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共9篇)
篇1: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
酒店管理公司合作流程
[第1步] 将项目资料,服务需求,场地图片及地理位置的地图以E-mail或邮递送至郑州鸿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2步] 符合基本要求的合作项目,郑州鸿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与业主协商,尽快安排实地考察。
[第3步] 郑州鸿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邀请前往现场考察,收集全面信息,进行各项消费水平、发展潜力的评估,双方以会议形式互相了解。
[第4步] 郑州鸿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投资及财务报告,在完成分析后,双方洽谈并签定“ 委托管理合同书”,并且进入合同。合同执行之日起,合作企业应交付一笔前期款。
[第5步] 郑州鸿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协助策划、设计、培训、监督工程进度 , 订货、宣传等开业筹备工作。
[第6步] 郑州鸿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管理专家和管理顾问集体策划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7步] 郑州鸿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执行管理团队人员现场实施各项方案,技术顾问监管方案的执行,共同完善。
[第8步] 项目顺利开业,平稳经营。
酒店管理合作要求
1.2.3.4.5.6.管理公司在与业主合作中,不采取带资管理、承包性经营的管理方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拥有必要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资源,资信可靠,无巨额债务和不良资产。酒店财产关系清晰,土地、房产使用合法。酒店应在省、市中心城市或著名旅游区,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有一定的客源市场或潜在的消费对象与群体。酒店客房数量应不少于60间/(套),星级标准为最低达到国家星级评定标准的三星级酒店标准。企业认同鸿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和管理标准,执行鸿基的酒店管理模式。
篇2: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
2013第三届北京高校英语社团对外合作洽谈会流程
时间:2013年10月26日(周六)14:00-17:35
13:30-14:00 与会人员进场签到
14:00-14:03 主持人宣布外洽会开始,主持人介绍与会嘉宾与企业代表
14:03-14:07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英语协会会长黄靖宇致欢迎词辞
14:07-14:12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团委书记吴庆老师致欢迎辞
14:12-14:16 北京英联理事长王伟安致开幕词
14:16-14:30 各参会企业代表依次简短发言
14:30-14:40 主持人宣布10分钟简短茶歇,全体参会人员集体合影,工作人员布置会场 14:40 主持人宣布自由洽谈换届正式开始,各企业代表在相对应展位就位。
14:40-17:00 企业代表与社团代表自由洽谈
(16:50 主持人宣布距离自由洽谈结束还有十分钟,未完成洽谈的与会代表可以先留下联系方式)17:00-17:10主持人宣布外洽会自由洽谈环节结束,各社团代表短暂休息十分钟,请于会各企业代表到指定区域进行会议成果统计(和多少社团达成长期合作意向,在多上企业项目上校企之间达成了合作意向,企业对外洽会有什么改进建议)
17:10-17:30第三届CFEB组委会主席吴玄总结本届外洽会成果
17:30-17:35北京英联秘书长刘张致闭幕词
篇3: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激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广大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可见国家很重视高校与外部机构的合作, 高校本身也应扛起责任, 在整合内部知识的同时加强与外部的合作。这样既有利于自身建设, 也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
目前大多数高校与外部机构, 比如企业之间的合作只局限于狭义的技术问题, 而不是在更广泛领域的合作。事实上, 这只是解决了技术问题, 业务能力没有得到更大的提升。
高校与外部机构之间应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 通过合作等各种形式实现双赢的共同目标。合作的过程就是知识整合发挥效用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采用流程管理使效用最大化。
二、高校知识与外部交流的流程管理建设
(一) 知识检索
知识检索是知识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1]。知识是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而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知识, 无疑需要一个好的知识检索系统, 否则将举步维艰。
