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矛盾纠纷案例(通用8篇)
篇1: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唤回东风破坚冰
---开发区胡村乡成功化解李平疑难信访案件纪实
2012年7月26日,跨越两个世纪、上访告状长达12年之久的胡村乡孔村李平土地纠纷信访案件终于案结事了、圆满画上了句号。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胡村乡以全市开展信访稳定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根本,强化调处、稳控、训诫、救助四大举措,深入分析案情,找准症结所在,甄别、认定其诉求合理与不合理交织的情况,创新思路,因症施治,依法处置,最终让信访人心服口服,息诉罢访,终结了十数年“马拉松”信访之路。
古稀返乡,老汉要地费周折
李平(又名李相书),原籍胡村乡孔村,1945年参军随部队到东北吉林,解放后与吉林省白城市农民穆桂荣结婚,并到女方落户,婚后生育三男两女。1990年,李平将其本人及妻子穆桂荣、孙女李青云3人户口迁回胡村乡孔村老家,并分得9.39亩承包地,但并未回乡定居。直到1996年,71岁的李平只身一人回村居住,但因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于 1998年5月仍回吉林居住。临行前将其宅院卖给本村村民,并自愿将其承包地交回生产队。同年7月,该生产队在进行土地调整时,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2004年,李平反悔将土地交回生产队,以要求返还承包地为由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院作出【(2004)华法民初字第1126号】判决,判决将承包地返还给李平。该村李新军等村民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号】判决,裁定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遂李平要地未果。
赴京非访,以身试法被训诫
2009年11月,李平与其次子李占海(户籍所在及常住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华镇新林村)两次赴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开发区成立工作组进行了调查处理,与2010年1月,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李平及李占海不同意处理意见,但既未复议,也未与工作组沟通,就返回了东北,工作组与之失去联系,此信访件调查处理工作暂时搁浅。2012年5月10日,李平与其子李占海进京到中南海非访,吉林省驻京工作组将其父子接回,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了训诫建议书。根据市、区群工部交办意见,胡村乡将其接回,立即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调查处理问题,稳定信访人情绪,妥善安置其的食宿问题,解决其实际困难,并与孔村村委会一起协调解决其承包地问题。但在处理问题期间,李平父子于5月23再次赴京非访,被依法训诫。
精诚所至,多年积案终化解
为妥善处理李平非正常上访事项,党委书记李炜多次召开乡、村干部和当事人参加协调会,研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乡长王德志两次带领工作人员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华镇新林村,与李平家属及新华镇工作人员、新林村“两委”班子座谈沟通,与他们一起共同做李平家属工作,了解其生活状况和真实意愿,宣传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决心。工作组还通过调阅卷宗、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老干部和知情群众等办法,准确搞清搞准案件的来龙去脉,寻求解决问题最佳途径,确保问题及时有效解决。6月中旬,经过工作组与孔村两委班子共同做工作,该村群众同意从集体土地中拿出3亩土地由李平耕种。但李平父子强烈要求要回1998年交给集体的土地,因时间跨度大,村情复杂,难以答复其要求,工作组积极寻求其它解决途径。工作组了解到,李平要地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困难,但年老体衰丧失了能力,即使有地也不能耕种,决定通过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和信访救助途径解决问题。7月26日,经报市、区群工部批准,救助李平信访救助金6万元,并解决其低保问题。李平父子非常满意,在结案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意见。
胡村乡在整个信访案件工作中,认识到位,开阔思路,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克难攻坚,加大工作力度,最终促使这起多年年的疑难案件得以圆满结案,使全乡的信访秩序的明显好转,促进了胡村乡社会大局稳定,为以后解决复杂疑难信访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篇2: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 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案例
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往往是因为学习生活中鸡毛蒜皮的一些小事,有时就是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小磕碰、一次小接触,或一个道听途说,许多时候还是误会造成的。同学之间交往时,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小磨擦,小碰撞,俗话说的好:时间长了,哪有勺子不碰锅沿的。有时中学生之间的矛盾可以自生自灭,但有的不可以,需要老师去解决。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小学生们之间的矛盾呢?下面是我多年来的一些经验:
一、先查清原因
了解是教育的钥匙,是公正客观解决问题的前提。更何况现在的中学生见多识广,犯了错误,轻易不会认错,除非你拿出强有力的证据。为此,老师只有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才能有分寸地对症下药,解决好矛盾。
二、端正自身态度
中学生之间发生矛盾之后,会出现告状现象。老师此时应耐心听完双方的辩解,认真对待,会增加学生对老师的信赖。因为在成人看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在学生的心目中却是大事。学生往往把向老师告状当做解决问题的方式。因此,学生倾吐时,老师如果认真听了,学生对老师的信赖,矛盾也就解决了一半。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
学生发生矛盾,双方都有责任。老师把对方找在一起,让他们先说说自己做错的地方,再说说对方错在哪里。错了向对方道歉。当对方做自我批评时,另一方的气也就消个差不多了。借此机会,老师还可以进一步引导双方明白搞好团结的重要性。另外,对个别学生批评教育、发扬相互谦让也是处理小学生之间矛盾的好方法。下面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典型事件:
2014-2015学年下学期在我所教的七年级班内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天的下午课前,我到教室里去,发现有两名学生没来:一个是因为随便说话常让人生气但却又热心上进的小男生,一个是开朗活泼爱笑爱闹的女生。没放在心上,随口问了句,得到的回答却让我吃惊“他们两个打架了!”“他们两个......”学生们七嘴八舌的跟我说。不行,这样子我听不明白,一位细心的女生看出了我的迷惑,举手说:“老师,我知道!”于是,别的学生安静下来,都听她讲。原来,数学老师让那个女生抱着一撂作业本给同学们发,做为课代表的男生去抢来自己发,于是争抢之下打了起来。然后就被送进了办公室,等候我的处理。明白了事情的过程,我反而平静下来。看着学生们还在讨论这件事,我安排他们继续写单词,并对他们说:“静下心来做自己的事,这件事就交给我了!”学生们会心的笑笑,端正写作业。
办公室里,两个孩子站的笔直,看来已被另外几位老师询问过了。女生还有些抽泣,我把男生拉过来:“你可是真是英雄,是吧?跟女孩子打架也不怕丢人!”然后,我让女生先回去,问男生:“你们谁打过谁了?”男生低着头不说话,最后终于憋出一句:“我打过她了!”我哈哈一笑:“你还好意思说,能打过女生很自豪是吧?”男生红着脸急得要落泪的样子:“我也不想跟她打架,真的,我不想打架。”我忍住笑,一本正经的跟他说:“你这是好心办坏事。不过既然事情你已经做下了,男子汉大丈夫,一人做事一当,你给我想个办法解决掉吧!”这下小男生傻眼了,脸上一片茫然。过了好久才又憋出一句话:“老师,你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吧!”我说:“那不行,又不是我打架,我怎么给你处理呢?还是得你自己想办法。”然后又借机开导:“身为男孩子就要多担责任,有包容之心,不斤斤计较。出了事情自己不能躲,要多思考,吸取教训!”眼看上课了,我让他先回教室,下课之后跟那位女生一起来。
下课之后,我故意躲了躲,然后又去教室看看,呵呵,两个孩子早就有说有笑了。我一脸严肃的走进教室,小男孩赶紧大声叫女生的名字,跟着我到了办公室。我跟女生说:“他打了你,你肯定很委屈。这样吧,你出个主意,咱们整整他!”女生这个时候却腼腆起来,半天才说:“不用了。”我说:“为什么呢?你可是受害者,我给你整他的权力,没事,你尽管说。”女生笑笑说:“我不委屈了,也不生气了。”听到这句话,我赶紧再给男生做思想工作:“你看,人家小女孩都比你大度,都原谅你了!”男生连连点头,很为自己做的事后悔。
