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关键词: 有序 证券市场 监督管理 过程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通用8篇)

篇1: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 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

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加拿大的保险业由加拿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监管。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北美体系主要采用了风险资本方法(RBC),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偿付能力评估与监管方法。

近年来以风险资本思想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势,包括许多新兴亚洲地区和国际监管机构都已经试行RBC方法或开展相关研究。

二、欧盟体系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1979年3月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颁布了“欧洲指引”(European Directive),制定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其后,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等15个国家先后参照了“欧洲指引”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 管。欧洲各国以后制定的法规基本上依据这份欧洲指引。欧盟体系以英国最具代表性。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以及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The Insurance Companies Regulation 1994)的规定中。

三、澳大利亚体系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方法,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其中,偿付能力标准针对现有业务,属于静态评估;而资本充足性标准对未来业务予以假设,属于动态评估。这一方法本质上体现的是风险资本的思想,即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与负债等多方面的风险,并量化为各风险准备金进行线性加总得到最低的资本要求。

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财政部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Australia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作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当前的和未来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澳大利亚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的《保险法》以及1995年的《人寿保险法》。

通过学习研究国外的先进保险监管经验与方法,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针对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方式,才能让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中国保险,2008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2009 4 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2010陈迪红,潘竟成.保险公司动态财务分析初探[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 6叶明华.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监管的新方向[J].经济工作导刊,2009

保险学课程作业

题目: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班级:1123101班

学号:1112310103

姓名:刘泽宇

篇2: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及我国模式的构建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防止银行破产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所制订的专门制度.它最早建于上世纪 30年代的`美国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前在我国银行业日趋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经营风险日趋加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势在必行.本文在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

作 者:酒喜明 王宝舟 俞自由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51 刊 名:价值工程  ISTIC英文刊名:VALUE ENGINEERING 年,卷(期):2003 “”(4) 分类号:F8 关键词:存款   保险制度   模式  

篇3: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关键词:保险市场行为,保险法

一、保险市场行为及其监管的界定

对于保险市场行为的概念并无明确的解释, 因为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不仅仅存在于理论中, 关键是看监管政策的取向。在不同的监管政策环境下, 市场行为的内涵和范围都会有所差别。我国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界定, 是指保险公司围绕保险经营, 与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其他竞争主体等) 之间发生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销售、广告宣传和产品说明;核保核定价;保单签发;保单续保, 中止和终止;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进行理赔等给付行为;向投资者、市场和保单持有人进行信息的披露;投诉处理;以及与同业的竞争等。另外, 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中介机构和营销员在代理范围内的行为也被视为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中介机构不当的市场行为也将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 损害自身声誉, 甚至会影响市场参与者对其他企业的信心。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强调保险公司要在保险市场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入市场、进行市场竞争,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 要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为保险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不得将部分消费者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成本强加于其他消费者。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应当注重几个方面:意识要求在市场上居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规范其行为, 对出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予以倾斜保护;二是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 运用市场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三是防范保险欺诈。考虑制订反保险欺诈立法、保险公司建立反欺诈制度和强化监管机构的反欺诈功能。

二、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模式比较

各个国家对市场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的办法主要取决于其公共政策的目标以及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是风险向导的市场行为监管方法的起点。对于不同的公共政策目标、不同的风险界定以及风险评估和干预的不同实践, 风险导向的市场行为监管模式也有差异。

(一) 美国模式

在美国, 保险市场行为由州保险监管部门管理, 同时也负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对在多个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监管方式有:建立广泛的数据库, 提供高技术服务, 制订示范法以及协调监管政策。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建立了数据库系统, 包涵州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的投诉数据、检查跟踪系统、调查数据库和执行情况数据库, 检查和协调各州保险市场分析计划, 监督在全国具有影响的保险公司。许多州引入了保险市场行为年度报表作为市场行为的分析工具。对于违规行为, 建立投诉解决计划, 由各地保险监管机构同消费者、保险公司一道解决和处理。监督保险公司不遵守州立法的市场行为, 和公司一道纠正其违规问题。保险监管者拥有处理市场行为风险和违规行为的权利和执行机制, 有质询和检查的权力, 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法庭执行等。必要时还可能会取消公司的开业执照。

