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共8篇)
篇1:《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关程序和评议标准,根据《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级及运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召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评定等级的建议。
(二)组织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评级的建议评定等级,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
(三)同级党委讨论决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定等级,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督促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级评定情况具体运用于干部任免、考核、教育和监督等工作中。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汇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作出认定,提出评定等级的建议。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派人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参加。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评议情况保密。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召开前,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征求被审计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意见,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时,审计机关应当客观介绍审计情况,提供相关参考信息,并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被审计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分析。
第六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为不合格: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四)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保留账外资产、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实行统一岗位津贴标准后仍擅自发放、变相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领取补贴、津贴、奖金的。
(九)党政领导干部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
(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作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的。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企业注册的。
(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的。
(十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第四、五、六条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1-13项所列情形,情节显著轻微的,评为基本合格。
第七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情节轻重评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一)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二)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五)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
(六)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七)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八)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九)党政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的。
(十)党政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
(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损失的。
(十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损失的。
(十四)其他违法或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严重,负有主管责任的,评定为基本合格。
第九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合格的,作
为其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不得提拔重用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的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已经离任并安排工作的,也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合格并报党委同意免职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免职谈话。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应当在其述职述廉报告中说明有关问题、原因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商审计机关形成整改通知书,发给被审计人审计期间所在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
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整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整改单位反馈。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对整改工作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可以
提交组织部门每例行牵头召开的执纪执法单位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干部任免、考核、教育和监督等方面工作的建议,经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落实。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对区委组织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情况的监督,结合每年的《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议事规则》检查进行。
第十八条 组织部门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作为干部日常监督内容之一。
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等级、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材料。
组织部门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听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所记录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参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审计后,通过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任免、奖惩和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监督等工作中,根据审计结果对有关人员和事项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在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分工实施。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违反廉洁纪律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和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证处理。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组织人社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在干部管理、选拔、任用、奖惩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内容。
(二)根据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报县委研究做出组织处理。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不宜采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根据需要,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协助审计机关落实有关决定事项,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
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等。
(二)根据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处理、处罚。
(三)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和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证处理。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全面如实反映并做出评价,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或事项,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典型性和潜在性问题,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
(五)针对审计发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中予以通报。
(二)对审计机关提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执行审计决定。积极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采纳审计提出的审计建议。
第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县审计局。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篇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探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 如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将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目前,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结果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 审计力量不足导致审计工作结果不能有效运用
