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因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非理性,形成了一些“伪为民工程”,不但浪费了政府有限的经济资源,而且降低了政府的信用。究其原因,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缺乏监督、缺乏理性、缺乏责任约束和政绩导向偏差是分不开的。要杜绝这些“伪为民工程”,需要强化为民办事的意识,完善对决策的有效监督,建立不可行性研究和后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非理性决策行为经济学分析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非理性决策行为经济学分析论文 篇1:
经济学中心理分析法的运用及发展分析
摘 要:心理学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和发展,经历了重视、摒弃、真正发展三个阶段,该方法使经济学研究开始注重人类心理变化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决策的影响,使经济学研究更加科学化,同时也为人类更好地、更加科学地认识自身、认识社会提供了新的角度和科学。
关键词:经济人 心理分析法 预期 行为经济学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经济学中心理分析法初始运用
早在200年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已经开始对人类经济行为背后影响因素——心理学基础进行关注。斯密在1859年《道德情操论》提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情感与理智的斗争产物,虽然行为动机由情绪主导,但人们却会在理智的驱使下“审视自己的每一步行动”。斯密还提出“当我们从好的环境变化到坏的环境时比我们从坏的环境变化到好的环境感受更深”,即人类是损失厌恶的,斯密已经初步注意到心理对个体行为的作用并洞察了个体行为的心理学原则。
约翰·穆勒于1836年《政治经济学定义及研究这门学问的哲学方法》中提出经济人的假设,“把人看作必然是在现有知识水平上以最少劳动和最小生理节制获取最多必需品、享受和奢侈品”,或者“只把人看作是渴望占有财富,并能对达到目的的各种手段的有效性进行比较”。简言之,就是把人看作是理性、自利、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这也就是后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对“经济人”学说的基本内涵。这种“逐利”动机其实也是对人活动一般心理规律的分析,约翰·穆勒把这种动机引申为人类一般的、普遍的经济活动规律,并且上升为经济学的一般规律法则。只是传统经济学把人类这种“逐利”的理性当作超历史的、不变的、永恒的人类本性,而忽略了人类其他的心理活动或心理反应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并且人被抽象为一种总是不可救药地受纯粹自私动力支配,没有任何良好动机的存在,一种在心理活动作用上互不相关的孤立的生物。
效用理论和预期理论的发展。19世纪经济学家引入“效用”概念解释消费者心理感受和主观价值。“效用”是指消费者从消费某种物品中所得到的满足程度。一般采用两种分析工具或分析方法:一种是以基数效用论为基础的边际效用分析;一种是以序数效用论为基础的无差异曲线分析。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消费者均衡理论”,用以解释消费者行为。效用是一种心理感觉,是一个将心理现象和经济现象相联系的概念,效用理论也是将心理分析运用到经济现象分析中的典型例子,该理论也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理论指导,即企业在决定生产什么时首先要考虑商品能给消费者带来多大效用,就要分析消费者的心理,满足消费者的偏好。作为一个科学、完整的理论,效用理论成为现代决策论、对策论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
预期是一种心理现象和心理范畴,几乎影响到人类的一切行为。经济学中的预期指经济主体对经济变量未来的变化方向和变化程度的一种事前估计。经济学家运用预期理论分析经济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蛛网理论”中价格预期问题,而凯恩斯的“资产、资本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也包含着预期的因素。按照预期产生不同机制,经济学家将预期分类为“静态预期”、“非理性预期”、“适应性预期”和“和理性预期”四类,从而将预期理论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减少了人类心理预期的盲目性、主观性。预期理论在宏观经济学研究中凸显其强大的作用,从凯恩斯《通论》中非理性预期解释投资者对未来投资预期对投资的影响、菲利普的《超通货膨胀的货币动态理论》适应性预期解释通货膨胀理论、弗里德曼单一规则货币政策理论中对预期因素的考虑到预期理论对股市分析、货币政策制定的作用,无不体现了预期理论的身影。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初,罗伯特·E·卢卡斯将理性预期理论运用到稳定性经济政策中,逐渐形成了理性预期学派。“理性预期”成为“理论和经验宏观经济学中最具挑战性的概念之一”。
心理分析法还体现在解释消费者行为中的“攀比心理”、失业理论中“工资刚性”理论、博弈理论、福利经济学等众多经济理论和经济现象方面,可以说心理分析法贯穿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各个方面,包括消费者个人行为、厂商行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制定、金融投资等,应运领域涵盖了产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经济学分析。
然而20世纪中后期以后,主流经济学的古典经济学假设和分析方法日益受到质疑和挑战,有限的心理分析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学发展的需要,而现代心理学的快速发展,使心理分析法极大丰富了人类对经济行为的分析和认识,并且也更加接近于真实的经济人理念,以此为基础,行为经济学随之诞生了。
二、经济学中心理学分析法的发展——行为经济学的诞生与发展
20世纪70~80年代间,行为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心理学家卡尼曼和特沃斯基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如《预测的心理学》、《注意与意志》、《前景理论:风险条件下的决策分析》、《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启发式和偏见》、《公平和经济学的假设》,“将来自心理研究领域的综合洞察力应用在了经济学当中,尤其是在不确定情况下的人为判断和决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从而摘得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卡尼曼教授等人从实证出发,从人自身的心理特质、行为特征出发,进而揭示影响选择行为的非理性心理因素,其矛头直指正统经济学的逻辑基础——理性人假定。其突出贡献在于用认知心理学分析方法研究人类的判断和决策行为,将心理学研究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以卡尼曼理论为基础,诞生了行为经济学这一经济学分支学科。
卡尼曼等人主要观点包括:(1)通常人们无法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和概率的知识,全面地分析问题和进行权衡;相反,人们在判断时往往依赖于一些启发式思考,决策变得轻松了,但准确性却降低了。(2)人们对损失和获得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损失的痛苦要远远大于获得的快乐。卡尼曼从人自身的心理特质、行为特征出发,揭示了影响选择行为的非理性心理因素,系统阐述了人类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表明人的行为会系统性地偏离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矛头直指正统经济学的逻辑基础——理性人假定,这一观点对主流经济学形成了挑战。
行为经济学主要理论包括:(1)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其基本原理包括:{1}多数人面临获得时是风险规避的;{2}多数人面临损失时风险偏好的;{3}人们对损失比对获得更敏感。正由于这种敏感差异,损失时的痛苦感要大于获得时的快乐感。可以看出,作为前景理论基石的心理学分析方法对经济学研究产生重要的影响。传统的经济学强调理性行为,而行为经济学则重视非理性行为的分析。另外,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始终将经济主体作为非变量来研究的,而行为经济学则将经济主体作为变量来研究,并且强调以心理实验来进行理论验证或修正。前景理论把心理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有效地结合起来,揭示了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机制,开拓了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前景理论研究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不确定下的非理性决策行为的研究,目前广泛运用到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投资主体行为的研究中。(2)积累性预期理论(Cumulative Representation of Uncertainty)。该理论强调“人们对收入和损失具有不同的评价,并且人们对风险的态度不止由效用函数来决定,而且还是由价值函数和权数函数联合决定的”。“积累性预期理论”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人的决策问题,充分考虑了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即“人类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世界时并非总是有理性的,而且人们在决策时,倾向于以偏概全,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而失去独立的主张”。积累性预期理论与期望效用理论其实是互补的,效用理论用于刻画理性行为,积累性预期理论则描述实际行为。积累性期望理论解释了一些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诸如:阿莱悖论和股价溢价之谜。(3)心理账户理论。该理论由查德·萨勒(Richard Thaler)教授于1980年提出,用于解释个体在消费决策时为什么会受到“沉没成本效应(sunk cost effect)”的影响。所谓心理账户就是人们在心里无意识地把财富划归不同的账户进行管理,不同的心理账户有不同的记账方式和心理运算规则。而这种心理记账的方式和运算规则恰恰与经济学和数学运算方式都不相同,因此经常会以非预期的方式影响着决策,使个体的决策违背最简单的理性经济法则。1982年,特维尔斯基教授和卡尼曼教授引入“心理账户”研究消费者购买决策行为;1996年特韦尔斯基提出,心理账户是一种认知幻觉,这种认知幻觉影响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使投资者们失去对价格的理性关注,从而产生非理性投资行为,该理论对投资组合结构研究、消费预算研究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行为经济学主要观点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行为经济学对西方主流经济学进行了反思和批判,运用心理学中对人类行为的研究方法,探讨经济主体心理活动对其选择或决策的影响。不同的心理活动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并表现出一定的行为特征,这些行为特征又通过决策后果反映到经济变量中。行为经济学理论通过现实的心理学理论修正了传统经济学中个别经济学假设。
