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精选6篇)
篇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00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
(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
(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
(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
(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
(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
(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
(二)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
(四)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
(五)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
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不达标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九)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
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
(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者井上、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的;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四)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六)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八、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
(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计划或者防治水图件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运输、储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处置废弃爆炸材料,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
(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
(三)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四)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
(六)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1%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
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械运送人员的;
(一)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或者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km,未采用机
(二)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
(三)井下皮带运输未按规定设置综合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
(四)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五)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的。
十一、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到位的
母线端的;
(二)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或者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四)井下供电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
(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
(五)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者在用防爆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二、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
(一)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执行的;
(四)主要负责人在本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五)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用的;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以及矿用安全仪器仪表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七)永久井巷采用木支护或混凝土棚支护的。
十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三)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
十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煤矿不及时、准确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的;
(五)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煤矿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七)煤矿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两班交叉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九)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仍然进行生产的。
篇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 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下列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
8、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队负责人停职处分。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 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由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
篇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安全重于泰山”, 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 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 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所以, 矿山必须增强法律和安全意识,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依照和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煤矿安全规程》, 坚持运用法律手段, 依法强化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督。要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使广大职工学法、知法、懂法, 用法。增强执法守法观念。其次, 煤炭各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规范自己的行为, 使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
煤矿安全管理需要企业全员齐抓共管, 做到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共同管理。作为企业干部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条例, 并具备有先进的思想理念和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作为企业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 虚心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接受安全管理, 做到按章办事, 安规操作。
二、落实安全责任, 强化自主管理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 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是关键。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 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 任何事情都不能丢掉安全, 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责任心是灵魂, 不管是什么岗位, 都要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确保“三个落实”。首先要落实好煤矿主要领导监管责任, 一定要履好职、带好头, 切实树立为官一任, 担一份责任, 保一方平安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 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道德修养, 严格目标考核, 强化责任追究, 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现象, 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其次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要层层落实责任, 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做到知其任, 明其责, 尽其职;三是煤炭员工更要明确自己责任, 站好每一班岗, 担当自己的那份责任。同时, 企业要不断强化自主管理意识, 推行“自主管理安全管理模式”, 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心下移到基层区队班组, 充分挖掘基层管理潜能, 增强安全管理自控能力, 努力构建基层安全管理机制。
三、明确重点工作, 强化监督机制
要时刻明确煤矿的重点工作, 做好重点工作的安全监督监察, 一要强化井下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监督监察。突出抓好和落实安全措施, 做好工作面特殊构造带的安全防范和巷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二是组织好安全专项检查, 尤其是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监督监察。重点抓好防冲措施的落实, 严格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 确保不发生冲击地压灾害伤人事故。三要加大机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落实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确保各类安全设施灵敏、可靠、有效。四要抓好岗位工的上岗制度, 抓好职工行为规范的监督监察, 强化规程措施的落实, 严格操作规程, 杜绝违章操作, 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五要强化采区通风设施的管理,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六要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及综合防尘措施落实的监督监察, 落实综合防尘制度, 加强防灭火管理。
四、做好全员宣传培训, 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那么, 职业培训是有效提高全员素质, 提升工作效率, 强化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一是要开展富有特色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扩大宣传的影响力与普及面, 营造浓厚氛围, 将安全理念深深植入每名员工的灵魂, 引导职工居安思危, 警钟长鸣, 自觉履行安全职责。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煤矿企业要做到不论资金多么紧张也要保证全员培训的原则, 做到全员培训、全员考核, 全员过关, 满足矿井和外部煤矿发展、建设的需要。在强化培训中强化安全意识, 普及安全知识, 让每一名员工都认识到安全大如天的理念, 让他们熟练掌握保安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提高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三是在培训方式上要走“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路子, 在煤矿系统有计划的开设理论讲座, 或积极聘请专家到班组进行安全、管理和素质方面的授课, 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四是加快实训基地建设, 积极开展各类岗位技能比武活动, 努力打造一支懂技术、会管理、业务强、素质高的精英骨干。
五、重点排查安全隐患, 做好预防和治理重点
冲击地压和瓦斯爆炸是煤炭生产最大的隐患, 也是世界性难题之一。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和瓦斯爆炸是人类在煤炭开发过程中探索未知自然领域的一项重大科技工程, 几年来, 国内外专家对冲击地压研究日趋成熟, 利用微震法、电磁辐射法、钻粉率指标法等等, 使有冲击危险的煤层处于“可控”状态;形成了煤矿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及防治成套技术体系。
六、加强基层班组建设, 强化现场管理
煤矿基层班组是煤企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加强安全工作的重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班组, 煤矿的安全生产关键在于人, 所以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是煤矿非常重要的工作, 务必要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 甚至落实到每一名员工身上, 首先要注重培养和重用优秀班组长人才, 落实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考评;其次是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操作和规范教育, 每班及时召开班前安全教育会, 组长要对每班做具体安排, 同时还要听听员工的建议, 集思广益;每周末要及时召开安全分析总结会, 对每个岗位的工作认真分析, 始终把安全放在工作的第一位, 做到警钟常鸣。三是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工作, 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处理。四是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健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制定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 求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
篇4:安全生产、强化红线意识重在人
关键词:安全 强化 红线
1 概述
安全是当今世界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安全生产关系着群众生命,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企业、每一个职工思想深处,注重企业内部具体日常化细节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我国的经济建设不能以牺牲生命财产为代价,不能以放弃安全生产为代价!