审计机关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专项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四个方面。审计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而现有的编制设置又十分有限, 这就造成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重复审计, 工作效率低下。审计机关现行的工作分配方法是对接到的任务逐项依次进行审计。但实际上, 上述任务虽然在授权主体、时间安排和目的要求上不同, 但审计内容和程序却存在着交叉甚至重叠。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在同一年度可能被经济责任审计小组和其他审计项目组同时审计, 很大一部分审计内容相同或类似, 但审计结果却不能共同利用, 造成了审计资源的严重浪费, 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二是工作难以事先计划, 审计效果得不到保证。审计任务往往时间紧、任务急, 审计机关无法事先制定工作计划, 审计人员常处于超常运转状态, 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特别是在政府换届时, 组织部可能临时委派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去搞审前调查、研制方案等, 审前准备不充分, 审计之中又抢时间赶进度, 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规范, 导致审计评价不准确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目前, 我国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定量定性分析、评价结论的确定、运用建议的选择, 审计结论的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尚无统一规定, 仍存在许多人为因素, 如何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对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做出准确的评价已成为一大难题, 给审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日常工作中常有以下几种不适当的表述:一是包罗万象的全面评价;二是评价内容主观空洞;三是评价绝对化不留余地。这些不恰当的表述, 加大了审计机关工作的风险和相关部门获知被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难度。
(三) “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 导致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
在现阶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组织人事制度结合不够紧密, 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审计机关接受审计任务时, 组织人事部门已下达调任通知, 审计机关的工作仅作为任务来完成, 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新领导摸清了家底, 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无任何实际意义, 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四) 审计覆盖面的限制导致审计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审计覆盖面的限制通常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管辖范围上的限制。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来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本级以及下一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但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 如司法、税务、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 不具有审计监督权, 而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重点在主管部门, 往往无暇顾及基层垂直单位。这些垂直管理单位一部分是行政执法机关, 拥有执法监督、经济处罚等权力, 一部分是行业专营单位, 拥有垄断经营权, 还有一部分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专营权, 权限较大, 财务收支资金量也较大, 是滋生腐败的高发区。审计机关对这一领域却存在盲点。二是时间范围上的限制。领导干部的任期往往较长, 而审计机关由于人力、时间、财力等方面受到的限制, 审计一般以近三年为主, 对以前年度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只做大概了解或根本不审。由于时间范围受到的限制, 导致审计证据收集的不足, 许多问题未能被发现, 得出不恰当得审计结论。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对策
针对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 构建联动体制, 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实现审计结果运用要实现这一目标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与各部门协调配合, 制定有效地审计计划。以往的经济责任审计, 基本都是离任审计, 任务急、时间紧, 常常与年初安排的常规审计发生冲突, 致使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容易造成盲目审计。对此, 审计机关应同有关部门及早协商确定本年度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改变过去单一的离任审计方法, 对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中、任前、离任三种审计方式, 以任中审计为主, 严格按计划管理。对任期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无论岗位是否变动, 原则上在任中都要进行审计。在计划的安排上注意突出重点, 对具有执法权、管理权, 资金拨付多、下属单位多的领导干部, 侧重进行审计;根据组织部门委托, 凡对掌管资金、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提拔任用时, 都要进行任前审计, 并逐渐扩大任前审计的范围和比例, 列入审计计划, 逐步实现“先审计, 再任职”的干部任免程序, 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坚决不能上任, 业绩不好的领导干部报组织部门重新考虑;把三年内达到离职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 统一列入各地的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名单, 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计划, 力争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实现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对同一被审计单位来说, 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目标、要求和时间虽然各不相同, 但是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却存在着许多相同点。在省级或市级审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审计人员在完成一项审计任务后, 妥善整理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将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共享系统, 其他审计人员在审计同一被审计单位时可查阅相关信息, 这样, 可以大大的提高审计效率, 有效地运用审计结果。
(二) 加快法律规范建设, 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2006年2月修改后的《审计法》首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具体规范、条例仍尚未公布。国家应尽快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形式、程序、评价和责任等内容, 解决目前现实工作中无规范可依, 各级审计机关各行其是, 凭主观臆断随意操作的问题。待《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出台后, 各地可在《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指导下,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审计人员依据具体的审计规范进行操作和评价, 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 规范成果转化机制, 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要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 必须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要求各级用人单位“先审后离, 先审后任、凭审任用”, 未经审计的领导干部坚决不能任用。二是坚持把审计成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 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程序, 不见审计结果不做结论。三是坚持建立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库,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中, 随个人档案共同保管, 并永久保存。四是坚持审计结果公布制度,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 并按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将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形成强大的合力, 引起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查处问题的重视, 加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力度。
(四) 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处分的力度,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在2008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 2008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对2.4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还开展了对4名省部长和12户中管企业原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中有不少领导干部被审计查出存在严重经济问题, 但处罚的力度不大。一些违纪违规问题是屡查屡犯, 对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处分的力度不够, 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审计难, 处理更难”, “法不责众”, 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因此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领导干部, 加重量刑;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 根据需承担的责任情况, 免职、降职、撤职, 永不恢复到原职务。
(五) 扩大审计覆盖面, 确保审计结果运用
一是重新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于垂直管理单位, 应纳入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制定有效地上下级联合审计模式, 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大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授权, 对于有条件的审计对象, 采取上下联合审计方式, 上下级审计机关联合对某个系统、部门的领导干部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全面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流向等, 及时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深层次问题, 准确反映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二是扩大审计时间范围。审计机关合理制定审计计划, 统筹安排审计力量, 对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 以近三年审计为主, 以前年度发生的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也纳入审计范围, 进行重点审计, 保证审计结论的恰当性。
