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精选6篇)
篇1: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检查的通知
深财监〔2009〕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9]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三、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2008年1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种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重点关注
1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有效实施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专人进行自查,整理好业务档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资料,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等方法,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规范执业行为。
(二)自2009年6月15日起,我局将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肃对待、严格把关,按时完成本所的自查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事务所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事务所承接的各种业务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并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重点检查。被选中作为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
(二)市注协应根据我局的委托,组织专人按照规定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书面上报检查工作情况。
(三)参加重点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对本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及时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存在情节较重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情
节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联系人:陈志川,张莉;联系电话:83938643,8393893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内容进行自查,并在对应项目上以“√”表示。
篇2: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会协[2010]36号
颁布时间:2010-5-11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成果,我会制订了《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并就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会协[2010]12号)的要求,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按照每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检查名单,突出检查重点,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的联动检查。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中注协《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三、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年5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所确定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处理结果汇总表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报中注协。上述书面材料的信息应在报送的同时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公布。附件:
1.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2010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3.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4.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汇总表(表式)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应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为指导,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继续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支持做大做强和做精做专,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统一部署对事务所的检查,并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的检查。根据《检查制度》,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2010年中注协将对至少1/3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实施检查,并将重点检查2009年新合并的事务所。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检查。2010年,地方协会应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事务所的比例不应低于年初本地事务所总数的20%。对新成立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新近完成合并的事务所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除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将中注协确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有关分所列入本地区2010检查对象,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业务报告的范围包括被检查事务所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检查2010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09以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在检查中,应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大对外向型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审计业务的检查力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新业务的检查;加强对频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以及65周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检查。同时,应将受到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抽查业务报告时,应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同时,应将事务所财务管理、收入核算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对事务所执行执业准则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3)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4)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5)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6)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7)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在检查过程,应加大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并结合职业道德的检查,重点
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在检查中,还应关注事务所是否为执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做了必要的准备。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应重点检查其承接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并适当包括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审计风险较大的年报审计业务,继续加强对涉嫌“炒鱿鱼、接下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审计业务的检查;对合并频繁、分所众多的事务所重点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对新近发生合并的事务所,重点检查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统一。
在检查中,应当特别检查事务所是否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70号)中提及的重大风险领域,并实施必要的程序:(1)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2)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尤其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3)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项目的资产减值情况;(4)反向购买交易的处理;(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6)关联方关系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7)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及异常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地方协会应重点检查以分所名义出具的业务报告,充分关注分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否与总所一致,总所对分所业务质量的监控情况;分所对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以及分所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与总所实现了实质性统一。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上旬)
5月,发布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6月上旬,召开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布置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包括地方协会确定的负责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检查的检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
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检查。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应当与中注协同步进行,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中注协。3.论证和处理阶段(8月初至10月底)
10月底前,根据中注协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结果并结合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地方协会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级地方协会要把做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并将其作为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检查力量的配备,真正把专业能力强、诚信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吸收到检查队伍中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在现场检查前,地方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并要求事务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质量控制的建立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业务报告质量复核、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业务档案归档、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
3.积极做好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工作。地方协会应当挑选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执业质量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人员,认真按照中注协确定的检查标准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4.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监管环境。地方协会要密切与财政、证监、审计等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协调立场,避免重复监管,减轻事务所的检查负担。