三、经济学中心理学分析法的突破及意义
1.“非理性人”理论颠覆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基石。非理性人的假设是对传统经济学最具有颠覆性意义的理论突破。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条件是整个传统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前提,体现于微观经济学各个理论之中,而非理性人的假设是对传统微观经济理论的一次全面革新。目前行为经济学理论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但其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已经部分地形成,例如建立在非理性决策基础上的前景理论便向传统的期望效用理论发起了有力的挑战。
詹姆斯布坎南认为“心理学家常给经济学家造成威胁,破坏了经济学家的基本原理,并使他的模型似乎变成了一种纸片房屋,并且利用这种方法不断地在经济学家的预见模型上打开缺口”。传统经济学常常借助两个关键的假设来研究个人的经济行为:一是理性假设(rationality assumption),即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消费者和政府等会利用一切可用的信息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二是自私自利假设(self-interest assumption),是指经济行为人始终以自身的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作为决策的目的。换句话说,传统经济学认为消费者、厂商和政府等都是理性的“经济人”(economic man),一般而言,他们都会利用最佳的方法收集各种与己有关的信息,然后对它们进行细致精确的计算,在此基础上会合乎逻辑地和理智地选择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行为经济学“剥去了理性人假设光鲜的外衣”,向我们揭示了许多现象的真实面目,特别是心理分析在经济学中的应运方法极大丰富了人类对经济行为的分析和认识,并且也更加接近于真实的经济人理念。
2.将心理分析法引入传统经济学分析框架。传统经济学在研究经济问题时,更多地关注市场本身,对人的心理关注甚少或者将人的行为看做是一种抽象的、机械的行为,忽略经济行为、经济现象背后隐藏的人的心理作用。而以卡尼曼为代表的行为经济学家,用感知心理学分析法研究人类的判断和决策行为,把心理学中不确定条件下人的判断和决策的研究思想运用于经济科学,促进了一门新的学科——行为经济学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传统经济学的很多假设和原理是建立在较弱的心理学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在以心理学为基础的实验主义和行为主义的新认识下,传统经济学的很多假设和命题面临着被“破产”和改写的命运,例子就是行为经济学应运心理分析方法使经济学从理性领域深入到非理性领域。
心理分析法提高了对经济现象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在分析失业、通胀、经济危机等经济现象时,经济学家运用心理分析法更加注重从经济主体的心理因素、主观感受等方面描述、理解经济现象,把握经济规律,揭示内在本质,提高对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引入效用、期望等心理概念提高了对消费、投资、储蓄行为的预测性,从而有助于政策制定者提高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另外,政策的心理效应、心理预期和价格直觉等理论有助于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更加准确和客观。
3.开辟了经济学新的研究方法——实验方法。传统经济学依赖于实际观察而非实验,大多数经济学研究依赖于各种合理的假设。而心理学分析运用则提出经济学理论可以在实验室内运用实验进行验证和校验经济学理论,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用实验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学,修改和验证各种基本的经济学假设,这使得经济学的研究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实验和各种数据的搜集,从而使经济学理论变得更加可信。
心理学实验、对行为的大量的观察和判断以及在更大的范围内的重复实验等等,都进一步丰富了研究人员对人类行为的把握,这为经济学家运用这些行为方法和实验方法进行经济研究拓展了研究思路。同时行为经济学家采用被心理学家广泛采用的实验方法,即取样询问调查法,为自己的假说得到专用数据。
行为经济学家一方面推崇运用现代科学的数理研究方法及计算机高新技术对经济变量进行严谨的统计分析,另一方面又敢于将传统经济学中并不重视的数据(如一国人口精确统计、特定环境下实验者的做答/反应时间等“边缘化”数据)进行翔实的处理,并大胆地运用于其经济研究中,从而使得所采用的研究数据真正脱离了传统经济理论研究中对理想化环境中或是严格假定条件下的数据采纳的依赖,从而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心理学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和发展,经历了重视、摒弃、真正发展三个阶段,该方法使经济(下转第47页)(上接第45页)学研究开始注重人类心理变化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决策的影响,使经济学研究更加科学化,同时也为人类更好地、更加科学地认识自身、认识社会提供了新的角度和科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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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定义及研究这门学问的哲学方法[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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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志勇.行为经济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 [美]布坎南(Buchanan,J.M.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
[7] G.托卡那.行为经济学论文集[C].密执安大学出版社,1980
[8] [日]大前研一.心理经济学[M].中信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 北京市 100081)(责编:吕尚)
作者:吕艳霞
非理性决策行为经济学分析论文 篇2:
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问题研究
摘 要:目前,因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非理性,形成了一些“伪为民工程”,不但浪费了政府有限的经济资源,而且降低了政府的信用。究其原因,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缺乏监督、缺乏理性、缺乏责任约束和政绩导向偏差是分不开的。要杜绝这些“伪为民工程”,需要强化为民办事的意识,完善对决策的有效监督,建立不可行性研究和后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后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每年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约4 00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为4%—5%。对一个国家来说,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决策一旦失误,造成的影响无疑是巨大和深远的,政府也将为此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和社会代价。据世界银行估算,中国“七五”至“九五”期间政府投资的失误率为30%。另外,大量的国债用在了没有回报的形象工程上。《南风窗》2004年8月16日报道,2003年经过对526个使用国债资金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计发现,在已建成的320个项目中,有32个项目基本没有投入运营,18个项目长期处于试运营或开开停停状态,69个已经运营的项目没有达到当年设计生产能力,有34个项目由于管理不善、设备不合格以及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存在较为严重的损失浪费问题。
