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矿事故案例

关键词: 铜仁市 煤矿 事故 案例

全国煤矿事故案例(精选8篇)

篇1:全国煤矿事故案例

2012-2014年全国煤矿重大以上事故案例汇总

2015年3月

目录

1、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3

2、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6

3、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6

1、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 “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4月26日10时08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1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生煤矿位于沿河县谯家镇境内,属私营合伙企业,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该矿设计主井利用原土地堂煤矿主井改造,新掘风井形成系统;但实际施工中,该矿擅自改变设计,新掘主井,风井利用原新生煤矿6万吨/年主井进行改造;整合技改期间,该矿在风井区域南平巷非法布置了4条上山和2条下山进行巷采。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井田内及周边存在采空区并大量积水,擅自开采隔水煤柱,在有透水预兆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进行巷采出煤,放炮引发采空区积水涌出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2011 年7月下旬起,以维修巷道名义非法组织生产;2012年4月16日,被相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与矿井建设无关巷道的施工并进行密闭”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与建设无关的南平巷区域非法组织生产至事故发生。

2、防治水工作不落实。未成立防治水机构和配备探放水工作人员,无专用探放水设备,也未制定防治水专项设计和措施。

3、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风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以包代管,非法组织生产;二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

4、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一是矿井未按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施工,擅自改变开拓布置;二是安全工程严重滞后于主体工程,未安装安全监测监控、通信等系统。

5、县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一是对煤矿复工验收把关不严,在煤矿存在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二是对未按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施工、擅自改变开拓布局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6、县乡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镇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未按规定严格落实煤矿包保责任制;县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造成部分煤矿非法组织生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对涉及违法的5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并吊销资格证;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公职人员1人;12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并责成中共沿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铜仁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关闭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生煤矿的批复》(黔府函〔2012〕89号)决定,由沿河县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煤矿的标准和要求对新生煤矿实施关闭。

2、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蔚县、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河北煤矿安监局陆续接到关于事故的举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责成河北煤矿安监局认真核查,并要求上报结果;河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张家口市认真核查。2008年7月16日至8月21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会同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先后组织了5次核查。矿主恶意瞒报,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一些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弄虚作假,给核查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在第4次和第5次核查中发现了一些事故迹象后,张家口监察分局随即向河北煤矿安监局作了汇报。8月18日至8月23日,河北煤矿安监局根据张家口监察分局的核查情况汇报,立即派员赴四川省调查核实,在四川煤矿安监局的支持和协助下,找到了2名遇难矿工家属,证实了部分瞒报事实。8月26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长作了专门汇报,主管副省长立即召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对事故迅速进行彻底核查。张家口市委、市政府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得力,于当夜成立专案组展开核查工作,并采取果断措施,对准备逃匿的矿主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以下简称李氏三兄弟)实施抓捕。随后,张家口市先后从市属机关和其他县区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系统抽调330多名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为彻底查清事故真相奠定了基础。

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对“河北省蔚县死亡37人特大矿难被瞒报”的举报信息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同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立即研究部署,组织贯彻落实。赵铁锤同志紧急召集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主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核查的工作方案。

9月3日,赵铁锤同志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率有关人员专程赶赴石家庄市,与时任河北省代省长胡春华同志就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由赵铁锤同志任组长,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任副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并将张家口市先期成立的专案组并入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从9月4日开始,联合工作组进驻张家口市。因矿主毁坏井口,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核查工作困难很大。为尽快勘察现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张家口市政府从张矿集团、蔚县等单位抽调80多人分组作业恢复井筒提升、通风系统,调集张矿集团救护队对井筒进行了多次勘察,根据现场情况,经专家分析、论证,不具备下井勘察条件。联合工作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连续作战,分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调查取证,调查走访遇难矿工家属、事故知情人近千人,重点审查矿主李氏三兄弟、销毁和协助销毁证据人员、有关殡仪馆人员,讯问煤矿其他人员等近百人,基本查清了非法生产导致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后瞒报情节,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

10月16日,根据核查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事故瞒报情况的核查报告》(安监总煤调〔2008〕185号),其中提出了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月26日,成立了国务院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联合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事故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查和认定。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和瞒报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李家洼煤矿新井位于蔚县白草村乡政府所在地西南,在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崔家寨井田范围内,距开滦蔚州矿业公司西细庄矿东500米,蔚县把该井划归南留庄镇政府监管。该井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是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独眼井。

