硬件设施, 借助高拍仪、二维码扫描器、指纹识别器、滚动显示屏等设备提高系统效率及安全性。以及增加机打二维码报销单功能, 通过扫描机打报销单二维码, 快速扫描匹配, 可确认单据的保管单位及交接时间, 避免单据丢失或支付不及时的责任不清晰现象。因此, 简化办事流程的同时, 减少甚至杜绝了单据造假和报销单据的舞弊行为, 加强单位内控管理,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创新机制, 强化监管, 全面提升财政支出管理水平, 不断加大公共财政管理力度, 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此, 光明新区进行一系列财政改革, 创建“全”方位实时监管体系, 建立科学、全面、有效的财政管理模式, 在强化财政管理上狠下功夫, 全面提升财政支出管理综合水平。截止目前, 我区已率先实现实时动态财务管理, 正在进行衔接审计部门工作, 努力发挥好财政监督的宏观效应、规模效应、震动效应、规范效应和管理效应。进一步完善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监督工作, 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内控机制, 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 进一步增加财政资金支出监督力量。

参考文献

[1]刘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信息化管理[J].财务与会计, 2015 (18) .

[2]唐大鹏, 付迪.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和预算单位内部控制一体化构建[J].财务与会计, 2016 (8) .

[3]林江, 曹越, 王琼琼.加快财政监督改革与创新促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财政监督, 2016 (4) .

[4]黄溶冰, 赵谦财.政分权、审计监督与反腐败成效[J].审计文摘, 2016 (2)

[5]刘雄威.大数据大挑战[J].广东财政理论与实务, 2013 (2) .

篇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篇5: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对进入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3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篇6: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电商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电商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电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电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等。

(一)对园区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一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上一电子商务服务收入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且支付服务费3000元及以上的园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应用企业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年服务费的50%,使用在园区外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使用在园区内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加入不超过3家(含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国家级认证和信用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一)对在松山湖投资设立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原则上对于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松山湖设立总部型国家级认证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和信用评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结算中心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支持的电子商务项目,分别按照市财政支持资金额度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且每个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入资金的50%。

第十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一)人才安家补贴,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第一至三款相关标准执行。

(二)人才资助与奖励,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第十条“加大人才激励强度”、第十一条“加强高新区人才团队培养”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

(四)对联合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在园区设立的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对组织员工参加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的园区企业,给予企业缴纳培训费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一条 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以下房屋租金、网络租赁费和贷款利息实际支出补贴,但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网络租赁和贷款协议,不得将房屋、网络和贷款作为其他用途。

(一)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3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房租最高2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房租最高1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二)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前三年给予每年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三)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四)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三年按不同比例给予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补贴,第一年补贴网络租赁总费用的50%,第二年30%,第三年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对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经管委会核实贷款用途为开展项目技术研发和扩大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可享受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楼宇业主单位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运营。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或电子商务产业园)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松山湖纳税总额(包含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行业统计分析

(一)对管委会批准或参与主办的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会议、展会和论坛,给予承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对参加经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重点电子商务展会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总额的资助,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成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发布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电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由松山湖电商资金办公开受理,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操作细则或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一次。电商资金办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审议。最终项目评审结果由管委会负责公布。

本办法与松山湖高新区其它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商资金办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八条 电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电商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篇7: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 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以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深府„2006‟254号)认定,列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企业。

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可根据民营领军 骨干企业发展需要,采用个性化的资助方式。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资助范围及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应重点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境内外上市融资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量,根据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的需要,逐年核定。

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资助规模原则上每年5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担保机构在深圳市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 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

3.当年度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5倍以上。

(二)资助标准。

1.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标准:对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高于1%的补偿,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该补贴方式待深圳市再担保体系建立之后,不再列入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2.对担保机构发展项目的资助标准:对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担保机构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服务机构必须在深圳市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其中,创业辅导基地还须是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创业辅导基地。

2.主要服务于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3.申报的项目符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有关条款。

(二)资助标准。

1.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主管部门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按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承办机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2.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的项目补贴。按创业辅导基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场地租金减免,或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融资指导、法律顾问和财务管理等各类增值服务项目,以及为完善基地服务而实施的基地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增值服务的补贴不少于补贴总额的50%。

3.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民营50强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补贴。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1)特别重要国内展会是指国家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含厅局)等上级部门指令要求我市组团参加,有国家和省重要领导出席,我市有市领导担任领队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2)重要国内展会是指与我市签有经济协作协议的兄弟省市举办并邀请我市组团参加的,而且有市领导出席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3)一般国内展会是指为开拓国内市场或考虑地区间关系需要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2.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必须是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资助标准。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补贴直接补到参展企业,其他补贴补到承办单位或承办机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对特别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特别装修费、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统一装修费、展位费的8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一般国内展会给予展位费的5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给予实际发生展位费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必须是已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上市培育计划和登记备案,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进行资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业原则可获得310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费用必须在100万元以下。

(二)资助标准。

第一类项目原则上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30%的比例,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的购臵及维护、软件的购臵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第二类项目给予第一年租赁费用全额补贴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事项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制定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上述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民营及中小企业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办理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单位(企业)凭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与项目单位(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列明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评目标和违约责任等必要内容。对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四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半年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一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企业)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并征得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资 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市500万以上项目绩效检查评价方案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企业)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来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在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未确认评估结果之前,一般先不予资助,待确认评估结果之后再决定;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评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企业),一般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企业)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 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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