陕西省宝鸡市冯家山引水工程就是一个颇有代表性的例子。20世纪90年代中期,陕西省宝鸡市日缺水8万立方米,给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许多困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宝鸡市政府于1996年开工建设冯家山引水工程。2000年,该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正式向市区试供水。然而,这项实际投资为3.09亿元的引水工程,从试运行到目前已经发生了8次爆管。据相关部门测算,仅冯家山引水、输水管线前6次爆管,即已造成经济损失1 008万余元。每一次爆管后,都有大量农民的房屋和耕地被冲毁,60多万宝鸡市民重新陷入用水困难的煎熬,自来水公司每次都要花去修理以及赔偿费用几十万元,而且还要承受市民的埋怨和谩骂。这项“惠民工程”最终建成了令宝鸡市民饱受8次爆管之痛的“祸民工程”。实际上,像这样失败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在少数,如河南省郑州市供水工程因盲目决策造成各种损失2 716万元;黑龙江牡丹江市投资5.6亿元的煤气工程因盲目建设、管理混乱、损失严重而停产;哈尔滨市政府投资5 000万元在市传染病医院建设的新住院大楼于2005年竣工,到现在也没有投入使用。
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策失误造成的盲目重复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这些都可以称为“伪为民工程”。之所以把这样的工程称为“伪为民工程”,是因为在建设此类项目时,有许多往往都打着“为民工程”的旗号,而实施的结果正好与此相反,不是“为民”,而有些甚至成了“祸民工程”。怎样杜绝这样的“伪为民工程”,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减速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财政收入减少已成定局,政府将会面临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双重压力,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财政投资要更加科学,投资项目选择要更加谨慎,杜绝“伪为民工程”也更加迫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关注和探讨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问题。
一、研究的理论基础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理由
由于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活动方面,公共部门的效率低于私人部门Stiglitz(1994)认为,还没有认定私人部门比公共部门更有效率的依据,也没有找到表明谁比谁更有效率的结论性证据。在这两个部门中,有效率和无效率的情况都存在。即使是那些强烈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也赞同这样的流行观点:公共部门的效率较低。高培勇等(2007)认为,公共投资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公共资金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受全社会纳税人的委托对其使用,但是缺少严格的监督,或者监督成本过大,难免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以一般来说,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不如私人资金。,技术进步正在使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市场也有可能开展竞争,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由私人部门提供。那么,为什么政府还要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呢?市场失灵、资本成本优势、筹资能力优势和扶贫为此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对于自然垄断项目,当存在规模经济时,大企业的效率要高于小企业,而企业一旦形成垄断,就有可能产生效率的损失,因此需要政府参与投资或加以规制。因为经济外部性的存在,必然会出现外部经济的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外部不经济的产品和服务供过于求的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铁路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等,就成为必然。市场产品和服务可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既无消费的竞争性又无受益的排他性,一般私人部门不愿提供。即使一些准公共项目(如收费道路和城市公用设施),其产出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收费往往不足以反映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如果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政策等),一般私人部门也不愿提供,必须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实际上,政府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公共产品的生产或提供上。
资本成本和项目规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另一个比较充分的理由。通常情况下,政府公共部门的资本成本要高于私人部门的资本成本,但在有些条件下,政府公共部门的资本成本要低于私人部门的资本成本,因为,政府公共部门可能有途径得到低成本的建设资金,如从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及其国际金融协会等)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等)得到优惠贷款,而私人部门就可能得不到。这样,一些对社会非常有利的项目却不能吸引私人投资者进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公共部门通过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有一些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比较大,同时也存在比较大的风险,私人投资可能不会进入,作为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政府公共部门能够支配的资源比任何私人部门都要多。因此,它可以承担那些具有战略意义、超出私人部门财力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大型投资项目。
收入再分配是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之一,基于此,政府要向贫困人口提供低收入弹性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还要提供那些如医疗保健(如公立医院)和教育服务(如公立学校)等具有高收入弹性的产品和服务。这样,就需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达到扶贫的目的。P•贝利和J•安德森等(2001)认为,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理由是市场失灵、扶贫和规制物品(Merit goods)。其中,市场失灵包括自然垄断、外部效果、公共物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完全等。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完全中提出了互补市场、厌恶风险、资本成本和项目规模是政府公共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的理由。
上述分析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出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即政府不应当再直接投资或参与提供竞争性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利用有限的资源为社会提供满足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实施对国家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型投资项目,制订科学的扶贫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扶贫投资项目。
2.地方政府的有限理性的假设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假设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而言,经济人假设意味着其在可能的条件下总是追求辖区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官员也尽可能的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的理性假设,一方面可能会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促进地方政府更愿意帮助和支持本区域有活力的非国有经济。但是基于决策环境的复杂性、决策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决策信息的不完全等现实条件,地方政府的经济人理性是有限的而非完全的。每个决策者理性能力的强弱不同,决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也不尽相同。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政府官员同企业家、消费者一样是“经济人”,即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于是出现了有限理性个人和有限理性政府的假设。但是,有限理性作为分析现象的一种方法,不能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一种借口,更不能将决策的失误归结为有限理性政府和有限理性政府官员。如何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降低有限理性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影响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3.政府投资决策风险中性的假设
