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关键词: 财务监督 非税 票据 管理

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精选8篇)

篇1: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由总票管员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25年来,他以勤政务实的作风,每天与老干部打交道,展示出来的品格、情操,印证着他的忠诚;他以敬业奉献的精神,始终把老干部当父母,体现出来的痴情、真爱,昭示着他的孝心;

他以忠实勤恳的态度,坚持为老干部谋利益,塑造出来的形象、口碑,诠释着他的奉献。他,就是宜昌市民政局退休离休干部管理所副所长王功胜。一、用“心”做事,甘当老干部的服务员王功胜在工作中常说:“有幸为老干部服务,给他们送去党和人民的关怀,这是非常光荣的任务。”为了把这个光荣的任务完成好,他怀着对老同志的深厚感情,精心干好老干部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在多年的实践中,他摸索出一整套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规律,协助所长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为老干部服务的制度,创造了“三熟”、“四访”、“五心”服务工作管理方法。即:对老干部工作业务熟悉,对老干部工作政策熟悉,对老干部个人和家庭情况熟悉;对老干部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特殊困难必访、思想有波动必访;对老干部要有爱心,为老干部服务要有细心、给老干部办事要诚心、接待老干部要耐心、做老干部工作要热心。乐于为老干部办事--这是王功胜始终持有的工作热情。一天晚上八点多钟,王功胜刚进家门就接到电话,一位军队离休干部患急重症住进了市中心医院。他立即赶往医院,一面安慰家属,一面跑上跑下配合医院抢救,直到老同志脱离危险,天已经亮了,家属非常感动。这位获救的老干部说:“民休所对我照顾得太周到了,许多家属没有想到、没有办到,民休所想到了、办到了”。民政局机关一位退休干部的老伴病危住院,王功胜不仅常去医院看望病人,还照顾老同志的生活。“从老

伴病危时,他就一直陪着我,生怕我支持不住,直到老伴的后事全部处理完毕。他把我送到家里,做饭烧水把我安顿好,安慰我……直到我女儿来到家里他才离开。”这个老同志激动地对他的儿子说:“在民政局退休享福啊,在民政休干所的老干部更享福……”老干部们称赞王功胜“想得细、管得宽,只要是老干部的事,他总是能为老干部想到、尽力办到”。

相关内容某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的报告

篇2: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省****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2012]**号),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12年*月*日至*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 2009年至2011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1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四)不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收入的行为。

(五)2009至2011年我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因与与地方财政不相隶属,所收金额全部纳入本单位年 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附件:***表

篇3: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票据的使用情况

目前青州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票据主要有5种, 分别是《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款票据》、《山东省医院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票据》、《青州市XX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收据》。其中《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为微机三联单, 印制成本为每份0.09元, 年用量5.8万份。《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为微机三联单, 印制成本为每份0.07元, 年用量126万份。《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款票据》为压感手工三联单, 印制成本为每份0.22元年用量31万份。《山东省医院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票据》为压感手工三联单, 印制成本为每份0.16元, 年用量2.4万份。以上使用的票据是财政部监制山东省统一的票据, 目前青州市领用财政票据的医疗卫生机构有26所, 其中益都中心医院与青州市人民医院使用门诊收费“一卡通”。《青州市XX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收据》为手工两联单, 属于青州市卫生局指导下的各乡镇自制票据, 使用范围为各镇村 (社区) 门诊, 用于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和报销使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正规票据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青州市目前新农合缴费票据是财政部监制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专用票据》。

青州市的财政医疗票据由非税局统一发放、核销。医疗票据领用量一般确定为其1个月的用量, 对使用单位实行“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定期核销”的核销办法, 对核销的票据认真核查收费金额, 收费项目等, 以确保各使用单位正确规范地使用票据。

