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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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共6篇)

篇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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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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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启动会”的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与福建省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合作协议书》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整村推进,连片整治,解决我省重点流域和区域最为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通过连片整治示范,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我省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治理,以及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快促进海峡西岸生态优美之区建设。

二、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

(一)示范区域选取原则

1.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

2.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3.示范片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4.优先支持统筹城乡配套改革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地区,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区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集中安置区。

5.优先支持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有保障,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到位,方案编制科学合理的示范区。

(二)重点示范区域

选择饮用水水源保护任务重、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畜禽养殖污染较严重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治理难度大的九龙江流域、闽江流域和敖江流域为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

三、工作重点、目标任务与示范效应

(一)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部署,针对我省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确定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重点是实施“三清”示范工程。即: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

(二)目标任务

1.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水源清洁”示范工程,全面完成示范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基本完善,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搬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村民,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家园清洁”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得示范片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田园清洁”示范工程,使得示范片区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两禁”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通过集中力量实施以上示范工程,在三年时间内,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村”,使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三)示范效应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有效解决示范片区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同时,取得以下示范效应。

一是建立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通过示范工程实施,促进农村环保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有益农村环保的经济政策和投融资政策,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二是强化资金效益。通过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带动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以农村环保为主线,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在改善农村环境状况的同时,为农民增加收入、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条件,实现资金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三是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以示范工程为载体,推广一批低成本、高效率、易维护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

四、配套资金筹措

2010~2012年我省需筹集配套资金7.5亿元,每年筹集资金2.5亿元,其中:省级2亿元;市县0.5亿元。

省级配套资金2亿元中,省环保厅负责落实0.9亿元(含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0.3亿元,省农业厅负责落实0.2亿元,省水利厅负责落实0.3亿元,省移民局负责落实0.3亿元。省级配套资金不改变现有各专项资金下达渠道,但要求安排示范片区的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不少于上述金额。省发展改革委等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优先支持示范片区,共同形成合力,支持示范区完善配套设施。市县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措,鼓励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了确保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1.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松岩 省长助理

副组长:马承佳 省环保厅厅长

王永礼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陈 宁 省环保厅副厅长

廖 屹 省环保厅副厅长

程建国 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林少雄 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建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何南飞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刘子维 省水利厅副厅长

雷 雄 省移民局副局长

下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主 任:马承佳 省环保厅厅长

副主任:王永礼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 宁 省环保厅副厅长

廖 屹 省环保厅副厅长

成 员:各有关厅局主管处室领导

2.职责分工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省直部门抓点促面、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设区市政府总体负责、组织落实,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要求,加强对全省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任务,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连片整治工作负总责,并根据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组织落实、协调推进和考核验收。

示范片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整治工程具体负责,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片区筛选,实施方案编制,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

省环保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示范片区的申报、下达,落实环保配套资金。指导推动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建设工程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2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牵头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督促市县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统筹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负责指导1~2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水利厅指导推动“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片区的筛选、安排配套资金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2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推动“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矿山污染农村饮用水源整治工程。负责对矿山污染农村饮用水源整治建设片区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2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指导推动“家园清洁”示范工程。负责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片区的筛选、安排配套资金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2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省移民开发局指导推动“家园清洁”示范工程涉及库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建设工程。负责对库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片区的筛选、安排配套资金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2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省农业厅指导推动“田园清洁”示范工程。负责对农村畜禽养殖的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整治片区的筛选、安排配套资金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2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统筹城乡工作,整合资源,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合力打造示范亮点。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

实、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并达到连片整治的预期效果和目标要求。

(二)措施保障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由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示范片区所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的组织落实,并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各项保障条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2.健全队伍,抓好落实。凡列入示范片区所在的市、县(市、区)环保局,都必须设立负责农村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农村环保工作。所在乡镇也必须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有专人管理、推动和落实。

3.科学规划,认真实施。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科学制定整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程项目,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4.加强管理,监督考核。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工程的组织管理、整治任务、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示范片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通报制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辖区项目实施情况;省级财政、环保、农业、建设、水利、国土、移民等部门对示范工程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

5.科技先导,技术支撑。加大对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投入,开发和引进低成本、操作简单、高效实用的农村环保新技术,建立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为主体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

