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关键词: 新旧 账务 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

篇1: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一、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安全教育以学生为重点,也要对校长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二、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知道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自护的简便方法,熟记急救电话和必备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辩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三、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辩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必理疾病和正确处置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五、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年龄特点,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进行。同时,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等特点,定期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法、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学校设安全教育课,教师要认真上好。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日”,进行安全宣传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对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

六、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十分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1、根据风电场及《水电x局机电安装分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风电场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项目部的生产经营正常稳定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风电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x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29、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正常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结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在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处理的情况下,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结案,根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分级管理。

3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处罚通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车辆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和场内道路安全状况。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真正把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杜绝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特制订《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我校紧邻公路,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认真搞好宣传教育,组织学习贯彻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切实把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安全职责

(一)组织领导: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政教处负责学校交通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学校要经常研究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都要组织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等活动。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

1、教育学生了解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交通常识,记住急救电话。

2、教育学生不准在道路上骑电瓶车、摩托车,不准坐三轮车和无证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儿童骑自行车上学。

3、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服从信号和交警指挥,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戏,列队步行时要井然有序。要特别重视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

4、要对学生使用的交通工具提出具体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查。

5、学校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时,必须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报区教育局批准。

6、活动中如需交通工具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状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不得乘坐没有驾驶执照人员的车,严禁使用拖拉机和货运车辆运送学生。

7、严禁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

8、班主任作为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逢放学、放假前都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9、学校适时就交通安全告家长书。

篇2: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篇3: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变化对比

(一) 固定资产涵义更新,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提高

新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涵义进行了更新, 它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能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新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 后者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则是500元。固定资产定义的更改、单位价值的提高更加有利于交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促进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 科目设置优化

相对于旧版的会计制度, 新制度增加“累计折旧”这一重要的会计科目。新制度创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 并规定了计提折旧的创新性处理方法, 即在计提折旧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 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 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 又有利于反映固定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 固定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的呈现方式由原有的原值形式转变成净值形式, 促进交通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

(三) 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更加全面、详细

新制度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 对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作出了更加详细、全面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增加、有关的后续支出、清理处置等各种情况下的计价和入账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较旧版会计制度而言更加严格而科学。它使得在新会计制度下的交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将更加精确、会计信息更加立体全面、数据更加丰富详实, 大大地有利于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目前交通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长期以来受重钱轻物, 重购置轻管理习惯的影响, 在平时的工作中, 多数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 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管理, 比如对开支权限、开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不够, 甚至忽视。而交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绝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购置或无偿调拨的, 有的单位认为财政资金不用白不用, 盲目购置、重复购置, 并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益, 往往购置过后疏于管理维护, 导致部分固定资产长期闲置, 甚至浪费与流失。

(二) 基础工作薄弱,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造成国有资产潜在流失

目前交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一般是财务部门管账,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管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等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 应当衔接紧密, 其中任何一环薄弱都可能造成资产损失, 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体现。但现实工作中由于管理松懈、人员调动频繁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等情况发生时账面也没有体现, 固定资产实物不存在而财务账却还保留其价值。单位接收捐赠、上级无偿调拨资产时后勤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没有衔接, 不进行账务处理, 这些都直接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相符, 甚至导致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漏洞。

(三) 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缺乏奖惩激励机制, 导致资产管理混乱

许多交通事业单位往往只注重完成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发展计划任务, 注重政务、业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而忽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制度;账、物、卡登记核算制度;调入、调出、处置制度;相关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都不健全, 或流于形式, 导致单位资产管理混乱, “家底”不清。有的单位的空调、计算机淘汰后, 往往急于打报告更新重置, 旧的却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有的单位公务车辆报废后, 车上的车载监控装备却没有办理相关报废手续;有的单位资产处置没有约束机制, 房屋核销不报主管部门审批, 车辆船舶随意调拨其他单位。有些单位上级调拨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高档物品不及时办理入账登记, 形成账外资产, 长期被个人占有使用。

三、新会计制度实行后, 强化交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 强化交通事业单位领导的固定资产管理意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与单位领导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意识和重视程度密切相关。首先, 要实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就需要领导加强和重视固定资产管理, 这样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有人抓, 管理制度才能建立和完善, 管理措施才能到位, 才能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单位内部管理的重点工作, 常抓不懈。其次, 树立全新的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保证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和客观要求, 树立领导和职工资源共享、节约资源的现代资产管理理念, 形成共同维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新理念。

