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关键词: 化学品 存在 问题 生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共13篇)

篇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资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⒍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⒎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⒏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⒐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认可);

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⒋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⒐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⒒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证明材料(包括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合格证,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附件检验报告(清单));

⒓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篇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提交资料清单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除第十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规„2011‟5 号)

备注:

1、所有复印、复制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篇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标准是实施细则规定产品有关要求的最主要内容,是产品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设施、设备、人员、产品质量控制方面要求的制定依据,因此标准是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基础和支撑。

1 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实施细则引用标准的不适应性

2008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用的28项产品标准存在标龄长、技术要求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情况。3项标准为1987年制定,标龄达21年,14项标准标龄超过15年,标龄最短的是2003年制定的《HG/T 3349-2003各色酚醛磁漆》等10项标准。因此,这些产品标准严重脱离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产业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现状和需求。且上述28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在涂料产品没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企业为了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可以不受有关标准制约,制定适宜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生产,因此,部分标准实际使用率很低。随着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并且按照涂料产品的28项产品标准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由推荐性转化为强制执行,这些标准的不适应性便突显出来,给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HG/T2238-1991(2004)和HG/T 2237-1991(2004)等6项标准分别对F01-1酚醛清漆和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等6种涂料产品标准中的光泽项目只规定了高光漆品种的指标。而随着市场的发展,用户对涂料的光泽选择性具有了多元化,而且光泽并非是该产品重要质量性能指标,只是个体视觉和审美选择。如果要求产品满足标准规定的光泽指标,那么大量的非高光漆产品将全部审查不合格,不予许可,不能生产,迫使有关产品撤离市场。如果实施许可证管理后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严重不符合涂料产品的实际情况的,也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规定。

另有执行HG/T 2593-1994的丙烯酸清漆,标龄已经14年,这期间由于丙烯酸树脂产品性能的不断改进,很多企业选用酸价较高的丙烯酸树脂作为原料生产丙烯酸清漆,相关产品酸价项目检测值难以满足标准HG/T 2593-1994的要求,而且该检测项目与涂料产品质量性能关联度甚微。因此,标准对于酸价项目的要求已不能适应丙烯酸清漆产品的实际需要。同时耐油性检验用RH-75号航空汽油市场没有流通,相关检验无法开展;硝基漆防潮剂执行标准为HG/T 3383-2003,标准对“挥发性”项目的要求已不适应产品配方的调整。富锌底漆产品执行标准为HG/T 3668-2000,该标准检验项目中耐候性(天然曝晒),其检验周期长达6个多月,如此长的周期无法满足许可证审查的要求。

2 生产许可推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标准化工作

为了解决上述部分产品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缰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为涂料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申请、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涂料分部积极与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委员会沟通报告,并配合标委会对涂料产品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查,标委会针对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于2008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10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并建议将原细则引用的行业标准修订完善后上升为国家标准。2009年正式启动并完成了该批标准制定工作,国家标准委于2010年9月26日批准发布了该批标准,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表1)。涂料产品标准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展,其生产许可证实施也将更加有效。目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在根据标准的调整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因此,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本着满足产品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充分兼顾了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的需求,较好地解决了原标准存在的一些影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实施的问题,为涂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10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性能指标的确定应与产品质量关系密切,性能指标要求应增强其通用性,提高标准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基础性作用和适用性。

3 新发布涂料产品10项国家标准的主要特点

3.1 产品部分技术指标规定更为合理,更能适应市场的不同要求

涂料产品在2008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时,存在诸如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僵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生产许可证工作启动时,为了不影响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产品实施细则对部分标准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如:取消“光泽”、“酸价”项目检验等。

此次标准修订,对有关标准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彻底解决,使修订后的标准更适合行业发展状况和生产许可工作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广。具体内容详见表2。

3.2 增加通用性,拓展适用范围

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一般都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制定一项标准,技术指标的针对性强,因此,每项标准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通用性也很差。本次对原化工行业标准修订,基本思想是按产品所含主要成膜物质种类制定通用标准,拓展了标准适用的产品范围,使得更多的涂料产品具有可以依照的国家标准,为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奠定更为广泛的标准基础。新旧标准产品适用范围的具体情况见表3。

3.3 适用范围描述更加通俗科学,产品界定更加便于掌握

由于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只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所以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专业性很强,一般非专业人员很难理解并予以明确界定,给有关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如受理人员和监管人员难以掌握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品种,无法做到准确受理有效监管。为此,此次标准修订,审查分部积极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在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方面力求通俗易懂科学规范。具体情况见表4。

