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7篇)
篇1: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财资〔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11-09 【生效日期】2007-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资〔2007〕35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和《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办法》(财金〔2007〕6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我省组织开展的水稻、棉花、玉米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二条 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和承保的规模将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并统一列入2130123项“农林水事务―农业―农业生产保险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机构,市州、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为防止特大农业灾害和大范围疫病的发生,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调剂使用,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计提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
第六条 风险预备金计提办法:2007,省财政从保费补贴中按每头能繁母猪8元的标准提取;水稻、棉花和玉米按当年保费收入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为保费收入减去其应支付的赔款和必须的费用)的70%提取。以后计提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条 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实行滚动积累制。采取丰年积累,平年结转,大灾调剂。如果承担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当年农业保险(以保险项目范围为单位)的综合赔付率超过70%或承保地区出现大面积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申请动用风险预备金。风险预备金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风险预备金存放于省财政指定的银行,由承办农业保险的省分公司设立专户,由省财政与省分公司共同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收取农户保费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保险协议签订情况、投保农户、承保面积或数量、已拨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审批。省财政据此拨付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保险工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风险预备金的拨付程序。由承办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提出书面专项申请,经农业主管部门初审、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每年终了或单个农业保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局应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地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我厅。
风险预备金使用和节余情况由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于每个会计终了后或单个承保项目保险责任履行后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上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保险经营机构应于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投保农户(专业户以及企业数)、资金赔付及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并由各市州财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履行告知义务。凡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承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协调、核实和监督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省财政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和保险条款组织开展保险,不得任意改变,更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一经发
现,按违规处理。对违规使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对挪用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管理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除责令其纠正、限期归还资金并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的农业保险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风险预备金接受同级财政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农业保险实施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08〕20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自治区及区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的综合效应。各级农业、水利、气象、宣传、财政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五条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三低一广”,即: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
第六条自治区农业保险实行分级负责制,地州市、县(市)政府(行署)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工作。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推进。
第二章 保险范围及保费补贴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列入农业保险的险种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
第八条 保险责任原则上确定如下:种植业: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第九条 保障水平种植业: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自治区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养殖业: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第十条 在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确定的险种内,各级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率和保额。
第十一条 保费资金分担比例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养殖业: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奶牛: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财政不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县(市)政府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县(市)政府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的要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保险费率、补贴比例),以及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同时对上级财政部门做出书面承诺。认真筹措落实