高校应建立健全知识管理系统, 使内部各级成员都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知识, 并将这些知识内化, 利用知识进行创新, 应用到实践领域。
(二) 知识转移
1. 知识的转移有一个前提要求, 即知识的受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 否则其接受新的知识过程就会很长。
高校各级成员都应在已储备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学习, 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 还更要积极地投入到实践中去以增强业务能力。高校不仅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还要加强对科研方面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为整体提升高校以核心实力———软实力做出努力。同时, 外部机构也能提高技术水平, 增强业务能力。
2. 知识传递包括建立传统与非传统的知识传递方式, 以及正式与非正式的传递方式。
传统的知识传递方式有书籍、期刊、文档资料等, 这需要高校加强图书馆的馆藏建设。投入资金以增加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数量和其他形式的文献资料的数量, 及时储藏丰富的信息、知识, 为读者的阅读提供充足的资源, 从而为知识的传递打好基础。
非传统的知识传递方式如互联网等多媒体, 可以通过建立网络信息检索、书目查询和预约借阅的系统, 方便读者借阅, 也方便读者之间以及读者与图书馆之间的互动。在图书馆的管理方面, 可以采取开放式的管理, 及时了解并满足读者的需要。
正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有授课、会议等, 不仅要注重高校内部以及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 更要注重高校与外部机构的经验交流, 互通有无, 各取所长。高校可与外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为各机构提供他们所需的培训和考试。
非正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有论坛、校友会等, 可以使成员近距离交流, 这有助于在组织内产生非正式交流的社会氛围, 为构成创新的信息来源和创新扩散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高校应该定期请外部机构的专业人士来校交流, 还要使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多走出校园参加实践和考察。
3. 知识转移包括知识的发送与接收两个基本过程, 这两个过程由不同的参与者完成, 并通过中介连接起来[2]。
在高校与外部交流的过程中, 最重要的中介是口碑与信任, 而口碑与信任的载体是人。例如高校的毕业生, 毕业生的素质代表着一所高校的形象, 他们在社会中的表现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形象。此外, 用人单位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前景也是毕业生做出判断的非常重要的依据。
4. 知识转移的直接后果是增加了接受者的知识和人力资本, 使接受者提高工作绩效, 增加收益。
在高校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发一项新技术时, 高校与合作方都投入了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 其过程不一定会一帆风顺, 很可能会遇到艰难险阻。但是当新技术诞生的一刻, 高校与合作方都获得了成长, 不仅仅是双方工作人员取得了胜利果实, 而且还会为双方都带来经济收益。
(三) 知识共享
1. 知识共享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知识自由流动和使用。
知识共享是知识交流过程中的关键, 双方都渴望获得隐性知识。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是特别困难的。知识共享使知识资源得到整合, 最大程度地节约和降低成本。知识共享过程中, 知识间碰撞出火花又可以创造出新知识。[3]
高校和外部机构可以共同成立研发中心, 或者共同设立基金, 用来培养和扶持未来发展需要的人才和项目。高校借助外部机构锻炼培养科研开发能力, 外部机构利用高校的资源获得预期收益。这种合作不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合作, 而是长期的、全面的、互惠互利的合作。
2. 知识共享将个体的目标和价值观与组织目标和价值观相结合。
个人的知识价值需要通过知识共享, 让知识转化的价值在组织中得以实现。只有当个人的价值观与组织的价值观相一致时, 知识的共享程度才是最大的, 其发挥出的作用也是最大的, 就更容易为组织带来更多的价值, 同时更好地体现出个人的价值。因此完善的激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高校及外部机构的知识管理都需要将个人的目标和价值观与组织的目标和价值观相协调, 这时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必不可少。它可以激发更多的知识为组织所用, 既彰显了个人价值, 又源源不断地为组织创造价值。
三、总结
在高校与外部机构进行知识交流的过程中, 知识检索、知识转移和知识共享这3个流程都不可或缺, 每个流程的管理都有其重要作用, 并且都对知识的交流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知识交流的过程中, 每个流程都不能放松管理。这需要高校与外部机构合作, 完善知识交流过程中的流程管理。
参考文献
[1]赵红宇.基于知识管理的企业竞争情报共享平台模型[J].情报杂志, 2009 (2) .