二、医疗票据存在的一些问题

1、医疗票据防伪性能差, 版式不一, 异地票据难辨真伪

由于医疗票据印制程序相对简单, 防伪性能差, 特别是镇卫生院自制医疗票据, 印制粗糙, 无防伪可言。青州市新合办曾经发生过患者使用虚假票据套取医疗保险资金的案例。各镇村 (社区) 门诊使用的自制手工票据, 由各镇卫生院自己印制, 版式不统一, 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监管, 是财政监管的盲区。本地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或旅游、探亲、转诊等情况异地就医的, 须回参保地报销医疗费, 异地的医疗票据版式不一, 甚至一些地方的医疗票据从没见过, 怎能辨别真伪。

2、医疗票据收费项目不明细, 不利于各方面监督

由于现在患者检查治疗项目较多, 医疗票据收费项目不明细, 尤其是门诊机打票据患者无法知道各种药品的价格, 从票据上也看不出哪部分是医疗保险项目费用, 哪部分是自费项目费用, 不利于各方监督, 尤其是不利于患者对医疗收费的监督。

3、医疗票据联次过少, 不能适应现有需要

目前山东省医疗票据最多只有三联, 患者报销费用后, 手中除病例外别无其他资料, 无法对过去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比较, 费用花的不明不白。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时无法提供医疗票据原件, 只能使用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票据复印件, 一次治疗, 需要办理两次票据手续, 且存在保费流失风险。

4、医疗机构财务人员票据管理相对薄弱, 票据使用不够规范

镇卫生院及村 (社区) 门诊人员医疗票据使用管理相对薄弱, 医疗票据使用不够规范, 尤其是手工医疗票据, 填制手工票据有时会出现分项与合计不符, 大写与小写不符等现象。村 (社区) 门诊无专职财务人员, 多由医务人员兼职, 学历偏低, 且平均年龄偏大, 青州市王坟镇卫生院医护人员152人, 平均年龄50岁, 年龄最大的70岁, 60岁以上27人, 高柳镇卫生院医护人员157人, 平均年龄47岁, 年龄最大的68岁, 60岁以上26人。镇卫生院及村 (社区) 门诊财务人员微机使用不熟练, 填制手工票据有时会出现分项与合计不符, 大写与小写不符等现象。

5、医疗票据电子化程度不高, 医疗收费系统版本不一, 票据监管力度薄弱

青州市尚有部分医疗机构未使用机打医疗票据, 财务人员在新农合票据审核时, 医疗票据要与处方核对, 处方手工开具, 多数难以辨认, 审核费时费力, 有时难免出错。使用机打票据的医疗机构, 由于多种原因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系统版本并不统一, 更有申请时使用这种软件, 过后私自使用未经审核的其他软件。由于医疗票据数量大, 既有手工又有机打票据, 医疗收费系统版本不一、私用未审软件, 财政部门、医疗单位以及医保管理部门信息不能共享, 医院医疗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缺乏有效技术支持的医疗票据监管系统平台, 目前的医疗票据监管办法相对滞后, 很难形成对医疗票据的有效监管, 造成医疗票据核销管理能力不足。

6、医疗票据管理无专门新规定可依

医疗票据虽然也是财政票据, 但是财政票据的管理办法并不十分适合医疗票据的管理, 不能进行有针对性, 更细化的管理。对医疗票据使用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 无法可依, 不能更好的规范医疗票据的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后村镇账务处理无规范性文件, 账务处理不统一, 有的不做账务处理, 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三、医疗票据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医疗票据防伪, 统一版式, 防范医保资金的套取

随着医疗票据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强, 对医疗票据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目前使用的医疗票据, 应使用新的防伪手段, 提高票据防伪技术, 加强医疗票据防伪功能。本地参保异地就医人员, 回参保地报销医疗费, 医保部门无法识别其他省市的医疗票据的真伪, 只能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 与治疗医院进行沟通核实, 最大限度防范医保资金的套取。全国医疗票据的统一, 也有利于票据真伪鉴别, 防止套取医保资金, 确保合作医疗资金安全, 维护广大医疗患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医保报销制度。

2、细化收费项目, 利于各方监督

由于患者检查治疗过程中收费项目较多, 建议能否增加收费项目内容, 收费项目进一步细化, 从票据上区分哪部分是医疗保险项目费用, 哪部分是自费项目费用, 或者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 发票后附收费项目明细, 让患者有更多的知情权, 医疗费用花的明明白白。也有利于各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3、增加医疗票据联次, 适应现有需要

