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键词: 带队 调研组 负责同志 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用11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安监总危化〔2008〕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

江苏、天津两省(市)为深刻吸取2006年盐城“7.28”、津南“8.7”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化工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江苏省和天津市的做法,积极深化本地区、本单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1.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江苏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713家,实现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的总体目标的95.4%;各市政府初步确认的54个化工集中区域中,有23个已经通过江苏省环保厅的区域环评,其余的正在组织制定区域建设规划和进行区域环评。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

(一)成立整治工作机构

江苏省各级政府成立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江苏省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如下:

⒈领导小组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经贸委、环保厅和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中小企业局、法制办、总工会、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

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人任主任,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派出工作人员任成员,其中省经贸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二)建立整治工作机制

⒈整治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⒉整治工作总体要求。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

⒊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江苏省政府明确了各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责任,与13个省辖市政府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明确和分解了三年内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的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也逐级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

⒋整治工作方法。江苏省政府要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进行认真排查,综合治理。一是对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对现有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根据排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化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三是对排查的化工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鼓励化工企业搬迁、转产。

⒌建立整治工作制度。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保留、搬迁、转产和关闭的化工企业信息档案,一企一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公示公开制度,通过媒体公告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处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举报信访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

⒍监督工作办法。定期向人大和政协专题报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查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中工作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

⒎保障工作办法。江苏省各市、县政府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落实了经费。

⒏奖惩激励办法。部分市、县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对完成关闭化工企业目标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奖励;一些市政府将关闭后的化工企业使用土地指标、污染排放指标等留给县政府统筹使用;部分市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定级时下调一个奖励等级;一些市、县政府要求不得将规模以下小化工的产值纳入本市、县GDP和财政收入考核;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辖区内不得批准新项目,直至考核目标完成。

二、摸清底数,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江苏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对每个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逐条、逐项排查。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除了查清化工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外,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方面

⒈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

⒉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

⒊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变更审批手续;

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已制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⒑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⒒2006年以来化工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

⒓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⒔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

⒕2005年以来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他安全生产问题。

(三)环境保护方面

⒈是否通过环评审批;

⒉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

⒊化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

⒋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⒌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⒍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⒎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产品质量方面

⒈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

⒋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使用方面

⒈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

⒉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⒊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⒋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源消耗方面

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投资管理方面

⒈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⒉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

⒊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

⒋是否审批或核准了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企业登记方面

⒈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⒉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三、明确整治工作目标

江苏省政府确定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目标:一是淘汰和关闭各类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二是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进入化工集中区域。三是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四是重新确定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和标准,集中力量完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原则上每个市(县级)、县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域。

四、明确整顿关闭的标准

制定关闭化工企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或企业登记等方面,化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一)安全生产方面

⒈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⒉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⒊采取欺骗、瞒报、贿赂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⒋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⒌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⒍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环境保护方面

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⒊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治理期限3个月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⒋江苏省政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而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群众长期诉求解决居民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问题而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⒍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⒏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的;

⒑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产或增加产品的。

(三)产品质量方面

⒈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⒉从事气体充装的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

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⒋使用非法制造或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四)企业登记方面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五)其他方面

⒈太湖流域周边5公里范围内生产规模较小的;

⒉在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限期内未补办的;

⒊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

五、有配套的经济政策支持

(一)扶持措施

⒈化工企业因实施关闭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通过一次性补贴、土地拍卖、土地置换等经济政策予以适当补偿;

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设立了化工企业关闭补偿奖励奖金,对主动提出关闭、协议自动关闭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⒊转产非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通过税费返还、规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方式予以鼓励;

⒋搬迁的化工企业从财政贴息资金、排污费部分返还、优先土地供应、减少土地购置费用、综合规费减免、所得税返还等方面予以补贴;

⒌树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的榜样,大力宣传、推广正面典型经验。

(二)从业人员安置措施

⒈一些地方政府统筹安置关闭的化工企业职工;

⒉一些地方政府由财政拨专款用于搬迁的化工企业职工的补偿;

⒊部分地区在化工企业关闭标准中,将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关闭的标准之一,人员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以关闭不完全处理。

六、与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域建设相结合(一)化工集中区域确定措施

⒈制定了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

⒉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及土地、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等;