(二) 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依据公司和金融服务法律, 执行和监管投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年金和银行, 以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借贷者。具体负责金融体系中参与者的合规性、监管和执照,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确保市场的一提醒。同时还负责争议处理以及保险业务守则和保险业的协调。所以保险公司被要求遵守业务守则。

作为金融部门市场行为的监管者,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角色是通过推进一体化和透明度, 支持资信和信息良好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和效率。通过监管方法确保消费者获得足够和适当的信息, 以便做出购买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决定, 通过市场行为的监督来识别、防止误导和欺诈性行为。在机构层面, 对于风险的界定一般通过投诉和战略规划中识别的其他问题来界定, 很少通过市场行为界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责任由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共同承担。被批准的争议处理服务机构和委员会管理保险业务守则, 通过制裁保险公司来执行业务守则, 要求采取合规性审计、纠正性广告及公开批评。委员会利用监管工具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 对违规行为进行政法, 使之从事合适的市场行为。

(三) 欧盟模式

在完全执行欧盟指令的情况下, 每一个欧盟成员国可以自由监管保险市场行为。大多数欧盟国家实行严格监管, 重点不仅放在审慎监管问题上, 而且对于保单条件、价格等市场行为进行细致的监督。欧盟对于行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向欧盟居民提供最广泛的保险产品, 同时保证其获得保险交易的法律和财务保障。每个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会单独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 监管那些别的成员国在本国设立保险公司。母国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利, 保险公司在东道国有不合规的行为时, 母国的监管者负责合规监督和执行。

(四)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强化和评价

《保险法》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明确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加重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强化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拒绝检查行为, 保险法规定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首先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监管机构自身建设逐步加强。其次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不断丰富。再次, 还建立了从监管谈话、警告、罚款、限制业务乏味到取消资格登记逐级递进的处罚体系。但是, 监管工作的部分缓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比如统一监管尺度, 加强预防性监管和持续性监管, 提高监管人员的经验和专业化水平等。

篇4: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关键词】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农业保险发展;借鉴启示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分散和转移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和实验过60多个农业险种,基本上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方方面面,但也暴露出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自然灾害频发,但农户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我国的自然灾害比较严重,农民却受“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影响,自担风险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政府巨灾风险补助实施手段简单划一,导致农民认为投保与否并不重要,遇到灾害后都会得到政府的救济,并且投保所得到的赔款不一定比政府的救济金多,反而使自己损失了保险费,得不偿失。

二是政府大力推行,市场却出现供需双冷。在面对农业受灾特别是巨灾时,政府及社会群众振灾救民,反应迅速。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力度上,这种迅速及时的救助行为,往往大于保险经营者的赔付。这就使农民误认为投保、交保险费是多余的,效果还不尽如意,因此缺少积极性。从被保险人的收入上看,现在,普通的非农收入高于农业收入,农民的生活不再只依靠农业,因此对农业保险也失去了兴趣。再者,农民参加了农业保险,一但发生灾害时,在理赔的时候往往存在争议,理赔手续繁琐,这都成为农民不愿参加保险的原因。

二、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1.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经营主体多元化,法律保障完善,政府予以大力支持,农民自愿投保。以美国为例,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以国家为主导,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三部法律支持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有经营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代理人共同参与经营,政府不仅免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赋税,并对其经营管理费用提供1/4左右的业务补贴。

2.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由基层农业共济联合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联合会、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一个严密的机构体系,对关乎民生的作物和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和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不论参加强制性保险或自愿保险的农户,都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政府接受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一旦发生灾害,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赔款,保证了保险体系的稳定经营。

3.公助民办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农业保险体系由制定农业保险经营方针和提供再保险的中央保险公司、开展独立经营活动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基层互助保险社三个层次组成。在《农业互助保险法》中明确地界定了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巨灾风险,一般风险由互助保险社承担。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除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和寿险。农户自愿投保。政府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负担,实施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农业风险基金,最终承担农业再保险。

