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精选8篇)
篇1: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07]9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共同召开的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执业律师的服务意识,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合本所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七条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社会声誉和诚信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必须向委托人告知有关政府指导价的政策规定。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第十三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四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后,不得单方面改变相关条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材料复印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可以先行向委托人收取,也可以在办理完法律事务后同委托人结算。先行收取差旅费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所需差旅费的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双方签字确认后,一方需要变更差旅费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第二十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费用和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差旅费的清单以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实际支出的差旅费超出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颁布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所内显著位置公示本办法和《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凭证收费。第二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本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数额的;
(五)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规定的;
(三)预收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但又不向委托人提供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差旅费的清单和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多种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因律师服务收费产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难以协商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2: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1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施行。为确保《律师法》的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在有关《律师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及配套法规出台之前,就实施《律师法》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关押地点及有关案件情况并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介绍信(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手续完备的,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3.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向律师出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羁押机关、办案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羁押机关、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
5.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羁押机关、办案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电脑、通讯工具等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6.羁押机关、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应当遵守羁押机关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律师会见时间和办案机关提审时间发生冲突的,应当优先安排办案机关提审,但律师已经开始会见的除外。不得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8.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9.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界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机关应通知羁押机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情况;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也应当及时通知羁押机关。
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会见。羁押机关对于没有侦查机关书面通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作不涉密处理。10.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办案机关的批准。
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当向羁押机关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11.接受委托的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羁押机关依法作出的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办案机关或羁押机关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停止会见。办案机关或羁押机关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反映后5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12.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卷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材料)。
13.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有权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交的材料。在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应当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14.办案机关对律师按有关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要求,应当日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办理日期。
15.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材料应当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办案机关应派员在场。
16.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材料提供方便,但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17.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18.受委托的律师自行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律师的相关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
19.辩护律师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调取。
20.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提出申请的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后,应当及时将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复制,并移送提出申请的律师。
办案机关或羁押机关违反法律或本通知规定的,接受委托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羁押机关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办案单位就本通知所涉若干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
篇3: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架构