4 合理划定标准适用范围,为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和3C认证奠定科学管理基础

为了避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和生产许可重复管理,本次标准修订将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表面用产品标准与其他用途产品标准进行了合理划分。目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与生产许可管理可能交叉的产品主要有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两大类。为了避免重复发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直未将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列入。此次标准制定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明确界定,GB/T 25271-2010硝基涂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工厂化涂装)用木器制品表面的保护与装饰(见表2)。由于醇酸涂料在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上的应用越来越少,故申报制定该批国家标准时,也针对醇酸树脂涂料,制定了新标准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该标准整合修订了4项化工行业标准,他们是HG/T 2009-1991《C06-1铁红醇酸底漆》、HG/T 2453-1993《醇酸清漆》、HG/T 2455-1993《各色醇酸调合漆》、HG/T 2576-1994《各色醇酸磁漆》,为醇酸涂料列入发证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

注:HG/T 3668-2009富锌底漆2009年发布,修订时根据许可证管理发现的问题取消了“耐候性”项目。

目前,针对室内装饰装修用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发布了专用标准GB/T 23995-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和GB/T23998-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3C认证产品可执行这两项。非3C认证的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经具备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件,可考虑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标准分别为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和GB/T25271-2010硝基涂料两项标准。

除了上述已经颁布实施的10项标准外,针对HG/T 3668-2000富锌底漆对产品耐候性(天然曝晒)型式检验要求的不适宜问题,2009年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耐候性”型式检验项目。近两年,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在陆续对其他许可证产品标准进行了修订(表5),并根据许可证管理需要对部分要求做了必要的调整。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篇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一、法定文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准化证书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选址意见书等

4、相关备案情况的证明(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的相关备案,出具单位:安监局、公安局等,网上备案的照相取证)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防雷检测报告

7、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气瓶、厂内机动车辆)等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

8、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安全附件的校验报告、检定证书

9、任职超过6个月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10、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本科以上,化工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有相应的任命书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

12、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

1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的证明

1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危险物品操作、自控操作、电工、焊工等)

1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操作、起重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司炉工、水处理、特种设备管理等)

16、工伤保险的缴费证明或收据

17、成立义务(或专职)消防队的文件

18、年销售收入及安全投入情况(列表说明或台账)

19、职业危害评价报告及市安监局的备案文件。

20、有自控装置的应提供其相关设计资料、安装调试报告

21、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2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二、图纸资料(5-11应尽可能提供)

1、项目地理位置图

2、周边关系图(标注东、西、南、北邻近的有关企业、单位或设施等,周边主要的村庄、居民区、重要的公共建筑等,要有详细的距离、尺寸等)

3、厂区或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各车间、装置设备布置图(标注具体尺寸、与生产现场一致)

4、工艺流程图(带控制点)

5、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6、消防设施配置图

7、防雷防静电设施布置图

8、安全联锁、报警设施配置图

9、气体检测报警仪分布图

10、洗眼器、淋洗器分布图

11、建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抗震设防等级的有关设计资料、图纸

三、其他材料

(一)被评价单位概况

1、提供上期安全评价报告(若为我中心所编制,则不需要提供)

2、企业基本情况、装置基本情况

3、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

4、被评价单位周边24小时人口居住和活动分布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1、各岗位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及记录。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导则编制)及其演练记录、修改、完善情况

5、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作业证、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会议等情况)等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三级培训考核情况相关材料

7、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8、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9、提供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及目标的具体分解量化情况。

10、承包商及外来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11、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的记录

12、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有相应制度及记录。

13、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管理规定及记录(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

14、劳动防护用品清单、配备明细。

15、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若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则不需要提供)

16、若与相邻企业有牵连、或几家企业在一个厂区,应有与相邻企业的安全管理协议

17、设备检修计划(包括安全设施)

18、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19、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设备、设施资料

1、生产系统

(1)装置设备、设施清单(名称、规格型号、介质、材质、主要操作参数、生产厂家等)(2)设备、设施运行记录,维护、保养、检修记录,2、辅助系统

(1)储存设施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介质、材质、主要操作参数、生产厂家等,仓库结构、面积、分区用途等)

(2)公用工程设施清单(办公、蒸汽、水、电、气、风等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介质、材质、主要操作参数、生产厂家等)

(3)安全设施台账:检测、报警设施;防爆、泄压设施;安全联锁设施;淋洗设施等(4)消防系统:消防水系统(消防水来源、消防水池的容积、消防泵的型号及数量、消防栓的数量及分布、消防管线的管径及敷设方式等)、灭火器(型号、数量)(5)建构筑物的情况:建构筑物名称、面积、结构形式等

