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精选8篇)
篇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发布日期】2013-09-26 【生效日期】2013-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深入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试行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检验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告的企业。
(四)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五)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六)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支持试验区工商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企业设立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书和相关证照。
(七)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八)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公示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对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
(九)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改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试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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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服务“三农”工作,积极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完整理解中央精神,准确把握中央要求,严格执行中央政策,要充分认识当前金融危机下“三农”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当前,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必须在深刻学习、把握精髓上下功夫,在联系工作实际、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切实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服务农村改
革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市场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在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和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上下功夫。
(一)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市场,壮大农村经济规模,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为有关市场主体的设立,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认真执行国家外资准入产业政策,简化外资准入条件,提升外资准入效率,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属于国家鼓励、允许类农林渔牧及有关行业。及时办理股权出资登记,积极支持股权质押贷款,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大型超市连锁超市向农村延伸,除有特殊规定外,对其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采取各种形式调动农民群众自发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结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和监管执法水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效能。
(三)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切实搞活农产品生产流通。要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要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带头作用,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水果、蔬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广辟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果难和卖菜难的问题。
(四)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积极制定推广涉农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农户依法签约履约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合同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行为。
(五)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产品优良品质和良好市场信誉的优势,促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产品出口。积极指导有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优势企业。积极引导涉农企业以注册商标进行质押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登记时间,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环境。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防止虚假广告坑农害农。进一步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以帮助农民致富为名发布虚假违法的加工承揽、种植、养殖广告的行为,为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服务。倡导和支持国内知名企业、主流媒体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农村贫困地区招商引资、农产品应急销售提供免费广告宣传。
(七)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落实停止征收“两费”的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各项工作,严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实施《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加快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一)切实规范农资经营行为。要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积极引导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者行业自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通过“诚信”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二)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认真开展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三次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力度,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加强事前防范。
(三)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要结合各地实际,把农民消费者投诉突出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农资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根据市场巡查、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调解农资消费纠纷。
(四)大力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四、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
(一)围绕农村市场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品质量。要以农村集市、食品店和农家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二)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围绕2009年在全国范围实施“家电下乡”工程,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粮食收购主体,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四)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以虚假宣传手段诱骗农民消费、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农村医疗机构和农资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黑职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农村黑网吧,整治农村学校周边环境,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认真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文化市场环境。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文化企业在农村举办书展、设立图书超市等,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针对农民群众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严厉查处诱骗农民参加传销活动,遏制传销向农村发展蔓延的势头。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要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
(二)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加大“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基层联络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联络员的综合素质,积极推进12315网络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农村,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三)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要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三农”的水平和效能
要以实施新“三定”方案和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履行职责。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要加大涉农地区工商局,特别是农村工商所服务“三农”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四化建设”,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四高目标”,努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三农”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篇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1、煤矿领域:1)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智能精细探查及治理技术。2) 煤矿重大灾害大数据监控预警技术。3) 煤矿深井煤岩及热动力灾害防治技术。4) 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监测与防控技术。5) 低透气性煤层增透及瓦斯高效抽采利用技术与装备。6) 煤矿突水水源快速判别与治理技术。7) 煤炭智能化安全无人开采技术。
2、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1) 超深井超大规模金属矿山开采安全关键技术。2) 采空区及尾矿库安全治理技术与装备。3)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与装备。4) 矿山生产安全物联网与无人化开采技术研究及示范。5)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灾害工程验证与检测技术。6) 全尾砂膏体充填工艺与成套装备。
3、危险化学品领域:1) 化工园区多灾害耦合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2) 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辨识及风险评价技术。3) 化学品风险评估与危险工艺安全评定技术装备。4) 大型新型煤化工装置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5) 油气管网安全保障技术与装备。6) 液氯与液氨等高危化工工艺事故的监测预警与防控技术。7) 烟花爆竹生产重点危险工艺和机械设备研究。
4、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1) 工矿商贸领域粉尘爆炸事故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2) 熔融金属事故监测预警与防控技术。3) 大型生产设备全生命周期安全诊断技术及应用示范。
5、职业病危害领域:1) 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监测预警、防护技术与装备。2) 井下粉尘、高温热害、辐射等评价与控制技术。
篇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各项要求的落实,我部会同财政部编写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解答》。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解答
1.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承担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任务,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2002、2005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实现了又快又好的发展,整个事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2005、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连续两年每年扩招10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规模达到748万人,在校生规模达到1810万人,均创历史最高记录,促进我国教育整体结构趋向协调。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就总体而言,中等职业教育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统计,目前绝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来自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有不少学生因为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入学或完成学业。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将制约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到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
