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关键词: 法律意识 主体 社会 文化

摘要:本文作者分析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关键词: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问题;对策;一、文化制度和法制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一样,要顺利推进,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保障。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篇1:

法律意识的经济文化功能分析

摘 要:法律意识是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还是社会主体意识西域和精神体系的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主体的素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与功能,因此要理性分析法律意识所具有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法律意识的社会功能主要取决于法律意识在社会文化系统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社会文化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结构功能关系。因此,应当把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功能放在其他社会文化的结构中来加以分析和把握。

关键词:法律意识;功能;建构

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法律意识不仅是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还是社会主体意识系统和精神体系的有机组成。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正相关,分析法律意识的经济文化功能,有助于精准的把握法治建设总工程。

一、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

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取决与法律意识与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本质上是法律意识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反作用。法律意识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意识与社会经济意识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通过对法律制度得到实现。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经济结构对法律意识具有决定作用,需要社会主体的能动反映和自觉选择活动才能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而社会主体能否正确反映经济结构对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是否根据经济基础的要求确定法律调整目标、法律的价值取向、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的选择模式,对社会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能否获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法律意识和条件和社会法制条件。如果想成了相应的法律意识,则社会经济建设就会比较顺利,反之则困难重重。

第二,法律意识中的民商法律意识对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的有序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观念、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价有偿观念、社会责任观念等。只有国家和社会主体将这些法律意识要素全面反映到民商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体的民事行为之中,就能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稳定的外部环境条件。反之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则会被扭曲变形。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意识和制度,就会出现产权不清、不讲经济效益的问题;如果没有契约自由、主体平等、等价有偿的观念,就没有市场交换的正常进行;没有诚实信用观念,合同目的就不能顺利实现;没有社会责任观念,经济主体就不会顾及社会利益。

第三,法律意识中的经济法律意识对国家的宏观能否有效的实施具有关键作用。现代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进行宏观调控的产物,如果没有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实施宏观调控的意识和观念,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就不会产生,公民和企业也不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社会经济秩序就不能形成和有序开展。

第四,法律意识中的诉讼法律意识对于经济利益的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解决利益纠纷、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救济的心里基础。公民是否具有正确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在遇到利益冲突时是否自覺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形成,关系到主体经济权利是否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实现社会正义和经济公平,也关系到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因此说主体的诉讼意识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功能。

第五,法律意识中的国际经济法律意识在现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走向国际化和全球化。在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社会主体特别是企业能否跟上时代的步伐,具备现代国际经济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意识,是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实施规范运作的基础。没有完备的现代国际法律知识,没有现代国际法律的意识,在经济活动和决策中将寸步难行。因此,国际法律意识在现代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条件下对国家和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法律意识的精神文化建构功能

法律意识的精神文化建构功能是指法律意识在社会精神文化中的意义与功用。社会精神文化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是人类精神成果的精华体现,在社会整体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深层基础,是社会系统中的软要素。法律意识的功能在精神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不能不引起重视。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法律意识是社会精神文化体系中的子系统之一,在精神文化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社会精神文化是一个由多种精神文化要素所构成的体系。其中包括社会主体的思想道德素质,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理念,人生理想、人生态度和精神支柱,文化教育水平、科学文化知识、科学创新的态度和精神状态等。其中,法律意识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和精神态度,是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社会精神文化的有机构成要素。从精神文明建构的角度来说,没有法律意识,社会精神文化就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也就不能发挥其在社会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功能。

第二,从法律意识与社会伦理的关系来看,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伦理功能。法律意识与伦理精神具有深刻的内在同一性。有的社会意识和文化精神既属于社会的伦理精神,又是法律意识的有机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伦理支持功能。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的意识中,都具有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它们与社会主体的其他精神要素一起构成其特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人格类型。这些文化心理构成要素不是毫不相关的,而是在互相作用、互相推动、互相制约的。一个公民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法律意识素质必定会对其道德意识的形成和道德行为的选择发挥重要的支持作用。从社会心理的视角来看,如果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传统和理性、秩序的法律理念,这个民族的道德水准也必然会受到强有力的法律意识的支持和推动而得到提高。此外,法律意识也会将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纳入社会法制领域,从而扩大伦理精神的适用范围,丰富伦理的内涵。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关于法律的道德基础和道德准则的研究,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道德在社会法制系统中的基础性价值和意义,另一反面也说明,法律的伦理分析或法律伦理学构成了现代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大大丰富了伦理道德意识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法律意识在科学、教育、文化、出版和新闻等精神文化建设中的功能。法律意识在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有关国家教育、科学、文化、新闻和出版方面的法律意识,对于形成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推动这些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中介作用,从而为这些领域的法律规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律意识基础,对于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来说,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肖宏开.《“法律意识”源流考》.载《青年法学》,1987年第一期.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作者简介:

任琼新(1990~ ),女,汉族,河南洛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任琼新

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篇2:

浅谈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本文作者分析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一、文化制度和法制

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一样,要顺利推进,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保障。在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势下,在文化主体日趋多元化、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法制对于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为凸显。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发展方向、根本原则、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并付诸实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家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确定各类文化主体的性质、地位和功能;各类文化活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各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和服务的体制机制;国家对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引导,调整文化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文化法制建设本身来看,它既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以宪法为统领的文化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等各项工作也已经纳入制度化轨道。法能保障文化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这样更能体现文化看似柔软,实则坚韧的规范和社会作用。

二、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新形势新要求来看,我国文化法制建设面临着许多需要及时回答的新课题,存在着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新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文化法制偏重于行政管理,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存在不足;

(二)缺乏对文化事业、产业的准确功能定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难以体现推动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三)一些重要制度规范层次不高,如在文化产品服务规范方面,多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不够;

(四)有的重要方面还没有必要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自律性文件:第一,部分项目还没有法规文件来规范。第二,缺乏有力而合理的法规条文,现有的法规条文与世贸规则有较大的差距。第三,政策界限难以把握,有的法规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政策规定,由于其内容不够具体,致使执法把握尺度不准,操作性不强。

(五)互联网、手机、微博的广泛运用,在表现形式、传播内容和影响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课题,现行有关制度规范亟待整合提高。

(六)执法混乱,在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守的弊端。如娱乐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等分别由政府几个部门分开管理,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妨碍了政府执法的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中央和各省市三令五申禁止音像制品的非法制作和发行,但是,充斥文化市场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大都是国家出版社及地区期刊社发行的。

三、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方面。文化权利主要体现在:享受文化发展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健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属性、权利义务、支持政策和运行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公民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文化建设的过程和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权益;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够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

(三)网络文化建设方面。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精神生活新空间、文化创作新平台。舆情分析显示,以网络为平台,微博、博客、论坛联动趋势明显,新媒体越过传统媒体、自媒体越过公众媒体引领舆情的能力愈益增强。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健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整治网络低俗信息,维护良好形象。

(四)文化管理方面。现行文化管理的制度规范主要是以文化产品服务、文化表现形式为调整对象确立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应当按照《决定》精神进行完善。其需要必要的整治和弥补缺项;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針对性和权威性;而在新闻活动规范中,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规范新的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表现形式。

(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健全造就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为他们搭建学习平台,给予扶持与鼓励等。如何依法制定实施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形成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保障他们的应有权益。

(六)体制机制方面。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健全科学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以现代企业为重点,培育合格市场主体,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法律法规;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以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等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王海波.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比较研究——以德日美三国为例[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2】 魏娜,田义文,闫华娟.论我国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 2013,(10).

作者:张默雯

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篇3:

世界清廉国家廉政文化浅析

根据透明国际组织的标准,CPI(Corruption?摇Perceptions?摇Index)指数①在8.0以上的国家即被称为清廉国家。芬兰、瑞典、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地区)长期居于世界清廉指数的前列,为世界各国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参照和丰富的经验。其中,分析与解读世界清廉国家社会文化、政治文化和制度文化中的廉政文化因子,对于全面、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廉政文化在国家廉政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意义重大且不可或缺。

一、社会文化是基础,营造廉洁自律的大环境

社会文化是廉政文化等其他各个社会领域文化培育和发展的一个根本基础和前提条件。广大官员及民众的崇廉、自律与诚信是世界清廉国家社会文化氛围的显著特征。

(一)强烈的耻感文化,形成了全社会崇廉忌贪的良好氛围。崇廉忌贪就是要树立起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自觉意识和观念,牢固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屏障”。在新加坡,“廉是立国之本;清为当政之根”②,“廉”与“耻”也是作为全体人民具体行为准则的“八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光耀主政期间,在他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知廉、知耻作为新加坡的一种常态社会文化逐渐内化到广大人民和官员心中,这也为新加坡进行廉政建设、建立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提供了重要基础。芬兰通过长期有效的廉政教育塑造出了崇尚廉政而痛恨贪腐的社会氛围。芬兰民众对官员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结党营私等行为相当痛恨并引以为耻,这对芬兰官员保持廉洁施加了强大的外在压力,事实上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芬兰前文化部长苏维·林登利用职务之便批准为其拥有股份的一家高尔夫公司提供了17万欧元的政府赞助,最后他在广大民众的唾骂声中被迫辞去了职务。在瑞典,腐败行为被认为是天理难容、非常羞耻的事。1995年,瑞典前副首相萨林女士就是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引起民众非议而被迫辞职的。③由此可见,社会耻感文化对腐败行为具有强大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严于律己的文化,培育了官员洁身自好的行为习惯。自律就是官员思想境界高,不为各种诱惑所动,不想腐败,它是一种预防性措施。2001年美国《读者文摘》杂志社在全世界30多个国家(地区)的民众中做了一个测试,选择几个地区各丢下10个钱包,里面装有相当于50美元的当地货币,最后统计钱包交还给失主的比例。测试结果显示,自觉归还钱包比例最高的五个国家是挪威、丹麦、新加坡、新西兰和芬兰。其中挪威和丹麦的钱包归还率达到100%,芬兰也高达80%。从透明国际所统计的CPI历史数据中可以发现,这五个国家几乎全部位列世界清廉指数的前十位。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曾指出:“公民的自律是芬兰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芬兰电子专家曾专门为政府设计过一套公车电子眼监控系统,但系统安装五年却没有任何“斩获”。可见,自律在预防腐败中起着重大的基础性作用。