(四)工艺技术资料

1、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

2、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储存方式、去向等

3、反应原理(生产过程的化学反应方程式)

篇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申请资料

1、单位提出经营情况说明1份(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的简介、企业设立的依据与产品发展前景的简要说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经营场所周边情况及与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1份。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及电子文档1份(由为单位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免费制作)。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1份

篇7: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清单

0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02、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0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0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0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06、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资料

07、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安全资格证资料的复印件;

08、近期工伤保险缴费凭据的复印件或工伤保险证明资料;

09、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10、矿井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文件(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11、矿井四大件(主要通风机、主要提升绞车、主要排水泵、固定式空压机)性能检测合格资料的复印件;

12、设立矿山救护队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的复印件;

13、矿井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二名煤监监察员签核查意见并签名及核查时间);

14、煤监分局现场核查表;

1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复印件);

16、矿井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川煤监【2007】15号规定:发生瓦斯、火灾、水害和3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矿井,应提交矿井安全专项评价报告);

17、其他资料。

篇8:0-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清单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清单

1、延期申请表、审查表

2、证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事故证明4、2011年安全评价结果5、2011年瓦斯等级鉴定证书

6、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文件

7、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8、煤层爆炸性、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9、矿山救护协议

10、职工培训证明

11、采煤方法、瓦斯监控系统安装、工作面支护方式的说明

12、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及复印件,从业人员统计表

13、事故应急抢险救灾预案

1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6、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7、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8、供电情况说明

19、自查报告

20、持证条件专项监察合格签章

21、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县局验收结果

篇9: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

1、原则: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2、颁证机关: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3)委托颁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二、准入条件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77、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15、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1、提出时间: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提交资料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3、资料受理: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资料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5、颁发许可证: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许可证变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3)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7、新、改、扩: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8、许可证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9、撤销与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篇1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企业

办理条件

(首次申请)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申

(延期换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变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首次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换证)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采取“网上申请、网下收件、领取结果类流程”。流程简述如下:1.企业网上申办;2.实体窗口网上预受理;3.企业办事人凭身份证和申请材料到实体窗口递件;4.受理或不予受理;5.审查机关作出审批决定;6.企业办事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到实体窗口领取结果。

业务权责运行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工作日):首次申请:45天 变更:45天 延期换证:45天 承诺期限(工作日):首次申请:23天 变更:23天 延期换证:23天

办理窗口

安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窗口地址: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877846

交通指引: 可选择5、17、35、38等公交线路在芙蓉新区芙蓉园站下车,向右直走200米进大门左侧为新的办事大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篇1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一、选址

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安监局派员到现场确定厂址。其中:市环保局出具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二、安监局三同时审查和申办许可证程序

市安监局设立安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监局批复同意设立→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项目施工建设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项目试生产→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向自治区安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自治区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投产。其中:

(一)市安监局安全审查和市政府设立审查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县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文件、建设局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公司出具);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公司出具);

6、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资料

市政府批准设立后,由有关部门编写可研报告、图纸设计和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申请图纸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图纸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三)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和项目试生产

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试生产方案,经同意备案方可试生产。

(四)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

项目试生产结束后,向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市安监局需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

(五)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须交材料

1、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三份及电子版1份(由县、市安监局签署意见);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

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文件;

8、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生产企业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注:

1、所有上报材料须签章

篇1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

省(市)安监局:

(企业名称)在本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同意(不同意)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同意理由如下(若同意以下栏目不必填写):1、2、3、【市或县(市、区)安监局盖章】

篇1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意见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中“企业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按照申请书中载明内容填写。

二、本表中“审查类别”分为三类:“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其中,“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注明变更事项;“延期申请”的还应当注明直接延期或审查延期。

三、本表中“材料复核要点”共列出19项,应当根据审查类别选择相应的要点进行复核:

(一)首次申请的,复核第1、3、4、5、6、7、8、10、11、13、14、15、16、17、18、19项;

(二)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复核第1、6、11、16、17、18、19项;

(三)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变更企业名称的,复核第1、11、16、17、18、19项;

(四)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变更的,复核第1、3、4、6、7、8、9、10、11、13、14、15、16、17、18、19项;

(五)申请直接延期的,复核第1、2、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六)审查延期的,复核第1、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四、本表中“复核情况”栏,符合要求的项目划“√”,无关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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