一场小小的事故就这样解决了。虽然已经是七年级的学生了,但孩子毕竟是孩子,打架过后很快就会过去。若是把打架当成大事来对待,反而会让他们不知所措,甚至因此起了仇恨之心。就像幼儿园里的小朋友打架,当家长当成正事解决的时候,两个孩子早就抱在一起玩了。
总之,学生之间的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我们的教育只注重把事态平息,不重视事前预防,不注意教给孩子避免、解决人际冲突的技巧和必要的心理调节,这对孩子的道德观、世界观和身心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叛逆思想的萌发,面对人际冲突,如不能理性解决,习惯使用暴力,久而久之不仅会扭曲孩子的心灵,将会危及社会的安定,更有甚者将会步入犯罪的深渊。但是,只要我们针对学生人际交往的心理和行为特点,运用有效的教学策略,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冲突,勇敢地面对冲突,巧妙地解决人际冲突,并持之以恒加以培养,学生一定会掌握现代社会生活所必备的解决人际冲突这一素质。
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案例
杨桂云
篇3: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一、农村社会矛盾现状
据调查, 近三年来永登县社会矛盾呈逐年上升态势, 从矛盾纠纷的主题看,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递增;从矛盾种类看, 包括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村级财务纠纷、征占地纠纷、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包括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 土地承包及婚姻纠纷尤为突出, 均占年纠纷总数的20%左右。农村社会矛盾调处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在人民法院的统揽下开展工作, 村级设调解员、乡镇设司法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行政调节的同时依法开展仲裁。
二、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社会矛盾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大前提下不断凸显,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㈠多元化由于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 农村矛盾纠纷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 发展为公民与基层行政村、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其当事人已不再仅仅是公民个人, 包括了许多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 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
㈡群体化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二轮土地承包中由于基层行政组织工作疏忽, 经营权证书内容填写不全, 发放不到位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 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 由于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废水、废气、废物的治理, 任意排放, 污染了附近的农田、水源和空气, 给农民造成一定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 企业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引大灌区移民过程中, 由于土地管理的不严谨, 造成所有权属的争议纠纷, 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因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 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㈢多样化以前,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 导致农村矛盾纠纷多样化, 复杂化。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土地征占拆迁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所有权纠纷、历史遣留问题、婚姻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成为主流, 其范围包括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呈现多样化。
三、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社会矛盾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 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自然条件引发的不稳定状况。地处边远山区的乡镇, 资源匮乏, 自然条件恶劣, 由于长期的干旱, 造成农民大多数欠收甚至绝收, 再加农业基础设施差, 许多村的农民吃水问题得不到解决, 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 思想动摇, 怨言较大, 上访不断。二是基层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 缺乏政治敏锐性。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低, “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 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 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 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三是基层民主化、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 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随着居民法制意识的增强, 关心集体经济, 要求村务、财务公开的人越来越多。四是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村级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 村级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不够, 法律知识欠缺, 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 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五是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矛盾纠纷。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 有些出租土地协议过于简单、内容不完善, 对弃耕的土地流转时与村上签订协议, 主体错误等。埋下矛盾纠纷的隐患, 随着流转业主经营状况的改善, 农户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导致此类纠纷的现象普遍高涨。六是林权改革中出现的山林权属之争。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 广大农民群众对山林、土地倍加珍惜, 由于历史原因, 存在县乡、乡乡地界不清问题, 群众争议大, 意见不统一, 处理不当, 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的上访。七是招商引资过程中长远考虑不足, 造成企业与地方群众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引进一些“三高”项目, 致使企业驻地的空气、浅表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使当地群众深受其害, 矛盾纠纷不断。
