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关键词: 杭州 防护用品 有限公司 劳保用品

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精选8篇)

篇1: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2007年10月11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18mm(包括编号)×12mm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27mm(包括编号)×18mm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39mm(包括编号)×26mm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69mm(包括编号)×46mm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其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标志的申请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费用。

安全标志的审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的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安全标志的管理

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1次审核。对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评审纪律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防冲击眼护具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杨文芬 陈倬为 邓保举

眼面部防护用品的分类

眼面部防护用品种类很多,依据防护部位和性能,分为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两种。

1.防护眼镜的作用和种类

防护眼镜是在眼镜架内装有各种护目镜片,防止不同有害物质伤害眼睛的眼部防护具,如防冲击、辐射、化学药品等防护眼镜。

种类:

防护眼镜按照外形结构分为普通型、带侧光板型、开放型和封闭型。

标记:防护眼镜的标记由防护种类、材料和其他(包括遮光号、波长、密度等)组成。分类及代号见表2所示。

表2 防护眼镜分类及代号

2.防护面罩的作用和种类 防护面罩是防止有害物质伤害眼面部(包括颈部)的护具,分为手持式、头戴式、全面罩、半面罩等多种形式。面罩分类、代号及其示意图见表3所示。

防冲击眼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是用来防止高速粒子对眼部的冲击伤害的,主要是大型切削、破碎、研磨、清砂、木工、建筑、开山、凿岩等各种机械加工行业的作业人员使用。防冲击眼护具包括防护眼镜、眼罩和面罩3类,常见的防冲击眼护具产品有以下5种。

1.有机玻璃眼镜(眼罩)这种眼护具透明度良好,质性坚韧,有弹性,耐低温,质量轻,耐冲击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0倍。但是,耐高温、耐磨性差。主要用于金属切削加工、金属磨光、锻压工件、粉碎金属或石块等作业场所。

2.CR-39眼镜(眼罩)这是一种强度性能较好的塑胶片,特点是质量轻、强度高、抗冲击性能好,耐磨性能仅次于玻璃。

3.钢双纱外网防护眼镜

这是用金属制成的圆形镜架,镜框分内外两层,内层配装圆形平光玻璃镜片,安装镜脚。外层配装钢丝经纬网纱,上缘与内层框架上缘以可控扣件连接,下缘设有钩卡,镜架两侧外缘至太阳穴处,内外镜架连接。佩戴时,双层镜框重叠,可防止正面和侧面飞溅物对眼睛的冲击伤害。钢丝纱网会降低能见度,在需要时可以把外层网框下缘的卡钩启开,向上推动90°与视线平行,其上缘可控扣件能稳定外框角度,控制下垂。这种防护镜适用于金属切削、碾碎物料的作业场所,但不宜在高温和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

4. 钢化玻璃眼镜

这是由普通玻璃经800℃~900℃高温加热以后,再进行急剧冷却处理,使其内部结构应力发生改变,提高抗冲击强度制成的眼镜。这种钢化玻璃片能承受较大的冲击,即使破裂也不产生碎片,其光学性能不发生任何改变。5. 其他材料制成的眼护具

有铝纱眼罩和用16目绿色铁丝纱网制成的眼罩和面罩,适用于建筑、开山筑路、凿岩、爆破等作业场所。防冲击眼护具的性能应符合GB5890-1986标准中的规定。具体要求见表4所示。

选择和使用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原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编写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并于2000年3月6日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该试行标准中关于眼面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描述得非常明确,使用单位应按照标准中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配备眼面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也可以按照其中的规定提出配备要求。

使用者在选择眼面部防护用品时,应注意选择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标志齐全、经检验合格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应检查其近期检验报告,并且要根据不同的防护目的选择不同的品种。

1.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正确地选择防冲击眼护具的级别,1级、2级防冲击眼镜分别用Gl、G2表示,同时,使用时还应注意检查产品的标识;