⒊对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域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须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二)搬迁措施

位于城市中心区内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到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予以关闭。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严格市场准入

(一)产业政策方面

⒈禁止建设淘汰类化工建设项目;

⒉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建设项目;

⒊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⒋不再批准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企业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⒌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由县(市、区)调整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

⒍对已经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安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评价后并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投资管理方面

⒈苏南、苏中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⒉苏北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三)能源消耗方面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年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准。

(四)安全生产方面

⒈未执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⒉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或者批准的,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五)环境保护方面

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1

2.严把设备采购关。必须选择、采购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应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5.安装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应保证其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不得存放可燃物,且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空气流畅,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应配备环境安全监测设备,有效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及标有空气压缩机用电等级、最高使用压力、最高限制温度、设备状况、润滑油闪点等内容的标识或警示。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及时有效清除积炭。要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要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应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要编制空气压缩机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温度表等仪器仪表精度超出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强制报废。对在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应立即停止使用。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空气压缩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空气压缩机安全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矿井,应责令

其停产整顿;对使用不具备安全保障空气压缩机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杨元元首先向富兰克一行表示欢迎, 并简要介绍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及我国安全生产现状。杨元元指出,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经过多年来的持续努力, 中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由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对于我们还是一项新的任务、基础还较薄弱, 存在问题还很多, 下一步要加强与3M公司等交流与合作, 借鉴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提高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杨元元强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支持3M公司与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合作, 愿意与3M公司在法规研究、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自身技术和专业优势, 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富兰克对杨元元的接见表示感谢, 对中国政府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 赞成杨元元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双方交流与合作的建议, 承诺3M公司将发挥自身优势在职业卫生防护、政府监管人员培训与交流和职业卫生许可的法规与标准等方面与总局开展更加全面务实的合作。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通知指出: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理论、推动工作创新,健全保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强化两个主体、落实治理责任,突出重点行业、深化整治攻坚,加快源头治本、解决深层问题,加快科技进步、提升保障能力,加强自身建设、务实监管基础,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到2010年实现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通知指出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八项重点任务是: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健全工作保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狠抓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深化瓦斯治理攻坚。巩固整顿关闭成果;

五、加强对重点高危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六、继续支持配合主管部门,抓住薄弱环节,深化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七、落实“科技兴安”,提高劳动者素质,解决安全生产深层问题,提升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煤调〔2009〕2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0月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拱桥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窒息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采煤窝点由当地村民蔡昌华等人非法采掘,独眼井开采,无任何通风设施,东风镇政府曾多次对该窝点进行填封,但蔡昌华等人擅自启封、非法生产。初步分析,这次事故是由于该非法采煤窝点无通风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在没有检查有害气体的情况下盲目入井造成窒息事故。

10月9日,辽宁省阜新市中兴煤矿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该矿属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该矿井9月30日停产放假,10月5日恢复正常生产。初步了解,事故发生在该矿一区西翼轨道下山距上部车场80米处,事故的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上述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四季度是煤炭生产旺季,也是煤矿重特大事故“易发期”,尤其是当前煤矿复工复产高峰期,煤矿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各地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要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工作要求,围绕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落实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以下简称打非)的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非法盗采、拒不执行停建、停产指令等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凡相关责任者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把打非与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依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的矿井实施关闭,并严格按标准关实、关死,同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已关闭取缔矿井的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突出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68号)精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严防节后生产安全事故反弹。对需要进行复产复工的煤矿,要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验收、有审批,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复工复产,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凡没有制定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做好恢复供电、通风、排水、设备运转等准备工作,没有落实瓦斯排放措施,都不得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但没有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不得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和未经安全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已经复产的煤矿,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对已经复工建设的煤矿,严禁赶进度、赶工期。

四、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整改。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9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中查出的重大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同时,要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推进。要根据今年以来煤矿技改、基建、整合矿井事故相对多发、较大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比例仍然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进一步推动瓦斯治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及时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组织生产和瞒报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研究制定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基础上治理了一大批隐患,促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但是,尾矿库各类小库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弱化,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全国有危库、险库、病库总数达4910座,重大安全隐患多,治理进展缓慢。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做好尾矿坝安全度汛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