四、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农村社会的能力。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㈠加强宣传教育, 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健全教育管理机制。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要以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教育为出发点, 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是要加强法制教育。要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 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㈡健全组织机构, 规范农村土地、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当前农村矛盾的热点和焦点, 且矛盾数量较大, 牵涉面广, 有效解决此类矛盾, 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充实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 与乡镇农经、司法部门联动, 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的矛盾, 按照法定程序, 积极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二是建立县、乡两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 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 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指导签定内容详实、条款清晰、责权明确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并做好鉴证备案工作, 杜绝订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的随意性和粗放性, 从源头上消除土地流转的矛盾隐患。三是进一步完善乡镇村级财务代管中心, 切实发挥其职责, 管理使用好集体资金, 开展惠农专项资金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工程项目审计, 及时公开村级财务, 接受群众监督, 给群众一个明白, 还干部一个清白。
㈢拓展民意表达渠道, 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是迅速化解矛盾的主要措施。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 要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减少和防止随意性, 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 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 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要向社会公布信访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标准等相关事项。
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一是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确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二是坚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 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 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 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切实搞好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疏导和化解工作。
篇4: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关键词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2.3;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1.087
1 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1.1 二轮承包不规范,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的承包地因调整不久,就没再调整承包地;个别地方的承包时间没有与国家规定的时间同步,承包时间延后;有些村社对土地承包政策理解不正确,仍按实有人口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少农户没有参与二轮承包,有些农户虽承包了土地,却又将承包的土地推回集体[1]。此外,不少村社大面积预留机动地,机动地变动频繁,有些村社在调整机动地时,把经营权等同于承包权,按原承包人口调整机动地;很多村社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新增土地仍按原承包人口发包;须经2/3以上集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发包及调整承包地法律规定,往往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承包地、股份地、撂荒地处置方式不当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整户消亡后,发包方应收回其承包地,但很多代耕者和承包地的转出家庭因惠农政策的补贴效应,缓交或者拒交承包地;不少村社片面强调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不及时甚至拒绝将新增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侵害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农户不履行农业承包合同义务,随意撂荒、弃耕承包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股份地,无地少地农户要求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原种植农户要求按30 a年不变的承包地延长至二轮承包期满;收回重新发包的股份地原承包农户要求按原承包人口重新发包,不少村社将农户撂荒和弃耕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和平分到户,处置方式不当。
1.3 集体成员资格确认出现偏差,集体收益及征地款的分配方式不当
当前,有些村社将种地人口等同于现集体成员,涉农补贴的发放都以种地人口为依据,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少村社以在册户籍为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将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简单化,侵害了大中专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个别村社片面地将土地经营权等同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按原承包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有些地方讨论制定分配方案时,承包人口减少的农户结成利益群体,依靠人多的优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
1.4 土地流转不规范,家庭内部承包地的处置方式不当
当前,很多农户流转承包地时,没有向村社备案的观念,导致履行义务主体不明确,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程序不清楚,流转程序不规范,侵害了本集体成员的优先流转权;受承包地条块化和农户流转自愿性的限制,土地整体流转的难度大;集体整体流转的土地,在流转款的支付方式上随意性较大,影响了农户整体流转的积极性。二轮承包后,儿女成家立业要求分户时,有的农户拒绝分割承包地;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父母去世后其承包地由其子女继承;妇女离婚、改嫁后原家庭拒绝分割承包地或其承包地由集体强行收回。
2 思考与建议
2.1 知法、遵法、守法是前提,公平、公正、合理是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承包时没有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期限短于或长于30 a的都以30 a为准。按“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应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户,应优先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加以解决;对承包延期的地方,二轮承包期限从实际发包年份算起。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户,应视为自动放弃,本轮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再划给承包地,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集体商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适当划给一些承包地;参与了二轮承包,但将承包地强行推回集体的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的,不论是否有书面声明交回,都视为自动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若无书面声明和会议记录,不得认定为自动放弃;因地方政策的限制二轮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集体应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优先划给承包地。