2.用前应检查防冲击眼护具的零部件是否灵活、可靠,依据炉窑护目镜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检查眼镜的表面质量。使用中发生冲击事故、镜片严重磨损、视物不清、表面出现裂纹等任何影响防护质量的问题时,应及时检查或更换;

3.应保持防护眼镜的清洁卫生,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害物接触,避免受压、受热、受潮及阳光照射,以免影响其防护性能。

篇2: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篇3: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承担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及日常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规章制度及审核程序的起草制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电子标识的授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控;组织与劳动防护有关的科学研究及新产品、新技术的转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是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 具体工作由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协调劳动防护行业与政府和用户之间的交流;开展劳动防护行业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帮助劳动防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拓市场,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个人防护装备及其材料和检测设备研究;开展科技决策咨询、成果鉴定、标准编审、组织学术活动等。

篇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浅谈

关键词:特种作业 培训 质量反馈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X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9(b)-0248-01

特种作业事故频发,是天灾还是人祸?我们分析了1510起特种作业伤亡事故,发现由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占67.6%,死亡人数占69.46%。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9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2009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80起,死亡315人,受伤402人,其中违规使用特别是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约占事故总起数的66%。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在总结了大量伤亡事故后提出了88∶10∶2理论,即在100起事故中,有88起是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有10起是人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综合造成的,只有2起是人难以预防的。

在统计数字和案例面前我们错愕,都说机器无情人有情,但是造成一起起血肉模糊的事故的罪魁祸首却正是我们自己。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才能够改变这一状况。

1 特种作业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仅仅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的岗位是高危岗位,因而对其有更高的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应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事特种作业时能谨慎操作,不麻痹大意;(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较多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3)特种作业人员应有较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较高工作的可靠率,避免失误;(4)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较强的应急能力,遇到异常情况时,能果断正确的采取应急措施,把事故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故的扩大。

这就表明特种作业人员有着超乎一般作业人员的要求。他们除了必须接受一般员工的安全教育外,还必须接受从事特种工种作业所要求的严格教育培训,因而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安全教育培训已是刻不容缓。

2 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现状

我国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使用的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考核更加规范,教育培训质量也得到不断的提高。但随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逐渐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安全培训流入形式。这在企业和培训机构中都有明显的表现。不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减少了授课时数;有的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由于条件所限,只进行了理论考试,没有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2)只重技能不重意识。现在很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只是专业技能知识的讲授,而不重视安全意识的培养。殊不知安全意识对安全工作亦是十分重要,国内外对特种作业工人安全胜任力的研究中均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为此,我们的安全培训要注重安全意识的教育,实现特种作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只有作业人员真正从思想上重视了安全,从能在工作中充分运用所学到的安全技能,才能真正实现“三不伤害”。

(3)培训形式单一。虽然现在很多培训机构也开始采用多媒体教学,但是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还是很单一,局限于教师的课堂讲授。这种培训方式的效果很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培训教师的个人能力。并且受训学员的文化层次和对所从事工作的理解程度参差不齐,统一的大课堂讲授难以实现培训的针对性。

3 特种作业培训质量反馈评价

3.1 质量反馈评价的意义

多年来我们的为培训而培训。培训方式和方法没有得到及时和持续的改进。所谓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主要指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通过对培训效果的反馈信息收集处理,对培训活动及其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衡量和科学判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的系统过程。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从本质上来讲,是对培训工作及其教学效果的价值判断。其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发挥着检验效果、诊断问题、引导方向的作用。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不仅是培训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更是新一轮质量更高的培训工作的开始。

3.2 质量反馈评价体系的构建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受训学员是培训教学的中心,是学习的主体,所以反馈质量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受训学员,评价的出发点建立在是否有利于学员的“学和用”上。特种作业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制定目标、过程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反馈改进。其中每個部分相对独立运作,又密切联系,相互通信、互相影响,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制定目标。培训目标是整个评价体系的基础。培训目标,既要考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又要考虑受训对象的接受能力,目标过高或过低都会对培训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并且该目标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应该根据反馈数据持续改进,逐步趋向理想。(2)过程管理。培训方式的选用、培训时间的控制,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通过对培训过程的管理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3)信息收集分析。收集整个培训过程中各方面的信息,例如受训对象对培训的反应、对培训学习过程和学习内容的评价,培训是否使受训人员的行为发生改变,生产过程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原因等。通过对有效信息的分析,准确了解活动各环节与预期效果的差距。(4)反馈改进。将信息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应环节,不断修正偏差,最终达到预定目标。反馈改进系统是链接整个体系的链条,其运转效果是该体系能否持续改进发挥作用的关键。

