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键词: 大学校园 江南 规定 管理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共9篇)

篇1: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08‟26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保卫处起草的《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含聘用的临时工),均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交警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七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审验。

第八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九条

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行业部门核发的

-2-有效证照驾驶工程车辆,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

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应在15天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办理通行证。

第十三条

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第十四条

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第十五条

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执行长途运输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八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校内施工车辆,须按保卫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二十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禁停禁行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3-第二十一条

动车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管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各楼宇停车点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保卫处有权对校内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学驾车、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三条

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五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五章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凭《江南大学动车通行证》和《江南大学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进入校园。

-4-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进入校园应由主管部门申请,须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类人员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通行,不得随意穿行。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道路上站立交谈妨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溜冰、踢球、打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儿童在学校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保卫处。保卫处应保护好现场,并协助交警部门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

-5-法处理,学校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属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损失情况由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外来车辆应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否则拒绝其进入校园,原持有的学校机动车通行证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所发《江南大学动车通行证》和《江南大学动车临时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作相应处罚。

第九条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06‟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校园

交通

管理

规定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篇2: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全省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和创新中小学生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交通安全,制定如下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指导,以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为核心,以“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为原则,严厉查处校车(含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学生、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校车、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管理规范、措施有力;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更加完善,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隐患得到排查整治;校车驾驶人、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的道路交通法制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学生和校车交通安全事故逐步下降;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法拼装车、摩的等搭载学生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

三、组织领导

整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组织具体实施,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成立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 XX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XX 镇人大主席 XX 镇党委委员 XX 副镇长 成员: XX 县交警中队

XX 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XX 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XX 交通管理所 XX 镇派出所教导员

XX 镇中心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安管办。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20日)

迅速动员部署,切实细化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组织力量对全镇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简称:学校)校车及其它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和驾驶人,以及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设施等逐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基础台帐。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20日至9月30日)

严格落实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推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完善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加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

对照既定目标和实施方案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验收,提炼经验;对工作落实好、整治效果明显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将给予批评问责,督促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切实整改提高。

五、工作重点

(一)全面深入排查,建立健全档案

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联合综治、安监、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全镇所有学校校车及其它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校园周边道路状况、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包括秩序乱点、堵点及事故易发点)等情况,以及学校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停车泊位施划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校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实行一校一档,一车一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帐全。全镇学校要利用每学期开学之机,通过老师、学生及其家长等发放《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登记表》,对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调查、分类汇总并报送镇安管办备案核查。

(二)深化“护卫天使行动”,狠抓秩序整治

1、加强重点管控巡查。积极探索建立职能部门主导,社会、学校、家庭共建共管的护学模式。建立动态静态相结合的勤务制度,加强对校车和其它接送学生车辆运行重点时段(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寄宿生放假时段)和重点路段、部位(校园周边、校车运行路线、交通乱点及堵点、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开展针对性整治。

2、开展统一整治行动。重点依法从严查处机动车辆在校门口乱停放、乱调头、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乱鸣喇叭、“黑校车”、“黑面的”、“黑微型车”、三轮车等接送学生、摊点占道经营以及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等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校园周边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要大力开展对农村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客车、低速货车、三轮车、拖拉机、非法拼装车和摩托车等集中整治行动。对整治或执勤中发现的校车及其它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

在依法查处、坚决纠正的同时,及时将查处情况抄告县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强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学校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强化安全检查,严格校车管理

1、加强校车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车是否参照相关规定按级办理校车登记,运输企业营运客车接送学生运营的,其车辆和驾驶人条件及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行业的规定要求;检查校车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校车条件;检查学校是否实行校车“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或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检查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与校车管理工作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管理教师是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检查学校是否建立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对校车驾驶人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加强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审查。重点检查车辆及驾驶人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及要求,是否有营运资质和进行校车登记,严格实行准入制度。从9月1日起,对于没有营运资质和办理校车登记(即无专用校车外观标识或非专用校车标牌)、存在安全隐患的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要从严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扣车时扣车,该重罚的重罚,绝不姑息迁就。

3、规范并强化日常监管。各校要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与聘用管理,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账,切实加强校车及集中

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监管;各校要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学校要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每月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严禁校车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杜绝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如有发现集中接送学生没有营运资格、没有进行校车登记的车辆以及其它危害学生交通安全情形的行为或隐患,学校应及时报告县公安、教育、交通部门进行处臵。

(四)完善交通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校要全面深入排查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对排除中发现破损、缺漏和不规范的交通设施以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县交通管理中队进行汇总上报整改和县教育局备案。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的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校车停靠标志标线、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设施等,合理规划停车泊位,科学实施停车管理,加强拥堵路段疏导,着力解决接送学生车辆停车难问题。

(五)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宣传教育

1、进一步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各学校要邀请有关部门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真正让交通安全常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通过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地方课程、专题讲座,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校园广播及班会、队会、国旗下讲话、安全演练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将学校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贯穿于整治工作全过程。整治活动期间,每一所中小学校、幼儿园,都要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师生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

