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电力设施 办公厅 湖北省 发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精选11篇)

篇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2007-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通过三至五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格局,使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整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部门要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许可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林业、国土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相关事宜;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三、惩防并举,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结合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电力警务室,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大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成立专班,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案;对案件频发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一定要移交,绝不能以罚代刑。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当地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收购点;对违法收购赃物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销售赃物问题突出的乡镇、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聚集的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清理整顿。

四、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以利积极预防和快速处置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高抢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奖励制度,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实施群防群治。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和沿海突破战略,电网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供电设施迅速增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供电保障。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各种违章施工现象屡屡出现,电网停电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供电安全,干扰了正常的供电秩序,给供电企业、生产单位和居民用电造成了一定影响。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杜绝电网停电事故的发生,保证全市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保护电力设施是保障供用电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严格按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有关要求(沧政字〔2007〕41号),统筹研究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消除电网安全隐患,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安全管理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各类施工机械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入保护区。必须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时,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并由电力设备产权单位协助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方可施工。正在施工的项目,尤其是京沪高速铁路、京沧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在施工中涉及电力线路保护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及时答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管部门要搞好协调衔接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

三、切实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危及电网安全的建筑、树障、开挖、取土、施工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制定事故处理预案,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四、严肃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尤其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电网供电安全。对违法违章施工造成的电网事故,由供电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对肇事单位及肇事人员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护电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发布部门:

篇3: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讨论

电力的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梯, 从我国当前电力发展的现状来看, 电力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用电设施的不断增加, 用电数额不断增大, 同时用电设施的破坏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致使电力设施的使用和保护上存在着明显的脱轨现象, 解决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 修补脱轨造成的漏洞是我国电力发展中的关键所在。

1 加强民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

电力的发展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发展, 由于电力设施的破坏大多只是电力设备、电力用品被偷盗或者遭到破坏, 个人的利益不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因此公众认为这些问题应该由电力供应部门负责, 与个人无关。电力设施的损坏不仅是国家的损失, 同时也会使我们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坏。比如:随意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植树、造成“电树矛盾”、“电房矛盾”或者在电力设施上偷接电闸, 造成人员损伤的案例不计其数。面对这样的问题, 公众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 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了解, 敢于对生活中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说不。增强电力设施保护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关注意识, 改变“电力设施保护与我无关”的思想观念,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公众意识, 是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最根本最直接的途径。

2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体系

电力保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 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电力设施的保护律法观念相对滞后, 一旦电力设施受到损坏或丢失, 就会形成追究责任不清, 造成无法及时的处理相应问题的局面。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支持, 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保护措施的法律体系, 提供更详细的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文献, 使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可依, 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时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植物以及其他障碍物, 及时制止或者惩罚破坏电力措施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给予积极配合, 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最便利的渠道, 使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能够顺利的进行。此外, 还应保证电力保护措施的信息渠道的畅通, 下级部门及时阻止破坏和偷盗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旦发现给予直接取证, 对重大案件进行准确、及时汇报。同时, 上级领导应对下属部门反映的情况进行尽快处理。上下一致, 相互合作, 互相监督, 为电力设施提供完善的保护体系。

3 扩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

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不够, 导致公众对电力设施的理解仅限于自身的用电, 公众缺乏对电力设施强烈的保护意识, 久而久之, 就会对发生在身边的电力破坏事件视而不见, 最终泛滥成灾, 严重影响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使保护电力措施在宣传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阻碍。面对种种问题, 一方面政府应有组织的进行宣传, 定期对公民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讲座, 普及相关的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和途径, 增强人们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意识。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对电力设施保护法律的广泛宣传, 使公民形成“保护电力设施, 从我做起;宣传保护电力措施, 从我做起”的意识;另一方面, 通过互联网、电视, 微信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将宣传面积扩大到生活中的每一处街道, 每一座社区, 每一户居民当中, 加深群众对电力设施的了解, 对电力设施与自身之间关系的了解。从而扩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 使全民都投入到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中来。

4 查找电力设施保护自身存在的隐患

电力设施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方面是来自外部环境的改善, 另一方面则是对自身存在隐患的排除。由于我国地地形种类多样, 电力设施的分布也极为广泛, 每个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 应当首先考虑到当地的地理状况, 并选择最佳的运作方案, 把损失降到最低。这样不仅避免电力设施在建设过程遇到麻烦, 同时也能为以后电力设备的检修带来指引和方便。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 对电力设备进行安装时, 应精心安装, 避免疏为他人留下祸患的根源。同时, 应定期更换老旧的电力设备, 减少电力设备的运行误差, 时常对电力设备进行自我检修, 排除由于电力设备的损坏、电力使用渠道的老化产生危机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降低不必要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加强对电力设施自身的保护。