参考文献
篇4:谈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
用科学发展观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目标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于部监督管理方面运用的充分性、合理性决定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力,因此搞好目标管理尤为重要。
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来部署,将其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考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支持和配合。
其次,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资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同时,可成立专职机构,专门负责实施这项工作,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最后,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科学地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态度是否严谨,方法是否科学,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是否作出恰如其分的结论性评价,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的高低和被评价者的政治命运,必须认真对待。在经济责任评价中能否处理好三个关系,是审计人员发扬严谨作风、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
第一,要处理好经济责任评价的范围,不得越权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要始终坚持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作出评价,与财政、财务收支无关的事项不作评价,要以事实说话,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做出切合实际、恰如其分的评价,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实事求是的参考意见;始终坚持对于审计中不便或无法查证的事项,或者是查证后而评价的法规依据不充分的事项保留意见不作评价;始终坚持对于能反映政绩但有主管部门分管考核的经济指标。如工农业总产值、招商引资、农民纯收入等不作评价。
第二,要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审计的基本手段是查账和利用数据说话,定量分析应当作为评价经济责任的基本方法。对任期经济发展目标,如一个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工资福利发放、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投资与技改、资本保值增值、职工收入、人均创利税,的那个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必须从经过核准的数据和定量分析中得出能够定性的结论。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财务违纪、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等问题进行评价时,要依据一个个具体事实和有关数据,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经过科学的抽象、准确的判断、符合逻辑的推理和谨慎公允的表述,作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评价。
第三,要处理好直接责任和汉族管责任的关系。为强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更好地约束违纪违规行为,加强管理控制,审计人员应当把领导者的决策失误、资产流失、铺张浪费等问题与管理者的直接责任紧密挂钩,领导责任与单位财务违纪尤其是重大违纪等问题直接联系起来作出评价,一面有回避问题及帮助开脱领导责任之嫌。
篇5: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单位负责人任期期间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的履行情况,根据《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属单位机构负责人和进行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对其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主管责任是指除上述直接责任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根据集团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对公司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债务危机、改组改制以及公司内部机构撤并重组等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人事部对单位负责人确定的任职起止时间为限,特殊情况或特殊事项可追溯审计和保留跟踪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或实施,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抽取相关专业 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三)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执行审计任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审计目的、审计业务范围、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提供的资料、审计时间和审计人员等。
(四)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同时准备实施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业务范围、审计工作重点、具体审计内容、外勤审计时间、审计专业分工等。
(五)组织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交谈、了解、查阅、核实、监盘、计算、分析,函证等多种形式进行。
(六)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初稿”和“审计意见反馈表”返回公司监察部或审计科。
(七)出具审计报告
(八)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由公司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也可根据出资人要求、资产规模、经济性质等,由公司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审计机构的委托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集体总公司审计部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企业法人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一般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单位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单位主要领导、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单位经济责任指标、财务账证表、工程总分包预(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生产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三)、重大投资活动及相关资料;
(四)、土地增减变动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与单位发展关系重大的办公会议记录;
(六)、经济监督部门对单位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
(七)、资产抵押和对外担保的材料;
(八)、诉讼或非诉讼的经济纠纷材料等。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应提供本人的述职报告和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承诺制度。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
审计承诺书是实施审计检查的必要依据,审计承诺书要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法人和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整体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单位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单位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资产质量状况及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单位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内外投资、筹资、资产处置的控制、管理方式、损益情况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五)、单位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经营决策等活动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六)、有无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行为;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及本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九)、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十)、任期经营者年薪水平及兑现情况。
(十一)、任期廉政、从政情况以及对企业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情况。
(十二)、其他与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以及对后期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负责、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的基础上,依据集团总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评价,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出具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并按规定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审计目的和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四)、其他应说明的问题或事项;
(五)、审计评价
