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选6篇)
篇1: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发第393号》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条例。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和项目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制,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应挂墙。
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方法。
施工现场凡职工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有书面记录,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的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2.目标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好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每月考核记录在册。
项目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内容。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较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性较强的项目,如满堂脚手架、吊顶、施工用电、幕墙安装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要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审查批准、签名盖章后方可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说明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各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工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就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5.安全检查
企业和项目都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危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的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上报公司和有关部门。6.安全教育
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及教育内容,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
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企业职工每接受安全培训,其中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
专业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7.班组安全活动。
施工现场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班组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每月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8.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施工先声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和附上特种作业相关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9.工伤事故处理
项目部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
发生工伤事故应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并附上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的盖章认可。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满意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上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10.安全标志 10.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10.2 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
10.3 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10.4 安全标志要注意检查、保养、维修,当发现颜色有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10.5 各种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篇2: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摘 要】:通过加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方面的综合管理和综合教育,加快建立安全机制,不断更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保障系统,建设好施工安全管理体制,确实形成全体成员、全部过程、各个角度的施工安全管理,才能达到施工安全、效益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对于万物生灵来说,是一种存续的保障;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的体现;对于各类企业来说,是一种实力的反映。它体现着人文思想,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是一个永恒的、不懈探究的命题。建筑施工企业更是要求尽善尽美。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施工安全的片面认识 在许多建筑企业中,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对施工安全认识不完整,不科学。片面认为建筑产品的最低使用年限一般都在50年以上,工程质量的好坏是起决定性的,而施工安全只是一种现场的、短期的、事中发生的,只要项目工程竣工,安全问题就自然消失了。
1.2 几种轻视施工安全的错误认识 认为抓安全工作主要是企业质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提高了安全标准,必然要加大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名誉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产品质量等错误认识。
1.3 重视书面规定,轻视现场管理 许多施工企业领导和
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承诺,均符合招投标程序与甲方要求就行了,而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只要应付一下,不出事就行了。
1.4 重视前线工地,轻视后方保障 错误的认为后方科室人员,是占编制不创造财富的,他们到下面检查、监督总是在挑毛病。安全隐患的整改是被动的应付,错误的认为整改会延误工期,耽误进度。
1.5 重视资历经验,轻视计算数据 一些施工人员认为现场应用与操作的载重机械、计量设备、带电导线等,都应以资历高、经验足为导向,而计算数据只是复杂繁琐的数字,不能作为实做的依据。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具体做法:
一是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
二是坚持1天1条,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
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四是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订立合同之后,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步开展,同步进行。要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4.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安全的准备工作,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首先是做好施工前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地形、地物、地貌进行勘查、记录,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依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以及现场安全警示的工作。其次在施工生产准备阶段,施工企业的管理层,要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及容易发生事故的处所,开展好安全生产的宣教,实施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2 狠抓施工生产安全计划的落实 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
工生产中的安全。具体要求:
(1)要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充分了解、掌握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
(2)开展好事前班组安全教育,施工前的安全防护检查,并要树立“下一道工序开展前,安全防护已完善”的思想。
(3)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如井支架、脚手架、各类支撑等。
(4)卸料平台等经常性活荷载受力的部位,要按照安全计算的模式进行搭建。
4.3 确保材料供应的质量
材料部门对于各种原材料,应建立健全进场前检验验收和取样送检制度。为此,要求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都要加强技术业务的学习,掌握好常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性能,熟悉材料在保管和运输的规定,做到分门别类的保管和堆放。凡属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运到工地,以确保材料不会造成施工安全问题。
4.4 电力、机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首先规定它们的操作者,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持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次,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作业制度、纪律。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施工企业管理者,要善于总结以往的安全教训,找出“通病”、“顽疾”,并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日常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当场剖析原因,即时指正,限期整改。对预防措施和纠正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跟踪验证,保存验证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奖罚制度,以经济辅助手段,促进施工安全生产。开展施工安全管理事后总结工作要将施工安全的事后总结工作,纳入系统行业化、法制化,方能使建筑企业全体人员,认真回顾项目工程管理中安全管理的成效及弊病,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理念,持之以恒地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具体做法:
第一是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总结标准化格式,并纳入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中去。