5.严密监管程序,严守检查纪律。地方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手册,健全惩戒制度,特别是惩戒工作程序,注意有效运用专家论证制度和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与申诉委员会的作用,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惩戒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严格检查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独立客观公正,严守检查纪律,特别要注意廉洁自律。
6.持续跟踪,指导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地方协会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找准问题、整改到位,促进事务所执业水平稳步提高。
7.积极探索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并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协会,在对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事务所设立条件、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综合检查和评价,推进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已开始试行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地方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发挥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作用,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8.加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地方协会可以通过简报、检查快讯等各种形式宣传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注协汇总、整理各地检查信息,编发检查工作动态,通报检查情况,搭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沟通交流的平台。地方协会应结合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从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出发,宣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成果。
2010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本表列示各地协会计划检查事务所的名单。2.“注册会计师人数”以2009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填列。
3.“列入检查原因”是指各地协会将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时的考虑,如属于随机抽样或按地域检查、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新所、变更事务所、股东纠纷、不正当竞争、小所等情形。附件3: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况汇总表(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本表汇总各地协会向财政部门移交案件情况。
2.“主要问题”是指通过协会组织检查发现事务所在设立条件、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移交部门”是指财政厅(局)监督处或会计处。
篇3: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一、引言
我国自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人员规模与素质、业务范围与收入、执业质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截至2006年4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有5639家,执业注册会计师6.98万人。2005年度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183亿元,比2004年增长20%。2004年3月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在当年开展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共组织760人对824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采取自律惩戒手段处理事务所268家,处理注册会计师280人,另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案件8起。在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全国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共组织了1000余人的检查力量对14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处罚事务所111家。其中,有78家事务所已被财政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对138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社会公开谴责或行业通报批评。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制度在逐步形成,而且力度在加大。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着博弈关系。
二、文献回顾
李正龙(2001)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部门建立纯战略、混合战略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覆盖面不能低于2/3,审计成本越小,被审计部门采取欺骗行为的可能性越小;被审计部门因欺骗而获益的金额大于审计成本2倍时,其被审计的可能性会随着获益金额的增大而增加。姚海鑫等(2003)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中介部门、监管部门的行为动机及博弈均衡结果,说明在给定的制度安排下,各个行为主体的选择行为及其相互作用机理,指出了监管的制度安排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博弈模型与分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监管博弈的基本假设
1.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出具虚假报告的动机或外在压力,他们的纯战略是选择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不出具虚假报告。他们出具虚假报告所得到的额外收益为I(I>0),当不出具虚假报告时所得收益为-I。
2.监管者有责任对行业进行监管,他们监管的纯战略是检查或者不检查。他们的检查成本为C(C>0),包括监管者计划并实施检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监管者不检查则节约成本为C。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报告后,被检查出将受处罚为F(F>0)。
4.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报告后,如果监管者又没有对其进行检查,这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受案件牵连或被人举报,使虚假报告被曝光(但此时尚未经核实且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此时,监管者将被追究责任,受到的损失为D(D>0);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报告未被发现,则监管者无得也无失。
根据以上假设,混合战略的行业监管博弈支付矩阵可表示如下图。
此结果具有普遍性。
再假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为P,不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为1-P;监管者进行检查的概率为Q,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Q;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报告,当监管者在进行检查时,虚假报告能够被发现的概率为R,因为技术水平等原因虚假报告没能被发现的概率为1-R;当监管者没有进行检查时,因案件牵连或者有人举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报告被曝光的概率为W,没人举报或者案发的概率为1-W。
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其监管者双方在混合策略下各自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V1=P•{Q•[R•(-F)+(1-R)•I]+(1-Q)•[W•I+(1-W)•I]}+(1-P)•{Q•[R•(-I)+(1-R)•(-I)]+(1-Q)•[W•(-I)+(1-W)•(-I)]}=2PI-PQRI-PQRF-I (1)
V2=Q•{R•[P•(F-C)+(1-P)•(-C)]+(1-R)•[P•(-C)+(1-P)•(-C)]}+(1-Q)•{W•[P•(-D)+(1-P)•C]+(1-W)•[P•0+(1-P)•C]=PQRF+PQWD+PQC+C-WPD-CP-2QC (2)
上面(1)式对概率变量P求偏倒数,(2)式对概率变量Q也求偏倒数,再根据极值定理可知,偏倒数为零的点为极值点,也为混合策略的均衡点。
则双方混合策略下的博弈均衡点(P*,Q*)=〔2C/(RF+WD+C),2I/R(I+F)〕,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P*的概率选择出具虚假报告,行业的监管者以Q*的概率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模型求解的分析
根据上面求得的均衡解,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其监管者可作进一步分析: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选择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取决于五个因素F、R、W、D、C。如果加大对他们出具虚假报告的惩罚F,则他们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将降低;如果减小对他们出具虚假报告的惩罚F,则他们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会加大。
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时,如果监管者检查时增大发现虚假报告的概率R时,即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也会降低;相反,如果监管者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概率R下降,如监管水平不高、检查经验不足、监督环境差等,被监管者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就会上升。
如果监管者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时,若因案件牵连或者被人举报的概率W增大,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将会降低。这表明一旦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有关的案件,应实行继续追查制度,而相关知情者和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报告予以积极举报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若加重对监管者的责任损失D,使其有压力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监督,则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将会下降。也就是说,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督将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
此外,监管者的监督成本C(或不监督时的节约成本)增大时,会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上升,因为此时监管者进行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
2.监管者的监督检查概率Q*取决于三个因素F、I、R。如果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惩罚力度F,将使监管者监督的概率Q降低,从而使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的概率1-Q增大,因为此时它可能会偷懒或者搭便车。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时所得到的额外收益I越大,监管者进行监督的概率Q会越大,因为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出具虚假报告水平也可能更高,因此监管者的监管责任也更重大。
监管者增大监督检查时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R增大,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监管者不检查的概率1-Q就会增大。这是由于监督水平提高和威慑作用,被监管者出具虚假报告的概率P会降低,使监管者不必经常去监督。
四、小结
通过上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其监管者的博弈分析,笔者得出如下一些结论或建议:
(一)为了使行业的监管更有效,需要科学地确定监督检查的比例问题
因为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其监管者的博弈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者处于强势地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就行业监管的博弈而言,占据优势的却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2004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占当年所有事务所的18%,2005年的检查数量占年初事务所总数的26.1%,这些数据表明目前行业监督检查中的比例偏低,需要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这样才可能起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威慑作用。
