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公示

关键词: 录用 公示 体检 安徽省

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公示(精选7篇)

篇1: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公示

根据 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补充确定余丽玲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拟录用人员,现予公示(考生暂缓录用的原因是体检时怀孕,暂停了部分体检项目),

公示时间: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9日;

监督电话:0551-62831680;

地 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

邮政编码:230061。

篇2: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公示

浙江公务员考试公示[嘉兴]: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

务员 拟录用人员公示

(二)北京人事考试网:

浙江公务员考试公示[嘉兴]: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 拟录用人员公示

(二)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已基本结束。经审核,市公安局确定了46名同志为拟录用对象,现予以公示。

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2.反映问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时间从8月4日到8月10日止,共7天。

4.反映问题联系处室及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0573-82228984

地址: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

附件下载: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4日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篇3: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浅析

所谓公务员的录用, 是指通过公开考试的选拔方式来选拔合适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公务员以履行国家公职的行为。但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录用的岗位, 我国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只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级别的公务员岗位。对于录用模式,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3]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笔者认为, 把公务员的录用定义为“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 依法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中择优录用公务员的行为”较为合适。

一、中国现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现代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虽然部分借鉴了西方的官员选拔录用制度, 但这种官员选拔录用制度却又是西方对我国科举制度的引进和传接, 这种特殊的从古至今、由西到中的制度传递, 是西方正式制度与我国历史上出现的相关制度环境、非正式制度等相互作用与融合的过程。[4]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 就确定了“任人唯贤”的干部人事路线, 制定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但国家人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漫长过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1956年基本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 其主要特点是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 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那个时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被叫做“国家干部”, 所谓的“公务员”叫法还没有产生, 与国家干部相关的各项制度被贯以“国家干部人事制度”之称。在我国早期曾使用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来录用干部,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未作为一项制度而得以固定和保存。这种形式与当时的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 因此导致用人上的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优秀人才很多时候难以脱颖而出。

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是由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着力推进的。此后, 中央和地方先后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 对于干部人事制度同样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1984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出台, 此后经过多次完善及更改形成了《公务员法》前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由此完成了我国由干部人事制度向公务员制度转化的过程。[5]

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5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 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是对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的继承和发展, 代表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及其考试录用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为能够更好地通过从社会上招录优秀的合适的人才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能够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优质高效落实创造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二、公务员考试内容

目前, 我国公务员考试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个大的部分。其中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 地方公务员考试内容则呈现《行政能力测试》加《申论》或《专业知识》的模式。《行测》大体分为:数学运算、语言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资料分析、逻辑推理等几个部分, 而《申论》其实就是要求作带有一定政治倾向的论文和要求应试者处理一些公务员在履行国家公职时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随着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的升温, 公务员考试试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 具体表现在要求应试者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当数量的题目。另外, 就国家公务员考试内容来看, 其考试内容不涉及考察专业知识, 不论报考的职位, 每个应试者的试题都是一样的。基于此, 笔者认为, 通过这样的考试来选拔录用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 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履行不同的国家公职, 其要求的专业素质也不尽相同, 显然用一套试题来衡量报考各种岗位的所有的应试者的素质是缺乏科学性的, 这样的考试缺乏考察出个人的专业能力, 而笔者认为专业知识的考察对于专业职位的录用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 《公务员法》未来若修改应在考试中确立分科分职这个原则, 这样才能以更科学的方法来选拔人才。

三、公务员考试法制基础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中广发存在的人治显现导致了以统治者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发展当中, 缺乏用制度来管理决策者的决策的行为。人治现象的普遍存必然导致各项制度法治基础的薄弱, 这其中自然包括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而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相对比长久以来存在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中的“面子”、“人情”、“官本位”等人治因素形成了与法治之间的必然矛盾。法律层面的空缺以及法治基础的薄弱仍旧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所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各种人治理念及法律缺失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操作过程中的随意增减、自由变通等不良行为提供了必要空间。同时也从侧面凸显了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确仍旧处在法律不健全, 基础较薄弱的历史时期。

四、立法完善对策

在立法方面要构建反歧视规则。在当代的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着许多歧视性条件, 例如性别限制、年龄限制、户籍限制等等。并且在现实中很多的单位往往也会针对报考其岗位的应试者利用自身优势做出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如果社会不树立尊重他人人格、理性对待个体的差异、包容少数群体的自然特征的观念, 缺乏相应的法律竞争歧视, 这些少数群体的就业权利被侵犯的普遍现象将难以改变,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受到阻碍。”[6]我国现在尚未制定专门的规避就业歧视的法律, 而是国家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来规制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的歧视行为, 但这种规制的强度和效果显然不甚理想, 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制就业歧视的法律, 其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厘清歧视的内涵和外延, 也就是应对歧视的概念做出界定, 划分歧视和合理的界限, 防止歧视解释的随意扩大, 将任何区别的行为都纳入歧视的范畴, 防止针对一些具体岗位的合理的特殊要求被定义为歧视性条件;其次应要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针对歧视的条款, 根据我国行政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设置, 报考者只需要证明歧视条款存在的事实即可, 用人单位必须对条款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指出条件的规定是基于正当的目的。最后是责任的承担, 对于招录机关的歧视行为, 要对起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要规定对受害者的救济措施。