[2]黄瑞华.向知识转移理论的前沿迈进——谈《知识的吸收与创造》的理论价值[J].经济与管理, 2008 (4) .
篇4: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
条例分为六章五十三条。条例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其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条例指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条例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篇5: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
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对外合作宣传片脚本巍巍泰山创造出最具活力的一片热土——在山东省鲁中的泰安市,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像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与孔子故里相邻曲阜的宁阳城区工业园。
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集科研开发、机械制造、国际贸易、职业培训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机制造重点龙头企业。被山东大学定为社会实践基地,并联合成立宁联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公司现有员工1300多人,其中: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20人。拥有数控激光切割机、数控水射流切割机床、数控砖塔冲床、工业焊接机器人等先进机械加工设备1000余台套,总资产2.6亿元。
主要产品有: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水稻、大豆割晒机;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等现代化农机产品,数控加工中心、数控铣床、数控车床等数控机械加工设备;同时生产收割机刀片、液压油缸等40多个系列4000多个品种的农业机械配件。科学严谨的检测工艺,系统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打造了高品质的产品。目前公司产品行销祖国大江南北,并出口
埃及、印度、孟加拉等40多个国家。有36种产品列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其中大豆收割机和收割机刀片的产销量居全国第一,宁联牌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宁联牌联合收获机被评为“山东省知名品牌”和“最有价值品牌”。在国内外农机市场上,“宁联”牌产品已经成为倍受推崇的知名品牌。
近年来,公司加大了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力度。企业技术中心被山东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被山东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省大豆收获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埃农业机械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并与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省农机技术推广站、山东省农机科研所等科研单位共同成立了“农业机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这些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公司产学研合作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如今,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80多项新技术获国家专利;15项科技成果获省级科技进步奖,承担2项国家火炬计划和3项星火计划。
今天的宁联已经凭借其诚信的企业形象、优质的产品形象、专业的团队形象,赢得同行及消费者的广泛认同!今天的宁联人,将继续传递企业的鸿鹄之志,逐鹿中原,力挫群雄,不断以卓越的品质、诚挚的服务、严谨的管理、规范的价格立足产业发展前沿,实现宁联“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促发展,以诚信树形象”的发展理念。
篇6: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 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
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不得干扰使馆、领馆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国外雇主不履行合同约定、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商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发挥自律作用。
第四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篇7:担保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流程
1、担保公司报送准入资料(见附件1);填写保尔金平台担保公司项目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只提交一次)
2、担保公司准备上线项目(1)企业借款项目
担保公司准备借款企业资料(见附件3);填写保尔金借款信息采集表,包括借款企业、借款项目情况(见附件4);
(2)个人借款项目
担保公司准备借款个人资料(见附件5);填写保尔金个人信息采集表(见附件6);
注:借款者需配合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平台账户注册以及银行卡绑定;
3、担保公司填写保尔金企业或个人借款项目上线流转单(见附件
7、附件8)为借款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函(见附件
9、附件10);
4、平台与借款者(企业或个人)签订保尔金服务合同,一式三份,平台两份,借款者一份(见附件
11、附件12);
5、借款者签订《还款承诺书》(见附件
13、附件14); 注:借款企业需签字盖公章;借款个人需签字按手印。
6、借款者按协议提前缴存平台服务费,平台开具发票;
7、借款项目审核录入,平台进行上线确认,最终发布标的。
8、定期审核借款者实际状况,确保借款者每月按时还息,到期能够准时偿付本金,保证平台每一上线标的顺利结标。
附件:
附件1:担保公司准入资料清单 附件2:担保公司项目信息采集表 附件3:借款企业提交资料清单
附件4:保尔金信息采集表(借款企业、借款项目)附件5:个人借款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6:保尔金信息采集表(个人借款)附件7:保尔金流转单(借款企业)附件8:保尔金流转单(个人借款)附件9:担保函(借款企业)附件10:担保函(个人借款)
附件11:保尔金服务合同(借款企业)附件12:保尔金服务合同(个人借款)附件13:还款承诺书(借款企业)附件14:还款承诺书(个人借款)
篇8: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
首先,用于风险管理体系的指标要有重要性,指标之间不能互相替代,且指标能反映主体行为活动。其次,该系统要定性、定量相结合。再次,指标要对风险现象的发生发展能敏感地反映出来。最后,指标要具有动态性,评价指标体系能反映主体行为变动。