(六)、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经被审计本人签字后,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下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审计报告,研究确定并下达相关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由相应管理部门予以执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对该同志进行聘任、免职、解聘等职务变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审计原则、纪律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要廉洁自律,为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篇6:《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16号(2007年9月29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包括我市市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
第五条 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事件,是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
重大事故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应当说明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包括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以及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存在履责不力情况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第九条 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向公众道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众道歉。
第十条 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
自我发现失职已向公众道歉的,不再重复道歉。
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失职的,由委托的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的道歉应当包括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讨,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实施失职道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7:浅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问题,在回顾我市各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现有的做法和成效的基础上,分析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就如何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提出建议。
关 键 词:审计结果 运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事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如何运用审计结果服务于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始终是组织部门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我市各地经济责任审计联席单位分工负责,密切联系,积极探索并认真付诸实施了分类审计、离任交接、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干部工作中难以进一步有效地发挥作用。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探索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建议,不断提高运用审计结果识别干部、监督干部、选任干部的水平,我们开展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课题调研。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它是审计机关依照相关法规或政策,客观独立检查和鉴证领导干部和个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监督,更是一种评价领导干部管理水平、能力、业绩优劣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审计制度。在干部管理中引入经济责任审 1 计是一种管理机制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在干部考核中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补充和完善了干部考核的内容,增强了考核的科学性。
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作用有效程度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长期有效地开展。本文拟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体现形式、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效运用,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
第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对被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等情况进行审查,可以从经济角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和管理绩效。把领导干部的任期内政绩水平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审计结果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干部提供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用实实在在的事实、数据来说明问题,有助于对领导干部实绩的量化考核,弥补了传统的干部考察评价方法的不足。也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深入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决策水平、理财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谈话、职务调动提供真实依据。通过审计,有助于树立正确的 2 用人导向,使那些政绩突出,干净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任用,把一些搞数字游戏、虚假政绩和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干部从重要岗位上调整下来,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第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的审计,可以把问题直接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头上,而且审计报告一般直接呈送上级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领导,其结果可能会影响被审领导的前途。而对于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可以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因此,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和规范行政行为。第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干部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个体,是对行政权力在经济上运用的直接监督,涉及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因而它往往能够及时发现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可以获取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各种违法违纪线索,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第四,审计过程中采用公示制和访谈制等方法,能充分调动群众对干部,干部对干部的监督作用,制衡领导者的权力。督促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洁身自律,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慎用财权,用好财权,理性决策,从而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力。第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便于被审计人或继任者了解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被审计者和继任者的经济责任,便于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如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加以运用,就起不到奖优罚劣和监管的作用;起不到查错究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作用;也起不 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同时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是财力、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将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因此,只有科学有效地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即把审计结果运用于干部的任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运用于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工作中,运用于有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和领导的整改工作中,运用于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调研工作中,才能为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供保障;只有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与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奖惩结合起来,把经责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效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促使领导干部学法懂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体现形式
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成果体现。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个人廉政纪律执行等情况评价,综合反映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管理绩效。其结果抄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作为评判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各种权力,以及管理能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是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通过对一定时期内的财政财务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情况,国家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审计作出相应客观评价。并对审计中反映出来违反规定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罚处理的决定。
三是向有关部门发出审计建议书和移送通知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或特定事项,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有关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以作进一步的核实和查处。
