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安全责任书

关键词: 饲料 手册 责任书 生产

第一篇:饲料生产安全责任书

饲料安全生产手册版本

天津正大农牧有限公司饲料生产安全手册

安全手册目录 1. 总则

1.1 前言

1.2 安全方针

1.3 安全委员会

1.4 员工安全义务

1.5 不安全因素

2. 需要批准的特种作业

3. 安全规则

3.1 一般规定

3.2 明火作业

3.3 密闭处所作业

3.4 高空作业

3.5 货物升降机

3.6 手推车

3.7 MCC 房挂牌与上锁

3.8 电气安全

3.9 机器操作

3.10 锅炉作业

3.11 码垛与装卸作业

3.12 叉车作业

4. 安全常识

4.1 应急计划

4.2 粉尘爆炸防止

4.3 防火与灭火

4.4 锅炉爆炸防止

4.5 人员触电救护

4.6 人工紧急救护

1. 总则 1.1 前言

安全是指使人员免受伤害、财产免遭损失或环境免受破坏的这样一种状态。保持饲料生产安全,有利于国家、公司与员工,为集团经营宗旨所要求,同时安全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维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故饲料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规则,坚持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安全工作的总方向与总宗旨,集团的安全方针应该为所有层次的人员熟悉、理解并执行。基于对饲料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潜在危害环节的分析,在本安全手册中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要求,它们必须得到严格遵循。在本安全手册中描述的部分安全常识,也应该为我们每位员工有所了解,以备应急之用。颁布本手册的目的即在于此。集团SHE 计划的提出与实施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策略与系统方法,SHE 计划应该视作为与本安全手册具有同等效力。在此,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充分熟悉、掌握并应用好本安全手册,为创造一个安全、人员健康与对环境无害的工厂与生产环境做出最大的贡献。 1. 2 安全方针

天津正大农牧第001/2013 号公布有关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管理政策鉴于公司向来的营业观点,乃坚持生产优质的产品

和服务,及忠诚、公正地经营业务,对员工、消费者、和业务相关者负责任,致使业务经营同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环境的保护并行。公司的业务经营因此注重,并遵守卫生保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倡营业场所内采取预防和降低事故的措施。同时思及控制和预防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以正确方法祛除或消灭及回收利用,以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公众卫生环境。为了达成上述宗旨,需获得各层领导及员工的合作,以及坚持、认真地遵循上述政策,该政策必须连续实行、制度化地跟踪、评核、发展、汇报,将政策的施行作为工作目标和评估工作绩效的一部分。为了实现以上政策,现规定相关安全、职业卫生及环境管理的任务 如下: 企业阶层:

负责推动所有附属企业贯彻执行本规定政策,并具体地、连续不断地跟踪和评核。 操作阶层:

1. 规划、准备并引导实施; 2. 跟踪其改善和纠正; 3. 向有关领导和上司汇报;

4. 与相关单位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料。 公司安全管理处和环境管理处: 1. 支持各部门执行本政策;

2. 收集实行结果并结合成企业的总结; 3. 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4. 提供对实施本政策各种评核的支持。

本管理政策由各部门自2004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公布于2004 年4 月1 日

天津正大农牧有限公司: 朱国栋资深副总裁 1.3 安全委员会

公司建立工厂安全委员会,全面领导与组织工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工厂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厂长或相当职务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 委员包括工厂各部门主管及由主任指定的安全员或其他合适人员。工厂安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工厂安全会议一次,检讨总结工厂安全状况,部署追踪安全工作,并保持会议记录。生产职能线建立职能线安全委员会一个,全面领导与组织职能线开展安全工作。 1.4 员工安全义务

1.4.1 熟悉、理解认同集团安全方针并执行。

1.4.2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做好有关记录。

1.4.3 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与器材。 1.4.4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1.4.5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1.4.6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当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现场。 1.5 不安全因素

以下列出的几方面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险情发生,应视作为不安全因素,必须以消除或最大程度地减少: 1.5.1 不安全操作

a. 操作没有严格执行标准 b. 操作没有一步一步按正常程序进行

c. 侥幸冒险或工作过程中不严肃,不认真,疯、打、闹 d. 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e. 过于疲劳或酒后操作 本原因约占总事故发生率88% 1.5.2 不安全设施、环境条件

a. 使用已经损坏的工具、设备工作 b. 设备没有防护罩 c. 噪音大

d. 灯光太暗或太亮 e. 温度高

f. 有毒的化学物品挥发

本原因约占总事故发生率的10% 1.5.3 自然灾难 a. 水灾 b. 台风

2 需要批准的特种作业

生产职能线安全委员会指定需要申请批准的危险作业如下: 2.1 动火作业, 如电焊、气割、禁火区域内打磨等 2.2 在密闭处所的作业, 如清理料仓、清理圆筒仓、液体罐、地下室、地沟等