2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思路
合同风险管理体系能反映业主承担的行为风险,且必须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主体行为风险事先向管理者发出警报,使业主的风险管理处于可靠、可控的状态。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评价指标选择过程:评价内容分析——内容要素精选——指标化内容要素——审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过程,如图1所示。
3建立某油田对外合作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
本文首先对某油田对外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实践进行了问卷调查,其次,构建了合同风险管理体系,该风险管理体系分为三个阶段:开始阶段、签约执行阶段、履行后阶段。
其中,开始阶段主要有4种风险:合同立项、合同选商、招标投标以及签订合同文本;签约执行阶段主要有6种风险:审查审批、签约、执行、控制、争议处理以及变更处理;合同履行后阶段主要有2种风险:归档和评价。
这12种风险的每一种都包含了一个或若干个风险点,而每个风险点又对应着一个或若干个风险事件。具体如下。
(1)合同立项阶段有2个风险点:合同立项投资与合同立项财务预算。其中,或存在支出类项目未纳入计划、预算未落实、投资计划未落实的情况。
(2)选商阶段有3个风险点:合同选商方式、选商调查与谈判策略与技巧。其中或存在暗箱操作、谈判策略与技巧差等情况。
(3)合同招标投标阶段有3个风险点:组织招标、实施招标与招标文件。其中或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或未按规定程序,或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要求不明确等。
(4)合同文本阶段有3个风险点:合同条款内容、法律用语与标准文本。其中或存在:内容不完整、前后内容矛盾、内容描述错误、法律用语不规范、条款不合理、条款不严密、条款不齐备、条款相互矛盾、条款不严密,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权责利不均,标准文本不适用、覆盖面不够的情况。
(5)审查审批有合同过程中有3个风险点:经济审查、专业技术审查、法律审查。其中或存在审查审批无标准程序或流于形式、审查不全面、审批标准不一致、审查审批效率低的情况。
(6)签约合同过程中有4个风险点:主体签约资格、分送合同、管理印章、合同备案。其中或存在: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或是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合同相对人资格资信不过关、合同相对方签约人没有代理权或越权代理、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签约、事后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有效授权、印章管理失误处罚不力的情况、合同被送到不相关的部门、合同被篡改、分送泄密、未按要求备案、备案未被批准等情况。
(7)执行合同阶段有3个风险点:执行过程、合同验收、合同结算。其中或存在:合同没有执行或没有及时执行、未约定执行顺序、合同执行中已发现对方资信状况出现危机可能影响我方债权实现未及时行使抗辩权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合同、对方不执行债务而放弃其到期债权、我方没有代位行使该债权、低价转让财产给我方造成损失、未收集执行证据、执行证据保管不力、未按合同支付价款的情况、未照规定验收。
(8)合同控制阶段有2个风险点:合同控制程序、控制方法。其中或存在:未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合同没有执行或没有及时执行而未及时处理、无控制程序和方法或控制程序方法不当、未偏差分析或偏差分析不当、未处理偏差或偏差处理不当、合同信息未及时转移到财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况。
(9)处理合同争议时有2个风险点:对合同争议的上报及处理以及与诉讼管辖相关的风险。其中或存在:未及时向领导报告合同争议、争议未得到授权批准来解决、未与对方协商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未及时防止争议的扩大发展、无诉讼管辖地点的约定或诉讼不在约定管辖地或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请求权等情况。
(10)合同主体的变更或转让有3个风险点:主体变更转让、程序变更转让、合同终止解除。其中或存在:未及时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变更行为未经双方同意、越权变更转让、原合同当事人和受让人对转让行为不一致、变更未经过相应程序、应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但未变更、变更转让行为违法或违规、未经合同解除程序终止合同、未办理解除合同登记手续等情况。
(11)合同归档阶段有3个风险点:合同档案保管、合同档案借阅、合同档案销毁。其中或存在:台账信息管理不当、无送交接以及分送记录、未定期对合同档案检查、保管人员泄密、无合同借阅程序或程序不当、无规定程序销毁、超范围销毁等情况。
(12)执行评价阶段有2个风险点:评价程序和方法、合同实施后评价。其中或存在:合同评价程序缺失、无合同评价操作手册或操作手册不合适、合同评价程序不规范、实施后评价不及时或评价不当等情况。
摘要:针对油田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由4个阶段12种风险项构成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并基于某油田对外合作项目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证实该指标体系符合客观,可行可用。
关键词: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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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对外合作管理流程
[关键词]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
Company's mountainous foreign investment audit and strengthe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management thinking
Huang jiao jiao suzhou auditing bureau foreign use his place
[abstract] salt management company's foreign investment in relation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leading role and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capital, salt management company foreign investment of the audit goal is not only the investment scale and the income increase and decrease, more should be the direction of investment, investment approval, between enterprise financial guarantee and lending, investment income and the subsidiary company contacts and interests, so as to attention, and on how to strengthen company's mountainous foreign investment supervi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points of thinking.