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对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而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县(市)政府要向上级政府做出书面说明。自治区将从第二年开始,在三年时间内取消该县(市)农业保险业务,并在第二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中扣除应到未到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投保人自缴保费部分由各级农村信用社代收。各级农村信用社应与经办机构逐级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设立“农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足额缴纳保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 在农村信用社已经有贷款或拟申请贷款的贷款人均应参加农业保险。贷款人先投保再申请、先缴足保费再办理贷款。一次性缴足保费的,申请贷款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其中:棉花贷款利率下浮5%。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获得的保险赔款应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根据签订保单的额度,通过财政国库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账户,按以下程序审核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县(市)经办机构收取投保户应缴保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同时,县(市)财政向地州市财政申请地州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地州市财政在确认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将本级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同时,汇总本地区县(市)农业保险情况,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在审核确认各地州市、县(市)实际承保数量以及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在收到中央、自治区、地州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后,将资金从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足额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
第四章 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预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保费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保费补贴规模预算。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核定的当年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财政需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应及时拨付中央和自治区级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各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逐级编制决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建立业务台帐,做到业务手续完备、足额收缴保费、单据账额一致、台帐登录及时、入档资料完整,不得将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办。
第五章 经办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风险评估、条款设计、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的经营风险;
(五)熟悉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制定的农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保单上必须明确载明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州市财政、县(市)财政、投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承保、查勘、定损、赔付等办法和标准,对农业保险业务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解释。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指导,提供完整的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有关保险单据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各级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代理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对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可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企业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制定企业缴纳保费的方案、比例和程序,发挥企业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其中:管理费用控制在保费总额的10%-15%以内。此外,防灾防损费用按保费总额的2%计取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使用。经办机构应编制经营管理费使用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使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经营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应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应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六章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巨灾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经办机构进行的巨灾赔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经办机构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上述风险准备金必须实行 专户储存,由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农业保险发生巨灾,经办机构进行巨灾赔付时,应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上年一般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顺序进行赔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应建立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制度,并作为调整下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取消对该地州市、县(市)农业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自治区农业发展情况,调整或增减农业保险品种,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资金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本级农业保险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备案。
篇3: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情况
1. 项目点市场情况
南漳县属山区农业县, 全县辖10个乡镇、1个管理区 (清河) 。该县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南漳县支公司。2013年主要险种为水稻、森林、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保险, 其中:水稻面积32.97万亩, 主要分布在城关、九集、武镇、肖堰、东巩、巡检和清河管理区7个镇 (区) ;森林面积296.9万亩, 主要分布在肖堰、东巩、巡检、板桥、薛坪、长坪、李庙等7个山区乡镇;能繁母猪全县约9万头, 主要分布在武镇、九集和清河;“两属两户”21407户, 分布于全县各个镇 (区) , 侧重于山区乡镇。
由于该县受地理位置、气候状况和农业基础等多种因素影响, 每年自然灾害频繁, 据相关部门统计, 近三年仅自然灾害损失 (市场价) 就达7310万元, 其中水稻损失4350万元, 年均1436.7万元;能繁母猪损失2960万元, 年均986万元。由此可见, 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绩效评价很有必要。
2. 项目管理及完成情况
2013年全县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1285.08万元, 其中:农民自缴290.13万元、县级财政补贴74.48万元、省级财政补贴375万元、中央财政补贴545.47万元, 平均投保率为90.36%, 全年灾害总赔款639.8万元。
水稻保险保费总收入432.1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72.84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08.03万元、县级财政补贴资金43.21万元、农户自缴保费108.03万元。投保率93.6%, 灾害赔款377.06万元。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总收入468.2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234.13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40.48万元、农户自缴保费93.65万元。投保率85.76%, 灾害赔款259.36万元。
森林保险保费总收入365.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38.5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13.01万元、县级财政补贴资金25.49万元、农户自缴保费88.45万元。
“两属两户”农房保险保费总收入19.27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3.49万元、县级财政补贴资金5.78万元。投保率100%, 灾害赔款3.38万元。
(1) 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其一, 绩效目标细化明确。全县2013年市场履盖率平均达到90.59%, 市场成长率平均达到15.18%, 灾害损失平均补偿率为53.16% (森林受损情况正在办理中, 未含) 。存在的问题是能繁母猪保额按800元/头的标准执行, 故影响了灾害损失补偿率下降了5.72个百分点。