4 结语

特种作业人员事故频发,尤显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之重要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培训、考核等方方面面。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虽已逐步走上正轨,但却仍存在种种不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郭建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的构建[J].职业与教育,2010(2).

[2]李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浅谈[J].现代职业安全,2009(6).

[3]王绍铭.“经验之塔”前的思考[J].中国电化教育,2006(7).

[4]丁卫泽.教育技术现代化的内部动因[J].药学教育,2004(1).

篇5: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

7.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

8.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

3.把本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4.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二)审核:发证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审查人员不超过五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检查评审后报劳动部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部发证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核工作有监督权、复查权和否决权。

(三)发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证办公室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安全监定证》的发放

(一)《安全监定证》由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必须持有委托认可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产品批量检验的合格报告,方能领取《安全监定证》。

(三)《安全监定证》是跟踪产品质量的重要标记。其内容包括产品国标编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证部门编号

第四条 收费与使用

(一)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发证办公室交纳申请费,暂定每一系列产品申请费为400元。

(二)产品检验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由承担产品检验的单位收费,收入所得由检验单位支配使用。

(三)《安全监定证》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收费中的纯收入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站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只承担本地区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发放、转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否则一经查获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由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6: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L35301198843

【标题】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01/05

【实施日期】1988/01/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劳人护(1988)1号

【题注】

【正文】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3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

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

(一)头防护类;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

(三)眼、面防护类;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

(五)防护服装类;

(六)手、足防护类;

(七)防坠落类。

第三条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电话:4213431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见附件6。

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须按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五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条件后,方可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申请书及附件(见附表)一式五份报省、市劳动部门,同时抄报地方(省、市)经委及生产许可证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新建和转产企业可按以上程序随时提出申请

(二)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五份申请书及附件报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初审内容见附件1。

(三)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地方劳动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派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的抽样检验检测(按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四)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限期整顿,限期为三至六个月。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以及批准日期和有效期,标记和编号方法见附件4。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四年。

企业在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更换许可证。经重新检验评审合格后,决定其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重新颁发许可证。若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时,生产厂应按新标准执行,并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违者除吊销生产许可证外,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追究有关工厂和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对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查、复查不符合细则的要求,限期三至六个月整顿后,检验仍不合格者;

2.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3.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者;

4.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检验单位为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以及劳动人事部认可委托的其它检验单位。

第八条 申请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生产许可证费用(见附件5)。

第九条 本细则由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7: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十、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十五、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十六、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十七、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十八、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二十、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检验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二十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七、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十九、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及标识说明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

附件1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附件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

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四、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x 12mm(如图一所示)

2. 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x 18mm(如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x 26mm(如图三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篇8: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挂靠在安标中心的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 负责促进劳动防护行业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帮助劳动防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拓市场,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开展劳动防护行业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工作等。

目前国内劳防用品行业安全监管情况如何?本刊特采访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安标中心) 主任、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旭荣。

记者:目前我国劳防用品的安全监管情况整体情况如何?