知易行难, 行重于言。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面对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我们应从各个方面对招录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 同时也应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公务员招录的经验, 立足于当前并着眼于长远, 建立科学公平的公务员录用机制同时又真正有效的保护应试者的合法权利。

摘要:国家机器的正常高效运转离不开高素质公务人员的操作。在此层面上说, 高素质的公务员对于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对于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当今社会来说, 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以及能让不同阶层的人都能近年来公务员考试持续升温、竞争也更为激烈。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进入到顺利稳定实施的环节。但是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是没有缺陷和问题。近年来人们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开性、公平性以及规范性的质疑声越来越强烈。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问题,完善

参考文献

[1]黄达强, 朱庆芳著.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0.03.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务员法[S].主席令10届第35号, 2005-4-27:1.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务员法[S].主席令10届第35号, 2005-4-27:24.

[4]任爽, 石庆环.科举制度与公务员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42.

[5]陈振明.国家公务员制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1:23.

篇4:浅析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

[关键词] 录用制度 内容 启示

本文以日本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作为参考系,通过比较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借鉴和吸收日本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优点和经验,以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相关内容的比较

关于中日两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以下将着重从录用的程序、组织机关、内容、方式、范围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公务员考试的录用程序

1、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中国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8个步骤:①制定招录方案;②发布招考;③报名和资格审查;④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⑥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⑦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⑧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1]

2、日本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日本公务员考录的程序有以下几步:考试的通知发放、报名和考前辅导、考试、访问政府部门(参加高级类的考试人员一般在第一次考试后即去所报志愿的机关访问,听股长、课长等人介绍本部门的情况;参加中级类考试的人员一般在考试合格后再去所报志愿的政府部门访问)、录用。[2]

(二)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1、中国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这样把录用机关分为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是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因素相适应的,同时某种程度上发挥和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日本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日本的公务员录用机关包括三个,有人事院、外务省、法务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院主管实施,包括考试机关的权限,各项考试科目及考试的综合结果,决定录取所需要的最终合格人数。外务省和法务省受人事院的委托,主持外务人员和法官的考试录用工作,同时人事院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在日本,人事院是一个地位与职能都比较特殊的中央人事行政机构,对内阁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又是在内阁管辖之下担当人事管理的中立的专门机构。

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则分别由各自治团体的人事委员会主管实施,地方自治团体的人事行政机构以《地方公务员法》为依据独立管理地方人事。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1、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的主要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另外有些职位(如报考公安系统的)需考专业科目。行政能力测试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五部分。而申论,即申述、论证之意,是对给定资料进行分析,其考试内容可以归纳为阅读资料、概括主题提出对策、进行论证四个主要的环节。旨在考查考生的文字表达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是面试。面试的主要内容一般与所报志愿的职位有关。旨在考查考生适应职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面试的考官是各级政府招考部门的行政领导。

2、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为有效防止试题的泄露,各部门会制定出好几种卷子,由人事院考试课统一选定试卷。[3]笔试的内容,根据不同等级的公务员考试内容有所不同。高级类考试范围比较宽,包括外语、基础知识、政治学、行政学、国际关系、国际法等等,2006年加上了教育学和心理学。中级类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小论文写作。初级类考试内容比较而言较为简单;[4]面试的内容,主要采取的方法是集体面试(一般把考生分成若干组,每组5-8个人),所出题目一般是要队员相互合作才可以完成,旨在考查每个人的协调能力及团队精神等。而且面试时,考官如认识某考生必须事先声明、回避,否则会被追究责任。面试时考生的出生地、父母职业、家庭状况、最尊敬的人物等问题也都必须回避。[5]

(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1、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是对基本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考查,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举行;面试主要是对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拟任职位所需的工作能力进行考查,由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其目前采用的主要是个人面试的形式。

2、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比较多,而且不统一,一般采取以下7种方式中的2种,(1)笔试;(2)经历评定;(3)实地考试;(4)业务评定;(5)口试(集体面试);(6)体格检查;(7)其他完成职务能力的评定方法。[6]

(五)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1、中国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我国公务员一般分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与办事员。而针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采用委任和选任方式进行录取;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采用调任的方式。

