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共11篇)
篇1: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庄、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科学卫生知识普及以及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促进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社会卫生整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防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科学卫生知识普及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标准,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宣传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和标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科学卫生知识;
(三)建设卫生基础设施,综合治理卫生环境,改进卫生条件;
(四)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村民防治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栖息环境;
(五)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驻乡镇、街道的单位制定爱国卫生制度和措施,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开展社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防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制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园所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降低吸烟率。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进行预防性消毒,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公益性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给予扶植和支持,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管理和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的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社区公共环境病媒生物的日常防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危害,及时将本辖区内发生的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向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根据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结果和病媒生物危害情况,适时组织全社会的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杀灭方法和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在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全社会病媒生物防治活动中,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治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非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治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村民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进行病媒生物的防治,改善卫生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的环境。
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防治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进行防治。
第十八条 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粮库、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孳生或者栖息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杀灭工作。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和卫生部门在办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或者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方式审查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对没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防治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会办公室办理许可手续。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治器械;
(四)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市爱卫会办公室认可的病媒生物防治培训机构的培训,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杀灭作业。
第二十三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防治病媒生物药剂的实际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病媒生物的抗药性进行检测。
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和检测报告,规范用药行为。
第二十四条 销售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四章 社会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区、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活动,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市提倡全民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活动中,统一组织全市性的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爱国卫生知识宣传和对落实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科学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的检查,配备卫生保洁设施并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市民应当积极参加本单位或者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卫生责任制,保证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等卫生环境和提供的用具、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景区和景点内的公共卫生设施,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废弃物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和景点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废弃物收集和给排水等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设施,施工人员使用的宿舍、食堂、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扶持农村的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条件,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加快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建立农村生活废弃物定时定点清运和处理系统,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设和改造本村的公共卫生设施;村民在新建住宅时,应当同时建设卫生户厕。