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
(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
(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残值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四)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6%
二、保险费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费率
第二篇:吉林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中航安盟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吉林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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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
(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2 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四)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
(六)添加饲料添加剂造成保险母猪机体损伤;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八)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九)在疾病观察期内保险母猪因保险责任中常见疫病死亡。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第七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15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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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4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
5 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治疗记录、乡(镇)级以上畜牧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疾病死亡由畜牧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
7 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8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同时由保险人作批单更改生效。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9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
10 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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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7年开始,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我部将根据地区间财力差异,对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3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财政部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五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经办机构应以此为基础,测算保险费率。 第六条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七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为:
(一)中部地区10省,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
(二)西部地区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
第八条 东部地区9省(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费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养猪户共同承担,地方财政部门的补贴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补贴标准为: 对于中西部地区,在地方财政部门补贴30%保费的基础上,财政部补贴50%保费,养猪户承担20%保费。
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由财政部补贴80%的保费,养猪户承担20%的保费。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养猪户承担部分保费。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财政状况、能繁母猪饲养情况和养猪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相关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会同经办机构,制定能繁母猪保险的具体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财政部备案。保单上应载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养猪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4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应由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5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财政部门的主管保费补贴机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省本级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市县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县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二)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市本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县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三)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或经办机构。财政部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参照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将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确认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以后,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财政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保费补贴资金后,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须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和收到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不得拖欠。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经办机构须全部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要通过招标确定,招标要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确定的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告财政部。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为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7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财政部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使能繁母猪的投保率达到100%。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保证能繁母猪的投保率。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xx区能繁母猪保险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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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区能繁母猪保险情况的调查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促进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我们对xx区2007年以来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情况
xx区财产保险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起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能繁母猪保险操作方式主要为:承保期限1年,保险金额1000/头,保险费率6%,补贴80%由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分担并按50%、10%、8%、12%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养殖户承担保费20%,即12元/头;保险范围存栏数在30头以上,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的养殖户可直接参保,30头以下的散户可通过镇、村组织联合参保。
2007年12月末,xx区保险公司签出保单25笔,参保母猪13948头,占应保数的62.3%;2008年12月末,签出保单38笔,参保母猪25949头,占应保数的87.5%;2009年12月末,签出保单36笔,参保母猪3380头,占应保数的99.55%。2007年能繁母猪总保收入83.69万元,赔付金额2.8万元,简单赔付率为3.35%;2008年能繁母猪总保收入222.87万元,赔付金额66.81万元,简单赔付率为29.98%;2009年能繁母猪总保收入282.92万元,赔付金额171.66万元,简单赔付率为60.67%。从三年的承保、理赔情况来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进展良好,有力推进了全区生猪养殖业的发展。截至今年9月底xx区能繁母猪存栏数达33951头,良种覆盖率达96%。
二、能繁母猪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赔付率高,亏损增大,影响了保险机构的积极性。近两年来,生猪疫病频发,造成大量母猪死亡,给保险公司赔付带来较大压力。2007年至2009年末,xx区能繁母猪保险共计赔付240万元,简单赔付率达60.01%,基本接近保险业内公认的保险赔付率盈亏平衡点70%的水平,加上承保查勘理赔成本,影响了保险公司对生猪保险的积极性。