基于风险合并和风险分散的原因,假设政府投资决策者是一个风险中性者,他们既不应喜欢风险,也不应厌恶风险,而应关心项目期望净现值一般的投资项目适应于净现值准则,当一个项目的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时,认为该项目通过了检验;而有些项目不适用净现值准则,需要计算期望净现值,即利用所有可能的项目结果及其对应的概率加权计算出的期望值来判别项目的可行性。最大化的问题。如果政府的投资组合中有许多结果相互独立的项目,政府则无须考虑项目净现值围绕用净现值概率分布的方差来测定期望值的变化。因为一些项目的结果可能低于期望净现值,而另一些项目的结果可能高于期望净现值,项目的正负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互相抵消,这可称为合并风险。当政府受社会委托投资建设一个项目时,它能把项目风险有效地分散给社会所有成员。任何一个项目的失败都只会使社会成员受到很小的损失。而私人投资者不同,他们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一旦项目失败将会给其带来极大的损失。尽管公共项目和私人项目的风险可能相同,但对投资者的损失后果是不同的,政府介入分散了风险,使每个人潜在的损失变得很小,这可称为合并分散。
但要注意的是,风险中性并不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者不应尽力把项目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即政府投资决策风险中性绝不允许不计后果地决策和实施项目。另外,降低风险的行为也会提高项目的期望净现值。同样,即使是项目设计不能减少其不利事件发生的概率,也应该考虑尽量减少可能损失的数量。P•贝利和J•安德森等(2001)在其《投资运营的经济分析——分析方法与实际应用》一书中对风险中性和政府决策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论述。
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成因
1.决策缺乏监督
调控主体与投资主体身份不清是政府投资及其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对于企业投资主体,政府的审批或核准与调控可以说是外在的压力和监督,政府可以从诸多方面和环节对项目投资进行过滤,可以对项目周期的任何阶段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可以通过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政策或手段引导投资的投向。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说,政府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调控主体,相当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一来,由于角色的双重性,很难形成调控的权威性,也无法提高投资主体自我约束的水平。
在操作层面上,虽然有社会监督和决策民主化的规定,但在执行时往往流于形式。在现实中,很多重大决策(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也采用公示、听证、咨询等程序,但由于制度不健全和利益驱使,这些程序在操作时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开程度不够,公众不能从多种渠道了解项目全方位情况;二是听证和咨询等多请同意的人参加,回避持不同意见的人;三是对新闻媒体施加各种影响甚至直接下发通知,只宣传正面消息,不报道反对、质疑意见,直至封锁信息。这样,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者完全可能受被监督者操纵,从而不能有效避免错误决策和决策失误,使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后或完成后才暴露问题。如果政府不注重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又没有充分重视外在力量的监督,项目决策失误在所难免。
2.决策缺乏理性
投资决策缺乏理性主要表现在可行性研究图有虚名、缺少长期规划的支持和后评价机制缺失等三个方面。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进行决策时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这早已形成共识,但在实践中,有许多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只是履行公事,没有真正把可行性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工具,中介机构因为缺乏激励和责任约束,往往与投资者“串谋”,编制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学的长期发展规划是投资项目成功的基础,如果不能把投资项目的安排建立在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之上,不但项目的功能难以发挥,而且有时可能会影响区域和部门经济的发展,甚至会造成全局经济利益的损失。在我国,许多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恰恰缺少科学的长期发展规划的支持。有时,没有长期的发展规划,即使有,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时,有长期发展规划,但在项目决策时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都制订了长期发展规划,并都通过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但缺少实施性。
进行项目后评价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通过项目后评价,不仅可以考察项目本身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及时调整项目的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等,还可以为制订长期规划和投资同类项目反馈信息,更可以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决策同类项目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理论上已经意识到后评价的重要性,但在实践中还很少有作为,只是个别部门设立了后评价机构,但尚没有建立起后评价机制。
3.缺乏对决策人的责任约束
对政府投资项目来说,牵涉的领域较多,可能需要由几个部门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来共同完成。集体决策能集结各职能部门的职能权限,集中各部门的智慧,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比起个人决策来说,是一种更为科学、民主的决策形式。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权力运行的特殊性,集体决策很容易成为逃避决策失误责任的托辞。项目投资一旦出现失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投资者要么对此绝口不提,要么把责任推托到集体决策上。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集体决策失误如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也没有针对集体决策失误责任的分担问题给予明晰界定,“决策是集体讨论作出的”就成为相关人员逃脱法律责任和社会谴责的最好借口。
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提出了“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追究制”,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文件,并没得以贯彻执行。因为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决策人可能会从自身或本部门的利益考虑,实施一些“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也正是因为缺乏责任约束,使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沦为“豆腐渣工程”和“腐败工程”。
4.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导向偏差
利益最大化是决策人所追求的目标,而地方政府的最大利益莫过于政府官员当政时的政绩。目前,地方政府的政绩还主要以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直观的量化指标来衡量。为了追求政绩,地方政府会利用其配置资源的权力,减少其它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卫生保健、教育等)的供给,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甚至在投资规模上与其他地方进行攀比。政府官员也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增加投资具有政绩上的高效率和责任上的低风险(效益远远大于成本),很自然成为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通过增加投资,能解决就业问题和保持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可为某些行政官员任职期间的政绩带来显著实效,也为自己的升迁奠定了基础。因为缺乏对决策人的约束,一旦项目失败,政府官员没有具体的责任,更谈不上受到行政处分和法律的制裁。另外,有些政府投资项目周期比较长,在其负面影响显现时,可能已经是下一届政府,和自己毫无关系。
投资具有两面性,如果投资能够满足社会需求,该项投资可能是有效率的,也能够达到增加社会福利的目的;如果不是建立在社会真正需求基础上一味追求投资的增加,投资可能是低效率的,甚至会出现无效率或负效率,不但不能达到增加社会福利的目的,反而可能会减少社会福利,这也符合投资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实际上,为追求政绩而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有许多并不能真正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三、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水平的对策建议