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措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检查评审活动,定期考核爱国卫生达标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相关行政部门执行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爱卫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聘任的爱国卫生协管员,协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三)协助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协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志。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达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区县、乡镇、街道、村庄、居民区和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授予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集体荣誉称号或者单项荣誉称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爱国卫生检查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经复查不符合爱国卫生标准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杀灭方法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器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者未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杀灭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对聘用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或者器械的,没收违法物品,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社会卫生意识,普及卫生知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增强全民卫生素质,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病原体、传播人类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2: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篇3: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
《中国学校体育》:《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及修订原因?
宋尽贤:《条例》于199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 并于1990年3月以原国家教委主任、原国家体委主任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实施。《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工作层次最高、最全面的行政法规, 是学校体育卫生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 也是检查评估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根本依据;《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符合我国当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发展的需要, 对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制定的历史背景
1.《暂行规定》的实施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 1979年5月, 教育部、原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在扬州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 (简称“扬州会议”) , 为尽快恢复并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会议讨论了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暂行规定》, 以及此后几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对《暂行规定》的检查验收。1979年10月, 教育部和原国家体委共同发布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 (以下合称两个《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教育部和卫生部于1979年12月共同发布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 于1980年8月共同发布了《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
其中, 两个《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次用文件的形式规范、管理学校体育工作, 且内容和框架都基本符合法规文件的要求, 这就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可参考的基础文本。两个《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在全国各地的实施, 以及对所有高等学校和绝大多数重点中、小学具体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 证明其基本内容符合当时的实际, 也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充分的实践基础。
2. 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健康的关心是《条例》出台的根本保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 毛泽东主席致信教育部部长马叙伦, 提出“要各校注意健康第一, 学习第二”。
从20世纪50年代起, 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无论是宪法, 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文件、决定, 都把体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强调。
1978年4月, 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的学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的地方, 培养人才有没有标准呢?有的, 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说的, 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要求和教育方针关于“德育、智育、体育都得到发展”的规定,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健康的关心, 是《条例》出台的根本保证。
3.“依法执教”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利契机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在减政放权的同时, 必须加快教育立法工作。”把加强教育立法、实行依法执教, 作为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这一形势, 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利契机。
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出台的三个条件
1. 学校体育工作得到了较好的恢复
“扬州会议”的召开, 重新确立了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地位, 进一步加强了学校体育工作;两个《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的制订, 以及1985年进行的第一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 (共有约97万人次参与) , 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以及学校体育其他领域工作的恢复和蓬勃开展, 都为《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依法执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 由此细化到学校体育工作领域, 就是要提出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性文件。
3. 学校体育工作全面开展和蓬勃发展的需要
在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 仅有两个《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体育教育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的需要, 相关规定性文件的出台成为了各个领域的迫切要求。对此, 原国家教委、国家体委与卫生部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很快达成了一致, 并会同财政部等共六个部委向国务院上报了起草的《条例》。最终, 经过六个部委的会签, 《条例》于1990年3月正式出台, 同时废止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