[key words] salt management company; Foreign investment; audit
国资经营公司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如何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家审计的重要使命。本文从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中对投资方向、投资管理 、投资效益等方面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一、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特点
国资经营公司是我国在经济改革调整中,经过产业布局和结构的不断优化而形成的,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产物,它既是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本经营的一个重要载体,既对上接受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的监管,也对下属国企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它是集投资、监管、经营于一体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是其运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方式之一,其特点:
1.具有双重目标,首先是政府目标,即必须承担起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引导产业发展等政府职责;其次是市场目标,即必须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
2.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按国有经济发挥不同的主导作用分类,可分为公共性作用、功能性作用及经营性作用。公共性作用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性公共服务的功能;功能性作用体现在为培育、引导、重组产业提供阶段性的资本供给与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经营性作用指在投资新兴产业、经营性产业和均势产业中的优势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3.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性投资和金融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非盈利性项目;股权性投资是指由国资经营公司出资成立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行为;金融性投资是指国资经营公司利用间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新股、委托贷款等行为。
二、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的关注点
综上所述,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关系到国有经济布局和调整、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审计目标不仅仅是投资规模和收益的增减,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关注点一:投资方向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方向关系着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是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是审计首要关注点。有迹象表明,目前国有资本有向房地产、餐饮业等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根据某地级市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审计调查,该市国资经营公司对公共性领域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2006年为 62%,2008年为58%,下降了4个百分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投资比重保持在19%左右,但其中对房地产业和餐饮业的投资剧增,房地产业投资总额2007及2008两年比2006年增加了3.8倍,餐饮业的投资增加了8倍,有明显向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通过对投资方向的审计,要及时发现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性偏差;揭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与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致性,关注国资经营公司在公共、民生、事业性及一般性竞争领域的投资规模变化趋势。在审计实践中,应将国资经营公司投资项目按行业正确归类,将数年的投资额进行比较,观察其中的变化,并与相关的国有经济调整布局及发展规划进行对比和分析,确定对外投资的方向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关注点二:投资审批
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了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国资经营公司的对外投资越过了这些批准或备案程序,使得对外投资业务脱离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加大了监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度。有些投资项目甚至只是少数领导人的决策并未经过集体或会议讨论。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出资近3000万元收购原五个自然人所拥有的股份,比原1100万元股权溢价了近2000万元,且其溢价的合理性争议较多。通过对投资审批事项的审计,可以督促国资经营公司按程序报批投资项目,规范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滥用和挥霍。