2.2 稳定是前提,调整要适时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机动地的本质是解决人地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年限一般为3 a,最长不超过5 a。在二轮承包时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应视为承包地,没有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应将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以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依法收回、交回及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本质上属于机动地的范畴,应视为机动地,其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归集体成员所有,非集体成员无权享有[2]。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整体消亡农户的承包地,必须依法坚决收回;外出务工人员和整户迁往小城镇落户家庭的承包地,要遵从其意愿,不得强行收回和流转;局部调整和发包的土地,应及时变更经营权证或颁发新的经营权证书;家庭成员部分消亡的,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的原则,仍由家庭其他成员经营,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地方,应以最近一次调整为准,确权后应停止小政策的执行。
农户撂荒、弃耕的承包地,第1年,发包方应通知并督促撂荒和弃耕承包地的农户履行义务,恢复农业生产;第2年仍撂荒和弃耕的,发包方在书面通知无效后,应暂收回交由他人代耕,代耕后撂荒和弃耕农户要求耕种的,应在茬下种地,并交纳撂荒和弃耕期间的长年建设费,拒绝交纳的,经社员会议讨论,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同意,暂停其惠农补贴的发放,并在6个月内申请农村土地仲裁调解委员会仲裁裁决;但不得收回平分或重新发包其承包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连续撂荒或弃耕2 a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对实行股份地的地方,股份地应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认定,股份地到期后,应收回集体所有,优先承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对整村整社因股份地承包合同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的,股份地到期后应按现集体成员重新发包。
2.3 正确确定集体成员,依法、依据、公平、合理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成员资格关系着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坚决纠正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的错误做法;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是否在当地,父母一方或配偶是否为本集体成员为主要依据,对一些特殊情形的人员也应视为集体成员:如户籍转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改人员等;同时,对户籍在当地的非婚入和非新生的挂靠户口,不能认定为集体成员。征地补偿费用及集体收益的分配是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焦点,按照承包地经营权家庭共有的规定,家庭留存成员继续享有承包地经营权是政策强制规定附带的红利,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但集体土地的征用仍属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其留存家庭共有成员享有的政策红利应自行终止。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征地款的分配要尽量采用第一种分配方式,经集体讨论后,将不低于80%的征地款按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现有人口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对其失地人员不再进行安置;对确需按第二种分配方式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应按原承包人口中的现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费按现有集体成员分配。
另外,要规范土地流转,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妇女离婚、丧偶、改嫁后,不论是否在当地生活,其原按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其所有,原家人不得以家庭共有承包为由,拒绝划分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户籍转出为由收回承包地。儿女成家立业符合分户条件的,经承包方申请可以变更或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双方协商解决;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父母去世后,一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的,按照耕种者优先的承包原则,其家庭新增成员享有优先承包已故老人承包地的权利;二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没有新增人口,父母去世原承包家庭已消亡,其承包地应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2.4 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及时仲裁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要在源头控制、及时调解、依法仲裁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广大农民要树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乡镇、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解决,制定的解决方案要切实可行,既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也不能迁就于既得利益者和个别人的意志。此外,要依法做好仲裁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严军兴.农村常见纠纷解决办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2]高庆萍.农村纠纷解决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2.
篇5: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相关法规
一、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新特点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上看,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并存的趋势。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独有特征上看,矛盾纠纷范围呈多领域交织的态势。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上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难度有增大的架势。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分析,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调处农村矛盾纠纷面临的新情况
在人员配备方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状是:乡、村级调解组织专职人员少、人员兼职多,工作精力容易分散,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加上调解技能不够过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相互推逶的现象。按照调处分工原则,调处矛盾纠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综治办予以协调配合,现实是: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少数部门就以“解决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去办”为由一推了之。
在实际操作方面,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存在轻文书程序、重口头结果和重调轻防的现象,一般情况是出现了矛盾纠纷再去调解,定期分析研究和详细排查的情况比较少见,另外,矛盾纠纷结案后对履行情况回访也较少。