目前国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保险是普惠的最低的医疗保险, 应积极支持个人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建议增加商业保险票据报销联。目前的票据患者报销费用后, 手中除病例外别无其他资料, 无法对过去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比较, 为便于群众监督应增加一联患者留存联。医疗票据设计时设为五联, 其中:存根、患者联、医保联、商业保险联、记账联。

4、加强医疗票据培训, 增强票据管理水平, 规范票据使用

增加县市区财政部门医疗票据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监管人员管理水平, 加强县市区医疗票据管理沟通与交流, 宣传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 就彼此间存在共性的管理问题, 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医疗票据监督管理能力。组织医疗机构财务人员进行医疗票据管理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增强票据管理意识。针对村 (社区) 门诊无专职财务人员、平均年龄偏大、微机使用不熟练等情况, 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合理配置人员。有的镇为规范医疗票据使用、提高微机操作能力, 专门编制了《新农合报销系统培训》, 有的镇对人员进行合理配置, 实行“一老一新”安排, 医疗票据管理人员年轻化, 有效地提高医疗票据管理水平, 规范基层医疗票据的使用。

5、积极推进医疗票据电子化, 联合建立新平台, 增强医疗票据监管力度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票据电子化改革, 镇卫生院使用医疗票据管理系统, 医疗票据使用电子化, 要以微机化管理票据作为平台, 以机打票据来代替手写票据, 逐步提高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避免手工票据与处方的核对, 省时省力。医疗机构各自为政的医疗收费系统, 医疗信息不能实现共享, 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医疗票据监管的需要。建议省财政部门尽快联合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医保管理部门, 在全省建立一个统一管理的医疗票据监管系统, 类似于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一个平台, 建立统一的新的医疗票据编码规则, 医疗收费收入纳入及医疗保险报销纳入系统管理, 不仅仅能监管医疗票据, 还能监控医疗收入, 医疗保险报销可以在第一时间完成, 为医疗保险的跨区域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这样就达到了电子开具医疗票据, 医疗票据自动核销, 医疗保险报销即时完成, 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科学化票据管理目的。医疗票据电子化能更好地强化财政对医疗票据监督管理能力, 更好地实现以票核费、以票管费的目的, 从而全面提升财政对医疗票据监管的地位与作用, 更好地为人们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医疗方面的服务。

6、出台新的医疗票据管理办法, 依法强化票据监管

上级财政部门尽快联合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制定新的医疗票据管理办法,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行为, 规范医疗票据管理, 使医疗票据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并对医疗票据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强对医疗票据核发保管、使用、核销、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同时加大打击制售、使用虚假医疗票据力度, 堵塞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漏洞,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本文以青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为例, 对医疗票据使用情况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医疗票据使用管理, 提高医疗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医疗票据,使用管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韦莹:加强医院门诊收费的管理[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1 (1) .

[2]赵瑜:关于医院票据管理问题的思考[J].现代商业, 2010 (26) .

[3]李志慧:试论医院票据的规范化管理[J].医院管理论坛, 2010 (2) .

[4]刘焕芳:加强医院票据审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J].中国卫生经济, 2005 (6) .

篇4:高校财政票据规范使用问题浅探

关键词:高校 财政票据 规范使用

近年来,国家财政管理改革举措不断,国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行为要求越来越规范,重要抓手之一就是对财政票据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办学体制、资金来源、经费结构、资产管理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高校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就遇到了新问题,为此,笔者就高校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财政票据的内涵及作用

关于财政票据概念,《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按种类分,财政票据可以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三大类,按形式分,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财政票据票面内容,即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票据具有合法、真实、完整、可验证的特点。

高校开展教育活动离不开资金运动,而资金的运动通常是以财政票据来承载和反映的。财政票据是高校与外界经济活动的联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传递单位与对方发生经济活动的内容信息,而且还包含了相关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契约的履行证明和进展程度。可见票据在高校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二、高校财政票据的使用现状与问题