2 红线意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预防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人们常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工作是保险工作,越是抓得早、抓得紧,事故发生的风险系数就越小,就越能遏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就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习主席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就是“红线意识”。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过去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必须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促进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自觉提高坚守“红线”的能力,做坚守“红线”的坚强卫士。
3 安全生产重在人
企业的安全形势的好坏,历来被当作衡量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企业安全重在管理,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险,都不可取。
人是决策者,人是执行者,人是操作者,人是一切生产、生活的行动者……思想决定行动,若一个人的思想走偏,即使是制定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规程和程序等等均可以违背,改变安全生产、生活的既定方式,所以安全生产关键在人、重点在人、执行在人。
对一线职工来说,若靠蒙骗、辩解来脱逃责任,虽可躲过暂时的警告惩罚,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养成麻痹大意的侥幸心理和懒惰的惯性心理,此时若不能引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视,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轻则为生产带来惰性,重则引起无视安全的惯性心理,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
对上级安全检查来说,安全生产不可只做表面功夫,表面的安全只能暂时获得一时的信任,但却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安全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可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犹如一枚炸弹,随之而来的,会是可怕的事故,发现问题的唯一对策不是逃避问题,是尽快的解决问题,才能做到安全和生产两不误。
4 强化红线意识的措施
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形势。煤炭行业不景气,市场低迷,价格持续走低,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能走低,要更加重视,要进一步加强;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要强化“红线意识”,要落实责任、强化制度建设,要突出重点,整治隐患。对生产现场、各部门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开展大检查大整治;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各自分工开展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日”、“安全月”等活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读本《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明确“红线意识”的实质,在日常检修工作中,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人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危险点分析预控,坚持“两票三制”,坚持标准化作业,杜绝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增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生产行为的规范约束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认真履职,重点监控安全隐患多发的关键节点,做好风险预控,使安全生产理念深入基层,上行下效,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质量。自上而下建立多道防线,制定安全事故预警预案,开展联合安全事故演习,有效地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使一些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处置得当、损失减到最小。
5 结语
细节决定成败,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就是要始终关注细节、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细节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安全生产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有一点点的闪失,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酿成无法估计的重大后果。因此,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的红线是任何人不能碰触、不可儿戏的,“红线意识”是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只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自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才能使企业良好地展开各项生产活动。
参考文献:
[1]王玉强,段鑫,陈占阔.安全生产人性化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01).
[2]李红旭.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J].价值工程,2010(09).
[3]新华.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发展[J].安全与健康,2014(04).