4.政府重点选择扶持模式。以泰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政府参与或联合共保,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标的主要是本国的主要农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保险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政府要求所有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所获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

三、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通过对上述国外农业保险情况的分析,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受到以下启示

1.国家应该制订完善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让保险的经营者和被保险人在处理农业保险事务时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2.政府应该承担起支配和导向的作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管理体系,以达化解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有经济学家指出:“政府的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经营者不再以农业保险赢利为目的,取而代之的是收支平衡。例如,积极发挥政府的决策作用,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以应对农业灾害。同时对基础农作物进行强制保险,组织各级政府对参保农户适度差异化补贴,即对不同的品种、不同的区域进行的补贴,也可对不同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率不同提供不同的保费补贴,以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首先,保险的经营者应该大力宣传,提高农户的认同度,自愿投保。其次,虽然现在已有60多个农险险种,但在灵活性上还不够,经营者应该提供更加丰富的多种组合险种,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吸引农民参保。再次,保险经营者应该改变目前繁烦的理赔手续,引入更加客观、科学先进的技术进行实地勘查,高效、简便、快捷地理赔,让农民实实在在地体验到参保的无忧,积极自愿投保。最后,目前我国大多数农险经营者都是销售以成本为基础的产量保险,不能有效地解决投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指数保险产品在避免逆向选择、降低经营成本、迅速理赔等方面具备较好的优势,具备技术条件的经营者应该积极全用推广。

参考文献:

[1]施红.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回顾[J].保险研究,2008(4):91—94.

[2]田野,胡迁,马明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及对中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5(10):119—122.

[3]刘从军,马丽华,宋雅楠.日本农业保险模式及其在中国的实现条件[J].日本问题研究,2006(1):33—36.

篇5:国外医疗保险的四种典型模式

发表时间:2004-8-5 10:41:13 点击 94 次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已日趋成熟与规范。目前,世界上医疗保险主要有四种典型模式

全民保险模式:加拿大

该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直接管理医疗保险事业。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

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具体做法:1)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管理。即各省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拨款和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省和地区政府独立组织、运营省内医疗保险计划。2)保险内容上覆盖所有必需医疗服务,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公众免费享受所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3)鼓励发展覆盖非保险项目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凡非政府保险项目均可由雇主自由投资,其所属雇员均可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这种面向全民的医疗保险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国家的介入。由于政府是最大的雇主及服务买家,所以,从理论上讲在控制成本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但从实际上看,这种模式面临着沉重的财政支出、服务的短缺、公共医院的官僚主义作风、医生缺乏成本意识导致的严重浪费等问题。1991年,加拿大卫生费用占GDP的10.1%,列世界第二位。卫生资源浪费、医疗费用无限度增长长期困扰着加拿大政府。

社会保险模式: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目前,世界上有上百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是:1)保险金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而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因此,无论收入多少都得到治疗。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劳动者、企业主、国家一起筹集保险金,体现了企业向家庭、资本家向工人的所得转移。3)在保险金的使用上,是由发病率低向发病率高的地区的所得转移。4)对于月收入低于610马克的工人,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金大部分由劳动部门负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以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

德国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是以区域和行业划分为7类组织,各医疗保险组织由职工和雇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委员会实行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基金,因而其浪费、滥用现象较少。但这种医疗保险模式也有很大的局限,即它不能控制外在经济环境,尤其是缺乏弹性的医疗市场。一旦外在经济环境不能保持稳定的状态,医疗通贷膨胀是不可避免的。

商业保险模式:美国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买低档的,适合参保方的多层次需求。

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制度,其优点是受保人会获得高质量、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但这种制度往往拒绝接受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较差,一方面会造成其总医疗费用的失控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是世界最高的,但另一方面仍有3000万人得不到任何医疗保障。

储蓄保险模式:新加坡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把个人消费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保健基金。2)它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分担部分费用,国家设立中央公积金,这部分的缴交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18.5%和22.5%。同时,雇员的保健储蓄金再由雇主和雇员分摊。3)实施保健双全计划,即大病计划。它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4)实施保健基金计划,政府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扶助贫困国民的保健费用的支付。