5 总结

电力设施的发展关乎到一个国家的民族发展命脉, 是一个国家生生不息的重要资源之一, 保护电力设施是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既是作为公民应该承担的责任, 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随着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程度的逐渐加大, 电力设施受到破坏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少, 为共同营造和谐的电力设施保护奉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电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电力设施也成为人类重要的公共资源之一。但公众仍然缺乏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 由于电力设施的破坏对个人的损失是间接地, 对电力设施的破坏多为电力设备, 一般不会直接关乎个人利益, 导致日常生活中电力设施受到破坏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 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方法和途径

参考文献

[1]邓成义.关于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探究[J].低碳世界, 2013 (16) :97-98.

[2]孟勇.电力设施保护问题与对策浅析[J].经营管理者, 2013 (28) :387.

[3]蔡奇.对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制度的综合治理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 (09) :116.

[4]朱郑艳.浅谈如何做好供电系统电力设施保护报表统计[J].浙江统计, 2007 (02) :43-44.

篇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建设部卫生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力劳动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作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

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篇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7号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2007-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家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西新工程”的实施,覆盖全省的无线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在城乡建设中,有一些地方的无线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设施遭到损坏和侵占,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播放及接收。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保保广播电视设施结合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

二、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城乡建设时,要充分考虑无线发射天线场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依法保障广播电视发射场区用地。对重大建设项目中因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在项目审批前必须征得市州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对需要迁建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先建设、后拆除。

三、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审批中,要充分考虑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需要。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土地开发,要事先征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违反规定开发使用土地而损坏和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市州、各部门在城乡建设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增强政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严防发生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各种行为。

五、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管护与保养,对损坏和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六、各级政府要在近期内,组织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建设审批项目中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问题的工程,建设部门应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协商。工程建设中已损坏或侵占了广播电视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能退还的退还,能搬迁的搬迁,无法退还又不能搬迁的,应积极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保障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信号和覆盖范围不受影响,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安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篇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11-21 【生效日期】2000-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由于地表径流减少、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逐年扩大,地下水位下降,水环境进一步恶化,使我省大中城市及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供水矛盾。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保证我省有限的水资源永续利用,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现就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进一步做好地下水保护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各地要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实行分区分层开发,不允许擅自违背规划,盲目开发或过量开采。

二、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违背程序或越权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有地表水可供利用的地区,应优先利用地表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详见附件)、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一律不准审批新井增加地下水取水量;并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情况,制定地下水恢复性措施,调配核减取水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已发放取水许可的,应予以收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凿井、转让取水许可证、取水权和私自买卖水资源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坚决查处;要结合取水许可年审,核定取水定额,下达取水计划。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地区的地下水取水户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严禁超计划、超定额取水;要调整水资源费,对在上述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参照城市商品水价格,使之同商品水价格相统一;对超计划取水的,要加价征收水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开展城市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强化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近期要在全省开展一次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在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及其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取水的水井,在有替代水源(如城市自来水、地表水、污水处理水等)的条件下,要根据实际,在保证用水需要的情况下,依法限期封井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强化节水措施,逐渐减少地下水井取水量。

(二)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布局,严重影响地面沉降和建筑物安全的水井,要结合供水取水布局调整并依法限期封井。

(三)对于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或转供水的,要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治理整顿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界限,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此次治理整顿结束后,要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四、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防治污染,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污染的防治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城乡生活和工农业集中取水水源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在水源保护区建立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制定保护措施,实施重点保护。

各级计划、水、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在水源地禁止新建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同时,要加强对现有水污染环境的治理,保证所有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都要做到达标排放。

在防治水污染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护自然植被,特别是要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五、坚决贯彻开源节流的方针,加大节水力度,加快污水治理