其二, 决策依据比较充分。项目决策符合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符合南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营销方案包含了责任范围, 保费负担比例、保额的确定、理赔方式等。在营销方法上, 充分发挥村组干部作用, 配合代收保费、查勘定损和理赔, 经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不足之处在项目实施前没有进行本年度的市场调查。
其三, 市场营销基本到位。标的物的选择与上级要求和市场需求基本相符;产品推销方案可行、宣传方式多样, 广告投入实在;售后服务基本能达到业务要求。
其四, 补贴资金按政策要求落实。资金申请中程序规范、合情合理;预算安排及时足额;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2) 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其一, 资金管理合规。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未发现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在资金拔付上及时足额;在资金管理上, 县乡两级财政责任明确, 制度完善。
其二, 经营管理比较到位。成立工作专班, 责任明确;设立6个管理网点, 网点率占54.5%, 能够满足业务需要;人员培训开展了3次, 但无培训计划和档案资料;财务核算和大灾基金在省公司, 但县级应有辅助台账;信息公开的内容完整, 资料齐全;业绩考核没有单独建立农险业绩考核制度, 协保人员缺乏工作激励机制。
(3) 项目完成情况分析。
其一, 计划完成数量。平均完成率达到90.59%, 其中除“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完成率达100%外, 其他几项完成率较低, 主要原因是:水稻面积因种植结构调整、往年水毁修复期未种而减少;能繁母猪计划数是动态的;森林保险今年刚开始试行, 正在落实中。
其二, 项目完成质量。在保险期间完成了签单, 没有“倒签单”现象;保单到村率达100%;凭证到户率达85%, 主要原因是村组干部垫付保费所致;赔款到卡率达到100%;查勘理赔的及时性没达到上级要求, 但符合各险种的赔付特点。
3. 项目效益情况
(1) 经济效益分析。
其一, 财政资金撬动效应。全县2013年农业保险四个标的物的风险保险金额为140653万元。财政投入保费补贴994.95万元, 撬动效应为141元。也就是说财政补贴1元钱, 可以化解141元的农民农业风险。
其二, 灾害补偿率。按项目单位现场定损情况计算, 2013年全县农业灾害补偿率为87.59%, (不含森林保险, 此项正在定损中) 。值得一提的是, 项目单位在执行能繁母猪补偿政策标准上还存在一些需要统一认识的问题, 如果严格按标准执行, 灾害补偿率将可达到96.47%。
其三, 直接收益率。2013年全县除森林保险正在办理外, 其他三个险种农民直接受益率为69.9%。与灾害补偿存在的是一个问题, 因能繁母猪赔付标准降低而影响了农民直接受益, 下降13.28个百分点, 没有完全体现财政投入后的受益效果。
(2) 社会效益分析。
其一, 需求增长率, 除水稻保险因种植结构调整等因素下降外, 其他均是增长的。
其二, 市场需求度达100%。
其三, 农民满意度达90%。不太满意的主要问题是水稻保额标准太低, 绝收按最高保额补偿只占损失成本价的40%, 按市场价计算只占12.8%。其次是能繁母猪的保额标准应按国家标准执行。“三农”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大, 农民满意度能达到90%, 已经不容易, 但就存在的不满意因素也应高度重视, 力求把好事做好。
(3) 政策效果分析。
其一, 推动了农业生产救灾模式的创新。一是显现了农民增收的稳定性, 缓解了农民靠天吃饭、多年致富、一灾返贫的现象;二是显现了政府救灾的主动性, 缓解了传统救灾模式的被动局面;三是显现了多方合作实施生产救灾的积极性, 缓解了过去农民有灾层层找政府, 基层政府救灾压力大的状况;四是显现了农业救灾行为的规范性, 缓解了过去农业救灾手段单一、救灾不及时、补偿不平衡, 措施不完善的问题。
其二, 推动了农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 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实现。专业化、大规模的生产方式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 能使农民尽快致富。但专业化程度越高、生产规模越大, 农业风险也会相应集中。如何降低或化解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抵御风险的后顾之忧, 只有推行农村农业保险, 用保费财政补贴政策扩大农村保险履盖面才能实现。如南漳县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2013年户平养殖近140头, 每户养殖成本在50万左右, 如遇灾情损失, 必将难以承受, 只有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才能增强农户扩大规模养殖的信心。由此可见, 农业保险政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助推器。
其三, 提高了农户和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就农业保险政策而言, 核心在于构建了由农户自愿参与, 政府引导并按比例提供保费补贴, 市场化运作, 部门协同推进的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政策的亮点在财政补贴资金撬动, 多方参与共同投入, 落脚点是直接受益于农户和农业生产。农业保障体系的形成并逐步加以完善, 政策效果会越来越受农民的欢迎。2013年全县农户自缴保费290万元, 占全县保费总额的22.56%, 虽然比例不算高, 但对一个山区县来说, 农民能拿出290万元参加保险, 应该是政策引导的作用。通过对农户的走访座谈, 农民感受很深, 自己每年缴纳少量保费, 能够换取较大的放心, 参与这样的保险是值得的。
(4) 功能实现情况分析。
就2013年项目运作情况分析, 其政策功能的设计是科学的。全县三个险种共收入保费919.56万元 (不含森林保险) , 合计赔付639.8万元。按财政部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 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 逐年滚存, 逐步建立应付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需提风险准备金229.89万元, 两项合计869.69万元, 还有49.87万元用于业务支出。今年全县灾情较大, 总算账经办机构收益不太理想, 但保险机构的特点不是单年算账, 其又是属全省统一核算, 调剂空间大, 该功能设计应该是科学的。就政府而言, 当年补贴投入保障了当年“三农”平安。同时, 又有相当可观的风险准备金, 应对巨灾风险, 其功能设计是放大了财政补贴资金的调控作用, 既有及时性, 又有长远性。
根据对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综合分析, 认为该项目政策性较强, 决策正确, 目标明确, 资金匹配科学合理, 保障及时, 项目单位组织健全, 有比较统一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理赔到位, 目标受益人基本满意,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功能实现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评价方式
一是南漳县财政局委托湖北大信正则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三名注册会计师组成绩效评价小组进行自评, 县财政局、经办保险机构配合完成。
二是评价小组按照省厅实施方案确定的指标体系, 逐条审核有关政策、计划、保费构成的有关保单凭证和申报表等资料;审核经办保险机构市场营销方案和财政部门监管等服务措施;到村组走访农户, 发放200份调查问卷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和农户满意度。
三是根据档案资料和调查走访情况对36个三级指标建立工作底稿并打分。
四是由评价小组、县财政局、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对照打分情况进行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功能实现分析, 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共识。
五是撰写自评报告。
三、评价依据
1. 有关政策
(1)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政办发[2008]8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2)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政办发[2011]10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关于<南漳县“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3)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鄂林改[2013]1号《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4) 湖北省财政厅鄂财金发[2013]35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2. 保险公司市场营销方案
(1) 财政补贴资金划拨方式。县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将已签订到户的法定保单及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凭证进行汇总, 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表”, 并附保单和缴费凭证, 由同级农业部门、畜牧部门、林业部门或民政部门审核后, 送同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受理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 对已签订保单的真实性、被保险人是否足额缴纳应承担保费、相关部门是否审核等情况进项检查。据实拨付应由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再由县财政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财政部门) 申报表”, 并附有“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表”、保险经办机构收取被保险人缴费的相关凭证和县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及预算文件, 于每年度结束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 据实向各地财政拨付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2) 理赔方式。成立有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查勘定损小组, 负责灾害事故查勘定损。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损失的具体核定、理算和赔付。承保和理赔情况张榜公示。