6.建立机制,保障运行。通过示范工程实施,促进农村环保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农村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农村环保设施管理、运行专项资金;创新管理模式,保障治理环境污染设施长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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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5号,2011年11月11日印发)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推进改革与谋划企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使厂办大集体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二、改革范围

(五)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改革目标

(六)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即2011年全面启动,2012年全面推开,2013年基本完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任务。

四、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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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组改制。对部分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满活力的法人实体。

(八)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解散注销或依法破产。

五、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符合国家现行减免规定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十)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以划拨方式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的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

(十二)对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合理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并制定支付办法。

六、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五)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次性核定,办理退休手续前不再变动。

(十七)对再就业有困难且距内部退养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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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九)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二十)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县级财政、地方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进行结算。各地要按照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求,将经审核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府批复文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便于及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其中滞纳金部分经批准可以免除。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后仍正常存续的,其原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变。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后,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六)省政府成立河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研究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中央企业驻豫单位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李克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陈雪枫担任,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厂办中集研—-专注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培训、咨询!网址: 咨询电话:010-65707841

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审核审批省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对各地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备案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二十七)各有关省辖市、省直部门和省属企业要成立由有关负责人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或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各省辖市政府要协助配合做好本地范围内中央及省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十八)各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属企业制定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九)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出资人)负责制定,具体内容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形式、股权设置及出资方式、资产状况及处置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置方案、改革效果预测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三十)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革实施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十一)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或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三十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在处置资产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规操作,防止资产流失,保护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主办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属地管理交接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收,统一归口管理。

(三十六)厂办大集体在改革中要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八)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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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64号 【发布日期】2006-07-29 【生效日期】2006-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为认真贯彻环办〔2006〕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的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防治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等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通过“城考”工作,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为此,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起“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环保、城建、公用事业、公安、卫生、统计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和“城考”工作办公室,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城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历史性转变,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确保本辖区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主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均要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二是大力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2008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内河流必须完成清污分流,城市污水截流并经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城市污水进入城市河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龙须沟”的问题。有条件的城市要实施中水回用或引水补源措施,保持城市河流一定的生态流量,恢复城市河湖水体功能,最低要达到一般景观水域的标准。逐步对城市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实施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改善人居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三是加大城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积极利用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义马煤气等国家重点工程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减少城市原煤消耗量,调整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实施城市集中供气、集中供热工程,推行清洁生产,2008年年底前取消重点城区内的燃煤锅炉、炉灶和其他落后燃煤设备,有效控制分散煤烟型大气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实行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四是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监控工作,通过采取机动车禁鸣、限制娱乐场所音响音量等措施,着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城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全省“城考”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省环保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周密组织,严格考核,认真做好“城考”结果的初审、会审、抽查和审定等各项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各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抽查),检查(抽查)结果通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评比工作,对在“城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要组织做好“十一五”“城考”监测点位(断面)的调整、认证和监控工作,各城市“城考”点位(断面)和监测方案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省建设厅、卫生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环保局做好“城考”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城考”数据和材料。

每年“城考”数据和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城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分工负责,认真监测、测算和统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考”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计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统一上报。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考”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材料。所有数据必须经监测、统计取得,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要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城考”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做好“城考”监测工作,保障必要的监测经费。要将“城考”完成情况与计算结果于次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组织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公布。

附件: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2.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篇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35号 【发布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2006-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2006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

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35号)

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南阳、周口、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国资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2006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2006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省国资委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环保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南阳、周口、驻马店等11个省辖市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确保国家油气资源、设施和生产安全为目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整治力度,完善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为石油生产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进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强重点输油气管道技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洛输油管道、西气东输河南段、中原油田、河南油田等重点输油气管道专职巡护队伍和巡护工作机制,继续保持中洛输油管道濮阳段打孔盗油“零发案”良好态势,积极推广打孔盗油“零发案”成功经验,确保重点输油气管道不发生重大打孔盗油、盗气案件。

(二)全力侦破一批在中洛输油管道和中原油田、河南油田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盗窃油田物资及电力设施等涉油刑事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抓捕一批逃犯,从重惩处一批涉油犯罪分子,使全省涉油刑事案件较去年同期全面下降。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全部破获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涉油案件。

(三)加大对非法采油、炼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涉油厂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捣毁全部生产设施,恢复原始地貌。进一步规范油气开采、加工、运销秩序,减少涉油违法犯罪诱因,严防被取缔、关闭的涉油厂点死灰复燃。