篇6: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分析及借鉴

作者: 时间:2010-07-10 浏览次数:2413 次

摘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日本、泰国、巴西和墨西哥在农村医疗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上述四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内容、特点进行了系统介绍,从而提出了我国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时值得借鉴的几点建议。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而我国,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70年代的90%降至80年代的不足5%。尽管国家从90年代以来提出了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的任务,并且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均没有奏效。对于如何解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一个探讨和探索的阶段。而通过研究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领域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无疑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一)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日本农民可享受的医疗保险主要指的是“国民健康保险”,该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和保险费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保险费根据每个被保险人的标准年收入的百分比交纳,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少交纳。日本农村医疗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给付的主要是医疗费用,它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及特定诊疗费的70%、高额诊疗费、助产费、丧葬费、育儿补助等。

2、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1)法制健全。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在其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有相应的法律制约,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2)管理层次清晰。日本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确,层次清晰,各机构配合默契,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运行有序。(3)监督机构健全。为能够及时纠正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的偏差,避免失控,由代表各自不同方面利益人员组成的监督审查机构被赋予了绝对独立的职权,受法律保护,避免出现监督过程的利益偏向。(4)农村医疗保险和针对雇员的健康保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且具有排他性。二者不仅保险收入构成不同,而且保险费在他们的财源中所占的比重也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比重较大。

(二)泰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泰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实行健康卡制度。对贫困农民,由政府出资发给免费健康卡,对一般农民,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个人缴费500铢,政府补助500铢,由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健康卡,全家都可凭卡免费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超过5人者需再购一卡,50岁以上老人和12岁以下儿童享受免费医疗。为推动健康卡的发行,政府规定只有当全村35%以上家庭参加时,政府才给予补贴。健康卡所筹资金由省管理委员会统筹,90%用于支付医疗保健费用,10%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健康卡可用于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免疫。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健康中心或社区医疗就诊,当健康中心或社区医院认为需要转诊时,可转往省医院或地区医院,直至中央级医院就诊。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公立医院就诊,除了规定的自费项目以外,可就诊8次,每次有最高限额,由就诊单位向省管理委员会结算。如到私立医院就诊,门诊费用自理,住院费用在年限额内按月均3000铢补助。为了配合健康卡制度的实施,泰国政府承担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政府投资兴建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提供大部分维持费用以及必须的扩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开展预防工作的业务经费,其余部分由政府组织村民集资解决。在管理方面,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卫生中心管理,其基本职能是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乡的预防保健工作。乡村卫生中心主任是政府官员,代表政府负责全乡群众的健康工作。

2、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泰国最基本的卫生健康保障除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外,是用消费余额限制所得到的医疗保障,在操作上方便易行,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医疗卫生费用的控制。泰国农村实行的健康卡制度,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一个区域的资金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及医疗保健集于一身,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医疗和预防保健,对于保障基层百姓的身体健康有很好的作用。

(三)巴西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巴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实行同样的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费用是以税收附加的形式交纳保险金,再加国家财政适当补贴,国家税收和财政补助约占保险基金总额的22%。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采取集中收缴、分散包干的办法,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和财政筹集,根据各州和地区接诊人次上报的实际需要,经审查和综合平衡,将经费下拨到州,各州再根据预算,经州长批准,下拨经费。巴西的医疗保险事业统一由社会福利部管理,下设国家医疗保险协会,由该协会自办保险医疗机构。保险医院分为高、中、初三个层次,除自办保险医疗机构外,还有一些合同私人医院和医生。居民患病后,必须首先在当地初级医疗机构就诊,经初级医疗医生同意,才能转到中级或高级医疗机构诊治。患者随意找医院或医生就医时,一切费用自理。

2、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全国城乡居民实行无差别的全民医疗保险,不论贫富都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力,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发展速度快,待遇水平较高。