该井由矿主承包给重庆籍包工队。2004年底开始非法建设,采用立井独眼井开拓,井深260米,巷道式采煤;无正规通风系统;自上而下开采9、6、5号三层煤层;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2-4个月,为易自燃煤层;立井提升采用Φ2米双滚筒绞车,井下违规使用骡子车运输。

该井长期非法购买、储存、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并存放于井下。2006年6月开始出煤,至事故发生前,共非法盗采煤炭11.39万吨,销售收入3052.48万元。

矿主是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其中李成奎系蔚县政协常委、张家口市政协委员、张家口市工商联副会长,2005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二、事故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2008年7月14日上午6时,早班班长邓开兴带领2名矿工下井到9号煤层维修巷道。随后,其他早班人员陆续下井,分别到5、6号煤层作业。当班共下井39人(有1人于事故前升井)。

10时许,在9号煤层作业的邓开兴等人发现井筒内充满白色烟雾,味道苦涩,意识到井下出事了,随即向地面求救。副矿长刘献银组织人员下井救援,救出邓开兴等3人;10时19分,刘献银电话通知李发奎矿井出事了,随后又通知松西煤矿二井、建强煤矿、福禄煤矿派人前来救援。李发奎得知消息后随即通知了李成奎、李向奎二人。抢救人员在下午6时救出1名受伤人员,救援工作持续到次日上午6时结束。该井为了隐瞒事故,没有联系专业救护队,而是组织松西煤矿二井等矿的非专业救护人员下井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抢救人员死亡。

(二)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通过审讯矿主李氏三兄弟、矿井管理人员,调查走访矿井其他矿工及其同乡、遇难者所在街道、村委会,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与遇难矿工家属逐一见面核实,并根据遇难矿工尸体安葬、赔偿等情况以及死亡名单综合调查核实,现已查明这起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张代江,重庆籍,未找到尸体)。遇难及失踪人员中,重庆籍17人、四川籍9人、河北籍5人、山西籍3人、贵州籍1人。

三、瞒报事故情况

(一)矿主恶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为逃避法律制裁,恶意瞒报,秘密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者尸体至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处理。之后,为封堵遇难者家属之口,分别以31.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金额,跟遇难者家属私下协商进行高额赔偿,总金额为1583.18万元。为进一步隐瞒事故真相,矿主派人遣散矿工,拆除设备,破坏现场,封堵井口,推倒房屋,销毁技术资料和各类账本;虚构《财产转让协议》,将该井所有产权转让给刘献银,企图一旦事情败露后,将责任推卸到刘献银身上。

(二)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蔚县南留庄镇主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蔚县煤炭局局长、主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等人均从不同渠道得知该井发生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上级报告。之后,县委书记召开内部会议要求“不能把事捅出去”,同时安排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南留庄镇配合、矿主出钱收买记者、封锁消息。县长指使主管副县长派人通知矿主尽快处理事故,销毁证据,主管副县长还与矿主见面密谋具体瞒报事宜。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作假笔录,写假材料,用以欺骗上级。安排人员蓄意误导上级核查,贿赂核查人员。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收受矿主贿赂,明知发生事故却不报告、不按政府分管负责人要求组织核查。

据有关人员供述,事故发生后不久,先后有36家媒体单位、39批次、100多名记者来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经调查,在蔚县、南留庄镇主要负责人和一些工作人员的授意或组织下,矿主共出钱260多万元,用来收买记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下违规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独眼井开采,通风混乱,导致井下作业的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不法矿主在未经任何审批、没有任何证照情况下,开凿独眼井,长期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伪造协议,行贿有关部门负责人,逃避矿井关闭。

2.蔚县、南留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但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未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和关闭。蔚县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爆炸物品犯罪不力。蔚县供电分公司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却从2004年11月起擅自为其长期供电。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蔚县政府取缔关闭该井。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虽对该井非法生产问题作出了处罚,并函告蔚县政府对其依法关闭,但未督促落实。

4.蔚县、南留庄镇党委、政府及市、县监管部门负责人与矿主搞权钱交易,致使监管失控。

(1)蔚县县委书记涉嫌严重经济违纪违法。

(2)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蔚县县长、主管副县长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多次收受过矿主送的钱物,有的在当地煤矿投资入股。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利用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失察、轻率表态的机会,以市整顿办名义下发文件,把监管、关闭该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导致这个非法矿井逃避了关闭。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共对张家口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等74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8人、给予纪律处分18人、给予政纪处分(处理)8人。