(四)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中洛输油管道、西气东输河南段、中原油田、河南油田等重点输油气管道实现“零占压”和“新发占压零增长”。2006年11月底前,彻底清除部际联席会议及省联席会议挂牌督办的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排查整改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管道运行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进一步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深化安全文明油区创建活动,强力推进油地联防、联建、联治工作,增强石油企业自防自卫能力,努力实现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的长治久安。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此次专项行动在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南阳、周口、驻马店等11个省辖市组织开展。

(二)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开封县、濮阳县、滑县、范县、清丰县、唐河县、桐柏县、泌阳县等8个县作为省联席会议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整治打孔盗油、盗气、违章占压、盗窃生产设施、干扰生产施工秩序以及土炼油炉屡禁不止等问题。

(三)挂牌整治的违章占压物。开封、安阳、濮阳、南阳等4个省辖市的14处危害严重的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作为省联席会议挂牌整治的违章占压物。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5月)。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地重点整治内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二)集中整治和破案打击阶段(6月上旬至10月)。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确定的整治重点和案件线索,落实整治、办案责任单位,关停取缔一批非法涉油厂点,清除一批管道占压物,破获一批重大涉油案件,依法惩处涉油犯罪分子,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各地要对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联席会议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专项行动特别是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省联席会议将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提请综治部门进行责任查究或实施一票否决。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长效防范机制。

1.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中原油田、河南油田、新乡输油处、西气东输豫皖管理处等石油企业要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重要部位的保护和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及时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2.大力推广中洛输油管道濮阳段打孔盗油“零发案”成功经验。按照由石油企业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沿线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协调支持的基本模式,石油企业与地方联手组建高素质的专职巡护队伍,或者由石油企业雇请保安员对重点油区和输油气管道进行巡护,并逐步实现巡护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3.石油企业要切实加大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大力加强技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对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的预警监控能力。

(二)强化破案打击,震慑涉油犯罪。

1.加大办案力度。对2006年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涉油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2006年10月底前全部破获。对近年来涉油气积案,要重新组织力量,落实包案责任,限期破获。对涉及地方“保护伞”的重大涉油案件,实行异地调警、异地管辖、异地羁押、异地审判,坚决挖出“黑后台”、打掉“保护伞”。对破获的盗抢原油案件,要逐案查清被盗抢原油去向,将涉嫌收赃的涉油厂点记录在案,为依法打击处理提供有力证据。

2.加大追逃力度。对重大涉油逃犯要逐一上网、悬赏缉捕,逐个成立追逃缉捕小分队,落实追逃措施和抓捕责任,坚决缉拿归案。

3.加大案件线索核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油气犯罪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线索属实的要逐一落实查办责任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破案责任,迅速进行查处。

(三)狠抓重点地区治乱整治。

1.纳入此次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上述11个省辖市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调查组,依法对本地以原油为原料的涉油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土炼油厂点、违法经营的小炼油厂、非法采油井点及寄生性非法涉油厂点、寄生性高耗能厂点和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明查暗访,了解其经营规模和业主及从业人员的情况,逐一掌握其非法经营事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依法整治取缔做好准备。

2.对摸排发现的各类非法涉油厂点,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拆除设施设备,强制恢复原始地貌。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严惩。对已取缔、关闭的涉油厂点、寄生性高耗能厂点和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指派专人反复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切实堵塞销赃渠道。

3.对油气田及周边地区的加油站点,要进行检查整顿,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切实堵塞非法炼制油品的销赃渠道。

4.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清除。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坚决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中原油田、河南油田、新乡输油处、西气东输豫皖管理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管道占压物清除工作,将管道走向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健全管道警示标志,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运行隐患。要严格城建规划审批,对因违规审批形成新的管道占压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对出入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运油车辆,要组织力量加强路检路查,严格查验运油手续和所运油品;对非法贩运油品的,要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油品和非法所得,彻底查清油品来源和流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四)积极开展区域会战。

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濮阳、开封市和中原油田要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部署的代号为“能源利剑”联合会战,重点整治解决鲁豫交界地区打孔盗油、贩运原油、非法炼油、流窜作案等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对涉油违法犯罪联合围歼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防止重点地区涉油违法犯罪活动出现反弹。