(四)墨西哥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墨西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工人及其家属参加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对农民的免费医疗救济,也由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管理。该协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它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协会主任由总统任命,协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制订经费预算和项目计划及审核执行情况,协会还逐级设立相应的组织,具体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政策。因为农业工人属雇员,经济收入有保障,所以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及支付方式上和产业工人一样。保险基金来自雇主和雇员交纳的资金和政府的少量补贴。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所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设备更新,所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及投保者的医药费用。对于农村贫困居民的医疗服务由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的农村事务部总协调员负责管理,由政府和协会签订协议,利用协会的人力和物力为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农民提供免费医疗救济,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农业工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由保险协会下属的医院提供,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协会下设医疗机构为保险协会的参加者提供免费医疗。这些医疗机构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诊所;二级为综合医院;三级为医疗中心,是最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对协会成员的医疗实行划区逐级转诊的办法,大部分病人都能在门诊得到医疗。贫困农民则到由政府开办的医院就医,也可到政府与协会签定合同的诊所和医院医治。

2、墨西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各级政府参与,医疗保险组织开办医院,医疗保险的覆盖人数较多。将农业工人和产业工人作为雇员在医疗保险上划为一个系统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同时对于偏僻地区的贫困农民政府还给予免费医疗救济。

二、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借鉴

从以上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来看,尽管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各有各的特点,但归纳起来还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所借鉴。(一)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上述国家无不如此。而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要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解决认识上的不同,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这与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各有各的特点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对于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直至结合。对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发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三)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过程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述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这就要求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从上至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办公室和人员,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应定期向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督查、审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使农民放心,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四)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随着我国集体经济的解体,不少地方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也随之解体,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一些农村缺医少药状况相当严重,再加上国家与集体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在本来不足的情况下又明显减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已日趋尖锐。而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国外来看,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这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出资兴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等。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快农村卫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篇7:国外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分析

1.美国家庭医生培养模式

在美国,全科医生又称“家庭医生”,是一个家庭或一个团体的健康维护者,能提供健康咨询、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等长期服务,并对慢性病人和康复期病人进行主动追踪观察,能处理病人85%-90%的健康问题。

1.1 全科医生的工作程序

美国全科医生占全国医生总数的60%,卫生业务量占一半以上。一个全科医生一般签约3000个左右社区成员,签约成员和全科医生的关系密切,成员有任何疾病一般都会首先咨询自己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对签约成员全程服务,如有必要,可以邀请专科医生会诊,但最后如何诊治则由全科医生而非专科医生决定。

1.2 全科医生的培养

美国的医学专业学生,必定具有本科学位,医学院教育没有专业方向,再经过四年学习,毕业后获得医学博士学位。毕业后要经过一年的实习医生培训才能参加行医资格考试。后再进行至少两年各科室培训实习,才能参加全科医生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加起来,美国全科医生培养,从上大学算起,至少需要11年。

1.3 全科医生的再教育

美国每年都要对全科医生进行深入的专科训练,以提高全科医生的整体素质。训练项目主要是提高操作技能和丰富专业知识,使全科医生可以在社区治疗更多的疾病,减少转诊。为了鼓励新医师加入到全科医生队伍,美国对全科医生的经济收入和福利也在逐年提高。

2.英国全科医生培养模式

2.1 全科医生的概况

目前,英国共有4万多名全科医生,平均每名全科医生服务1600个居民。全科医生是国家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初级医疗保健、健康促进、健康宣传、慢性病管理、免疫、麻醉等,其服务的范围要大于美国。

2.2 全科医生的培养

在英国,要成为全科医生,至少需要经过9年的医学教育培训。首先要经过至少5年医学院校的学习,毕业后经过一年临床实践就可以向英国医学会申请注册成为医生,注册医生中大约有48%最终成为全科医生,注册医生至少还需经过3年临床培训,一部分时间在医院临床实践,另一部分在有教学经验的高年资全科医生诊所学习,最后要通过皇家全科医生学院考试。澳大利亚全科医生培养模式