六、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盗采国家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和巡查,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反腐败斗争,坚决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和黑后台。

(二)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矿供用电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私制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查堵收缴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炸药的行为。加强对煤矿企业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严禁向已公告关闭矿井及盗采国家资源等非法矿井供电。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三)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逃匿行为。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要完善瞒报事故举报制度,高度重视举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对查处的瞒报事故及处理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严肃查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失察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行为。

(四)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允许保留的小煤矿要制定具体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五)强化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并组织专业救护队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规定为矿井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加强自救培训。

3、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09年11月21日1时37分,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股份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二水平,2时1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龙煤股份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龙煤控股集团)成立于2009年4月,下辖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4个分公司。鹤岗分公司由原鹤岗矿务局改制重组而成。

新兴煤矿始采于1917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该矿采用分列压入式通风,1993年以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核准)结果一直为高瓦斯矿井,安装有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分三个水平开采。事故前二、三水平同时生产,共有8个采区。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的区域为三水平南二石门后组15号煤层探煤巷(也称113工作面),该工作面采用钻眼爆破法破岩二次成巷工艺,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发生事故时,该工作面没有按措施要求打超前钻,违章组织施工。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在地质构造复杂的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爆破作业诱发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二段钢带机巷,在二水平南大巷与新鲜风流汇合,然后进入二水平卸载巷附近区域,达到瓦斯爆炸界限,卸载巷电机车架线并线夹接头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新兴煤矿及其上级单位鹤岗分公司、龙煤股份公司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鹤滨监察分局在多次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1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同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龙煤股份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

(二)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5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健全防突机构,充实防突人员,完善防突制度;在煤层顶、底板掘进巷道时必须探查清楚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揭煤及在断层、破碎带、火成岩侵入等地质构造区域施工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

(三)加强煤矿技术和基础管理。要进一步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及采掘接续等方面的管理。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和煤矿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要深入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大力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要针对自身灾害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煤矿干部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应对灾害的能力。

(四)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目前正值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的多发易发期。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堵塞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篇2:全国煤矿事故案例

一、全国煤矿水害事故通报

2009年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积极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基本稳定。但是,较大、重大透水和淹井事故仍时有发生。据调度统计,1—5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16起、死亡60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7人。其中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同比增加1起、少死亡2人;重大事故2起、死亡25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2人。

两起重大透水事故分别为:

1、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一非法煤矿“3·21”老空透水事故,死亡13人;

2、黑龙江省鸡西市天源煤炭公司金利煤矿(乡镇煤矿)“4·4”老空透水事故,死亡12人。

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了3起淹井事故,分别为: 1、1月8日,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公司九龙矿发生陷落柱突水,矿井被淹; 2、3月25日,中煤能源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三号井工矿发生老空透水事故,矿井局部被淹; 3、4月18日,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板集煤矿(基建)井筒发生突水涌砂事故,矿井被淹,当班入井622人,其中621人安全升井,1人死亡。

通过对今年水害事故的分析,煤矿防治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3、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4、水害应急预案不分健全。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水害应急预案,发生透水后,束手无策;有的虽有水害应急预案、但从未进行过应急演练,或水害应急预案内容不全、不具可操作性。

5、防范暴雨洪水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6、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漏洞。

二、现阶段我矿存在的各类水害隐患和整改方案 1、22116、22118采空区积水(约9.7万m3)严重威胁B2107回风顺槽的安全掘进,22112采空区积水(约4.7万m3)严重威胁B2107轨道顺槽的安全掘进。

整改措施:进行探放水,探放点的水位降到2m以下方可继续掘进。排水能力不得小于150m3/h。

(负责人:地测科科长吕建红、机电科科长仝志宏、一采区区长曹俊文、安监处副处长袁爱国)2、12503回采工作面,全区带压,上部砂岩裂隙水含水丰富,回采呈下山,预计最大涌水量80-100 m3/h,水害隐患严重。