第二是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总结档案,以便规范和指导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总结内容的警示及监督体制,以确保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顺利开展。第四是实行施工安全管理总结的宣讲及测评公示制度,促使好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得到应用推广,并认真地吸取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及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篇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必须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责任, 落实整改措施,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以下简称“设计单位”)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以下合称“施工单位”) 等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2) 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4) 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4) 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2)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 督促落实整顿措施, 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 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 (即建设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2) 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 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打折, 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 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 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 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 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 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2)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 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做到持证上岗。
(3)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4)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5) 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 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2) 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的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8]75号) , 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 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 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1年以下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 (含1年) , 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 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 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 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 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 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规定, 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 (费用) , 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或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 (即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 (即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1) 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 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 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篇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探析
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施工企业永续经营的基础。施工企业只有深刻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巩固和强化,排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1.1 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正确认识 进行工程项目生产时,施工企业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规律,更不能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判断安全事故产生的直接根源。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移动模架生产大体积、大吨位砼箱梁,对地基的承载力和高空作业的施工安全提出新的挑战。另外,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必要的准备,疲于应对,导致安全隐患频繁发生。
1.2 责、权、利在专兼职安全员中不对等 薪资待遇方面,企业给予专兼职安全员的待遇偏低,通常情况下,将其定位于业务人员,甚至一部分安全员的薪资待遇与普通工人相同。福利待遇的偏低,导致一方面制约了专兼职安全员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其潜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权力有限,当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征兆时,根据规定需要请示部门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进行定夺,尤其对于重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不敢越级反映,当报告项目主管领导效果无效的情况下,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1.3 安全意识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安全投入 以成本管理责任重大为借口,根本不给项目安排专职安全员,特别是被集团公司列为重、难点工程的一些特殊项目。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新上项目的增多,安全教育培训对于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显得格外重要。在有些企业设置把安全员的重要岗位列为照顾50岁以上的老职工安置性岗位,在他们的意识形态中老职工具备一定的经验,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化,以及旧的思维模式制约了他们职责的发挥。在表面看来,企业在教育培训上投入,其效能大打折扣,相当一部分安全员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1.4 奖惩措施不健全 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在安全管理方面,客观上,导致“人为”地制造死角,同时,因麻痹大意、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和监控不力等弊端,导致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尤其直接领导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是理所当然。致使责任人不负责任,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社会信誉。另外,在工作的过程中,对那些认真、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鼓励。
2 安全生产的措施
只有科学合理地把握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律,积极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力度,对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强制性的控制,成为企业管理者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2.1 正确把握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规律 对于新上马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要谨慎对待,必要时刻,可以请上级或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把关。通过集体会诊的方式对重大施工方案进行协商解决处理,对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一切机械设备性能、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都要在施工方案内进行落实。项目负责人主要核实检查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工作过程中,是否发生安全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等。
2.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所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就是:上级给下级做榜样,主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强化制度本身的刚性,做到奖有章,罚无序;另一方面根据本级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职责进行进一步的落实,通过抓好典型,给下级做示范,逐级地推。
2.3 确保安全投入 为了确保安全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其次加大对安全警示、标语等宣传的投入力度;第三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软环境约束;第四加大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投入力度。上述内容在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都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2.4 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或免予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埋下隐患。聪明的管理者通过建立和完善奖惩措施,利用制度对给企业安全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给予处罚。相反,在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做出巨大贡献,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做出有效处理,避免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尽职尽责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3 结论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要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日常管理和现场安全加强检查的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生产活动;及时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不断进行调整,通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力度,避免出现新的安全事故;巩固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绝对不能参与特种施工作业。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到企业的未来与发展,施工企业如何合理、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方雄.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J].科技资讯,2007(13).
[2]赵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浅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1).
[3]邓思聪.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J].价值工程,2011(02).