三、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采取的新对策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主题之一,也是我们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任务。要破解当前存在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难题,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若要适应新时期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需要,就必须要有相当的法
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而学习培训正是增加法律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有效途径。要从镇情、村情出发,借助政法部门、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和力量,对调解人员尤其是综治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轮训,强化业务知识与技能,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调解人员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立足岗位自学成才。
二要增强责任心。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成效如何,取决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调解人员必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使之在农民群众中敢说话、说真话,且说出的话有人听、让人服,为此,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惧难”和“怕烦”的思想,用规范、合理、适用的工作奖罚制度,来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三要依法调解。调解必须走合情合理合法之路,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不得强制调解,只能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另外,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要抓好防范工作。本着调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努力做好标本兼治、调防结合的文章。时下,最要紧的是:围绕建设和谐竹坪的目标任务,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入手,引导农民群众学好法、用好法、守好法,帮助农民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善于察言观色,对于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早预测、早介入、早处理,力争使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篇6: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区涉农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及纠纷现状,我们按照区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的要求,近期在全镇开展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研究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镇农村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基本情况
1、建立农村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有10个,全部挂牌上墙。
2、各村调委会组成成员3人,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村文书为成员,工作场所设在各村党员活动室,社区成立了以社区支书为组长,2名两委成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调解小组,村(社区)两委领导带头亲自抓。
3、设调解室办公固定场地场地10个,个临时场地 7个。
二、涉农纠纷调解工作运行运转模式
1、涉农纠纷工作经费主要依靠调解个案补助来解决。政府负责所需纸张、打印费用。
2、按要求建立了涉农纠纷预防、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3、2010年发生涉农纠纷80件,本乡调处74件,与派出所联动调处10件,成功数件。今年1—6月发生涉农纠纷数58件,调解数58件,调解成功数45件。
三、当前我镇农村矛盾纠纷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特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往往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
2、重点工程项目引发的矛盾。重点工程项目不可避免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工人工资等问题。当某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矛盾就激化了。尤其是我兰渝铁路项目在红卫村实施,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3、村级村务、财务问题引发矛盾。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一些“糊涂帐”,也是引发村民上访的直接源头。
4、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环境的承载能力有限,群众的环
保意识不强,特别是场镇环境卫生和红卫村属地内兰渝铁路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产生了一些不稳定的诱因。
5、群体性事件有抬头趋势。当前,农民上访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思想过于偏激。一方面,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了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有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较差,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
4、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深入细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由于政策宣传不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虽然通过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还是有少数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5、重大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处理得不够稳妥。对出现的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对策措施
1、强化宗旨意识,从源头上化解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2、信访工作超前,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信访工作网络,镇群工办主任姜易德同志专门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综治办王咸力同志负责调解,联村干部与相关部门协助。实行“一把手工程”,领导干部重点包案,整个信访维稳网络“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对解决问题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4、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强化法制意识。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合理表达诉求。