(一)高校收款活动存在使用多种形式财政票据的情况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教育事业的活动中,多数情况下使用的票据是财政票据,即“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发生经营行为时使用税务票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某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发票”。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高校收取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登记相关项目费用,例如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收费等,只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学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如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只能使用“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除此之外,学校取得的其他收款活动就要开税务票据。由此,可以看出,高校目前使用的三种票据,其使用都是有一定的限定范围的。非税收入票据只能用于学历教育的收款行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不能用于收入的凭证,税务票据只能用于有经营服务性行为的收款凭证。

(二)高校财政票据使用时存在混乱现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家宏观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收入来源已多元化了,除了有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学校经营收入外,还有地方政府补助收入、事业单位支付的业务收入、校企联合办学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高校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而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第 57号)又规定“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为财政资金,入账的凭证却采用了两种方法,前者用“银行结算票据”入账,这种办法使高校无法通过开具的票据来传递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事项的相关信息,资金内容的合法、真实、完整、全面性得不到体现,同时双方单位的财务部门在入账时也少了票据这一重要的原始凭证。后者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作为单位收入的凭证,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用于“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规定相矛盾,造成票据使用的混乱。还有一些非经营性的资金流入学校时,由于高校目前使用的票据都有专门的范围,使得很多资金入账时却无法开具票据。

(三)财政票据使用个别规定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

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号)中“关于会计核算中的原始凭证规定”有这样的表述:“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新规定显然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相互矛盾。

另外,支付款项没有收款单位的收款票据,也有很多的弊端,其一是收到资金不知道具体项目,只能暂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待明确了项目,转入单位收入账户,造成资金到了单位,却长时间得不到落实;其次是有些项目的资金额是相同的,当资金到账时,却错入了某个项目,这是因为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入账,它不具备票据那样能表明项目、金额及付款单位那样完备的内容。这都是因为没有票据,便少了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的沟通,错入、闲挂账户的事就频繁发生。再者,有些单位在处理业务时要求先收票据再办理付款,对于非税的资金项目,单位就没票据可开。开了税务发票,就增加了税务,减少了先前认定的资金额度。开具往来票据,又与往来项目不符,于此,常让会计实务工作者莫衷一是。

三、对高校财政票据规范使用的政策建议

财政部关于票据管理的一系列文件是在本世纪初为治理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现象而发布的。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人心,“乱收费”现象已没有市场。随着监管和审计力量的加强,“乱收费”现象也一定会得到彻底根治。因此通过票据的多样化来治理“乱收费”行为已没有必要了。况且票据只是形式上的作用,杜绝“乱收费”现象主要还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深入民心,同时监管也要经常、持久、毫不松懈地进行下去,才不会让“乱收费”现象死灰复燃。所以笔者建议:

(一)简化统一票据使用形式

高校发生的非税收入或往来的财政性资金,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而经营性的服务则通过开具税务发票来作为某个经济活动的凭据。因为收据仅表示单位收到款项的凭证,至于是“收入”还是“往来”则根据资金的内容,通过会计审核后纳入相关账户而定。监管通过审查账户也远比查阅票据要清楚彻底的多。至此,对于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项,都能应对,做到收有凭,付有据。

(二)授权高校可以自印票据

目前高校不但出具票据存在很多问题,而且领取票据、缴销票据也存在居多困难,高校收款活动频繁,票据使用量大,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可以比照税务机关允许大型企业自印发票的做法,允许高校自印财政票据。高校是一个合法的公益性组织,且具有完备的财务机构,其印制并出具的票据表明其收款的权利和责任义务,应该具有合法性。以此来完备收款入账的凭证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账务的行为。

篇5:《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2012年9月21日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诊察费;

(二)检查费;

(三)化验费;

(四)治疗费;

(五)手术费;

(六)卫生材料费;

(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药事服务费;

(九)一般诊疗费;

(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床位费;

(二)诊察费;

(三)检查费;

(四)化验费;

(五)治疗费;

(六)手术费;