刘旭荣:应该说现在监管比前些年要好一些, 现在各省级安监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在逐步重视, 对使用领域开始进行监管, 比如山东省今年查了几千家企业的劳防用品使用情况, 对有的企业的劳防用品配备提出了整改意见, 有的开出了罚单。

对劳防用品使用单位即使用领域的监督职能是在各级安全监管局, 安标中心针对的是生产领域。现在辽宁、河北、山西这些省都在逐步展开劳防用品使用领域的监督。这个监督主要是以安全标志为中心, 对配备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不是适合工种需要、是不是在正规渠道买的、是不是有安全标志这3个方面进行检查。对使用领域的监管目前可以说比我国任何一个时候都好。

另外监管不太均衡。有的省比较好, 东部的有辽宁、山东、山西、河北、上海等, 其他省反馈回来的信息较少。但有的省还是不太重视, 包括对使用领域监管不到位, 对劳防用品使用单位用的是不是安标产品查得不严, 所以这就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各个业务司对自己所管辖领域的劳防用品的配备有一个基本的要求, 能够出台一些文件, 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对劳防用品的使用领域进行监督。

但目前劳防用品监督这块工作始终跟不上。劳防用品的使用人是我们工业生产领域里的最底层的、工作最艰苦、最危险的弱势群体, 是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这些人使用, 触及不到我们管理层, 所以企业领导对劳防用品不重视, 这是很关键的原因。使用人完全听从企业主的, 配什么就用什么, 自己提不出要求来, 这也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没有强制性标准或法规, 只是在原则上来监管。这几年修改《安全生产法》, 我们也提出过意见, 要求把劳防用品监管写进去, 这样安全监管局可以通过这个法制定一套配套的部门规章, 提供法律依据。现在好多企业不知道配备什么劳防用品, 也不知道国家有什么法律。监管上没有法律依据, 有好多省就认为, 这个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 所以就放松监管工作。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好转以后, 人们的关注点不再是群死群伤的问题, 而是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劳防用品来解决的, 当然最关键的是通过工程的改造、劳动条件的改善来解决职业危害的问题, 但有些生产场所靠工程解决不了, 而且靠工程解决投资非常大, 有些企业不愿意投入这么多。所以呼吁将劳防用品监管写进《安全生产法》。只有将强制使用劳防用品写进法律, 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记者:对获得安标的劳防用品生产企业4年一次的审查都是针对哪些方面?

刘旭荣:现在安全标志的入门门槛不高, 只要工商注册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安标。获得安标的生产企业基本是属于个体户, 大的也是股份制, 小的是作坊, 基本都是私有, 夫妻店也好, 家庭作坊也好, 真正成规模生产的特别少。从2005年实行安全标志以来, 现在特种劳防企业领到安标的每年几乎在800家左右, 每年淘汰的有100家, 新增的有100家, 基本持平。

在4年一次的换证中我们主要对他们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 对他们的生产流程, 从进料到成品的整个过程进行评定。对换证企业或新增长的安标获得企业主要是从生产产品的全过程看能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这是我们监管的内容。

如果具备了生产能力, 还要看产品出来以后企业内部的检测能力, 因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具有功能性的, 不是平常穿戴的东西, 所以安标要求必须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有自检能力, 就是对功能的检验能力。所以第二步就是检查他们的检验能力, 企业要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做到心中有数, 比如生产的绝缘鞋是否绝缘, 得进行检验, 这个检验不是一批产品里抽样检验, 要一只一只地而不是一双一双地, 检验完后才能出厂。所以我们对他们的检验能力有要求, 应该配备什么样的检测设备, 检验人员应该受过什么培训, 都是有要求的。

生产企业自检结束以后要送到检测站, 由监测站中介机构对防护产品进行功能性检查。现在全国劳动防护领域有15家监测站, 分甲级机构和乙级机构, 甲级机构可以承担发证和换证检验, 乙级机构只能承担日常的委托检验、年检。每种产品都有它的标准, 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这是毫无疑问的。

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一个方面, 生产的产品是保护安全生产的, 自身的生产也要做到安全, 所以我们对企业的审核又增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记者:在这个4年一次的审查中, 一般存在哪些问题?

