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转让协议

关键词: 转让 股权 甲方 乙方

股权转让转让协议(精选6篇)

篇1:股权转让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一)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三、甲乙双方声明

(一)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3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四)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保密条款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八、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3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四)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年**月**日 / 3

篇2:股权转让转让协议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门店1)合法拥有 %股权、在 公司(以下简称门店2)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门店1和门店2所拥有的部分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门店1所持 %股权以及在门店2所持 %股权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且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债权债务只承担相应股份的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门店1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门店2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以转账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帐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需发生变动,则须在付款日期前七日书面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认可。若未经乙方书面认可,不发生变动,并且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付款期限

1、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金额为: ;

支付时间和条件为: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金额为: ; 支付时间和条件为:

3、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金额为: ; 支付时间和条件为: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门店

1、门店2的股东,分别合法持有门店1和门店2的 %、%的股权;

2、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门店1 %和门店2 %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2、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并且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积极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5、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6、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股东权利义务承受

1、从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从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从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来管理门店1和门店2,并且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可派受让方可派驻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入驻公司,管理公司经营。乙方应妥善经营管理门店1和门店2,维护门店1和门店2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门店1 % 和门店2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4、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门店1和门店2各留一份存档,其余两份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3:股权转让转让协议

1. 竞价转让协议制订的依据及内容

竞价转让协议属民事合同范畴, 应按照民事合同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制订依据和内容。

1.1 竞价转让协议制订的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竞价转让确定军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后, 必须与其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 这些条例和规定就是我们制定转让协议的法律依据。

1.2 竞价转让协议制订的内容

通过对《合同法》、《出让合同》内容的分析, 竞价转让协议的条款应至少包括双方当事人、标的基本情况、转让土地的交付与转让价款的缴纳、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附则等内容。另外, 竞价转让协议还可以根据竞价转让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一些特殊条款。

2. 转让土地交付与转让价款缴纳的约定

竞价转让协议属于一种买卖合同, 在协议内容中必须对军用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约定转让人怎样交付转让土地、受让人怎样缴纳转让价款。

2.1 转让土地交付的约定

军用土地是一种不动产, 不动产转移是以变更其权属关系为标志。军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向军外转移的, 军用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到军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也就是说,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标志着军用土地使用权正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对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义务做出约定。

(1) 转让土地交付过程分析根据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经总后勤部批准后, 转让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 及相关附件, 按照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 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2]。因此, 转让土地交付应首先申领《确认书》, 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最后办理军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 申领《确认书》的约定军队相关法规已经明确, 申领《确认书》应由转让单位办理, 并且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这个费用也由转让单位承担。

(3) 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约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约定由受让人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根据《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地单位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确认书》, 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免交土地出让金。

(4)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式的约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方式可有两种选择:一是当转让价款数额不大时, 采取一次性办理;二是当转让价款数额较大而采取分批次方式缴纳时, 采取分批次办理。但为了避免开发商违约带来的风险, 确保转让方牢牢掌握主动权, 保护军队利益, 要确立“先缴钱, 后给地”的原则。

2.2 转让价款缴纳的约定

受让人的义务是按在规定时间缴纳转让土地价款, 同时还应缴纳转让保证金, 为履约过程做出担保。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约定。

(1) 缴纳转让保证金的约定军队现行法规中要求转让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土地转让价款的20%, 在竞价转让协议获得批准后抵作土地转让价款[3]。竞价转让协议中应根据该比例约定受让人给付转让保证金数额。

(2) 缴纳转让价款的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通常分为两种, 分别是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转让方在约定土地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时通常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一, 满足资金需求;第二, 防止违约;第三, 开发商资金状况。由于转让价款数额大小不一, 当数额过大时, 考虑到开发商资金周转情况, 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当数额较小时, 就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3. 违约责任的约定

违约责任的设立, 对于促进全面履行合同、弥补违约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竞价转让协议中, 违约责任应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予以说明, 但必须体现平等原则。

3.1 违约责任的情况分类

竞价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 涉及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因而违约责任可能出现在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还有可能是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