整改措施:回采前,12503轨道顺槽内切眼向外550米附近打设两个至少容量50m3的水仓,配备两台能够同时开启的37kw排水泵,备用一台,共三台泵,配套二趟4寸排水管路(其中一趟备用),实行双回路供电。南五轨道大巷内排水能力要符合最大涌水量2倍以上的要求。(负责人:地测科科长吕建红、机电科科长仝志宏、三采区区长高贵林、安监处副处长袁爱国)3、18207回风顺槽,该巷道位于古交断层防水煤柱上盘,下盘直接与奥灰对接,落差140米,位于划定的危险区内,带压1.5-2.5Mpa,突水系数0.05 Mpa/m—0.07Mpa/m。该区域为奥灰水防治的重点区。

整改措施:采用多种物探手段,对古交断层的赋水性、导水性进行圈定,结合钻探对古交断层防水煤柱的留设进行评定,对8#煤底板下三带进行研究,通过多种途径确定该区域带压开采的可行性。掘进过程中,严格执行先探后掘,超前钻探60米,允许掘进40米,始终保持20米的超前距。两趟排水管路和3台37KW的水泵紧随工作面掘进进度。(负责人:地测科科长吕建红、安监处副处长袁爱国、机电科科长仝志宏、一采区区长曹俊文)

4、防水闸门现已施工完成4道,还有三道防水闸门未施工,需尽快完成东翼回风、东翼胶带、东翼轨道防水闸门的施工,保证最后一道防线的安全可靠。

整改措施:尽快完成剩余防水闸门的施工,施工完成的防水闸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定期进行维护,建立完善防水闸门管理制度,由专人进行维护管理。

(负责人:地测科科长吕建红、计划科科长杨森柱、安监处副处长袁爱国、机电科科长仝志宏、矿调度主任孙高留、生产科科长贺哲)

5、所有施工队组在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附详细的防治水措施和避水灾路线图,并在井下各交叉路口标设醒目的避水灾指示牌。处于相对安全区的工作面,必须铺设4寸管排水管一趟,安设2台37KW的水泵。处于过渡区和危险区的工作面,严格执行先探后掘,超前钻探60米,允许掘进40米,并铺设两趟排水管路和安设3台37KW的水泵。

(负责人:安监处副处长袁爱国、机电科科长仝志宏、地测科科长吕建红、一采区技术主管刘智宏、二采区技术主管刘福平、三采区技术主管王玉杰)

三、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五、六条):

1、带压开采及受小窑积水威胁的矿井,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紧随工作面采掘进度,排水系统完善可靠,排水能力达到预报最大涌水量的2倍以上,并实行双回路供电。

2、带压开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按设计及时施工防水密闭墙,并预留放水观测孔,定期进行观测。

四、当前,进入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为切实加强雨季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和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1、全面组织开展一次防治水专项督查 认真贯彻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要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重点,并全面认真开展一次防治水专项督查,切实抓好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切实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采用物探、钻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特别要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宇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3、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治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4、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就防范暴雨洪水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隐患。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矿井要有应急措施;对洪水可能淹没的废弃老窑井口必须按规定填实封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严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导致淹井。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和职工防治水安全知识培训

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增置各类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煤矿企业也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队组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要求各队每月不少于两次对透水征兆、避水灾路线和避灾原则进行贯彻学习。

6、加强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

全矿干部职工要认清形势,彻底转变观念,把防治水工作放在与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防治水工作力度,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认真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篇3:全国煤矿事故案例

2012年10月11日至12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 认真查找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突出抓好事故预防, 确保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会议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主持。

会议代表深刻剖析了今年以来发生的14起典型煤矿事故, 通过动画演示, 图文并茂地还原事故现场, 揭示出存在的问题。有关地区、单位和企业就如何吸取事故教训, 推动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典型发言和表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室负责同志, 有关省 (市、区) 煤矿安监局及部分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部分重点产煤市 (州) 政府和大型煤炭企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篇4:全国煤矿事故案例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维护

1.引言

据统计,煤矿机电事故约有75%~80%是由于人员操作不规范、检修不到位而造成的,且由于机电电气事故引发的矿井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吸取教训,切实有效地转变现有机电设备管理模式,提升煤矿机电系统人员素质与机电设备管理维护水平,对于高产高效矿井建设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2.从设备管理管理维护方面