1.强化为民办事的意识
杜绝“伪为民工程”,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者为民办事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如上所述,从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出,基于矫正市场失灵和扶贫等方面的考虑,需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和服务。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考察,为民办事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投资建设项目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投资建设项目,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如果政府假借为民办事的理由,建设“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无疑于是渎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服务,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如果拿纳税人的钱建设一些“豆腐渣工程”,甚至“祸民工程”,并借机寻租,不仅仅是渎职,而且是犯罪。强化为民办事的意识,不能只是做表面文章,而是要实实在在为民办事。
2.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监督管理
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监督管理需要从强化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两方面入手。对于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模大小,通常是由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拨款,建设部门、主管部门或政府设立的作为融资平台的机构负责招投标、设计和施工,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则是在项目完工后才介入监督。这种事后监督不能说对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没有作用,但与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时,除了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不可行性研究外,还需要监察和审计部门主要从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由监察和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公司等)进行过程评价(也可称为绩效评价),主要从招投标、采购合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是要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政府受纳税人的委托投资建设项目,以满足其需要。因此,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天经地义。为了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落到实处,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和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度。凡是有一定规模(如投资1 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应该有顺畅的渠道和足够的时间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可以参照参与式社会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社会评价包括公众参与的内容,称为参与式社会评价,就是通过一系列方法或措施,促使项目的相关群体介入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利益分享等过程的一种方法。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包括自主性参与和动员性参与、组织化参与和个体化参与、目标性参与和手段性参与、支持性参与和非理性参与及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参与等。。
3.建立不可行性研究机制
所谓“不可行性研究”,即逆向思维论证。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在有关机构提出可行性研究结论的同时,组织另外一批专家,进行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与不可行性研究是相辅相成的,以逆向思维做一个不可行性研究,既可给一些头脑发热的决策者泼泼冷水,又可对可行性研究形成的方案“鸡蛋里挑骨头”,寻找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可行性研究的本质是真正的风险研究,它站在与可行性方案相反的角度,给决策者提供更广阔的思路和更多的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一般可行性研究的不足,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必须引入“不可行性研究”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政府相关部门在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委托另外一家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建立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的沟通机制,为可行性研究方和不可行性研究方提供讨论、答辩论证的平台;在进行不可行性研究时,要扩大社会参与度,广泛邀请环保、规划、工程技术、金融等各行各业的专家参与讨论,做到集思广益,尽可能全面地预测潜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将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重大投资项目的不可行性研究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4.建立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权力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长期以来,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性,但对其应该承担的决策失误的责任却没有明确的要求,实际上,这也是政府决策非理性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需要尽快建立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政府在项目决策过程中,由于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或由于错误决策而导致项目失败或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是违反了决策程序和标准,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决策者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纲领性文件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提出了构建“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追究制”的要求。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程序及各个环节相应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执法权限及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的主体、对象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如何建立项目审批官员终身负责制;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如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效率等。
5.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机制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建立后评价机制对减少项目决策失误是行之有效的。有一个完善的后评价机制,不但可以为追究项目决策人的责任提供依据,而且可以避免同类项目出现类似的失误。我们可以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做法,建立健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
后评价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6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到70年代中期后评价才被许多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广泛使用。在经济发达国家,后评价是对国家的预算、计划和投资项目进行评价。这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和丹麦等)一般都有后评价的法律和系统的规则、明确的管理机构、科学的方法和程序。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依靠后评价来检查其投资活动的结果。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是开展项目后评价比较早和比较好的国际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均单独设有后评价部门,在长期的后评价实践中,不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评价程序,而且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后评价工作经验。根据这些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设立垂直的、独立的后评价机构;坚持后评价的独立性、有用性、可信性和透明性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评价程序;研究和完善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等。
