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暂行办法 资金 分公司 管理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共8篇)

篇1: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原则 1.收支两条线原则

分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控制:项目部、分公司收取的所有资金(包括现金和票据)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划入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出的控制:分公司财务部根据资金支出计划和经审批的资金支付凭单办理资金的拨付。

2.合约管理原则

严格按承包合同向甲方收取工程款;严格以合同为基础支付分包款、材料款、机械租赁等款项;分公司各部门大额采购支出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款项支付资金。

3.计划控制原则

分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部依据分公司经营生产计划、合同及分公司资金状况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资金计划统筹资金,控制支出。

4.支出审批原则

分公司任何资金支出都需要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分公司总经理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分公司和分公司独立核算下的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第二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项目部:项目经理根据下月的形象进度计划、材料计划、费用计划、分包产值、当月完成工程量,组织编制本项目的资金计划、下月计划数,并根据下月业务费用支出情况编制项目业务费用支出资金计划。

2.分公司各部室:部室负责人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费用归集部门管理编制本科室的资金计划,并报分管副总审核。其中:合同预算部必须对项目部的资金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审核。

3.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部、分公司部室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分公司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进行审核,计划审批后分公司财务部要做好资金收支统筹工作,按照资金计划对资金收支进行控制、跟踪、分析。

4.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资金计划的审批。第五条 表样下发

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公司资金计划实际管理的需要负责表样的编制,经分公司各部门汇审通过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将总经理审批通过的表样下发各项目和分公司各部门。

为保证计划管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表样的重新制定、下发一般在当年初。

第六条 编制上报

1.每月28号,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编制下月资金计划表,下月1号前报送分公司财务部。

2.分公司财务部对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分公司月资金计划表,当月3号报送分公司总经理。3.分公司总经理对汇总的月资金计划表进行审核、平衡、审批。

4.当月5号分公司财务部将审批通过的资金计划表回复各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

第七条 管理要求

1.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要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资金计划表,上报电子版的同时上报相关人审签的纸质版。

2.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一定要考虑实际的现金流时点,据实编制资金计划,要考虑欠款的支付时间节点。

3.分公司财务部将根据审批的月资金计划表对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4.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对上报月底资金计划表负责,分公司财务部将根据日记账及时登记、汇总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对计划数和实际数上下浮动20%的收入、支出项目,需要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做出说明。

5.分公司财务部每月及时向总经理上报“月度资金收支明细表”(附件1)。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批

第八条 分公司费用报销和专项支出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各部门经办人员根据款项支付类型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差旅费用报销单或专项支付审批单,提交部门主管;(除差旅费和招待费外,10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建议通过专项支付审批单支付款项)

(2)部门主管审核费用的合理性,提交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根据部门资金计划审核票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提交部门分管副总审核;

(4)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5)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第九条 分包款支付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合同预算部根据分包合同确认计量成果填写合同付款审批单,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2)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合同、计量成果确认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3)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十条 材料等合同款支付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合同预算部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完成情况,填写合同付款审批单,并组织部门会签;

(2)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合同、计量成果确认单(固定资产审批单、验收单、出入库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3)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其他款项支付审批(除合同类)1.款项支付范围

项目经理部日常管理费支出和项目现场的辅材采购、设备维修、二次搬运费、措施费、检测费等非合同类款项。(项目现场50000元以上采购必须签合同)2.流程图

3.流程说明

(1)项目部日常费用支出采取定额备用金报销制度,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标准,用于项目经理部日常管理费支出和项目现场急用的、单次金额小的非合同类款项支付,该类款项报销参见“费用报销流程”。(2)项目现场发生的辅材采购、设备维修、二次搬运费、措施费、检测费等非合同类款项的支付需要经办人填写项目专项支出审批单或现场签证,组织相关人员会签后,报项目审核;

(3)项目经理审核费用的合理性,对费用的发生负责,报分公司合同预算部;

(4)分公司合同预算部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提交财务部审核;

(5)分公司财务部审核票据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项目专项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6)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7)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1.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参见“财务部门不相容职责表”。

2.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3.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不得擅自将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十三条 现金支付范围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支付给分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6.向股东支付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现金支付限额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除本办法十二条规定的支出范围,原则上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分公司转账结算。

因工作需要、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等原因确需现金支付或报销人员垫付的,1000元以上的单笔开支需要报销人员刷卡支付,并附刷卡凭条办理报销;单笔开支10000元以上的,需要事前报财务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或报销。

