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版新安全生产法

关键词: 教学活动 学生 教学 知识

第一篇:14版新安全生产法

14.3.2公式法》教学反思

在数学教学过程中,知识的传授不应只是教师单纯地讲解与学生简单的模仿,而应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经历知识的形成与应用过程,从而使学生更好的理解知识的意义,掌握必要的技能,发展应用数学的意识,增强学好数学的愿望与信心。根据新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生的起点能力,本节课的具体目标有两个:一个是会用完全平方公式分解因式,一个是会综合运用提取公因式法、公式法分解因式。

在新课引入的过程中,我以“问题情境——建立数学模型——解释、应用与 拓展”的模式组织课堂教学。可以说,对新问题的引入,我是采取了由浅入深的方法,使学生对新知识不产生任何的畏惧感。接下来,通过例题的讲解、练习的巩固 让学生逐步掌握了运用完全平方进行因式分解。整堂课教下来我觉得自己做的比较好的几点是:

1、突显特点。这节课的重点是运用完全平方公式 分解因式,而完全平方式的判定是关键。所以我比较重视完全平方式特点分析,应用。尤其强调完全平方式标准模式的书写,这也是学生思维过程的暴露,有利于中 等及中等以下学生对新知识的掌握,提高学生解题的准确率,对提高那些拐脚的偏理科的数学尖子生的表达能力也有好处。对以后灵活掌握用配方法解一元二次方 程,求代数式最值等知识有正向迁移作用。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

2、课堂组织严密,无论是习题的设置还是语言的导入,努力做到了环环 相扣,逐步深入,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自主训练,我以先引导学生分析多项式特点,再让学生尝试分解因式的方式完成例题教学。对课本上的练习题放手让学生自 己完成,体现了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及时反馈,及时巩固教学方式。

3、及时归纳。根据学生认知特点,教学中我给予学生及时的多归纳,总结,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条理性和规律性,有利于学生的创新和发展。如完全平方式特

点形象概括(口诀记忆法,结构的对称美),因式分解步骤概括以及换元思想,配方法的提出

4.能够恰当的使用激励性语言,帮助学生树立自信,激励学生踊跃发言。课堂气氛活跃,真正做到了“人人参与,主动思考,积极发言,大胆展示”,的课堂效果。

5、重视动态生成。教学中我发现学生们思维很活跃,接受能力比较强,我对例题教学作了及时调整,由师生合作完成改为先引导学生观察、分析多项式特点,再让学生自主完成解题过程。

6、 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实践认知水平,努力为他们创造成功的条件。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类比、探索式教学,辅以讲练结合,师生互动,总而言之,努力营造出平等、 轻松、活泼的教学氛围。从新课标评价理念出发,抓住学生语言、思想等方面的亮点给予帮助、鼓励、提高学生学数学,用数学的信心。

在以后的教学中我会更多的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多发现学生在学习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因材施教,更好的提高课堂效率。

第二篇: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

第三篇: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二年级下册14.学习有方法第二课时

课 题 14学习有方法 设 计 者 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注意,在运用的过程中,结合自己的情况不断调整,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2.向榜样学习经验,与同学交流,达到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教学重点 1.学习中的好方法。

2.解应该找的适合自己的好方法。

教学用具 课件PPT 教学时间 第二课时 教学过程 教学活动 二次备课 激趣导入 探究新知 全课总结 上节课,我们总结的学习方法还有印象吗?我来考考大家,我来出提示,你来猜方法。

根据图片提示总结学习方法。

小结:总结出了这么多方法,这节课我们一起来试着寻找属于自己的好方法。

活动一;

榜样学习 导语:同学们,方法是一把打开成功大门的钥匙,方法是一位指引我们前进的老师。看!这是三年级同学在上课;

这是四年级同学的书法;

这是五年级同学办的手抄小报;

这是六年级同学赛场上拼搏的身影,他们在安阳市中小学运动会上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这是我们学校张老师的书法,唯有坚持最为重要。今天老师也请来了几位大哥哥大姐姐,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学习好方法吧。

1.介绍高年级的优秀同学,尤其是他们的成功之处。学习标兵”“计算标兵”“习作标兵” 2.高年级同学根据关键词介绍自己取得成绩的具体方法和诀窍。如:恒心、坚持、细心等。

3.同学们根据采访提示,自由采访,了解自己感兴趣的地方。

小结:同学们,通过今天的沟通,你们应该明白,他们这么优秀在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方法并持之以恒。