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修改的原因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其主要的条例依据是1979年“扬州会议”讨论通过的《暂行规定》, 实际上反映的是1985年前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教育的实际情况及需要。但是,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经济、教育的发展需要。此外, 2007年中央7号文件的颁布;在党的十七大上, 提出了关于“优先发展教育,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的颁布, 这些都对学校体育教育工作提出了直接的新的要求。基于此, 《条例》的修订工作即将开始。
《中国学校体育》:《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宋尽贤:在过去的二十年中, 以《条例》为依据和指导, 我国的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 也面临着很多实际的困难, 有待于在这次修订的过程中进行完善。
一、关于实施依据及参照标准的问题
在1990年颁布的《条例》中, 在很多层面都没有具体的数字标准, 实施起来也就缺乏具体的参考和执行标准, 落实起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这个问题, 这主要是受当时的财政经费紧张所制约。当时, 从财政管理的角度讲, 国家已经不再审批单项经费。除去专项经费之外, 剩余项目都只是列项, 具体经费数额和比例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平衡。就教育来讲, 由教育部门内部自己平衡。也因此, 原定的一些计划比例事实上也得不到保证, 教育的各个领域对此也都争论不已。在这个背景下, 当时制订的《条例》中的一些问题只是说要做, 但是没有列出数额, 这样一来, 落实起来也就存在难度。但是, 就当时我们国家的经济、教育的实际情况来讲, 谈到保障条件, 也只能做到《条例》中所规定的程度。
如, 就学校运动服等问题, 《条例》中并没有确定相应的具体数额。在这些问题上, 《条例》还没有两个《暂行规定》更具体, 因为在两个《暂行规定》中, 明确规定了体育教育经费占到整个教育经费的5%。当然, 事实上, 很多学校的体育部门也提出异议, 认为学校的体育经费实际上达不到5%, 这里就存在一个计算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到的结果当然是不同的。再如, 从整个原国家教委的统计情况来看, 生均的公用经费比例一直在减小。其主要原因是, 教师的工资在涨, 但总的教育经费不变。当时, 这个时期是很困难的一个时期。由此, 也造成了一个错觉, 即在80年代初, 从经费上来讲, 体育教育比在现在更受重视。对于这个问题, 我想谈两个实际情况:首先, 只是解决了一部分学校的问题, 并不是所有的学校。当时, 提出教育经费要求的学校都是原来的重点学校, 他们有基础, 是第一批从文化大革命中“觉醒”过来的学校, 他们提出来要求后, 很快就得到了解决, 这批学校的数量很少。其次, 从学生数量总体上来讲, 从开始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较低等, 到后来出生人口、学生人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都在增加, 教育的基数越来越大;且所有的学校都开始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而学校的各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资金, 这样一来, 经费自然就紧张了。
二、关于要调整的对象的问题
从根本上讲, 《条例》要“管”一些事、一些人, 但整个条例作为一个“法”, 要解决的主要是“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违规与不违规的问题也有, 但比重较小。
举例说, 对于学生来讲, 有的读硕士, 有的读博士, 有的读本科, 有的读职业类学校。但是, 作为个体来讲, 有些人就会说:“我的孩子该干什么?追求博士学位并不犯法。”而且, 大部分人也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有较高的学历。但是, 无论如何不可能所有的孩子都读博士, 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前提, 也是一个事实。所以, 不可以片面地追求升学率, 还是要开展体育活动, 还要把时间还给孩子, 让他们参加正常的体育锻炼。对此, 法律讲调整关系, 调整的是国家的、长远的、公众的利益与家庭的、当前的、个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作为家庭来讲, 看到家庭的、当前的、个人的利益并不为过, 但是, 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讲, 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角度讲,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 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看到国家的、长远的、公众的利益。而国家的、长远的、公众的利益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 每天锻炼一小时, 要开足体育课 (家庭的、个人的、局部利益则认为最好取消体育课, 让孩子天天念书) 。这就是矛盾所在, 也是《条例》实施的困难所在。
从根本上讲, 《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一些方面并不完全一样,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不完善, 确实危害孩子身体健康, 在卫生条件较差的环境中, 不管学习好的学生, 还是学习不好的学生, 也不管是哪个学校的学生, 身体都会受到影响;但体育是让人生活得更愉快, 身体更健康。因此, 有人会说:“我健康差一点, 这一辈子也过得挺好。但是, 因为为了让身体更健康, 学习投入少了点, 结果没上了最好的学校, 这两个损失是哪一个大?”此外, 还有一些学校, 学生从早上起床, 到晚上睡觉前都是在学习, 甚至可以说除了睡觉就是学习, 但他们的高考达线率就是高。事实上, 《条例》实施的难度也就在这个地方, 学校体育工作难度大也就大在这个地方。
《中国学校体育》:《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发展的主要方向?
宋尽贤:对于这次的修订方向, 我们主要谈以下三点问题:
一、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的要求执行
1. 提高了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以下简称《纲要》) 提出了5条20字工作方针, 即“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纲要》与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关于素质教育的有关文件相比, 更明确地提出了“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
2.“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在《纲要》中有这样一句话, “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并且在“总体战略”部分提出“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相关要求。在一次会议上, 北京体育大学副校长钟秉枢曾经说过:“教育公平就是自由选择, 也就是说, 对于接受哪种教育的问题, 需要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而当选择一些普通的学校和专业时, 大家不应该认为这种选择是没出息, 这就是一种公平。”由此, 我们不应该在社会上总是形成“北大这类名校的博士是最值得钦佩的”的这种观念, 因为不可能所有的学生都能上这些学校的博士。而且, 各学校、校长也应该认识到, 只要在各自现有基础上, 努力实现人才的培养最大化, 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当然, 这实施起来会存在很大难度, 就升学率来讲, 就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所以, 我们这次修订《条例》, 将按照《纲要》的要求, 把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讲明白、说清楚, 并提出实际的、可操作的相应要求;就是要站在实施与规划的角度, 抓住学校体育工作的本质, 并切实推进落实。
二、明确政府责任
教室、学校体育场馆的灯光的问题, 关乎体育教学, 也需要立足于卫生的角度看待, 如果条件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肯定不利。在学校, 隶属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范畴、关于学生健康的类似问题还有很多。如, 学校的桌凳的高度、窗户的开窗率、学校校舍的建设情况、学校厕所的建设数量等等。