另外,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强调政府投资项目理性决策,实现决策程序的规范化等,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都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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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WANG Li-guo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Liaoning 116025,China)
At present, there were some “pseudoprojects for the people” which not only wasted the governments limited economic resource, but also reduced the government credit due to irrational decision-making. And this irrational decision-making is closely interrelated with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rationality, responsibility restraint and with the performance-oriented deviation. In order to put an end to these “pseudoprojects for the people”, 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serving the people, perfect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decision-making, establish infeasible study and post- appraisal mechanism as well as set up and impro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decision-making mistakes.
Key words: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accountability system;post- appraisal system
(责任编辑:杨全山)
作者:王立国
非理性决策行为经济学分析论文 篇3: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的实现机制
摘要:行为经济学研究证明,人类并不总是基于完全理性做出最优决策,他们经常会受心理、生理、社会影响做出错误决策。要有效落实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P2P网络借贷投资人(出借人)保护规定,必须运用行为经济学原理设计轻推措施,以促成P2P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实现。在合格出借人判断上,宜采用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方式,合理选择默认选项和便利选项安排;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上,要实行要点披露和全面披露,同时对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关键信息进行突显设计,对容易混淆的信息采取纠偏措施。对出借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人设立冷静期制度,以促成投资人最优决策。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非理性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一、問题的缘起
P2P网络借贷这一互联网金融模式自引入中国以来,由于其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打破了时空阻隔和信息不对称性,使陌生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成为可能,极大地契合了处于金融抑制中的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需要,也满足了出借人(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因而在我国实现了超常规快速发展。自2006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出现,到2016年3月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3984家,算术加权平均下来,10年时间平均每年增加约40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速度可谓惊人。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超常规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即出现停业、提现困难或跑路情况)数量达到1533家,其中仅2016年1-4月就出现了270家问题平台。问题平台的大量出现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也加剧了社会风险,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對P2P网络借贷进行政府监管,加强对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P2P网络借贷出借人(投资人)保护的规定包括明确合格出借人的条件、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实行分级管理,进行信息披露,明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本文将从上述规定出发,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试图讨论政府应该如何利用行为经济学政策工具以实现《暂行办法》中对P2P网络借贷出借人(投资者)保护规定,提升监管质量。
二、行为经济学是轻推P2P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实现机制的理论基础
在金融市场监管上,各国政府一直以来沿袭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即基于理性投资者的假设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种种现象。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在获得信息的同时,也正确理解了信息;在给定信息能够正确理解的情况下,投资者能够做出相应的最优决策。“正确理解”信息意味着投资者在获得新的信息后,能够按照贝叶斯法则更新已有的信念,从而建立对资产价值的全新判断。而“最优决策”则意味着投资者在信念更新后,通过求解冯·诺依曼——摩根斯特恩期望效用函数最大化进行决策。[1]在此分析基础上,政府应用金融监管的价值理念设计出相应的监管框架和监管制度,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随着认知神经科学、认知心理学、生物科学被引入经济学分析,新古典经济学关于投资者完全理性的假设已经被打破。行为经济学就认为,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并不完全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恰恰相反,由于生理、心理、社会等各种限制因素的存在,投资者常常表现出骄傲、损失厌恶、注意力不集中等非理性现象,从而造成认知偏差,最终使得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并因此遭受损失。在考虑监管措施做出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同样存在行为偏好的不确定性。根据现有研究,金融市场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以下非理性行为:
第一,过度自信。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个人总是对自身能力表现出过度的乐观,认为自己遇到糟糕结果的概率比实际要低。同时,这种过度自信还表现为当人们犯下错误时,人们往往不是从自身能力方面寻找原因,而是倾向于将其归结为运气欠佳。显然,过度自信造成的认知偏差会让金融市场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并导致投资损失的发生。这种过度自信同样会影响到监管措施的实施。当监管措施要求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与风险揭示时,过度自信会使得投资者忽视风险因素,影响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从而导致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措施的无效。
