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2篇)
篇1: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教〔2008〕95号
发布单位:科技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的规定,特设立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福建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福建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保护和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进行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利保护
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八条 专利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九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十条 其他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专项资金对我省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资助标准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园区、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以及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列入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市、区)的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为培养中小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精神,对纳入福建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学校给予引导经费,并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优秀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及相关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省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组织的发明创造评选获奖者,给予奖励。
对在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鼓励参加业务培训,对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为加速我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争取以项目立项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资助资金,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非省属单位由同级知识产权(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经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后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资金预算申请,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制订及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批、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并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配套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所,且在本市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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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发展奖励;
4、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园区、专利试点(示范);
4、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补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补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补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补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的补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补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补助2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0000元(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补助五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根据专利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补助;
2、专利发展奖励。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单位和在专利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发明,给予适当奖励;
3、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给予适当补助;
4、知识产权制度试点。对列入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制度试点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对市级确定建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本条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在优先保证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补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资格
1、凡在我市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补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补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专利补助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申请补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发票、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申请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及简短汉译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补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或获专利授权后两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专利补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补助申请本着地域管辖的原则,由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后,按照附件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将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附汇总表电子文件)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区县、高新区汇总上报时间及方式,每月10日前集中汇总上报一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补助申请,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八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按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渠道拨付。属于市知识产权局兑付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
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兑付;属于支付区县、高新区以下的补助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由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及专利发展进度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补助申请,并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将对已补助的资金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淄知字[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申请表(略)
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发明)(略)
篇3: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t标准煤以上(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t标准煤以上)、10 000t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t标准煤,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t标准煤。
《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4: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篇5: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5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年初印发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四)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五)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六)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除
(一)、(四)、(六)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中央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各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报财政部。对受理项目的技术支撑材料由各省级知识产权部门核实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国内申请人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资助项目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6: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促进和引领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依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设立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贴。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外国专利,单件专利每通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补助5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发明专利创造突出的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发明专利代理量突出的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第七条 专利运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资金按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对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罚息和逾期利率由企业负担。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且一个企业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保险补贴。企事业单位投保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凭保险合同、发票等凭证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补贴。按照申请单位所购买保险产品,以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同一企事业单位保费补助不高于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或辽宁省专利奖的专利,专利保险可获得100%的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三)专利托管补贴。对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
(四)企业贯标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后补助;通过省级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
(五)优势企业培育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被评为国家级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优势企业给予5000元后补助;
(六)企业专利清零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后补助。
第八条 专利管理,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对获中国专利金奖,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辽宁省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辽宁省专利优秀奖,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大连市专利一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获大连市专利二等奖,给予2万元奖励;获大连市专利三等奖,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专利保护,支出范围:专利侵权假冒投诉举报奖励。对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信息给予200元现金/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还包括开展专利管理专项、专利行政执法与保护、专利服务工作等。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按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篇7: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
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篇8: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今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 0亿元,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 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 (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 、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 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办法》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 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
篇9: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篇10: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省级单位(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按照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省级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各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自行组织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15日内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阶段情况验收。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同级商务、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终了2个月内将所辖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专项资金工作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篇11: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二)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市“6611”工程、省“861”计划及市以上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担保贷款或者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采取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方式运作。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充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按照市担保中心运作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贷款担保的规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
(二)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王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县市中小企业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县市财政须配套不少于市财政支持资金30%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一)申请报送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及项目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2.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应当将申请书、《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3.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二)审核评审
1.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技术、财政、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三)资金拨付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并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0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对条件较好的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可以冲减“财务费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核准。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因故中止,市财政部门应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在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将上一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经济王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篇12: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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