结合上述问题, 可以这样讲, 学校的相关办学条件、设施标准确定之后, 教育部门、卫生部门都认可和支持, 但是, 满足这些条件和要求需要经费, 经费应该由谁来解决?当然, 需要政府划拨经费才能解决。或许, 政府会提出“给学校提供办学, 由学校自行解决”的建议, 但是, 教育部门应该认识到, 原则上这类问题不是教学的问题, 是属于基本保障条件的问题, 不应该由教育部门负责。对于这类问题, 我们这次在修订过程中, 将尽可能地明确政府责任。如, 可做类似规定:要保证基本标准所需要的经费, 政府有责任予以解决, 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但是, 哪一个条例、哪一部分这样规定, 还需要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进行认真考虑。
当然, 在加大政府责任的同时, 首先还是要明确我们教育部门自己的责任, 并认真予以落实。如, 就课程标准来讲, 在2001年这一轮课程改革的初期, 就要求各省制订课程标准的实施方案, 但是到目前为止, 只有几个省制订了相关方案, 其他省市都没有制定或者提交。要知道, 从时间上来讲, 2001年到2010年共9年, 9年的时间就是从小学到初中毕业的时间, 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件事情的重要性和严重性。
三、不能过分强调“因地制宜”
修订后的《条例》不能过分强调“因地制宜”, 不能再放松对各地市的要求, 这是因为, 原本的“因地制宜”到了地方就成为了一种“不作为”。举个例子,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的第39条规定,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 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 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但是, 这种放松要求的结果就是, 贫困县不作为也可以。对此, 我们可以做类似这样的规定, 如, “贫困县解决不了的问题, 可由市政府、省政府解决, 如果个别地方确实存在困难, 再上报并另行决定。”也就是说, 这次的规定性要更强一些。
篇4: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
年初以来,长春市二道区人大常委会关注国家卫生城创建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列为监督工作重点。9月中旬,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区政府贯彻《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邵玉春及部分教科文卫专业小组的代表参加了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对二道区的安乐社区、亚泰综合市场、阜丰路饭店等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听取了区政府关于《条例》贯彻情况的工作汇报。检查组认为,几年来,伴随着二道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人们的健康意识都有明显地改善和提高;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在贯彻《条例》上下了真功夫,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指出了个别楼道内仍有堆放物、张贴物,八里堡一些小饭店无照经营、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并从全面提升二道区卫生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是继续学习贯彻好《条例》,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卫生管理上的顽疾,使卫生工作的成果能够保持经常;三是加大对除“四害”的资金投入,为确保爱国卫生工作取得实效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史敬杰)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大组织代表视察重点工程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工业项目和重点工程进行了视察。先后视察了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虹化工有限公司、嘉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三友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大龙山道路及鸭园大桥等重点项目。
在这次活动中,代表们认真听取了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通过视察使代表们了解了区情,为代表们谏言献策、参政议政、发挥作用搭建了平台。代表们对这次活动表示了极大的热情。
视察结束后,代表们又听取了区政府领导的工作汇报。代表们对区政府的工作表示满意,对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了建议。一是要增强紧迫感,继续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二是要增强风险意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三是要积极投入,加快工业开发区建设步伐。四是要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工程建设如期完成。
(夏阳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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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我市在宣传、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如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工作
1、组织各镇和市属科级以上单位会议学习《条例》,时间半天,到会人数168人,会议由抓爱卫工作的副市长传达贯彻《条例》,并对本市爱卫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剖析,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整改的意见。
2、组织市爱卫会委员部门学习《条例》,时间一天,参加部门25个,参加人数30人。会议由市府秘书长主持,副市长讲话。会议学习了《条例》并进行了分组讨论。通过讨论,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明确各自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和设想。
3、通过电视台、电台大力宣传《条例》,连续一个月每天一次宣传,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组织宣传车两台,进行一周的宣传活动把《条例》全文录音播放,车头和两侧悬挂口号,使《条例》更加深入人心。
二、实施行动
1、市政府转发了《关于创建省卫生村的实施方案》和《市区卫生检查评比实施方案》,推动创建卫生村活动的开展和恢复市区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提高市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城镇卫生水平。2、2003年国庆和2004年元旦、春节、爱卫月组织全市环境卫生整治运动。每次运动,领导带头,全民参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清除垃圾,疏通沟渠,填平洼地,铲除杂草,清理市区“三乱”现象,控制蝇蚊孳生地,降低蝇蚊密度,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得到进一步好转。
3、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的监管力度,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卫生职能部门从严把住《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年审复核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关,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和食品卫生监测工作。
4、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多方集资,积极改造旧城区,推动建成区的硬化建设,完善卫生基础设施。累计去年以来投入资金 379万元,其中硬底化面积达31347㎡,投资320万元。
5、积极开展除“四害”,巩固我市灭鼠达标成果,预防“非典”,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政府拨出灭鼠专项经费和公共场所环境灭蝇蚊专项经费,坚持每年春秋两季的灭鼠和开展经常性市区公共环境场所的蝇、蚊及其孳生地的药物控制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市区单位除“四害”有偿服务,使市区“四害”密度降低到不足为害的水平。
篇6:贯彻爱国卫生条例
