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现提出2012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强化管理、做好服务,筑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继续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着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加速推进全县煤矿资源整合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全力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安全指标控制在省、州下达的范围内,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根据中央、省、州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煤矿企业实际,确立2012年工作重点为: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强 —1—
化监管责任的落实,推动煤矿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排查治理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队伍建设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事关煤矿安全生产大局。煤矿企业必须把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纳入安全生产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地做好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工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素
质,转变作风,为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竭力做好服务工作。
(三)深化瓦斯治理工作,打好攻坚战。瓦斯不治,矿无宁
日,安全无保,按照国家煤矿瓦斯治理相关政策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县局及时成立专业技术服务小组,为煤矿企业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各煤矿企业要紧密配合,组建专业队伍和人员认真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实现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消除瓦斯事故。
(四)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
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作等级划分登记管理,局、所、煤矿分级落实整改责任,按照“落实时间、人员、资金、责任和措施”要求,把发现的隐患整改到位。
(五)加大投入,强势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质量
标准化建设事关煤矿企业生存大计,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2—
相关政策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届时未达标的一律关闭。各煤矿企业务必把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加大建设投资力度,确保验收达标。
(六)完善五大系统,筹建紧急避险系统。继续建设完善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五大系统,着手筹建紧急避险系统。
(七)加快机械运送人员系统建设,降低劳动强度。各煤矿企业要继续加大投入,抓紧机械运送人员系统建设工作,有效降低工人上下井劳动强度,有条件的矿井原则上要安装猴车,条件暂不成熟的必须安装人车。
(八)加快采煤方法和支护工艺改革,淘汰落后采煤工艺。采取有力措施,改革采煤方法,积极推广适用的采煤方式;改革支护方式,坚决淘汰木支护,全县所有矿井的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上山、回风巷采用工字钢、U型钢支护或锚喷;规范电气管理,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气设备入井。
(九)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新招工人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由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实习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 —3—
不少于20学时。通过多形式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
(十)执行国家产能政策,强力推进资源整合。加快东源泸西公司所属矿井的深化整合工作,通过整合实现矿井合法化,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加快相邻重组型矿井整合进度,提升矿井单井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改善供电措施,提高矿井安全用电保障。煤矿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必须满足抽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确保矿井用电安全。
(十二)继续开展打非治违,规范矿业开采秩序。规范煤矿整合技改工作,加强对煤矿整合技改建设项目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继续规范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行为,实现煤矿依法依规生产。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保障资金到位。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科所、各煤矿企业要把思想高度统一到找准切入点,克难而进,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上来。要加强领导,成立各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4—
研究,制定措施方案,有效推动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科所、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把握工作要点,为做好安全工作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营造氛围。
(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各科所、各煤矿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题研究、专项整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好全年工作。
(四)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县局成立督查组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实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抵制、推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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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安监〔2011〕33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1)、《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附件2)、《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3),为进一步推进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完善和规范评审体系建设,20%的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2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年开采规模15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山年开采规模50万吨及以上,下同)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2年底前,40%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完善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系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对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在一个采矿区域内(即只有一个采矿许可证或矿权)具有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的生产系统作为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具有多个下属矿山企业的上级管理公司可不进行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
(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全省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本辖区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原则上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也可委托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三级评审工作。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机构均可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二、三级评审单位名单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客观、公正,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作出的评审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非煤矿山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矿山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二)自评、申请: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评审组织单位应对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五)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进行评审、确定标准化等级。
(七)2011年8月底前按原考核标准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认定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非煤矿山,原三级标准化矿山视同为新标准的二级标准化矿山,原四级和五级标准化矿山视同为新标准的三级标准化矿山。三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新标准评定等级。
按原规定已经企业自己评审和考评单位初审达到三、四、五级标准化,但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矿山企业,必须经原考评单位按照新的《评分办法》规定的否决项对考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报告安监部门。对符合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且未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仍按原三、四、五级标准确定等级,三年有效期满,再按新标准评定等级;经复核不符合《评分办法》规定的参加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的,或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按新标准重新申请评审。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将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局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和完善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非煤矿山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评审组织单位,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认真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积极主动为非煤矿山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有效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机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严格执法,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评审单位资格;对取得标准化等级认定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格遵循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四)非煤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如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评审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在行政许可和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
(五)砖瓦用粘土、卤水等矿山可参照本意见开展相关达标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提出具体要求。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试行)》(川安监[2009]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附件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附件3:《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 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104t/a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加快关闭9×104t/a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104t/a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实施关闭。