5、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机制。经常深入村下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篇7: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社会矛盾纠纷和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民事和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拟就近年来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发展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许多农民外出打工,受社会大环境的冲击和影响,且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观念、方式产生差距,原来的婚姻基础产生了动摇,恋爱关系破裂的越来越多。二是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按民间风俗结、订婚的,解除婚约成了常事,为了彩礼、钱财等,往往导致双方家人矛盾激化,造成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三是因第三者插足、孩子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犯罪现象。
2、重点工程施工和城市化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地对农村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颇多,在这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由于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少数人就会以各种借口、手段来阻工扰工。特别是因补偿费用等问题引发的被征地农民聚众闹事,延误工程进度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臵等有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的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村民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奉行“法不责众”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臵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公德以及公共利益于不顾,有的还采取极端方式,企图通过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3、村级集体事务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四民主两公开”,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坑蒙拐骗,使尽伎俩,极易引发村民不满,造成村民信访增多。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亲此疏彼,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发点。
4、宅基地、土地承包、水土山田林的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由于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水土山田林的各种权属纠纷因涉及争边界、争资源、争果实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政策性和历史性等问题,常常比较复杂,一旦出现纠纷,调处难度大,且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据统计,因宅基地、承包山林引起的纠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且调解难度较大。
5、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的纠纷。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有些人因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用激化的方式解决,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还有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有些村民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有些矛盾纠纷本已得到解决,但纠纷双方都认为利益没有得到实现,就上访,从而引发了上访案件。
二、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少数群众的个人利益思想过于激锐。随着农村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少数群众不是主动转变观念,适应变化,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全然不顾国家、集体利益,甚至不惜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获取私利。还有少数人则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程序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因而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欲望就臵法律、道德约束于不顾,不断采取过激行为,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动辄就闹,以图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淡薄。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由于有的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不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还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日积月累,一触即发。也有一些干部基本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差,不依法办事,对群众缺乏感情,漠视其正当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注重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没有违背法律,但易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导致纠纷发生。
3、农村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不能正确认识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因而也就导致有些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成功率不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4、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是农村很大一部分矛盾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易产生抵触心理,遇有人煽风点火,就易致事件恶化升级,近年来,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但在一些农村,全民的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数群众不知道依法维权,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农村建设,就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平安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是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好,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农村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村进程。当前,农村仍有相当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艰巨。因此一定要结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努力引导农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并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大力开展农村传统美德教育,倡导新农村风尚。强化农民群众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引导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是消灭纠纷的治本之举。民间纠纷同当事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历史的原因,一些诸如孝敬父母、尊师重教、邻里团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被抛弃,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封建陋习代替,因此要开展“美德在农家”活动,大力宣传传统美德,弘扬孝道、慈善等德育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村民道德水准,引导群众积极向上,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4、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作用。