第十五条 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1.分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库存限额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核定。

3.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增加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增加。

5.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现金支出管理规定

1.分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出纳支取库存现金需要填写《现金支取审批单》(附件2)。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财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财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分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财务人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签名,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主管批准后,送财务部审核,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分公司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注明用途及金额。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费用报销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福利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日常费用报销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10.具体支付流程参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现金保管

1.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财务部出纳员。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如遇大额现金,应随时送存分公司规定账户。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财务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安全的房间。

3.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财务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4.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5.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6.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第十八条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1.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登记“资金收支日报表”(附件4),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②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③现金盘点。

④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2.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收付款单据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月末现金盘点核对表》(附件3),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3.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4.财务部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财务部经理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岗位职责

1.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要根据审批程序进行,银行账户的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

2.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3.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否则若给分公司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

4.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登记“资金收支日报表”(附件4)。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5.财务人员定期通过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销的方式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件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2.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开设银行账户时要根据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分公司名义开设帐户。

3.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5.出纳人员应当每天与网银进行对账,企业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应当及时处理: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经理,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差异的(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1.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分公司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分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

3.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4.分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5.分公司财务部应不定期安排人员审查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并稽核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具体包括:

(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4)银行存款总账与企业的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1.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帐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2.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或转账员二级,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电子银行卡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4.具体支付流程参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1.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附件6),保管相关的票据,分公司的各类业务往来需要使用票据时,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和其他银行票据的,则需上报财务经理批准。

2.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票据时,必须得到财务负责人的授权审批,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3.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付款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4.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5.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出纳人员应在“票据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7.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将予以追回,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8.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9.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10.为方便分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29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的审核、结算

1.业务中收到票据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认清票据类型,原则上不收未到期的承兑汇票。(2)票据填写是否清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

(3)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4)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3.票据背书的规范:(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3)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4.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5.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进行严肃处理。

6.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经理。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经理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第二十五条 收款收据的启用、保管与使用

1.需要购买收据时,办公室统一购买标准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购买用于分公司办公的收款收据。

2.出纳负责收据的领用和保管,出纳根据业务需要启用新的整本收据时,需要向财务经理请示并交回注销已使用完的收据,并登记“票据登记薄”。

3.分公司启用的收据,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凡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视为贵重物品管理,外出携带时必须随身保管

3.收款收据的开具使用要求:

(1)开具收据时,严格按实际收款时间填写开具收据日期,不得提前或延后;每本收据的使用,必须按编号顺序开具,不得跳号使用。

(2)收据开具时,所有项目填写齐全。实际交款单位名称全称、收款项目、收款人、出纳、会计等真实、准确,不得漏项。

(3)收款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要求小写数字(需标注¥)与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整)按规范书写。

(4)收款收据一式三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套开,字迹清楚、字体工整,不得修改、挖补。

(5)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保证各联次的完整并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6)收款收据不得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六条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注销登记

1.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2.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分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的收据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分公司财务部,收据签发对象和持票人写出证明可以由财务部注销丢失收据,并重新开具收据。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3.已使用完的票据必须要注销登记,票据注销时出纳再次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使用状态等,回收、作废的票据要盖“作废”章,并在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4.注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5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票据登记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与监督

分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办法的检查与监督,分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与执行

本办法由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分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月末资金收支明细表 2.现金支取审批表

3.月末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

4.资金收支日报表 5.银行余额调节表 6.票据登记簿

篇2: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一.考勤管理办法:

1、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上班在门卫处签到,每天签到2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上班一次,上班迟到10分钟,每次罚款10元,无故旷工每次罚款100元,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2天。无事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孩子、父母家人事除外)。上班无故不签到按旷工处理。出差回公司后填明事由。

2、对请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条,非突发事件不得当天请假,因工作早出晚归工作时间不作具体调整,可视工作劳累程度公司统一调配,上班时间无事不得私自外出。如出现私自外出每次罚半日工资。

二·报销管理办法:

对外出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应及时报销。在回公司后将本周内所有票据按费用报销要求粘贴,并进行核实后周六进行统一签字报销。无故拖延超过2周将不予以报销。报销票据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擅自涂改。如出现多报、乱报弄虚作假现象将扣除本次应报金额,并进行全公司公示。

三·工地人员管理办法:

在工地监督人员须做到尽职尽责,协作调度到位。积极的协调好与甲方的各种关系,做到对公司有利,保证公司的利益。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如出现监管不当或协作不利,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调整工作岗位。工地出差补助为元/天。工地负责人员要求实时在岗,以备待查。如出现脱岗或在岗不工作状态,每次处50元罚款。

人员管理规定:公司对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制。对每个员工要求爱岗敬业,认真完成份内工作,并对相关工作及公司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人员工作的管理为不得玩忽职守,出现怠工.消极状态。如出现公司将严肃查处,严重者将予以辞退。

对于主动辞职者,需提前一个月向经理汇报,并讲明合理理由,批示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将扣留当月工资。

四·车辆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只用于公司的正常工作,严禁私自用车。若个人有急事需用车必须请示经理批复后再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于公司外借车辆,需在借车时两人登记出行时的公里数。回行时再由两人登记公里数,公司对公里数内的用油量进行补助。对于公司内和所借车辆允运行时所发生的罚款。公司需查明驾驶员和明确罚款缘由,情节特殊无法掌控的,公司承担60%,个人承担40%。如果罚款原因特别明确,驾驶员确实违规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仓储暂行管理办法:

对于公司购买的任何物品都要登记在册,作到数量.单价.品名.规格都真实准确。对于公司购进的物品,都要作入库清点登记,入库单的数量价格与真实发行相对应。对货物的堆放原则,要求根据规格相同的堆放原则。要求整齐划一,作到易清查,易辨别。

篇3: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机构步入“审慎经营”新阶段

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统计, 截至2009年底,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5547户、注册资本金合计3306亿元。从行业内部看,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大多数担保机构属于规范调整之列;各地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 都出台了具体规范整顿实施方案, 对担保机构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整顿, 并于近期对整顿合格的担保机构发放了行业准入资格证, 以使担保机构牢固树立起“审慎经营”的理念。

1. 担保市场经营无序状态宣告结束

近年来, 担保公司数量虽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态势, 但是新增的担保公司规模普遍偏小, 个别地区甚至存在过滥现象。许多公司打着担保的名义, 脱离了主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 也存在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等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名称使用、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法律规范。通过贯彻执行《管理办法》, 全面开展对担保业的规范和整顿, 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 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担保机构无序经营状态已宣告结束。

2.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机制更为完善

融资性担保业务具有的高风险和风险不确定性, 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严谨、稳健地经营, 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资本运用情况、公司重大决议、年度审计等都作出了监管规定。担保机构要配合监管部门, 完善担保业务运行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和诚信建设, 强化风险控制, 确保担保资本金的安全, 实现可持续发展。

3.对担保业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要求更严格

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已成为制约担保行业发展的“瓶颈”。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担保业将逐步采取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引导担保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担保体系纳入“审慎监管”新阶段

实施《管理办法》, 既确定了新的、统一的全国性监管部门, 又确立了一套更为规范、审慎的监管原则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全国担保业监督体系。

1. 明确了担保业监管部门和行业性质

《管理办法》彻底改变了担保业“多头监管”的局面, 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 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向国务院设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这既充分考虑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 也有利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全和发展。长期以来, 融资性担保的性质定位一直都很模糊, 有的地方定位为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中介机构, 各地建立的管理体制也不同。《管理办法》出台后, 银监会负责人明确提出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性质得到了认可。

2.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范围和额度

(1)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和对外投资范围。《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其对外投资作出了规范性限制。这对于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 拓宽了投资经营渠道, 但对于那些假借担保名义进行经营的投资贷款公司来说, 产生了限制和打击的效力。这些规定对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规范担保业务操作、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形象,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 规定了担保额度。《管理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为单个被担保人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这些规定既是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过于集中, 又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理念和方向的有效监管。

(3) 规定了“两金”的提取。《管理办法》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作出了新规定, 将原来担保赔偿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责任余额1%, 改为“不低于”, 这有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持续经营的能力。

3.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和程序

(1) 进一步规范了前置审批制度。国家对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 注册资本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例如, 天津市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 并由出资人一次实缴。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并要求经营两年以上。这些措施遏制了部分地区担保公司发展过快、资本规模偏小、效率低下的势头。

(2) 明确了定期报告、定期检查、专项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规定,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按季度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担保公司要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的重要决议和审计报告等。这些都有利于国家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信息, 便于监管。