(二)保险监督机构不健全,骗保、骗赔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由于生猪养殖业收益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养殖户和营销人员的道德风险,骗保、骗赔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一是投保把关不严。由于保险监督机构人员少,制度不够完善,多数工作主要依靠镇畜牧兽医站和保险营销人员完成,在入保条件的把关、造册登记、耳标配戴、保单制作等方面给出现漏洞。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母猪死亡接到报告后,部分检验人员未到现场了解情况,就出具死亡检验证明。三是道德风险管控难。由于农村地区广大,农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生产中不确定的因素多,造成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的管控力度大大降低。如甲地死亡的母猪,在甲地已检验理赔后,又拉运到乙地再报案理赔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养殖场(户)的保险意识和防灾防疫措拖有待增强。一方面,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风险意识较低加上侥幸心理,使一些养殖户对未来风险转嫁的偏好远远低于对已有抓得住的现钱的偏好。再加上当前农业生产效益相对较低,养殖户年人均收入较少,即使国家已对保费进行了80%的补贴,部分养殖场(户)仍不愿参保。另一方面,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完全满足养殖户的实际需求。现行的能繁母猪保险虽然责任范围履盖面较广,但从养殖户的保障需求而言,并没有解决某些在实际饲养环节中遇到的大问题,从而导致养殖户投保积极性不高。如近年来猪的疫病越来越复杂,母猪生殖系统疾病越来越多,造成配种不成、死胎和难产等影响母猪繁殖能力的现象增多,但这些又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另外,养殖户的防灾防疫措拖不力。据调查,在能繁母猪防疫上,有的养殖户为了节约开支,不按要求使用畜牧部门提供的防疫技术,影响了防疫效果。
(四)保险理赔链条缺位,人员不足,赔付时间长,影响了养殖户的投保积极性。xx区能繁母猪保险的办理保险机构只有人保财险公司1家,该公司一线员工不到12人,工作力量上明显难适应能繁母猪保险办理和保险理赔需要,影响了理赔案件的快速办理。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参保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养殖户都能了解能繁母猪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力争做到能繁母猪“应保尽保”,让惠农政策惠及更多的养殖户。
(二)规范投保程序,严格执行投保标准。投保实行“四同步”,即入户观察、耳标配戴、保费收取、保单制作四个同时进行。必须确保每一头保险母猪都得到现场确认,畜牧部门、保险部门双方在场,不能进行听取投保,提前投保,以杜绝超龄投保或超范围投保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能范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畜牧部门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管理,提高防疫水平。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承保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满足养殖户的需求。
(四)充实和增加保险工作力量,简化理赔程序。加强和充实保险公司工作力量,强化对能繁母猪保险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和环节,明确理赔时限,坚决杜绝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行为,为参保养殖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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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在全区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会议讲话
在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猪肉价格大幅上涨,持续高位运行,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切实抓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会议,刚才区畜牧局、保险公司负责同志对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下面,我就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我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区城乡居民生活的主要肉食来源。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特殊的惠民政策,通过实施政策性的能繁母猪保险,鼓励养殖户的养猪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的良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从而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多举措推动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做到能繁母猪应保尽保。
1 当前,在各类动物疫病的时刻威胁下、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面前、在频频发生的意外事故中,我区生猪生产抗御风险的能力还很弱,生猪生产的安全和稳定随时受到威胁,而各种因此造成的损失,单靠政府的救助补偿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的问题。因此,正确运用保险政策手段,逐步建立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使农户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稳定的经济保障,对提高风险抗御能力、维护生产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0年,我区能繁母猪承包〃〃〃〃头,投保率〃〃〃%,死亡赔付〃〃〃〃万元,保险公司略有盈余;但去年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以来,全区承保母猪〃〃〃头,收取保费〃〃〃万元,到11月底全区共有〃〃〃头母猪,因意外、病情等保险责任造成的死亡都获得了赔付,国元保险已赔付〃〃〃万余元,已亏损〃〃〃万元。现在天气的突变,造成机体的应激,加之疫情的不稳定性,预计整个赔付资金在〃〃〃万元左右。今年,全区能繁母猪补贴〃〃〃头,保险只占补贴的〃〃〃%。从上面赔付的实际可见,能繁母猪的保险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二、准确把握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针对能繁母猪保险特点和农民群众需求,利用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以及开辟专栏、 2 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能繁母猪保险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感受到能繁母猪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使能繁母猪保险深入人心,提高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二)把握时间节点,做好勘验理赔工作。在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保险部门的及时勘验和理赔是关键,理赔服务要及时。接到程序报案,保险部门要及时现场查勘好、记录好。特别是夏天,母猪死亡报告了,死猪都臭了,保险人员还没有到场勘验,群众反应很强烈。在此要求,母猪死亡报告的24小时内,必须到场勘验;符合赔付条件的,要争取在〃〃〃天内让养猪户拿到赔付款。
(三)健全配套制度,确保工作成效。一要强化时间观念。开展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会后各乡镇要抓紧时间组织召开能繁母猪保险专题会议,明确人员,强化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二要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各级农险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养殖户自愿投保,严禁以各种形式欺骗、误导、强制农户投保。三要严格履行收费、出单手续。保费收取后保险部门要及时建立保险档案,严禁无故脱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要贯彻“及时查勘、 3 合理定损、快速理赔、足额赔付”的指导思想,对符合理赔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将理赔款通过“一卡通”足额支付到户。
三、努力确保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序推进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目前已进入今年最后的20多天时间,抓紧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各项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全区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迅速行动起来,统筹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畜牧业长足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乡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能繁母猪保险实行将纳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统筹安排;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抓好具体措施落实;财政所、动物防疫办公室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职责范畴,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门工作人员。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分工负责、注重协作的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保险办的工作重点是研究提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宣传工作;财政部门的 4 工作重点是负责做好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收集、汇总并上报工作情况;畜牧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帮助农民和龙头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同时提供能繁母猪基础数据;各乡镇和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发动、耳标佩订、养殖户登记造册及保费收取,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保险经营机构具体承担能繁母猪保险的业务办理,要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坚持诚实守信,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乡镇要根据这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自实际,主动与区农业保险办、区畜牧局和国元保险公司对接,抓紧造具好能繁母猪保费应缴花名册以及保费收缴结算工作。由于今年能繁母猪保险开展时间很紧,为了确保全区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乡镇和有关单位一定按统一的时间完成,即:12月30日前,完成宣传发动、养殖户签字确认、造具花名册及保费收缴和保费结算工作,保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连续性。
同志们,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惠农之举,事业光荣,责任重大。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能繁母猪保险必须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全区范围内的能繁母猪要确保100%的参保,全区 5 近〃〃〃万多头能繁母猪,要做到应保尽保,任务十分艰巨。希望大家同心协力,攻坚克难,切实把这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做好、做实,并以此推动我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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