3.1 全科医生的现状

澳大利亚的全科医生是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力军。澳大利亚每10万人口现有105名医生,其中全科医生就占70名,截止1997年,澳大利亚全科医生占医生总数的43.6%。他们作为私人医生存在,通常以小组的形式开展工作,也有被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而单独开业的全科医生较少。全科医生是医疗保健的“守门人”,其职责主要是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咨询和转诊等。

3.2 全科医生的培养

澳大利亚的全科医生培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5年制的医学院本科学习,也有部分澳大利亚的医学院校招收其他专业毕业生再培训4~6年,在这几年学习中是不分专业的,学生将会学习一些临床医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第二个阶段是住院医师的培训,培训时间为3年,第一年主要在综合性大医院进行临床培训,第二、三年主要在社区全科医疗机构中接受培训和工作,对将在农村工作的全科医生还必须增加一年产科和麻醉专业培训,学生在完成3年的住院医师培训并且能通过执业医师注册考试者才可以注册行医;第三阶段是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凡注册行医人员必须终身的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且要定期接受各自专业学会的评估和审核。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的全科医生分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定向教育三个阶段来完成,全科医生的培养模式具备严谨化、全面化、规范化、科学化。.小结

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最好的英国,综合国力最强的美国,城市及农村人口与我国相似的澳大利亚,都是通过继续教育即通过对医学院校的毕业生进行若干年的全科医生培训,再考取资格证的形式来培养全科医生的。在国外,全科医学培训

己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以高等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为主要形式的全科医学培训体系。

篇8:国外证券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证券市场的监管

证券监管的目标是:克服证券市场的缺陷, 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维护市场公正、高效和透明。在此基础上, 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 减少系统性风险, 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证券监管的内容较丰富, 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来说,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目标主体, 也是衡量证券市场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 经营是否规范, 将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繁荣程度和成熟程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导致证券市场经常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通过虚假陈述来欺骗投资者作出交易决定, 即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隐瞒不报, 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情下作出交易决定。

2.对券商的监管

对券商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券商的设立、对业务活动、对财务状况和自律性的监管。对券商业务的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对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监管。对财务状况的监管是为保证券商债权人的利益, 各国都规定了券商法定自有资本的最低限额, 对其资产负债比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券商的另一种不法行为是欺诈客户, 即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的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对欺诈客户的行为, 西方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监管和严厉制裁。

3.对投资者的监管

投资者主要是指机构投资者, 因其资金量较大, 容易操纵市场和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违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原则, 会造成公众的信任危机, 影响社会稳定, 还破坏了市场的效率原则, 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增加了市场风险。

国外的证券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 按监管权限的集中程度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 日本、韩国、巴西等国采用此种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模式, 荷兰、爱尔兰、意大利等国采用此种模式;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型监管模式, 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大都采用此种模式

1.集中型监管模式

美国是这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由于监管完善、市场运作效率高, 美国是全球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最向往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 国家层面的监管。20世纪30年代, 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促使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管理证券市场的法律, 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并为这些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制裁手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最高权威机构, 在证券监管方面的理念是重在引导而不在惩罚。它的主要操作手段是通过重要信息的发布而使投资者得到保护, 确保证券市场遵循联邦法律以及这些法律之下的规则, 维护公正和公平。

(2) 州层面的监管。美国的州立证券监管法规早于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法律。早在全国性的证券法实施之前, 堪萨斯州已于1911年制定了法规, 用于管理证券发行和交易, 此后大多数州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州立法规。这些法规是第二层次管理的依据, 在本州辖内有效。这意味着除了联邦证券法律之外, 证券运作还必须遵守各州的法规。各州的证券法规不尽相同, 但都包括设立州级证券管理机构、券商必须申报执照、要求发行的新证券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等内容。

(3) 自律性监管。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各州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尽管较全面, 但不可能非常具体, 日常性的具体监督管理, 还要交易所、券商和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它们根据联邦证券法律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经营和运作规章、细则等, 对其内部以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

2.自律型监管模式

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代表, 证券市场监管历史较长, 目前是证券监管三大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一家。英国现在的证券市场监管系统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其主要特征是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 主要管理形式则是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和立法监管。