(3) 推销方式。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电台、报刊、走访等方式深入乡村广泛宣传, 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种粮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等带头参保, 组织和带动农户集中投保。
3. 其他与绩效评价相关的依据
《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3年农业保险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鄂财金发[2013]8号) ;《关于下达2013年县直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 (南财预函[2013]13号) 。
四、评价指标
(1) 项目决策满分30分, 实得28.5分。扣分主要指标是灾害损失补偿因执行标准不统一扣1分;售后服务理赔时间不明确扣0.5分。
(2) 项目管理满分30分, 实得29.5分。扣分主要指标是人员培训不能提供培训计划扣0.5分。
(3) 项目完成满分20分, 实得18.5分。扣分有两项, 一是计划完成率, 水稻面积与去年下降2.2万亩, 除部分种植结构调整等原因外, 也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村组干部有畏难情绪所致此项扣0.5分;二是凭证到户率不高扣0.5分。
(4) 项目效果满分20分、实得18.5分。扣分有三项, 一是因执行能繁母猪保额标准上有异议, 与政府和财政部门政策不符、导致在灾害补偿和直接收益率两个指标上影响了农民的利益, 因而各扣0.5分, 计1分;二是农民满意度扣0.5分。
根据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的项目分值, 本次绩效评价得分为95分。
五、存在问题
一是保费收入存在村组垫付现象。据反映垫付保费有两个原因:一是农户当家人出门打工, 拖延了交费时间;二是部分农户上年没有灾情, 没有得到补偿收益, 怕吃亏, 不愿意交。
二是能繁母猪保额标准执行与政府有关政策不符。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文件明确, 每头受灾能繁母猪保额应执行1000元补偿标准, 项目单位连续四年一直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理赔指导意见执行, 凡有残余价值的按每头800元理赔。2013年少赔付64.84万元, 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灾害补偿率和直接收益率。2010—2012年的执行情况已经上级审计, 要求今后严格执行理赔标准, 但2013年仍未纠正。
三是委托乡镇村组代收保费及协同定损理赔支付劳务费的问题。没有单独建立农险协办人员及协办机构的业绩激励制度, 部分村组收了劳务费, 代收保费效果不理想。
四是项目单位财务信息管理还需完善改进。如财务核算应在省统一核算的基础上, 建立经办单位辅助核算台账, 包括大灾基金的滚存余额和使用情况;还应建立农保业务报表, 已便政府和财政部门掌握“三农”保险的进展和效益。
六、相关建议
一是建议水稻保额标准的调查论证。目前全省执行200元/亩的标准与农民生产投入成本450-500元/亩的差距太大, 农民水稻受灾后, 只有保住成本, 才不致于农业减灾、农民返贫。据项目单位反映, 武汉市和湖南省目前执行的赔付标准是450元/亩, 这与财力有关, 仅供领导决策参与。
二是建议在理赔时间上进行调查论证, 按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险种特点, 明确经办单位的赔付兑现时间, 以便债效考核的依据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建议在能繁母猪理赔上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标准, 确保农民的利益落到实处。
四是建议加大保险宣传力度, 着力解决村组垫付保费的问题, 用好代收手续费的激励作用, 充分调动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总结好的典型, 利用村组会议进行教育。
五是建议建立完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财务核算信息报表和辅助台账制度, 县级公司不能单独核算, 但应有数据信息汇总, 以便今后及时掌握财政投入资金的运行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篇4: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六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第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安排给中央部门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各省份接到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第九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 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9〕70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492号)、《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9〕786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77号)同时废止。
篇5: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财金[2007]25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共同负担是指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农户以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只有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财政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主要作物连片种植区、农业保险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地方财政部门已提供补贴的农业大省,选择一些省份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四条 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积广、关系国计民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棉花。
试点省份可根据财力状况和当地农业政策导向,在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以外,自主选择其他农作物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第五条 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
试点省份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特点,选择其他自然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试点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 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试点省份应以此为基础,按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根据农户的支付能力,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试点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
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八条 试点省份要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业生产情况和农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农业保险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稳步扩大农业保险 的覆盖面,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试点省份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试点省份会同当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制定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具体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财政部备案。保单上应明确载明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农户以及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试点省份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本级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计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预算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安排下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以前拨付省本级承担的本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以前按上下达的预算指标拨付应承担的本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财政部根据本预算指标及已拨付资金情况,拨足应承担的本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执行中,如因承保面积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并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对上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计划,提前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年终据实结算。