四是发布审计简报和审计公告,上报审计要情。通过对有关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综合提炼,对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挖掘和再利用,能比较系统、全面反映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被审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提出了哪些审计意见和建议,效果如何,付出的审计成本与效果比例如何。针对有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建议等。通过审计简报和审计要情等形式,及时向上级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为决策服务提供依据。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乃至全社会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其审计结果的落实等情况,以增进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利用新闻媒体或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通报或披露,从而使领导干部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三、审计成果运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少、素质不高,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难以控制。
由于干部管理的需要,干部交流频繁,交流范围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时期,有时组织部门一次委托十几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只能被动接受任务。造成审计项目过于集中、审计时间。加上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做到查深查透,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形成的可能性。
2、审计方法传统单一,审计评价不规范,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手段主要停留在就账查账,一些问题不能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对比分析。造成审计结论内容比较笼统,形式单一,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主要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的评价上。对单位资产负债、挥霍浪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个人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缺少具体的量化对比分析,评价不够深入。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中对被审计对象作出的结论性评语,倍受关注。但如何评价?具体评价哪些指标?用何种标 6 准来评价?目前也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健全、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也没有明确的评价方法,评价质量难以保证。同时,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又如何界定,都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除规定的直接责任外,只要是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定性为主管责任,过于模糊,造成主管责任等同于没有责任。
3、审计成果运用不理想,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运用是一项工作关联度高、程序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因此在实际运用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审计成果运用不理想,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一是根据有关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实际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都是避重就轻,叙述笼统,套话居多,措辞模糊,造成审计评价质量不高,被有关部门利用程度偏低。三是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仅仅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而对经济责任建议为政府提供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发挥不够。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确立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的理念。而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并不注重对审计成果的提炼,没有就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7 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宏观上、从体制、从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制度法规的修改完善,而是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所提出的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服务。四是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如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绩效、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一些主要问题,未能花大力气从制度上、管理上追寻原因,并积极制订应对措施,加以改进,以致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的实现。五是虽然实行了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缺乏制约机制,大部分地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同虚设,在落实上往往流于形式,仅仅局限于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开会、通报通报有关情况,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结果运用的良好平台。
4、审计成果运用滞后,问题整改难以落实,审计问责不到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效果。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考察、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理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提拔”的原则。但在工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规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先提拔,后审计”。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造成“审”、“用”脱节。同时,通过审计,虽然明确了领导干部任期内负有的经济责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实审计 8 结果的责任要由继任者承担。而实际执行中,继任者往往推诿,不愿承担纠错改错或接受处理处罚的责任,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处理处罚,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果。而且“屡审屡犯”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单位,任中审计发现的问题,离任审计仍然存在。上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指出过的“毛病”,下一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再次出现,甚至“老毛病”未改,又添“新毛病”。反映出审计问责机制的欠缺,未能触及违纪违规者的灵魂,也难以实现举一反
三、以儆效尤。这些都削弱 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5、实现审计成果运用还缺乏有效办法,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对审前调查、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等工作比较重视,但对审计结束后将要形成几个“审计产品”还不够明确。要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何应用,审计结果是否公开,运用哪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对这些问题尚缺乏一套清晰的操作性规定。致使许多颇具价值的审计成果得不到有效落实和运用,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
要想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切实发挥作用,并有效的运用好审计结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准确把握审计成果运用的“四项原则”,以巩固和提高审计成效。
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成果中反映的有关情况,要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主客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对审计中查明的问题,要进行总结归类,分清是不熟悉财经法规造成的工作失误,还是为了单位经济利益明知故犯而出现的问题。要从客观、辩证、历史的角度,作出较为合理的评价和处理。
二是要坚持审用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实质是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各种权力以及遵纪守法、清正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正确界定其经济责任。对审计查明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要区分性质。对性质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应责令纠正。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重在提高认识、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对财务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执行财经法规和制度。
三是要坚持有责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宣传,组织人事部门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对一般性的问题,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进行谈话教育,防止问题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审计部门处理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谈话诫勉,并对其 实施跟踪审计;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问题的,审计部门处理处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岗位调整,或由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立案查处。
四是要坚持按职负责、协调运作、成果共享、讲究时效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报送给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列入其考核档案及干部监督跟踪档案。