(1) 转让人违约责任转让人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并办理军队内部审批手续领取《确认书》, 造成无法向地方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由于自身原因, 如没有按时搬迁, 延迟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间, 造成受让人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总结起来, 竞价转让协议中, 转让单位只要逾期不能提供土地, 则视为违约。

(2) 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动放弃协议;二是在履约过程中, 因资金周转存在问题而未按时缴纳约定的数额。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 受让人只要出现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土地转让价款的情况, 则视为违约。

(3)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具有主观不能预见性、不可避免性, 并且在履约期间发生且对协议的正常履行带来了障碍。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 还应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

3.2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的选择

在约定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处理方式时, 竞价转让协议应平等设置条件。根据违约责任情况分类, 竞价转让文件可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约定。

(1) 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竞价转让协议造成违约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 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4]。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 违约金每日缴纳比例应为拖欠金额的1‰。

按照竞价转让协议主体平等的原则, 对于土地管理使用单位不按期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应约定其违约责任为:自延迟之日起, 每日缴纳土地转让价款1‰的违约金, 逾期仍未提供转让土地的, 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土地管理使用单位返还双倍转让保证金。

(2) 不可抗力造成违约责任竞价转让协议中, 应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后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方式。

4. 标的情况、争议解决方法及附则的约定

标的情况、争议解决方法及附则是竞价转让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内容在制订时同样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4.1 标的情况的约定

竞价转让协议标的军用土地使用权, 是一种无形资产。军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自然属性、控制性规划指标以及使用年限起算点。

(1) 标的自然属性在竞价转让协议中, 应说明标的位置、面积等基本状况, 并附宗地平面界址图。

(2) 标的控制性规划指标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该合同无效。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列出军用土地控制性指标。军用土地控制性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制订, 双方当事人无权进行修改。

(3) 标的使用年限起算点因竞价转让协议签订到真正转移军用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因而转让土地使用年限不能从签订竞价转让协议起算, 应从签订《出让合同》时开始起算。

4.2 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

争议解决方法有三种: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竞价小组制订竞价转让协议时, 应根据土地使用单位所在地实际情况, 本着方便解决争议的原则, 在协议中备选几种争议解决方式, 供双方签订协议时选择。通常, 应选择双方和解的方法, 若和解不成, 则向人民法院起诉。

4.3 附则的约定

附则是对竞价转让协议主条款中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结合竞价转让协议履行时的实际情况, 附则中应主要说明竞价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转让土地规划指标变更情况的约定。

(1) 竞价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竞价转让协议正式履行是从总后勤部批复下达后开始。因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竞价转让协议并不代表协议正式生效, 此时协议还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竞价转让协议中必须对此予以说明, 避免产生错误的解释。

(2) 转让土地规划指标变更情况处置的约定竞价转让协议制订时, 还应特别注意办理完军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 开发商与地方城市规划部门私自变更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情况。从对部分驻大中城市部队房地产普查清理情况看, 开发企业受让军用土地后擅自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无形中损害了军队的利益[5]。为了有效防止这一现象出现, 竞价转让协议内容要对竞价转让协议履行完以后军用土地控制性指标变化时土地管理使用单位的处置方法进行设定。通常的处置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收回已转让土地再实施竞价转让;另外一种是让受让人补齐控制性规划指标增加后的收益。

摘要:本文依据国家和军队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实践经验, 对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协议的编制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分析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协议制订依据, 明确了竞价转让协议制订内容, 并对转让土地交付和转让价款缴纳、违约责任、标的情况、争议解决办法及附则的约定内容进行论述, 旨在为军队加强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管理, 增加竞价转让收益提供借鉴。

关键词: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协议编制

参考文献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Z].2000.6.26.

[2]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现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Z].2007.3.15.

[3]总后勤部.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办法[Z].2005.12.15.

[4]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Z].2006.12.17.