从组织架构方面来看, 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主要有两种形式, 即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这两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最终必然会“以合作合伙之名, 行股份之实”走向公司化, 这样才能最终做大、做强。当然, 律师所体制从合作、合伙走向公司化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如何快速从合作、合伙制的现有状况出发, 更好地发展自己以致最终走向公司化这个问题上, 笔者考究几家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 结合现实情况认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必须把“实习律师”为主轴, 积极发展“专职律师”, 有意识地觅寻“能量”人士加盟, 这样以来, 既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规模化, 又可以实现律师专业化;既可以树立品牌, 又可以进行业务运作, 同时又可以进行资本运作。
以安徽A律师事务所为例, 该所目前办公面积约340平米, 位于安徽某地级市市中心, 租金较高, 现有固定的律师及工作人员约11人。从一些中小律所的发展经验看, 在律师、实习律师人数低于10人以下时, 是进行人员积累的律所创立期阶段。当人数预计扩大到10人以上20人以下时, 为中小律所的成长期, 也可以说是走向公司化的过渡期。此时应该以高级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 (合作人) 大会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为发展核心, 欢迎一些有共同执业理念的专职律师加盟, 可重点吸收团队律师人员, 为下一步的发展奠定基础。另外, 可以通过社会关系或较好的薪酬待遇等吸引一些业务能力强, 有一定案源或较强社会交际网络的“能量”人士加盟, 成为一般合伙人。此外对某些较高水平的通过司法考试的科班出身的实习律师也应加强培养。这些措施将为下一步律所走向公司化经营管理做好准备。
由上述分析来看, A律师事务所下一步的律所架构发展可以是:1、由5名高级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 决定律所的一般经营管理事项与重大决策的做出。2、吸收一些业务能力强, 综合素质高的“能量”人士加盟成为一般合伙人, 其中可以包括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或其他能力较高的人员, 这类人士为4人。3、实习律师等组成的律师助理及其他行政辅助人员控制在5—7人, 这类人数不宜过多。4、专职律师约为4人。如此总计20人。随着人数的扩大与业务的发展, 几年内该所可能会搬迁至另一规模稍大的场地, 由于规模资金所限, 对于中小律师事务所发展扩大需重新选址时要充分考虑区位与房屋价格因素, 选址于某些商圈之间的“黄金节点”位置较适宜, 最好位于成长期的商业综合体内, 既可以保证交通便捷也可以获得比成熟商业中心较低的房屋价格。此外如是租房经营, 可以先物色性价比较好的场地, 等租金谈妥后再行搬迁。如果暂时未物色到合适场地, 可暂时先对目前的工作场所稍作装修以通过小规模渐进的方式渡过过渡期。
二、关于合伙人理念的统一
第一、完善合伙人会议制度。首先, 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可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由主任或选定的合伙人主持。基于中小律师事务所的人合性较强,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应在章程中尽量细化, 不仅方便操作, 也有利于争议时的处理。其次,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通过文件的形式传达, 做到专业化、正规化。这样既方便传达精神, 也有利于归档统计与事后督查。再次, 在合伙人会议制度中也应明确主任与合伙律师的关系。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的关系, 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重要的社会关系, 处理好这一社会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就能健康发展, 否则会出现分裂从而危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对于一般的主任负责制律所来说, 主任直接指挥各个办公室或行政人员, 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现在多数中小律师事务所已经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 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对于解决主任与一般合伙人间的权力划分可以以这种模式进行: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 有一个管理合伙人 (一般是主任) 来负责, 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 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等发展到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时可以建立行政部 (办公室) , 聘请一名执行 (行政) 经理 (主任) (一般非执业律师和合伙人) , 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 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 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 同时减少管理层次与环节, 提高管理效率。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可以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 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提高执行效率。第二、完善律师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对于学习制度不应拘泥于形式。一方面可以部分开展某些集体学习制度, 例如组织全体律师、实习律师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新知识并以此为基础, 扩大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方式进行学习。例如可以以走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鼓励和支持一些律师积极参加省市律协举办的继续教育的学习,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参加司法部、中华律师协会和法学会等大型国家级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论坛。此外为了努力提高律师的实战能力, 可以鼓励广大律师、实习律师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组织全体合伙人或部分专职律师开展实地参观考察本地和外地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 努力提高全体律师的业务水平。第三、应该鼓励年轻律师参与律所的建设, 要让大家形成主人翁意识, 平时可以以组织交流会等形式听取年轻律师对律所发展的建议, 也可以定期由年轻律师们自己组织讨论形成意见后上报合伙人会议决策。对提出优秀建议或对律所发展有重要推动的年轻律师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三、关于律师的培养与晋升
关于律师的培养这里主要指对青年律师的培养。老子曰:“企者不立, 跨者不行”, 青年律师人才的发展是中小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石, 律师事务所要实现持续发展需要脚踏实地地把青年律师人才培训好、使用好。青年律师由于执业时间短, 无论社会阅历、办案经验都处于创始阶段, 与资深律师相比, 青年律师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 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 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同时定期组织讨论疑难案件, 加强内部交流, 这样既提高了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整合优势又能培养青年律师的业务能力。此外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培养:一是要培养青年律师迅速地和综合地掌握一个案子的全部事实并且把握他们的全部相互关系的能力。这些准备工作能够使一名律师判定案子中每一个事实的正确价值且确定其对整个案子的确切影响。二是要培养青年律师对基本的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全面理解和将其运用于具体案子的能力。三是要培养青年律师对当代诉讼中所涉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的理解。由于案子不会在真空中审判, 一个律师不应当只通晓法律知识, 他还必须成为一个具有广泛文化知识的人。他应当全面了解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科学知识。这样才能在处理各类诉讼业务中游刃有余。
对于律所律师的晋升制度, 在中小律师事务所逐步扩大的过程中, 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合伙人晋升规划。对律师事务所来说, 有计划地提升有能力的律师, 让其晋升合伙层也是中小所自我壮大的一种内动力。从律师个人角度上看有计划的晋升也能满足律师自我实现的需求。比如在有些事务所, 执业律师只要业务量连续三年达到一定的数额就能晋升为合伙人, 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决策和利润分配。另外在合伙人律师中, 可以实行事务所主任的竞选制, 打破过去很多所到最后沦为个人所有的局面。比如某些所规定, 事务所主任每届任期3年, 到期改选, 且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通过该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防止事务所家长制作风的形成, 由不同风格的律师做主任能够带来不同的理念和精神, 保持事务所的活力。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