篇5:某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根据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文件的要求,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确保稳定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力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特制定职工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
5、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数据的。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检身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有效阻车装置;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电缆等设备;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井下运输警戒人员、涉爆安全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篇6: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明确安全严禁事项,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依据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关于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特别约定》和《安全罚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孔庄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凡违反本规定中岗位安全红线的,一律记个人严重“三违”一次,罚款不低于300元(超过500元的,由矿职能部门和相关矿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办“三违”学习班,同时安全账户、绩效工资和安全效益奖按相关规定考核。有关处罚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矿。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2.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 3.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 4.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 5.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6.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
7.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 8.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9.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
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 11.严禁行车时行人;
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
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 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施、设备; 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 16.严禁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 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 21.严禁在架空线下肩扛铁锹、钻杆等金属工具行走。
二、采掘专业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干打眼;
2.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3.严禁在残眼内钻眼或不按规程处理拒爆、残爆。
(二)爆破工
1.严禁发爆器或爆破母线不完好的情况下爆破;
2.严禁在没有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的情况下爆破;
3.严禁警戒未设好或警戒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爆破; 4.严禁不按规程处理拒爆、残爆。
(三)采掘电钳工
1.严禁不按规定停送电或在未查明故障原因时强行送电; 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3.严禁设备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 4.严禁甩掉井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
5.严禁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检修设备或处理故障。1.严禁行人行车; 2.严禁在斜坡上摘挂钩;
3.严禁掉道的大件车无措施拿道;
4.严禁超挂车、严禁使用非标准销子、严禁不带电松车; 5.严禁使用无斜巷运行许可证或安全设施不完好的绞车。
三、采煤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进入没有停电闭锁的刮板运输机上作业; 2.严禁带压更换油管和将油管对着人员。1.严禁超前或提前回料;
2.严禁随意改变出口支护方式或降低出口支护强度; 3.严禁不停电闭锁跨越转载机或站在溜子、转载机上作业。
(三)单体支护工
1.严禁人员正对三用阀方向和水平销弹出的方向; 2.严禁将液压枪口对着人员; 3.严禁管路不放气直接使用。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开机; 2.严禁采煤机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人时开机; 3.严禁超过规定滞后距离时继续割煤; 4.严禁煤机到机头机尾时割坏设备或电缆。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 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
3.严禁不停电闭锁跨越转载机或站在转载机上作业或行走。
(六)转载机司机
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开机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 2.严禁开机时清理转动部位和处理故障。严禁不发开机信号开机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 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 3.严禁无措施用皮带运送机运送物料; 4.严禁开机时清理皮带传动部位和处理故障。1.严禁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油泵; 2.严禁带压检修油泵;
3.严禁用铁丝等代替“u”卡。
(九)水枪司机
1.严禁电话、电铃不通时开枪; 2.严禁配枪质量不合格; 3.严禁超前支护不到位;
4.严禁高压系统、溜煤系统不畅通; 5.严禁身体附在枪把子上操作水枪。
(十)枪后工
1.严禁超前支护不到位;
2.严禁高压系统、溜煤系统不检查;
3.严禁大块煤、矸石、其他杂物进入溜煤系统; 4.严禁身体部位进入老塘处理物料。
(十一)管路安装工
1.严禁对管路不放气直接砸盖板;2.严禁抬运管路时不协调;
3.严禁锤头或销子飞出方向的前方站人;4.严禁安装前对管路不进行检查;5.严禁当班结束后管口敞开。
四、掘进专业岩巷队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一)耙矸机司机
1.严禁在耙斗运行及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时开机; 2.严禁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处理耙矸机故障; 3.严禁耙矸机在斜坡上自拉自牵引。
(二)喷浆工
1.严禁喷浆开始后和处理堵管时将枪头对人。
(三)上料工
1.严禁站在矿车沿上上料;
2.严禁料车没有按规定停稳、刹牢的情况下上料。