⒈按照《某省爱国卫生条例》精神,要求某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和组织,要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文秘114版权所有ד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⒉贯彻宣传《某省爱国卫生条例》十周年,要利用宣传栏、展报、宣传画(册)等形式进行宣传《条例》和《条例》出台的意义,及《条例》中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及市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⒊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某省爱国卫生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大意义,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义。
二、层层动员,全民参与,大力开展第十八个“爱卫月”活动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省市爱卫会的要求,发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积极开展第十八个“爱卫月”活动。爱卫月着重开展周末义务劳动、卫生检查评比、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周末义务劳动主要社区主要干道及背街小巷为主,以消灭“四害”孳生地为目的,充分发动广大干群参与,搞好主要背街小巷、社区和单位内外环境卫生,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突出的卫生问题,实实在在为民办实事。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对社区、单位及家庭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开展创“卫生家庭”、“卫生社区”“卫生达标单位”活动。达到先进标准的家庭、社区、单位的,要予以表彰。健康教育要以单位、社区为主体,通过宣传栏、宣传画(册)、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爱国卫生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和自我保健意识。
三、全面动员,加强领导,广泛开展除“四害”工作
除“四害”工作要充分发动干部职工参与,坚持以环境综合治理为主的有力措施,针对“四害”各自的生长规律、生活特点,合理使用化学除害药品,灭杀“四害”,最大限度地控制“四害”密度。重点地区要引进市场运作方式,让专业公司承包除害,确保有效控制各种传染性疾病在我局发生和流行。
四、抓示范,巩固“争创”成果,以点带面,大力开展“卫生先进”争创活动
按照省市区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先进”争创活动的通知要求,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踊跃参与“争创”活动。通过树立典型,弘扬卫生先进,以文秘114版权所有点带面,指导和促进我局爱国卫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深入宣传,狠抓示范,全面开展健康教育促进行动工作
健康教育工作以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区创建、“爱卫月”等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爱卫月”世界无烟日“爱眼日”、“爱牙日”等活动,进行一系列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意识。继续开展“双万行动”,按照省市区爱卫会要求,结合我局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六、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把全局爱国卫生工作推上新台阶。
篇7: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研究和部署爱国卫生月活动
局爱国卫生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爱国卫生月活动,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对爱国卫生月活动做出了进一步部署,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爱国卫生月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对各自辖区爱卫月活动进行了周密布置和精心准备。局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和万安镇景乐社区签定了“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广泛开展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为搞好“爱国卫生月”活动,我局加大了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专栏、板报、会议宣传等形式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派出执法人员50余人次对全县公路沿线村民进行宣传,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发放宣传材料 3000余份,
三、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全面开展卫生整治工作
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我局紧密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重点对公路沿线的卫生和局机关、车站、检测站等各类办公场所的卫生进行整治,彻底清除卫生死角。制定下发了《交通系统“深入治五乱、整齐迎五一”攻坚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罗交发[]39号),五一前,出动执法人员上百人次,工程机械数十台次对全县公路沿线的卫生进行了拉网式清理,共清理卫生死角和公路沿线垃圾1000余平方米。
我局同时动员和组织干部职工、各基层单位积极开展“四害”消杀活动,及时支付了消灭“四害”的专款,彻底清除“四害”孳生栖息场所,努力减少苍蝇、蚊子、蟑螂、老鼠的孳生。交通局有局机关、汽车站、检测站三个办公场所和机关、检测站两个食堂,重点对这三个办公场所和两个食堂的卫生进行了整治,打扫了卫生,准备了大量的清洗夜和消毒夜,定期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了消毒,坚持了每周五大扫除和检查制度,通过整治,提升了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的卫生质量,确保了瓷砖化的物件面部无污垢,餐饮用具达到消毒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活动收到实效
为扎实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结合开展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局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多次进行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各下属单位也经常开展自查,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确保爱国卫生月活动取得实效。
篇8: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
为使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有序, 经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 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专家委员会是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主管并资助下, 以有关专家为主体, 以研究探讨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理论、政策和实践为主要任务的专业性学术研究和咨询机构。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 由执行主任兼任秘书长。
专家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聘任。副主任、副秘书长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名聘任, 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推荐产生。根据工作需要, 也可以由专家委员会主任直接提名产生。
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在届中按有关程序增补。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顾问和特邀委员, 顾问和特邀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在征求被邀请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产生。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
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机构,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家委员会聘任, 其成员由专业委员会选聘, 报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为
1 政策研究:
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 认真探索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道路, 为党和政府制定适宜的农村卫生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 典型跟踪:
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 对于在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典型意义的地区和机构进行跟踪研究。
3组织交流:继续举办“中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论坛”, 并举办各种类型的交流研讨活动。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每年举行一次。参加人员为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约请有关副秘书长和委员列席。专家委员会工作例会为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对成员接受委托所承担的讲课、课题研究以及咨询服务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筹集
1政府资助
2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资助
3 社会赞助
4 咨询服务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未经专家委员会委托或授权, 专家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举行活动。对于擅自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进行活动者, 由专家委员会取消其专家成员的资格, 并视其后果, 追究其有关责任。
篇9:爱国卫生条例宣传工作计划
【关键词】三甲医院 卫生新闻宣传 SWOT分析 策略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手段。①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医疗服务市场,面对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如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宣传医院的医疗技术特色和医院建设发展所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科学传播健康知识,引导群众理性就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是当前医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安徽省某三甲医院为蓝本,采用SWOT分析法对该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系统分析,提出该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发展策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三甲医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参考。
一、医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也称TOWS分析法、道斯矩阵)即态势分析法,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韦里克提出,是一种通过对组织内部的优势(Strengths)和劣势(Weaknesses),以及外部环境的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进行动态综合分析,来确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战略的一种简单有效的决策分析方法②。医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优劣势分析主要是着眼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内部环境因素,而机会和威胁分析主要是着眼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受外部环境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1、优势分析
(1)沉淀积累的文化与品牌。该院拥有80余年的历史,在医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德艺双馨的医学专家。在一代代医院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医院不断发展壮大,学科技术水平取得长足发展,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稳步提升,已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医院文化与品牌。
(2)专业团队与学科能力优势。该院注重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学科技术水平不断取得新的突破,部分专业技术跻身于国内和国际领先水平,人才实力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3)健全的宣传工作网络。该院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院党委书记亲自分管、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的新闻宣传工作机制,由新闻、中文、传媒、卫生管理等多个专业工作人员组成宣传工作小组,各临床科室的科秘书或热爱宣传工作的医生、护士担任通讯员,形成比较健全的宣传工作网络和宣传工作队伍。
2、劣势分析
(1)临床科室对新闻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敏感性不高。由于该院是省内规模最大的三级综合医院,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问题突出,导致大部分临床科室对新闻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敏感性不高。
(2)缺乏新闻宣传的约束机制和制度保障。该院只对党委宣传部有具体的宣传工作考核指标,对各临床科室没有硬性要求,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制度保障。这样一来,临床科室在医疗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往往不主动提供新闻素材,新闻宣传工作的配合度不高。
3、机会分析
(1)卫生新闻是大众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日臻完善,人民群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逐渐增加,卫生新闻已成为大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2)宣传媒介日益丰富。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新闻宣传已逐渐走向多元化,网络等新兴宣传媒介不断涌现。
4、威胁分析
(1)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推动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健康观念的更新。人们的消费观念更加理性化,寻求安全、有效、经济和具有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消费者的普遍心理,每一位患者都会根据个人消费能力和费用支付方式及医院的技术与服务水平,来选择就诊的医院。医院之间为了获得更多的病源,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改进服务方式。随着医疗服务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行业竞争将日趋激烈。
(2)社会监督力度加大。随着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医疗消费者对健康的期望值不断提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媒体对医疗服务行业的关注度也在不断增加,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力度加大。
二、SWOT分析矩阵
通过以上对该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的系统分析,构建该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SWOT分析矩阵如表1。
三、医院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发展策略分析
1、SO策略:抓住外部机遇,发展自身优势
要根据新闻受众的类型和文化层次,选择合适的新闻媒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宣传医院的文化优势、品牌优势和技术优势,使广大患者充分了解医院的学科专长和服务理念。
2、ST策略:发挥自身优势,减轻外部压力