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危险程度,逐库落实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协调力度,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深化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要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要限期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治理。要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对可能威胁企业、居民区安全的尾矿库要落实资金和配套措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做好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环保、水利、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尤其要强化对强台风和局部强降雨天气的监测预警,切实防范突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尾矿库灾害。要逐库制定尾矿库安全度汛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预案演练,确保快速有序应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篇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罂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的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罂粟籽油脂的包装和宣传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

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篇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成由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带队的12 个专题调研组,于2015 年10 月中旬至11 月上旬赴各地区,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谋划" 十三五" 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安全发展等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题调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负责同志结合各自分管工作,深入到18 个省( 区、市) 的50 多个市县、150 多家企业开展调研。有的负责同志跟随区县、乡镇安监人员实地参与安全检查执法全过程,或到社区网格长的办公室了解网格化管理中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或深入企业参加生产经营全过程,亲身体验、了解实情。通过调研,进一步掌握了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发掘了一批各地在完善责任体系、加强监管执法、推进治本攻坚、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等方面值得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也发现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还不完善; 地方政府依法治理水平不高,安全监管执法手段落后; 安全法规制度还不完善; 企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低下,安全基础薄弱; 市场机制、社会力量作用发挥不够; 煤矿安全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严峻考验等。2015 年11 月12 日,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调研情况汇报,要求充分运用好专题调研成果,宣传推广地方的典型经验做法,深入研究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从安全监管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查找漏洞和根源,提出具体对策措施,为制定安全生产" 十三五" 规划提供思想和实践来源,为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谋划安排明年重点工作提供指引,为抓治本、利长远提供参考。

篇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已经公布,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8月14日接受专访,详细解读,认为这一规定强化了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监管职能,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显示安全监管更加细化。

内设机构变化显示安全监管更加细化

经过这次机构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内设机构由9个增加到10个。其中,单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据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设置这个司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健全执法规章和标准,推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

此外,将原来安全监管一司、安全监管二司负责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划出,设立安全监督管理四司。

鉴于原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所承担的业务范围大、专业多,不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还有化工、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等职能。为此,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更名为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调整后,安全监管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即: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安全监督管理四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人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定”明确安全监管总局综合监管职能

“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开宗明义,首先明确了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内容。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是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总局的总职能。

具体包括: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这位负责人说:“2003年和2005年的‘三定规定。确定了我局综合监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以及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但内容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致使相关部门对综合监管的内涵理解不同,实施综合监管的履职难度较大,缺乏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

此次“三定”规定区别于其他部委的表述。明确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从而基本解决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管什么”的问题。

“三定”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究竟“怎么管”?实际涉及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权力、对象和手段。

“三定”明确指出,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重点行业和各地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通报;监督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企业基础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指导协调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地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告国务院。

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重点行业特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对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权力、对象和手段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提高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

篇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做好修法工作,现就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研工作的方式

(一)各省局围绕调研的主要内容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辖区内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法的建议。

(二)各省局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修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定位,如何进一步明确其与有关安全生产专门立法的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法律制度是否配套完整,现有制度需要进行哪些修改或完善,需要针对哪些重大问题设立新的法律制度。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强化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有哪些需要增减,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五)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职责如何明确,如何把握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

(六)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来解决。

(七)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建设。

(八)当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设置及其中介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如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九)如何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需要增加哪些执法措施和手段,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本地区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适宜在全国推广,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

请各省局于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篇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作者:* 日期:2010-12-13 页面功能【字体:放大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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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继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之后,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同时,这次职责调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尽快调整理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主动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汇报《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调整完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对尚未划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顺应形势,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到位。

要努力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独立设置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三、认真履职,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继续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和粉尘、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这次职能调整中新增加的职责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必须强化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制定发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二是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三是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

四是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发布《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对使用高毒物品用人单位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为开展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持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必须构建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对卫生部门已审批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继续发挥其作用。要巩固和扩大2008年启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建设”项目的成果,依托4个国家级和32个省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实验室,积极发挥其技术和装备等方面的优势,直接服务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依托科研和事业单位、与有条件的中介机构联合开发建设等有效途径,切实加强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配备先进齐全的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装备,充实业务精通的技术人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充分发挥职业健康协会的作用,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建立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逐步规范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归口管理。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控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三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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