第二,有限的注意力。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比如在日常购物时,人们往往会只关注前几位数字,而忽略后面的数字。精明的商家就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特点将价格定成X9,XX9,XXX9以促进销售。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也具有这样的心理特点。他们在市场报价时更倾向于整数位报价而非具体报价。这种有限注意力的非理性行为也让投资者在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时没有耐心认真完成评估和阅读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阅读时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第三,赌徒心理。即人们总是喜欢成本极小而奖励极大,但获得奖励的概率又极小的活动。彩票的红火就是人们这一赌徒心理的典型体现。由于这种非理性行为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投资者更愿意以小博大,忽略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表现在风险评估中就是投资者往往不能如实填写风险评估的相关数据,使政府控制风险水平的目标落空。
第四,从众心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总是会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金融市场投资者也不例外。当社会群体在金融市场上形成某一种预期时,作为个体的投资者也很可能受到社会预期的左右,从而偏离自己的理性决策。这种从众心理造成了政府采用风险评估与风险揭示监管措施应对群体恐慌或群体狂热的无效性。
第五,自利偏见。即当一个涉及到双方或多方的问题存在争议时,人们天然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读信息。比如对于信息披露中信息的理解,投资者就很容易产生偏见效应,从而错误解读信息披露的内容。[2]
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同样也会受到上述非理性行为的影响。P2P网络借贷虽然利用了互联网与现代通讯技术,但其实质仍然是实现资金的融通,属于金融范畴,会产生金融风险。而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同样是社会中的人,同样会受到非理性因素影响。而且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分散的借贷形式,这就决定了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多是社会长尾人群,其金融专业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都相对欠缺,从而使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因此政府在制定P2P网络借贷投资者保护措施时,应该考虑到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造成的认知偏差,在设计具体措施时通过政策工具选择,轻推P2P网络借贷投资者朝向更理性的最优选择决策。
三、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轻推措施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投资者保护实现机制的实践价值
P2P网络借贷之所以在我国受到热捧,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长期形成的金融市场二元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抑制。正规金融基于政策和成本因素,无法提供中小企业和个人所需的信用资金,而非正規金融囿于血缘和地理位置又只能在熟人之间实现资金融通,大量被排斥在金融体系外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亟需资金融通的渠道。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无疑迎合了这种庞大的需求,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特点。因此对P2P网络借贷的金融监管,就不能像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监管那样,刻意强调金融安全,而应该突出金融效率的价值理念。但P2P网络借贷毕竟属于金融范畴,同样会产生金融风险。如果为了金融效率,放任不管,不仅会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而且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同样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P2P网络借贷也需要监管,但在监管中既能促进金融效率又能确保金融安全就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行为经济学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及其投资者保护带来了新的理论借鉴。
行为经济学认识到金融市场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并不是完全遵照完全理性的决策机制,相反会受到非理性因素影响,造成认知偏差,从而做出非理性决策。因此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希望投资者做出最优决策,就可以运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在不禁止投资者选择次优甚至非理性项的情况下,通过轻推措施的设计,轻推投资者向更好选择的一边,使其选择优化。此时社会福利也在自由选择条件下得到提升。不仅如此,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轻推措施还改变了原有金融监管的命令压制形式,使金融监管更加柔性化,更加体现对投资者自由意志的尊重。这种改变对于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我国来说具有更加重大的实践价值。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政府也在从全能政府向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转变,表现在金融监管上,就是要减少政府动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行为的做法。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轻推措施,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投资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它是通过改变情景的细微之处来引出投资者的最优选择。这样就不需要动用政府权力直接扭曲当事人意志,实现了政府对金融市场效率和安全的追求。这种全新的政府监管模式不需要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减少了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失灵可能性,同时又能够实现金融监管价值理念,从而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3]
另外,采用此种政策工具还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传统的命令压制型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需要付出足够的执行成本才能实现。而轻推措施旨在设计细微场景差别,使投资者在做决策时受到其影响,从而完成最优选择。这样就不会涉及監管的执行成本,从而实现金融监管收益的最大化。而且由于轻推措施考虑了投资者行为的特点,可以直接推动投资者做出最优选择,因此实施效果更为明显。
四、对《暂行办法》中P2P网络借贷投资者保护实现机制的轻推设计
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向社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对P2P网络借贷出借人(投资者)的保护,但上述监管规定如何落实以防范金融风险,切实起到投资者保护效果,则需要相应的政策工具设计。行为经济学已经证明,投资者并不总是完全理性,他会受到生理、心理、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推动监管规定落实,可以进行选择设计,给投资者以外在的助推力,在不牺牲投资者自由选择权的情况,助推投资者进行最优选择,从而起到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一)对P2P网络借贷合格出借人(投资者)的轻推设计
在银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中,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合格出借人(投资者)为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用的投资者。但如何确定投资者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用就成为监管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
要判断投资者是否属于P2P网络借贷的合格出借人,一般的监管思路是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满足了合格出借人的条件。但在P2P网络借贷中,要求投资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时还要提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用的证明文件就会显得不切实际。首先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而言,网络借贷本身属于小额借贷,收益有限,为参与网络借贷还要额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无疑会增加投资者成本,进而打消投资者参与网络借贷的念头。因此在P2P网络借贷合格出借人的确定问题上,应该改变原有思路。由于行为经济学考虑到了行为人决策的非理性因素,在是否参与P2P网络借贷问题上,我们可以利用行为经济学理论进行选择设计,轻推那些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熟悉互联网应用的人成为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那么应该怎样设计才能让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到P2P网络借贷中来呢?