2.3 高空作业, 如在屋顶或建筑结构件上面进行焊接、防水等维修

3. 安全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 安全培训

所有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工厂基本安全规则及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外来施工人员或访问人员由工厂对口部门负责以适当形式进行将工厂安全要求或注意事项传导到位,并督导其遵从。 3.1.2 吸烟

除指定吸烟区域以外,工厂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3.1.3 安全事故

任何安全事故,无论大或小,均应该报告给工厂安全员、厂长或更高一级的监督人员。应基于调查找出的原因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安全事故必须就地进行应急处理,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1.4 安全隐患

不安全的行为或不安全的工作条件都将构成安全隐患,任何人有义务并有权向安全监督者或相关主管报告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造成安全事故或危害。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设备或工具,人员不得在酒后或在十分疲惫状态下进行机器操作。 3.2 明火作业

3.2.1 明火作业必须事先获得工厂厂长或授权人员的批准。 3.2.2 明火作业前、后以及期间应安排人员现场监视与检查,发现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并重新获得批准,才能再开始作业。

3.2.3 明火作业现场应得到仔细清理,易燃材料应移走或提供有效的阻火材料。灭火器材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懂得如何使用这些灭火器材。

3.2.4 明火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2.5 电焊工、气焊工都必须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3.2.6 作业前,先检查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单独的、符合标准的接地线,严禁接地线接在建(构)筑物或各种金属管道上,确保就进搭火。 3.3 密闭处所作业

3.3.1 进入密闭处所进行作业必须事先获得厂长或授权人员的批准。

3.3.2 人员进入前应对密闭处所进行充足的通风,确保其密闭处所符合人员安全进入与作业的条件。

3.3.3 在容积小的仓室,实施电气焊割时,点火和熄火应在外部进行. 3.3.4 密闭处所所有动力装卸设施应予以上锁与挂牌。 3.3.5 进入密闭处所人员应穿戴适宜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使用安全带、供氧瓶等。

3.3.6 在有人处于密闭处所的整个期间,至少须有另外一人在外部一直保持监护。

3.3.7 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应能适应在密闭处所的作业。 3.4 高空作业

3.4.1 进行高空作业必须事先获得工厂厂长或授权人员批准。 3.4.2 作业人员须穿戴适宜的安全装备,包括必须配戴经确认可靠的安全帽与使用安全带。

3.4.3 应对作业区域的安全保护设施如护栏、脚踏板、登梯等进行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护网。

3.4.4 高空作业期间,至少应有一人一直在现场保持监护。 3.4.5 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应能适应在高空处所的作业。 3.5 货物升降机

3.5.1 货物升降机专用于载物,不得载人,不得超载。 3.5.2 货物升降机结构设计、布置及安装应安全、可靠、合理,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鉴定合格。

3.5.3 货物存放在升降机内应保持有序并及时移出,不得伸出升降机外。

3.5.4 对货物升降机应定期进行保养,每次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与安全保护装置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升降机额定负荷经鉴定后应在吊篮附近予以显著标明。

3.5.5 装卸货物区域应设置护栏保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员不得停留在升降机下方,并在入口处设置有警告牌警示。非装卸时间,护栏必须关闭。

3.5.6 货物升降机停用期间,应将其放至最底层。 3.6 手推车

3.6.1 使用前应对手推车进行检查,只有处于完好状况下才可以被使用。

3.6.2 手推车使用者应熟悉手推车性能与使用方法。

3.6.3 料包在手推车上的堆放,应保持平衡、不超重,并确保行车前方及周围视线良好。尽可能保持低的重心。

3.6.4 装载特殊物品如气瓶、金属轮等时,应用链条将它们固紧在车上。手推车行驶中,应保持安全车速,在上下坡或转弯处速度必须减缓。上坡时,须手推车在人后,下坡时须人在手推车后。

3.10.7 锅炉房应保持清洁、整齐,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锅炉3.6.5 手推车不使用期间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并适当固定,燃料堆放场所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引燃、引爆材料以防止其堵塞交通或自由窜动。 混入。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种类与数量配备到位。

3.7 MCC 房挂牌与上锁

3.10.8 锅炉蒸汽管应进行隔热包扎,走向应予以清楚标识。 3.7.1 对设备及其系统进行停机维修、保养或清理时必须按3.11 码垛与装卸作业

建立的程序挂牌与上锁;