面对行业竞争,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医院的文化优势,深掘医院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塑造,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错位宣传,重点宣传医院的特色和专长。面对社会的关注和监督,一方面要利用医院的文化优势,进一步改进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另一方面要利用医院的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科学传播健康知识,引导群众理性就医,同时提高医院的社会美誉度。
3、WO策略:利用外部机会,克服自身不足
要引导新闻媒体深入临床,加强医院各临床科室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使各临床科室能主动参与到新闻宣传工作中来。
4、WT策略:解决内在问题,应对外部挑战
要建立和健全医院宣传工作制度机制,将宣传工作成效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促进医院各临床科室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视,形成全员宣传的良好格局,使医院能更好地面对行业竞争和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EB/OL]2011-12-27/2013-07-16.http://www.c-
hinapop.gov.cn/zhuzhan/wsbmgz/20130
4/fffe855b52784db995cceab94da2e542.shtml
②MBA智库百科,《SWOT分析模型》[EB/OL]2013-07-16.http://wiki.mbalib.com/wiki/SWOT%E5%88%86%E6%9E%90%E6%A8%A1%E5%9E%8B.
(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篇10: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
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
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
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
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
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居民区和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
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当年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村(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村(居)民都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
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
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病媒生物防治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病媒生物防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三)负责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的;
(二)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杀灭病媒生物,病媒生物消杀费用由该单位、个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病媒生物防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或者单位聘用未取得病媒生物防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不处罚的,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处罚;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篇11: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情况工作总结
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情况工作总结
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情况工作总结
根据“关于在全县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和 “关于开展2011年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灾后重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中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以治理全县公路沿线环境为突破口,以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为切入点,突出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除四害等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努力增强爱国卫生意
识,狠抓责任、制度、措施的落实,现将“爱国卫生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研究和部署爱国卫生月活动
局爱国卫生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爱国卫生月活动,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对爱国卫生月活动做出了进一步部署,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爱国卫生月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对各自辖区爱卫月活动进行了周密布置和精心准备。局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和万安镇景乐社区签定了“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广泛开展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为搞好“爱国卫生月”活动,我局加大了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专栏、板报、会议宣传等形式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派出执法人员50余人次对全县公路沿线村民进行宣传,爱国卫生活动月
期间,发放宣传材料 3000余份,三、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全面开展卫生整治工作
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我局紧密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重点对公路沿线的卫生和局机关、车站、检测站等各类办公场所的卫生进行整治,彻底清除卫生死角。制定下发了《交通系统“深入治五乱、整齐迎五一”攻坚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五一前,出动执法人员上百人次,工程机械数十台次对全县公路沿线的卫生进行了拉网式清理,共清理卫生死角和公路沿线垃圾1000余平方米。
我局同时动员和组织干部职工、各基层单位积极开展“四害”消杀活动,及时支付了消灭“四害”的专款,彻底清除“四害”孳生栖息场所,努力减少苍蝇、蚊子、蟑螂、老鼠的孳生。交通局有局机关、汽车站、检测站三个办公场所和机关、检测站两个食堂,重点对这三个办公场所和两个食堂的卫生进行了整
治,打扫了卫生,准备了大量的清洗夜和消毒夜,定期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了消毒,坚持了每周五大扫除和检查制度,通过整治,提升了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的卫生质量,确保了瓷砖化的物件面部无污垢,餐饮用具达到消毒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活动收到实效
为扎实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结合开展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局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多次进行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各下属单位也经常开展自查,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确保爱国卫生月活动取得实效。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坚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搞形式主义、注重实效、真抓实 干。在县爱卫会的统一部署下,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紧密结合,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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