关注点三:企业间资金担保和拆借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过程也是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企业相关联的过程。关联企业间资金担保和拆借的问题很值得重视,其背后往往是利益的博弈,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本的流失和滋生腐败现象。2008年10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在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据了解,目前部分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因在资金担保和拆借的具体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对此并无相应的具体措施,国资经营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出借资金成为通常概念的企业行为,审计调查发现担保或有风险已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帐面并无反映,在审计中,应注意收集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资料,除了解担保和拆借资金的总量,还要对涉及企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跟综,了解资金担保和拆借的真实原因,分析担保和拆借资金是否超越企业本身的实际能力,尤其要关注长期未收回的借款,从而体现审计提前介入的理念,提示可能发生的隐患。
关注点四: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收益是衡量一个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标志,也是国有资本增值的体现,不仅能通过投资收益的大小判断投资项目的优劣,还能从中观察有无假借投资转移资金的问题。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投资收益的核算中往往隐藏着企业人为控制利润、转移利润的行为,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权益法或成本法正确反映投资收益,使投资收益失真,其原因有的是工作失误造成投资收益核算不正确,有的则是为了控制利润高低而人为调节。二是帐面反映的投资收益长期未收回,资金被其他企业长期无偿占用,造成国有资本的损失浪费。三是假借对外投资而转移资金,有些企业为了对方借贷资金的需要,或是为了新办企业验资的需要,随意将资金外投,有些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款,这些投资项目通常均反映出长期无收益或亏损的现象。在审计中要注意收集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逐项核实投资收益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关注那些长期挂帐的未收回的投资收益,对长期无收益和亏损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真正的原因,揭示存在的问题。
关注点五: 与下属子公司的往来及利益关系
近年来随着国资经营公司的不断扩张,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在不断增加,且子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又组成新的子公司,国有民营合资现象在不断加剧。在人事上,一人身兼多职现象普遍,有的既是母公司部门领导,又兼子公司法人,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资金链和人事关系网。而目前国资管理部门对国资经营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并未真正建立,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孙子公司违规违纪也并不鲜见。如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集团公司以预付工程款名义将资金通过多个子公司帐户打入股市,最终因亏损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加强对这些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成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审计中,一是应关注国资经营部门内部是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在投资、经营等方面的监督制度并有效执行;二是应从母公司的资金走向为出发点,延伸至子公司、孙子公司,搞清来龙去脉不留死角;三是要关注有否利用设立错综复杂的多元化投资结构的子公司,实现利益输送,侵吞国有资产。
三、加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监督的思考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如何提高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的质量,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索。我们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督:
1. 督促国有资本进一步发挥引导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针对目前有部分国资经营公司投资主业不清,方向不明确的情况,国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每个企业的特点和基础,分门别类的进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的功能性产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产业引导效应。在当今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更要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主导作用,带动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另外还可以尝试与外地国有资本进行强强联合,通过互相参股,或者组成大型集团,在水、电、气等领域可以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与外地国资进行合作。
2.对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有政府行为也有企业行为,对这两类投资的监管要区别对待。政府性投资主要是公益性项目,其目标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性,则这类投资主要是强化投资及建设程序的规范化,建设成本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而对经营性投资则要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可行性研究管理,投资能力评价,投资风险测评,投资比例审计主张要保持控股地位,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企业的掌控能力。国资的对外投资行为要实行集体会办制,应设置由国资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体专家论证制度,使经营性投资不失企业性行为的同时强化监管。
3.将国有控股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针对子公司对外投资占比的不断提高和频繁,为全面实施国资对外投资的监管,必须及时将这部分投资纳入管理,有些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实质是母公司为违避监管而进行的转移,如放松对这块阵地的监管,使必出现监管漏洞,使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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