3.11.1 在指定货位线内码垛。应规定垛距、垛高(限制高度)、3.7.2 参加维修、保养或清理的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该对相垛形及码拆垛顺序并严格遵守。 关开关亲自上锁并验证被控制的设备及其系统在锁住状态下3.11.2 垛位应码得整齐、安全,不得倾斜、裂缝和倒塌伤人。 不能启动。

3.11.3 码、拆高垛时,人员上下应注意安全保护,并使用适3.7.3 除了备用钥匙可保存在厂长处,每只用来对动力开关当的上、下垛辅助设施。

上锁的锁只允许有一把钥匙留在外面,并且在上锁状态下需3.11.4 装卸必须在车辆停好位置并熄火后才能进行,并应采作业人员亲自保管。

用止动楔块防止汽车滑移。装卸顺序与方法应确保车辆平衡,3.7.4 所有人员都应该熟知MCC 房挂牌与上锁程序,并深晓防止货物跌落或汽车倾斜伤人。严禁野蛮装卸。

其必须得到遵循。 3.11.5 对用于装卸的跳板、踏板、登梯及相关工具或车辆附3.8 电气安全

属紧固件在每次装卸前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3.8.1 所有电气设施均应符合最低限度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状况。

3.8.2 尽量避免采用临时拉线。

3.11.6 使用的装卸机械设备如码垛机、输送机等应按维修保3.8.3 维修人员应定期检修电气设施并报告发现的缺陷。 养程序维护保养,使用前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3.8.4 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上岗。作业时须使用检验合状态下才能使用。 格的工具和穿戴适宜的防护装备。所有电气修理工作必须由3.12 叉车作业

有资格的维修人员担任。

3.12.1 对驾驶员的要求

3.8.5 电气控制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室内应保持清洁并且无a) 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资质的机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可燃性材料。

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3.8.6 电气设施的罩壳应总是保持在原位。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8.7 所有电气设施应保持良好接地或与外部完全绝缘。 b) 驾驶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库内实际操作考试,驾驶、操作熟3.8.8 更换熔丝时,总是使用保险丝座盖。 练的方能上车作业。具有相同技术参数的每台叉车的制动、3.9 机器操作

加速器和液压操纵手柄的特性可能都不尽相同,驾驶员应在3.9.1 对每一台机器,应识别对人员环境可能存在的危害,熟悉各项操作后,再驾驶叉车。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保持得到遵从。

c) 对驾驶员定期进行理论考试(见附件 610 题,可以进行重3.9.2 运动部件应采用箱体、保护盖或罩盖等进行保护,防点考试)。

止人员意外接触而受到伤害。

d) 必须穿戴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3.9.3 设备应按维护保养程序进行维护保养,发现的缺陷应服、工作鞋、安全帽、防护手套等)。为了安全,请不要穿得到及时报告和消除。不得运行对安全构成威胁的有缺陷机宽松的衣服,以免被挂住。 器。

e) 禁止吸烟人员驾驶叉车。 3.9.4 对安全保护装置如报警、停车或动作连锁应定期进行f) 禁止酒后驾驶叉车。

检查,确保其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g)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和“厂内上岗证”要随车3.9.5 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均应接受培训,熟知设备性悬

能与安全操作、维护或维修方法。

3.12.2 叉车作业关键的“十八不准” 3.9.6 遵从来自设备厂家的安全操作要求或建议,在危险处1) 不准无证、违规驾驶 张贴适当的安全警告或安全提示。 2) 不准酒后驾驶

3.10 锅炉操作

3) 不准超速驾驶(厂区、库房、转弯限速等) 3.10.1 锅炉应具有由所在地法定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4) 不准使用叉车代替梯子或电梯 证书并保持在有效期内。

5) 不准在货叉或垫板上带人作业 3.10.2 锅炉操作工必须持有有效的法定资格证书。

6) 不准在举起的货叉下面站人 3.10.3 应建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严格遵从。 7) 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 3.10.4 应对锅炉按维护保养程序进行维护保养,发现的缺陷8) 不准用货叉挑翻垫板的方法卸货 须得到及时报告与处理。不得运行任何有缺陷的锅炉。 9) 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等物品 3.10.5 锅炉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得到定期检查与试验以确10) 不准用单叉作业 保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11) 不准用惯性力取货物

3.10.6 锅炉运行参数与检查维修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得到妥12)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 善保存。 13) 不准在岸旁直接叉运船上的货物 14) 不准另一台叉车来拖拉刹车或转向系统出故障时的叉车,否则,易发生无法预测的事故