(1) 在自律监管方面, 英国设立了证券业自律监管系统, 该系统由“证券交易所协会”、“购并管理办公室”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其它政府机构如贸易部、注册署等实施辅助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商协会主要管理伦敦和其它交易所内的业务, 它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则》是各种交易的主要依据。购并管理办公室由参加“伦敦工作小组”的9个专业协会发起组成, 主要进行有关公司收购合并等问题的管理, 是一个非立法机构, 它的管理规则是《伦敦收购与合并准则》 (简称《伦敦准则》) 。这一准则也不是立法文件, 但它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企业在收购文件或招股书中有欺骗、隐瞒等违反《伦敦准则》的行为, 将会负有刑事责任。证券业理事会是一个新的自我监管机构, 由10个以上的专业协会的代表组成。这一机构在英国证券业“自律监管”体系中占中心地位。该理事会成立以后, 对《伦敦准则》进行了修改, 并建议对英国《公司法》关于内幕人士交易规定和上市规定等条文进行修改;推行了一些新的规则, 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基金经理人交易指导》、《大规模股权收购准则》等。这些规则不仅由证券业理事会制定推行, 而且由它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2) 在立法监管方面, 政府是主体。英国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证券业相关的法案既是自律监管的指导, 又是自律监管的补充。如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反欺诈 (投资) 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和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等, 这些法案对证券交易行为、股份公司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可以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行。此外, 任何证券交易所要想被认可, 首先必须向证券与投资理事会表明自己已完全满足了《金融服务法》中提出的关于认可证券交易所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 其中包括能够有效地对有关的证券业务实施监督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获得证券与投资理事会批准和授予权的交易所, 可以自行决定开展一些新的投资业务, 而不需要再向证券与投资理事会申请批准。

3.混合型监管模式

这一监管模式目前在世界证券市场实行得最多, 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德国证券市场以八大证券交易所为基础, 所有的证券交易所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 各交易所价格即时互相传送, 交易规则完全相同。德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集中体现在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上, 这一职责是由各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来履行的, 各证券交易所都受到当地政府正式的和严格的控制。这种监管模式既不同于美国的集中监管模式, 也不同于英国的自律监管模式, 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混合型监管模式

德国各地政府根据1975年的证券交易法案, 对证券交易所实施以下控制:第一, 批准成立证券交易所;第二, 同意交易所理事会发布的规则条例;第三, 委任做市商;第四, 提名一名政府高级官员监督各项规则条例的实施, 并可直接干预交易;第五, 以立法形式批准成立一个荣誉委员会, 该委员会可以指控交易所会员的不道德交易行为。

除了当地政府和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管理外, 各证券交易所也有一些自律监管的机构, 由董事委员会负责指导交易。交易所的机构还包括上市委员会和正式经纪人协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为公司的挂牌上市发放许可证, 检查文件并保证其给予充分的信息;后者是代表正式经纪人的公共机构,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制造者并在其之间分配证券, 控制价格的确定, 制定挂牌上市表等。

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来自于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来自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有效克服了集中型监管模式效率低下和自律型监管模式随意性太强等缺点, 在规范与效率之间达到了较好的平衡。从世界范围看, 这一模式代表了未来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趋势。但是, 在我国目前金融领域跨行业经营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 单纯就证券市场谈监管可能会陷入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的境地。在各大金融机构普遍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混合业务的情况下, 应探求金融混业经营情况下的证券监管, 将证券监管融入金融混业监管的大环境中统筹考虑。

1.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场发展创新的需要, 对大量的在市场创立初期适用的而现在对市场发展有阻碍因素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应更多地关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规范, 强化个人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系统依法行政的观念, 提高依法监管的水平。

2.加强证券市场主体责任教育, 大力推动诚信建设

针对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券商、投资者三类参与主体, 强化证券市场的诚信理念,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市场的诚信建设, 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背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大力推进中介机构诚信建设, 逐步建立上市保荐制度, 把企业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考核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对缺乏诚信的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大力支持自律组织建立健全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

3.不断深化市场体系设计和市场内部结构改革, 加快创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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