(三)诚实守信的文化,造就了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诚实守信就是要培养官员讲信用、守承诺的思维模式,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接受民众对其信用度的质询和拷问。诚实守信文化的形成有赖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备。瑞典把个人的信息联网成一个系统,以备各部门随时查阅。一个人在任何时期、任何领域违纪违法的不良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该记录在就业、晋职时都会产生极大的作用和影响。在这种视诚信为生命的社会氛围中,公职人员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和形象,在公务活动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要求自己自律检点。瑞典国家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为社会诚实守信文化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支撑,在此基础上,一支廉洁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也得以形成。

二、政治文化是关键,有力保障防腐反腐

政治文化是一种关于政治的精神状态,它以人们的道德观念、情感、传统、习俗、经验、价值准则、惯例以及生活方式为重要表现。在世界清廉国家,政治领导人的反腐决心、以身作则以及官员的优秀品德等廉政文化在防腐反腐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高层政治领导人的反腐决心,展现出了治腐的力度和深度。透明国际组织原主席彼得·艾根认为,如果缺乏政治意志和坚定信心,在反腐败方面不可能进行立法或行政上的改革。④高层领导人对反腐败的政治决心不仅会极大地推动国家廉政建设的进程,还有助于切实提高整个官员系统的廉洁指数。在新加坡,政治领导人对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为国家廉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前提和基础。新加坡建国以来,一直由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作为执政党的人民行动党始终以廉政作为执政的核心理念之一,其党徽中间白色部分象征的就是“廉洁与正直”。另外,在李光耀当政期间,不管是谁违纪贪污,他都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如郑章远一案,郑曾与李一道争取独立、创建共和国,后官至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与李私交颇深。1986年被贪污调查局指控收取两笔各50万新元的贿赂。郑章远自知罪责难逃,畏罪自杀。李光耀在郑章远案处理之后指出:“要采取行动对付一个认识多年的密友和部长是很困难的事。但是,如果不采取行动,任他逍遥法外,那整个制度将受到损害。新加坡过去30年建立起来的廉洁制度就会很快削弱而且毁于一旦。”⑤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到,政治领导人对腐败危害的清醒认知和高度警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行。

(二)主要领导人的廉洁垂范,树立起了趋廉的社会正面导向。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下级对上级、平民对官员尤其对高层官员的行为通常存有趋同和仿效心理。一般而言,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在廉洁上的以身作则和率先示范都能产生联动效应。李光耀作为新加坡政治领导人,不仅对廉政建设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坚定的信念,还通过以身率廉来带动和引导政府官员保持廉洁。他从当总理始每月就拿3500新元。上世纪70年代初,他把部长的月薪从2500新元提高到4500新元,第一副总理也是4500新元,但他直到1973年还是拿3500新元,而且自己购置汽车和住房。作为欧洲经济最强大的国家,德国国民都享受着高档次的生活:住豪华寓所、乘飞机坐头等舱,但总理施罗德却精打细算,坐火车选择二等车厢、住只有一个卧室且浴室没有窗户的小公寓、驾驶他自己称为“武装坦克”的大众汽车……施罗德说:“我不会嫉妒那些过着豪华生活的人。”正是由于这些政治领导人对清廉的绝对忠实,整个社会对廉政建设才有了更高的认同和期待,国家廉政建设的推动与展开也才有了强大而不竭的动力。

(三)官员特权观念淡薄,消解了滋生腐败的着力点。默认特权存在往往成为怂恿官员腐败的常态政治文化,反之,政治生态中的特权氛围越稀薄,腐败行为就越难以发生。在芬兰,除总统外,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4人享受配备专车的待遇,而且专车只限执行公务时使用;政府以法规形式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公务招待标淮,每顿饭一律为一菜一汤一饭,加菜或烟酒的费用通过网络媒体登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媒体的核查和监督。在新西兰,政府总理和部长中只有少数人可以住在政府所有的官邸,其余部长或住在私宅,或住在由政府租用的公寓。总理因公出访,多数情况下乘坐航空公司的飞机,随行人员也有严格的限制。政府各部基本上没有公务车辆,外出办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私车,可报销车费。