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须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结余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须将结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开展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由试点省份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至少两年以上;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农业保险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为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充分利用农技部门的专业力量,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试点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试点省份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第四章 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就上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开展情况向财政部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试点省份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投保率低于20%,财政部将视情况取消对该省份或该险种下的保费补贴试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酌情扣减下补贴比例,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对该省份的保费补贴试点。
篇6: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5〕11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
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
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篇7: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热带特色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业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
第四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其执行期限为2014—2018年。执行期限届满后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估,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予设立。第五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扶持。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基地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七条 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各市县政府新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IS09001、IS09002)、欧盟、国内食品安全许可质量安全(QS)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数量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奖励50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奖励25万元。
第九条 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产地/基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产品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原产地保护的动植物遗传资源、原种或新品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列入省级原产地保护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名牌农业企业建设。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更新或改造农产品生产线、生产基地或收购本地农产品进行加工的金融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3%,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农产品营销推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制作广告宣传片,在国家和省级主要媒体进行品牌农产品广告宣传的,给予宣传费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次奖励3万元,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次奖励1万元。利用淘宝海南馆等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或销售海南农产品的,按上线单位的数量和销售额给予奖励,其中每一个上线单位给予奖励2万元,同时对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办农产品网站,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品牌创建市县奖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各市县农业品牌年度创建的数量及质量排名情况,对前6名市县给予奖励,其中第1名50万元,第2、3名30万元,第4、5、6名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推进本市县农业品牌创建相关工作,具体用途由市县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得多项奖励的,可重复累加,但年度扶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发布申报指南。每年3月前,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品牌管理部门共同向全省公开发布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品牌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标准、金额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其他品牌管理部门按照分管范围,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按本规定对市县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拟扶持及奖励的项目。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立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财政扶持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扶持计划,将资金下达各相关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省、市县农业等有关部门,并由市县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当年资金不足的,可从下年度资金中调剂安排。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监督项目评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是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组织、实施等,包括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其他品牌管理部门(含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是参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参与市县申报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品牌扶持政策宣传、项目申报及实施监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财政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日常监管。各市县每年年末应向省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实施黑名单制度,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再受理其本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享受其他省级财政同类品牌创建方面的奖励。第二十五条 省农垦总局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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