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合格出借人评估方式实现对合格出借人的市场准入。即政府监管部门统一设计P2P网络借贷出借人的合格评估问卷,并设定合格出借人(投资者)的合格标准。只有在评估结果达到合格标准后,投资者才能从事P2P网络借贷活动。而合格评估问卷的设计要围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互联网应用熟悉程度展开。考虑到投资者行为偏好的不确定性,为促成投资者认真进行合格评估,避免过度自信带来的评估不准确性,政府监管部门在设计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时,应合理安排默认选项。行为经济学认为,被评估者往往会受到默认选项不成比例的影响。其原因在于:首先,人们会无意识地选择默认选项,主要是源于自我心理暗示,认为这些选项是被某种权威设定为默认选项的,默认选项就被视为是权威提出建议的方式;其次,基于自我心理暗示,一个默认选项还可能被投资者解读为其他多数人的选择,而人类追求一致的倾向与从众心理就会引导人们去选择默认项;再次,当人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做慎重的决定或采取行动时,就会倾向于选择默认选项,出现对默认选项的粘性;最后,默认选项还可能作为评判其它选项的心理参照点来发挥作用。因此,合理设计默认选项就能起到改变人们行为决策的作用。具体到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设计上,对默认选项的设计就应该从无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和不熟悉互联网着手,从而推动潜在的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认真阅读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并仔细作答。
除了默认选项会对人们行为产生影响外,选择一个选项过程的便利程度也会不成比例地影响其被选中的可能性。因为属于选项的收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对选项未来收益的贴现率就会大幅增加,从而导致现实收益大幅度下降。而不方便选择的短期成本是即时的、确定的。当选择某个选项更加便利时,意味着短期成本更低,对同样大小的损失和收益,人们会对损失反应更加强烈,从而促使人们选择短期成本更低的选项。[4]这就要求在设计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时,应从潜在的P2P网络借贷投资人选择是否便利角度出发,设计易于潜在投资人选择的选项安排,避免因为选项复杂导致潜在投资人不真实表达自己意愿。
(二)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轻推设计
在交易自由的情况下,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是保护P2P网络借贷投资人的重要手段。通过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潜在的P2P网络借贷投资者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交易风险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自己的最优决策。在银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但一份冗长的信息公告天生缺乏让人认真阅读的欲望,尤其对于那些非专业的投资者。要让信息披露真正发挥保护P2P网络借贷投资人的作用,还必须运用行为经济学原理对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做出更符合人们心理和行为习惯的设计,以轻推投资者认真了解信息披露公告,从而做出最优决策。
1.对融资信息和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信息的简化披露
日常经验告诉我们:当人们面对种类繁多的选择时,对选择复杂性产生的畏难情绪会使他们难以识别出最优选项。在面对复杂的决策时,人们甚至根本不愿意积极地做出选择。这就意味着,人们的决策不仅会受到呈现给他们的信息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信息呈现和表达方式的影响。有鉴于此,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上,监管机构可以区分“要点披露”和“全面披露”,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向潜在投资者同时进行要点披露和全面披露。要点披露旨在简化和标准化金融借贷产品的信息,确保潜在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借贷产品的关键属性,方便潜在投资者对相同市场上的借贷产品进行比较,同时以在线的全面披露作为补充,使潜在投资者能够找到金融借贷产品的所有信息。
2.突显性信息设计与调整
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人们的注意力有限,表现在决策时对选项数量的关注是有限的。选择中更加突出的选项特征会减少人们对可能更重要,但具有不那么突出特征的选项的注意力。[5]网络借贷监管机构可以利用此原理,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对会影响到潜在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信息提高突显性,以促成潜在投资者认真阅读并了解该信息。例如,在借贷行为中,一般而言,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手续费、还款方式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对于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特别重要,但注意力的有限性使得潛在投资者经常会忽视手续费、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因此监管机构就可以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在突出的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清楚說明上述信息,促成潜在投资者对上述主要信息的关注。
3.纠偏措施
即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面如实披露了相关信息,潜在投资者也认真阅读掌握了上述信息,面对便利程度相同的选项,人们的自利偏见促使他们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理解,从而使他们做出次优选择。为了提高决策质量,监管机构有必要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纠偏。例如在借贷交易中,投资者经常会对利率产生误判,从而高估或低估未来收益。因此在信息披露中,网络借贷监管机构还应该要求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对借款利率是简单利率还是复式利率做出明确规定并进行突显设计。如果借款利率是复式利率,则必须在信息披露中列明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和还款总额与分若干期归还时所要支付的总额以及两种还款方式产生的总额差额。通过这种详细明确的规定就可以减少人们在阅读理解信息披露公告时产生的误解。
(三)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冷静期设计
由于人类的社会属性,人们的行为也经常会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不仅如此,人们还经常会受一时性情绪冲动、头脑发热的影响,做出一些代价高昂甚至难以挽回的决定。在P2P网络借贷中,哪怕投资者是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出借人,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他们也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更何况P2P网络借贷契合了普惠金融的要求,借贷金额小额化,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大多属于社会中的长尾人群,对专业金融知识缺乏深入了解,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容易受到社会群体和情绪冲动的影响,更容易呈现非理性状态。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人们往往会在过度兴奋状态下显著低估自己的非理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冷静期制度可以强迫人们将采取行动的时刻推迟一段时期,使他们得以在头脑恢复冷静的情况下重新评估决策,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在P2P网络借贷中,要减少投资人因为情绪冲动或受社会群体影响而进行非理性决策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可以赋予投资人在决策后一段时间内的撤销决策权利。
当然投资人的撤销决策权利及其行使条件和行使限制也必须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中进行突显性披露,以促成投资人对此信息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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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花秀
作者:王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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