15) 不准将叉车当作牵引车进行牵引作业

16) 不准把货物用绳子绑在货架上,用叉车起吊 17) 不准急停、急降货架

18) 不准将叉车开出作业区作业,作业区设置“危险区”、“闲人

免进”等警示标识牌

3.12.3 工作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3.12.3.1 离开叉车前:

a) 门架稍前倾,货叉自然放下,货叉如果不降至地面,有绊到和伤害身体的危险;

b) 方向手柄放在空档位置; c) 拉上停车制动手柄;

d) 关闭钥匙开关并取下钥匙。 3.12.3.2 在指定的场所停车: a) 停车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b) 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车;

c) 不得停车在消防栓附近和影响消防通道的地方; d) 禁止在有易燃物的地方或附近停车; e) 不要把车停在斜坡上。 3.12.3.3 充电:

a) 防止充电设备受潮,充电处通风条件要好以散发蓄电池中产生的异味;

b) 叉车蓄电池充电时,要做好充电标记; c) 当蓄电池充电时,正、负极不能接反;

d) 禁止过度放电,不要将叉车使用至不能移动才停止,当蓄电池容量报警指示灯连续闪烁时,蓄电池就需要充电了 4. 安全常识 4.1 应急计划

为了尽可能减少万一有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应急计划。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的临时组织组成、临时岗位及分工、疏散或处置步骤与方法以及其它应对措施或注意事项等。至少应对粉尘爆炸、火灾与锅炉爆炸事故分别制定“尘爆应急计划” 、“火灾应急计划”与“锅炉爆炸应急计划”。应急计

划须通过培训、演习使全体人员熟悉并掌握。每年对每一种应急计划至少应组织演习一次。 4.2 粉尘爆炸防止 4.2.1 粉尘控制

a.对于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装置,加强密闭,注意改善吸尘效果,以防止粉尘飞扬。

b.消除和防止粉尘积累,在产生粉尘较多地方,加强巡视,及时清扫。

c.控制散装原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灰尘。 4.2.2 火源控制

a.加强管理,严禁将明火和易燃物品带进车间和筒仓内。 b.防止金属物落入高速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因冲击摩擦而起火,在工艺流程中适当位置必须加磁选装置。

c.工厂内的电器设备、电器通讯系统以及照明装置应选用防爆型,以防止静电火花引起粉尘爆炸。线路设计要安全可靠,防止受潮漏电或短路起火。

d.防止斗式提升机故障和摩擦起火而引起粉尘爆炸事故。在安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多采用塑料斗。

e.在有粉尘产生的场合下工作的轴承,应注意对轴承温度检查,以防止轴承过热,。

f.对于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如硬塑料管道,薄板贮仓等应给予接地保护。

g.严格实施动火作业程序。 h.消防器材分布合理可用。 4.3 防火与灭火 4.3.1 防火措施:

a.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和工具。 b. 消防工具应备足并完好无损,而且每年至少应举行二次消防演习,培训消防安全员。

c. 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单”作业,防止违章动火。

d.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e.不与生产系统隔离,禁止动火。 f.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禁止动火。 g.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4.3.2 灭火措施:

a.假如发现火灾,应严守先发警报而后救火之规定。

b.火灾发生时,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用现有的消防设备立即展开救火。

c.在火场应先救人,财物次之,但不要忽略自己的安全。 d.伤患者应立即移到安全场所内并加以急救。

e.假如有人衣服着火,应及时用湿棉毯覆盖,用水喷洒或在地上翻滚,使之熄灭。

f.使用正确的灭火剂扑灭不同种类的火,如含碳固体物着火用水或泡沫;液体着火用黄沙或泡沫干粉;化学品类着火用CO2 或1211

4.4 锅炉爆炸防止

4.4.1 确保使用合格的锅炉。 安全附件应齐全、灵敏可靠。司炉工、水处理工应持证上岗.

4.4.2 严格按照制定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锅炉,在锅炉运行过程中

保持现场检查、监控,做好规定的记录。

4.4.3 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做好锅炉水质分析,保证锅炉给水、锅水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锅炉结垢和腐蚀。

4.4.4 遇到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包括紧急停炉。

4.5 人员触电救护

发生触电事故,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在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用手触及伤员,以免自身触电。

4.5.1 低压触电脱离电源的办法: a. 就地拉断开关、拔出电源的插头; b. 使用绝缘工具、干燥木棒、绳索等不导电物体解脱触电者;c. 如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用有绝柄的钳子将电线断开(分相断开),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上。4.5.2 高压触电时使伤者脱离电源的办法:

a. 断开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解脱触电者,并保持安全距离;

b. 如无法断电,可与供电部门联系进行紧急停电; c. 注意防止跨步电压。 4.6 人工紧急救护

4.6.1 触电受伤人员救护

a. 准确判断触电者的触电伤害轻重程度。 b. 就地进行急救。

对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平躺仰卧安静休息,不要站立或走动,小心送往医院;