活动二;

你帮帮我 导语:大家了解了这么多的方法,但是有些同学还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困惑,比如,上课我总走神怎么办?写作业我总是拖拖拉拉怎么办?现在我们就把自己的问题写下来,放到小组信封里,待会儿大家一起来讨论。

1.老师可以提前准备好信封分给各小组。

2.学生写下自己在学习的时候所遇到的困惑。

3.写完后让学生把提出的学习问题装到相应的信封里。

4.从每个信封里边抽取一个问题,大家共同讨论。

小结:解决了这么多的问题,但是还有许多同学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老师建议共同制定小组活动计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好吗? 相信同学们课下一起按照活动方案互相监督、共同努力,一定会看到全新的自我!学习有方法,才会顶呱呱!期待你们找到属于自己的学习方法! 板 书 设 计 14.有方法 态度 信心 细心 教 学 反 思

第四篇:煤矿安全生产论文 (14)

牢固树立安全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安全生产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其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已经被人们越来越加重视。因此,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科学技术和社会和谐发展进步的要求和保证。

安全生产涉及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仅从煤矿生产的发展看,我们经历了人工开采,炮采,机采,直到现在的综采,这其中既体现了生产技术的进步,更体现了安全生产的进步。在旧社会煤矿主为了追求利润不顾矿工的死活,不仅在时间上,而且在劳动条件上从不考虑矿工的安全,他们视人的生命如草芥致使多少生命被剥夺,多少家庭和被破裂,到了天怒人怨的程度,大同煤矿的“(万人坑)”就是最好的证明。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较为重视,使煤矿工人的生活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工人当家作主,安全生产被提到了煤矿生产的第一位,“不安全,不生产”。煤炭产量较解放前成倍的增加,煤矿的安全条件得到了大的提高,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安全生产放到了前位。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发展紧密联系到了一起,“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是保证我们的产业顺利完成的法宝,是我们取得效益的前提。作为每一名煤矿工人,每一位领导者,时刻都应保持着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生产由于其特殊的作业环境,存在和产生着诸多的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端正态度,始终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侥幸的心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男人是家庭的顶梁柱,顶梁柱垮了,家庭就散了,细胞坏了,机体就会出问题。所以说: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存在决定意识。作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位领导者,每一位劳动者,必须正确面对煤矿生产环境特殊的事实:不能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仅限于经验,更不能只为追求产量而无视安全,违背客观规律,结果只能是给家庭带来不幸,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为此,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是我们抓好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证。首先要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生安全事故,最惨重的就是人的生命被剥夺,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同时,发生安全事故,还会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方法,使每一位领导者,劳动者都明白这一点,时刻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理念,要把它和自己的家庭,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社会的和谐进步联系起来。其次,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生产,要做到防微杜渐,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奖罚严格,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领导带头,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消灭事故于萌芽之中,要常抓不懈,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进行认真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汲取教训,对师傅责任人严厉处罚,直到追究到了责任。以尽效尤。再次,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采用先进技术,依靠科学技术做好安全生产。职工的技术提高了,安全意识增强了,才能够正确使用操作设备,才能及时准确排除各种设备故障,才能采取正确的,才能采取正确的预防应急措施,从而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我们家庭的幸福,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人,“世间一切万物中,人是最宝贵的”。我们只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重视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制,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我们的事业一定能顺利完成,社会一定会和谐发展进步。

第五篇:14食品安全

食 品 安 全 Foodsafety

食品安全 Food safety

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

展中心制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2000年12月美国公布了有机食品全国统一的新标准,日本在2001年4月公布了有机食品法(JAS法),欧洲国家使用欧盟统一标准ESS NO﹒2092/91及其修正方案和1804/99有机农业条例。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都是安全食品,安全是这三类食品突出的共性,它们从种植、收获、加工生产、贮存及运输过程中都采用了无污染的工艺技术,实行了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保证了食品的安全性。但是,他们又有不同点。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都是安全食品,安全是这三类食品突出的共性,它们从种植、收获、加工生产、贮存及运输过程中都采用了无污染的工艺技术,实行了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保证了食品的安全性。但是,他们又有不同点。

(一)标准不同

就有机食品而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认证机构,其标准不尽相同。

食品天地

41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准是由中国绿A级和AA

级。

A级的标准是参照CAC)的标准制定的,AA级IFOAM有机食品的基本原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无公害食品在我国是指产地环境、限时间的使用人工合成化学农药、