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政策,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建设,并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亿元,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了80万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约占在校生的5%。加上地方资助资金,2006年共资助了20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但是,这一资助规模同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仍不能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这是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并郑重宣布,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陈至立国务委员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指出,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大门必须向每一位具备资质的青年敞开,决不能让他们因经济困难而被拒在校门之外。今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今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2个配套文件。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体现了“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一是在经费投入上,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二是在财政投入的分担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三是在政策导向上,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接受教育机会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四是在资助方式上,形成以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生半工半读、学校减免学费以及企业行业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五是在责任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制度设计着眼于系统性和长期性;二是财政投入大幅度提高;三是经费分担更加合理;四是资助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五是政策导向明显。
3.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务院《意见》规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体。
(2)奖学金制度。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3)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安排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
(4)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5)助学贷款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
(6)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上述各项助学措施互为补充,有机地构成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后,受资助的学生将达1600万,约占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90%。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和因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5.民办学校学生是否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各地民办学校如何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求一样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二,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学生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四,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第五,学校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发给学生?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符合资助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8.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否申请助学贷款?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生学习费用合同。
9.如何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用在实处?
答:一是明确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是加强管理。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教育部将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
三是强化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10.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实施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上学是否就不用交费了?
答:按照国家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学生还是要按照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为了不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国务院《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实施后,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于补贴学费。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对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不起学费的学生,要通过学校减免学费、行业企业设立奖学金与助学金等方式帮助解决。
实行新的资助政策以后,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11.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将如何实施?
答: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思想、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变革,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十分重大。
为大力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定实习计划,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既能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也能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教育。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质。要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本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做到实习计划落实,思想工作跟上,指导教师到位。
《办法》还要求,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体力劳动强度过大和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能否顺利开展,企业的态度很重要。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办法》还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篇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 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登记、委托验照和委托备案
(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 1
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以上受委托职权。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事宜,载明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2.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
3.委托的法律依据;
4.决定委托的程序;
5.委托事项及权限;
6.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
7.委托时间。
(四)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登记场所、计算机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工商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换;
2.有熟悉登记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等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六)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
(八)受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应当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查询系统中进行实时查询,随到随审。
(九)受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盖章;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为受委托工商所划定顺序号段,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划定号段内按顺序编写注
册号,不得挑取、弃用或另行编号。
(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完善并妥善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档案,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二)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十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十四)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严禁在验照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2.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
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
(十九)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备案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通过备案甄别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二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备案人经营变更情况载入备案记录。
二、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应当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衔接,在金信工程的总体要求下进行,并结合基层经济户口管理推进网络化进程。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退出指标以及参照指标组成。
(二十五)市场准入指标,反映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包括:
1.字号名称;
2.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3.前置审批文件;
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登记情况。
(二十六)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包括: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消费者和群众对其投诉、举报的情况;
3.合同履约和经营活动守信情况;
4.验照情况;
5.遵守商标、广告、公平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6.其他经营行为。
(二十七)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是否依法退出市场。内容包括:
1.注销登记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二十八)参照指标,反映特定经营行业和特定经营地域对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时作为合理调整监管
重点的参考指标。内容包括:
1.特定经营行业: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中介服务、洗浴、美容美发、小煤窑、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石油存贮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需进行备案的经营项目;
2.特定经营地域: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乡商品交易会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
(二十九)依据个体工商户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一般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四类。
(三十)守信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近两年内验照均为合格的。
(三十一)警示标准,有轻微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二)一般失信标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三)严重失信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十四)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当对不同类别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地调整监管重点,科学地分配监管力量。
(三十五)对A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予以重点扶持。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一般免予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应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十六)对B 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七)对C 级个体工商户,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八)对D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属于责令停止营业的,要依法缴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发布吊销公告。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并通过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四十)对涉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的重大信息实行网上传递,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四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库的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框架下开发相关信用监管软件,建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平台,并通过联网实现全系统资源共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开发能够实时涵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信用监管系统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软件,形成工商总局、省、市、县局和基层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的网络。