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同时,必须把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山西水资源严重短缺的重要战略问题来抓,加强节水工作政策调研,建立健全各项节水制度,推行各种先进节水技术,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节水工作的力度,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节水型社会。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六、切实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列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对取水许可审批、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检查、规范工作,对一切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使各项法律、法规真正贯彻到实处,保障山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篇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建国50多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全省火化率仅为7.3%,大大低于全国40.25%的水平;殡葬设施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土葬盛行,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仍在蔓延。这些问题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努力提高死亡人口的火化率。火葬是最文明、最科学、最节俭的丧葬方式。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行火葬。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具有重要意义。提高火化率,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赶上全国火化率平均水平,是当前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再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东安县、道县、双牌县、武冈市、洞口县、麻阳县、辰溪县、靖州县、吉首市、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加快殡葬设施的建设,尽快启动火化工作。为确保全省火化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火葬区要切实做到城镇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在近2至3年内。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在稳定城镇火化率的基础上,要加大农村死亡人口火葬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土葬为火葬。

二、二、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殡葬改革最终要实现遗体的全部火化且不保留骨灰。公墓只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方式。今后,除目前没有公墓的火葬区以及此次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可规划兴建公墓外,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兴建和经营公墓属特殊行业行为,除民政部门的殡葬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依法兴建和经营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建立公墓(塔陵园)。在公墓管理中,各地要注意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墓区的文化艺术含量。要严格按规定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骨灰撒海(江河、湖泊)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坚决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农村要逐步建立起公益性墓地或集中规范丧葬用地,坚决制止乱埋乱葬。对乱埋乱葬的,要责令其迁移至规范化墓地;拒不执行的,应强制迁坟或平坟。全省各地要力争在3年内彻底改变乱埋乱葬、违规土葬现象,在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河堤湖泊旁、交通干线两侧等地禁止墓葬。

三、三、大力推进丧葬习俗改革。无论是火化区还是土葬区都要高度重视丧俗的改革,坚决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要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唯物主义教育,破除封建迷信;要积极倡导文明的祭祀方式,取代丧事中的陈规陋俗;要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好典型,反对丧事奢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丧俗改革作为农村和城市社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规范人们的丧事行为,党员、干部要在丧俗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丧葬习俗改革,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文明、节约、科学、规范的现代丧葬文化氛围。

四、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将殡葬改革作为一项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殡仪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革殡仪设施落后造成殡葬改革难的问题。各级财政应挤出资金扶持本地区殡葬事业的发展,已有的殡仪馆和殡仪设施要加强改造,争取上等级;无殡仪馆的市、州、县(市、区)要尽快立项兴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还应规范或集中兴建便民悼念活动场所和其它殡仪服务设施。要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力度,对违规土葬、火化后又搞棺葬以及乱埋乱葬的,对阻碍殡葬执法、破坏殡葬改革和殡仪设施的,要依照《国家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尽快规范丧葬用品销售市场,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利用丧葬服务坑害丧户的行为;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塔、陵园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对非法经营者,应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舆论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大力弘扬科学文明的现代丧葬文化和丧葬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抨击不良风气,为全省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篇8: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职责, 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监管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 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 进一步强化畜产品产地检疫, 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推行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 加大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宣传力度, 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行为。制定产地保护规划, 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 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 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 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 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加强认证农产品的包装溯源管理, 提高优质农产品的标识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以我省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 制定一批覆盖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种植养殖、贮运、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标准。围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 大力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省级每年要创建10个以上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市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县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三品一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认证的扶持力度, 完善激励机制, 强化证后监管, 打击假冒行为, 维护品牌公信力, 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抓紧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 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备案管理,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落实进厂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强化巡查和抽检, 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执法工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 对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中查出的问题, 依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进行追溯,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查处,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

篇9: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摘要]阐述了新形势下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分析了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防范电力设施破坏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电力设施管理对策

0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电网建设步伐日渐加快,电力设施与市政建设、民用建筑、城市道路拓宽改造、绿化等矛盾日益突出,因施工中思想麻痹而导致的过失外力破坏设施案件逐年递增,盗窃电力线材及电能屡禁不止,甚至大有回潮之势,据笔者了解,某市公司近年来的变电设施、线路维护成本及线损大幅度上升,仅2007年一年中该公司所辖三区一县范围内就发生外力破坏23起,2008年1~8月就遭到外力破坏13起,盗窃线材10236m,直接损失高达近11.27万余元,窃电数额度达136万元以上,在变电站附近、高压线路保护区因违章建房和树障造成线路跳闸停电12次,给电力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3万余元。由此可见,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们面临如何进一步发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电力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及发展方向的课题。