2.1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及维护的现状

我国很多煤矿都是由老旧矿井不断更新改造达到现有的生产提升能力,其中许多陈旧设备由于设计初期缺陷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如非阻燃电缆,胶带,防爆圈等,老式的绞车、电控、少油断路器等,都没有及时更换,仍然有部分在继续使用,这些成为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为此,急需对陈旧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从设备选型购置开始,逐步消除隐患,提高设备自身质量、技术性能,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对设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更新,来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充分发挥生产设备效能,改变现有的管理维护现状。

2.2 建立适宜煤矿企业发展的设备管理模式

建立适宜企业发展的设备管理模式,既可确保煤矿生产稳定运行,又能使设备管理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我矿的设备维修管理共经历过三个阶段,通过事后抢修及周期性维修(如更换部件及易损件等),以实现对设备磨损状况的不断补偿,采取的是以修理为主的维修方式;实施以维护保养为主、修理为辅的管理模式,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由单纯的重视维修转变到重视日常保养上,即维保定修制;实施预知检修与维护点检相结合的维修模式,即预防维修制。

通过引进、学习和消化先进的设备管理理念、经验和方法,并逐步摸索演变成适合本企业生产特点的以预防维修为主的设备管理维修模式。近年来又推行了利用生产间隙,实施机会检修的措施方法,有效解决了生产规模不断上升和设备负荷不断加大的矛盾,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建立健全维修制度、实行点检制,实施故障管理,实行设备包机制等管理手段,不断完善管理模式,提高生产设备利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从人员的方面

人才断层和断档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障碍。尤其是煤炭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更不足,特别是随着新设备、新技术的引进与应用,更需要大批懂理论、会操作的复合型高技能机电技术人才。现阶段我国煤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程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高级技能人才只占一线工人的5%,煤矿企业确实缺少专业人才。劳动者的素质与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匹配。我国煤矿机电事故频发,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较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

3.1 从业人员纪律涣散,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

以我矿最近的事故案例来看,如:2012年2月29日,我矿安装队班长李辰、王威、艾尼江.阿不都带领员工宋德良、沈新刚、吐尔逊.阿不都等人在E4104工作面下顺槽甩车场进行装料提放车工作,3月1日凌晨1:30左右,因为装在平板车上的皮带机头底座在提升过程中刮电缆,导致车辆在甩车场起坡掉道。李辰等人将钩头车上道后,准备将皮带机头底座卸掉重新装封车,在拆开平板车上方封车卡子,固定吊挂时,宋德良站在平板车中部、皮带机头底座下方抽取封车钢丝绳,掉道平板车上的皮带机头底座下滑挤伤宋德良右小腿,造成右小腿腓骨骨折。事故主要原因是宋德良自主保安意识不强,站位不当、习惯性作业违章操作,而当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做到联保互保,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所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水平,特别是提高遵章守纪的意识,才能大幅降低机电事故的发生率。

3.2 从业人员对设备操作维修的认知度不高是造成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例如:某矿运输队给煤机胶带有跑偏现象,当班班长朱某带魏某和闫某对正在运行的给煤机胶带跑偏进行调整。而此时闫某擅自使用短木板清理运转的给煤机机尾主滚筒内粘贴的浮煤,导致自己右手臂卷入滚筒内。由于闫某对安全操作知识掌握不牢,熟悉程度不够,违反了严禁在胶带运行中使用刮滚筒积煤的方法进行调偏的安全管理规定。由于煤炭行业缺乏高素质操作管理人员,对设备操作维修认知度不够,导致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

4.从安全管理方面重视安全责任

安全管理是一套科学、紧密、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安全管理上要简单直观,制度条款实施性强。要完善和强化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层次、细致具体地明确领导、职工、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教育和责任目标。一是在管理层中引进资格认证制度,保证管理者的专业素质、管理水平符合规定要求,同时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层的安全观念;二是引进先进管理经验、方法、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用好的制度来约束人,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三是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组织氛围,有价值的意见建议能得到鼓励支持,尊重个人意愿,使人员增加对管理的参与,增加归属感。在这样的氛围下,安全隐患很快能被发现并得到排除,从而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5.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及维护的措施

5.1 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矿井维护、检修设备所需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分项列资金明细,如大、中、小修,购置备品备件等,各有所用;配件备件准备齐全,井下生产场所也要备用部分易损件,便于随时更换。

5.2 更新测试手段,定期对设备进行技术测定,大型主要机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探伤,以便发现内部缺陷,提前消除安全隐患。