2、着力做好学生安全乘车劝导和交通疏导工作。学校要摸清学生家庭居住分布情况,掌握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了解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情况,及时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报告县教育局、县交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对于校门口及周边路段复杂、拥堵的学校,学校在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学校要安排保安、执勤教师维持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引导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可适当调整年段放学时间,鼓励短途的学生家长接送、学生步行上下学,以缓解交通压力。;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反复教育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车辆,不坐三轮车、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行为,提高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3、重视抓好学校交通安全新闻宣传。广泛宣传开展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工作成效、创新举措,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沟通,坚持正面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及家长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重点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安全营运、规范营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守法驾驶,安全出行。

六、明确职责

1、中心学校:

由卢顺吾负责将责任落实到各学校,要求具体落实到人

。主要工作有:

(1)、负责所有责任状的签订及致家长公开信的发放,要设计送达回执。

(2)、负责校车及其他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司机、路况、安全隐患情况的全面摸底排查,要建立档案并报送安管办。

(3)、制订学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订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保证学生安全前提下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要有录像资料。

(4)、面对师生、家长、司机深入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要有文字记录。

(5)、明确责任人维持交通安全秩序,要有专人值守。

2、公安交警:

(1)、负责车辆整治公告的制作和张贴。(2)、负责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

(3)、负责超员超载、酒后驾驶、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

(4)、负责学生客流高峰期交通秩序的维持

3、综治安监:

(1)负责各部门的协调联络。

(2)负责各种资料的收集、汇总。(3)负责检查验收评比表格的设计制作。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学生和校车交通安全事关广大学生的生命与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相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将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任务目标,细化责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综治、安监、教育、公安、交通部门依靠镇党委、政府,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经常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通报、研究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健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定期排查、联席会议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协作机制,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过程性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这次整治工作及成效,作为各部门和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和精神文明创建等考评范围。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奖惩、约谈诫勉、挂牌督办、渎职问责和责任查究制度,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

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校车、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发布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大力宣传开展整治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形成舆论声势,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篇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2010年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都明确规定“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我部制定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

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是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基本要求, 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基本保证, 也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基本权利, 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规定。

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 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 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 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 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 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要将上述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和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列入学校课表, 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有效工作机制。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 从组织领导、科学管理、评价考核、条件保障等方面对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提出明确目标, 制订具体方案, 确保落到实处。

三、健全学校体育专项督导制度。

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要把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作为体育专项督导的重要内容, 定期组织督查, 随时进行抽查。要将督查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予以通报和公布。被督导单位要根据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进行认真整改, 教育督导机构视情况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

地 (市) 、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 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家长的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 并进行反馈,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科学评价机制。

中小学校要将学生参与校园体育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 并与业绩考评、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凡没有认真执行本规定的, 在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六、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表彰奖励和问责制度。

篇4: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发、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管理省直部门(单位)、在并的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其它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属、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本市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制定、审核本市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具体组织本市中级(含)及以下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有关各单位应积极向省财政厅推荐本市、本单位德才兼备、有理论、有实践、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热心会计教育的人员作为全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后备人选。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单位的推荐,择优选拔一批人员组成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将师资库人员基本情况和技能特长在“会计之星”网站上公布,全省共享,担负全省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凡入选的师资,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省财政厅将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师资授课质量由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评价,对授课质量差的实行淘汰,并定期补充新的师资。凡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都要从师资库里挑选使用师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单位,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可组织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办学证照、场地设备和培训收费;备案时间:每年年底(12月份);备案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备案一次。培训机构要严格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要按照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安排教学内容,不得私自改变培训内容、滥用滥发教材。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举办方要将本期培训方案进行备案,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老师、选用教材以及考试试题大纲等。财政部门应对培训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备案方,进行修改。培训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监督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举办方要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财政部门要向参训人员发放征求意见卡,对培训质量、师资水平及整个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随时对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以各种名义欺骗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于每年年初(1月份)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会计管理部门。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和管理工作。凡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举办方应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送所备案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确认登记。凡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班,省财政厅将以便函形式,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送各相关市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后续管理。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登记。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予以公告。不进行注册登记的,不能办理调转手续。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1998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会字[1998]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详见本刊2007年第1期上第73页

篇5: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8-03 【生效日期】2002-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先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节假日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是交通行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各级交通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交通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贯穿于道路交通的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通部门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四)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在客运线路审批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要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管理。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该企业晋升经营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作为参与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作为审检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愈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把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以包代管”和挂靠经营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对其经营的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运输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当地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检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加快推行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发生重大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

(六)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汽车客运站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要配置危险品检查设备。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经营资格的检查,落实客运班车发班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七)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运输工具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严禁个体运输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八)严格治理超载违章、超限运输

超载违章、超限运输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对公路、桥梁损害极大。要坚持源头治理原则,严禁罚款和收费后放行的做法,做到科学检测,不消除违章行为不放行。要鼓励、引导发展厢式货车,从根本上治理超载、超限运输。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经费,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取长补短,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逐步采取先进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篇6: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大学 苏大财〔2011〕4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校园网管理,方便广大师生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校园网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网络中心