1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

在电力企业中,以生产、经营、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是保卫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着重强调这一点。然而,随着电力企业的改革,政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工作难度加大,行政权利取消,义务范围增加,保卫机构精简。因此,沿用老办法、旧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所以只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术防范,提高电力设施防范等级,深化人为防范等措施才是该项工作的发展方向,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部署。

(1)加强护线队伍建设,需要政策的支持和理解

建立一支稳定,懂法、懂业务、充满活力,又热爱这项工作的队伍,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电力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这就需要中央政策的支持,更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建设,并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由于种种原因,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保卫干部、线路运行或退伍军人等人员中选拔的,有些还是兼职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目前还有继续减员的趋势。从专门院校毕业的人员很少,这项工作要具备法律知识、电力基本知识,和广泛的社会知识,要有能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和其他集体和个人的行为;能协调处理重(特)大危害电力设施案(事)件;能协助侦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能协助处理一般行政案件的能力。客观现实说明这支队伍参差不齐,急待补充、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2)迎接企业改制的挑战,充分发挥自我潜能

随着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规范化,企业没有了执法权,新成立的电力监察委员会还没有涉及到此项工作,这就迫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者把更多的物力和人力投入到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上来,增加电力设备防范工作的高科技含量,通过更多的资金投入,加强薄弱环节的治理,减少工作死角,充分发挥潜力,以应付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

(3)依靠各级政府支持,动员社会力量

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认真执行电力保护有关法规是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公司辖区内各区政府大都建立了电力保护领导机构,但是如何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机构的功能作用,是一项非常讲究方式、方法的工作。在领导小组经常性的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政府、公安部门、电力企业三家共唱主角戏,其他领导小组唱配角戏。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情况差异较大,贯彻精神,执行条例往往是电力企业唱独角戏,因为工作的结果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直接利益关系不大,因此电力企业与政府、公安机关必须加强联系。

某公司每年召开的由政府、公安、国土、城建等单位参加的电力保护工作会议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以便承上启下、宏观调控、微观操作。主要的还是要最大限度提高主观能动性,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及时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对发生破坏或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事件以及高压线路保护区发生的违章建房等问题要及时汇报,请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请公安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和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关心和支持电力保护工作。

2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

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电力生产、经营、建设;有利于电网的安全稳定;有利于衔接企业与政府行为;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减少和制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或危害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继而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1)解放思想,稳定队伍

由于电力企业的改制,许多单位将保卫机构撤销或合并,将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减少或者调出,直接影响了电力设施的保卫力量。另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难度大、工作对象复杂、机动性强,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政治待遇、工资调整、科室类别、岗级化分、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由于出现工作不安心,积极性挫伤、情绪波动、业务不愿钻研等现象,影响了这支队伍的稳定,影响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降低了战斗力。

(2)设立专门的机构,充分调动积极性

在电力企业保卫机构中很有必要参照某些职能部门的设置,专门设立电力保护办公室,以充分履行《条例》赋予的义务,发挥这个岗位的作用。理由如下:其一内涵增加。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保卫机构中,工作常与内部治安、消防、武装、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交替,业务难得专一。根据《条例》对电力设施的解释,其涵盖面大大超出了工作范围,造成多人专岗。其二,工作具有社会性。根据规定,目前各区、县都成立了电力领导小组,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实际上大量的、经常性工作都由办公室承担。其三,业务联系频繁。办公室承担着上传下达、收集、反馈信息、群众举报接待的义务,在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络协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往往因为称谓、行政对应关系、联络和场所不稳定的缘故,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行为上的障碍,从而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四,工作强度加大。近几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秩序、经济秩序一时跟不上,目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稳中有降,但是危害电力设施的房障、路障、树障以及施工作业等行政案件却呈上升趋势,协调或申请政府强制执行处理工作增加,清除和预防工作难度加大。其五,宣传教育经常化。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行之有效长期积累的经验,每年都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其六,信息管理的需要。信息资料,基础台帐系统化。目前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以来已形成了很多制度。许多上传下达的文件要传递。许多信息要交换,许多资料要存档,许多情况要收集,更有许多经验要总结。其七,电力设施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范围进行的城网改造、农网改造工作使电力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工作量加大。

(3)积极开展专题研究,认真探索护电规律

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的特殊性还将维持相当长的时间,与此同时它容易遭受破坏的情况也将继续存在。为此,有必要针对电力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结合(案)事件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和分析,找出其中规律,以规范和理顺各种相关的工作关系以及社会关系。这项工作需要理论的归纳,更需要大量的工作实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发展终需科学理论的指导。