刘旭荣:首先是管理上的问题, 主要是给我们提供的文件跟他们的实际管理不一致。现在好多企业都做了ISO 9000认证, 包括小企业甚至作坊企业, 他们做的认证根本不是根据自身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现状做的, 而是按照模式套的。可能这个企业就十几个人, 但做出来两大厚本的生产制度, 在部门设置上生产、销售、检验、质量等非常齐全, 材料确实写得非常好, 但现场检查的时候发现所有部门都归集到一个人身上。我们不要只看做ISO 9000, 希望是如何实际管理的就如何写, 我们的安标要求是, 5个人的工厂就按照5个人去写, 500人的工厂就按照500人的管理制度去写。越大的企业, 他们的管理相对比较规范;越是作坊式的, 反而拿到安标后便非常不规范。下料、生产工艺、主次环节、生产控制点等什么记录都没有, 只凭自己的想象。生产企业还有一个问题就出现在售后服务上, 产品一旦卖出去, 是否合格就不再负责了。

另外就是原料的进厂。现在一些大的兵工厂进入到劳防用品生产领域, 他们的管理体系非常严谨, 但对客户不了解。比如生产特种服装的, 对特种服装的检验就看看布料的颜色、色牢度等面料的表面现象, 按照部队给军人做服装的方法对布料进行检验, 忽视了我们的布料应该是功能性检验, 我们对色牢度、表面光滑好看与否不太注重, 主要注重功能。所以我们在审核过程中还对这些企业进行培训, 给他们讲原料入口应该查什么。另外, 一些作坊式企业入口根本把不住, 比如市场上做防静电服的, 布料是防静电的就买, 谁家便宜买谁的, 对功能不重视。当然生产面料的企业也提供一个检测报告, 但这个检测报告可能作为面料厂一年或两年做的一个检验报告, 不是对每一批产品做检验, 这个报告可能一用就用好多年, 不是按批次的。所以好多企业现场评审通过了, 产品检验过不去。有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安标的时候会进一批好的东西, 买比较贵的, 但拿到安标以后, 真正进入市场的产品就跟申请证的时候不是一回事。所以我们正在研究下一步对在用产品如何进行检测, 看看获证企业是不是能保持产品的功能性, 供给用户的跟申请证时的是不是一致。如果这个不解决, 那么安标只是起到了入门作用, 但在入门以后的监督检查就有问题了。

第三是一些获得安标的企业也在生产假的东西, 客户需要什么质量的就生产什么质量的。比如安全帽, 我们在现场就发现过, 企业让我们看到的是符合标准的, 他们行话叫国标帽子和非标帽子, 国标帽子就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 在检查的时候看的, 或者大企业需要用的;非标帽子就分散在个体的钢铁厂、露天矿、建材生产企业等。现在这些假冒伪劣非标产品进入建筑行业比较多, 建筑和电力行业还没有纳入这个管理系统, 所以这两个领域假冒伪劣产品比较多, 没有门槛, 不是通过大的招标实现的, 招标时也不把安全标识作为强制条件。

记者:如果获得安标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安标资格会被取消吗?

刘旭荣:取消, 我们一旦发现将取消他们的安标证书, 这是安标中心最大的权力。我们对生产企业有监督检查的职能, 要求4年中必须去企业检查一趟, 如果查出来有不合格产品, 你本身知道是违法的再做违法的事, 那我们就取缔。再一个就是举报, 接到对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的举报, 我们便会去查。

这种现象很少。我们到现场查出必须撤销是根据几个否决项, 虽配备很多检验设备但根本不用, 只是为了应付检查, 这样的要撤;抽查到的产品如果检验不合格也要撤。撤后6个月可以重新申请安标。如果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弄虚作假, 查处后2年不能涉足该领域。

记者:对于经营劳防用品的单位是否接受监管?

刘旭荣:劳防用品经营单位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监管, 各省监管也不齐。比如辽宁省对经营领域成立了一个协会, 对经营单位有入门门槛, 首先看是不是有工商营业执照, 经营面积是多大, 还有销售额。在行业里也监督, 是不是卖假冒伪劣产品, 颁发会员证书。江苏省也是这样。经营单位如果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行业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但大部分地区没人管理, 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销售。

记者:目前国内一些外资企业产品占据着劳防用品市场的很大份额, 对于国内中小企业来说, 与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相比存在哪些差异?