(二)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要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交通事业单位无论通过何种途径, 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 都应登记入账 (包括登记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填制实物登记卡片) , 不得有账外资产。二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制度。对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 应当由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财务部门参与, 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三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制度。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四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损失、损坏、浪费和严重流失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五是要健全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变动、使用以及资产的占有和管理情况, 都应纳入单位资产统计报表。

(三) 强化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也是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 做到家底清楚, 账实相符,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交通事业单位至少每年年终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年终清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 清查时做好登记工作, 对资产的数量、质量、性能、完好程度等一并核实清楚, 并以此作为依据, 防止资产闲置, 做到物尽其用, 资源充分利用。

(四) 贯彻新会计制度精神, 改进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旧的事业会计制度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不要求计提折旧, 这必将会使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得不到反映。建议交通事业单位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通过这样核算真实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成本的核算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综上所述, 交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无论来自政策性因素, 还是单位内部自身管理方面, 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只有严格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建立起健全、科学、高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才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 提高固定资产运营效果, 促进交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进而达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摘要:文章以交通事业单位的视角, 对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不同规定以及新制度的创新与优势进行了分析, 针对新会计制度实施后, 交通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探讨其中的原因, 为提升交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G].财政部2006第36号令

[2]严英.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 2010 (, 12) .

篇4:交通事故预警制度实施有成效

据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高达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相当于一个小型县的人口数。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个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公害”。我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严峻的形势下,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为了推进洪洞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前将下个月的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在政府网上发布,让每一位经常出入或途经洪洞县的司机朋友们清楚洪洞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了解哪个路段是事故多发地带,提醒司机朋友们在此路段一定要加倍集中注意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预防交通事故,确保生命安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洪洞县机动车量、机动车驾驶人员人数不断增加,交通流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洪洞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部署下,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结合当前公安交警深入开展地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和“警营开放日”日活动,针对全县正科级领导干部的驾驶人员,进行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活动。这次活动使参训司机们感触颇深,受益匪浅,每人都写出了观后感、建议和心得体会。最后,当每人拿到一份《给领导开车的驾驶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宣传资料时,许多参训人员感动地说:“交警事故中队,给咱们把心操尽了。这次警示教育,亲眼所见,触目惊心,今后一定牢记交通安全,确保领导和自身平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领导身边驾驶员的良好形象。”

在这次培训活动中,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长王森、专业行家张宏兆和交警大队长高建军、副教导员郭洪平等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采录宣传报道;事故中队民警,在中队长王坚强带领下,全力以赴,为培训活动提供全程服务,受到参训人员高度赞赏。

这次活动之后,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为了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结合“安全出行、关爱生命、警营开放日”活动,切实为全县人民的生命健康着想,又针对全县客运、出租公司和大型运营企业的司乘人员,进行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活动。这次活动也使参训司机们感受颇深,进一步推动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交通事故预警的必要性

经常驾车外出的人往往有这样的经验,遇到路面状况稍显恶劣的地区,他们开车便十分小心,一路驶来倒也安然无恙。但在平坦的大道上,驾驶者却常常掉以轻心,放松了警惕,很容易招致飞来横祸。因此,定期估测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为驾车出行的人们敲响警钟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就是本着为出行人员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每月、每季度对辖区内的交通状况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尤其是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这样就能真实反映出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从中总结出规律,为事故防范工作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第一手资料,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了事故隐患。

交通事故预警制度有效果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结合实际,分析每一起事故的概况和事故特点,结合事故发生的时段、天气等各方面因素,总结事故发生的多方面原因,根据当月交通状况发布下月全县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并及时制定预防措施,加强管控力度,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全力加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减少和消除交通事故最大隐患,确保全县交通安全,畅通和谐。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实施了交通事故预警制度之后,就2008年11月份同10月份相比,受理死亡事故减少2起,下降28.6%,伤人事故减少10起,下降16%,伤亡交通事故高发态势比上月双双回落;县境国道伤、亡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也大幅回降,死亡、伤人事故与上月相比均分别下降75%和33.3%,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强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为洪洞县的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珍爱生命,人人有责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给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也给当事人的心理带大极大的压力。同时,也深深牵动着当事人亲人、朋友的心。所以每位行人、驾驶员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牢固确立生命至上的交通安全理念,为自己及家人的身心健康负责,也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负责。

篇5: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

6.1.1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报告

7.1.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 交通事故处理

7.2.1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 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 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 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 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 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 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 经济罚款包括

a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 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篇6: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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