2011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网管理,提高校园网服务质量,使广大师生更合理地使用校园网络资源,根据学校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网络使用费

通过校园网访问校内资源不收取费用。

1、教职工用户(1)计费方式和标准

访问校外资源采取按流量计费或限时包月方式。按流量计费标准:访问CERNET(中国教育与科研网)公布的免费IP地址列表中的IP地址所产生的流量免费,访问免费IP列表以外的IP地址所产生的流量按0.16元/兆计费;

限时包月标准:30元/月,包一个自然月内200小时网络使用费,超过部分按0.5元/小时收取。

(2)每年12月份根据人事处确定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名单,给予在职高级职称教职工一定的网络流量费补贴:理工医类300元/人;文科类和管理类200元/人。

(3)每年12月份根据人事处确定的有博士学位的在职教职工名单,给予在职博士学位教职工一定的网络流量费补贴:理工医类150元/人,文科类和管理类100元/人。

(4)同时符合第(2)条、第(3)条的在职教职工按第(2)条的补贴办法执行。

(5)在职特聘教授、东吴学者,由人事处提供证明后,使用固定的IP地址免收网络使用费。

2、学生用户

访问校外资源采取按时计费或限时包月方式。按时计费标准:0.5元/小时;

限时包月标准:15元/月,包一个自然月内200小时网络使用费,超过部分按0.5元/小时收取。

3、机房用户

校内各类开放机房上机上网计费标准:0.8元/小时。

(二)IP地址使用费

1、申请开通校内静态IP地址,注册费30元,可使用3年,第4年起每年IP地址使用费10元。

2、直通IP地址使用费每年100元。

(三)主机管理费

虚拟主机租用、服务器托管等每台每年收取管理费200元。

二、计费模式

教职工用户和学生用户在登录网关时自主选择当月或下月的计费方式。选择按流量计费,帐户余额为零或低于零,用户不能使用该帐户访问校外资源;选择限时包月,包月实行预付费,帐户余额须超过包月金额。

三、缴费方式

各项收费全部上缴学校。缴费方式有两种:现金、经费划转。现金直接由网络中心收取,统一上缴到财务处入帐;经费划转由网络中心开具收款通知,用户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凭回执到网络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教职工校园网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大财[2008]24号)、《关于调整学生上机上网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大财[2008]25号)、《关于为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提供免费网络流量费用的通知》(苏大[2006]10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篇7: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作领导小组

袁交安[2012]号

关于印发《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现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道理交通安全整治方案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袁州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60份

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安全稳定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切实改善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决定,在2011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拓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通过整治,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幅减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明显改善,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明显下降,坚决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持续保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幸福宜春”建设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文明办、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15日前)

区政府组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区动员部署会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措施,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整治目的、意义和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宣传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16日-10月31日)

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按照方案部署的职责、任务完成时限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日-11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区政府将组织对各地整治总体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继续完善国道交通安全设施

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320国道袁州区路段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情况进行专项排查,按照“沿途平交路口以及学校、企业出入口安装减速带和安全提示标志标牌,事故多发路段安装交通警示灯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及时维护和更换受损设施,及时修复受损路面,保障通行安全。(7月底前全部完成)

2、开展重点道路安全整治

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选择辖区三水线路列为重点整治道路,参照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标准和国道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抓住以下重点进行整治:一是科学安排勤务,加强道路管控,交通秩序井然有序;二是完善道路安全基础设施,平交路口减速带、危险路段交通标志标牌齐全有效;

三是沿线学校、企业、乡镇村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浓厚。(9月底前完成)

3、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针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治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治理并消除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障员工交通安全。

(二)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综合整治

公安交警部门要以客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开展“三超一疲劳”整治、“知了行动”以及“酒驾”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针对摩托车交通死伤事故多发现状,加强摩托车不带安全安全头盔违法行为的警告教育和处罚。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查缉力度。公路、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托“治超”检查站点,加大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查缉力度。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1、严格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交通运管、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客运企业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措施,加强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动态监控。要加强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督促落

实运输安全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经常发生严重交通违法的运输企业,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2、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及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校车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准入规定,加强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该机动车

(四)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国道及重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重点完成两项具体任务:一是参照高安模式,利用国道沿线交通标牌,在背面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提示牌,此项工作由区政府牵头组织,7月底前全部完成;二是借鉴高安经验,在国道及重点整治道路沿线的每个学校、企业、村庄,建立1个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可采取宣教室、宣传栏等方式)和确定1名交通安全宣传员,经常性开展宣传活动。此项工作8月底前完成。

2、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教活动

文明办、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和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深化“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宣传教育。要创新宣传方法手段,组织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文明市民、文明驾驶人、文明交通示范单位等评选活动,积极倡

导文明交通行为,大力提升广大群众的安全交通意识。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普及交通安全常识,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进校园宣传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公益广告,深度报道文明交通主流形象,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重点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大政策、经费支持,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整治。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并通报全区,对整治工作不力,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将派驻工作组进行督促整改。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底前向区整治办报送当月整治进展情况,11月1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篇8: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在2012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以下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篇9: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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