(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 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 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 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 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 要制定关闭规划, 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104t/a的煤矿,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104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 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 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 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 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 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 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 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 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 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 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 (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 消除突出危险性, 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 一律按照事故查处, 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 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提高评估标准, 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 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 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充实评估人员, 落实评估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 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 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 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 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 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104t/a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 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 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 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 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 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 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 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 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下井补贴标准, 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 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加快变“招工”为“招生”, 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 建立考试档案, 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 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一岗双责”, 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 (地)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 (地)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 (地) 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 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 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 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 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 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 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12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xx发[2011]13号文的指示精神,现结合我镇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四大发展战略和推进五大提速工程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幸福化州的迫切需要。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依靠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增创社会和谐新优势。
2、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3、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工作领导责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政府党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事故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
6、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7、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8、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镇委、镇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镇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镇安监局会同镇委组织部、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财政局研究制定。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镇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镇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各镇和镇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企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资金投入。按照企业分类分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督的职能作用,由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12、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镇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处罚力度,将其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对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镇场禁入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4、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部体布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各镇要把安生生产贯穿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全镇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均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15、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镇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加快制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重点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和廉洁执法。
1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事故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联合行动制度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镇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镇级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17、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认真实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制度。
18、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舆论监督。对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办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制度,提高职工维权意识。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暴光。
五、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19、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证镇、镇两级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并得到加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乡镇可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设置乡镇综合办事机构、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或探索委托代理等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委托乡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协管等形式,在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协管制度,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20、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和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普法和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加强消防综合救援力量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种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安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21、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要以科技引导我镇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企业本质安全和产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积极推广安全科技先进成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的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评价、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本题30分,每题3分)
1、《意见》要求重点关闭()万吨/年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2、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
3、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
4、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和()。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
()。
5、未通过()核准的,不得通过()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
6、()和()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
7、发现()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
8、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的一律不得核准。
9、安全监管原则就是按照管()必须管安全、管()必须管安全、谁()谁负责。
10、煤矿必须配备()、()和分管()、()、()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选择题(本题30分,每题3分)
1、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处以上小煤矿。
A、1000B、2000C、30002、《意见》要求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
能力低于()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A、15B、30C、90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
()。
A、停产整顿B、停工学习C、自查整改
4、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A、辅助救护队B、救援队伍C、救护队
5、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
A、紧急避险B、压风自救C、供水施救系统
6、《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具体是()。
A、小煤矿机械化改造B、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采用机械化开采C、实现信息平台联网D、地方政府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7、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能力。
A、瓦斯防治B、地质预报C、灾害防治
8、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
A、3B、4C、59、《意见》提出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项举措。A、七B、八C、九
10、《意见》提出了()余条新的规定。A、15B、18C、20
三、问答题(本题40分)
1、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如何规定?(15分)
答:
2、从那几个方面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15分)答:
3、如何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10分)
答:
答案:
一、填空题 1、9、9、92、三级、关闭
3、停产整顿、关闭
4、设备和工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安全、项目、采矿许可证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7、瓦斯超限、责任人
8、机械化开采
9、行业、业务、主管
10、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
二、选择题
1、B2、BC3、A4、BA5、ABC6、ABCD7、C8、A9、A10、C
三、问答题
1、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如何规定?