(二)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的权威性,搭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立体平台,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为审计结果运用提供优越的环境。
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与效果,增强审计成果实效性的必要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建立起协调配合、高效运转、整体联动、优势互补和双向通报运行机制。需要加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具体工作衔接上,应制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衔接措施,使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研究、探讨和布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审计结果运用到位。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
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审前联席会议上对知悉的审计对象有关信息予以通报,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审计开展情况,审计结束要及时上报审计结果。另外,还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即对该通报不通报的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审计成果运用
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制环境。审计人员只有依据具体的审计规范进行操作和评价,方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及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的方式、要求、责任、考核办法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1、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反馈制度。及时将审计结果向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反馈,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将审计结果的相关内容纳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评价、任用、管理、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坚持领导干部离任调任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正确运用审计结果。同时,应当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的案件线索和处理事项、提出的审计建议书,应当及时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 反馈查处情况。
3、建立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制度。审计机关应每年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对于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在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建立审计成果督查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或继任领导要根据要求,及时向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情况,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对审计整改认真扎实、审计建议落到实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单位及有关领导人员,以一定形式进行肯定。对审计整改意见落实不够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按照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到位。
4、建立审计成果运用情况的跟踪回访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及时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和单位进行跟踪回访,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率和转化率。要对上级领导批示落实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扩大审计成果;同时,应尊重被审计对象,把加强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作为审计工作的必要程序,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更应与被审计对象达成共识,提高审计结论落实率及审计建议的采纳率。同时,通过走访、座谈、查阅历史档案等多种形式,尽量多地了解掌握审计结果 运用中存在的不足。
6、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将一些热点问题、倾向性问题和屡查屡犯的问题,在被审计对象所在区域内进行公告。或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把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审计情况,掌握有关信息,促进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正,不断改善宏观管理,合理运用好审计结果。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结果运用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对审计结果的需求,以达到宣传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和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四)注意不同审计成果运用范围的差异性,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质量,促进审计结果的转化和增值。
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成果运用的成效,审计机关一要根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管理等不同部门的需要,提供不同的审计结论性资料。如向上级领导应如实提供所有的能反映审计成果的资料,以便政府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貌,进一步关心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任期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以此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依据;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及其他人员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以便纪 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向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及国资管理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措施。二要以单个的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深加工”,提炼归纳总结出具有深度和分量的综合报告,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管理监督领导干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五)要充分发挥审计成果在干部管理、教育、警示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管理和考评领导干部的依据。使审计成果真正进入用人决策程序,把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性的资料,作为评价和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备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须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依据。
为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和提拔使用干部服务。二是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廉政考核档案,把审计成果用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督促领导干部规范权力的正确运用,与依法行政、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发挥审计预警作用和导向作用,使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发挥审计评价作用,规范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行为。三是加强对审计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整改和纠正情况,将落实审计结果纳入目标考核的范围。四是将审计成果用于领导决策。使审计成果进入宏观管理程序,为决策提供依据。发挥审计的调研作用,对审计结 果进行综合分析,剖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使其成为解决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内部参考”。
(六)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经济责任审计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就能确定评价等次,使审计评价更加准确直观,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同时,审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按程序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升经责审计结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篇8: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初探
(一)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二)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以及审计意见或决定等。任何审计的目的都在于审计结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更是如此。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 也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二、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遵循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落脚点是对责任人的评价, 即从审“事”入手, 以评“人”告终。审计结果直接关系到对领导干部的奖惩和使用, 为了避免对党委和组织部门以及领导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响, 在应用审计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性原则。
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应用审计结果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审计结果, 履行客观性原则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在执行审计结果时不应该带有个人的主观意愿或打击报复情绪。
(二) 谨慎性原则。