刘旭荣:国内中小生产企业的竞争力是在价格上, 比进口产品便宜, 这是它的优势。劣势就是售后服务跟不上。另外, 国内企业劳防用品大部分生产企业科研力量跟不上, 很少有人去研究劳防用品应该怎么做, 做到什么程度更符合使用者的需求, 基本上是在模仿。这方面外资企业也在维护知识产权。国内仿造的比较多。市场出了一个新产品, 如果是个热销产品, 很快家家都能生产。本身劳防产品技术含量低, 模仿起来很容易, 谁都能模仿, 不投入科研。

现在有些国产的质量并不差, 并不次于进口产品, 价位很低, 但这里面鱼目混珠, 市场被伪劣产品扰乱了。为什么现在有很多国产好产品卖不上价, 因为一些企业愿意用进口产品而不愿用国产的。进口产品价位高但为什么要用呢?因为他们是真货, 质量有保证。国内企业的售后服务不到位, 宣传不到位, 没人去宣传。而进口产品在打入中国之前先宣传, 在广告方面投入很大的力量, 到企业免费培训, 培训完了就购买他们的产品, 国内企业没有这个意识, 资金没有那么雄厚, 不知道投入之后回报是多少, 所以没人投入。

记者:国内劳防用品生产企业以后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前景是怎么样的?

刘旭荣: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 这个行业要发展的话必须得强强联手, 而且都要维护这个市场的运行规则。现在国内企业发展得慢的原因就是都在打价格战, 而不是质量战。利润点很低, 劳防用品的利润点在3%〜8%。所以要强强联合, 投入到产品的更新换代中, 不光重视功能, 还要注重产品的舒适美观。比如防护鞋, 现在有的着手做一些中高档产品, 穿着比较轻便而且防臭防汗。像3M等这些大的五百强企业在国内都有大的实验室或研发基地, 国内企业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基地。

这个行业发展前景很广, 市场也很大。国内品牌能不能跟国外品牌竞争, 是个非常难的问题。政府对国内劳防用品生产企业没有投入, 没有科研。人工成本的增加, 原材料成本的增加, 加上行业内部打价格战, 所以好多企业都生存不下去, 即便产量不减, 但利润没有增长。我们也曾经尝试让国家对弱势产业提供一些优惠, 但好像还列不上, 认为劳防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另外在宣传上也不够, 没有宣传也没有政策。好像劳防用品这块被忽略了, 这个角落没人重视。我相信这个领域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现阶段还不行。

现在我们极力推动在用产品的检测, 这样不仅是生产企业的责任, 还有使用企业的责任, 进货渠道是怎样的等等可以进行追溯, 这不仅是在用产品检测的问题, 重要的是从管理角度找出问题来, 引起使用单位的重视。单纯的安监部门到企业去检查, 全国几百万家企业, 安全生产队伍能不能监管过来是个问题。

现在劳动者自己的防护意识也不够强, 缺乏知识, 需要国家进行宣传。这个行业必须到工人能站出来要自我保护了、自我防护意识提高了才能有改观。如果说只是政府让你减少危害, 自己认识不到是没用的。只有企业主对配备的劳防用品是否匹配、质量标准都明白了的情况下, 这个行业才能走入良性循环, 职业病也会减少。企业主必须给工人讲清楚每个岗位的危害, 在企业内部开展一些各岗位的培训。

我们现在想通过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实现这个设想, 对各个工种进行培训, 告诉工人职业危害是什么, 应该配备什么样的劳防用品, 但这需要企业主的同意。还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 纳入安全生产培训里面。

记者:劳防用品使用企业在购买时, 应该注意哪些原则?

刘旭荣:这个国家没有统一要求。按我们安标中心对使用企业的建议, 第一要看生产企业是不是正规的有安标资质的企业;第二看产品, 有安标资质不见得产品是合格的, 所以要提供最近的当年的检验报告。采购的时候起码要掌握这两点。

记者:针对企业主在采购劳防用品时只考虑价格不考虑质量的这种现象, 在未来如何改变他们这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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