5.3 与大中专院校形成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格局。

针对机电领域的各类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技术改造等方面,引进素质优良、具有技术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具备机电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5.4 从加强机电职工培训入手,努力提高机电职工的技能和经验。

可以采取自培、委培、代培、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速度;通过岗位综合培训、集中学习、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培养员工操作技能,促进员工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完善员工的综合素质。

5.5 采取激励措施,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职位,制定不同的人性化管理措施,建立合理、公平的激励制度,发挥员工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在机电管理维修方面有杰出贡献的员工及时奖励,鼓励积极性,激励其它员工学习技术的热情。

5.6 加强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坚持旬检查、月验收制度,样按照标准化要求逐项检查验收。

6.结束语

在目前的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条件下,谁也无法保证煤矿生产不出事故。俗话说:“出炭不出炭,关键看机电”。这句话十分形象而生动地说明了机电工作在煤矿生产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只有做好机电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才能确保其运行正常,从而充分发挥其性能和作用。只有认真落实好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设备、管理、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煤矿机电安全技术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机电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艾井石.煤矿机电事故原因探析及对策思考[J].科技信息,2008(2).

篇5:煤矿事故案例

1988年11月5日,王庄矿51强力皮带机头变电所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含大同局救护队1人),全矿停产17天,后期的灭火工作实施了封闭火区、地面打钻和井下注水,至1989年5月26日灭火结束,经济损失巨大。事故经过是11月5日18时40分,皮带队4名皮带工在51强力皮带机头控制室附近准备检修清煤器,忽听控制室和变电所方向传来彭彭的响声,跑去发现是变电所着火,然后立即到630变电所取灭火器灭火,灭火无效后于19时10分向矿调度汇报。在大火产生火风压的作用下,火势顺着风流方向冲出变电所引燃了皮带皮带并蔓延到200米外的煤巷处,并引燃煤体,火灾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雾沿风流方向进入各进风巷道和作业地点,19时40分,工程处施工作业点发现烟雾。

篇6:煤矿触电事故案例

8月8日夜班3时20分

二、事故地点

7702上中巷

三、事故经过

208月8日夜班,开采工区值班人员21:00召开班前会,学习了矿有关文件,并结合文件精神强调了劳动纪律,下达了严禁坐皮带和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的规定,结合工作面上的具体情况,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3时20分,值班人员接井下电话,汇报维修工颜培会在7702上中巷处理溜子开关时触电,情况严重,正在抢救。4时30分抢救人员将颜培会抬出,中途与前来抢救的医生相遇,医生又进行了就地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原因分析

1、死者本人违章带电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颜培会身为维修电工,违反电器维修规定,无视停送电制度,带电作业,导致触电身亡。

2、矿井机电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特殊岗位工种用人不严格,矿井安全监督检查不够,未给职工创造出一个自觉遵章守纪的氛围。

3、区队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区队对重要岗位工种缺乏约束机制,特殊岗位人员任用制度混乱,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力,职工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较差,自主保安意识淡薄。

4、有关业务科室对业务指导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预防措施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吸取教训,紧急行动,查找不足,整顿作风,坚决遏止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按照分门别类、分布实施的原则,立即对瓦检工、维修工、电钳工、绞车司机、放炮员等特殊工种和专业人员重新登记造册,进行集中培训,全面整顿,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对考核不合格者,坚决不允许上岗。

3、按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认真排查顶班、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放炮、防治水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规范机电秩序,对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逐条落实整改,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篇7:煤矿事故案例讲评

部门:人力资源部姓名:刘 青 飞

日期:2013年3月10日

引导语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

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均是服务于安全。安全为了谁? ——为了所有的工友,为自己,为家人,为企业,为社会。

安全意识是一项硬指标。防范于未然,关键点还是在重视和落实。

瑞能煤业“11.3”顶板事故分析

2011年11月3日凌晨6点40分左右,采煤队4004采面机道上方发生顶板漏顶事故,致一人发生重伤。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11月3日.零点班