(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说,惩罚是一种有效的威胁,是抑制其出具虚假报告的有力杠杆
在每年行业审计质量检查的计划中,对有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加重处罚。比如,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如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25年入狱,并可判罚500万至2500万美元的罚金;对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阻止、防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该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10年入狱。这一做法所体现的精神值得我国在行业监管中借鉴。
(三)不仅要增加行业监管人员的数量,还应提高从事监督检查的监管人员素质
2004年组织的760名检查人员中,抽调的注册会计师为565名,协会人员只有195名。数据表明,从事行业监管的专职人员偏少,难以完成日常的监管。同时,无论是注协还是财政部门,只要是新进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须参加后续职业教育。
(四)建立确实可行的监管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实施
篇4: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0]56号)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市司法局考核,县(区)司法局负责初审,考核对象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考核,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的内容
今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见《律师事务所2009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6)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8)党员律师遵守党纪、党章以及发挥作用的情况;(9)应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虑到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今年律师执业考核的结果暂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拒不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于律师事务所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报省厅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将其除名。执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的时间从今年5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写出2009书面 工作总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连同其它检查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应当于5月19日前向市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并申请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向市司法局上报考核材料并申请实地检查考评。
市司法局实地检查考评时,根据《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2)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考县区司法局考核意见和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对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考核
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应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由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其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法律援助、公司律师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连同所内参加执业考核律师的花名册(分专职、法律援助、公司)及其它执业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报所属县区律协联络组,县区律协联络组于5月19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将考核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对上报的律师执业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反馈的情况,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的等次或对律师暂缓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应上报所属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的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 1、2009律师工作总结;
2、《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3、《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4、2009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 6、2009纳税凭证;
7、所内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
8、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9、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附件9);
11、向市律师协会缴纳律师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凭据(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考核材料
12、XX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花名册(按专职、法援、公司律师分别填写附件4、5、6,并提供Word文件);
13、《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14、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附件8)。
15、所内律师参加2009执业考核的律师执业证;
16、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事务部不须提供上述第2-10项材料。
六、县区局应上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材料 1、2009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XX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Word文件);
3、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各类考核材料。
七、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措施,切实履行《律 师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充分发挥检查考核工作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制止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县、区司法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检查考核流于形式的,将按《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其相应分值;产生严重问题、造成不好影响的,市司法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充分认识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对所属律师2009的执业业绩、能力和学习、思想、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考评,如实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
(三)在检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司法局、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2、所内专职律师的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未按要求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
4、内部管理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及时收缴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对于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情况说明,并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逐级上报,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加强对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考核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仔细进行核 7 对,确保做到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少报、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以便尽快通过检查考核。
(六)会费缴纳。鉴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修改,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暂按《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收取,团体会费、互助基金等缴纳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附件:
1、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3、××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
花名册
4、××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
(专职)花名册
5、××法律援助中心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法
律援助)花名册
6、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参加2009执业考核
律师(公司)花名册 7、200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
方法 8、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9、2009安徽省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 10、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
抄发:市法律援助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律师协会
篇5: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建立、推行我国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注协通过研究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检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总结我国会计师协会行业监管的实践,结合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行业发展状况及特点,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便于征求意见,现将起草过程中对有关主要问题的考虑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因此,中注协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的内在要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关乎公众利益,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水平,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会计师行业自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有其内在的职业发展规律,因此,建立健全包括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自律监督检查的专业化、日常性、规范化等优势,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检查对象的选取
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国的国情,没有规定检查周期,也没有对每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或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只是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对象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检查面应尽量宽一些。
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为体现公平起见,《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应当运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被检查事务所的名单,但同时考虑到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随机选取之外,应将后任事务所和存在压价竞争、管理层纠纷等突出问题的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