(七)护理费;

(八)卫生材料费;

(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药事服务费;

(十一)一般诊疗费;

(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 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篇6: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数据电文形式储存、传递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无纸化财政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电子票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存储、查验等工作。

第五条 电子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样。省财政厅根据规范的财政票据要素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定义电子票据模板。

第六条 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赋码。赋码是指财政部门向电

子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称“用票单位”)发放电子票号的过程。

第七条 用票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应包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

第八条 用票单位负责传输电子票据信息。电子票据传输可根据使用单位特点,选择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交款单位或个人传输电子票据。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省财政厅指定的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条 用票单位、交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应优先选择使用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传输方式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并将记账状态实时反馈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不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经财政部门备案记账单位、记账时间等信息后,可选择打印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电子票据仅可记账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打印电子票据的单位,可选择换开纸质财政票据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票据应按规定经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电子票据数量、电子票据编码或连续电子票据的起止编

码。

根据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应与对应的电子票据建立索引关系,能够相互索引反映。

第十二条 电子票据(包括打印、换发的纸质票据)记账时应查验单位记账票据记录及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内的票据记账状态,不得重复记账。

第十三条 电子票据有作废需要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票据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传输、核算、归档等管理事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得以非法写操作或转换格式等方式进行非法更改。

第十五条 电子票据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原生版式文件存储,形成电子档案。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原生版式文件自行存储。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打印的电子票据及换发的纸质票据,按照纸质档案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电子票据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按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应加强电子票据管理,制定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用票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的电子票据开具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开具的正常票据和红字票

据的清单详情,接受财政部门的审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电子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篇7: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收费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申领、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省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等公

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财政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使用。

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计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医疗收费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核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将医疗收费票据纳入财政

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管理,对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按开票方式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由付款人收执;第二联为记账联,黑色墨色,由收款单位留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由收款单位留存备查。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单联、二联或自助式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九条 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注册号码、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方式支付、个人支付、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注册号码、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病历号、住院号、科别、住院时间、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交金额、补交金额、退还金额、医保统

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方式支付、个人支付、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留院观察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及其他门诊收费等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及其他住院收费等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

捐赠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申领和核发

第十四条 我省医疗收费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向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申领、核销,经审核符合新农合村级门诊定点单位条件的村卫生室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领用、核销。在闽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申领我省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福建省财政票据领用证》(以下简称《领用证》)。办理《领用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用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领用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再次领用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领用证》,并提交《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领用核销情况表》,说明票据领用、核销、作废、结存和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用。医疗收费票据核销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领用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用数量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票量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核销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需要量。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

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

医疗机构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自动生成的相关医疗收费票据电子信息,应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形成有关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作为医疗收费收入的依据。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电子会计文件等管理规定,对医疗收费票据等电子信息的生成、传输、保存、备份、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备份文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致、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核发

据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收费票据或《领用证》灭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注册号码、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及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可向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销毁。提前销毁的存根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二十八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送交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

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领、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篇8: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高校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财政票据, 是指由财政部门监 (印) 制、发放、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适用于高校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主要有:学校收费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经营性服务收款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其中, 收费专用票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将收取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财政部门;资产收益票据用于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票据用于接收捐赠收入;非经营性服务收款收据用于收取零星非经营性服务收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发生的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经营服务性收费, 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高校财政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 通过对票据使用的检查及了解, 发现高校财政票据使用中存在如下问题有待解决:

(一) 财政票据未做到专领专用, 串用财政票据, 且存在多个单位共同使用一本票据的现象。根据《财政部票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 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如某高校财务按规定设有“大账套”、基建账套、工会账套, 另外还有其全资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院校等财务账套 (以下简称独立院校) 。领用财政票据后未做到专领专用, 存在某高校领用的财政票据用于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领用的财政票据用于某高校, 两个独立的财政票据用户之间串用票据的现象。

另外, 一本财政票据中存在多个单位使用的现象, 主要体现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中。如通过检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联, 发现存在多个单位共同使用一本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记账联分别计入“大账套”、基建、工会、独立院校等各自财务账套, 不便于票据的管理, 亦不便于财政票据的检查。