运用审计结果应持有稳健谨慎的态度, 应做到审计结果中未涉及到的问题不作处理, 不属于审计结果范围的不作处理, 审计结果执行权不在自己手中的不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计结果运用的针对性, 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审计结果的执行处理权。
(三) 重要性原则。
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始终贯穿着重要性原则, 这有利于实现审计目标, 节约审计资源。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仍然贯穿着重要性原则, 因而在审计结果运用时也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党委、政府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提供直接服务的, 审计的实施和审计结果的运用都应与干部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 可以对领导干部的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而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是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的基础。经济责任审计通过量化的考核办法, 与组织部门考核相结合, 可以真实具体的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判断。审计结果为评价干部任职期间政绩提供了真实具体的情况, 反映出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济成绩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于对领导干部审计过程中充分发动群众, 采取大量的账外调查取证方法, 因而审计结果也为评价干部任期内的政绩提供了具体反映。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选错人、用错人的现象发生。
(二) 审计结果与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整改相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与建议是针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改进意见的, 其目的是提高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对照检查, 积极落实, 并与本单位的整改措施结合起来。为确保审计意见与建议确实落实到位, 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审计意见与建议的内容, 确定审计结论执行的具体责任人, 在具体操作时,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有关部门要有计划的定期组织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二是审计部门要利用所属单位的各种时机, 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与建议落实情况。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考评的基础上, 将考评结果通报所属单位。
(三) 审计结果与绩效审计和预防腐败相联系。
一些领导干部只讲政绩不讲效益, 疏于管理, 认为“只要个人没贪, 为了完成工作违纪不算什么”, 为此, 必须把履行经济责任、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重点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要对领导干部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予以揭露, 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案件线索, 清除腐败分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 有利于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 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规范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及重大经济案件的发生。
(四) 审计结果与综合理论研究相结合。
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过程中, 必然会发现很多具有类似性、普遍的共性问题。对这些问题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挖掘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理论。
1、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范。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范其核心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模式。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依据, 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 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廉政档案。因此, 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 在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或本单位干部管理状况、发展等情况的基础上, 由党委负总责,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作出明确统一规范。并且各部门要自觉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 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规范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通报, 保证审计结果的落实。
2、建立健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追究和惩处制度。
即建立对审计结果执行负有一定责任的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责任的制度。在审计工作中, 由于个别审计人员敷衍了事, 不认真履行职责, 导致审计结果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 出现审计风险;同时, 面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 被审计者置若罔闻, 一意孤行, 致使审计结果失去应有的法律效力;另外, 一些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致使审计行为流于形式的现象时有发生。审计结果运用的追究和惩处制度的建立, 有利于明确责任,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
(一) 贯彻“先审计、后离任、再任职”。
为了使审计结果充分的发挥作用, 要对决定离任或有调整意向的领导干部在人事调动以前应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待审计结果出来以后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审计结果, 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调任。审计方式也要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过渡, 即领导干部不仅在人事调整时进行审计, 而且对其任前、任中、年度也要进行审计, 这样可以有效地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且可以缓解审计资源有限和审计任务重之间的矛盾, 提高审计质量, 规避审计风险, 并且把“审”与“用”真正的结合起来。
(二) 加强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的协调。
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相互间未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的高效率运作。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 可以发现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大量线索, 但缺乏相对专业的查证力量。而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 也可发现许多涉案线索, 但又苦于缺乏更有效的手段将违纪事实查深查透。在这种情况下, 各个机关要相互沟通协调, 尽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借助各方的力量有效的完成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可以借助于审计的力量收集证据。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时则可以依赖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的力量对违法违纪的查清查透。各部门的协调会提高各方工作效率, 强化监督力度。
(三)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协调安排、纪检监察监督推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配合这个运行模式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协同配合。审计结果出来以后, 经济责任审计成员单位共同向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做出的一定时间内, 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看整改是否到位。对审计后不接受教训, 不注重整改, 屡查屡犯的, 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
逐步完善责任界定范围与标准, 根据审计实践, 坚持重点问题做好责任取证, 正确区分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政府行为与部门单位行为、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主观努力与客观因素影响、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错误责任与舞弊责任等。在明确界定责任范围、统一责任标准基础上, 建立规范的责任界定体系, 克服责任界定的盲目性、随意性。逐步建立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对象分类评价指标。科学设置一把手和国有企业法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考核指标, 把经济责任审计对责任人的考核, 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衔接起来, 使审计评价依据充分、数据翔实、重点突出、客观公正。在审计评价上要体现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 不仅要看GDP, 还要看社会、人文、环境指标。不仅要看明显的政绩, 还要看潜在的政绩和负债风险, 以全面、客观分析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摘要:近年来, 我国贪污腐败事件频频出现, 为了保持企业稳定和长足发展, 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文对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概念进行界定, 阐述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及如何应用, 提出为保障审计结果得到有效的运用应有的政策保障。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运用
参考文献
[1]林伟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技术方法.审计与理财, 2014.3.
[2]贾云洁, 李园建, 时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问题与创新.财会月刊,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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