篇5: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制度,结合嫩丹高速公路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嫩丹高速公路项目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费用。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安全检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首次安全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指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等。
7、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的,但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的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主要指为保护施工人员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有关制度在日常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安全评价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根据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安全标语、条幅制作费等费用。
2、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承包人分担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从以下范围内列支: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专职安全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施配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雇工费。指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4、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其他安全费用)除第五条所制度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外,承包人应当将其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殊情况)根据本制度第五条,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制度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计划)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根据招标文件的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对于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制度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制度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且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制度的,由实施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以及罚款等处罚。
篇6: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6-12-14 浏览次数: 1158
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依据本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明确各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职能。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新改建、大中修)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各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六条
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七条
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二)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三)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四)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
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其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证上应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路标。机具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第二十五条
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办公室、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的食堂、供排水、浴室、医务室、宿舍及厕所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标段内每个重要人工构造物(桥梁、隧道、房建)应设置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的公告牌。
第二十七条
各类拌合场内地区必须便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并标明名称、产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第二十八条
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合料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名称等。
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青混合料拌合楼、基层材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楼(机)等]旁,应设立正在拌合生产的混合料配合比控制牌。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导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盯岗,现场指挥和技术人员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间层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摆放材料。
第三十一条
施工便道(包括施工企业自建的临时道路和因施工需要而通行的原有道路),应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晴雨通车,经常清扫、洒水,防止尘土飞扬,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污染或污染降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
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相应的有关《规范》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修复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确,限期清退出场,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河北交通建设市场。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作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米。围档应当牢固、整洁、美观。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5米,并用混凝土实行硬覆盖,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于15厘米。实行钻孔灌注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土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对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范相适应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污染路面。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
钢管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无严重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2.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3.外脚手架立杆间距钢管不得大于1.8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4.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结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结。在拉结点处设可靠支顶:
5.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m。严禁用竹芭作脚手板;
6.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m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其宽度不得超过7根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高度在20m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7.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8.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646N/㎡。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N/㎡;
9.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10.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支搭和使用脚手架的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履行交接验收手续。特殊脚手架,在支搭、拆装前,要由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公路工程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我们应抓住 这有利的时机发展壮大事业的同时,不要放松对安全问题的 重视,因它不但系着每个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还牵系着企业的发展前途,以往的教训证明,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人、机械车辆、物”是公路行业工程生产的三个要素,其中人占主导地位,下面就以这三个方面谈谈在安全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人 ”是公路工程施工活动中的首要因素,也是工程建设的核心。
我们要以人为本,运用各种手段来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行,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作为领导者与管理者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我们在工程施工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学习制度。为及时贯彻落实、掌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当前安全形势,吸取外省、市、县单位事故教育,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学习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会议制度。会议是及时了解情况、部署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协作的重要措施。安全领导小组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总结工作和交流经验,深入开展五月 “安全周”、“反三违月”、“安全活动日”、“安全警示月”活动。
(3)检查制度。安检小组应对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指示、计划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反馈给初检单位。
(4)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之后应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不超过24小时上报,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
(5)隐患整改制度。在工作中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若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严罚。
(6)风险抵押金及奖罚制度。全员风险抵押金对事故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进行追究责任,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以提高警觉性。
作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各种数据,在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都要亲力亲为,对施工条件、环境应调查摸访清楚,为指挥机械操作人员作出正确的指导。
作为机械操作人员与汽车驾驶员,更应该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技术,操作水平,熟练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加强对安全交通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工程安全顺 利施工。
2、“机械、车辆”即工程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
它们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是确保工程进度的载体,同时也是事故隐患最大的所在,所以我们要对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及时保养、检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让机械带病作业,这也要求我们的操作人员尽心尽职,时刻拉紧安全意识这根弦,安全与不安全都掌握在自己的双手中。
3、“物”即指我们的基础设施、用电设施等。
我们应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特别是用电设施更要小心谨慎,严格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办,排除一切事故隐患。特别是在夏季雨汛期,更应加强防范,要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做好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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