(四)“心治”方式的采用,培养了官员秉公办事、奉公守法的品德。“心治”在培养、教育和使用公务员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并不逊于物质因素,甚至能起到物质因素所不能及的效果和功效。新加坡对政府官员的“心治”教育极富特色,其内容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公职人员必须不断地学习政府颁布的《训令手册》;二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注重仪表;三是倡导和推崇儒学,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要求公职人员知礼仪、懂廉耻,尊老爱幼,扶贫济贫,爱国爱民,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具有群体意识,全心全意地为国家和社会工作。这一系列方式使得新加坡政府官员把“以遵纪守法为荣、贪赃枉法为耻”的观念内化到心里,构建出了有新加坡“特色”的廉政文化。

三、制度文化是保证,增强廉政体制机制运行的效度

制度文化,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沉淀形成的被制度主体和客体所共同认可的观念、情感、价值理念、行为方式等。制度文化不仅能为制度的良性运作奠定基石,也能有效保证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落到实处、产生实效。总体而言,世界清廉国家在廉政建设中所形成的优秀制度文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腐以有法可依、违者必究、究之必严为根本宗旨。健全完善的防腐惩腐法制体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是世界清廉国家依法治腐、依法治贪的重要法宝。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新加坡政府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出了一套完整的廉政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国家根本大法。新加坡在《宪法》中对担任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和议员的条件以及不得经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如《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保障廉政的行政法规。3、刑事法律。如《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等。新西兰政府通过制定《国家部门法》、《雇佣关系法》、《官方信息法》等法律对有关政府官员和公务员行为规范、行政纪律作出了相当全面、严格的规定。在广泛立法创制的基础上,政府还严格讲求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执行和落实。新加坡不仅法纪严明而且执法如山,对那些身居高位、功勋卓著的人,也决不网开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大于情。法制的建立健全是实现依法治腐的前提,而实现依法治腐是法制建立健全的最终归宿,必须始终维护法律精神和法律权威,使政府官员不敢腐败。

(二)官员行为规约以细致入微、可操作性强为基本原则。政府官员作为政府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项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廉洁自律的主体。世界清廉国家普遍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方式制定出了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也确实提高了官员们遵纪守法、为民示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新加坡政府对官员做人行事有着十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规定有几百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文规定政府各部门职员的言行举止。如,政府官员严禁参与赌博,一经发现,则给予纪律处分。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带利息;在向别人借钱时不准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不得做交易。第二,明文规定政府官员职权和私人事务的界限。如,任何官员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官方信息或官方地位为其私人谋取利益;不准有诋毁政府的言行;不准参与各个团体的广告和出版物的活动。第三,明文规定接受礼品、宴请的数额和规模。除个人私交,任何官员不得接受下级人员赠送的任何礼品,包括现金、物品和票券。在如此严密、清晰的制度设计下,无论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在公务活动领域都受着制度的约束和制约,政府官员也不能腐败。

(三)制度透明以政治透明、政务公开为最高目标。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既要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又要努力促使掌握公权力的官员通过财产申报成为“玻璃人”。世界清廉国家在政治透明、政务公开的实践上,不仅时间早,而且力度大、涉及面广。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通过了一项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就是“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即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书面公务资料、公函、财务报告等,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开放。任何一个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在芬兰,国家政府公共部门也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公民和媒体的监督。在新西兰,议会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会发言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公众可以通过政府公开提供的大批量信息和资料很好地监督政府部门的有关情况,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在官员财产申报上,世界清廉国家的相关做法也已经制度化、成熟化和科学化。在新加坡,政府规定官员被聘用之后,必须申报自己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必须申报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在瑞典,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想经由竞选来担任政府官员,就必须要在财产申报、纳税等方面作出表率,将工资、奖金、房产等动产动产向全社会公开,以便在竞选时或任职期间经得起全体公民以及反对党的质询和考量。在芬兰,任何公民不但不能开匿名银行账户,税收局还有权了解和掌握全国所有账户情况。

综上所述,国家廉政建设不仅要从刚性层面(即制度建设)去加强,而且也要着眼于用柔性力量(即文化)作重要补充。只有实现了制度建设与文化土壤培育的双促进、双推动,国家治理腐败的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循环、取得实效。

注释:

①清廉指数的得分表明企业界和国情分析专家对该国公共领域的清廉程度的观感,其排序为10分为高度清廉,0分为极度腐败。

②张永和:《李光耀传》,花城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

③《世界新闻报》,2005年6月14日。

④季正矩:《通往廉洁之路——中外反腐败的经验与教训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⑤中国赴新加坡精神文明考察团:《新加坡的精神文明》,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

■ 责任编辑:晏蔚青

作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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