对神志不清者,应使其平躺,确保气道畅通,周围不要围人,同时解开衣服,以利呼吸,立即送往医院;

对呼吸停止或心跳停止的触电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人工按压,并小心送往医院。 c. 坚持抢救

触电死亡一般有五个特征:

呼吸,心跳停止

瞳孔放大

尸斑

尸僵

血管硬化

以上五个特征若有一个未出现,都可能是“假死”,应坚持抢救,不要放弃努力,触电者是否已死亡,应由医生诊断而定。

4.6.2 心肺复苏技术

通畅气道、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是心肺复苏技术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过正确的就地抢救,可以使临危者供氧充分,血液循环通畅,生命得以维持。 4.6.3 送医院急救

就地抢救的同时,要快速联系送往医院的救护车辆,并与医院取得联系以便伤者到达医院时能得到及时治疗。

第二篇:河东区饲料监察所进行饲料质量安全大检查对辖区内饲料生产 2

河东区饲料监察所

强化饲料监管工作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近日,“速生鸡”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畜产品特别是养殖环节的大检查,确保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肉。

我所按照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正确部署,联合生产科技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乡镇兽医站深入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网点和广大养殖户家中,利用6天时间集中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

检查中未发现在饲料中添加违禁化工原料和违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饲料产品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常规标准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饲料质量溯源制度,为饲料生产、经营、养殖户建立健全饲料生产、经营、规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饲料生产、购销、使用记录,签订了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责任书,完善了饲料质量监管档案;进行了《畜牧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截至28日,此次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86人次,检查养殖场户 家次,饲料生产企业36家次,饲料经营网点112家次,签订责任状 份,发放明白纸张,进一步净化规范了我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各个环节,有力的促进了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下一步我所将继续深入广大饲料生产、经营网点和广大养殖户家中开展饲料监管工作,确保饲料安全、确保畜产品安全、确保食品安全,当好人民群众的安全卫士。

第三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承诺单位:

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按照国家规定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置条件和要求,配备能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有关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条件。

2、自觉办理各类证照,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记录保存3年以上。

3、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绝不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超范围、超剂量添加使用药物性添加剂。

4、绝不生产、经营、使用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5、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生产和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厂时,按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8、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9、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二O一二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监督电话:

兽药经营企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承诺单位:

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3、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4、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5、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6、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7、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8、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与消费者进行兽药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XXX兽药经营市场秩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二O一二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监督电话:

养殖场(小区、户)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承诺单位:

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已知晓《刑法》第141条和条144条的规定: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禁止添加和使用的物质已构成刑事犯罪,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做到依法、规范养殖。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3、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时,严格遵守农业部有关公告,绝不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对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4、严格执行兽药用药期、休药期规定,不在规定的用药期、休药期内屠宰或出售所饲养的畜禽

5、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义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畜禽实施强制免疫。

6、对出售的畜禽按要求申报检疫,不宰杀、不食用、不转运、不出售、不乱弃病死畜禽,并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7、认真做好畜禽来源、用药等有关投入品使用记录。按照国家的要求,在猪、牛、羊的指定部位加戴耳标。

8、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等工作,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9、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如发现他人在养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揭发和举报。

以上是本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保证认真履行,自愿接受监督。

监管单位:松桃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二O一二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监督电话:

第四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3 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五篇:饲料玉米订单生产合同

甲 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 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为了推进畜牧产业发展,以“玉米带”带动“乳肉带”经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及种子: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饲料玉米种子,所提供种子须经丙方试验示范后审查确认适合本地种植的品种,种子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种子的发放和技术服务由丙方负责。种子资金先由乙方垫付,后在交货后结算时扣除甲方的同等种子款。

第二条交货形式:甲方在玉米盛花期组织收获,交货地点是位于四角门村的大别山良种牛羊繁殖场,运输费用由甲方自付。乙方必需提前做好收储准备,保证不停收,不拒收。

第三条交货数量:甲方按所领种子的数量折合的亩数,按每亩2000公斤交货给乙方,超出部分按每2000公斤由乙方付给甲方5元的组织费。

第四条作价办法:玉米鲜活饲料按50公斤/14元结算

第五条结算方法:乙方保证在收购后30天以内与甲方按户结清收购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严守信用,如甲方无故违犯合同有关规定,以致影响合同完成,应按未完成合同数量总值(每亩560元)的1%作为罚金赔补乙方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2010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 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见证方:铁门岗乡人民政府(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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