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是中小律所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只有利益才能决定一切。利益可以团结一班人马, 也可以分解一班人马。关于利益如何分配, 这里有时需要执业已经年久、具备一定能量的资深律师能站在发展律师事业的高度上略做出一点利益让步, 让年轻律师能够更好、更快发展。实际上这是既能获得名又能获得利的双赢举动。既可以为律师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又可以让自己多年来耕耘的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充分利用。对于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分配方式在实践中出现过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比例太高积累少, 发展无后劲;注重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以收费多寡为人才评价标准, 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培养, 难以成规模;自由单干, 不利于相互协作和团队精神的形成。目前某些律所在分配制度上采取“配额方式”分配制度、“贡献总和”分配制度和“台阶式”分配制度, 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们认为:对于中小律师事务所来说, 在创立初期实行所有合伙人、专职律师业务提成,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文员固定工资的制度。过渡发展期内可以实行高级合伙人成员底薪+提成+分红, 专职律师是底薪+提成,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文员全部实行固定工资制。另外对于年轻律师可以设立某些培养基金以及提供一些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来鼓励年轻律师上进, 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 使得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律所业务上。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并吸收以上多种分配制度的优点, 即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 强化综合效益 (贡献) 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 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结合以上分析, 再以A律师事务所来看, 在该所目前所处于的过渡发展时期, 可以试行如下的分配制度:1、高级合伙人的创收除税费外都归其个人支配。高级合伙人与其他专职律师或年轻律师如果合作办理的案件, 通过友好协商, 按工作量确定给予专职律师或年轻律师的报酬。2、对于一般合伙人可以提成80%。3、专职律师和年轻律师可以提成70%, 由于他们非合伙人, 其提成比例应低于一般合伙人的提成比例。对于律所的“上门案件”和“拓展案件”, 专职律师可以提成40%, 这是要由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与律师个人的能力来衡量。即使某些所目前暂时无专职律师创收, 可以在制度上先提出, 以备以后之用。4、对于实习律师, 结合当地实际, 给予适当的底薪并由所里承担购买一定的社会保险。5、对于在律所实习一年之后的年轻律师, 在办理其自身案件时, 在其70%提成的基础上可以再提成10%的培养基金, 这样既增加了年轻律师的收益使他们有较好的生活保障又可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使其能够更加努力地为律所创收。
参考文献
[1]郑效军.中国律师30年分化与流动[J].中国律师, 2009 (6) :35.
[2]陈宜.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初探[J].中国司法, 2009:11-12.
篇4:律师事务所对我的收费合理吗
我是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农民,今年4月与同村肖某因合伙纠纷打了一场官司,争议标的为8000元。当地一名律师主动为我提供了代理服务,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前后以正式收据向我收取了900元的律师费和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100元。前不久,在县城机关工作的一名亲属告诉我,该律师事务所至少多收了我300元的费用。请问,律师费应如何收取?该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
湖南 刘沁
刘沁读者:
律师费又叫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是对律师付出劳动的补偿。它有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究竟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委托人自愿选择,但这两种收费均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在律师服务实践中,一般使用比较多的是计件收费。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案件争议标的不高,律师费最适合采取计件收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关于计件收费的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500~1000元/件……”由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900元律师费在法定标准之内。鉴于你居住在偏僻的小山村,交通不便、调查取证难的实际情况,向你收取了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也符合《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1100元的费用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篇5: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修订稿草案)》的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系由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制定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演变而来,其间历经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每次修订,都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促进了我省律师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我省律师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09年5月底,全省共有执业律师4245人,律师事务所459家。近三年来,全省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2万余件,办理非诉讼案件7万余件,参加信访接待2万余人次,接待涉法信访事项3万余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近40万人次,广大律师已成为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07年新《律师法》的修订出台,《若干规定》的滞后性也逐渐显现,同时近十年来我省律师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做法与经验也需要提炼、总结和固化,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因此有必要对《若干规定》再次进行修订,以确保新《律师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持久地保障和推动我省律师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二、起草的过程
师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明确规定职业使命,对回归律师职业的本旨,指引律师工作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援引了这一规定,明确:“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条)
(二)增设了律师执业考核规定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确立了律师考核制度。为增强律师考核制度的刚性,《修订草案》规定,未通过执业考核的不得执业。(第六条)
(三)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义务规范
一是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调查令的权利。关于律师在民事诉讼申请调查令问题,法院有不同看法,学界也尚有争议。反对的认为,法院向律师签发调查令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律师的调查权本不具有强制性,法院的调查权则具有强制性,法院的 “授权”,实质上赋予了“律师调查权”以强制力,从而有可能侵害被调查者的权利。赞同的则认为,调查令制度可化解法官的居中裁判与直接调查取证之间的法理冲突,也可缓解人民法院现有调查力量的不足。我们认为,学界虽有不同看法,但实务界已在积极探索,并有了一些较成熟的规则与程序,可供我们借鉴,如北京、新疆和江苏等地法院就专门对调查令制度进行了规范;同时在现有诉讼制度下,调查令制度的确能部分解决律师调查难问题;而且并非没有法律依据。2005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
以认同(旧《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但新《律师法》没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会见需要批准(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理应以新《律师法》为准。
篇6: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什么济南房产律师,就是专职于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在济南找一个这样的房产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济南房产律师 济南房产律师:一般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且主要以提供房产方面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通常情况下,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房产律师在处理房产领域的法律问题时,或多或少的会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公司并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 题,为此,房产律师一般定义为主要提供房产法律服务,同时提供与房产有关的法律服务。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律师在我国属新兴的专业领域律师,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房产律师为数很少。房产律师主要为人民群众和房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公司顾 问、房产诉讼、房产调查、房产析产等各个方面,从事这一职业不仅要求法律功底扎实,思维严谨,口头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分析、处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好还需要有房产公司的工作经验或者熟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历程。