(五)加强督办考核,落实整治责任。

对本方案所列举部际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涉油厂点、违章占压建筑物以及至今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2005年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违章占压建筑物,要限期完成整治任务。有关省辖市政府要落实督办整治责任,确保2006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重点地区的整治情况和检查验收结果要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涉油气案件,有关省辖市公安局要及时上报侦办进展情况,由省公安厅定期予以通报。对于那些正在进行督办但未能侦破的重点案件要进行曝光。对于在整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省联席会议将予以表彰。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并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纵容支持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各级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逐级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大力推动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强化地企、警企联建、联治长效机制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的监督管理,从严查处各类涉油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清理整顿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厂点和其他寄生性非法涉油厂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炼油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对土炼油厂点的打击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地方小炼油厂和各类寄生性涉油厂点的环保监查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涉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勘查开采油气资源及在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内非法勘查采矿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和采矿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油气生产、输送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并限期整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石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把企业防范涉油气违法犯罪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业绩考核。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油气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石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监察部门要针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失职渎职或搞地方保护、充当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强大声势。各地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始终,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随同作战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公开曝光一批涉油非法厂点和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大力宣传整治成效。选择一批典型涉油案件召开公判大会并广泛报道,有力震慑涉油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联席会议要加强日常值班制度,保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省辖市联席会议和中原油田、河南油田、新乡输油处、西气东输豫皖管理处要于每月3日前向省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报送上月整治进展情况和《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统计月报表》,并于2006年12月2日前向省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省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设在省公安厅,联系电话:0371-65882300、65882674(传真),公安专线841-22300、22674(传真)。

篇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1〕69号)精神,重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集中连片、分步实施,着力改变农村环境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抓点、带线、促面”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周口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针对我市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确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重点;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具体指标为:(一)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三)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五)户外道路硬化率≥90%。

(六)林木覆盖率≥35%。

(七)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

(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九)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十)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十二)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十三)群众满意度≥90%。

三、整治范围、重点及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农村建设区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交通枢纽和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村庄,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

(二)整治重点。按照国家、省、周口市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市的整治重点为: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业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 “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

(三)技术规范。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包括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的清理整治,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等。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4章“给水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包括通过管网将污水收集到大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膜法处理系统、土地处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和单户或联户通过化粪池、小型湿地、发酵池、沼气净化池、MBR(膜生物反应器)、净化槽等对污水采取就地处理的分散处理模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7章“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第5章“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控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就地填埋和资源化利用(沼气、堆肥利用)等方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5章“垃圾收集与处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第6章“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控制”。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涵盖选址要求、场区布局、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及固体粪肥利用等方面,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及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具体技术规范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

4.其他指标。户外道路硬化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8章“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林木覆盖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户用卫生厕所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第6章“卫生厕所类型选择”及“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要求”;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技术指标参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村容村貌整治标准参照《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豫建村镇〔2008〕16号)。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按照国家财政部、环保部确定的投入规模以及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1∶1的投入比例的要求,我市的资金配套比例为5∶5。

整合涉农资金。市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乡镇、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乡镇、办事处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二)资金拨付程序。周口市财政局在中央资金下达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安排,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我市配套资金到位后,周口市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市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我市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办事处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市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乡镇、办事处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待批。

(二)项目实施。各乡镇、办事处在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1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市环保部门审核。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管理及初步验收。

(三)项目公示。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各乡镇、办事处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成立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分工如下:由水利局牵头,环保局、卫生局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环保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畜牧局牵头,环保局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卫生局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农业局牵头,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农业局牵头,环保局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农村废弃企业修复及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各乡镇、办政府于每月30前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财政局、环保局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监察、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确保中央、省、周口市和我市政府投入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使用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向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篇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 〔2005〕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是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是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城乡协调、促进农村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以整合,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21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坚持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责任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逐村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1)年审的对象是上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

(2)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3.年审的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辖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5)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6)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省财政厅统一选择网络健全、服务质量高、快捷便利的金融机构,作为全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奖励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级要通过召开奖励扶助金首发式、组织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媒体开办定期专题栏目、召开专家研讨会、奖励扶助试点表彰会、印制奖励扶助制度知识宣传品、开展文艺演出、采访报道受奖励扶助对象等形式,围绕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环节,组织开展阵容强大的宣传活动,为在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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