(二)标志不同

有机食品标志在不同国家和不同2001年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的成员拥有有机食品标志380

绿色食品的标志在我国是统一的,即上方是太阳,下方是叶片,意为保护。

无公害食品的标志在我国由于认色食品中心组织指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分为发达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是根据则,参照有关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标准,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的标准和规范。这类产品中允许限量、限品种、兽药、鱼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

认证机构是不同的。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有机食品标志,中国农业科学研究学院茶叶研究所亦制定了有机茶的标志。(多个也是唯一的,它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并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质量人证商标。中国绿色食品的标志由三个部分组成,中心是蓓蕾,正圆形,证机构不同而不同,山西、湖南黑龙江、天津、广东、江苏、湖北等省市先后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无公害农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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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其中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拥有的无公害食品标志已在国家工商局注册。

(三)级别不同

有机食品无级别之分,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事业仸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而且需要3年的过度期,过度期生产的产品为"转化期"产品。

绿色食品A级和AA级两个等次。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

求评价项目的综合污染指数不超过1,在生产加工

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的使用安全

的人工合成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食品添加剂。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项目的单项污染指数不得超过1,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仸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且产品需要3年的过度期。

无公害食品不分级,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限品种、限数量、限时间的安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

(四)认证机构不同

有机产品的认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迚行,有中绿华夏、南京国环、五岳华夏、杭州万泰等26家机构。另外亦有一些国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我国发展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如德国的BCS.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在我国惟一一家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该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的统一认证和最终批。

(五)认证方法不同

在我国,有机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的认证实行检察员制度,在认证方法上是以实地检查认证为主,检测认证为辅,有机食品的认证重点是农事操作的真实记录和生产资料购买及应用记录等。A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认证是以检查认证和检测认证并重的原则,同时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在环境技术条件的评价方法上,采用了调查评价与检测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无公害食品是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当前农产品污染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在2001年提出的新概念,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最终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无公害食品是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强调安全性,是最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是以大众化消费为主,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在强调安全周期,还强调优质营养,它有着特定的消费群体。 食品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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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Food safety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这是一类经常发生的疾病,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损害。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中毒。 容易被细菌污染的食物:肉、鱼、蛋、乳等及其制品,如烧、卤肉类,凉菜、剩余饭菜等。霉变食物中毒,如赤霉病麦、霉变甘蔗等中毒

(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

1、有毒动物组织中毒,如河豚、贝类及鱼类引起的组胺中毒等。

2、有毒植物中毒,如毒蘑菇,豆角,毒蕈、含氰甙植物及棉子油的游离棉酚等中毒。

(三)化学性食物中毒

重金属、亚硝酸盐及农药中毒等。被农药污染的蔬菜、水果,受有毒藻类污染的海产贝类等。

选择新鲜和安全的食品。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其感官性状,是否有腐败变质。尤其是对小食品,不要只看其花花绿绿的外表诱人,要查看其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QS号)等标识。不能买过期食品和没有厂名

厂址的产品。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追究。

3、食品在食用前要彻底清洁。生吃瓜果要洗净。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需加热的食物要加热彻底。如菜豆和豆浆含有皂甙等毒素,不彻底加热会引起中毒。

4、尽量不吃剩饭菜。

如需食用,应彻底加热。剩饭菜,剩的甜点心、牛奶等都是细菌的良好培养基,不彻底加热会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5、不吃霉变的粮食、甘蔗、花生米(粒上有霉点),其中的霉菌毒素会引起中毒。

6、警惕误食有毒有害物质引起中毒。装有消毒剂、杀虫剂或鼠药的容器用后一定要妥善处理,防止用来喝水或误用而引起中毒。

7、不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小摊贩处购买食物

8、饮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不喝生水或不洁净的水。最好是喝白开水。

9、提倡体育锻炼,增强机体免疫力,抵御细菌的侵袭。

只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认真学习

食品卫生知识,掌握一些预防方法,提高自我卫生意识,就能最大限度减少食物中毒的风险度,从而预防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的特点

1、中毒者在相近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相同的可疑中毒食物,未食用者不发生中毒,停止食用该食物后,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3、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4、所有中毒者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一般表现为急性胃肠炎症状,如腹痛、腹泻等。

预防食物中毒

针对年龄特点,同学们应该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会把致病菌从人体带到食物上去。比如说,手上沾有致病菌,再去拿食物,污染了的食物就会进入消化道,就会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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