房产律师收费标准 房产律师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济南房产律师_房产纠纷律师_房产律师收费标准 济南律师事务所
篇7:律师收费标准
一 仲裁,调解,复议,诉讼
1、刑事案件,按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20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8000元~40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6000元~30000元;
(5)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另行计酬;
(6)刑事案件依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是否在本地办案可协商增加收费标准。
2、民商事案件,按标的分段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收费3000元~10000元。
(2)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收费:
A、10万~100万元的部分为2.5%;
B、100万~500万元的部分为1.5%;
C、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为1%;
D、1000万~5000万元的部分为0.5%;
E、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5%。
(3)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者再审的,二审或再审酌情减半收费,但最低费用不低于3000元。
3、行政案件:
(1)每件收费3000元~20000元,涉及财产部分按照民商事案件收费之规定另行收费;
(2)涉及土地权属、房地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内容的案件,收费10000元~50000元。
4、涉外案件或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二 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1、办理制作法律文书等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2、办理公司清算事务,根据案件复杂情形,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另按委托人清盘所得财产金额1~3%加收律师费;代为整理并向法院提交企业破产申请文件,每件收费10000元。
3、设立公司或代表处、办事处,每件基本收费8000元,另按注册资本金额的0.1~0.5%加收。
4、股权转让、企业并购或不动产收购,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另按转让标的金额0.1~0.5%加收。
5、以非诉讼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另按合同标的金额0.2~0.5%加收。
6、合资、合作企业项目或商品房开发之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加按合同标的金额的0.2~0.5%加收。
7、公司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等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收费50000元,另按合同标的或注册资本金额0.1~0.5%加收。
8、工程招投标、投融资、BOT项目等法律事务:每件基本收费50000元,另按项目标的金额0.5~1%加收律师费;项目标的金额5亿元以上的,协商收费。
9、合同见证:房产,股权转让,每件基本收费1000元。
10、以非诉讼方式代理投资者权益纠纷或股东之间其他纠纷案件: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另按争议的0.1~0.5%加收。
11、出具律师函,追讨债务类案件,每件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
12、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专利调查:每件收费2000元~50000元。
13、代办财产(含不动产和动产)调查,财产抵押登记,公证或者登记手续:每件收费1000元~2000元。
14、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每件收费3000元。
15、谈判:每件基本收费5000元,另按项目标的的0.1~0.5%加收律师费。
16、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协商收费。
17、律师在厦门市城区外办理上诉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应支付外勤补助(误工费)
三 风险收费
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实行胜诉或执行回款风险收费,但收费额最高不超过案件所涉财产标的金额的30%;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3倍;当事人需预交一定金额的基本办案费用。
四 按时收费
1、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按一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分别计算时间。当事人来事务所现场咨询的,每小时最低收费2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计时计费分5个档次:
(1)200元/小时
(2)400元/小时
(3)600元/小时
(4)800元/小时
(5)1000元/小时
3、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之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4、诉讼案件实行按时计费的参考标准:
(1)查阅案件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词,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每次)4小时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与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5、非诉讼案件收费的参考标准
(1)提供法律咨询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五 工作费用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费,翻译费,查询费,调查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之开支费用,凭单据向委托人据实报销。但餐费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六 优惠
以上各项服务收费,如委托人系本所顾问单位(含个人),可酌情优惠10%~20%(基本费除外)
篇8: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安徽省中职学校教师职称标准已修订出台, 新标准打破了学历、资历等限制, 构筑了让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规定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 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职务资格。同时, 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 除正常的在编在岗中职教师可申报职称评审外, 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也可按要求申报职称评审。新标准还增设了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序列。新标准根据新形势下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对教师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做了进一步调整和更新, 适当增加了教师在教改课改、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方面的考评内容和权重。新标准规定:申报高级职务的, 需胜任2门以上课程 (以1门课程为主) 的教学工作, 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 文化课教师也要定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
以前的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 已经不适应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次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方求证, 安徽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出台了《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 从2010年起开始执行。增设的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序列以前是没有的, 因为中职教育技能性要求比较高, 必须体现教师的动手实践能力。新增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序列有利于壮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完善和创新中职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加强实习实训教学工作。适用范围扩大对拓宽中职学校教师来源, 建设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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