(3) 明确了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办法》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内容、风险处理措施、法律责任、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责任等, 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使得整个监管体系更加规范和完善。

担保机构迎来“审慎发展”新阶段

信用担保作为经营风险、出售信用的高风险行业, 从发展之初便树立了诚信严谨经营、审慎稳健发展的理念, 但是因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并未完全做到“审慎”。颁布实施《管理办法》, 既显示了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决心, 又有利于推动整个担保行业“审慎发展”。

1.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 要求担保业“审慎发展”

《管理办法》实施后, 带动了各地建立相关配套规章制度。2010年银监会明确表示, 各地要按照“全面统筹, 突出重点, 先易后难, 急用先行”的原则, 尽快制定并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细则。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不仅会加强对担保业的法律保护, 也会进一步推动担保业“审慎发展”, 使担保业的发展在不偏离为中小企业服务初衷的前提下, 更符合市场规律。

2.国家政策、资金扶持将鼓励担保业“审慎发展”

《管理办法》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管理体系, 既有助于拓展担保业务, 又有利于控制担保风险。另外, 国家还会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抵押登记和征信管理系统, 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部门, 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为担保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但国家的扶持并非“一视同仁”, 对那些不讲“审慎经营”的担保机构, 不予扶持, 而是进行惩罚。这样就会促进担保行业逐渐进入“审慎发展”的新阶段。

3. 不断优化的外部环境, 将推动担保业“审慎发展”

国家加大监管力度, 直接推动了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一方面, 规范化发展后的担保业将进一步提高银行和企业的认可度, 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和创新业务铺平道路;另一方面, 通过规范融资性担保市场, 优化社会信用体系, 营造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必将推动担保业进入“审慎发展”的新阶段。■

篇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篇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

促进旅游饭店行业的专业化、集团化的管理,增强饭店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鼓励饭店管理公司开展国际化经营,并加强对饭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篇6: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防范风险、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法律权威性和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种类

1.公司公章

2.公司合同专用章

3.公司财务专用章

4.公司法人签字章

5.公司总经理签字章

6.公司项目部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1.印章刻制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

2.项目部印章刻制由用印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程管理部下达的项目任命书,确定项目部印章名称,经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办理项目印章的刻制。

3.印章的更改,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刻制。

4.遗失印章的补办,由行政管理部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手续。

5.行政管理部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6.项目部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项目印章领用手续,经领导签字确

1认后,由项目部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员领取。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章、总经理签字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市场开发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3.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审计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4.公司项目部印章由项目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工程结算完后将项目部印章交回行政管理部。

5.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以公司名义的公文、通知、联合发文等。

2.以公司名义的各类审核表。

3.公司案件处理决定书及各类办案文件。

4.以公司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5.以本公司名义颁发的各类证收、奖状等。

6.以本公司名义有关的委托书、介绍信等。

7.以本公司名义与公司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等。

8.其他需盖公司公章的用印。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公司名义的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等。

四、公司法人签字章、总经理签字章的使用

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其他审报表等需要盖公司领导的印鉴。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公司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到行政管理部用印。

2.公司的结算书等重要的文件需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用印。

3.本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需盖上公章和再复印无效的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4.严禁携带公章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才能带出。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签等处用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处用印,需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1.公司与其他单位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均加盖合同专用章。

2.用印时先履行合同审批签字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方可到市场开发部用印。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1. 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行政管理部经理(或其他经理指定的代管人员)暂

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见印章审批单再用印。

2.行政管理部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3.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第八条 印章的销毁

1.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行政管理部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到公安部指定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2.项目部印章的销毁,待该项目所有结算完后起,由档案室统一保管5年后经公司领导批准,至少两人以上在场对项目部印章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九条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领导签字印章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7: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计划。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 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工作人员须 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资本投资咨询。

(四)短期财务性投资

(五)受托资产管理。

(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八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省、市有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章程,承担相应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 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两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要求的材 料)。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会同工商,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公司等部门对县(市、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以上,近3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 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 转让比例超过5%,增资扩股,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上级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市金融办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股东借款和优先股东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定向私募;定向私募、股东借款和优先股融资总和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第二十一条 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不得现金交易。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 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法人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私募融资的投资人、有关捐赠公司披露经中介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 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并建立动态信息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市金融办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市和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 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报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取消其设立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县地方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篇8: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公布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今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其中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我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依据《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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