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无法定程序约束,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防止民转刑、群体性闹事、群众性上访等方面。二是无交费负担,当事人乐于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因为人民调解组织必要的调解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在为老百姓花钱,是花小钱买大平安。三是人民调解可以法、情、理综合运用,调解矛盾纠纷以理服人,调解成功一了百了。从实际运作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因素,一旦达成和解,当事人一般均心服口服,很少有反悔或继续闹事的现象。因此,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篇8: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为了研究分析如何在新形势下通过人民调解这一方式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 本人特在暑假深入基层调研。
一、社会转型期农村矛盾纠纷情况
根据各类数据显示, 近年来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呈上升势头, 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抚养、财产、生活等引起的矛盾纠纷, 在受理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 就会造成村民关系紧张, 甚至长期对立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如何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就必须在调解技巧上下功夫。结合工作实际及经验, 就如何调解农村矛盾纠纷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农村地区矛盾纠纷主要呈下列特点:
1、易激化。
辖区地域宽广, 山大人稀, 农村人口中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壮年大多出门务工经商, 留在家里的除了孩子外, 以中老年人为主。这部分人群由于以前条件所限, 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掌握不透彻, 所以当亲戚、邻里、同村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 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平息纷争, 而是以武力解决, “拳头才是硬道理”。结果在冲动的驱使下, 往往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反而恶化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2、群体性。
农村地区自古以来亲情观念就比城镇要浓厚, 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均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 但靠血脉关系形成的宗族观念并没有改变。
3、集中显现性。
由于辖区地处偏远, 所以大多数农村家庭中, 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外务工经商, 仅剩老弱妇孺留守家中。这种情形造成了当与他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 事情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即使当时经由村干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处了, 到年底家庭主要成员返乡时, 这些矛盾再由这些外出返乡人员提起新的诉求, 于是形成了大量矛盾纠纷在年底集中突显这一现象。
4、隐蔽性。
许多矛盾纠纷最初是由一些琐事引起, 由于亲戚、邻居等关系羁绊或是在场亲友、邻里居中调停, 并没有酿成大的冲突。但在双方甚或多方当事人心中并没有彻底淡忘, 反而埋下今后冲突的隐患, 一旦有了合适的理由和机会, 某方当事人就会存心挑起新的矛盾。
5、长期性。
当前在农村地区出现的矛盾纠纷, 许多并不是近期才出现的, 而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延续了几年甚至十几年, 当时法制并不健全, 当事人没有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 但随着近年来法制宣传工作的大力开展, 农民法律意识不断提升, 懂得了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于是以前的矛盾在现阶段集中显现。
三、现阶段如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针对上述现阶段农村矛盾纠纷所具有的特点来分析, 不难看出, 要想在现阶段求真务实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村级调委会调解员和各村矛盾纠纷信息员,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摸排相结合、矛盾纠纷集中整治等活动形式, 及时掌握新发矛盾纠纷线索, 以便调解员及时主动介入矛盾纠纷, 防止纠纷激化、扩散。
2、在得到矛盾纠纷线索后, 无论是村民主动申请调解或者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的案件, 都不应该仅仅考虑双方当事人, 还应包括其家庭成员。
3、在结合平时例行摸排矛盾纠纷线索的基础上, 每年年底返工潮出现以前, 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矛盾纠纷摸排整治专项行动。不仅仅是要摸排新线索, 以前调处过的矛盾纠纷, 也应该在这时一并回访一遍。以免旧矛盾虽经调处但并未真正平息, 矛盾双方家庭主要成员返家后产生新问题。
4、矛盾纠纷发生时, 不能仅仅就事论事, 只见树木, 不见森林。要结合案情仔细分析, 梳理纠纷背后的深层面原因, 找到矛盾根源, 调解人员对症下药, 从而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四、制约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因素
1、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亟须加强。目前村、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基本上都是由村干部或者是乡政府及乡直部门在职人员兼任, 缺乏专职人员。
2、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制作有待规范。通过对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抽查, 部分村级调委会制作的调解卷宗不规范,
3、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尚不完善,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部分乡镇至今没有将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没有安排必要的资金予以支持, 致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难, 直接影响了其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
五、改进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 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转。
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没有固定的经费投入, 其调处案件所需经费都是由部门经费挤出, 必然影响调委会工作效率。
2、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提高各级调委会调解案件水平。
可以考虑从当地离退休干部中选聘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或者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担任专职调解员, 至少应该保证每个调委会中有一个专职调解员。
3、认真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机制。
将“以奖代补”机制落到实处, 首先必须由各级政府将资金拨给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下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办的案件卷宗进行检查验收后, 上级负责下级奖金的发放。
关键词:人民调解,农村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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