(四十二)基层工商所要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并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一并纳入网络化管理,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与网络化建设、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三、监督与处罚
(四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配套措施,深化基层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和信息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改善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加快本辖区内的红盾计算机网络和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执法能力。
(四十四)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执行。受委托工商所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进行备案的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四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在行使受委托的登记、验照和备案职权中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进行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或实施意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篇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6月27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七条 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 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第十条 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
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经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公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公示系统上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应当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为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为其他政府部门获取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依法有序开放公示系统企业信息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合法运用企业公示信息,促进社会共治。
各级工商部门开放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本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开放超出本辖区范围企业信息资源的,应当取得相应上级工商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使用公示系统开展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使用公示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等信息,并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等协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或经提请,将记于企业名下的不良信息交换至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为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信用约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当为社会各方广泛使用公示系统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保障
第十九条 工商总局负责中央本级公示系统建设工作。各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本辖区公示系统。
各省级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在本辖区公示系统的协同监管平台中增加功能模块或在规定的功能模块中增加相应功能。
第二十条 工商总局及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级公示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在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在辖区内政府部门及各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
第二十二条 工商总局及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中关于第三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立公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公示系统数据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开展数据质量监测、检查及考核,定期通报数据质量考核情况;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数据质量监测,问题数据追溯、校核、纠错、反馈等工作,对工商总局发现的公示系统中的问题数据,应当及时处理、更新。
第二十四条 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公示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发生异议的,由负责记于企业名下的工商部门协调相关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信息及时推送到公示系统。
其他信息的异议处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及标准,组织对省级工商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的考核工作。
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工商部门使用公示系统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公示系统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导致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公示系统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或者修改公示系统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托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应用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篇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办字[2004]第5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 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工商总局从2004年5月中旬起,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用1年时间对全国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为认真完成《实施方案》部署的整顿任务,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从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角度,增强开展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而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整顿的重要意义。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行为,规范车辆改装经营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是下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抓紧行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的统一部署,明确整顿工作的负责人,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会同当地交通、发改、公安、质检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统一行动步骤,增强整顿合力。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凡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均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车辆改装企业名单附后;凡不在此名单之列的汽车改装企业,均属非法经营范围。
(二)对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非法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经济户口、主动巡查、部门通报、鼓励举报等多种方法,摸清当地车辆改装行业底数,拓宽发现非法车辆改装行为的渠道,一经发现,都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证无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无证有照或有证无照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以实事求是为宗旨,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车辆改装企业,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会同当地交通、发改、公安、质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这些企业逐个进行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认定查处。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整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把整顿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以保障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将在下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非法车辆改装企业专项整顿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要把车辆改装企业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范围,进一步完善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对车辆改装企业要区分守法、轻微违法、严重违法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专项整顿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巩固专项整顿的成果。
篇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
大力加强工商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国家工商总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已于近日印发。
《规划》强调,“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工商信息化建设,是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工商部门掌握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是国家经济户籍信息,切实保障经济户籍信息数据库的完整准确、持续动态更新及共享是“十二五”工商信息化工作的重心。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工商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和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全方位集成化创新的战略举措。大力加强工商信息化建设,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于适应信息技术领域正在发生的重大变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的编制遵循延续性和一致性原则,体现了信息化建设目标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目标的一致。突出两个重点,即标准统一、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经济户籍数据库建设;业务覆盖全面,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联动的一体化市场主体监管系统建设。《规划》的编制还注重遵循全面、科学发展、前瞻性、可行性等原则。
《规划》共分5个部分,分别为前言,发展现状和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工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信息化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为重点,以促进工商行政管
理集成创新为动力,深化信息技术与工商业务的融合,加大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加快信息化“一体化”步伐。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工商、面向社会,整合资源、协同共享,注重创新、实用高效,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发展目标是,以一体系、一库、一平台、一体化、一站式的“五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金信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工商信息化“整合、融合、一体化”步伐,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整体效能。“五个一”工程的具体内容是:遵循一套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建成一个互联互通、安全高效的信息化基础环境,建立一个完整准确、开放共享的全国经济户籍数据库,建设一个资源共享、业务联动的“一体化”市场主体监管业务平台,构建一个具有“一站式、智能化”特征的公共服务系统。《规划》从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理顺信息化工作机制、提升工商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做好基层信息化建设、加强经费保障等方面对保障“十二五”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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