三、关于检查人员
检查质量的好坏,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关键。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其依赖、利用的主体力量是业内的专业人员,因此,选拔、建立一支相
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是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征求意见稿》对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检查人员提出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和对检查情况应当保密等纪律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赋予了检查人员的权利,提出了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支付适当报酬和奖惩的要求。
四、关于检查的内容、方法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协会职能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检查的重点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等,检查意见也主要围绕着这些方面提出。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应当以检查小组的形式进行,检查小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在检查方式上,《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般要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但对一些小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为减轻被检查事务所负担,体现服务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事务所的检查通常应当避开事务所的忙季,比如在每年的5-11月份进行。基于自律性检查的性质和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一般限定在事务所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不要求延伸到事务所的客户和银行等相关单位。
五、关于检查结果的处理
质量检查制度一方面强调检查工作的帮助教育功能,即通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帮助改进,化解风险;另一方面要发挥督促、惩戒的功能,通过惩戒达到警示和提高,以达到教育大多数、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的目的。因此,《征求意见稿》根据问题的性质,对检查的结果的处理划分了三个层次,对问题较轻的发布提示函提请改进;对问题相对较多、较为严重的,发布警示函并列入次年的复查对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比如涉嫌虚假报告的和不配合检查、不改进的,则进入惩戒程序,同时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样的规定,将帮助、教育和惩戒,将检查制度和惩戒制度、年检制度、谈话提醒制度等监管制度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篇6: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检查工作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注协“五代会”精神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进一步深化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行业诚信道德建设,提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工作的总体目标
在2011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各级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到系统风险评估与业务报告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三、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象
2011年,中注协统一部署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直接组织证券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检查。各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证券所的检查。
在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的基础上,中注协将下列事务所作为2011年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过去3年未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二是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三是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四是在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审计期间被中注协约谈的事务所;五是新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六是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多的事务所;七是频繁合并或者分所较多的事务所。
2011年,各地方协会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重点检查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事务所、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业务收费水平较低的事务所。
四、检查工作的关键领域
(一)系统风险评估
2011年,各级协会应切实转变检查工作理念,重点关注事务所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系统风险,对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整体评价。
在实施系统风险评估时,检查组要全面了解事务所与业务质
量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客观评判质量保证体系设计的适当性,通过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同时,检查组还应当关注与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相关的内部治理、事务所文化、分所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和内容,关注事务所业务质量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系统风险评估真正落到实处,检查组在设计检查方案、安排检查时间、分派检查人员时,应优先考虑系统风险评估的工作需要,检查工作底稿也应当全面记录系统风险检查评估的全过程。
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要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与机制。
(二)职业道德检查
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自身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商业贿
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压价竞争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报告检查 1.业务报告的选取
检查组要在事务所系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风险业务项目检查样本。高风险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优先考虑事务所出具的2010业务报告。
对于证券所,应重点选取其为上市公司、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业务报告,尤其要关注为创业板公司、常年审计客户以及H股企业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新承接的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业务报告。此外,如事务所通过合并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还要格外关注其执行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对于非证券所,应重点选取其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
2.业务报告的检查
对于业务报告,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
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都实施了应有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落实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对于上市公司业务,检查组还应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106号)要求,对金融工具、资产减值、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等重大风险领域,以及创业板公司审计、持续经营审计、生产成本审计、现金流量审计等疑难特殊事项给予了充分关注和审慎应对。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还要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了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
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五、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证券所
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中旬)。5月下旬,中注协发布证券所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选聘证券所检查人员;6月9日至13日,举办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远程(教育)培训班。
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6月下旬,中注协召开证券所检查工作布臵会,之后组织开展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现场检查,地方协会积极配合。
3.论证和处理阶段(7月下旬至10月底)。10月底前,中注协根据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交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予以处理,并向相关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二)非证券所
各地方协会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六、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落实。执业质量检查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对行业发展质量的系统检验,是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重要领域,是注协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
要体现。中注协要全面把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地方协会要进一步深刻认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的紧迫性,积极研究改进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效举措,让执业质量检查真正成为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
2.注意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各级协会要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制度,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为执业质量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论证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从而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专家咨询组可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管监管工作的秘书长组成。
3.切实加大检查工作宣传力度。各级协会要注意发掘亮点,切实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成果以及优秀检查人员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了解、支持和认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有利的氛围和宽松的环境。
4.着力提升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一是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协会要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工作的支持与认可。二是建立执业质量检查档案信息库,及时记录、存储有关检查工作的各种信息,实现各级
协会监管信息的共享,切实提高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三是地方协会要严格按照中注协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中注协报备检查方案、检查处理情况、典型检查案例和检查总结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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