2、事故地点:4004采面

3、事故类别:顶板

4、事故级别:重伤事故

5、事故性质:企业生产责任事故

6、伤亡人员情况:一人重伤

(二)事故经过

2011年11月3日零点班,采煤队带班领导为副队长孙

稳稳,当班班长为何建宏,本班主要任务是负责4004采面正常回采。何建宏班组接班后首先进行“三人连签、四人一体”安全确认,经确认后一切正常。

本班工人准备工作就绪后,开始从机头向机尾进行第一刀煤的开采。大概6点30分左右,本班机组第一刀煤割到第六茬,采煤队支护工尚保平负责在此处打临时支柱。尚保平在六茬与五茬交接处拉支柱,当时大约往回拉了2米左右,这时尚保平发现机道上方伪顶往下沉,于是大喊:“快跑。”尚保平转身往外跑时,瞬间机道上方发生漏顶,一块(2米×0.4米×0.15米)伪顶落下来,推倒两架棚子,其中有一根下落的支柱砸到尚保平身上,支柱压在了尚保平的右大腿、右小臂,致使尚保平右大腿、右小臂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时间6:40分左右。现场人员立即组织对尚保平进行抢救,及时护送受伤人员尚保平升井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尚保平右大腿、右小臂骨折。(尚保平,男,出生于1974年,陕西蒲城人,初中文化,2006年参加工作,采煤队支护工。)

(三)工伤申报及伤残鉴定

1、受伤人员(尚保平)工伤认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 受伤人员尚保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

② 安监部开具的《工伤事故证明书》。

③ 尚保平与我矿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劳动合同等)。

④ 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⑤ 《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人员(尚保平)的认定结果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于2011年11月20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尚保平受伤属于工伤。

3、工伤(尚保平)的伤残鉴定及停工留薪期的确认2012年3月1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依法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申请。2012年3月26日,工伤尚保平经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评定为:伤残等级八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

(四)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4004采面采煤作业时没有及时跟机支护,没有及时对机道上方顶板进行刹顶、打贴帮柱,致使顶板垮落,将支柱打倒,下落支柱将此处作业的工人砸伤。

2、主要原因:

① 采煤队当班技术管理有漏洞,现场支护时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

现场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支护工身处危险位置时,现场班长没有及时对其违章操作行为制止。

③ 采区安全管理有漏洞,当班安全员对薄弱地点和薄弱环节把关不严,对存在的隐患警觉不够,现场动态监督检查不力。

④ 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意识差。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支护工尚保平在操作中,未能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能充分认识现场作业时周围的危险因素,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罚款500元。

2、采煤队值班队长孙稳稳、班长何建宏在工作面未能及时督促职工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每人罚款400元。

3、采煤队队长范俊义对本队职工管理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管理责任,给予罚款300元。

4、安监部当班安全员王更武安全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隐患、督促工人对机道上方及时支护,对本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给予罚款400元。

(六)防范措施

1、加强“敲帮问顶”制度的落实,把伪顶、活矸一定要彻底查找,不留隐患。

2、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要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做好互保联保工作。

3、坚持领导干部现场跟班值班。

4、开展反事故月活动,将此事故通报全矿,让全体员工都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5、举一反三,对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制定出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

篇8:煤矿事故

a)顶板事故。顶板灾害是煤矿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在煤矿五大灾害(煤尘、水、火、瓦斯、顶板)中,无论是发生次数,还是死亡人数,顶板事故都居煤矿各类事故之首。随着工作面的开采,煤层上面的顶板岩层失去支撑,原来的压力平衡遭到破坏,煤层顶板在上覆岩层压力的作用下,发生变形、破坏;b)气体/粉尘。煤层中经常伴随沼气(CH4等)的存在。沼气容易引起爆炸事故。因此在封闭的空间工作时,需要经常监测沼气浓度。如气体中有一定浓度的粉尘,也有可能因火星引起爆炸。若周围空气中有充足的O2,对于燃烧反应便会非常敏感;c)气体喷出。沼气本身对人体无害,但有时伴随着CO等有毒气体。如大量沼气一次喷出,通常煤气爆炸的可能性也迅速增加;d)坑内火灾。是煤矿事故中最坏的情况。与一般火灾不同,周围有许多可燃物(煤)大量存在。如坑道被热及烟堵住出口,同时发生缺氧的情况,通常会造成重大伤亡;e)水灾。在水底(海底、湖泊或水库附近)的矿区坍塌时发生的事故,是比坑内火灾更糟糕的情况,几乎没有生还可能。大量洪水在很快的时间内将坑道吞没,造成全体工作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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