(二) 未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票据, 国家不同文件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存在分歧。

引用文件:

文件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 , 第八条“下列行为,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 应该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 应使用捐赠票据。”

文件二: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以下简称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文件规定, 二、 (一)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四、“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1.未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票据。

如:将收取的刊物出版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取的部分房屋租金、设备使用费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部分捐赠收入等, 均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不符合文件一 (财综[2010]1号) 有关规定。

又如:将收取的与学生有关的补办各类证书工本费、培训费等服务性收费开具学校收费专用票据, 而未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不符合文件二 (教财[2006]2号) 有关规定, 给国家税收带来一定损失。

2.国家不同文件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存在分歧, 以致执行中存在困难。

如文件一 (财综[2010]1号) 提到“经营服务性收费, 应该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则笔者可认为“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可不用开具税务发票”。

文件二 (教财[2006]2号) 明确规定“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且“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高校以学校或院 (系、所、中心等) 名义, 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 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因为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 故笔者认为, 此处的服务性收费应为非经营性服务收费, 所以文件二 (教财[2006]2号) 规定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与文件一 (财综[2010]1号) 精神不符。以致实际执行时存在困难。

(三) 零星收费项目未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根据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

如某高校未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执行, 超收费项目目录收取如人才交流服务费、迎新费等零星收费项目, 属于未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而自行收费。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高校财务环境复杂, 独立院校未做到真正的独立, 独立账套间财务人员不独立。如前所述, 高校设立的独立账套多, 且独立院校未做到真正的独立, 各账套间财务人员不独立, 是导致财政票据未做到专领专用、票据串用及票据使用管理不规范的主要因素。

(二) 高校财务人员对财政票据及收费管理等相关知识的欠缺, 以及使用财政票据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财务人员对国家有关财政票据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不熟悉, 缺乏制度的指引, 且实际收费时未做到一一对应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项目进行收费, 开具财政票据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导致未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财政票据。

(三) 资金不足可能会导致高校主观上存在避税嫌疑。近几年来, 财政拨款、非税收入等各项收入难以满足高校因生源扩招、学校扩建、事业发展等带来的大量资金的需求, 资金的不足可能会导致一些高校将部分应使用税务发票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而使用了财政票据, 主观上存在避税嫌疑。

四、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 加强高校与独立学院之间的独立性, 做到财政票据专领专用、不串用, 避免多个独立核算单位共同使用一本票据的现象。高校应加强与独立学院之间的独立性, 做到财务独立, 财务人员独立, 财政票据应分别由专人独立管理, 独立使用, 从而杜绝票据串用的现象。同时, 用于开具应分别计入高校财务账套、基建账套、工会账套等各独立核算账套的收费应分别启用财政票据, 避免共同使用一本票据的混乱现象。

(二)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口径统一性, 从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文件中有关服务性收费使用票据的规定, 建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1号) 文件精神统一口径, 进一步统一明确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票据的问题。

(三)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票据和高校收费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加强财务人员对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 规范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如何做到规范使用各类财政票据?首先, 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票据和收费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对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使用财政票据, 做到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之间不串用;其次, 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票据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财务人员除了必须熟练掌握各类财政票据的相关管理规定外, 与财政票据对应的是各项收费项目, 故还应掌握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 同时结合实际收取的各收费项目, 正确判断应使用何种票据, 而不得随意使用各类票据。

(四) 高校应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的收费文件进行收费, 不得乱收费。同时,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高校应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的收费文件上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对文件上没有的收费项目应严格履行先向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行收费的程序, 不得自行收费。同时, 物价、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对照收费文件加强对高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 从而做到“以票管收”、“以票控收”。

五、结语

随着国家对票据使用的重视, 非常有必要对高校财政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针对问题通过加强高校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独立性,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票据和高校收费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加强财务人员对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 各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等系列措施, 最终达到规范使用各类财政票据, 做到“以票管收”、“以票控收”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lt;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财综[2010]1号, 2010.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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