(4)肩负重任,充满希望,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篇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府[1998]100号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 日期:98-05-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现就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把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列为安全工作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定期检查防雷设施的安全,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

二、市气象局是市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防御雷电自然灾害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即主要负责防雷设施运行阶段的工作。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深圳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负责我市防雷设施的检测和技术服务。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是强制性标准,凡属规定中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规范基础上调查掌握建筑物所在的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认真了解我市气象条件和雷击活动规律,结合被保护建筑物特点,详细制定防雷设施的设计,并切实安置好,以消除雷灾隐患。

四、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避雷器,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设施使用和科学防范雷灾的培训工作,安全有效地加强防雷设施的管理。

六、各类防雷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并实行防雷设施检测证管理制度。经检测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设施发给《防雷设施检测证》,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防雷设施检测证》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签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需检测的防雷设施分类如下:

(一)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各石油(气)库站、加油站、氧(氢)气站、化工生产车间和仓库、炸药仓库、烟花仓库和生产车间及有关中、大型设备;金融证券、通信、科研、图书馆、档案馆和政府各部门的计算机系统、通讯设施等电子、电器设备,实行防雷设施年检制,每年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一次。

(二)建筑物在其规定保修期过后,特区内45米(特区外30米)以上高层建筑、学校、区级以上医院、四星级以上宾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每两年检测一次。

(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防雷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

七、为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研究,当发生雷电灾害时,有关单位和市民应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到雷灾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完善防御措施。

八、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1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6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海洋渔业是我省海洋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受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生产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并实施逐级考核。要认真落实渔业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村(居)委会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调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强化渔业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渔业、交通、海事部门要协同做好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的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组织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海洋与渔业、气象、海事和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外事和公安边防协同做好涉外涉台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督促渔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渔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辅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建立联系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合力。

(三)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可以在重要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对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将渔船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由乡镇政府承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乡镇渔业船舶管理的共建工作。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以形象、直观、通俗易懂的宣传手段,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活动,强化渔区群众渔业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渔船日常安全管理

乡镇、村(居)、渔业经营单位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措施,积极排除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渔船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六)强化渔业安全执法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对安全隐患较多、生产作业危险较大以及船员人数较多的渔船进行重点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要加大海上安全执法力度,提高登临渔船检查率,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渔船。

(七)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远洋渔业公司在境外生产安全和风险防范的教育和指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远洋渔业的规范、组织和监督管理,并与海事部门建立渔业船员证书核查渠道。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和监督检查,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活动。远洋渔业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远洋渔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涉外渔业安全管理职责。

三、健全保障体系

(八)健全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调研,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制度。对已制定出台的《福建省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加强海上渔船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沿海渔村渔船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等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九)提升渔港建设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渔港建设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渔港建设。完善渔港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照明设施和抢险救灾船艇等保障渔船安全的配套设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到2012年,争取新建、改建各类渔港110个,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二级、三级渔港为基础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

(十)加快实施渔船信息化管理

加快实施适合我省实际的渔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海洋捕捞渔船要全部实现IC卡信息化管理并安装使用具有定位、报警和通信功能的船用终端设备,重点渔港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作业渔船、渔港的实时、动态管理,建设并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渔业和公安边防等涉海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从2011年起,未持《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公安边防部门不得发放《渔(船)民证》。各地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聘请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的责任。要加快研究和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提高从业人员渔业生产技术水平。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渔区、企业和渔民。渔业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应保持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指挥系统对接,确保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发挥高效作用。海上专业救助部门要针对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置救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增强渔政执法船(艇)应急救援能力,在重点渔业生产海域选择合适渔船专门配备渔业救助设备和仪器,在渔业生产的同时,兼作我省渔业海上救助辅助力量,逐步加强渔业船舶辅助救助力量的值班待命能力。鼓励渔民群众互相协作,开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降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强边防海警“海上110系统”建设,并纳入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

(十三)全面开展渔业保险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使渔业政策性保险对象由海洋捕捞业向水产养殖业拓展,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船东参加政策性渔船保险并为渔工购买渔工责任保险,切实保障渔船船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建设、安全通信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投入力度。对渔港航标养护、渔业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渔业执法、海难救助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等,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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