答: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同时,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因此明确规定这“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2、从那几个方面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答:一是达不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做到“五统一”;三是确定矿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四是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按期发放矿工工资;五是所有煤矿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六是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3、如何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篇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众聚集踩踏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要求,按照1月3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工作部署和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淄教安字〔2015〕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众聚集踩踏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要求为指导,以消除校园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建立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责任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全力维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工作原则
“防范胜于补救,责任重于泰山”,要牢固树立“学校工作,安全第一,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的思想,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常抓不懈。
三、具体措施
1、以校车为重点,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排查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全面排查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全面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隐患,全面配合做好整治校车和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上下学学生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接送学生车辆和乘车学生底数。同时,要建立健全排查工作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非法接送学生的各类“黑车”,要立即采取措施,严禁载运学生,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手抄报等平台,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致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提示提醒,共同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
2、以校舍安全为重点,做好校园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对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校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校舍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警示、修缮、停用、拆除等应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的应急照明设施不完善、灭火设备不齐全、疏散标识不明显、疏散通道不畅通等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立即整改。对校园应急预案作进一步梳理完善,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师生的秩序教育,尽量减少参与校外人员密集场所活动,正确掌握人员密集场所自我防护技能。严格履行校内、外集体活动审批程序,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活动的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以教育预防为重点,做好校园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区教体局《关于开展“平安校园”消防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年活动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十个一”活动,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火灾预防措施落实,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生命至上”理念,提升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认真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应急灯配备、警示标志的设置,加强日常维护,疏散通道要畅通;严格管理危化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同时要加强森林防火教育,学生节假日周末外出要严格遵守“五个禁止”,即: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林区用火、野炊和烤火;禁止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封山区内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户外活动。
4、以门卫为重点,做好校园治安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构建长效机制为核心,以狠抓落实为重点,落实校园安全保卫责任,扎实做好各项防范措施。要将人防、物防、技防纳入学校标准化建设,尤其是加强学校重点部位电子监控、防盗报警设施安装与维护。要主动协调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和治安排查工作,严防涉校涉生恶性案(事)件的发生。要充实学校安保力量,落实校领导带班、干部24小时值班和保安巡逻制度,确保校园及师生安全。
5、加强传染病预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加大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把学校食品卫生关,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治教育活动,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病意识。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各种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要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认真落实流行疾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公共场所日常管理,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6、加强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倡导健康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提高对事故灾害的辨别和预防能力,要根据中小学发生易发事故的特点,重点进行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触电、防火灾、防溺水、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在方法上,要针对不同的年龄段,采取课堂教学、知识讲座、模拟事故自救互救演练和社会实践等多种生动活泼、喜闻乐见,便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自尊、自立、自强意识,使学生懂得居家安全、校园安全(包括实验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的自护自救等)、出行安全、社会安全的一些基本常识,使安全教育活动有声有色,实效显著。
四、工作原则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克服一切侥幸心理,务必把此项工作的作为重中之重,认真细致地组织开展好涉及学校安全的各项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现象。对于排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积极的态度逐个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立即实施整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督导检查,坚持检查、整改、复查完整闭合原则,切实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实现完整闭合,切实消除隐患。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因检查不全面、不彻底或不及时进行复查验收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我们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师生的安全问题,力争建成平安的校园、健康的校园、文明的校园,建成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和谐校园。
**学校
篇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 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t及以下的煤矿7 501处, 产能仅4.42亿t, 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 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 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 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瓦斯仍是煤矿“第一杀手”, 但瓦斯治理工作明显滞后, 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管理混乱、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抽采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全国有3 284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只有1 938处矿井进行了瓦斯抽采, 多年来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约30%。2008—2012年, 全国煤矿共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58起, 死亡1 294人, 分别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48.7%和54.6%。全国尚有7 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 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变, 难以及时高效处置, 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2) 与以往的煤矿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 《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 着力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 如: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t/a的煤矿,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 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 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 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 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3) 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 《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五职矿长”) ,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 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 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 因此《意见》明确规定:“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从而防止了“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等问题。
付建华表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示范点、突破口, 加快推进各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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