篇4: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5:股权转让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于市。甲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鉴于:

1.本协议甲方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之一,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且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具有依法处分的权利,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乙方系目标公司股东之一,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本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文内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应有如下含义:

1.1“标的股权”指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转让的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该等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2“股权转让”指按照本协议约定之条件,甲方将标的股权向乙方转让的法律行为。

1.3“股权转让价款”指乙方就购买标的股权应向甲方支付的价款。

1.4“股权购买日”指乙方收购甲方股权取得相应股东权利的时间,本协议 1

中为生效日。

1.5“工作日”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日期。

1.6“元”除非有特别说明,指人民币(CNY)。

1.7“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结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地震、瘟疫及战争、罢工、社会**等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

1.8条文编号:本协议中的条文编号仅为阅读方便所使用,并不具有解释本协议内容的用途。

第二条标的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交易的标的为甲方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该等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CNY:)。

3.2价款支付:转让价款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

3.2.1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70%,即人民币元(CNY:)。

3.2.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3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元(CNY:)。

3.3 甲方指定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收款帐户为:

第四条转让及变更登记

4.1甲方同意将标的股权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4.2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并承继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4.3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于本协议签订后生效,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权

利义务进行交割,本协议签订以前甲方享有目标公司标的股权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本协议签订以后乙方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额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4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陈述、承诺与保证

5.1甲方陈述、承诺与保证:

5.1.1甲方陈述并保证,标的股权系其合法持有,其具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且该等股权未设置质押权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转让该等股权不会使乙方遭受指控或实质的损害。

5.1.2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在未出现可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法定可解除协议的情形下,而与任何本协议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进行与本次股权转让违背的协商、签署协议、意向书等行为。

5.1.3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不会在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上设置质押等权利限制

5.1.4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将根据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签发所需法律文件。

5.1.5甲方查询乙方资料时所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行政及各类合同等涉及甲方经营的全部书面及电子资料,将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全部交还目标公司,甲方不得私自复印或拷贝,已复印或拷贝的资料应一并向交付目标公司。甲方保证将查询时所摘录的相关资料予以销毁。

5.2乙方陈述、承诺与保证:

5.2.1乙方陈述并保证,其将依法及依本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之受让方所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依约定方式履行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

5.2.2乙方陈述并保证,其依本协议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来源合法。若因受让标的股权之来源及相关方面的问题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5.2.3乙方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将依法承担对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

5.3甲、乙双方互相保证:

5.3.1本协议双方相互保证,双方将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之各项义务及各自的承诺与保证。

5.3.2本协议双方相互保证,履行本协议均属商业行为,依本协议所作的全部陈述、承诺与保证均是连续的、不可撤销的。

5.3.3本协议双方互相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以及因本次股权转让知悉、取得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5.4上述陈述、承诺与保证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有效。

5.5上述双方的每一项陈述、承诺与保证都是独立的,任何一方的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或隐瞒重大事实的情况,或违反其承诺与保证的任何一项,均构成违约。

第六条有关费用负担

6.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目标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承担。

6.2因股权转让发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保密

7.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所获取的资料涉及目标公司经营的任何信息作为保密信息,甲方应履行保密义务。

7.2未经目标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相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陈述保证条款将相关资料在本协议生效后全部交还目标公司,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生效后再行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未履行本次股权转、受让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回购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一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仍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

8.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之约定,将乙方未向社会公众的相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50%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凡因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应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2在诉讼过程中,除诉讼所涉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条协议效力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仅为双方之商业目的订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均持一份,目标公司备存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供签章)

甲方:乙方:

篇6:宾馆转让合同 宾馆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关系和责任,经甲乙双方

友好协商,就将甲方经营的宾馆(以下通称甲方宾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甲方经营宾馆位置:健康东路(十小对面)辉煌商务宾馆

一、甲方同意将宾馆整体转让给乙方,原房屋租赁合同无纠纷。

二、甲方保证现甲方宾馆的合法性及手续齐全。

三、甲方宾馆内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等所有物品(详见清单)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其在经营期间没有与房屋产权人发生纠纷。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六、乙方有转租和转让经营权。

七、水电费等一切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旅馆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应完成甲方旅馆的所有移交工作。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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