(四)推车工 1.严禁耙矸机运行时在耙矸机下推车; 2.严禁在坡度大于7‰的斜巷推车; 3.严禁放飞车。
五、掘进专业煤巷队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一)锚网(索)工
1.严禁切割与锚网平行作业;
2.严禁在锚杆机操作把旋转半径内有人作业。
(二)架棚工
1.严禁挖腿窝时不在有效支护下进行。
(三)综掘机司机
1.严禁在综掘机前后有人的情况下开启综掘机; 2.严禁超循环切割;
3.严禁在综掘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不停电。
(四)运输机司机
1.严禁开机前不发开机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 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
3.严禁开机时处理故障或清理运输机的传动部位; 4.严禁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料。
六、机电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安装工
1.严禁使用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笔; 2.严禁瓦斯浓度超过0.8%时,进行电器开盖、验电、放电等电气作业;
3.严禁拆开电器设备的外壳进行带电操作(纯本质安全型的安全电压电器除外);
4.严禁约时、约信号停送电。
(二)矿井维修钳工
1.严禁井筒和高空作业时上下平行作业; 2.严禁井筒作业发生坠物;
3.严禁井筒作业不带保险带和安全帽; 4.严禁起吊用具超能力使用。
(三)矿井维修电工 1.严禁不按规定停送电;
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严禁在未查明故障原因时强送电;
4.严禁设备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 5.严禁甩掉井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
(四)防爆设备检查员
1.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周围瓦斯浓度; 3.严禁不合格防爆设备入井;
4.严禁不贴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五)主排水泵操作工 1.严禁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2.严禁发现设备故障不汇报。
(六)装载信号操作
1.严禁在运行时清理皮带或皮带托辊; 2.严禁尾绳托底或设备故障时仍打点走钩; 3.严禁箕斗装重罐;
4.严禁发出错误的打点信号。
(七)电焊工
1.严禁电焊机外壳无接地; 2.严禁用打火机做打火工具;
3.严禁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小于10米;
七、运输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一)副井信号工
1.严禁上下口信号工在收到任何不明信号时发出开车信号; 2.严禁不使用专用信号,用其它形式和方法传送信号; 3.严禁甩掉保护而发送信号或操车。
(二)副井把钩工
1.严禁将车辆提前放过前阻车器;
2.严禁罐链门、安全门、摇台等安全设施不到位时发出信号提人; 3.严禁在乘罐人员肢体或物件伸出罐外时发出开车信号; 4.严禁超重或超重量差装罐。
(三)钉道工 1.严禁在架线下行走时将撬棍等长柄工具扛在肩上; 2.严禁不挂警示牌,从事大巷轨道维修施工; 3.严禁在不停电架线下装卸物料。
(四)电机车修理工 1.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2.严禁在起吊重物下及波及范围内站人。
(五)充电工
1.严禁初充电时使用快充旋钮;
2.严禁不穿戴防护用品,直接接触电瓶液; 3.严禁充电时不打开电瓶箱盖。
(六)电机车司机
1.严禁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2.严禁超员运人;
3.严禁顶车运行(调车或特殊作业顶车时必须有跟车工在前方引导);
4.严禁通过风门时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5.严禁将机车或车辆停在道岔上。
(七)绞车司机
1.严禁在钢丝绳有死弯、上垛及断丝、磨损超限的情况下开车; 2.严禁单手操作绞车或在开车时处理爬绳(斜巷大绞车司机除外); 3.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跳车时开车,或不带电松车和放飞车;
4.严禁在处理车辆掉道时使用绞车强行复轨;
5.严禁在信号不清、绞车固定不牢、安全设施不全的情况下开车。
(八)信号把钩工
1.严禁在连接车辆时人员站道心或将头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 2.严禁用矿灯、喊话、敲管子或约定时间等代替信号; 3.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全、连接装置不合格时发出开车信号; 4.严禁“四超”车辆无措施、物料装得不稳固的情况下挂车。
(九)翻车机司机
1.严禁内外阻车器不关闭,操作翻车机翻转; 2.严禁严重变形矿车强行进入翻车机; 3.严禁翻车机停止使用时,打开阻车器。
(十)皮带维修钳工
1.严禁皮带机不停电、不闭锁,检修皮带; 2.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
3.严禁高空作业、煤仓口作业不带保险带; 4.严禁超能力使用起吊用具。
(十一)皮带维修电工
1.严禁不停电、不闭锁、不挂牌,检修皮带; 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 4.严禁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和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5.严禁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十二)皮带司机
1.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范围内清理皮带; 2.严禁无措施处理堵仓;
3.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用电话联系,擅自开机; 4.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
(十三)皮带清煤工
1.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范围内清理皮带。
(十四)水提维修工
1.严禁不停电、不挂牌,检修水泵; 2.严禁强行送电或约时、约定信号送电; 3.严禁水泵运转时处理故障; 4.严禁带压打开观察孔。
(十五)煤水泵(高压泵)操作工 1.严禁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2.严禁发现设备故障不汇报;
3.严禁不使用绝缘用具操作高压设备; 4.严禁带压打观察孔。(十六)脱水刮板输机司机
1.严禁开机前不发开机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 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 3.严禁开机时处理故障或清理运输机的传动部位; 4.严禁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料。(十七)清仓工 1.严禁无风进入水仓; 2.严禁带电移动清仓泵; 3.严禁不发信号开启高压水枪。
八、通风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一)瓦检工
1.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2.严禁擅自进入无风、微风巷道及盲巷作业。
(二)密闭检查工
1.严禁打开密闭观察孔时距离观测孔过近; 2.严禁瞒报密闭内气体检测情况。
(三)通风工
1.严禁带电安装、搬迁局扇; 2.严禁起吊局扇时不做耐力实验。
(四)防尘工
1.严禁人行车未停稳冲洗巷道; 2.严禁冲洗巷道时站在巷道的下方; 3.严禁架空线未停电对隔爆设施进行施工; 4.严禁将水洒向带电设备。
(五)密闭工 1.严禁不搭脚手架进行高空作业; 2.严禁私自更改通风设施构筑位置。
(六)注浆工
1.严禁不巡视管路直接注浆; 2.严禁私自改变注浆量; 3.严禁独自衔接注浆管路。
(七)安全监测工
1.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样进行调校; 2.严禁不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关键值。九.安装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使用支护锚杆、锚索起吊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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