2、日本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按照政治性和专业性日本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务公务员和特别职务公务员。[7]录用制度针对的是一般职务公务员。一般职务公务员(事务官)主要是指参加公开录用考试、获得职位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专业技术性的公务员和事务性的公务员;而特别职务公务员(政务官)主要是通过公选得到职位的公务员,主要包括大臣(总理、国务)、长官(内阁官方等)、政务官、大使、人事官和检查官、司法官等等。另外根据录用条件可以将公务员分为正规职员、临时任用职员、再任用职员、非常勤职员等。

二、日本公务员录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录用制度内容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实践历程较短的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日本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我们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我们在这条道路上才会走的成熟,走的成功。

(一)实现公务员考试内容的科学性

考试内容合理、科学,才会真正甄选出优秀、合格的高素质人才。在我国,不论年龄、专业、学历基本上是整齐划一的考试内容,忽视了个人的学术背景和专业优势。而在日本,根据不同的教育背景,将考试分为三级,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知识要求,这种因人而异的方法有助于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

(二)实现公务员考试方法的多样化

在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方法只有单纯的笔试和面试。这对于全面测评一个人的知识水平、真实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在日本,考试方法有七种之多。我国的公务员考试方法应适当增加,诸如现场实习、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经历评定、笔迹辨析等考试方法的辅助方法。

(三)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考录工作的监督

考试录用是否公正、客观,程序是否合理,归根到底是由相关法规建设的完备程度来决定的,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还不完善。在日本,《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拖延和扣押考试公告的人该如何处置,又如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人该如处置等等。而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过程许多环节却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这样势必会影响考录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另外提高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公开化,形成监督网络,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减少不正之风。同时要实行考录工作的回避制度,严肃考风考纪。

(四)建立成熟的公务员考试和培训制度

在我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主要是国家及地方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还有一些部门的干部管理学院。而在日本都建有全国性的培训机构或培训中心,承担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设立培训的教育机构有人事院研修所和类似于西方行政学院的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中心,另外还有如东京大学、琦玉大学和自治大学等也分别承担了公务员的培训教育任务,形成了整个公务员的培训体系。包括出任培训和在职培训两个方面。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完备的培训制度,形式种类内容上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正所谓“培训是最好的投资”,这种“投资”,对于提高公务员素质,适应现代化行政管理及高效率化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五)扩大和提高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和职级范围

我国目前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这种录用制度不仅适用范围过窄,而且职位级别相当低。例如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及其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即便被任命,也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因此应在完善公务员分类的同时,参照日本的考试分级,进行划分,而且也不必局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对一些更高级别的职务也可以试行。

(七)实现法规规定的平等、公正

不能使报考人员因自身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户口等而受到歧视和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原则是公正平等、竞争择优。但是有些省市的人事部门则自行规定报考条件,将报名者限定在某市某区,甚至还对考生的性别作出硬性限制。而且国家公务员招录条件和地方各省市公务员招录条件也不一致,地方的随意性较大。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就可报考公务员”,而有些省市在招考公务员职位简章公布的省直机关的具体报考条件,在年龄一栏中,绝大部分职位年龄要求是30岁以下。这种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必须要打破地域界限、年龄和性别的界限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淡化学历门槛、户籍门槛、身份门槛,给所有公民平等的选择机会,这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8]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历程较短,很多地方发展的还不完善,在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敢于创新,朝着理性的、良性的方向和目标前进,走向一条成功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之路。

参考文献:

[1]http://www.zfgwy.com/luyong/77103241282007.html.

[2]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20.

[3]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78.

[4]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06.

[5]高级类: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可以担任事务官,必须懂法律;中级类:两年制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担任一般公务员,必须懂法律;初级类:高中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作辅助性工作.

[6]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13.

[7]吴志华.当今国外公务员制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p28. [8]http://opinion.jyb.cn/gnjy/201010/t20101015_393734.html.

作者简介:

篇5: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公示

2015福州海关公务员考试拟录用公示

根据2015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确定刘心宇等55人为福州海关拟录用人员,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15年6月17日——2015年6月23日;监督电话:0591-87081280、87081277;地 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6号;邮政编码:350015。

原标题:福州海关2015年拟录用人员公示公告 点击下载>>>

2015福州海关拟录用人员名单.doc

福州海关

篇6: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公示

2015南宁海关公务员考试拟录用公示

根据2015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确定林方等101人为南宁海关拟录用人员,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15年6月17日——2015年6月23日;监督电话:0771-5368960;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1号;邮政编码:530029。

原标题:南宁海关2015年拟录用人员公示公告 点击下载>>>

2015南宁海关拟录用人员名单.xls

南宁海关

篇7: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公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拟录用公务员公示

根据中央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经公务员考试、专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经研究,拟录用章文英等6名同志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公务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人选有异议,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反映。

公示时间:2013年4月26日至5月2日

监督电话:010-67556340 67556327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拟录用人员名单.xlsx

http://chizhou.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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